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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1
学习自保知识,尊重生命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倪天予
今天早晨,我认真观看了江苏教育频道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与传染病防治知识》,心灵受到了深深的震撼。人的生命太脆弱了:那么多人因为车祸而丧生;那么多人因为火灾而离世;那么多人因为地震而死亡;又有那么多人因为传染病而卧床不起。我们应不应该重视它们呢?
当我们骑自行车电瓶车时,记得在机动车道靠右行驶。12岁以下儿童不得骑自行车上路,16岁以下儿童不得骑电动车上路,没有车铃和车闸的自行车禁止上路。
发生火灾时,应该用湿毛巾捂住嘴巴和鼻子,蹲下逃生。如果发现门把手是热的,说明室外有火,应该用床单堵住门缝,不停地给门浇水降温。同时要拨打电话“119”,拿着鲜艳的毛巾站在窗边,不停摇晃,引起救生人员注意尽快救援。实在不行,顺着窗边的水管爬下去。
地震时,手要抱着脑袋,逃到墙角。地震中途会停一会,利用这段时间逃到空旷地带。地震后不要回去拿东西,因为会有毁灭性更大的余震发生。
有流行病毒发生时,一定要戴上口罩才能外出。
有了这些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止教育》———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陈嘉怡
今天上午,我和妈妈一起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教育》。
地震时,大家都要躲在桌子下面,等地震小了就用书包放在自己的头上一个接着一个走,快速逃离现场。
我从本片中了解了今年爆发的禽流感,导致患者尤其严重。此类禽流感多是由于春季候鸟迁徙,将病毒带给人类,所以用高温煮熟煮透的禽类才能食用。我们还要经常扫地,勤洗手,常通风,注意个人卫生。当发现有了传染病立刻治疗。
节目中还讲了怎样预防火灾,火灾发生时应怎样正确逃生。看了这节目,我懂得了不能玩火;不能私自放鞭炮,烟火;不能在取暖器上烘衣服等。当火灾发生时,要用湿毛巾捂住鼻子,不能走电梯,应该弯着腰,快速地走下楼梯。假如在高层的人不能跳楼,可以爬落水管下来,也可以扔轻的物体让别人来救你。
节目的最后还讲了关于溺水和交通安全的事情。
通过这个节目,我了解了中小学生安全和传染病的知识,知道了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和他人。
观后感
港闸区实验小学 三(1)班 樊奕辰
今天下行,我和爸爸一起在电脑前观看了《中小学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教育》节目,主要讲的是:1、当地震发生时我们在不同的场所应该怎样避险?2、有哪些传染病?怎样预防这些传染病?3、怎样预防火灾发生?当发生火灾应该怎样正确逃生?4、有哪些交通方面的安全知识?
通过观看节目,我知道了:当火灾发生时,我们应该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弯着腰,有秩序地逃离现场,如条件允许应用湿毛巾捂着鼻子。如果你在高楼上,不能坐电梯逃生,可以拿一个比较鲜艳的东西,在窗前朝着外面甩动,发出求救信号。
在道路上,红灯停,红灯行,如果人行走的话,有斑马线就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就靠右行走。
为了预防水痘、麻疹等传染病,我们要勤洗手,勤剪指甲。
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豫卫监[2004]85号文件精神,2005年8月20日-2005年9月22日,市卫生局开展了对全市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简要情况如下: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三门峡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三门峡市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市区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市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县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二、检查情况通报
(一)、医疗救治体系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各医疗机构积极采取行动,成立传染病防治组织、配备了传染病检查员,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医疗救治的应急预案、救治人员、传染病防治培训、演练都基本得到落实。市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存在问题:
1、市区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湖滨区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只有黄河医院能正常运行,且监测达到国家要求。
2、县一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
3、各县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一级部分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一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部分企业医疗机构私自设置皮肤性病门诊,由社会人员承包管理,使诊室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登记不全,无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易造成梅毒、淋病等传染病疫情漏报。
(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情况
县(市)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年度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存在问题:
1、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2、县级防疫站监督与疾病控制不分,对本单位的疫情报告,生物制品、消毒管理不能按要求监督。
3、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1、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相关知识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3
关键词公共卫生体系; 重大传染病;体制;机制
1上海市2006年重大传染病防治状况
在经历了一场抗击非典的战争和近年来禽流感、手足口病在部分地区流行之后,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各级政府、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市在积极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努力做好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开展针对性的防治措施。2006年全市常住人口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27838例,发病率204.07/10万;流动人口共报告甲乙类传染病11148例,发病率219.27/10万。
2罗泾镇传染病防治基本情况
罗泾镇传染病防治的主要责任单位是罗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其下辖的2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镇组成6个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传染病防治人力资源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有职工71名,其中执业医师约13人、预防保健人员9人、执业护士约11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共有乡村医生46名。
传染病防治硬件设施:中心于2005年新建时按照一级医疗机构设置要求,建造了符合传染病诊治要求的肠道、发热、肝炎门诊诊室,消毒隔离设施一应俱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设传染病诊室,不接诊发热和各类传染病,主要通过健康教育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罗泾地区地处上海最北面,辖区面积50平方公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罗泾地区的许多农田改建为工业园区,涌入罗泾地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在不断壮大。目前,罗泾地区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已接近1:1。
常住人口28716人,外来流动人口29000人。2006年罗泾地区常住人口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69.62/10万,流动人口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93.13/10万。发病率均低于06全市传染病发病水平,但外来流动人口发病率明显高于常住人口。(见表1)
3罗泾镇传染病防治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罗泾镇的传染病防治组织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各个相关部门参与,组成罗泾镇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个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形成“镇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责任体系,建立了一套与当时镇情相符合的防治工作运行机制。
每季度定期或疫情高发季节不定期对镇区公共卫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针对薄弱环节确立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整改落实,逐步消除公共卫生防控盲区,确保镇区公共卫生安全;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疫情调查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遵照应急处置流程和职责做好疫点布控处置、人员转移安置、治安维护、后勤保障、宣传发动等工作,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流调、疫点处置等疫情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疫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分析
罗泾镇传染病发病率低于全市水平,疫情以散发为主。
疾病谱与本市疫情比较,疾病谱构成基本一致,传染病发病顺位有所不同。疾病谱主要以急性病毒性肝炎、痢疾、肺结核、淋病和梅毒为主,这5种病种合计占甲乙类传染病总数的100%;发病率由高到低顺位有所不同,本市前2位传染病主要是淋病、肺结核,而本镇则为急性病毒肝炎和痢疾。
罗泾镇传染病防治体系在控制传染病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目前罗泾镇传染病发病率在全市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发生过禽流感等甲类传染病,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罗泾镇地处上海北大门,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罗泾镇的常住外来人口和流动外来人口也越来越多,他们大多借住在罗泾镇的自然村落里,随之带来的传染病防控压力也越来越大。
罗泾镇属于农村地区,村民普遍有养殖家禽家畜的习惯,且农村地区卫生习惯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存在人畜共患疾病的隐患,通过家禽和家畜传染的疾病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流行。
5对策和建议
因此原有的以被动预防为特征传染病防治体系受到很大的考验,我们经过调查、思考、研究后认为有必要把传染病防治的战线前移,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心下沉,变被动为主动。为进一步做好罗泾地区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①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把健康教育纳入罗泾镇的传染病防治组织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把传染病防治知识传播给普通百姓,提高全体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②把每个村的卫生室作为传染病监测点,村卫生室虽然没有诊治传染病的义务,但负有监测任务。通过监测点的建立,更严密监视传染病疫情的变化。③招募一支健康协管员队伍,每个村一名或每300个外来人口一名,负责收集村民和该村外来人口的健康信息。消除传染病监控盲区。④加大对家禽和家畜养殖户的监管力度,专人负责收集动物疫情,把传染病防线前移一个台阶。⑤建立新型信息网络体系,把每个监测点、职能部门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传染病防治整体,协同作战,有效应对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4
【关键词】传染性疾病;传播途径;措施
【中图分类号】R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6-097-1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其特点是有病原体,有传染性和流行性,感染后常有免疫性。有些传染病还有季节性或地方性。近几年发生的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伤害。新发传染病所具有的共患性、传播性强、传播方式复杂等特点给新发传染病的预防措施方面带来严峻的挑战。
1传染性疾病传播途径
由于生物性的致病原于人体外可存活的时间不一,存在人体内的位置、活动方式不同,从而影响了一个感染症的传染过程。为了生存和繁衍,这类病原性的微生物必须具备可传染的性质,每一种传染性的病原通常都有特定的传播方式,其主要传播途径如下:
(1)空气传染
有些病原体在空气中可以自由散布,直径通常为5微米,能够长时间浮游于空气中,作长距离的移动,主要藉由呼吸系统感染,有时亦与飞沫传染混称。
(2)飞沫传染
飞沫传染是许多感染原的主要传播途径,藉由患者咳嗽、打喷嚏、说话时,喷出温暖而潮湿的液滴,病原附着其上,随空气扰动飘散短时间、短距离地在风中漂浮,由下一位宿主因呼吸、张口或偶然碰触到眼睛表面时粘附,造成新的宿主受到感染。例如:水痘、普通感冒、流行性感冒、腮腺炎、结核、麻疹、百日咳等。由沫质、量均小,难以承载较重之病原,因此寄生虫感染几乎不由此途径传染其它个体。
(3)粪口传染
常见于发展中国家卫生系统尚未健全、教育倡导不周的情况下,未处理的废水或受病原沾染物,直接排放于环境中,可能污染饮水、食物或碰触口、鼻粘膜的器具,以及如厕后清洁不完全,藉由饮食过程可导致食入者感染,主要病原可为病毒、细菌、寄生虫,如霍乱、小儿麻痹、轮状病毒、弓型虫感染症(T.gondii),于已开发国家也可能发生。有时,某些生物因体表组织构造不足以保护个体,可能因接触患者之排泄物而受到感染,正常情况下在人类族群中不会发生这种特例。
(4)接触传染
经由直接碰触而传染的方式称为接触传染,这类疾病除了直接触摸、亲吻患者,也可以通过共享牙刷、毛巾、刮胡刀、餐具、衣物等贴身器材,或是因患者接触后,在环境留下病原达到传播的目的。因此此类传染病较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如:真菌感染的香港脚、细菌感染的脓包症、病毒在表皮引起增生的疣。
(5)血液传染
主要透过血液、伤口的感染方式,将疾病传递至另一个个体身上的过程即血液传染。常见于医疗使用注射器材、输血技术之疏失,因此许多医疗院所要求相关医疗程序之施行,必须经过多重、多人的确认以免伤害患者,于捐血、输血时,也针对捐赠者和接受者进一步检验相关生理状况,减低此类感染的风险。
2传染病控制的策略和措施
针对实际情况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有重点、分阶段实施,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不断完善三级保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控制体系、医疗急救体系、应急反应处理体系,加强卫生防疫专业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的思想、业务、技术素质,完善各种仪器、设备、装备等建设;不断组织进行各类业务技术的学习、教育、培训。
编制、学习、贯彻执行有关的防控传染病的各类文件,如传染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控传染病的策略措施,各类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处理技术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等。
对各种传染病的疫情、相应的动物宿主和媒介生物、病原菌的抗药性、消杀灭工作等进行监测,掌握实际情况。加强医院内感染的预防、监测、控制工作。健全制度、日常管理、经常检查、落实措施,不仅要对病人,也要对医护人员防控医院内感染。同时全面注意预防控制各种医源性感染包括预防接种中的安全注射。有计划地改善整体环境卫生状况,加强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水平,做好生物媒介的控制。
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预防为主的健康意识,掌握自我保健、防疫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面对各种突发疫情的心理承受能力。加强有效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及疫苗使用策略的研究。加强新的有效药物、疫苗的研制工作。加强国境、交通检疫,有效识别与防止国外、地区外流行的各种传染病的传带入及可能造成的流行和暴发。加强研究工作,针对传染病的诊断技术、流行病学、防治对策进行研究,不断掌握和运用新技术。
3小结
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以切断主要传播环节为主导的综合措施。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必须具备3个环节,即传染源(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传染他人的途径)及易感者(对该种传染病无免疫力者)。若能完全切断其中的一个环节,即可防止该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种传染病的薄弱环节各不相同。在预防中应充分利用。除主导环节外对其他环节也应采取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各种传染病。
参考文献
[1] 谢学勤,高建华,杨晓英,等.当前新发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及防控建议.
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3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各级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控制
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1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象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2000元的,以2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传染病防治知识范文6
教学目标:
1、通过班会课中的看录像、看照片,让学生对传染病的发生、传播等有全面的了解;让学生知道讲究卫生的重要意义。
2、通过小组讨论、演讲各类发言等形式激发学生讲究卫生,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决心。
3、培养学生拥有安全意识和防止传染病的方法。
教学重点:
引导学生了解春季传染病的种类、症状以及预防措施。
教学难点:
加强学生的卫生防控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加强学生的卫生防控意识。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同学们,你们知道有哪些常见的传染性疾病吗?它们是怎样传播的?常见的传染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研究这些问题。
二、介绍常见传染病。
1、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其发病率占传染病之首位。
传播途径以空气飞沫直接传播为主,也可通过被病毒污染的物品间接传播。
潜伏期1—3日,主要症状为发热、头痛、流涕、咽痛、干咳,全身肌肉、关节酸痛不适等,发热一般持续3—4天,也有表现为较重的肺炎或胃肠型流感。
传染源主要是病人和隐性感染者,传染期为1周。人群对流感普遍易感。
接种流感疫苗被国际医学界公认是防范流感的最有效的武器。由于流感病毒变异很快,通常每年的流行类型都有所不同。因此,每年接种最新的流感疫苗才能达到预防的效果。另外,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流感季节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尽量少去人群密集的地方等等,也是预防流感的有效措施。
2、水痘
水痘是一种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所引起的急性传染病。水痘患者多为1-14岁的孩子。在幼儿园和小学最容易发生和流行。水痘属于急性传染病,但通常比较温和,不会引起严重的并发症。
水痘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染,接触被病毒污染的尘土、衣服、用具等也可能被传染。
水痘病毒感染人体后,经过大约2周的潜伏期,患者可出现头痛、全身不适、发热、食欲下降等前期症状,继而出现有特征性的红色斑疹,后变为丘疹、再发展为水疱、常伴有瘙痒,1-2天后开始干枯结痂,持续一周左右痂皮脱落。皮疹躯干部最多,头面部次之,四肢较少,手掌、足底更少。
人群普遍易感。常见于2-10岁的儿童,一次发病可终身获得较高的免疫力。
3、流行性腮腺炎
流行性腮腺炎简称腮腺炎,亦称“痄腮”,是一种通过飞沫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冬春季节容易发生,多发生于儿童。
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主要通过飞沫传染,少数通过用具间接传染,传染性强。
本病大多数起病较急,有发热、畏寒、头痛、咽痛等全身不适症状。患者一侧或双侧耳下腮腺肿大、疼痛,咀嚼时更痛。并发症有脑膜炎、心肌炎等。整个病程约7-12天。
多见于5到1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一次感染后可获终生免疫。
预防腮腺炎应当及时隔离患者至消肿为止。接种腮腺炎疫苗。
4、手足口病
手足口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儿童常见传染病。
主要经消化道或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经接触病人皮肤、粘膜疱疹液而感染。
先出现发烧症状,手心、脚心出现斑丘疹和疱疹(疹子周围可发红),口腔粘膜出现疱疹或溃疡,疼痛明显。部分患者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少数患者病情较重,可并发脑炎、脑膜炎、心肌炎、肺炎等。
婴幼儿和儿童普遍多发,3岁及3岁以下婴幼儿更容易得。成人感染后一般不发病,但会将病毒传播给孩子。
勤洗手、勤通风,流行期间避免去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公共场所。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三、预防传染病,我们该这样做。
1、及时接种疫苗。
2、勤洗手,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干净,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
3、讲卫生,讲公德,不乱扔乱倒,不随地吐痰;
4、定期洗澡、理发、剪指甲;
5、尽量少到空气不流通、人口多的公共场所;
6、多喝水,不挑食、不偏食,不共用餐具、水杯;
7、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保证充足睡眠;
8、加强锻炼,提高抵抗力;
9、定期对教室等活动场所进行消毒;
10、传染病流行季节,保持室内良好通风;
11、发热或有其他不适及时就医。
四、标准洗手方法
最后我们来学习一下标准的洗手方法:
1.
掌心对掌心搓擦
2.
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3.
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4.
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5.
拇指在长中转动搓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