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的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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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的防治

地震灾害的防治范文1

关键词:滑坡 地质灾害 成因 防治

一、滑坡简况

灾害点位于北流市六靖镇西河小区李建芳等20户住宅后山,地理坐标为X:2462630,Y:19450882;东经:110°31′24″,北纬:22°15′33″。灾害点所处地区属于构造侵蚀―剥蚀丘陵地貌,地形起伏,自然坡度25~30°。滑坡位于小山坡边缘,坡顶高程165m,坡脚地面高程100m。住户开挖坡脚建房,人工边坡高约15m,边坡角70°,房屋与边坡距离约1~2m。

二、地层岩性与地质构造

根据现场调查及区域地质资料,灾害点处出露地层为寒武纪天堂山超单元古桑单元(∈G)片麻状黑云二长花岗岩,风化层厚5~15.0m,表层为砂质粘土,砂质粘土结构松散,在雨水的冲刷下容易发生崩塌、滑坡。

根据区域地质资料,灾害点及附近无断裂,坡残积覆盖,未见地质构造形迹。

三、地质灾害现状

经调查,滑坡位于北流市六靖镇西河小区李建芳等20户住宅后山,滑坡体长60m、宽100m、厚2.0m、体积约12000m3,主滑方向15°。住户开挖坡脚建房,人工边坡高约15m,边坡角70°,房屋与边坡距离约1~2m。滑坡体已部份清除,但未治理,不稳定,威胁到边坡下住户20户,人口125人和140万元财产的安全。参照《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的分类,崩塌的规模属小型,其灾情属于轻级,危害程度大。

四、滑坡地质灾害影响因素

滑坡形成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影响因素是:

人类工程活动:

人类工程活动对滑坡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①、建房削坡:六靖镇是一个以山地为主的镇,山地面积约占全市总面积的85%,因此广大农村农民建房多于坡脚挖坡修建,一般形成高5~20m,坡度将近直立的边坡,使边坡上土体处于临空状,在降雨作用下极易产生滑坡。前述滑坡多与该活动有关。

②、修筑公路:在修筑公路过程中,普遍高角度切坡,形成高边坡,导致边坡岩体结构受到破坏,岩体,加速岩石风化,岩石力学强度体降低,加上坡体临空,支挡、护坡措施失当,边坡失稳。如北流市至容县一级公路滑坡。

(2)降雨:

六靖镇降水充沛,降雨量集中在5~8月份,根据调查统计,滑坡大多在丰水期时发生,其中7~8月滑坡发生的频率最高,发生滑坡159处,占滑坡总数的91.9%。而降雨量少的1、2、3、4、9、10、11、12月份,滑坡极少发生,有的月份甚至没有发生。

五、稳定性评价

经调查发现:坡面土层结构松散;人工边坡无护坡措施,滑坡隐患体前缘人工边坡高陡,给滑坡隐患体前移提供有利的空间条件;在雨水、降雨形成的坡面水流作用下,滑坡隐患体可能产生裂缝,雨水直接沿裂缝下渗,进入滑坡隐患体,滑坡隐患前缘边坡土体受推力作用,支撑力减弱。综合分析,滑坡隐患体的稳定性差。引发滑坡的人为困素、自然因素尚未得到消除,受强降雨等困素影响,再次引发滑坡的可能性大。

六、治理方案

滑坡隐患体规模小,威胁人口众多,经实地调查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治理经验,结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提出如下排水+削坡+坡改梯+挡土墙治理方案:

1、排水方案:在挡土墙边坡周界5m外及山坡上修建砖砌截、排水沟,水沟内宽0.5m,沟深0.3m,截、排水沟共长300m。主要工程量为:砖砌体厚度0.12m,水沟土方开挖90.24m3,砖砌体方量23.04m3,砂浆抹面404m2。

2、削坡+坡改梯方案:削坡高20m,分4个梯级,级高5m,级宽3.5m,约需削方5.0m×3.5m×(80+60+40+45)m/2=1968.5m3,削坡土方均需清理外运;

3、挡土墙治理方案:削坡+坡改梯后,每级挡土墙高5m,边坡总宽度约420m,底部厚1.2m、顶部厚0.6m,基础埋深1.0m,需浆砌片石挡土墙6.0m×0.9m×(100+90+80+75+70)m=2268m3。呈梅花状布置PVC管泄水孔,间隔为1.5m。工程量为:基础土方开挖504m3,浆砌片石挡土墙方量2268m3,浆砌片石护坡方量200m3,PVC管567m。基础土方需清理外运。

该地交通方便,修简单的施工便道后,建筑材料可以运达工作面下部。

七、技术要求

1、重力式片石挡土墙及浆砌片石护坡

① 浆砌片石挡土墙工程必须在基础开挖验收合格后,并经设计或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砌筑。

② 挡土墙使用的石料,在使用前必须浇水湿润,表面如有泥土、水锈应清洗干净。

③ 所有的块石均须坐在新拌和砂浆上,砂浆缝必须饱满,石块间不得直接紧靠,不允许采用灌浆方法砌石。竖缝较宽时,可在砂浆中塞以小石块,但不得在底座上或石块下面用高于砂浆层的小石块支垫。

④ 砌体应分层砌筑,砌体较长时,按设计图纸要求应分段分层砌筑。两相邻工作之差不大于1.2m,每层应大体找平,分段位置应尽量设在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⑤ 片石应长短相间,交错排列,上下层竖缝应错开至少8cm,但不能在片石上方或下方布设竖缝。

⑥ 砌筑上层石块时应避免振动下层石块;砌筑工作中断后再行砌筑时,原砌筑层表面应加以清扫和湿润。

⑦ 砌体沉降缝、伸缩缝和防水层,应按设计或监理单位的指示施工与设置。

⑧ 在砌筑过程中,应按设计图纸或监理单位的要求,砌置泄水孔。

⑨ 石料应采用石质一致、颜色均匀、不易风化、无裂缝、无其它结构缺陷的坚硬石料,其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石料不得含有妨碍砂浆正常粘结的污泥、油渍或其它有害物质。

⑩ 浆砌片石挡土墙所用的砂浆为M7.5水泥砂浆。

2、砖砌排水沟

对坡面开挖,开挖深度0.32m,宽度0.94m,清除坡面的杂物,在开挖的坡面上砌砖,砌砖厚度0.12m,施工技术按建筑工程有关规范执行。

八、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迹象明显,稳定性差,威胁人口众多,威胁财群从财产较大。如受强降雨影响或人工扰动,再次滑动的可能性大,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恢复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滑坡治理势在必行

2、通过实地调查,参考同类治理工程成功案例,并根据当地治理经验,综合确定本次治理方案。主要采取削坡减载+坡改梯+挡土墙+排水沟等综合治理工程。

3、滑坡治理工程估算总投资为543700.7元,工程实施后可以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

(二)建议

1、由于本治理方案是在初步的地面调查基础上编制的,还没有进行详细的勘查,未能掌握滑坡点的具体情况。建议尽快进行滑坡地质灾害的地质勘查及治理工程设计工作。

2、在工程实施治理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工作,制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方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也要继续设置监测点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地震灾害的防治范文2

2008年8月12日,这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我们不会忘记,这一天距离5月12日震撼世界的汶川大地震相隔整整3个月。在3个月前的今天,全球的目光关注着中国,汶川、北川、映秀、青川、都江堰、成都……伤痛紧紧锁住了着每一位华夏儿女的喉咙。

2008年8月12日,这又是一个注定另中国人民值得骄傲与自豪的日子!举世瞩目的第29界奥林匹克运动会已在首都北京胜利进行到第四天,全球的目光聚焦中国。这一天,中国男子举重队的新星廖辉为中国夺得了第13枚金牌,几乎全国的人民都沉浸在中国军团勇夺奖牌的兴奋中,举国为此而欢腾!伴随着国歌,当庄严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的时候,我们看到了高高的领奖台上中国奥运冠军感动与激动的泪花。兴奋与激动充斥着每一个中国人的神经。

中国加油、四川加油、奥运加油!穿越时空,穿越今天奥运健儿激动的泪花,我们永远不会忘记3个月前期待的目光、伤痛的泪水。

地震灾害的防治范文3

一、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地震应急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抗震救灾预报监测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县抗震减灾预报监测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预报监测组的主要职责

预报监测组领导小组要做好灾情研究会商和分析判断,并及时做好预测预报和监测工作;成员单位和办公室要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汇集上报监测情况,做好预报监测的上下衔接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防震减灾办:印发地震防治基本知识和地震灾害发生前的异常先兆现象宣传培训材料,培训县、乡确定的地震观察员,加强对开边地震台和三岔水氡监测站的监管,及时了解观测数据,掌握地震动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

2、县电信公司:确保通信网络畅通。

3、县气象局:预测灾区天气变化情况,做好预警预报,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4、各级地震助理员:自觉遵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宣传地震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时准确上报地震灾害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震预报监测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做好这项工作。预报监测办公室要随时加强同省市地震监测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地震监测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地震预报。

地震灾害的防治范文4

关键词:地震应急;GIS;空间决策支持系统

中图分类号:K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75-02

1 引言

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又一次提醒我们对地震引起足够的关注和研究。地震灾害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自然灾害之一,所造成的损失相对于其他种类的灾害也更加严重。地震研究不仅包括加强地震预报和抗震研究,也包括对震前的灾害预测,震后灾情损失的快速判断,地震中救灾活动的管理、组织。但现阶段,研究者还不能准确地预测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而现代社会,网络和交通日益发达,城市系统由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子系统共同构成。地震灾害对其中某一子系统的破坏还将波及其他子系统的功能运转。因此,地震灾害所带来的破坏力和毁灭性巨大,而地震应急研究应该从整个城市综合考虑,将不同部门、研究机构组织到一起进行综合性抗震应急研究。

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其综合防治所包含自然方面、建筑物方面、社会方面等等内容。这些方面都影响到地震灾害来临时一个地区会受到的影响。在具有强烈时变性的紧急状况下,要协调、组织这样的一个应急系统,仅仅通过电讯和文书是不够的,而是需要一个具有强大的储存、分析、显示功能的管理系统。许多国家借助GIS技术开始实现这方面的工作,而GIS本身在决策支持上的局限性,又促使了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空间决策支持系统内容、功能等和地震灾害中救灾活动的特点的介绍,说明空间决策支持系统在地震灾害中应用的优势。

2 地震灾害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特点

2.1 地震灾害

减轻地震灾害是城市和区域防灾的一个重要课题。地震灾害的特点是难以预测,突发性强,造成的损失极大。随着各国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地震的研究不断深入,地震学和抗震技术的发展己趋完善,人们开始在地震灾害应急的组织、决策方面开展工作,以提高地震应急管理、决策能力,减少地震的损失。如何在地震发生的最短时间内,安排好各级人员调配、组织抢救人员、协调救援物资配送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个事先有组织的系统来解决。基于GIS的SDSS,这一面向空间问题,解决半结构化、非结构化决策问题的系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2.2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内容

目前各国研究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集中在三个途径: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加强震害预防能力和提高地震紧急救援水平;其中提高地震紧急救援水平是三者中较为现实且投入较少、见效较快、实效显著的手段。从理论上讲,地震应急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系列有限时间约束条件下的决策与决策实施过程的集合,因此在一定的时间约束条件下,各种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和各种决策的实施过程是否及时有效,是地震应急工作成败的关键。中国早在2006年就了《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在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的8.0级地震灾害中,虽然地震灾害破坏严重,震后次生灾害不断产生,但由于中国政府及时、有效的运行起应急机制,很大程度的减少了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迅速的将灾后重建提上日程。

上述实例表明:利用现代化技术和网络构建应急系统是灾害来临前要做的重要工作。对地震的应急措施一般分为地震发生前的准备、地震后短期的应急管理和地震后长期的恢复重建。通常在地震发生之前,必须进行历史地震资料的调查,根据现有的人类地震机制的研究,建立地震监视系统,积累地震数据,加固基础设施和设备,准备应急措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在居民区和学校进行震灾教育和训练;地震发生后1个月左右的短期时间内,必须进行的应急管理主要包括灾情的初步预测、灾民的抢救、灾情和上网情况统计和、余震及次生灾害的检测和、灾民和伤员的暂时安置、灾区交通管制和安全警卫以及基础设施如水电供应的恢复等;而在地震之后的很长时间里,还要持续进行恢复重建工作,如震后灾民心理重建工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重建,并建立新的防灾规划等等。这些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种行业多项社会关系,也决定了地震应急工作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3 空间决策支持系统

3.1 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的发展

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是融合计算机图形和数据库于一体,储存和处理空间信息的高新技术,它把地理位置和相关属性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实际需要准确、图文并茂地输出给客户,满足城市规划与建设、企业管理和居民生活对空间信息的要求。

但传统的GIS只局限于获取、存储、查询、制图等基本功能,缺少对复杂空间问题的有效支持。如果要应用GIS技术所提供的可视化方案模拟,帮助决策者做出合理迅速的决策,就要考虑运用决策支持系统的方法和原理。

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是辅助决策者通过数据、模型、知识以人机交互方式进行半结构化或非结构化决策的计算机应用系统。GIS与DSS集成的空间决策支持系统(SDSS,Spati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就可以更好的解决在城市应急机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空间决策支持系统(SDSS)是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决策支持系统(DSS)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研究方向,空间决策支持系统(SDSS,Spati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是用来帮助决策者解决复杂空间问题的信息系统。它可以利用GIS技术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显示能力、生成模版能力和空间分析能力,同时又构建了一个集成的空间模型管理系统,使得该系统真正能为领导者的决策提供直观的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3.2 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的组成

传统的基于GIS的SDSS包括以下三部分:空间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空间模型库及其管理系统和人机接口系统。空间数据库是GIS系统的组成部分,模型库是统计分析软件或DSS的一部分,系统的集成就是GIS系统、DSS(或统计分析软件等)以及人机接口系统的集成。其中GIS系统与空间模型库系统的集成是整个系统集成的核心。

GIS在这里并不作为独立的软件,而是作为决策支持系统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对象及其环境的空间状态演变的地图以及基于地图的各种视图操作和信息处理,因此只要按需选取GIS的部分功能,而不必具有完整的功能结构。GIS的一些功能如查询、分析等,在DSS中存在相似模块,因此可通过DSS中已有功能得到。查询可利用数据库管理功能,分析模块则可作为一个或多个模型加入模型库,由模型管理子系统统一管理,这样不仅可减少系统的功能冗余,提高系统的一致性,还可降低开发费用。

因此,GIS与DSS相集成,以DSS为核心,扩展其支持图形查询和空间分析的能力,并增加图形数据管理功能,就形成了基于GIS的空间决策支持系统。

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由空间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空间模型库及其管理系统、空间决策方法库及其管理系统和知识库及其管理系统,可视化人机接口和用户网络共同构成。

4 SDSS在地震应急中的应用

通过对地震灾害及其影响的研究,以及对SDSS组成的分析,可以得到一个基于SDSS的地震应急系统。如图1所示:在该系统中,数据库中包括了用图形表示的空间数据及与之对应的用文本表示的属性数据;模型库中包括了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知识库中包括了决策知识、地震学相关知识;方法库中包括了最优路径选择和决策方案优化等内容。用户网络则包括了多个用户终端,通过用户网络,可以及时连接起多个服务部门(如医疗、消防、军队)和多个层次(如各级政府),将多部门、多层次的服务连接起来。

通过该系统,将有效的整合大量的空间数据和资料,为决策者作出正确的决策给予支持。

5 结语

地震灾害来势凶猛又难以预测,地震应急是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必须在一定约束时间内作出有效的决策并实施,这是地震应急工作的关键。将用于解决空间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问题的空间决策支持系统应用于地震应急工作,可以帮助一个城市或区域在地震前做好长期的准备,并在地震发生的最短时间里,最有效的作出决策和执行决策。这方面的研究将有很多工作去做。

参考文献

[1]金德印.GIS在区域地震减灾中的应用前景(上)[J].世界地震工程,1995,(4).

[2]苏桂武,聂高众,高建国.地震应急信息的特征、分类与作用[J].地震,2003,(3).

[3]马浩然,冯启民,莫善军.城市地震应急对策支持系统研究[J].世界地震工程,2005,(1).

[4]王建鹏,马吉苹.基于GIS的城市应急系统研究[J].地理空间信息,2004,(3).

[5]徐志胜,冯凯,徐亮,冯春莹.基于GIS的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报,2004,(6).

地震灾害的防治范文5

这次作孽的是洪水泥石流。2010年8月13日15时至18时,四川省都江堰市龙池镇骤降暴雨,雨量达到150毫米。百年不遇的大雨助长河水,卷过一座高出水面30米的小桥,裹挟着泥沙、石块、断枝的洪流呼啸而至,席卷了沿途那些“5・12”灾难之后重建的漂亮新房子,以及住在房子中曾经劫后重生的人。8月18日,又一场暴雨更猛烈地对破碎的山区进行新一轮攻击。

早在2009年5月,汶川地震一周年,受到6条地质灾害沟潜在威胁的龙池镇,迅速重建新居。在2009年雨季,这里发生了一次不大的泥石流,堆积物在沟口形成一片平地,政府出资在这片平地上修建了一个大花园,雕石刻字以资纪念。今年更大的泥石流,则将这个美丽的花园也一并吞没了。

“毁坏100次,就修101次!”一位前来慰问灾民的领导,以这句豪言壮语鼓舞士气。

然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8月24日上午,龙池镇村民刘勇强得知确切消息:他的妻子、女儿和岳母三人被泥石流卷走遇难。事发时,刘勇强正在山林高处经营农家乐。

次生灾害集中爆发

地震是剧痛,之后的次生灾害则是持续的慢性疼痛。

目前学术界一致认同,汶川强震区至少在近十年内,滑坡和泥石流活动趋势强烈,之后将会经历恢复期,直至那些斜坡趋于稳定。原因是大地震使山体物质松散,导致大面积坡面的岩土体松动,为泥石流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固体物质来源。而龙门山脉山高坡陡,历来就是次生灾害的高发区。

“大地震后五年到六年是次生灾害活跃期。次生灾害也分‘青年期’‘壮年期’和‘老年期’,现在大多数次生灾害都处于‘青年期’,人力根本无法与其抗衡,只能避让。”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滑坡专委会主任乔建平对《财经》记者说。

按照一般的规律,震后数年,尤其是2008年、2009年及2010年,都将成为震区地质灾害多发的年份。

2008年9月24日,一场暴雨在震区多处形成泥石流、滑波,仅在北川县擂鼓镇就造成200多人死伤。在受损严重的擂鼓镇柳林灾民安置板房区,泥石流将部分板房冲毁,整个小区内到处是积水和淤泥,2000多名受灾居民不得不再次搬迁。

幸运的是,2009年汶川震区一带的降水比平常的年份少了50%,这一年雨季没有造成毁灭性的损害。

但是专家的书面理论,在2010年雨季的汶川、绵竹、都江堰、阿坝等地上演了真实版,今年震区异乎寻常的强降雨,导致前两年蛰伏的地质灾害悉数释放。

8月中旬,震区泥石流连发,映秀、清平两处尤其严重,滑落的泥石流体积均达数百万方,远超舟曲泥石流规模。8月13日,仅汶川一县就发生16处泥石流。其中映秀镇外发生一处塌方量约380万方的泥石流,近40万方泥石冲入岷江形成3公里长的堰塞体,致使河流改道;尽管坐落在岷江对岸的映秀镇修建了高10米的防洪堤,但岷江水还是进入了正在重建中的映秀镇。

汶川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是中国有史以来一次性灾变事件引发的最严重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100多万人口。

不彻底的地灾评估

曾被网友称为最牛县长的北川县长经大忠(现任绵阳市副市长兼北川县长),站在一个从山上滚下来的巨石上对《财经》记者说:“我真的希望科技人员来这里再彻底排查一次,到每个地方都看看,做出一个细致的评估。”他在去年雨季的疾呼,在今年的四川依然是个问题。

灾区重建要做地质灾害评估,首先由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提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此后,灾后地质评估成为重建的一个必要条件。

汶川地震刚过,国土资源部就牵头组织了一次由800多名技术人员参与的地灾应急排查工作。但应急排查不能替代深度排查,在重建过程中,出现了多起将安置点选在泥石流口,以致发生雨季泥石流,将板房冲垮的事件。

“由于受时间紧、人员队伍知识水平的差异限制,以及频繁的余震等因素影响,初次排查出现了误判、漏判等情况。”乔建平说。例如,震后北川县城西部山梁上的一个通信发射站又刚好建在活动断裂带上,因此遭受严重毁坏,导致通信长时间中断。

2009年,国土资源部再次组织队伍做了汶川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详查,官方数据是,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次生灾害隐患22000处,而如果加上无人烟处的次生灾害,则大约超出5万处。

除了国土资源部先后多次组织的排查,按规定,重建时期的深入排查则由各地方政府自己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但乔建平认为,地方可调动的技术力量太小,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排查工作的准确度、判读能力都相对较弱。

曾在都江堰市规划局挂职任副局长的彭万忠说:“地质灾害评估没有被足够重视也没有被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还没有详细勘察,一些地方的建设已经实施了,详勘也就没能进一步落实。”尤其是散户的重新建设,没有被纳入市里规划的统一管理,并且这些个体为了节省资金或者旧地难忘等原因,重建往往倾向于原址。

处在如此危险的地区,震区还有一些村民并不知道建房要有地质评估报告,他们就地将质量好的临时安置板房改造为永久住宅。对于他们,地质评估也就是请有经验、熟悉山中环境的村民四周看看。但中国科学院华西亚高山植物园主任庄平告诉《财经》记者,现在的情况远不是既往经验能解决的。

集中迁建的个别地方也存在先建后评估的现象。都江堰市一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集中迁建户,他表示,在他们迁建的地址划拨后,确实来了一些做地质勘测的人,但是没有见到正式的评估报告时,这边已经开始重建。这种情况在汶川地震之后并不鲜见。

究其原因,当地政府面临两重压力:灾民总在追问什么时候能住上永久安置房;中央政府则对灾区重建提出“3年任务2年完成”。

“时间这么紧,规模又这么大,我想难免会留下遗憾。我们只能尽力避免在历史上留下不可弥补的错误。”彭万忠说,“目前看,大的格局上,我们选择了现有的最为科学的方案。”

预警系统与工程标准

截至8月21日,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中遇难1434人,失踪331人。

从地质灾害规模看,绵竹清平乡泥石流量达到600万立方米,大约是舟曲的3倍,却鲜有人因灾伤亡。“这次主要是预警做得很好,在灾害来临之前当地刚刚做过灾害应急演练,他们按照应急演练的对策进行防灾救灾。”国土部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副主任田廷山说。

8月12日下午4时,成都国土资源局了灾害预报,12日傍晚7时都江堰国土资源局也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据田廷山讲述,在绵竹清平乡发出预警报告的是人大主席刘如松。他当天值班,发现强降雨后就马上发出预警,组织撤离,“他们有预案了,一组织撤离他们就都按照那个预案执行。”

汶川地震之后,当地政府部门和居民开始重视平时的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国土资源部也要求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都要做一个应急预案,该预案一般都由当地政府官员监督,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工作人员也都深入一线去监察。

成都山地所则协助成都市政府做了一个监测预警系统,每10平方公里为一个地质、地貌网格,将天气情况输入后,即可显示预警指数。“当前因为气象预报条件的局限,使预警不能更精确。但这应该是未来建立预警系统的一个方向。”乔建平说。

不过一服药难治百病。田廷山认为,预警不是长久之计,还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目前,整个灾区通过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仅1000多处,相比2.2万处对生命、财产有危害的隐患点,这个数目远远不够。

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防治工程技术,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没有根本上的变化,基本都是遵循着抑制泥石流、减小规模的原则。

8月13日和18日的泥石流重创了绵竹清平乡、汶川映秀以及都江堰龙池一带。其中,都江堰龙池一带的防泥石流工程正在施工中,在山沟里布建了拦砂坝和单侧防护堤,即在人口密集的一侧做防护措施。此次泥石流将坝体冲毁,但是人员、房屋都没有伤及,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

映秀的红椿沟附近没有人家,因此没有做防护工程,只在山体下方做了防护拦网,为挡住零星碎石滚落伤及其下的213国道,这当然阻挡不了泥石流。

让众多专家不能释怀的是清平乡文家沟。

山地所研究员游勇介绍说,8月13日,清平乡约11条泥石流爆发,其中文家沟一条沟就冲下来约450万立方米的物质。“在文家沟已经做了防护工程,但是工程设施全部被摧毁,并且溃坝成为泥石流的一部分。”文家沟的防护工程今年刚竣工,造价1000万元,不但没能派上用场,反而增助了泥石流的物源量。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国家投资的1万亿元直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其中400亿元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灾区第一批工程防治项目在2009年年初通过审查,截至今年8月陆续审查了四批。

山地所研究员崔鹏等人分析认为,在极重灾区不宜在震后3年内实施大量的泥石流防治工程,而应在震后3年一5年实施工程防治;在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可以在震后立即实施泥石流工程防治。目前地震灾区规划了大批泥石流工程防治项目,覆盖了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在极重灾区立即实施大批的泥石流防治工程,可能得不到预期的防治效果。在他们的研究列表里,文家沟正是被划分为极重灾区。

按国家目前对次生灾害防御工程规范的设计标准,大致是以20年一遇的降水量来设防,50年校核――即防御工程挡住了20年一遇的灾害就算达标,如果能挡住50年一遇的更好。

这一设计标准偏低,清平乡此次遇到的是4小时227毫米降雨,百年一遇,所以防御工程不具备抵挡如此大灾害的能力。

乔建平的建议是,此次灾害之后,应考虑修改国家标准,即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对一些重点城镇,适当提高设防标准。但是这会使投资加大:如果一个泥石流沟内建设20年一遇标准的防御工程需要花费200万元,改建为50年一遇标准的工程就可能意味着400万-500万元的投入。

灾民安置困境

对于遭受泥石流损害之后的绵竹市清平乡,专家们在重建选址问题上难以决断。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蜀通岩土工程公司总工程师何平表示,如果将来决定在原址重建,那么清平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需要调整思路,必须要重新划定危险区的范围,之后还要对居民安置点和文家沟进行勘测,获取相关数据,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参考。

由于地质灾害隐患过多,为山里的村民找安置点很难,北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龚安虎曾对《财经》记者分析:“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户,生存状况最为困难,这部分灾民的安置问题非常难解决,在山区里找块合适的安置地点很难。只能对某些地点进行综合评估后,再通过治理来解决一部分居民的安置问题。”

四川本土的专家们纠结的是:现在的工程技术水平还达不到完全抗击自然灾害,外迁也不太可能――汶川地震后,最危险地区,也就是重灾区近10万平方公里,“涉及100多万人的迁移,动迁量太大,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些地区重建实行的是城乡统筹,就是为了山区百姓适当外迁。”乔建平说。

次生灾害的高风险区域,正是在中国西南部和青藏高原周边区域。中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住在山区,就整个中国而言,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分布非常广泛。山地所研究员崔鹏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从分布区域看,中国几乎有463万平方公里――即48%的领土――存在灾害状况,涉及29个省市自治区的1500个县。事实上,中国有44.2%的人口处于这些隐患区域。

舟曲灾害之后,由于本地没有更开阔的条件供选择,搬迁和重建成为难题。而在地质灾害重灾区,“在本县找不到更好的地方”基本是一个普遍现象。“选新址并不是那么简单,搬迁之后,老百姓土地没有、生产资料没有,搬迁的最大障碍就是他们将来的生活生产问题没办法解决。”

清平乡灾民杨贵强说,他的一些乡邻在地震之后被安置在绵竹、汉旺等地居住,但是一年之间,他们就陆陆续续又返回来。“他们是为了工作和生活。清平乡有磷矿、有企业,可以找到工作。”

地震灾害的防治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