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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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概念

金融企业概念范文1

金融工具计量所应体现的财务报告原则

由上述对于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修订背景的分析不难看出,金融工具计量与财务报告列报密切相关。财务报告是企业正式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手段,总括揭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企业的信息使用者将主要根据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进行经济决策。因而,传递简单、完整且清晰有效的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财务报告作为一种提供信息的手段所应达到的目标。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与发展,企业财务报告中完整反映金融工具信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而IASC/IASB陆续了有关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然而,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审计人员和使用者普遍反映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报告金融工具的要求过于复杂,而导致复杂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中对金融工具的计量有很多方式及相关规则。因此,目前IASB所进行的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对金融工具的计量要求进行简化,以确保财务报告提供更加清晰、完整的信息。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导致IASB和FASB在2008年10月的联席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咨询小组,即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inancialCrisisAdvisoryGroup,FCAG),其成员都具有丰富的金融市场国际经验。2009年7月28日,FCAG了《最终报告》(FinalReport),指出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诚信(integrity)的信任对于全球金融稳定性和良好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通过提供透明的、无偏见的、如实反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在金融体系中起到一个整合的作用。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的定义,高透明度意味着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使用者能够根据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准确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风险程度等。而根据IASB在2010年10月所的概念框架项目阶段性成果中对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相关性和如实反映是有用的会计信息所同时必备的两个基本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指该信息能够使得使用者所做的决策有所不同。会计信息要有用,除了反映相关的情况之外,还必须如实反映其所打算反映的情况。截至目前,对于金融工具计量,IASB和FASB关于修订金融工具准则的联合项目中所达成的暂时性决定有两个要点,一是关于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二是关于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基础,这些都与财务报告密切相关。1、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取决于后续计量情况:(1)如果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都计入净收益,则初始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如果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后续计量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则初始计量按照交易价格进行计量。2、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基础IASB和FASB提出,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中的分类和计量应该既基于金融工具的特征,又基于会计主体为该金融工具所采取的企业战略。会计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资产所从事的企业活动,对符合金融工具标准的所有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之一:(1)以摊余成本计量;(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对于金融负债,会计主体应根据管理金融负债所从事的企业活动,对符合金融工具标准的金融负债划分为两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由上,金融工具计量与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或综合收益表)直接相关,一方面,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要根据上述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进行后续计量列报;另一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其当期的公允价值变动要么反映在收益表的净收益中,要么反映在综合收益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或者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列报,IASB还考虑进一步提出下列要求:(1)对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除了定期存款负债之外,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以括号的方式披露相应的公允价值;(2)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要在资产负债表上以括号的方式披露相应的摊余成本。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及计量的依据,新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给出判断标准,从而不同分类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可以有序地进行,这些判断标准本文不再加以详述。但值得指出的是,财务报告中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列示,对于金融工具计量结果的反映是关键的一环。

我国财务报告改进探求

下面在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财务报告改进建议。我国企业现行财务报告所遵循的是财政部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的局限由于受到确认与计量标准的限制,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未能反映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有些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被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例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从而不能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且,资产负债表上不同项目的计价采用的是不同的计量基础,并且由于对资产、负债的分类过于简单,主要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从而使得基于不同计量基础的资产、负债相加,所得到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信息意义不大。2、利润表的局限利润表是我国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中与国际上存在差异最大的一张报表。2006年2月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所规范的利润表,综合收益概念未完全引入,反映的主要是已经实现的收益,忽视了其他未实现的价值增值,使得当期利润报告不够全面,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虽然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的“每股收益”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但由于在其他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企业实务的会计核算往往没有相应会计账户进行记录与反映,导致报表并未进行其他综合收益的反映。另外,利润表在分类列报上,也过于笼统,没有在报表上区分持续经营业务和终止经营业务。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局限我国现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照不同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分别反映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本会计期间的增减变动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并将本会计期间增减变动分为“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利润分配”、“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五大类,存在没有明确反映其他综合收益的局限性。4、附注附注是对在财务报表主体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财务报表主体中列示项目的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但与国际上相比较,实务中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相对来说还不够丰富。另外,现行财务报告的主要报表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各报表反映的信息仍显笼统,也是现行财务报告体系需要改进的地方。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加强,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工具在企业中使用得越来越广泛,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进行改革迫在眉睫。1、建立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而要保证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首先应建立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请注意,这里所明确提出的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而非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是由一系列说明财务会计并为财务会计所应用的基本概念组成的理论体系,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强调的是与财务报告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内容应包括所报告主体、有用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财务报表列报以及披露等。只有建立了系统的、逻辑一致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体系进行改进时,才能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在建立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加强对未来事项的关注,在确立基本概念(如财务报表要素中资产的定义)时应考虑如何将衍生金融工具等重要信息纳入报表体系。2、明确反映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可以全面地反映一个企业除了所有者投资和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之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所有者权益等于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因此,综合收益的确定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密切相关,体现了会计确认上的“资产负债观”。由于财务报告中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分列示,对于金融工具计量结果的反映非常关键,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明确反映综合收益概念,尤其是明确区分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IASB已经于2011年6月《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的补充)》,对于其他综合收益包含的内容进行规范,并进一步将其他综合收益分为两类:一是“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二是“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该文件的生效期本来是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但由于IASB一般对于新准则的实施会提供12个月的缓冲期,现在暂时推迟为2012年7月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我国应密切关注IASB的动态,并结合我国企业实务经验,制定进一步的准则解释,切实贯彻财务报告中对于综合收益的反映。3、加强报表之间的联系,统一分类标准财务报告是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决策所依据的重要信息来源,而构成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报表,不同的财务报表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反映,共同构成对企业的全面反映。虽然现有财务报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但有联系的财务指标毕竟有限。因此,加强各个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统一分类标准,并对财务指标进行适度的分解,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清晰完整地了解与决策相关的信息。4、加强报表附注的功能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重要项目进行补充说明的很好方式。有的时候,某些项目的公允价值信息、历史成本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考虑在财务报表主体中采用某个主要计量属性计量反映,而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基于其他计量属性的信息,并提供取得依据等详细信息。例如,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是大多数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主要信息,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主体中应提供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但是,对于某些信息使用者来说,金融工具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就可以通过在报表附注中提供该信息而对金融工具进行全面完整的披露,从而更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另外,有些在财务报表主体中无法通过货币计量反映、但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非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在附注中披露而加强财务报表对信息使用者的作用。

本文作者:陈辉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金融企业概念范文2

一、负债的概念内涵

随着经济(金融)活动的资本化和全球化,会计学先是受到了经济学的普遍影响,后来又广泛渗入了金融学的理论和知识。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复杂。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为中国企业的经济(金融)活动输入了新的记录元素和报告内容,也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变得十分复杂。在现行的准则体系下,对负债的概念结构没有给出整体描述,需要分析提炼才能得出负债的概念内涵。在定义上,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因此,负债具有三个特征:负债是现时义务,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对负债定义的理解通常没有难度,有难度的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下负债计量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这些变化的含义何在。

从核算内容来看,负债构成的项目体系变得更加丰富,负债计量的重要性明显增加了。关于负债计量的制度性规定,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且,职工薪酬、企业年金、股份支付、所得税和金融工具等五个内容属于新增事项。那么,为什么会增加这么多项目,为什么有这么大的改动,会计准则的基本内涵在哪里?如果仅仅从趋同、等效的角度去理解可能难以得到理想的解释,还需要在理论和应用层面都有一些独到地视角和见解。

首先,早期的负债项目主要是指经营性负债和融资性负债,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了企业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表明除了债权人拥有优先清偿权、股东拥有剩余财产权之外,政府作为国家财富的管理者、职工作为企业财富的创作者,这两个利益群体正在显著影响和涉足企业的经济活动。其次,前期的负债项目只有结算功能和融资功能,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负债还具有金融投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变动表明交易性金融负债具有对赌性质,企业对经济责任的承担和给付水平可以随着市价的变动而变动,并有可能期待一个少付利息的好处和盈利空间。因此,从概念内涵来看,负债计量的制度性变化体现了负债理念的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从对经营与生产活动的负债跃升到对利益相关者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企业与职工签订一些远期合约和承诺以锁定未来分配关系,负债因此具有了公司治理和利益分配的功能。第二个飞跃是从融资功能跃升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企业推出由债权人自由抉择的短期借贷产品,因此衍生了(金融)负债的投资功能。将这两个飞跃结合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对于市场的不确定性给与了认可,使得企业的现时(远期)责任和义务变动错综复杂,企业既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多重制约,也赋予了利益相关者以选择权和执行权,负债既可以具有远期承诺能力,也可以具有金融市场上的即期对赌功能,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赋予负债计量的丰富涵义和理念创设。

二、对负债的基本分类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度性框架下,新增的负债项目很多。面对如此复杂多样的负债项目,如何才能理顺核算关系和加以统筹规划就需要给出一个有价值的分类方法,并最终找出其中的核算规律。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负债被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予以偿还的债务,核算项目比较多,核算类别比较广。非流动负债是指除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项目,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五个项目。与原来的制度体系相比,现行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更加科学,体现在两个方面:把预计负债从流动负债调入了非流动负债,这就更有利于揭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价值相关性和真实性;非流动负债不一定都是长期负债,所以“长期负债”作为分类概念退出资产负债表是合适的。但是,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分类原则不能反映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和核算规律。因此,需要引入第二种分类方法,这里基于计量属性提出“负债的三分类法”,也就是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三个类别,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具体如图1所示。

“负债三分类法” 以计量属性为分类依据,与资金运动相对应,便于理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分类方法。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采用市价计量,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主要包括应付债券、银行借款以及对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非金融负债”采用实际成本计量,主要是指因即期结算关系而形成的应交应付款项。此外,“短期借款”虽然属于“其他金融负债”,但由于偿还期限较短,借款金额较小,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通常以合同利率核算账面价值。这种分类方法的合理性还可以从会计学的理论演进过程得到解释。按照传统观念,负债最早产生于结算关系和借贷关系,结算关系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借贷关系与融资活动有关,两者都采用实际成本计量。后来经济学的价值观和资产观被大量引入会计学中并诞生了真实收益学派,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了广泛关注,应付债券就改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并按照摊余成本确认账面余额。这是因为应付债券往往金额比较大、时间比较长,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有优劣之分、市场对企业的债券评价有好次之分,对债券按照内在价值和真实收益进行计量就确有必要。再后来资本市场高度发达、金融衍生工具被大量开发,显著影响到会计学的理论与实践,于是融资行为和投资行为有时是融为一体的,所以对交易性金融负债要求采用市价计量,这就产生了负债理念的第二个变化。交易性金融负债既然能在市场进行自由交易,有了交易就有了市价,有了市价就有价格变动损益,有了损益所以就具有了投资性质,因此交易性金融负债已经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融资活动,而是投融资活动的组合。

三、“负债三分类法”的准则应用

总体来看,准则的分类方法与“负债三分类法”在总体框架上基本一致,但对应付款项的归类不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和解释,“金融负债”是指交付金融资产、以一项新的金融负债或者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或清偿的合同义务。“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负债、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将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负债部分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债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解释,“其他金融负债通常是指除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与本文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把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都一并划入其他金融负债,而“负债三分类法”是把应付账款和非融资租赁的长期应付款都划入非金融负债。那么,应付账款究竟应当归入哪一类更合适呢?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应付账款(包括应付票据)以及其它的应付应交款项,都是因为结算关系而形成的现时债务,通常是按发生当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且债务人的风险承担是由购销协议、借贷协议、工资协议来约束,这些协议规定了一个确切的付款金额,既不受市价影响,也不采用摊余成本。从这些项目特征来看,应付账款与其他结算性债务并无显著区别,同样是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及其结算业务,所以还是归入“非金融负债”更为合适。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负债分类主要是参考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但问题是“其他金融负债”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其实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仍然值得商榷。这里提出几点看法:首先,应对金融负债的内涵有一个基本界定,否则外延过度,反而不知所云。一项负债之所以被称为金融负债应当是基于融资业务,也就是投融资活动,譬如融资租赁是金融活动,而一般租赁就不是金融活动。那么,应付账款作为企业经营活动所附生的结算业务,既不同于投融资活动,计量基础也不是摊余成本,因此归入其他金融负债就不合适。与此类似,其他结算业务的负债也应归入非金融负债才是合适的。所以,负债分类首先应当确定一个分类基础,或者是业务性质,或者是计量基础,或者是流动性,这样才具有一致性。其次,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的界定应当与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英美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十分普通,应收应付款项可作为金融工具来管理,譬如那些比汇票更复杂的结算工具。那么,美国作为全世界的资本中心和金融风险中心,FASB的这些规定与美国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是相适应的,但是放置到其它的国家和地区就未必合适。况且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始于金融衍生过度,始于风险泛滥的美国房地产次贷市场。所以,中国会计准则也把应收应付款项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很值得商榷。最后,对金融危机和公允价值的反思,不仅要评判金融业务与公允价值本身的对与错,还要关注金融工具以及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是否合适。其实,并不需要无限扩张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适当收缩和限制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的使用是必要的。

四、第四类负债项目

“预计负债”与上述三类负债项目显著不同,既没有实际成本的发生,也没有交易性市价,应当单独列为一个类别。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已经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但没有解释“预计负债”的概念内涵。那么,“预计负债”有哪些特殊性质,为什么需要单独归为一类?

就概念来说,“预计负债”应当是指在会计期末按照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不确定事件所导致的现时义务的合理估计和风险承担。根据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在理论上,“预计负债”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是对收付实现制的突破。

就质量特征来说,“预计负债”通常可能存在某些要件的空缺,以至于虽然存在经济责任但还没有产生结算义务,并且信息可靠性的质量不如其他负债项目。例如,在会计报表日还没有收到判决书但已经确知企业将负有赔偿责任。那么,考虑到“预计负债”被记录时,某些手续或某些要素还有欠缺,可靠性也有所欠缺,所以其最佳披露方式是区别于其他的负债项目并进行单独报告。就风险管理来说,“预计负债”往往是风险警示信号,向投资者报告了风险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预计负债”是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和环境污染治理。除了产品质量保证,其他项目通常对应于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基本上是来自于各个种类的经营与管理风险,除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归属于不可控风险,其他的非经常性损益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地风险因素基本上都被包括在“或有事项”之中,揭示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建议把“预计负债”单独归为一类,这就产生了“负债四分类法”,见图2。“负债四分类法”比较完整地勾画了负债的概念框架,具有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意义。“负债四分类法”的分类原则,来自于计量基础的不同和资金运动的不同,每一类负债项目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涵义,对其成分、比重、结构进行计量分析,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证意义。

在应用层面,以2007年、2008年A股的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为例,“预计负债”对债务结构的影响见表1 ,“预计负债”的平均报告比例为18%,平均余额为1.12亿元,占负债平均总额的1.35%。

五、原“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尽管已经被取消,但作为权责发生制的重要内容还会继续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仍然值得讨论。特别是“预提费用”与“预计负债”既有着相似性,又有着重要区别,以往还没有研究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关于“预提费用”,有两个问题比较重要。首先,“预提费用”为什么被取消?一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预提费用”给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另一种认为“预提费用”不符合负债的定义。第一种解释给出了大部分的理由,因为“预提费用”科目确实带来了比较多的管理问题,最多见的是企业在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等外部债权和约定义务的限制下就自制内部单据并用以计提成本费用,这一类行为需要严加防范。第二种解释其实不成立,因为对“预提费用”的合理计提其实是符合负债定义的(这将在后面解释),但对“预提费用”的滥用往往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还有第三个原因也很重要,那就是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不至于影响到会计核算。按照原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这些项目的债务记录都有相应的核算科目,譬如“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其次,“预提费用”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和涵义?那么,从利息、租金、保险费等项目的核算性质可以知道,这些项目是企业的常规履约责任和经常性支出,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如果给“预提负债”一个定义,应当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在会计期末承担有确定金额的支付责任。譬如,会计期末的应付利息、工程进度款都是典型的预提负债等。为了避免发生概念上的混淆,建议用“预提负债”代替“预提费用”作为对这一类企业债务的概括。总的来说,“预提负债”应当归入带结算义务的“非金融负债”。

“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理论基础,但两者的区别在于“预计负债”是基于不确定事件的发生,而“预提负债”是基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其次,“预提负债”的管理要点是成本控制,“预提负债”的成立应当满足三个要件:协议书、债权人、经营管理活动,否则就属于企业主观意识的预提也就是盈余操纵行为,滥计成本费用和滥提负债应当被严令禁止。而“预计负债”的管理要点是风险控制,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免于诉讼、仲裁、担保、重组义务与环境污染责任;并且,“预计负债”往往是来自于非经常性的、不可比的、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有着特殊影响的事件,传递了经营风险。

总结全文,对负债的概念内涵与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研究,基于负债项目的计量基础提出了“负债三分类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分析了“预计负债”与“预提负债”的概念内涵和提出了“负债四分类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现有准则体系的金融负债分类方法(也适用于金融资产)的潜在问题。现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理论涵义归纳如下:(1)本文的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蕴含了负债理念的两个转变,一是更加重视对职工、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利益的主动承担,二是由单一融资功能发展到投融资功能一体化。这两个转变使得负债计量变得既复杂又重要,企业的负债行为既可作为风险与资金管理的投融资工具,也可作为协调和维系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管理措施。(2)本文基于计量属性和理论分析提出了将负债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的“负债三分类法”,在计量属性上依次对应于市值计量、摊余成本和实际成本,在资金运动上依次对应于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融资性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考虑到“预计负债”的信息质量可靠性往往不如其他负债项目,属于非常规项目并且具有特定的风险涵义,需要单独归为一类,这个考虑了预计负债的“负债四分类法”才是对负债的概念框架的完整表述。(3)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我国把应收应付款项归入金融资产(负债)值得商榷,把往来款项划入金融负债,实际上是把结算负债和融资负债混为一体,没有确切的指导意义。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并与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当,外延过度不利于体现经济业务的真实涵义,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过度外扩会蕴含潜在的计量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债务风险和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企业面临竞争失败、关停、破产等多重危机。但是,目前对负债的研究还不为国内学者所重视,特别是没有关注到对负债结构的研究,本文提出的“负债三分类法”和“负债四分类法”为此提供了一个基本思路,在未来将有大量可拓展空间。在微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以及负债结构对于公司治理水平、企业绩效、融资政策选择以及企业生命发展周期等的影响;在宏观层面,可以研究负债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结构与资本市场发达程度、负债结构对经济稳定性的影响等。譬如,通过负债结构与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检验企业的业绩报告是否属实,检验企业的发展战略是否务虚,进而可以判断一个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并以做出价值评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年。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出版。

金融企业概念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浅析

一、金融工具概念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二、金融工具准则体系和规范范围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三、主要核算和披露规定

1.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确认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6)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重分类的特别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2.主要计量属性的应用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特别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四、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1.重新分类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2.计量属性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五、主要关注点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金融企业概念范文4

关键词:金融发展;金融效率;指标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15-04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由于我国的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仅仅是作为“财政部门的出纳机关”而存在,只有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正常地发挥作用,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1.对于金融效率的涵义看法不一;2.对金融效率进行定性描述的较多,实证检验的很少;3.从为数不多的有关金融效率的实证研究文献来看,通过构建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来分析金融效率问题的研究更为少见。

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所作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一个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来客观地反映我国的金融效率水平,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国内学者关于金融效率概念的各种表述

通过考察以格利(J.G.Gurley)和肖(E.S.Shaw)为代表的金融发展理论、以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为代表的金融结构论、以麦金农(R.I.McKinnon)和肖(E.S.Shaw)为代表的金融深化论、及以赫尔曼(T.Hellmann)、默多克(K.Murdock)和斯蒂格利茨(J.E.Stiglitz)为代表的金融约束论等西方金融发展理论,我们发现,尽管它们都蕴含有金融效率的思想,但都没有明确地提出过“金融效率”的概念。因此,这里我们主要对国内学者关于金融效率概念的不同表述作一个简要的考察,然后构建本文的金融效率概念框架。

(一)金融效率的涵义

关于金融效率的涵义,目前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王广谦(1997)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运作的能力。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是指一国金融整体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挥的效率,即把金融要素(人力、物力、各类金融资产的存量和流量)的投入与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果进行比较。王振山(2000)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就是在金融市场上,在健康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和有效的金融调节机制下,由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完成的或者由融资双方或多方在市场服务体系下实现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效率。白钦先(2000)认为,金融效率为金融资源在经济系统与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系统的内部系统之间配置的协调度。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认为,金融效率就是资金融通的效率,其内涵是指金融机构以最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产出,即金融机构最高的投入产出比率意味着最高的金融效率;郑旭(2005)认为,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二)金融效率的层次

金融效率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概念,所以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还根据对金融效率涵义的不同理解,对金融效率作了不同的分解。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王广谦(1997)将金融效率分解为金融机构效率、金融市场效率和金融宏观效率三个方面。其中,金融机构效率包括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效率两个方面。金融市场效率是指金融市场的运作能力和金融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能力。金融宏观效率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作用效率,它综合体现在货币量(包括通货量、货币总量和货币结构)与经济总量的关系上。

叶望春(1998)将金融效率分解为金融市场效率、商业银行效率、非银行金融机构效率、企业融资效率、金融宏观作用效率和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效率等方面。其中,金融市场效率由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的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应灵敏程度等五个方面体现出来,反映金融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程度和融资的方便程度。商业银行效率包括商业银行资产配置效率和商业银行负债管理效率两个方面,其中尤以商业银行经营成果为标志衡量的商业银行资产配置效率更为重要。非银行金融机构效率体现在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对资本及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上。企业融资效率是指企业筹资成本、筹资风险以及筹资的方便程度。企业融资效率越高,社会闲散资金进入生产领域越容易,金融效率也就越高。中央银行对货币的调控效率通过两个方面来评判:一是调控措施的影响力,二是调控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偏离程度。

杨德勇(1999)认为金融效率应分解为宏观效率、微观效率和市场效率三个方面。其中,宏观金融效率包括货币政策效率、货币量与经济成果的比例关系、金融市场化程度和金融体系动员国内储蓄上的效率等几个方面。微观金融效率主要指市场微观主体即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金融市场效率包括货币市场效率和证券市场效率。

王振山(2000)分别从微观和宏观上来考察金融效率。他认为,从微观经济个体来考察,也就是从个人及家庭、企业、政府以及银行部门来考察,金融效率就是指各经济活动主体所支配的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的配置状态。从宏观经济总体来看,即从社会全局来看,金融效率就是指这个社会全部可利用的金融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分配。但作者同时也指出,在大部分情况下微观金融效率与宏观金融效率可以认为是一致的。比如,就微观交易主体而言,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对宏观经济活动来说,同样意味着金融交易成本的节约;反之,宏观金融效率的提高只有依赖于各微观经济活动金融效率的提高才能实现。

周升业(2002)认为,可以将金融效率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金融功能效率,指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一般作用;第二个层次是金融配置效率,指金融体系中资源的配置状况;第三个层次是金融管理效率,指具体金融机构内部投入产出的效益。

汪永奇、程希骏(2002)认为,金融效率可以大致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的宏观效率,指金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作用能力;二是金融的微观效率,指金融机构作为产业主体的运作效率。金融的宏观效率主要包括货币政策的效率、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等。金融的微观效率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李木祥、钟子明、冯宗茂(2004)对金融业的产出从几个层面来考察,也同意将金融效率分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

总之,由于我国学者对于金融效率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对金融效率这个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其中一部分学者试图给出一个经典的金融效率的概念,但由于他们研究的侧重点不同,给出的金融效率概念也不尽相同。而更多的学者

在研究金融效率时甚至没有提到金融效率的具体概念,而只是在文中隐含着金融效率“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构建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对金融效率的确切含义再作一些讨论。

二、金融效率概念的重构

我们赞同“金融是一种资源”的提法(白钦先,2000)。而金融作为一种资源,在一定的时期内就有数量的约束问题。当金融资源的数量已经膨胀到极限的时候,我们只有依靠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就是使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因此,我们认为,一国的金融发展不仅包括金融资源数量的增长,还应该包括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金融效率的提高体现了金融发展的一个方面;有关金融效率的研究,也应该在金融发展的框架下展开。

此外,金融体系作为一个产业,除了有自己的投入产出之外,它还肩负着一国资金融通的职能,它可以通过资金的配置对宏观经济的运行起到直接关键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在考虑金融效率的时候,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加以分析,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最终推动一国金融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总之,我们认为,金融效率就是一国金融资源的配置状态,具体来说就是金融资源投入对金融产业的产出效果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果的影响。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金融产业本身的投入产出率,即微观金融效率;2.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体现在金融资源能否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投放到能极大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部门中去,即宏观金融效率。金融效率的第一个层面是金融作为一个产业来讲的;而金融体系与其他产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还可以通过资金的配置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因此,相对于它作为一个产业提供的增加值,宏观层面上的金融效率应该更重要。但是,在实际金融运行中,微观金融效率和宏观金融效率之间又有着很密切的联系,而不是截然分开的。微观金融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宏观金融效率,而宏观金融效率的改善也会带动金融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微观金融效率的提高。

三、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金融效率研究的深入,一方面有赖于对金融效率概念的准确把握,这是问题的基础;另一方面,金融效率研究从定性向定量方向发展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依据上文界定的金融效率的内在含义和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一)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1.指标的选取要有科学性。科学性是指指标体系的设置要有客观依据,指标含义明确,内容简单明了,测定方法标准,而且能准确反映金融效率的客观现实。

2.指标的选取要有全面性。效率的评价带有一定的人为性,不同的人可能从不同的方面、使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全面性是指所选取的指标体系要尽可能全面地反映和测度金融效率。

3.指标的选取要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是指为了便于金融效率的评价,在设置指标时还应考虑到我国现行的统计制度和统计基础,尽量保证所选取的指标有可靠的、连续的且权威的数据来源。

4.指标的选取要有可比性。构建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对一国的金融效率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对比,以评价金融效率的高低和观测金融效率的变化,因此,保证指标的可比性是构建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不同时间和空间同一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等保持可比,同时尽量采用国内和国际通用的指标。

(二)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我们在上文中所提出的观点,金融效率的评价应分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两个层次进行。因此,下面我们将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分别构建宏观金融效率和微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1.宏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效率越高,金融市场越发达,其储蓄动员能力就越强,该国或地区的储蓄率也必然较高。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效率越高,也意味着金融系统在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漏出”的比例越小,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率越高。再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机构效率越高,金融市场越发达,越有助于降低信息和交易费用,把资金配置给那些成长性好、回报率高的投资项目,使它们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行技术变革和扩大生产规模,从而提升该国或地区的投资效率,也就是社会边际资本生产率。总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效率越高,越有助于通过储蓄一投资转化机制促进该国或地区的经济增长。基于此,本文选择从储蓄动员能力、储蓄投资转化效率和投资投向效率这样三个方面评价宏观金融效率。

(1)储蓄动员能力

储蓄动员能力总体上可以使用储蓄率来综合反映。但考虑到居民是最主要的储蓄主体,居民储蓄主要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聚集起来,我们认为有必要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和“股票融资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这样两个指标,来反映金融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对居民储蓄的动员能力。于是,我们可以设置如下3个指标反映金融体系的储蓄动员能力:

①储蓄率:等于储蓄总额/GDP,它可以综合反映金融体系的储蓄动员能力。

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反映金融中介机构对储蓄的动员能力。

⑧股票融资额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反映资本市场对储蓄的动员能力。

(2)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一方面取决于储蓄是否能够顺畅地转化为投资,另一方面则要看储蓄是否配置到了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部门和产业。而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又主要是通过两个渠道实现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所以,还需要按两种不同渠道分别考察其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为此,我们设置了如下4个指标反映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①储蓄投资转化率:等于资本形成总额/储蓄总额,反映整个金融体系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②存贷比:等于贷款额/存款额,反映间接融资渠道的储蓄投资转化效率。

③金融中介机构配置效率:等于“非国有企业贷款额/总贷款额”,这一指标反映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配置给非国有企业的资金所占比重。

④股票市场配置效率:等于“非国有企业融资额/股票市场融资总额”,这一指标反映非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市场所筹措的资余占股票市场融资总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之所以用“非国有企业贷款额/总贷款额”这一指标来反映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配置效率,同时用“非国有企业融资额/股票市场融资总额”这一指标来反映股票市场上的资金配置效率,主要是考虑到非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要高于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如从表1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包括非国有工业企业在内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始终高于国有工业企业;除2005年外,其他年份

包括非国有工业企业在内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也都高于国有工业企业。所以,就目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来看,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配置给非国有企业的资金所占比重越高,或者非国有企业通过股票市场所筹措的资金占股票市场融资总额的比重越高,说明按这两种渠道实现的储蓄一投资转化效率越高。

(3)投资投向效率

投资投向效率一方面可以用投资总额实现的经济增量来反映,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获得投资的企业利用资金的效率来衡量。后者如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等;对上市公司来说,还可以采用净资产利润率反映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此,我们设置了如下几个指标反映投资投向效率:

①边际资本生产率:等于“经济总量的增量/投资总额”(亦即GDP的增量/资本形成总额),反映宏观的投资效率。

②总资产贡献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反映企业利用所获资金经营的效率的核心指标。它等于(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金总额。

③流动资产周转次数:是指一定时期内流动资产完成的周转次数,反映投入企业的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它等于产品销售收入(或全部营业收入)/全部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④净资产利润率:反映直接融资渠道下获得融资的上市公司利用资金的效率。它等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之和/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之和。

和上文同样的道理,鉴于非国有企业的效益状况要好于国有企业(见上文表1),为了体现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特征和不同类型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总资产贡献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和净资产利润率这三个指标也最好进一步按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类计算。如,分别计算“国有上市公司净资产利润率”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净资产利润率”,可以反映直接融资渠道下获得融资的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各自利用资金的效率,进而对直接融资渠道下的资金投向效率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

总之,在这里,我们按照资金流动的顺序既设计了3个综合指标(储蓄率、储蓄投资转化率和边际资本生产率)作为最主要的评价指标,同时又设置了8个针对性很强的分项指标作为某个单方面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这些指标结合在一起,可以完整地反映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宏观效率。

2.微观金融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微观金融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一个个具体的金融企业,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微观金融企业的效率可以通过各种常规的效益指标来体现,如净资产收益率、成本收入比和人均利润等。但鉴于银行的特殊性,还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来说明其效益状况。为此,下面我们以银行为代表给出微观金融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

(1)资本充足率:它是银行自有资本(一级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按照《巴塞尔协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在8%以上,否则会影响银行的稳定性。

(2)不良贷款率:它等于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除以风险加权资产,而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它是一个逆指标,数值越小越好。

(3)净资产收益率:等于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它是反映微观金融企业盈利状况的最直接、最综合的指标。

(4)成本收入比:该指标为经营成本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它是反映微观金融企业经营成本和经营效率的代表性指标。它也是一个逆指标,数值越小越好。

(5)人均利润:等于利润总额/平均职工人数,它衡量微观金融企业每个职工所创造的经济效益。

金融企业概念范文5

【关键词】物流 物流金融 研究现状

一、国外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研究现状

(1)起步较早,研究较丰富。国外的物流金融业务开展较早,其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其中,Friedman(1942),Albert(1948),Eisenstadt(1966),Raymand(1948)和Dunham(1949)等总结了物流金融中的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国外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氛围、业务模式、仓储方式、监控方式和流程。Barnett和Biederman对物流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相关研究。

(2)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物流金融业务中。Guerrisi(2001)通过考察供应链中物流配送技术和资金转移技术的发展,认为目前的资金流管理己经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物流技术相匹配,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资金的转移己经成为发展的障碍,因而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货币转移方式将广泛应用于全球贸易链中。

(3)侧重供应链环境下的物流金融业务研究。Leora Klapper(2008)就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激励及功能进行了分析。Gonzalo Guillen(2009)等人研究了集生产与企业融资计划于一体的短期供应链管理,提出了合理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影响企业的运作与资金融通,从而增加整体收益。

二、国内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研究现状

(1)起步于物资银行。国内物流金融的相关研究始于“物资银行”,2003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认为物资银行指的是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仓储企业或物流中心,在业务过程中将银行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紧密地联结起来,使银行以不动产贷款为主的信贷模式转变为不动产贷款和动产(流动货物)质押贷款相结合的信贷模式。

(2)融通仓阶段。2004年朱道立、陈祥锋建立了融通仓的理论框架,融通仓指“融”(金融)、“通”(物资流通)、“仓”(物流仓储)三者集成,综合管理和统一协调。2005年至2006年,朱道立等人发表了系列文章详细介绍了融通仓的概念、结构、运作模式、作用等,从而确立了融通仓的规范模式。

(3)物流银行、物流金融概念的提出。2004年,广发银行在国内金融界率先推出“物流银行”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从而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达到银行、物流企业、生产企业等三方共赢。

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为“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中间业务等”。

(4)集中于业务模式的创新。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的龚纪钢老师(2010)介绍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必须明晰物流金融各类常见业务模式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天津理工大学的潘永明、纪富镇(2010)等人结合我国物流发展的实际状况指出,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不能一味照搬国外的服务模式,必须加以融通。

(5)集中于风险管理。成都理工大学的吴健等人(2008)介绍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的模式和内容,分析了我国物流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对物流金融服务的创新和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研究。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的莫静和李俊萍(2009)从开展物流金融业务中的风险角度入手,对抵押物的安全风险、银企沟通风险及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内有关物流金融的理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但是,从总体上讲,物流金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现有理论还停留在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上面,理论分析还比较零散。

参考文献:

[1]Rachel Zhang Q.Inventory management with asset-based financing[J].Management Science,2004,(9).

[2]Weisun,etal.Business models and solution architectures for SMB financing in a supply chain ecosystem[A].2004.

[3]Brueckner JK.Borrower mobility,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tgage points[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1994,(3).

[4]Brueckner JK.Mortgage default with asymmetric information[J].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2000,(20).

金融企业概念范文6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金融监管 法律构建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尽管金融产业迅速发展,但是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却是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就目前我国理论界的观点而言,主要认为: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综合上诉观点,本文认为要想真正理解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必须注重以下几点。首先,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尽管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也会在日常生产或生活中参与金融消费,但是这些都不适用于用消费者保护的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我们要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目的是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而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参与的金融活动业不符合这一要求。最后,金融消费产生于个人向金融机构购买产品和享受服务的过程。认识到以上这三点,我们才能够正确把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二)金融消费者特殊权益内容

第一,金融消费者信息权。

在金融领域,信息的准确和快捷显得极其重要。快速的了解金融市场信息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尤其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正确和快速抵达消费者的重要性尤其明显。在消费过程中,信息是天然不对称的,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交易本身的认知有偏差,他们的矛盾就会尤为突出。作为金融消费者必须要对自己的消费负责,在消费以前有权对自己即将消费的产品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运用自己本身拥有的金融知识对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消费。

第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

和普通的隐私权相比,金融隐私保护权大多涉及到财产属性,具有商业机密性和信息技术保密性的特点。这些信息可能会关系到金融消费者的重大财产安全,所以金融消费具有信息保密性。作为金融机构,要做到为消费者保密。在不侵犯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安全问题前提下要绝对保密。消费者自身也要对自己的信息保密工作负责,对个人消费信息保密,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金融消费权益的特殊性

由于金融消费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消费与其他的消费相比更加具有独特性。

1.金融消费的标的是无形的。

金融消费的风险并不存在于对购买者的人身伤害上,而是对购买者的财产损失,并且这种损失虽然也是实质上的损失,但却是在无形中流失的。

2.金融消费的内容不易识别。金融产品是信息的集合,非常复杂,需要专业知识来识别。否则亲眼看到信息,消费者也无法判断消费内容。

3.金融商品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不易于理解。金融消费中的各种金融机构开设业务不同,比如保险,银行,证券等,他们提供的种类繁多,各个大的种类下又有很多小的分类。

(四)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意义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是对原有的消费者理论的补充和修正,促使消费者受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是在消费者理论上的一次有效探索。另外,该概念的提出,也提高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在以往的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投资者都是依托民法进行利益诉求的,但是根据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时常忽视金融消费的特殊性,进而导致金融消费者本人也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清楚不了解,更加不知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明确了消费者的地位和权力,增加了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感,更有利于在实际行动中对自身的权益保护。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自我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受到传统经济体制和经济转型时期的影响,我国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市场发展程度与国外仍存在很大差距,并且对市场的服务热情不高。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注意力集中在企业的利益收获上。当涉及企业或机构切身利益时,时常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手段,以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本身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其中有很多人本身没有经过对金融的专业学习或是深入了解。对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了解详细情况,所以经常遭受损失。大部分人缺乏维权意识,这是对金融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放纵行为。不仅是当事人深受其害,而且长此以往,会助长金融市场的不良风气。

2.金融立法不完善

目前为止,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依据仅仅依靠分布在各个成文法中的零散条文,没有充分考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尽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特定的金融法律范围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文,但是界定都比较含糊,不能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致使法律的实践执行上出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