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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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主体;协调机制

一、导论

(一)相关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前身是“无形文化遗产”,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首先提到,也是最先意识到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旅游: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指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去往他处并在那里逗留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同时强调“访问的目的不应该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包括保护活动、开发活动、游览活动)基于相同的经济要求或利益诉求而形成的个人或团体。

(二)研究背景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着两种态度。一种观点认为,要保持文化的完整性就要在静态环境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要在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传承,要避免非物质文化与外界环境接触,避免改变非物质文化的原始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具有动态性特征,他是在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与环境适应的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在动态中传承非物质文化,保持文化“活态性”。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弊端,坚持静态的传承方式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予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遗产,一般都有各级政府承担保护、传承费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性特征不明显,政府一般都不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结果造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坚持动态的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过度的吸收外来因素,对传统文化造成冲击。因为落后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面对先进的文明对生活带来的方便时必然会摒弃传统的生活习惯、方式同样也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探索

由于以上两种保护方式都存在着弊端,因此要找出一条既能保护非物质文化,又能提供资金支持的道路。与此同时,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游游客增多,入境游客增多,旅游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当地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撑,促进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文化是旅游的核心,游客到某一地旅游更愿意亲身体验一种文化,更注重参与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无形的只有参与进去才能体会到,更能满足游客的好奇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文化价值,可以满足旅游者寻求差异的、体验文化的心理需求,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3]

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多,中国知网(CNKI)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足30篇,且都是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是一个新的领域,利益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各个主体的行为基础,只有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矛盾,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就是宣城在某一企业里享有一种或多种利益关系的个体或群体。正像利益相关者会受到一家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或工商业活动的影响一样,这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影响该企业的行动、决策或实践,对于一个组织机构而言,一个利益相关者可以被认为是任何影响或受到影响的个体或群体。[4]

本文所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循环的过程中,影响和被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围绕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持有、维护和购买的行为而形成的政府、旅游企业、传承人、社区居民、旅游者等利益相关群体。

(一)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都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上的保障。我国已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我国现已确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1517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90项,中国占有4项是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此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固定的形态,中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可想而知今后会有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待界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政府,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人才压力。有些地方政府热心于“申遗”其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要保护非物质文化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的利益。一旦申遗成功会带来名利上的收获,进而通过开发获得经济利益,这种以利益为主的保护心理往往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失去文化的“真实性”。

(二)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根据游客的喜好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截取某一文化碎片,并是不完整的呈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形态。比如白族的婚俗习惯是持续三天的时间,但旅游开发商将这一文化体验缩短到7分钟,游客并没有理解真实的白族婚俗习惯,游客在体验之后会形成自己的观念,这也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传承,而他们的观念并没有反映真实的文化内涵。因此这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会获得短期的经济收益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

(三)传承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年纪普遍偏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遗产的继承者是最核心的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传承人越是年轻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将人口年龄划分为五个阶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的老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5]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38.6%为年轻老人,32.4%为老年人,6%为长寿老人,老人在传承人中所占比重为77%,传承人由于年龄偏大生产能力低,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此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健全,遗产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没有专利权,技术会被大机器所代替。如,大理古城所出售的扎染品,打着传统工艺的名号其实都是工厂机器生产的。在大理古城几乎找不到传统工艺的扎染品。机器生产的扎染产量大价格低廉,传统手工艺无法与之较量,在市场竞争中慢慢的被淘汰。传统技艺的继承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经济效益低下,他们便会放弃自己继承的工艺,选择别的工作来维持生计,造成传统手工艺技术的流失。

(四)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是旅游社区的主人,是社区旅游发展的最终受益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主体的社区居民,有三种身份,即目的地主人、旅游资源或旅游产品的一部分、人力资源的提供者。[6]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也有着文化传承人的身份,但这种身份是模糊的,社区居民自身意识不到自己的这种身份。一种文化是特定地域内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社区居民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生活方式其实就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保护意识薄弱。在受到外来便利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冲击下,社区居民会选择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摒弃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受到工业化的冲击,中国传统的手工织布技术面临着消失的绝境。司马迁祠景区有一个展馆叫“守望家园”里面展示着中国北方人民传统的生活景象,陈列有织布机以及织布用的各种器物、花馍、热炕、手工缝制的布鞋、衣物等能够体现中国古代劳动人民优秀技艺的物件。这些物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代表。而民间现存人口中能够做出这些物品的手工劳动者越来越少,只有在节日客流量大的时候才能看到旅游景区请来的三位传统老艺人在现场织布、纳鞋底、做花馍,他们的年龄都在70岁以上。而这些技艺曾经是所有妇女必备的一项生存技能。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年轻一代都不愿学习复杂的传统技艺,不少非物质文化失去了生存环境,不断遭到淘汰甚至灭绝。

(五)旅游者

体验性旅游是旅游活动的必要构成部分,无论旅游者抱着什么样目的前来旅游最终都会参与体验到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旅游者希望在旅游体验中获得尽可能多的东西,希望他们的体验质量能够保持高水平,他们希望体验到原汁原味的目的地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旅游者对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抱有保护的心态。但是如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不便、食宿服务落后影响着游览活动,旅游者将会产生强烈的开发意愿。旅游者由于知识水平各不相同,各自固有的生活习惯不同,旅游者希望体验到他们印象中的而不一定是真实性的遗产,在体验过程中不能完全理解文化的真实价值和意义,实际上旅游者并不能起到传播文化的作用。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相关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相关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能够健康、和谐、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主要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实现就要建立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

(一)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也是各利益主体最为关心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实现。政府希望旅游活动能够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同时提高目的地人民生活水平。社区居民和文化传承人的最大诉求是通过旅游开发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同时要求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社区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持续发展,旅游企业的利益诉求是实现利益最大化,游客的主要利益诉求是体验到目的地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一些列的诉求都是通过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完成,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既要满足游客的需要,又要满足社区居民和传承者的需要,以此来实现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这样才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利益约束机制

利益约束机制是指对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的约束和管控,只有对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行管控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合理运行,才能保证集体利益的实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是紧密联系的,传承者和社区居民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就要借助旅游企业的开发来实现,旅游企业和游客要想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就要借助于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政府的诉求只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然而各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都要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要求,这就要求建立利益约束机制来控制各方的不合理利益诉求。这些利益约束机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传承者和社区居民应该处于合法的监督地位,对于旅游企业的过度开发能够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止,对于游客的破坏进行及时纠正和制止。利益约束机制是相互的,对于传承人和社区居民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和约束,由于传承人和社区居民的数量庞大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予以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和舆论监督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三)建立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利益能够及时有效的表达,减少利益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各利益主体才能合法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而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减少非物质文化旅游旅游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旅游活动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总结

旅游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过度的旅游开发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影响旅游开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破坏,最终造成旅游核心资源的丧失。文章通过对于各方利益的分析,提出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来实现各主体的利益要求,同时对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行约束,以此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11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试一次会议批准.

[2] 李玉华.旅游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

[3] 谭宏,历史考古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促进意义探究[J].农业考古,2010(4):345-348.

[4] 万建华.利益相关者管理[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30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2

关键词:少教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大开发;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约占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对于增进民族团结。实现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大类。后来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又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遗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洧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我国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2005年由国务院办公斤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盲;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此界定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大致相同,并无本质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具有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的难度上要大大超过物质文化遗产。

1.活态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授和言传身教。虽然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传承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传承过程中的活态性,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与传播过程中会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进行相互融合,从而发生变异,另一方面就是传承人的作用,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质性。这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而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抽象的文化思维,它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所以从本质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是有形可感的物质。因此。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与发展与各个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传统、民族心理、民族风俗习惯有关,充分体现了各个民族的个性和民族审美习惯。

二、西部大开发中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应有之义与重要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各民族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特定历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点,其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固有财富。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也有利于促进中华文明的繁荣与共同发展。

我国对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日渐重视,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有云南丽江古城和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有四川黄龙、九寨沟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165项。约占全部项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248项,占全部项目的48.6%。至此,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冲击之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一方面,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迅速发展,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在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发展的大环境遭到破坏,很多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濒临灭绝。例如,据资料记载,贵州民间产漆器的地区清末至解放前泛指毕节、大方、德江等10地。现在仅大方县还保持有漆器生产,与原来生产的地域相比贵州省蚕桑技术的保存只占加%,不仅如此,原在威宁等5个县分布均匀的民间开采铜矿技术现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盐、毛毡,遵义的油绸,仁怀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铁锄,思南的丝线,安顺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树皮布,安龙的龙溪砚,铜仁的葛布和麻布,兴义的三清镰刀等都几乎已消失。还有沿河的土家族乐器,盘县的雕版印刷,贵阳的雄精雕等。贵州省博物馆传统工艺课题研究组最近初步调查统计,贵州传统工艺濒临失传的项目占15.6%。已知失传的项目约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来文化、主流文化的冲击,很多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缺乏兴趣,使得很多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出现“人在技艺在,人走技艺失”的现象。例如,流传于宁夏贺兰县的以秦腔和道情为主的皮影戏。有自己独特的演出风

格,但因为现代化媒体及娱乐方式的冲击,现在仅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艺,很难再看到。面临相同境遇的还有宁夏泾源县的回族踏脚舞,回族踏脚舞是从西域传人中国的一种回族攻防武术。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现在同样面临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

三、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建议

1.制定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本法。我国目前涉及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有《著作权法》、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广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此外,还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现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偏低,不利于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省侧重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对一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或申报时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区的合作。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冲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来进行统一协调。

2.明确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政府责任。同时鼓励民间组织参与保护。因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公益性项目,因此不论是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是国务院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都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但仅仅只依靠政府是不够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又多分布在偏远地区。各地政府经费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l临灭绝,迫切需要保护的情形下,应当鼓励民间力量的介入,并对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例如宁夏民营企业建成了“中华回乡文化园”和“吴忠民俗展示馆”等项目,采用市场运作的规则保护与发掘回族传统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传承制度,加大对传承人的鼓励和保护制度。首先,要完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由特定群体共同创造完成,超越了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认便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问题。实践中。近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中。同一项遗产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现象不断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员意见不一致,而造成申报失败或遗产流失。其次,要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经费资助办法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崔渠口村四队的马氏口弦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点后,其代表传承人马兰花老人已经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组,但是经费欠缺依然是困扰其发展传承的一大问题,且由于家族式传承的方式因受众面狭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传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极拳”创始人于志祥,改变了过去回族武术秘不外传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术技艺贡献出来并汇编成书;“汤瓶功”第6代传人杨华祥,倾心编写了《中国汤瓶功》等论著。还在银川市建立了伊斯兰汤瓶功传授中心,对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了良好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3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是港口建设的基础性资源,港口岸线具有稀缺性,而其中的深水岸线更为稀缺和宝贵。长期以来,浙江省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存在深水浅用、优线劣用、闲置不用、多占少用等情形。另外,按国家现有体制,码头等港口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岸线和水域,由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分头审批,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今后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因此,实践中会出现港口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岸线、水域使用期限和主体不一致等问题。

为解决港口岸线使用以及港口设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港口规划的实施和港口的正常经营,保护港口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事先明确港口设施所需占用土地、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并规定土地、岸线和水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并由同一主体申请使用。同时,严格控制岸线的使用,适当限制市、县审批使用岸线的权限。如,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或者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度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总结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多个环节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条例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度,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建立条件和保护措施;同时规定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条件和命名主体。

如何确立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一直是立法工作者关注的重点。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的无形性,必须要有现实的传承载体。对此,条例规定,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此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而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宁波:鼓励公众参与治污

“十五”以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并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严峻的环境形势依然制约着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步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大气污染日趋加重,地表水水质功能达标率低下,环境违法现象突出,群众投诉不断增多等情况在暴露出原有法律法规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需求的同时,也对一些重要的环保制度和措施提出了细化和完善的迫切要求。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结合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着重强调污染防治的参与和监理。

近年来,宁波市临港、沿海工业发展迅猛,须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点多量大,技术要求高,为更好落实“三同时”制度,条例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资质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提交相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4

一、当前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主体权属不明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传承下来的农作方式,有支持其存在的复杂的社会背景,本身既属于物质文化遗产,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属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准确确定,造成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角的缺位。(二)利益结构复杂传统法律体系下权益主体都是明确的个人,财产创造行为和获益主体明确。而农业文化遗产则不同,作为一种“活”的遗产,其创造、维护、开发与保护都是由当地社会多因素共同促成、参与的,很难清晰划分。此外,农业文化遗产地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划分也需要法律确定。(三)法律制度缺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对两种遗产之间相互作用的认识不足,也缺少对相应特征的保护。而农业文化遗产恰恰集两种遗产特征与一体,这种“尴尬”处境使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文化遗产地农民和社区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问题维护农业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地、林地、水体、海洋,它们是农业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二是这些区域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农民和社区,他们是“活”的要素,传承着农业文化遗产中凝结的智慧与经验。农民、社区对农业文化遗产地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使二者相互依存的体系得以维护和继续,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前提。(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自身保护问题农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等。其中物质要素主要有自然要素和系统内农业生产设施、生产工具等,非物质要素包括农业生产相关的文化、技巧、实践经验等。对这些要素的保护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三)农业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方面除传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主要争议点还包括生物专利权问题和传统知识问题,而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材料与传统知识提供者和研究者之间,对农业文化遗产提供的材料和传统知识产生的知识权益进行分配。(四)农业文化遗产有关贸易活动保护问题农业文化遗产的商品和服务活动具有全球性的意义和价值,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通过交易得到实现,而这种保护本身也是对传统系统提品与服务价值的认同。但是由于传统农业市场竞争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农业文化遗产提品在市场贸易中面临的困难还十分突出,其价值实现难度很大。

三、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5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3)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和传承该遗产。(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6)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3条,将该遗产列入名录。至此,“全球共有16项代表作被纳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遗产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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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6

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关键词: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华北平原、东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交汇处,自古以来就是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杂居之地。燕赵河北,文化底蕴异常地深厚,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燕赵儿女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种,如河北梆子、评剧、冀东皮影、乐亭大鼓、吴强年画、昌黎地秧歌等不仅在当地称为一宝,有的还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虽是民间文学艺术大省,却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强省。在当今如火如荼的经济发展热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征,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找一条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道路。

一、民间文学艺术国内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学者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的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学者提出用商标领域的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①也由学者主张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②

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立法状况体现在:1997年,根据《著作权法》第6条之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永久性的保护,该条例还确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行使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授权的职责;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国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并正在进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5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举行的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开始施行《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二、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河北省占了39项,其中:民间文学类2项、民间音乐6项、民间舞蹈3项、传统戏剧12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5项、民间美术5项、传统手工技艺1项、民俗2项。虽然,这些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毫无疑问,它们是河北非物质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日益受到现代知识的蚕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河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对河北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一番实地调查了解, 你会不难这其中的问题:

(一)、政府的保护力度不够

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严重不足,不能保证保护工作顺畅的进行。例如:对武强木板年画的拯救和保护工作不容乐观,一些珍贵的年画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间,很难收集。鉴于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是很难对他们进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这方面的资金不足,严重地阻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使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工作仅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没有真正的落实。2、对我省的民间文学艺术缺乏整体的认识,管理混乱。河北省虽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大省,民间文学艺术多种多样,地域性也很强,但是,我省还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没有一个系统明晰的记录。虽然我省已经正式发行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但也是对省内的第一批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还不起不到实质的作用。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后继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正面临着失传、灭绝的紧急状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作用,同时,由于现代意识对文化意识的冲击,年轻的一代热衷于西方的圣诞节、情人节、醉心于肯德基、麦当劳等,后继乏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当代社会里,“现代化”与“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对一个民族来说,民间文学艺术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存在和坚持,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为此,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化传承人的权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三)、立法滞后,位阶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样,都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但是河北省却没有像云南等省那样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在我省建立。虽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护法》的框架下保护文物,但仅依此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太过笼统,且操作性也不强,再加上如果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形,将会使我省的文物保护受到严重的损失。

三、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现实意义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精神延续的重要内容,大传统赋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亲文化”,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主要内容的小传统赋予民族的则是情感和血肉,是“母亲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集中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体文化,并与之一道构成了民族传统。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利于增强各族人民之间的情感,进而增强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进文化大省的建设,实现河北的快速发展和飞跃。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护、传承好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对于宣传河北,开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我省这些极为丰富、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国内外人士的欢迎和喜爱,这给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们认识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河北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潜动力。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科学创新之源是每一个民族的母体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的“根”,是发展民族文化之魂,是当代文化、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创新之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经之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种重要体现。当世界确认中国和平崛起的时候,我们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正处于艰难的但又充满希望的解构与重建过程中。建设好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是弘扬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认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复兴中华民族的必经之路。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途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种类消亡的紧急状态说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我省应尽快制定《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根据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如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关于该条例的大概框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

1、立法目的

对河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目标是通过全国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河北极为丰富和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扬。

2、保护的原则

(1)综合保护原则。河北你、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容极为广泛,对它的保护要采取综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等。同时,也应结合每个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态,考虑具体的与之相对应的保护方式,进而达到对其全方位的保护。

(2)最优保护原则。当对同一种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态有多种保护方式时,就出现了保护方式的冲突或重叠,为了减少保护成本和提高保护效率,我们就应该选择用最优的方式。例如,对一种河北民间文学艺术形态的保护,可以用专利权对其进行保护,也可以用商业秘密对其保护,但是,如果不公开该项民间文学艺术对其保护更为有利时,我们则应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点立法调研项目。省文化厅将进一步协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调研工作,推动《条例》的早日出台,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打造法制保障平台。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化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