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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1
【关键词】区域经济;金融服务;体系
一、健全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培育多元服务主体
金融服务机构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也是金融产业的主力军。当前,在我国金融业对外放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利用金融资源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对区域内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资源有效整合势在必行。按照“齐头并进、监管跟入、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机构体系,要处理好“外资与内资”、“全国性与区域性”、“总部和分支”、“银行类和非银行类”、“城市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辖内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综合经营试点改革,重新布局辖内金融机构存量,大力提高增量,把区域金融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金融服务业务的延伸,对一些辅助类金融服务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比如各种信贷担保、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信用评定、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金融服务机构的范畴,发挥着参与、支持或者辅助金融服务的作用,因此,也需要配套跟上、协调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由于历史原因,一直以来,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实体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且过分依赖于向银行贷款。这种失衡的融资结构,在一定程度导致了银行风险集聚,社会流动性没有合理的渠道在社会中分配,造成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在区域经济内,中小企业数量居多,但自身实力弱小,和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很难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特别国际金融危机后,融资困难更是成了关系其生存发展的老大难题;另外,一些特色产业、新兴战略性产业部门以及经济中的薄弱环节、“瓶颈”部位、重点领域,在贯彻国家“调结构、保增长、扩内需”的方针、实施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时,都会产生相当规模的资金需求,单靠银行间接融资难以满足。当前,深化金融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为区域经济量身定做,搭建地方融资平台,设计多元金融市场构架,畅通融资渠道,提高区域经济直接融资比例。为此,应该充分利用区域内、区域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风险基金等基金融资方式,充分利用证券资本市场,强化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功能;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以及支持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建设等重大项目政府债券,鼓励大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票据融资等融资方式,发挥债务融资强大功能,条件允许时再稳步推动资产证券化,提高金融杠杆系数;加快发展贸易融资、项目融资方式,在沿海港口保税区或者自由贸易地区,推动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融资功能,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加大保险服务跟进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稳定发展。
三、夯实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一,充分发挥支付体系功能,打造良好的支付环境。支付体系是金融服务的基础工程,是资金流动的高速公路,它的质量是标志金融生态环境水平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我国支付体系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显著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现代化水平;但是,不同地区之间,在支持和规范支付市场发展、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统筹国内和跨国支付、统筹本币和外币支付、统筹城乡支付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打击银行卡犯罪和维护支付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差距还很大,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央行和市场进一步合力推动。第二,发挥征信体系功能,建立诚信社会,改善信用环境。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金融资源合理、公平、有效配置的前提。当前,央行主导的征信体系发展迅速,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同时征信法制化建设也提上日程。地方政府要在改善区域信用环境、建立诚信社会中承担责任,首先要保证自身信用优良;其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利用不断完善的征信体系数据,科学评价服务对象信用等级;最后,提供金融服务时要区别对待,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让诚信者获益、失信者受损,逐渐在社会中兴起诚信文明之风。第三,提升地方社会各界金融素质,培养金融人文意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更是经济文明的产物,一个地方的金融素质和人文意识,是决定金融服务功效的软实力。首先,要培养金融守法、守规意识,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地方金融运行稳定有序;其次,加大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进行金融知识国民教育活动,把一些实用的、基础的金融知识送给社会公众,保证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金融观念,激发社会形成重金融、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的热情,提高金融文明程度。
四、推动金融创新,丰富金融服务产品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是对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和生产函数的重新构建。国外金融创新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受到金融服务供给和需求因素的双重拉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发展异常迅猛:一方面,它改变了金融业的利润表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绕开监管准则,也让金融自由化程度加深。目前,国内金融业界大谈金融创新,还是过多得停留在抽象的概念上;要真正使金融业务实于区域实体经济,应该着眼于一些具体的、实质的、真实需求的内容上,按照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交易机制、功能实现上多花心思,使金融创新成为区域资源要素整合和推动区域经济效率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区域金融创新应该把创新金融服务放在首位;换句话说,也就是在不彻底打破现有格局和状况的前提下,把把金融创新的重心放在金融服务产品上。产品是金融服务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它本身承载着一定的功能,而且客观上也要求按照市场原则安排交易机制,因此,实体经济特别是区域经济最需要的是金融服务产品,通过产品创新,让区域经济内包括居民、公司、政府等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速度加快、交易效率提高,是实现金融服务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对于居民而言,发展更多的、更有个性特色的银行储蓄类理财和信托、国债、基金、居民商业社会保险、个人支付服务、住房和消费等金融产品,既方便了居民投资和消费,又可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对于公司来讲,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创业股权、OTC市场、产业链融资、卖方和卖方信贷、人民币离岸和衍生金融等产品,满足各类公司的理财、规避风险和筹集资金的需要;对地方政府而言,依托政府融资平台,推出政府基础设施和巨灾恢复建设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农业保险等产品,为政府改善民生、稳定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增加工具选择。
五、强化金融创新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使用好可以促进金融发展,使用不当则可能造成风险累积。纵观金融发展史,很大程度是在放松管制、金融创新、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交替博弈中进行的。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直接导火索就是金融创新业务,同时也暴露出现行金融体系存在监管不力的重大缺陷。在新的形势下,要想助推区域经济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体系的配套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金融综合经营乃是未来方向所在;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金融服务体系风险对外联动敞开。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方面,必须要大力加强金融监管,扫除监管盲区和监管缝隙,把监管存在渗透到金融创新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方方面面,紧密跟进并贯穿于金融改革创新的整个过程;另一个方面,要提高监管效率,避免监管重叠,防止多头管理带来成本上升、混淆监管责任边界。具体来讲:第一,监管重点应放在创新性金融服务产品上,这些产品在追求市场收益时,往往伴有高度集中的金融风险,容易成为不可控突发金融事件的诱因;第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应牵头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彻底消除监管灰色地带;第三,要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由于处于专业知识和内部信息的弱势地位,很难识别创新性产品风险度,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提高监管独立性、增加信息透明度,特别是处理政府和利益集团关系时,不能歧视消费者,让消费者处在不公正地位;第四,通过微观审慎监管,采取预防性措施,规范金融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同时采取动态化监管方式,追踪业务发生全部过程,在事前、事中遏制金融服务机构非理性业务规模扩张和盈利追求的冲动。
六、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建立人力资源优势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2
关键词: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监管:后危机时代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83-05
次贷危机自2007年下半年爆发以来,引发了金融衍生品泡沫的破灭,并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业产生近乎毁灭性的影响。截至目前,金融危机已威胁到实体经济的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有主张,此次危机已经触底,并将出现复苏迹象。那么,中国应从此次国际金融业的动荡中汲取怎样的教训。中国金融机构在后危机时代应如何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以实现有利于从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影响。
一、金融产品创新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一系列变化,后危机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此次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已经趋于缓和,全球经济将进人相对平稳期。但是,诸多不确定及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危机过后的世界经济形势仍处于未知状态,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反思、再认识危机爆发的原因及其影响是中国金融业在危机后迅速复苏并获得发展的重要前提,反思的内容首推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一)金融产品创新――一把金融市场上的“双刃剑”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至为重要。在中国加人WTO之后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期更是如此。金融业的市场化需要充分的竞争与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因具有强大的构造特性,无穷的派生能力而被看作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中国金融机构在开放的环境下提升竞争力的主要途径。
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了市场的可变性,给金融市场发展带来风险。金融产品创新获得较大发展的时期正是“金融自由化”上升为国际金融体制重要特征的20世纪70年代。为彰显此项理念,效率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目标。自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政府,特别是美国开始逐步放松对以往过于严格的金融业监管,借助“金融自由化”将诸如衍生产品、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推向。上述变革使得美国在以往制造行业等优势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放松金融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等措施在全球化竞争中重新获得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罪魁祸首推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即2000年前后开始的新一轮金融创新,以次级抵押贷款的反复证券化最为典型。金融产品创新最初旨在防范或分散金融风险,但在市场运行中由于缺乏外在制约,金融产品创新蜕变成投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被成倍放大,并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可以说,金融产品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积聚风险。
(二)金融产品创新之于中国金融业
中国金融创新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与美国的金融创新超前于实体经济不同,中国金融业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相对滞后。这与中国的国家经济地位及宏观经济发展极不相称。此外,中国金融创新还具有诸如追究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资金滞留在一级市场多,进入实体经济少等特点。这说明我国金融创新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在此次危机中,相对于欧洲诸国及美国,中国金融业所遭受的损失较小。这得益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一直以来奉行的严格金融监管理念及措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不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间金融交往日趋紧密,金融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争夺金融资产的定价权,规避风险,各国都将斥巨资投入到金融产品创新的竞争中,抢夺市场资源。
尽管危机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有限,但留给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值得思考。“金融”的本意为资金融通,加速资金流转和有效利用为金融业的根本职能。金融业属服务行业的本质要求其应当服务实体经济,并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因而,金融产品的创新仍然不应脱离实体经济。此次金融危机源自美国金融业发展的过度膨胀,不同于金融行业表面的“欣欣向荣”,实体经济并未从此前金融业发展的繁荣景象中获利。金融业的发展不应忽视其服务业的本质,还需采取适当有效的监管避免金融产品创新的异变。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金融开放是金融业市场化的一部分,也是提升一国金融业发展实力的重要推力。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已经步入经济发展快车道的中国需要积极地践行人世承诺,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必须思考如何在金融市场逐渐开放的同时实施及时、有效的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金融监管伴随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是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金融市场全球化的趋势在影响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金融监管制度的深刻变革。
政府对金融活动实施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初英国颁布的旨在防止证券业存在过度投机行为的《反金融欺诈和投机法》,俗称“泡沫法”。此后,美国国会曾在1863年通过《国民货币法》,这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为防范金融风险,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并使其成为美国金融监管最富革命性的一部法律。1929年至1933年间的经济大萧条几乎摧毁了美国金融业。为此美国出台法律全面监管金融业。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监管。但是,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金融业的适度发展,也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消除不利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又在此后借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纷纷先后放松了金融管制。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间世界各地金融危机之后短暂的平静,2007年夏季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更是沉重地打击了世界金融业。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不仅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还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在欧盟,通过设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构建全新的监管体系,同时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这也是欧洲历史上首次设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实体监管体系。2009年3月4日,欧盟委员会f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由两个机构支撑的欧洲金融监管框架:一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a European Systemic Risk Council,
ie.ESRC),由其监管并评估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体系内部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在必要时,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提出应对危机的建议,发出系统性风险存在的预警。另一支柱则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ie.ESFS)。这是由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基于合伙、合作及强化协同原则形成的稳健的工作体系网。在总体上,欧盟双支柱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加强金融稳定,确保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框架的结合。
(二)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推陈出新。过度发展的金融创新当监管缺乏时存在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风险。因而,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的关系被看作现代金融业运行的关键。在后危机时代金融业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事实上,一直以来,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创新之间就是在不断博弈,既要避免过度监管扼杀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市场的充分竞争,又要防范缺乏监管可能危及经济的稳定。只有适度的金融监管才能够支持、引导金融创新,消除金融产品创新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现实中,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实现均衡,与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采取的监管立场与方式密切相关。历史表明,在金融创新获得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监管必定相对宽松,监管体制支持金融创新。反之,当金融监管较为严格时,金融创新必受到抑制。总体上,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的循环往复。
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引导的世界金融改革逐步深入,金融监管的重点及监管方式都出现了重大调整,“鼓励金融创新”成为此后一段期间金融监管的重要理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通过实质上的混业经营规避分业监管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商业银行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逃避资本充足率的立法规定。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信贷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特别在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因缺少对证券化风险的有效识别机制,这种方式构成资本市场潜在危机的重要根源。
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金融产品创新与监管间的关系又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特别进人新世纪以来,全球金融市场风险日益加剧,并最终引发了2007年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严重影响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但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促使各国(地区)积极地反思如何健全金融体系,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改革。防止危机的进一步扩大。在美国。为应对此次危机对金融业的重创,财长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改革了自内战后逐渐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宣告美国政府对金融产品创新过于宽松的管制政策告一段落。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将直面其金融业受到此次危机重创、竞争力下降的事实,积极改善金融监管制度及措施,希望通过加强金融监管重新赢得全球投资者对于美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往过于放松的金融管制尽管在客观上促进了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但也因在监管制度上存在疏漏而为金融机构不规范的创新活动引发的危机铺就了“温床”,特别是当较少受到管制的金融衍生品大量涌现时。因此,有必要明确在后危机时代,完善针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体制。
(三)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
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金融监管的永恒模式。不可否认,金融监管受制于特定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从国际形势考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国际金融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特别是当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并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特征时更是如此。这促使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1999年),废除了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
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是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为适应此经营模式,主要发达国家在积极引导并推进混业经营的同时调整监管体制,设立综合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特别是在此次危机爆发后,欧美等西方经济实体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纷纷提出改革监管机构,扩大监管权限的方案。诸如,上文提及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作为一个全新的独立机构,在欧盟范围内承担对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上述主要职能通过评估欧洲金融体系中因宏观经济发展及金融市场发展总体趋势的稳定程度实现。为实现此目标,该委员会(ESRc)有权搜集、分析与监管、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过程中及金融体系内存在的可能威胁金融安全稳定的信息,有权识别金融风险并当金融风险积聚至一定程度时发出风险警示,此外,在必要时有权对解决风险的措施提出建议。尽管该风险委员会出具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欧盟仍然期望委员会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参与欧洲中央银行的管理者、监管者以及欧盟委员会的工作并发挥主要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持货币及金融稳定,同时,应发挥其借款人及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承担起至关重要的维护金融网络安全的职责。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还应通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而强化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必要时,发展金融创新也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出现虚假繁荣的泡沫。
(四)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法制环境
现代金融为法治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秩序化发展的主导模式,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应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另一方面,实现金融创新监管目标还需要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面对金融市场不断呈现出的国际化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等趋势,如何有效地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成为后危机时代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
金融监管的法制环境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较为松散的监管法制环境无助于控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及蔓延,更无法适应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有利于明确投资者享有的金融财产权利,规范金融创新法律活动及法律关系,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趋势影响下的目前。此外,随着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性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步入专业化道路,不断细化监管规则,严格法规的执行程度。
1、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即收益与风险对称的原则。适度的金融监管能够将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定在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实现产品创新的风险与收益之间均衡,不至使金融产品创新因脱离监管而流于投机工具。其二,金融监管应满足金
融创新需求的原则。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应满足于现实社会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否则过于严格的监管有损创新的进行,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反之,监管的缺位也会迅速积聚金融创新的风险。其三,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原则。本次金融危机在实质上是长期以来金融失衡的彻底表现,也是全球金融监管滞后于全球发展的结果。相比金融风险的国际性,各国国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因受制于管辖原则的约束,难以应对。因此,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日益紧迫,在深入研究国际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趋势的基础下,采取有效风险监管措施,应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情势变化不失为有效之举。
2、金融产品创新监管的信息公开。
美国次级债危机爆发的诱因。一方面可以归结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拥有全部信息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因而无法识别个别金融机构存在的足以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危险行为或危险因素。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披露义务,向金融投资者及监管机构刻意隐瞒金融衍生产品存在的巨大风险等与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息公开机制,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信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解或消除因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金融机构应保证其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金融产品创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而充分,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急速发展时期。金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机构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使其行为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信息公开的“阳光”杀菌效果,防止金融产品创新活动脱离监管,走向异端。
此外,金融创新监管法制环境建设还包括立法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监管权限及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三、结论兼对中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创新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的多样化特征能够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尽管中国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的时间不长,但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限制较为严格,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中国在此次危机中遭受的重创。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实现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目标: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尽管中国目前存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监管机构彼此间的监管权限划分不甚明确,这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基于此,我国应适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避免因监管权力分散导致的监管低效或监管漏洞。此外,目前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已暂露头角。针对此情形应逐步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实施宏观及微观审慎监管。
2、完善金融监管法制环境。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为框架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监管的规定散见其中,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考虑到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中国应制定行之有效的专门性法律。此外。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限于对金融机构活动的合规性监管,在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法制环境的完善有必要构建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及控制体系,坚持金融监管风险识别、控制的目标,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
3、从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中汲取经验。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深入,金融机构跨地区、跨国发展的趋势逐渐显现。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依赖性及合作性不断增强。这加剧了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金融机构之间的移转及扩散,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因此,在日益开放的国际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在后危机时代到来时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这也是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迅速成熟的标志之一。
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应继续秉承适度开放的市场经济金融业发展理念,积极发展金融创新和有效的市场竞争,同时坚持审慎监管原则,提高金融业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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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3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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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4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间 宏观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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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5
一、金融监管理论概述
目前,根据金融监管的功能、作用、方法等内容可以将金融监管理论划分为四种,它们分别是: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和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国家应当本着服务社会的目的,运用国家机器干预自由的金融市场,弥补自由市场失灵的不足,让金融的发展更多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团体,也有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政府过去的干预往往是有害于金融发展的,并不利于市场的完善和进步。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认为,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失败和自由市场的失灵是同时存在的,二者皆有好有坏,必须权衡利弊均衡调节,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亦不可过分依赖政府调节或者过分信任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理论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约束,该理论主张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经营环境。四种理论各有侧重各有利弊,如何将这些理论灵活运用到实际中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推进金融市场繁荣稳定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核心所在。
二、实证检验金融监管理论是否有效
本文根据世界银行的发展指标数据库、金融发展和结构数据库等的数据,选取100家进行数据实证分析,探讨这四类监管理论的有效性和实际效果。我们主要观测的指标有九个方面,分别是: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影响力、银行的集中程度、国家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私人监管权力、债权人权利指数、产权指数和金融发展水平。每一项指标的侧重点都是不一样的,综合起来便可以比较全面地衡量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情况和金融发展水平,并探讨出金融监管理论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首先,根据笔者实证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在实际中是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发展的,数据结果显示,如果一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和干预权力越大,政府对银行的拥有程度越高,是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和发展壮大的。其次,在银行集中程度方面,如果银行集中程度比较高,那么国家对金融的干涉就比较容易,干涉程度也就越深,相应的对金融的影响也就越为不利。而相反的,如果能降低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度,则是有利于金融发展的,此外开放程度越高相应的金融发展往往也会更繁荣。再次,通过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规范的法律能够为市场提供公平的运行机制和竞争平台,从而促进金融繁荣,因此,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是适用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最后,在金融监管权衡理论方面,我们认为如果能够大幅提高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民间监管力度,也是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繁荣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体系的发展很不完善,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壮大,本文为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是要提高监管独立性,促进监管的公平公正。政府的行政干预是无法保证市场公平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有行政约束的地方都会引起寻租行为,最终会给市场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是要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努力用法律来约束市场行为和国家行为,构建统一公平的法律体系就是为金融运行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游戏准则,这样既为金融企业提供了运行标准,也为监管机关提供了监管依据,对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是非常有利的。最后,我们要努力促进监管信息公开化,提高民间监管力度。民间力量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监管力量,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相互监管相互举报,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和漏洞,全面约束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运行。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范文6
关键词: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现代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界定的,因此也可称为“非正规金融”,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正规金融活动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从事资金融通活动但并未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运作模式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典当、合会等。民间金融的交易主体大多不能通过正规金融满足资金需求,例如农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民间金融的交易对象是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工具,不被正规金融所认可,而且民间金融也不存在固定和正式的交易场所,使得民间金融很难处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虽然是相互对立的概念,但民间金融能对正规金融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正规金融规模庞大,有一套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成熟稳定,利率成本和市场风险都比较小,是大多数金融主体的选择对象。但正是因为正规金融的风险厌恶偏好和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很多具有成长潜力而资质不够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满足资金需求。而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完善,民众可选择的投资路径较少,银行存款和理财的回报率较低,无法满足广大资金持有人的投资需求。相比之下,民间金融受到的规范约束较少,能够为资金的边缘需求提供支持,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有效地补充作用。但是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信息匹配成本和利率成本偏高,风险较大,威胁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依照当前温州金融改革的背景来看,温州民间金融的内涵已超越上述定义。经济主体在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之外从事的资金融通活动均属于温州民间金融的范畴。单纯从正规与否的角度定义去温州民间金融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因为温州存在大量正规组织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P2P等民间金融机构。温州民间金融可分为两个主体部分,即可监测民间金融和不可监测民间金融。随着温州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巩固加强,可监测民间金融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例如,温州市政府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管小贷公司,从而将一部分民间借贷纳入制度法规的正规监管之下;成立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鼓励民间融资活动登记备案。而未来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主要努力方向便是推动更多的不可监测民间金融转变为可监测。
二、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内涵
本文认为现代金融是一种更为高效且理想化的金融体系。现代金融是货币流动的信用中介,具有市场价格的发现功能,对现代经济的高速运转提供作用,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现代金融体制机制规模庞大,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公开透明,还享有政府隐性担保,所以现代金融的资金配置功能十分高效,金融市场风险处于可控的合理范围内,利率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通过多元化的运作模式,能够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大多数经济主体提高资金支持,有效满足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同时又因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匹配效率高,对整体和局部金融风险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更加发达,因此能够有效满足高风险高潜力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实体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所以现代金融市场呈现的特征就是,信息公开透明、快速匹配,受到合理监管和制约,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利率成本低、风险小、效率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是相对的概念,但是它们都属于现代金融范畴,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任何对于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改善都是朝向现代金融迈进。正规金融需要在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和相关法律规章的严格约束,正规金融行为呈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模化等特征,因此正规金融体系比民间金融体系更为健全完善,正规金融市场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匹配效率更高,所以正规金融具有较低的利率成本、较小的金融风险和较高的安全性。针对正规金融的严格监管在全力杜绝风险的同时也将大量资质不足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而这些中小企业为实体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温州。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和现实条件所迫,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取资金支持,阻碍其生产经营,甚至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即使是一些优质的中小企业也难以幸免于难。所以正规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要差于现代金融,并导致如今的信贷结构扭曲问题越发严重,闲置资金过多,资金短缺现象又十分普遍,正规金融在疏通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趋向平衡上的表现较差。民间金融游离于严格监管之外,其覆盖面比正规金融广泛,为边缘需求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补充了正规金融的缺漏。但是民间金融不公开不透明,信息匹配困难,缺乏必要监管和约束,信用风险偏高,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成本过高、安全性不足,抑制了民间金融高效地发挥资金配置功能。民间金融阳光化实质上就是民间金融向现代金融的升级转型。我们首先要理清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意义在哪,目的是解决什么问题。当前民间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利率成本过高、风险过大,导致资金配置效率较低,无法有效补充正规金融的缺漏。民间金融交易主要在地下进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较为严重,交易双方或多或少都怀有投机动机,缺少信息公开与共享平台,信息搜集和交易匹配要比正规金融困难很多,这就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间借贷利率要高出正规金融市场利率很多。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缺少正规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缺乏金融监管部门的必要监管,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及约束,使得民间金融的事前金融风险排查和事后金融风险处置能力较弱,民间金融的整体风险应对能力有待加强。只有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和金融工具进一步多元化、专业化、系统化,才能有效解决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使得民间金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配置上的优势,对正规金融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推动民间金融向现代金融的转型速度进一步加快。
三、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进展
温州民间金融十分活跃,民间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运营规模庞大,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已经形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温州模式”。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必要约束,温州民间金融规模恶性增长,借贷关系错综复杂,乃至个别信用违约就能引致担保链断裂和流动性紧缺,进而导致爆发严重的信用危机和金融危机。自2012年3月国务院启动温州金融改革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在迈向阳光化、正规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上取得了诸多成果,温州的金融环境得到了显著优化,民间金融开始接受更多的规范化监管,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1.温州金融改革的举措和成效。规范民间金融组织,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2014年3月1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一举措有助于规范温州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包括民间资本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范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直接融资效率。设立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能有效解决民间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交易双方的匹配速度和效率,促进交易成本的降低。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登记注册平台和信息公开平台,它的设立推动了民间金融的公开透明,有利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温州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被很多地方学习,产生了一定的正向溢出效应,根据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6月共有15个省和自治区设立了7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借贷双方一旦遇到借贷纠纷,便可通过服务中心寻找解决纠纷的证据支持。金融监管当局在处理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时,也可以通过在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登记备案寻找证据支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加强与商务局、经信委等单位的合作,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由温州市金融办等单位牵头,从公安、法院、银监、财税等11个相关部门抽调人手成立了金融风险处置办,强化了温州市处理金融风险事件的整体协动性;市公安局组建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设立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以解决民事金融纠纷案件。2013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首创合理监管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银行及民间债务涉及面广、处置难的问题。完善征信体系,提升企业信用水平,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温州征信系统纳入了13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村镇银行和所有在温商业银行,而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也引入了征信服务。同时推动温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温州市征信综合数据查询平台和人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使用。征信服务在金融机构间的共享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金融机构搜集信息的成本,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民间金融有序发展。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在温州地区的建立与发展,引导地方企业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温州民营企业多采用家族管理制,企业文化理念和经营管理方法比较落后,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较为混乱,扼杀了企业的成长潜力,以至于很难通过正规金融获取资金支持,但民间融资渠道成本过高,只会让本已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温州市政府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两方面好处: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股份制改造,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市场监督,促进企业资质的提升;直接融资成本较低,依靠资本市场庞大而复杂精细的运作机制,能妥善处理风险问题。对于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温州市政府会给予100万元的奖金。2014年有223家温州当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快速弥补了温州缺乏上市公司的短板。2.存在的问题。针对温州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依然存在较多漏洞,各管理部门的职能既有所重叠又留有空白,导致金融监管当局工作效率下降,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的空间依旧存在。目前行使职能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比如金融办负责管理小贷公司,工商局负责管理典当行,经信委负责管理P2P,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主体,对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与协调难以进行,一旦出现问题,各部门容易相互推诿责任,使得温州在防范和处置总体风险方面的能力相对偏弱。温州民间金融在阳光化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如何保证新设制度和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新设法律规章能否有效保障民间金融交易双方的权益,新设监管体制能否尽可能的涵盖民间金融的方方面面,同时又不能制约民间金融的积极性,如何保证阳光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对民间金融的监管要到位而不是繁杂,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设立的初衷是鼓励民间借贷行为主动登记备案,促进民间金融公开透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既能提高民间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降低民间金融的成本,又能方便监管部门掌握民间金融的市场动向,从整体上预防和把控金融风险。但现实与预期差距较大,在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累计额只占温州民间借贷总额的很小部分,因为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主体本身就不愿接受公开。在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过程中,应增强阳光化对民间金融行为人的吸引力,为主动登记备案的借贷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优惠和税收优惠等。
四、对于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建议
一旦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概念梳理清晰,我们就有了民间金融阳光化的目标,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并及时落实。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是区域性金融体系升级转型的过程,推动阳光化需要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着手。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内在方面是指温州民间金融的自我规范,以此提高民间金融的资金配置效率和降低风险。温州民间金融机构如小贷公司、典当行、P2P等应该积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吸纳金融行业人才,推动组织机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金融资金配置效率的问题。同时,温州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民间金融行业自律水平。温州市政府在推动阳光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民间金融组织成立公共服务平台,如现在已经存在的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升级转型为正规金融组织和机构,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交易信息尽量公开透明,让公共服务平台能够容纳更多的民间金融活动,吸收更多的民间金融信息,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统一和规范,提升民间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外在方面是指依靠外部力量(如政府、市场)规范温州民间金融。首先,作为全国范围内民间金融改革的排头兵,温州市政府应该努力争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给予其在法律规章和体制机制建设上的特殊性,保证相关政策对温州民间金融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一般性政策对温州民间金融阳光化推进速度的约束性,使得温州在阳光化过程中将精力更多的放在解决实际问题而非如何冲破陈旧的制度束缚。然后,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温州民间金融体系,保障民间金融主体权益的同时严惩违法犯罪活动。当前,温州市政府委派不同监管部门对相应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还应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促进温州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化零为整,提高对风险的整体把控和处置能力。最后,应加快完善温州市征信制度,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提高对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和信息搜寻成本,提高温州民间金融的运作效率和安全性。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的疏导与平衡是民间金融在阳光化进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民间金融实现阳光化后需要去解决的经济问题。一方面社会闲置资金较多,另一方面社会融资需求又得不到有效满足,资金融通渠道的疏导是民间金融转型的任务和目标,这也需要在接下来的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中不断尝试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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