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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税收监管范文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因素,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因此,要全面加强税收的管理,中小企业应该对税收进行有效的控制,降低税收负担,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 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 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在税收管理中,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内容[1],企业不能够单单依靠税收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收金额,还要让企业的业绩有所增长,在这个基础上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强烈要求财务会计人员熟悉精准的财务制度和相关的税收政策,只有这样会计人员才会完成企业的计税工作,同时,财务会计人员还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
(三)合理利用国家政策。为了让经济政策能够全面落实,国家出台了优惠的税收政策[2],这些政策的出台,给企业投资全新的技术产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同时,在税收的政策上,国家还对第三产业的发展给予了强烈的支持,实际上,国家对不同的行业都给出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在企业进行投资之前,要对国家的政策进行了解,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 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当前,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仰仗于自身资产和民间融资,一般情况下,融资的规模风险较大,中小企业时常发生因资金不足而出现破产的现象,类似于这种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使得银行不允许借贷,所以,应该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使融资问题得到解决,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的全部精力是将资源投放到生产和销售中,对财务管理的工作完全忽略掉,有一部分企业还会把自家人安排进公司,担任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由于他们没有专业的财务知识,使得他们不能够有效地对财务进行良好的控制,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 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企业对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使得财务管理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3],造成部分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没有章法可循,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使许多企业在记账的时候都是随便在本子上记,很多时候,为了应付工商部门的检查,企业还会做几套假账,长此以往,给企业资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 融资能力差。随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先天性的问题也就接踵而来,由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管理手段也相对落后,小企业也没有可依靠的担保对象,所以,贷款是很难的,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四) 财务控制薄弱。现阶段,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太过混乱,由于缺乏收款的管理经验,使得很多外帐收不回来,给中小企业的存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 分析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内外原因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表现大同小异,造成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因素诸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大点:
(一) 内部原因
1、家族式的管理导致内部管理混乱、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在管理上都忽视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不仅如此,还有很多企业采用的是家族式的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内部管理人员不能够吸收家族以外的优秀人员加入,使企业财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2、会计核算不健全。会计核算是企业税收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4]。现阶段,部分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使得企业内部人员不惜违反财务制度,作假账甚至逃避国家税收。会计核算中许多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不到准确的验证,这同样给税务管理带来了难题。
(二)外部原因
1、现行政策因地区不同差异较大。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企业政策都以通知、补充等形式公布,这种公布的方式太过随意,使得税收政策在不同的地区所表现的形式也不相同。
2、征收管理模式不能及时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而变化。部分税务机构征收、检验税收的方式过于简单,造成了纳税款与实际纳税款差距较大,这种验收方式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建立制度的积极性。
3、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服务意识薄弱。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税收方面的工作时,都秉着“重大轻小”的服务概念,使纳税服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在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核心内容,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要想实现企业的全面发展,应该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最重要的是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税收管理的认识,还要安排专案人员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税收管理的水平。
(二) 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5],在大部分企业中,税收管理人员对其掌管的内容不够明确,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也不了解,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因此,管理者应该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应该根据税收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定期地对工作人员培训,从而达到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目的。除此之外,财务税收管理人员还要树立良好的学习意识,使自己充分地了解税收管理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三) 完善税收工作流程。部分企业在进行税收管理的工作时比较混乱,没有条理,缺乏一定的工作流程。所以,要制定一套合理的税收工作流程,使企业的管理者能够随时随地地了解企业的状况,还能够有效地防范企业在经营时出现的税收风险。
(四)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要定期公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使其具有自我约束力,自觉纳税、依法纳税,同时还要为中小企业积极的推广各种优质服务,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如何加强税收监管范文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分支机构全体创造的,是由各机构生产要素直接提供的,各区域理应按照各自对所得税贡献大小按比例取得税收收入,各分支机构所在区域政府均应享有税收收益权。而按照新法规定的所得税分享体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自动汇总计算纳税,必然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在我国,由于经营组织的总机构往往位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法人分支机构往往分布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法人所得税制度下,原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税收利益将不可避免地流入总机构所在地,造成欠发达地区税收权益的流失,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新税法的平衡功能
以中国烟草总公司大连市公司为例,根据新的文件精神,总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比例发生变化,该公司下设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机构预计分摊所得额2830万元,充分保障了地方财政利益,缓解了新法下税收收入从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单向转移问题。可见,这一税收利益平衡机制,基本解决了非法人营业机构实现税款跨区转移对于收入实现地和法人企业所在地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问题:50%的预缴比例基本能够保证地方政府为分支机构在本地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的必需的交通、安全、水、电、气、等公共产品成本开支,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的财政利益获得了保障。但与此同时,该分配方案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总分支机构所地在税收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及非法人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收监管弱化问题。
从纳税人角度分析,在新分配体制下,分支机构集中的云南、陕西、新疆、内蒙古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确可以保留相当规模的税收收入,但对于总机构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却又势必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出,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流出压力陡增,同样会产生税收利益的重新转移和分配问题。同时,若总机构仅下设一两个分支机构,则势必占用总机构所在地资金,造成新的资金占用问题。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看,我国一直实行着税源充足的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的税收收入转移制度,从这一角度出发,经济发达地区税收收入的流出恰好实现了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目标,从税收制度角度解决了财政利益分配问题。
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缺失
但从税收征管角度分析,新办法将弱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征管。在新办法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仅仅有权力限约束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经营收入和资产总额三个涉税要素,而对于其收入、本成、费用其他征管因素,税务机关因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营业机构而无权要求其进行纳税申报,对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应税收入的申报是否合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否准确等,均无法确认。
既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亦无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和征补税款等税收征管,十分不利于税源监控,弱化了就地监管。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管户迅猛增加、纳税遵从度不高、税款流失率居高不下的纳税环境下,欠缺了各级税务机关对非法人营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法人企业应纳税款的账务核算和申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都将难以得到保证。在税收管理弱化的前提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总机构是否如实、及时、准确地分配税款,发现漏缴税款又无法就地补税,税务机关在某种意义上变成了单纯组织财政收入的工具,对非法人营业机构所得税征收监管力度大大弱化,无法履行和发挥税收机关实现税收应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需强化税收监管体制
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衡量新企业所得税法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关键在于税款是否应收尽收。因此,对非法人营业机构所得税的管理,既要考虑如何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也要考虑如何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组织收入、支持税务机关工作的积极性。
借鉴国际经验,参考国内环境,在现有的政策背景下,化解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安排尽快开发操作性较强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平台,将全国范围内的总分支机构的一、二级机构的纳税申报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在税务系统内实现资源共享,供各省税务机关使用。通过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动,堵塞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第二,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区域之间分配应在税收环节进行,而不应放在财政环节。平衡地方税收利益、化解区域性税收利益分配矛盾的关键,在于区域之间的横向税收分配。
第三,要彻底合理、高效解决税款跨区转移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应选择非法人营业机构和法人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征管、非法人营业机构税务机关分级征收管理的方案。
如何加强税收监管范文3
论文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如何加强税收监管范文4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如何加强税收监管范文5
关键词:社会财富 分配 公平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07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也逐渐扩大。贫富差距加大带来的诸多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问题,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财富总量增大,国家日益强大,民众生活日益改善,但人均财富悬殊大,并未给老百姓带来幸福感。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众所周知,即贫富之间收^差距多年来在不断扩大。那么,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收入差距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以及产生的原因呢?
长期的城乡分割结构导致城乡之间资源分配不公,农民和市民享有的资源和发展机会不平等,收入差距逐步扩大。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是防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反哺,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是解决城乡收入差距的根本。
不同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我国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扩大了地区收入差距。要解决地区收入差距,关键要促进中西部经济增长,除了加快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中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上的倾斜之外,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化建设更为重要。 税收监管不到位,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的“盲区”,该收的收不上,不该收的“挖地三尺”。如今的富人收入高,可缴纳的税并不多,许多都靠人事资源和关系偷逃税款,由此进一步增加其财富集聚的速度。而本应获得税收支持的中小企业和小商贩,却被迫课以重税,不合理的税赋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企业员工的收入增长、福利增长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从而进一步拉大了中小企业员工与国有大企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削弱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工资增长的能力。这无疑导致了且前富者越富,穷者愈穷,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税收杠杆本应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现在却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加剧了贫富分化,这种“逆向调节”的副作用必须尽快得到扭转。
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非法收入也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仇富”的本质是“仇腐”,是对腐败的仇恨。一部分人利用职务之便甚至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拿了不该拿的钱,贪污、腐败等非法收入是群众意见最大的,也是最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未来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会严重受阻,构建和谐社会也将会面临许多严重问题和矛盾。
行业垄断也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另一重要原因。相当一部分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依靠垄断地位获得过高收人,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倍到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更大。我国的很多高收入行业,之所以有很高的收入,并不是因为这一行业对于社会的贡献有多大,而是因为这些行业手中掌握的特殊的优质资源。 依赖于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造成收入悬殊的同时,也在人们心里划上了一道深深的鸿沟。社会存在行业收入差距无法避免,但是这种差距一方面要确保是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另一方面要有一个合理的尺度。而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这无疑令人深感担忧。因此,打破垄断。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势在必行。
当然,收入差距并不完全是分配不公造成的。其中也有由于个人能力大小、努力程度不同、贡献高低造成的差距,这种差距是必然的、应该的,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那些不合理、不合法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才是分配不公的表现。
分析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那么该如何切实减小收入差距呢?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改革是一个重要方面。国家要加强宏观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的调控,使不同区域达到协调均衡发展;努力改善农村农民的经济现状。落实好惠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加大税收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逃税行为,调整现有的税收政策,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和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严厉打击那些无视党纪国法,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抚平人民心里的创伤;逐步消除行业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该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格局,而我国则是低收入者占多数的局面。因此必须想方设法地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时,现场爆发出热烈的掌声。总书记的话既切中了分配不公问题的要害,又指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必须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收人,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劳动者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让“流汗的人不流泪,出力的人不吃亏”,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
总理说过这样一段话: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么注定它是不公平的,这个社会也是不稳定的,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分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把做大社会财富这个“蛋糕”看作是政府的责任,那么,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那就是政府的良知。
如何加强税收监管范文6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