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的地位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计法的地位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计法的地位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1

关键词:地铁单位;会计;权责发生制;运行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比较快,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重点也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倾向社会公共产品服务。针对这种转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单位财政管理体制,加速改革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存在一定的不足,权责发生制的引进,是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对于地铁单位而言,在财务管理中落实权责发生制具有一定必要性。

一、对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通常情况下,财务会计会针对相关重要信息进行记录和统计,涉及信息采集、数据输入、加工转换、数据输出等工作,而权责发生制以及收付实现制则是具体针对政府职能行使情况的一种确认制定。如表1为事业单位一般收入纳税明细表,表2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事业单位收入纳税明细表。收付实现制作为一种确认制度,其确认对象是现金收支状态,而所谓的现金是相应事件发生时期的收入总和,所以现金花费对于事件中的支出有一定影响,而收益则是指现金收支的净增长金额。以往在收付实现制中,主要由财务会计来对现金收支及其事由记录和统计。在具体统计中,花费即为支出部分,收入则是以现金形式来统计。这样的统计模式下,没有将现金之外的收支事项纳入进来,实际上是不完全的统计。但是引入权责发生制,就可以有效避免这种不足,这一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可以对现金流进行统计,也可以统计非现金流。引入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会计在进行统计中将本期所有收到的资金统计起来,而对于没有实时到账的款项,也会统计进来;而针对本期需要承担的支出,即使是当期需要支出还没有支出的款项,也全部作为本期支出款项统计。这种会计统计制度可以对政府的财政管理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可以防止政府管理者在岗位变动上出现的一系列交接问题,防止矛盾纠纷出现,还可以通过及时将这些信息披露,为政府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二、权责发生制在地铁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优势

会计核算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生成具体数据报告。首先,结合具体项目设定具体会计账户,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构建的第一步,也是整个会计系统的基础部分。事业单位要结合立项项目来设立具体会计账户,确保核算项目基础牢固。第二,科学确定会计科目。在进行会计账户设置后,需要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为参照,以事业单位自身的核算以及财务管理现实为依据,来进行会计科目确定,记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经济业务,确保清楚明了,信息可靠。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其反映的具体经济内容确保设置的差异性,针对地铁建设项目,核算关键是成本,一般需要以《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为会计科目制定的主要参考标准和依据,针对其中的待摊投资项目,下设二级、三级核算科目,最后再进行明细的计算。第三,开展成本计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本投资一般比较大,所以需要在建设期间,结合项目初步设计中的概算清单,对应会计科目开展成本归集和明细核算。相应成本计算需要按照计量来支付,确保每个对象都记录在案,避免疏漏。第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是经济活动和经营状况的重要体现。需要以《会计准则》为基础,将会计科目按照计量和核算的数据来填写。

(一)改革要求单位做好精准的成本核算

收付实现制中,收入和支出标准是现金,可以有效地将会计信息呈现出来,提升相关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相对而言,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是否发生为核算标准,针对是否进行现金收付不重视,这就能够有效将单位成本和收入对比,这样可以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能够有效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

实施权责发生制,可以对地铁单位的债务、支出以及收入中应该进行但是实际没有执行的流动资金情况进行呈现,这样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才是可靠的,最能反映真实情况,这样针对地铁单位整体财务情况才能更全面的呈现。应用权责发生制,能够将单位长期以来的隐性资产和债务都呈现出来,这对于地铁单位的内部管理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三)市场化需要单位会计实施权责发生制

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加速,地铁单位的经营性质出现了一定改变,增加了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而按照原有体制,针对已经实现事业单位化管理的部分一般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实施,在会计工作中,需要结合不同管理部门来开展相应会计核算管理工作,让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现阶段的市场发展要求相统一,切实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效率提升。现阶段,地铁单位的市场化趋势越来越突出,需要会计信息保持一定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会计信息的信度。企事业单位改革加速,对应的管理体制以及业务手段也更加商业化,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前提和基础,将实际市场需要作为主要依据,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很有必要。

三、地铁单位会计中应用权责发生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推行配套制度

以往在核算工作开展中,主要应用收付实现制,因为收付实现制的操作相对单一,手续也比较简单,所以应用比较多,而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这一制度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债权发生制在单位会计中应用,需要有相关法规条款来对权责发生进行界定,对相应会计科目、会计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权责发生制能够有效应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经济业务涉及的部门比较多,缺乏完善的推行制度约束,很难确保相关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因为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所以目前在地铁单位中,权责发生制无法有效推进。

(二)缺乏明确的权责发生制具体核算应用

在地铁单位会计中应用权责发生制,需要针对收入费用、固定资产、债务债权等业务核算确定详细的方法,完善相关核算规定。相关地铁单位之间以及核算业务中如果缺乏统一核算方法,那么在相应业务核算中,只是单一的应用权责发生制,或者是通过人为来进行核算,这样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加上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应用,债权核算处理上,对权责发生对应的会计主体不够清楚,相关单位之间的会计报表产生的会计信息也不统一,这些都会导致政府决策部门的工作难度增加。

(三)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权责发生制实施起来要比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复杂得多,但是权责发生制的优势非常明显,是新时期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必然途径。但是要顺利推行权责发生制,实际上是对单位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权责发生制中,涉及的会计种类很多,包含固定资产核算、债权债务核算、收入和费用确认等,这比一般的收付实现制要求更高的。现阶段,地铁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导致两种核算制度的混淆,这样会导致单位财务信息不准确,严重的会导致财务信息虚假的情况。如果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权责发生模糊,是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的,这些在单位的财务报表上,主要是通过固定资产增加来表示,但是实际上固定资产并没有增加,这样就导致单位的损失。

四、地铁单位会计权责发生制推行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相关制度,提供有效保障

在地铁单位相关采购业务开展中,会涉及一定的跨年支付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单位在采购核算中,需要针对已经发生的采购费进行记录,纳入本会计期间,而不应该等到现金支付时才进行核算记账。而在地铁单位的规定资产采购中,需要将购置资产的成本直接纳入当期支出中,如果相应固定资产价值不能准确的体现,在长期过程中不计提折旧,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虚扣折旧问题出现。现阶段,单位会计核算中设置的预付款项、应付款项等核算科目主要是针对经营性业务来说的,非经营性业务不包括在内,因此,地铁单位在核算中也往往只针对经营性业务,在使用权责发生制后,需要将非经营性业务中的应收却没有收到、应该支出而没有支出的部分都记录在内,这样可以确保对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精准核算。

(二)加速改革完善,提升财务管理效益

地区政府财政厅要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将此项制度改革任务进行明确划分:改革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监督和备案,建立健全审计和公开制度体系;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和应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监督考核体系。推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有利于全面、准确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为开展信用评级、加强资产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持续发展。

(三)强化人才培训,提升制定应用实施水平

新时期,《政府会计制度》要深化改革,为大众呈现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精确科学的财务信息,必须要重视权责发生制在政府财务报告中的有效应用,确保政府部门和单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地铁单位要重视解决现阶段财务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认识不清的问题,就部门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含义、主要内容、主体范围及编报流程与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就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政府财政经济状况的撰写方法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的撰写方法进行了讲解。针对财务会计人员,要积极组织他们开展培训,培训主要内容:1.布置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明确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要求;2.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业务知识讲解;3.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操作演示讲解。通过有效培训,就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方法、注意事项及软件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详细讲解。通过学习让地铁单位财务人员全面掌握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重点、难点和编制方法、要求,为顺利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结语

通过分析得知,当前地铁单位会计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引进现代权责发生制有着明显优势,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有一些问题,所以地铁单位会计管理人员必须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效益,确保地铁单位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敏.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背景下高校后勤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以某高校为例[J].中国总会计师,2021(12):139–141.

[2]张彦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与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地方财政视角[J].商业会计,2021(23):104–106.

[3]李朝芳.基于信息流的存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机制研究——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为契机[J].财会通讯,2021(21):17–20+141.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2

【关键词】 低场MRI;单次激发技术;伪影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危重患者在行MR检查时不能配合检查,甚至失去意识、躁动,造成图像质量下降。常规SE-TWI、TSE-TWI以及 FLASH序列因为扫描时间较长,即使采取减少采集次数、缩小矩阵等方法,仍不能得到理想图像,严重者甚至导致检查失败。为了满足病人的检查及诊断要求,在低场机使用单次激发(SSFSE),能够完成危重病人的检查,并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磁共振诊断图像。本文旨在比较SSFSET2WI序列和常规 FSET2WI序列在不配合患者中的应用,并对两种扫描技术消除运动伪影和改善图像质量进行评价。

临床材料

1. 材料与设备 选35例危重不配合病人,其中男24例,女11例,年龄49-70岁,平均51岁,先进行常规FSET2WI序列扫描,图像模糊时,为了满足病人的检查及诊断要求,在征求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再采取快速扫描SSFSE序列。选用飞利浦Marconi proview0.23TMR磁共振仪。

2.扫描参数 SSFSE轴位TR/TE:32000/130;层厚6.0MM;FOV270×270;激励次数2次;时间1分02秒;回波链(ETL)144;带宽49.4KHZ ;FSET2WI:TR/TE:5000/85;层厚6.0MM;FOV256×256;激励次数3次;时间4分08秒。回波链(ETL)16; 带宽29.3KHZ.

3.图像分析 由高年资的影像科医师观察图像的运动伪影状况并对其图像质量进行评价,图像伪影判断标准为有无观察到明显的伪影和运动导致图像的模糊感,共分三级;一级无运动伪影;二级中度运动伪影;三级严重运动伪影;比较两种技术所显示病灶的能力及清晰度,最后评价两种技术对消除运动伪影、改善图像质量及显示病变的能力及清晰度,将评判结果进行统计学处理(ridit分析和x2检验),认为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

结 果

1.快速SSFSE较常规FSE出现伪影少(表1)

35例危重病人常规FSE序列有21例出现严重运动伪影,完全不符合诊断要求,14例基本满足诊断要求;而SSFSE序列仅有2例不符合诊断要求,10例基本满足要求,23例得到满意的图像,符合诊断要求。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

2.两序列对35例77个脑部病灶检出比较(表2)

SSFSE序列诊断出70个漏诊7个;FSE序列检出36个、漏诊41个;SSFSE与FSE序列相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讨 论

磁共振成像应用临床以来,由于无辐射危害,对比分辨率高等优势,已成了众多医学影像技术中及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其成像时间长对不配合患者来说到一副满足诊断要求的MR图像是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难题,需要技术人员灵活应用MR各序列、参数,缩短成像时间。

1.在MR检查时,由于患者的运动可以在图像上造成伪影,使图像模糊,质量下降,影响诊断,但在低场机中,克服这些运动伪影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改变参数,尽量缩短检查时间,减少运动伪影的发生率。

2.影像成像时间是Ny(相位编码数)×TR(重复时间)×NEX(平均次数),这也就是填充K空间的时间,因此缩短成像时间就是考虑如何缩短填充K空间的时间。对此有三种方式:第一,缩短TR;主要表现为梯度回波;第二,减少相位编码次数;如半数傅立叶采集技术和“匙孔“技术等;第三,一次TR同时填充K空间的多条线,如回波平面成像EPI技术、螺旋桨技术等[2]。

3.快速自旋回波序列FSE FSE序列是在SE序列的基础上采用多个180°重聚脉冲,使得一次TR同时填充K空间的多条线,那么序列所需重复执行的次数也即TR重复次数明显减少,从而加快成像时间[3]。尽管FSE序列比SE序列成像速度有所加快,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低场MR机中,对一些危重患者,因其自控能力差,不能保持相对较长的身体禁止状态,其扫描时间仍偏长,容易造成难以克服的运动伪影,从而影像图像质量(图1)。

4.单次激发快速SSFSE序列 与常规FSE序列相比有以下特点:(1) 它是一次90°脉冲激发后,利用连续的180°脉冲采集了K空间所需要的所有回波信号,即一次90°脉冲后完成了K空间的填充。(2)更短的回波间隔时间(ES),由于回波链很长,为了保证回波链中后面的回波有一定的信号,回波链的ES很短。(3)由于是单次激发,所以该序列不存在TR的概念,因为该序列90°激发前所有组织的宏观纵观磁化矢量都处于平衡状态(即最大)实际上TR为无穷大,所以没有T1饱和效应,标准的FSE序列TR一般为2000-6000ms,因此对于脑脊液等长T1组织仍有一定的饱和效应。(4)成像时间很短,每帧图像仅需屏气4s,无呼吸伪影产生;(5)单体素直接成像,在任意平面上均有相同的空间分辨率[4]。(6)由于ETL很长,回波链中大部分回波的TE较长,因此SSFSE得到的T2WI的权重比较重。由于回波链太长,图像的模糊效应明显(图2)。(7)脂肪组织信号偏高和软组织T2对比度差。(8)人体内能量沉积减少,SAR明显升高[5]。

图1、2 为同一病人,图1常规FSE序列可见图像有运动伪影,右侧病变显示不清 图2 为单次激发SSFFSE序列运动伪影得到抑制,右侧病变显示清晰,符合诊断要求

SSFSE序列由于使用短的回波间隔时间,我们将接受带宽设置到最大49.4KHZ,带宽的增大带来的不良作用是图像信噪比下降。另外ETL=144很长(常规FSE序列ETL=16),虽有效减少了扫描时间,但也会导致K空间每行数据间的T2衰减差异加大,这意味着K空间相邻数据点之间出现错误,使图像较FSE模糊。ETL末尾回波信号已显著衰减,使图像信噪比下降[6],所以该序列不能完全取代FSE序列,只能作为危重患者的检查方法补充。

参考文献

1. 蒋进强.真实稳态进动快速成像序列在超急性期脑血管意外鉴别诊断中的应用[J].中国CT和MRI杂志,2006,1(1):55-56.

2. 周康荣,陈祖望.体部磁共振成像[M] 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9.

3. 戈明媚,刘志钦,王秋良,等.磁共振propeller技术消除伪影的临床应用 放射学实践[J],2006,8(21):844-846.

4.刘进才,李劲松,肖立才,等.SSFSE-MRCP对肝外胆管梗阻疾病的诊断价值.[J]中国CT和MRI杂志,2005,1,(1):44- 46.

5. 杨正汉,冯逢.磁共振成像技术指南[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82- 83.

6. 韩鸿宾,临床磁共振成像序列设计与应用[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7,10:99-100

3.快速自旋回波序列FSE FSE序列是在SE序列的基础上采用多个180°重聚脉冲,使得一次TR同时填充K空间的多条线,那么序列所需重复执行的次数也即TR重复次数明显减少,从而加快成像时间[3]。尽管FSE序列比SE序列成像速度有所加快,但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低场MR机中,对一些危重患者,因其自控能力差,不能保持相对较长的身体禁止状态,其扫描时间仍偏长,容易造成难以克服的运动伪影,从而影像图像质量(图1)。

4.单次激发快速SSFSE序列 与常规FSE序列相比有以下特点:(1) 它是一次90°脉冲激发后,利用连续的180°脉冲采集了K空间所需要的所有回波信号,即一次90°脉冲后完成了K空间的填充。(2)更短的回波间隔时间(ES),由于回波链很长,为了保证回波链中后面的回波有一定的信号,回波链的ES很短。(3)由于是单次激发,所以该序列不存在TR的概念,因为该序列90°激发前所有组织的宏观纵观磁化矢量都处于平衡状态(即最大)实际上TR为无穷大,所以没有T1饱和效应,标准的FSE序列TR一般为2000-6000ms,因此对于脑脊液等长T1组织仍有一定的饱和效应。(4)成像时间很短,每帧图像仅需屏气4s,无呼吸伪影产生;(5)单体素直接成像,在任意平面上均有相同的空间分辨率[4]。(6)由于ETL很长,回波链中大部分回波的TE较长,因此SSFSE得到的T2WI的权重比较重。由于回波链太长,图像的模糊效应明显(图2)。(7)脂肪组织信号偏高和软组织T2对比度差。(8)人体内能量沉积减少,SAR明显升高[5]。

图1、2 为同一病人,图1常规FSE序列可见图像有运动伪影,右侧病变显示不清 图2 为单次激发SSFFSE序列运动伪影得到抑制,右侧病变显示清晰,符合诊断要求

SSFSE序列由于使用短的回波间隔时间,我们将接受带宽设置到最大49.4KHZ,带宽的增大带来的不良作用是图像信噪比下降。另外ETL=144很长(常规FSE序列ETL=16),虽有效减少了扫描时间,但也会导致K空间每行数据间的T2衰减差异加大,这意味着K空间相邻数据点之间出现错误,使图像较FSE模糊。ETL末尾回波信号已显著衰减,使图像信噪比下降[6],所以该序列不能完全取代FSE序列,只能作为危重患者的检查方法补充。

参考文献

1. 蒋进强.真实稳态进动快速成像序列在超急性期脑血管意外鉴别诊断中的应用[J].中国CT和MRI杂志,2006,1(1):55-56.

2. 周康荣,陈祖望.体部磁共振成像[M] 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9.

3. 戈明媚,刘志钦,王秋良,等.磁共振propeller技术消除伪影的临床应用 放射学实践[J],2006,8(21):844-846.

4.刘进才,李劲松,肖立才,等.SSFSE-MRCP对肝外胆管梗阻疾病的诊断价值.[J]中国CT和MRI杂志,2005,1,(1):44- 46.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3

一、关于《会计法》涉及的单位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具体来说本条所规定的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各级国家机关在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中,必须依据《会计法》,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同时国家机关中相关职能部门如财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还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会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社会团体。指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它的会计事务,也必须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三)公司。当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依据其它法律法规还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公司。公司应该执行《会计法》,这是毫无疑问的。应该注意,《会计法》对公司、企业还有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从其业务特点出发的强调性的规定。

(四)企业。企业包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应该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五)事业单位。不进行生产经营,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的组织。事业单位处理会计事务,应执行《会计法》。现在,有些事业单位是按企业经营的,应该以企业来对待。

(六)其它组织。其他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它是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组织。这类非法人团体如果发生会计事务,也要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七)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适用《会计法》。但是由于个体工商户具有经营规模小的特点,需要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依法制定具体的办法。

二、有关职能人员

职能人员指在《会计法》规范的行为中承担一定法定义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新修订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将单位负责人放在了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地位。这是需要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的。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三)业务人员。如采购、保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执行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四)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五)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从投资者的立场,为了保护国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六)审批人员。现实中的审批人员,往往是企业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的授权(委托)批准财务活动。其职务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承担。如果发生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个别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在履行职责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受奖励和处罚。

(九)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指不参与会计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的范围很广泛,但是他们都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4

    一、建立一套保护会计人员的法定程序  

    在当前情况下,建立一道保护会计人员的法定程序是有效实施 《会计法》的必要手段,是其配套法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负责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会计人员巴不是个别现象,建立一套保护会计人员的法定程序是有效实施《会计法》的必要手段。笔者希望通过制度设计便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在重要环节上透明化,使做假帐的事件有更多的机会暴露于司法机构和公众面前,或者说在有法不依状况下,希望借助司法机构和公众监督的威慑力,进一步抑制单位负责人做假帐的行为。  

    根据新《会计法》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先在一个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方有资格参加会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本程序暂从已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谈起。  

    对于已取得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根据劳动法规定应办理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便于财政部门掌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情况。当会计人员离职 (无论是辞职还是被辞退或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只要会计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均须进入该程序,由于该程序是为会计人员特设并有强制性的特点,为了与现行劳动仲裁争议程序相区别我们称它为会计人员离职强制仲裁程序。  

    该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会计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认为自己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发生过被用人单位强令、指使或授意“做假帐”的,自动向财政部门书面声明,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对自己的声明承担法律责任,该声明将作为会计人员在劳动部门办理退工手续的必要凭证之一。这样可以使那些遵守 《会计法》的企业和会计人员免予审查程序,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理退工手续的效率。同时,设定会计人员对自己的声明负法律责任,目的是便会计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双方恢复平等地位后可以履行告诉义务,防止会计人员因害怕涉诉或报复以及嫌麻烦心理等而发表不真实的声明。双方另有劳动争议的,按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二是会计人员未做上述声明的,即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 “用人单位与会计人员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否发生过强令、指便会计人员‘做假帐’”进行审查,在此问题上不适用调解结案方式 (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与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反侮)。虽然,调解是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该程序的目的在于审查用人单位遵守《会计法》情况,如适用调解,则失去了审查的意义。对于经仲裁庭调查取证做出“用人单位与会计人员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过强令、指使会计人员 ‘做假帐’”裁决的,仲裁庭应将此裁决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会计法》处理,对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对裁决 "用人单位与会计人员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发生过强令、指使会计人员 。做假帐"的,如属会计人员诬陷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可向法院另行起诉,追究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诽谤罪通常是 “告诉的才处理”),同时,将此裁决送财政部门备案,作为 “会计人员”职业操守情况记录在案。对于用人单位与会计人员均不负责的,将此裁决送财政部门备案,结束仲裁程序。本程序采取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对仲裁结果 “一裁终局”原则,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在上述裁决中又掺杂的其他劳动争议部分仍按普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二、通过立法倾斜补救会计人员作为特殊劳动群体的弱势地位  

    “法律的作用在于形成制衡关系”。“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不平等性为基础的一种制度的设计”,其目的在于对劳动者弱者地位予以补救,从而建立新的平衡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掌握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就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失当,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因此,在国家权力未介入之前,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国家来说,劳动力是宝贵的社会资源,必须充分保护,所以国家通过劳动法干预劳动关系,救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从而维持劳动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这就决定了劳动法中仍需保留强烈的公法因素 (运用国家权力而不是通过平等主体间的协商意思自治调整法律关系),国家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条件基准化”的调整原则,将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最起码的工作条件作为劳动基准明确规定于劳动法中,实质上就是 “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基准等法定内容,将劳动者的利益规定为主观义务”。“劳动基准法是要将全面管理变为一种倾斜立法,以法定内容限定约定内容”,通过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时、休假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用人单位可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应当注意到,会计人员作为劳动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需要得到的劳动保护与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保护内容存在一定差别,对会计人员来说,受到用人单位的主要侵害往往不在劳动基准内,而更可能是因受到单位负责人诸如强令、指示、暗示、胁迫实施违反 《会计法》的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对未来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恐惧。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规则尚未建全,执法水平落后,造成了在现行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基准外,又出现了用人单位与会计人员间地位不平等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失当。因此,对于会计人员有必要进行制度设计以补救其弱者地位,事实上,随着社会进步和对劳动者保护程度的提高,在劳动法中应考虑对劳动者精神损害的保护。  

    对于精神损害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而 “人格权不仅限于这四种权利,精神损害的形式是多样的,只要是受害人在非财产上价值上遭受到的损失造成受害人不能以金钱计算的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气和活力等均为其表现”。由于我国民法对精神赔偿范围的限制以及在赔偿金额上未明确规定,使得我国的民事审判中,法官在精神赔偿案件特别是《民法通则》第120条以外的情况的判决中,有着几乎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它反映出漠视精神损害社会观念。但是,会计人员作为特殊劳动群体,其精神损害问题必须给予足够关注。否则,不仅会计人员作为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将严重影响《会计法》的落实。  

    笔者之所以将会计人员的这套劳动保护程序设计为强制仲裁程序,而不遵循仲裁本身自愿选择是否进人仲裁程序的一般原则,是鉴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官官相卫”现象和“民告官绝无好下场”的社会心理深植于百姓心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如果上述劳动保护程序采取自愿原则,对于多数只是普通百姓的会计人员来说,一般不会选择进人此程序,主动 “招惹”单位负责人,那么,这套程序就形同虚设了。在现实中——存在会计人员因举报其所在单位违法行为之后再也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笔者特设计强制性仲裁程序,以减轻会计人员对违背我国当前的社会法制状况和社会公众的心理以及民族习俗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减少依法举报本单位不法行为而遭到各用人单位共同敌视所遭受的损失。尽管,笔者也知道这套强制程序,采取离职会计人员人人过关的方式会增加不少社会成本,但是,由于要改变当前的现实状况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不付出这样的社会成本,《会计法》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将会便我们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

    三、仲裁程序的特点有利干实现对会计人员的弱特地位补救  

    仲裁是人们在处理生活和经济往来中的纠纷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它的最基本的定义是 “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或方式”。在当今世界中,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替代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除民商事领域外,仲裁还广泛地用于其他方面,如我国常见的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5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会计人员基本问题

(一)会计人员的界定。会计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员等。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地位。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考察

(一)会计法律责任规定。1.行政责任。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规定在《会计法》的第六章。《会计法》主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会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如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了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等十种依《会计法》需受处罚的行为。会计人员如有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因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追究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1)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2)虚假会计资料、虚假会计报告。规定在《刑法》一百六十条到一百六十二条中,主要针对公司、企业中的会计造假行为。综观以上两个方面,可以得出会计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按承担的后果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主要形式:财政部门予以通告,或吊销从业执照,只有在达到一定情节或数额时时才会上升到刑罚角度处以刑事处罚。

(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足。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体现出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补充,民事责任不完善的现状的不合理性。同时正如上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之所以越来越普遍,与法律规定上的漏洞或缺陷等不足不无关系。

三、会计信息不实的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完善

(一)会计人员行政责任的完善。针对行政责任规范存在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力度问题,可作出如下调整方案:1.运用司法解释技术,解决不同会计行政法律规范间的矛盾。鉴于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内的冲突严重,我们可以采用司法解释技术,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依据不同类型会计法律规范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分别定位,同时考虑使其与其它相关的会计法律规范相协调,相配合,来据以阐释不同会计法律规范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不同会计法律规范间的冲突,维护会计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威性。2.不同监管部门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力图在规范制定和执法环节消灭行政责任竞合现象。会计行政立法时,不同的会计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注重立法公正、统一、科学。对于现存的《会计法》、《证券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不同监管主体同时罚款的情形,要依据法理上解决法律冲突所适用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等基本原则加以妥善解决。3.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刑侦处罚的威慑力。具体如提高罚额;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通告由行业内部扩至投资者等外部等。

会计法的地位范文6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工作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业务处理也日趋复杂,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会计监督中存在的弊端

1.会计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得会计人员不能有效的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会计监督不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机制、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在整个经济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与之配套的机制还未能建立和健全。针对所出现的经济活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办法。就国有企业来说,在企业的所有权尚未分离之前,会计人员兼有双重身份、他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同时又是企业的管理者。随着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会计隶属于企业,从而对企业的监督权就削弱了。此外,新《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能跟上。前年因造假而在证券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宁广厦”事件,它的发生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利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制裁,使得会计监督形同虚设。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

2.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失调。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现象经常发生。

3.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不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4.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观念有待加强。一般来说,企业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虽然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是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二、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违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大量增加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就无异于否定了《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

2.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

3.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的《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4.实行会计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才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5.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帐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的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使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