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程法律风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1
>> 铁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 铁路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管理控制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分析 浅谈工程总承包的风险防范 现代电力工程总承包风险的管理与应对研究 浅谈国际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及应对方式 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业应对国家风险的策略 铁路工程的风险管理解析 浅谈铁路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 关于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法律研究 浅谈铁路工程总价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财务风险管理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索赔风险规避 工程总承包中的招投标风险和对策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 解析市政路桥工程总承包的风险管理 电力工程总承包风险的研究 EPC工程总承包及风险管理 铁路建设中地下管线迁改总承包的风险管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1-01-10.
[2]商务部驻沙特阿拉伯王国使馆经商处.沙特将推行标准工作合同[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2011-07-19.
[4]Amgad T Husein.Construction and Projects in Saudi Arabia:Overview[J].Practical Law,2013,(14).
[5]Nael G.Bunni.What Has History Taught Us in ADR?Avoidance of Dispute[J].Arbitration,2015,(2).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2
由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工程复杂,并关系到国有资金投资、社会公益和公众安全。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设计能决定整个建设工程70%的成本,但是,建筑工程设计也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应借鉴BIM技术在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协同、信息传递作用和将工作量前移的思想,建立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法律体系,以推进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着眼于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分别从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防范权重占25%)、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权重占50%)和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权重占25%)三个阶段论述设计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2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预控
2.1发包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发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一方而调研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到工商局打印发包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互联网检索及请咨询公司调研发包人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合同履约能力;另一方而,检查设计合同是否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要授权书)签字。
2.2设计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设计不具有符合承接项目的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资质证书,包括设计人是否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和设计等级是否符合承揽项目要求,具体设计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3设计合规风险预控
设计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调研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用地性质、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发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依法应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项目设计投标风险预控
2.4.1招标信息正确性和响应风险预控
招标信息风险:因设计人获取设计招标信息不准确,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招标信息并准确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投标惯例,招标人在发出设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安排时间召开标前会议,解答和澄清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者设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疑问以书而形式寄给招标人,招标人汇集并研究后,作出统一的书而解答和澄清,并将解释、答复和澄清的书而文件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与原招标文件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风险:因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和标价未按原招标文件编制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导致设计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准确把握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审查标书是否完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设计投标合作风险预控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风险:因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条件,导致标书被宣布无效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前,应认真审查和筛选合作伙伴,着重审查合作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设计资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共同投标协议签订风险:因联合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并报送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联合体的投标被宣布废标或者无效,联合体成员间就共同投标事务发生争议和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详细具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约定共同投标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也可约定某一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共同投标合伙事务的执行。联合体应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风险:因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不能依法承接项目。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中标的,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合同的履行应由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若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联合体内部就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责任,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2.4.3设计投标人中途退出竞标的法律风险预控
设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内撤销投标,导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有权要求投标人赔偿。因投标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作为要约已经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该要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防范此风险,投标人如决定撤回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即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
3设计合同签订风险预控
3.1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等。2)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总图专业的设计,而涉及的玻璃幕墙、精装修、智能化、声学、舞台机械、舞台灯光、煤气、泛光立而照明、景观等专项设计,娱乐工艺、厨房工艺设计等特殊工艺设计,均需双方另议。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4)发包人将同一项目委托多个设计人的,应明确各设计人的设计范围与内容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设计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3.2设计依据和提供依据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不全而、不准确,或提供依据的责任不明确,给合同双方造成利益损害并带来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l)设计依据的名称、版本、内容要求、份数。2)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提供项目有关批文、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上述设计依据,则应明确约定相应费用。设计应提供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国外标准、规范,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原文和中文译本。此外,设计人应避免发包人将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或提供不准确、不完善的设计依据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3)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的时限。对于部分不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书而明确设计依据的条件如发生变化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同时根据各地对非法设计的认定条件,明确部分资料发包人最迟提供时间,否则有可能而临非法设计(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务、不提供咨询等)处罚。
3.3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设计周期应为相对周期,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周期,且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固定日期。2)约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明确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设计成果,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4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设计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设计人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或工程设计应获得某设计奖项。
3.5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防范此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成果形式、提交时间(应以上一阶段成果批准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为准)、地点、接收人。成果交付时应办理书而交接手续。
3.6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设计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定期参加重要的工程例会、解答业主咨询的技术问题和协助业主办理与设计相关报批手续),现场服务设计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设计费内的出差次数、天数和人数)等。
3.7工程设计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直接导致设计人经济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或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果是可调价,应明确调整标准、方式、程序等。设计费未包干的应约定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包含设计人员赴现场的旅差费标准、额度,超出约定标准、额度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服务费。2)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费百分比及时间节点,支付条件应合理。如第一笔支付款项约定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并明确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设计费;若发包人中途擅自终止合同,设计人除不退还定金外,发包人还应据实结算此外,各阶段设计费支付应约定为可控日期,避免约定审批通过后等支付条件;尾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巧%,且尽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应在竣工验收阶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
3.8设计变更与索赔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而形式通知设计。2)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3)设计变更产生的修改费用,通过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费,但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处修改两次及以上,则经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取修改设计费。4)设计变更索赔标准、方法与程序。
3.9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分包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非法分包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设计人不得将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分包;2)设计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3)设计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书而同意;4)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类似业绩;5)设计人应对分包设计成果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并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分包设计成果;6)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设计业务再分包;7)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9)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单位的,应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4设计合同履行风险预控
4.1设计依据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设计周期拖后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提供设计依据。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重要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建筑红线图钉桩图及电子文件、当地部门控制性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发包人确认并已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以及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使用要求等资料,发包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等,移交资料时双方应办理签字或盖章手续。
4.2工程设计进度风险预控
因设计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导致设计人违约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保证人力、物力,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内容、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设计进度风险。
4.3设计程序性文件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过程重要文件欠缺导致设计程序不合规,引起合同双方纠纷,设计人无法主张合法权利。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应收集好签字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方案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会议纪要写明同意该方案通过)、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方案设计确认单》(须对方案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扩初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扩初专家咨询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初步设计确认单》(须对扩初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规划条件通知书、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桩基招标图和桩基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建委备案书,签订补充设计合同以明确补充的权利和义务,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须签发、签收、存档。
4.4质量风险预控
4.4.1设计法定责任风险预控
因设计未尽法定责任导致设计质量问题,设计方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依据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绘制、校对和审核制度;明确各专业责任人,并建立设计保险制度。
4.4.2施工图交底不清风险预控
因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导致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将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向施工单位作详细技术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26日
一、发包人的概念及其承担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中有名的合同之一就是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在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即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一定的报酬,而承包人则负责将工程完成。简单来说,发包人指的就是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也就是“甲方”的角色。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承担着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商业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四种风险。社会风险指的是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比如说因为未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或者,建设项目受到影响,或者因为当地的治安状况太差导致出现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自然风险指的是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等自然因素导致发包人蒙受损失。自然条件是较为常见的影响因素,比如说在雨季或者在高温的夏季进行工程建设时,不良的外在环境会大大影响工程的进度。商业风险主要指的是发包人没有经济力量支持项目建设完成,也就是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发包人因为投资失利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资金不能流通,无法支持工程款项。这一情况下,一般工程将被拍卖。最后一项是法律风险,这一项是发包人最容易遇上同时相较于以上三种而言又是最容易防控的因素。下面进行详细叙述。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
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法律风险指的就是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发包人的行为与之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时,发包人就需要对这种违反了建设合同约定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包人没有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反而承担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的意义在于,首先发包人对于一个项目而言其影响非常大,因为他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之中,只要发包人对于法律风险的掌控一旦超过合理的范围之外,那么发包人就会对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对经营形式产生消极影响,只有当法律风险在一定的可控范围之内时,整个建筑业才会得到相应的发展。
三、防控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完善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能够让发包人通过前期的一些工作减少法律风险,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遵从完善内部的审批制度,让合同的签订符合标准的要求,这样就可以避免因为有人随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另外,还需要对于合同的文本进行保存,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任何阶段的合同都有存档,避免当意外发生的时候因为合同丢失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就是在履行合同的时候突发一些违约的事件,这时候就需要有条不紊地展开对策,防止损害继续扩大。
(二)建立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建立法律风险评估系统能够减少法律风险,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对一系列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已经识别出的法律风险,并且计算这些法律风险出现的概率,为能够具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事先提供了一些参考的依据,防患于未然,防止突发事件到来时手足无措现象的发生。
(三)掌握一些具体的防控方法。法律风险具体的防控方法包括:消极规避法、积极预防法、成本控制法以及风险转移法。消极规避法指的是因为担心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风险从而采用一些消极的措施避免风险产生。但是,虽然避免了风险产生,消极的解决措施也可能对于合同造成影响,所以一般不建议使用此种方案。例如,不与人签约等。积极预防法也就是积极地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比如,在签约之前调查对方的违约率,等等。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避免风险的发生。成本控制法就是把可能出现的风险纳入成本,损失发生的时候用利润抵消或者是建立专项的风险基金。风险转移法就是把承担风险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比如通过转让、保险等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最小,而且可以使利益最大化,所以此种方式被使用的最多。
四、小结
归根结底,发包人投资工程建设本身就是一项商业活动,势必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所以,发包人应当重视对于建设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积极开展法律风险估计、评价工作等,提前做好防范,及时化解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己方利益,因为这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崔h.发包人如何使用合同解除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J].法制与社会,2012.13.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4
[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分包;转包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自身显著特点。首先它是一个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材料采购、工程担保、施工、后期的工程保修以及工程的分包转包在内的复合合同;其次,作为合同标的的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多、质量要求高、受自然环境影响约束等特点。目前建设工程市场建设施工企业竞争激烈,从市场供需关系看,建设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作为承包人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也面临较多法律风险。本文拟分析承包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以期对承包人有所裨益。
一、合同主体资质的风险及防范
合同主体问题是涉及到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工程建设本身的特殊性,如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必须具有施工的相应资质。如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若未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该《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因承包人资质问题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来说,为避免因施工资质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就应在签约前确认自身相关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风险及防范
《合同法》第十六章设专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是十五种有名合同的一种。从法律属性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承包人和发包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主体,这和一方处于管理者地位而另一方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行政合同有明显区别。但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却通常处于不平等地位,承包人被迫接受合同中对己方不利的约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于承包人来说,下列条款应予以注意:
(一)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核心条款之一,但因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合同价款支付进度规定模糊、支付进度滞后或不规定发包人违反支付进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承包人应充分重视价款支付条款,积极争取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方式、支付进度及发包人违反支付进度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实践中,合同约定因承包人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金,承包人应积极争取对等的权利,约定发包人在违反支付进度约定时应对等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解决条款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发包人与当地仲裁及司法系统的良好关系,在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更倾向于选择由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庭或法院管辖。相反,承包人则应尽可能争取由承包人所在地仲裁庭或法院管辖。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时,可选择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法院诉讼。合同中不管是约定以仲裁还是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都要符合我国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应以明确的、无歧义的语言加以约定。尤其要避免或审或裁的模糊约定条款,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或审或裁的约定条款意味着仲裁约定无效,发生争议后只能进行诉讼而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则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争议将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意味着若承包人因受损害提起诉讼,则只能由发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承包人来说诉讼的成本及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合同重要条款缺失及表述不严谨的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合同范本,但合同范本的水平高低不同,不同程度存在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不明确、某些重要条款甚至核心条款缺失、合同表述不规范不严密等情况,甚至合同约定前后矛盾,导致出现争议时由于合同本身的原因使当事人各执一词。即便合同范本不存在上述问题,其作为参考文本也无法完全满足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情况,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某些条款或填写某些空白,而经办人员个人素质及责任心的差距也可能导致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表达不严谨、甚至前后矛盾。
为防止发生上述风险,承包人应一方面加强与发包人的共同协商,强化对合同范本的审查,不迷信所谓权威部门的合同范本,仔细研究拟采用的合同范本,及时提出并修改其中约定不明确甚至表达相互矛盾的条款。另一方面应加强经办人员专业培训,对合同范本有修改或填写的,应对合同各组成文件进行前后对照、详细分析检查,必要时请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审查,以免发生风险,笔者对这两种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及防范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发包人喜欢采用此种合同,除了结算简便的优点外,主要是希望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在此种合同中,承包人主要面临两种风险,笔者对这两种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一)价格风险及防范
1.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风险。
2.漏报项目的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的费用,任何工程漏报风险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市场变动风险。承包人在报价时必须对市场变化做充分的估计,减少因通货膨胀、供需变动或其他原因带来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量风险及防范
1.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
实践中,发包人通常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以便承包人据此投标报价。承包人必须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计算错误带来风险和损失。
2.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造成的风险。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很明显,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计算时未包含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项工程,即所谓的“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那么承包人将无法得到相应分项的工程款。但由于增项工程未在工程量表中列出,是否涉及工程设计的修改,应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并予以明确。
3.合同中对工程技术要求不清的风险。比如合同规定某设备应使用“最新技术”这种模糊表述,承包人将因无法确切把握发包人所要求的技术标准而面临风险。如果发包人技术标准要求包含有主观性要求,承包人应要求合同中的技术细节描述足够清晰,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主观性要求的约束性及客观性解释。
五、违法分包转包风险及防范
我国法律并非一律禁止分包转包。《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分包转包的情况,即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据此可知:
(一)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即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只有在将全部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时,才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合同法》第272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国建筑法也有与合同法上述关于分包转包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有鉴于此,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发包人也通常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转包分包做出限制性约定,承包人也应遵守合同约定,以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5
论文摘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三大价值目标的基本保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避免价值缩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进程不同阶段从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及法律风险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6
【关键词】煤矿;安全事故;致因;对策
1、引言
煤炭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保障国家的能源安全;煤炭产业为社会提供数百万个就业机会,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城市进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行业,尤其是对煤炭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煤炭产量达34.62亿吨,同比增长11.6%。2012年我国煤炭产量可能突破37.9亿吨。但我国的煤炭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通过近十年不断的努力,虽然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趋向好转,但是距人民的要求以及党和政府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距离仍然很大,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大及特大安全事故的频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2、煤矿事故致因因素
本文认为煤矿事故的形成涉及到多种因素,并非偶然形成的,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集中暴露。促使煤矿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员工素质、国家体制等。
(1)自然因素
煤层赋存的地质条件复杂多变。我国煤矿均为瓦斯矿,且超过90%为井下开采,井下作业环境恶劣,制约安全生产的环境因素众多。据不完全统计,44.4%的重点矿井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的矿井具有自然发火危险,87%的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且我国煤层大部分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此煤层的特点是地质构造复杂、透气性低、瓦斯含量高、开采前瓦斯难以抽放。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开采的自然条件越来越恶劣。自然因素是造成煤矿事故形成的客观因素。
(2)技术设备落后
煤矿安全技术是揭示井下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机理和发展变化规律,用于防治各种自然灾害的理论方法和应用技术[1]。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瓦斯预警技术、瓦斯抽放技术、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等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对煤岩动力学灾害的发生机理等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瓦斯抽放率较低,探测技术及资源勘查手段较为落后。井下设备较多为建井初期设备,难以适应现代生产要求,甚至建国初期设备仍在运行。虽近年来矿井安全设备得到了大幅的改善与提高,但较多矿井安全设施不达标,为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3)人才贫乏
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最关键的因素,设备要靠人来操作,制度要靠人来遵守,安全技术措施要靠人来实施,事故的隐患要靠人来排除和检查。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所有煤矿事故的发生都和人的行为有关。因此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提高安全意识成为最关键的问题。但煤矿生产工作危险、作业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造成愿意到煤矿长期工作的人才严重不足。由于煤矿生产的复杂性,因此这项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4)企业安全管理弱化
企业安全投入较少,一些领导对员工生命与国家财产的责任感缺乏,轻安全生产重经济效益的思想较为普遍。导致管理和责任制不到位。企业安全文化不健全,安全制度不完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能惩前毖后。企业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识。
(5)安全制度不完善
我国安全制度与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和执行不到位。最主要问题就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为了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安监总局出台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但现实执行中遭遇的阻力告诉我们,完善制度设计才能治理煤矿安全生产之本。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仍然存在,矿工与安监部门沟通较为困难;煤矿生产中的官煤勾结现象依然横行,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取缔或中止生产经营资格的措施强化监督。
3.建议及措施
(1)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我国安全制度及管理体制。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群众及第三方参与监督、员工遵规守纪”作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体制的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法律体系。使安全监察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
(2)积极进行煤矿企业领导员工的安全培训。实行对症下药,分别对三违员工、新员工、特殊工种员工、不同部门领导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领导及员工的健康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落实到人。
(3)加大对煤炭行业的投入,提高艰苦行业员工待遇,改善煤炭行业工作环境,对从事艰苦行业的人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行特殊政策,保证煤矿行业人才储备。
(4)引进先进的矿山安全设备,替换不达标煤矿的安全设备。建立井下逃生系统,避免事故发生。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