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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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

金融业研究范文1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51-03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邵国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J].经济师,2004(9).

[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玮.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取向[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飞,汪寿阳.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金融业研究范文2

【关键词】金融业 营改增 行业税负

一、引言

我国自1994年税改确立后,有关营改增的讨论就已开始,但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的难题,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故长期以来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等相关政策。国家在《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在部分生产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业,平行税制的执行会导致税负不公和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平新乔[1](2009)指出这种对中间投入的重复征税,会提高第三服务业的税负率;另一方面,程子健[2](2011)认为链条中断也会通过实际税负归宿的转嫁,影响其他行业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关于扩围改革后行业税负的变动,国内许多学者做了测算,胡怡建[3](2011)基于2007年投入产出表,利用行业核算账户法研究指出在10%适用税率下,金融业实缴税约下降200亿,服务业整体税负呈下降趋势。潘文轩[4](2012)通过计算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带来的“税率提高的增税效应”和“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综合分析产业税负变化,研究指出短期内税负会出现不平衡的波动,但长期中,税负基本呈现出下降的态势。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的意义在于通过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达到全面覆盖各行业从而彻底取消营业税,以便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这会大大减轻企业身上的税收重担,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扩围改革中,大部分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过去采取的营业税税率。在没有达到全面“扩围”的情况下,各行各业以先后顺序进入改革势必造成包括金融业在内的一些行业抵扣链不完整,得不到政策性减免。把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税率定在6%暂且是享受改革效果的,但是,各行业改革程度不同,适用增值税情况不同,有需要在部分“扩围”和全面“扩围”的改革环境下做进一步深入测算与分析。

(一)金融业营改增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

假设不存在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保险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本文根据2012~2015年的历史数据通过Forcast函数①预测2016~2019年的营业税总额额金融业营业税额。

数据来源:2012~2015年数据来自历年《中国税务年鉴》,2016~2019年数据根据Forcast函数③预测。

从表1可以看出,金融业营业税收入金额巨大且保持增长态势,如果对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扩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那么地方政府财政将丧失一笔巨额税收。地方政府面对如此巨额的税收流失不可能弃之不顾,但自身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弥补,则必须向中央政府寻求资金支持,进而导致中央政府的资金流出。因此,如何缓解中央与地方政府产生的收入分配矛盾、中央与地方政府是否需要重新分共享比例等,将成为金融业营改增中的难点。

(二)金融业营改增对行业税负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造成金融业行业税负过重,因此对金融业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整个金融行业的税负水平。按照证监会公布的行业分类,金融业可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融资租赁业、证券业等具体子行业。因此,本文以银行业和保险业为例分析“增值税扩围”后对金融业行业税负水平的影响。本文参照平新乔的测算方法,设定:

改革前理论税负=营业税额/行业增加值

改革后理论税负=增值税额/行业增加值

1.金融业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目前我国金融业的核心仍是银行业,虽然近几年股份制银行得以迅速发展,但四大国有银行仍然处于我国银行业的支柱地位。按照欧盟国家对金融业采用的增值税课征模式-免税法,如果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2013~2015年数据为例,四大银行免交的贷款利息营业税如表2所示。

数据来源:“贷款利息收入”来自各银行2013年年报,“贷款利息营业税”按5%税率计算。

从表2可知,金融业营改增将会对银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各银行均有百亿元以上的减负效果,因此,营改增对银行业改变运营模式、完善运营机制以及提高业务效率都非常有利。

2.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本文以保险业中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为例,分析金融业营改增对保险业税负的影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税基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价款,而对保险业务营改增后,征税税基相当于“保费”与“赔偿及给付”的差额。表3给出了2013~2015年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经济指标。

数据来源:保险业保费收入、赔偿及给付金额来自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http:///,改革前后税负计算而来。

由上表可见,在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背景下,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得出,改革前后保险业税负水平降低了近一半,因此金融业营改增对减轻保险业税负水平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政策思考

金融业研究范文3

作为经济发展重要的两个产业,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巨额资金支持,除了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上市融资、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其它金融类产业;另一方面,消费者对房地产业产品的消费也需要银行的支持。因此,房地产业与金融业间的相互影响不可小觑。纵观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等,房地产价格剧烈波动几乎总是与金融危机如影相随。由于市场投机行为、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原因,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集聚了一定的泡沫。如果房地产泡沫破灭,可能会导致金融业风险的爆发;金融业风险引爆,也可能会造成房地产业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引发房地产业风险。尤其在美国退出QE、我国银根收紧的情境下,探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剖析两个市场间信息传递效率,对制定房地产业的调控政策和金融业风险管控措施,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实现经济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以地产股和金融股为研究对象,采用双变量MVGARCH-BEKK模型和Wald检验,探索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为市场参与者、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调控及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 BEKK模型及Wald检验

三、 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波动溢出效应检验

1. 数据选择和描述性统计。选择深圳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分别作为房地产业和金融业的代表。样本区间为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共3 111个交易日数据,数据来源于大智慧软件。文中采用对数收益形式,日收益率为:Rt=ln(Pt/Pt-1),其中,Pt为房地产指数或金融指数第t日的收盘价。

由表1可知,样本观察期间内,房地产业的平均收益为正,而金融业则为负,但两者标准差比较接近。峰度统计量和J-B检验统计量均表明两序列不服从正态分布。由ARCH效应检验可知,两序列都具有明显的条件异方差性(滞后10阶)。Ljung-Box Q统计量显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两序列均不具有自相关性(滞后10阶)。单位根ADF检验表明所有的序列都是平稳的(1%的显著水平)。即,房地产收益率和金融业收益率均具有高峰厚尾、条件异方差性,适合用GA-RCH模型建模。

采用双变量MVGARCH-BEKK-t模型对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建模,结合Wald方法检验两者之间的波动溢出效应。表2的第一栏是不对参数进行任何约束的BEKK模型估计结果,第二栏是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结果。

首先,基于2001年7月2日~2014年4月28日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由第一栏的第一列可知,矩阵A和B的对角线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显著异于零(1%的显著水平),说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收益率的波动均受自身历史波动的影响,而且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元素α12、β12估计值比较小,且都不显著,可粗略地判断不存在从金融业到房地产业的波动溢出效应;α21、β21的估计值均显著地不等于零(1%的显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断存在从房地产业到金融业的波动溢出效应。由Wald检验结果(第二栏的第一列)可知,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假设1和假设2,接受假设3,即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反之则不成立。

为进一步研究2008年次贷危机对我国房地产业与金融业波动溢出关系的冲击,将样本分为两个区间: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次贷危机前)、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次贷危机后),分别对这两个样本进行建模。由表2第一栏的第二、三列可知,无论是次贷危机前还是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收益率的波动均受自身历史波动的影响,而且波动具有聚集性和持久性(对角元素α11、α22、β11、β22均显著异于零)。但是次贷危机之后,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比危机之前有所下降。次贷危机之前,房地产业、金融业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分别为1.216 6(α11+β11)和1.233 4(α22+β22),危机之后分别为1.153 0和1.148 8。可能是因为次贷危机后,受经济复苏不确定性、房地产业政策调控等的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这两个市场持审慎的投资态度,对信息反应敏捷,投资策略调整频繁,波动的聚集性和持久性下降。

由表2第二栏的第二、三列可知,次贷危机前,元素α12、β12、α21、β21均较小且不显著,可粗略判断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在5%的显著水平下接受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的假设,进一步验证了两者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次贷危机后,元素α12、β12估计值比较小且都不显著,但α21、β21的估计值均显著地不等于零(1%的显著水平),可以粗略地判断存在房地产业到金融业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Wald检验结果说明,1%的显著水平下,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波动溢出效应,但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

3. 结果分析。基于2001年7月2日到2014年4月28日的样本数据研究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的波动溢出效应,发现房地产业对金融业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并且这种效应是2008年次贷危机后产生的,即次贷危机前(2001年7月2日~2007年12月28日)我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次贷危机后(2008年1月2日~2014年4月28日)房地产业和金融业间存在单向的波动溢出效应。出现“次贷危机前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之间不存在波动溢出效应”这种现象,一方面是我们选择“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代表房地产业和金融业,但2001年到2005年,我国股市一直处于熊市,市场交易量不够活跃,即便2006年我国基本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恢复新股发行,但股市上“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的信息传递效率仍然比较低;另一方面,次贷危机前,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自住和投资性购房所占比重较大,投机套利所占比重小,房地产业发展较为健康;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个时期进行了改革,剥离了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风险较低,故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波动溢出效应。受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股市受重创,房地产业风险也被业界和政府重视,政府多次调整贷款基础利率,并出台房地产购买政策,这些信息同时影响到股市上的房地产股和金融股,进而影响到“房地产指数”和“金融指数”;同时,房地产业是资本依赖性产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上市融资或银行贷款,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其它金融类产业,所以一旦房地产业出现风险,比如房价暴跌,以房产等作为抵押物抵押在银行的资产,价值将下降,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将会受直接影响,2007年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受政策调控影响比较大,并且民间资本也具有较强的实力,当金融业爆发风险,房地产业虽然很难从银行融资,但政府出台一些有利于房地产业的政策,比如取消限购、出台买房落户政策等“救市”,房地产业受金融业风险的影响将很小,所以尽管理论上金融业对房地产业可能存在波动溢出效应,但本文实证结果却不支持该理论。

金融业研究范文4

一、引言

穆斯林金融业务是指能够提供遵循伊斯兰教法的金融服务与工具,用于满足穆斯林希望遵循伊斯兰教规范处理金融事务这一需求的银行业务。

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我国开展穆斯林金融业务的研究,如白宁在时代金融期刊上发表的《宁夏伊斯兰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马罗礼发表的《关于伊斯兰银行人驻中国的研究》;这些文章都论述了穆斯林金融业务的概念以及在我国发展穆斯林金融业务的可行性和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根据我们实地调研的情况从宁夏开展穆斯林金融业务的供需结构、业务开展的情况、市场前景、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领域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宁夏是全国回族聚居区,具备提供伊斯兰金融业务所需的良好的文化、政治、经济基础。通过近几年伊斯兰金融业务试点,加入有关伊斯兰金融国际组织,推动了宁夏与国际伊斯兰金融界在拓展伊斯兰金融新产品和设施及宁夏与伊斯兰同家、地区的经贸合作,为我国传统银行业务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宁夏银行是个区域性股份制银行,最大的股东是自治区政府和银川市政府。伊斯兰金融事业部2009年开始开办业务,下设5个伊斯兰金融中心,4个设在银川,1个没在吴忠。宁夏银行的经营理念是“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支持地方经济”,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全行贷款总量的80%以上,全行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养殖、清真加工、羊绒、钢材、废旧金属回收几个行业。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宁夏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业务开办成熟后,可以将宁夏银行的伊斯兰金融事业部独立出去,组建一家伊斯兰银行,日前伊斯兰业务使用的是一套独立的业务处理系统。

宁夏银行存款类业务称为色兰保管账户业务,存款无利息,不分定活期,只分公司类和个人类,公司类保管账户具有唯一性,即一家公司类客户再开户时不同区分一般户、基本户等,只开设一个保管账户完成各类存款与结算业务。色兰保管账户虽然不付利息,但对于存款余额一直保持在5000元以上的客户无论个人还是团体,银行都会不定期地赠送一些礼品。截至2012年6月末,全行保管账户793户,余额约为2200万元,公司类余额为670万元,个人类余额约为1500多万,公司类客户中清真寺占比较高。

保管账户在业务流程与服务领域上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之处。开户:保管账户开户时,除了填写普通账户申请开户的《宁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外,还要填写《宁夏银行保管账户申请书》,其中《宁夏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上盖有宁夏银行吴忠支行的业务公章,而《宁夏银行保管账户申请书》上盖有宁夏银行吴忠支行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的业务公章。在填写《宁夏银行保管账户申请书》时账户类型一栏必须选择非分红型单位或个人保管账户,开户不收取任何费用,初次开户账户金额可以为零,开户后无论账户余额是否为零,都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类保管账户的开户过程与个人类的类似。清真寺开赢公司类账户是宁夏银行伊斯兰业务中一个值得一提的创新点。清真寺是穆斯林宗教活动场所,集中了大量的乜贴收入。对于公司类客户来说,保管账户住结算服务方面与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区别,但开办公户的清真寺可以得到银行的一些特殊服务。如准备小额新钞票为穆斯林群众兑换乜贴,为清真寺办理大额存取等。销户:保管账户的销户必须在开户网点办理,其他方面与普通存款账户类似。

首先,贷款类业。务宁夏银行开展的业务有伊斯兰加价贸易和伊斯兰贸易通两种业务。目前,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业务余额已达到3亿多,主要集中在羊绒加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两大行业,还涉及部分商贸流通行业。2011年,加价贸易和贸易通共实现利润160万元,2012年预计利润率可达到800~900万元,加价贸易和贸易通的利润在全行贷款利润总额中的占比接近10%,以目前的业务发展速度,预计今年可能会超过10%。从各支行的情况来看,吴忠支行业务量在5家支行中居首位,达到1.09亿,约占全行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业务总量中的1/3,其次是广场支行,其业务量约占全行加价贸易和贸易通总量的20%左有,新华西街支行与新城支行的业务量相对较小,新城支行为5家支行中最低的一家。从业务量的增长来看,5家支行中吴中支行的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业务量增长最快,业务余额比去年增长1900万。

在具体的业务形式上,加价贸易和贸易通是法人类业务,不提供个人服务,在资金用途上只涉及非固定资产类的实物商晶的购买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以满足流动资金类用途的需求为主。由于加价贸易和贸易通不收取利息,因此申请人无法享受政府的民族贸易贴息政策,这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日前,该项业务的全部依托于宁夏银行已有的传统贷款产品,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相同点多不同点少。以加价贸易为例,首先,业务申请。加价贸易必须在开办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支行申请,申请者必须是回族,公司类申请者的法人代表必须是回族,申请的资金用途必须是清真行业或伊斯兰教非禁止的行业在给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中,必须要提供与卖方的正式购销合同。

其次,贷前调查。对于加价贸易的调查内容与传统的贷款调查没有太大区别,只是要多提交一份购销合同,客户经理只需先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加价贸易申请条件,然后通过常规的调查就可以进入审批环节。银行一般只对在本行开有结算账户的客户办理贷款,如果是个人类的加价贸易必须开立余额在1000元以上的保管账户,公司类加价贸易必须开立用于结算的保管账户。

第三,审批环节。根据加价贸易的金额大小,会由不同层级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业务,当金额达到5000万以上时,必须通过行审会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放款与贷后检查。加价贸易通过行内审批后,进入放款环节,放款时需要由银行开出放款凭证,加价贸易的贷款凭证上所有的“贷款”二字全部删去,其它内容与格式则保持不变,并盖有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的印章。加价贸易中银行获取的利润部分是事先扣除的,也就是说,放款的金额是小于客户申请的资金额度的。

伊斯兰贸易通业务和加价贸易的办理流程上基本类似,只有一点区别,即加价贸易的加成利润是放款时事先扣除的,货款在到期时一次偿还,而贸易通业务的货款和加成利润是可以像普通贷款一样逐步偿还。

三、宁夏穆斯林金融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供求矛盾突出

供需结构不合理。通过我们的实地调研,本地区有很多地区对穆斯林金融业务都有一定的需求,特别是很多清真寺他们都希望把清真寺内的所有收入都存在属于清真寺的一个保管账户里,如色兰保管账户,还有就是许多的穆斯林产业希望能真正享受到贷款不收利息的政策,从而可以增加资金来源,把民族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宁夏与伊斯兰国家的贸易往来逐渐增大,对穆斯林业务的需求不管是从种类上还是服务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宁夏开设的穆斯林业务对这些方面的需求都不能很好地满足。目前,宁夏银行伊斯兰业务只面对穆斯林客户及穆斯林背景的法人客户,在地域方面,只限于当地符合条件的居民和企业,不对境外客户开放,业务只限于人民币。对金融产品方面,宁夏银行只提供活期存款账户、州财账户和加价贸易三种产品,而伊斯兰债券、伊斯兰保险以及租赁等产品目前尚未推出。

客户的局限使得伊斯兰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非常狭窄,而业务的单一性使得其无法满足穆斯林客户的多种金融服务需求,这些对宁夏发展伊斯兰银行业都有不利的影响。在伊斯兰银行业务发展逐渐成熟时,应该放宽对客户的要求,并增加产品的多样性;宁复银行的穆斯林业务配比网店不合理。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在穆斯林更为聚居的地区,对穆斯林业务需求大的地方比如吴忠这些地方的网店只有一个,有些直接没有。但是像银川这样穆斯林比重小的地方没有四个穆斯林业务网点。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监管力度有限

穆斯林金融业务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它提供是不保本、收益损失共担的投资账户。对传统银行的存户而言,他们不需要关心银行或投资企业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而伊斯兰银行的投资账户持有人则直接分担资金使用者的营运风险,因此为了保护本金及确实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起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远高于传统银行存户。而目前,宁夏银行对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非常有限,投资账户持有人无法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做出准确的评价。

而银行提取的收益平衡准备金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账户持有人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由于投资账户持有人和股东收到的是经过修正的收益率,只要它不低于现行的市场收益率,投资账户持有人就没有理由撤回投资,同时也降低了监管银行的动力,这会导致市场对穆斯林金融业务的约束变得无力。

(三)法规不健全与国家政策矛盾显著

由于穆斯林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殊性,现有的银行监管法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穆斯林金融业务,比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监管的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Ⅱ》中对银行的信息披露以及市场约束提出了要求。穆斯林业务一般由所在国的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国际上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共同的监管制度,各国的监管方式也各不相同。目前由于我国只在宁夏进行了穆斯林金融业务的试点工作,因此在穆斯林金融业务领域并未形成成熟的监管制度。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发展促使供需平衡。

宁夏银行可以因地制宜,尽可能的根据宁夏对穆斯林业务供需结构,制定出合理的增加需求方面的政策和具体实施。在宁夏进行一个全面的考察,做出科学的网点建设,以满足当地对穆斯林金融业务的需求。

(二)加强穆斯林金融业务营销

宁夏银行要加大在各个地区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广告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穆斯林了解这项业务,增加业务量。

(三)宁夏自治区政府要引导其他银行开展穆斯林金融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当前和以后对穆斯林金融业务的需求日益加大的背景下,不仅要加强宁夏银行的穆斯林金融业务,而且要在其他商业银行也要进行试点推广和发展,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穆斯林金融的供需平衡同时也增大了各个银行的有效竞争,降低了穆斯林金融发展的成本。还有就是积极营造穆斯林金融投资环境。要尽快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立优势项目,积极寻找与穆斯林金融合作的最大边界,加快引进外资不发,填补资金缺口,搭建起穆斯林金融投资的桥梁以此来推动宁夏穆斯林金融的发展。

(四)加强对穆斯林国家金融业务的学习和了解

培养“伊斯兰金融”专业人才。目前,制约“伊斯兰金融”发展的瓶颈是专业人才的培养赶不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培养一名“伊斯兰金融”专家,至少需要10-20年。这是一门全面伊斯兰知识、东西方金融理论结合的新学问,融宗教、法制和现代经济于一体,而且必须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因此,国内高校应当尽早创立“伊斯兰金融”专业,联合国内金融机构,有计划地培养专业人才,从而发展创新有利于宁夏和穆斯林国家贸易往来的金融业务。

(五)国家或地区要出台相关的政策与制度

国家制定的规章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以及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与审计组织、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应法规,同时要考虑到中国自身的特点,满足中国伊斯兰金融服务发展的特殊要求。

五、结论

本文主要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业务进行了阐述。首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穆斯林金融总体做了介绍,然后以宁夏银行开展的穆斯林金融业务进行说明,最后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穆斯林金融需求角度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宁夏穆斯林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总而言之,只有不断地优化、创新穆斯林金融业务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对穆斯林金融业务日益增长的需求,这样不仅能够满足宁夏当地穆斯林金融的需要,对我国以后长期发展穆斯林金融业务都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白宁,宁夏伊斯兰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0,(10)

[2]马罗礼,关于伊斯兰银行入驻中国的研究[EB/OL],百度文库

[3]刘蓉,伊斯兰金融在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J],消费导刊,2009,(1)

金融业研究范文5

关键词:金融业;创新;改革;研究

一、加强河南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服务

(一)加强业务创新

要促进金融产业的转型,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加强金融产业对金融基础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对河南省人民关心的民生问题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多开发百姓欢迎的民生产品。对于金融产业的融资模式也要升级,在银行业的基础保障下,企业要加强对证券、信贷的有效运用,勇于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使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的多元化。企业获得了资金支持,得到发展,也是资本市场上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提高了金融效率。金融机构应向企业推广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鼓励企业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提高融资水平。

(二)加强服务创新

河南现有的金融资源虽然欠缺,但仍可以支持本地金融业目前的发展。比起金融资源欠缺的问题,资源的不合理运用更应该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在本就不充足的金融市场上,还存在着金融资源浪费的现象,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与金融部门加强交流,相互协作,遵守政策规定合理运用金融资源,避免浪费。为了中原经济区的平稳发展,应建立一套有效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健康发展。

二、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强化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司法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必须加强执法力度。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首先,应加强金融机构各部门内部建设,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先做好自己,才能在与外部交流的过程中遵纪守法。其次,金融监管部门为了确保各类金融机构的安全有序运行,应该密切监测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形成一系列的风险性监控体系,使金融业的经营和政策协调发展。

(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生态体系

我国当前重视变革金融产权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实现多元化发展。具体来说是希望建设具有“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的根本特质,此外也具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不能一家独大,否则会产生商业垄断或者暗箱操作的可能,受害的还是我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因此,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需待开发,金融机构在自由竞争中可以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又能增强本身市场竞争力。要实现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首先要从国有银行入手,国有银行有国家撑腰,在很多方面能放开手干,但正是由国家做后盾,产生风险时容易把风险推脱给国家,让国家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明确各级经营者的产权意识,发生问题,由责任人承担一切损失。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同时,也应对民间资本放宽政策,积极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高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结构中的质量,提高其活力。

(三)加速金融政策支撑体系的建立

金融想要长期发展,不仅不能没有自己的努力,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政府制定相应合理的金融制度来约束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同时还应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来推动对河南省金融信贷的支持。金融行业本身竞争就比较激烈,所以更加需要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否则不利于发展。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地通过自身在制度创新中所处的优势地位,解决金融业的难处,为中原经济区的运营开发创造一个相对宽松而安全的环境。同时政府应转变经济发展的干预手段,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更加趋于协调,时刻关注市场的调节信号,使本地区的金融资源的分配更加趋于合理化。

三、加强河南省金融人才的培养

中原经济区作为国家战略规划金融发展的关键区域,金融人才更需要培养。金融业主要有金融、保险、证券,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职位,对各方面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目前河南省的金融人才大部分具备了相关的金融专业知识,但是基本缺乏金融实践经验,因此应加大河南金融人才的职业培训,可以选送金融方面的人才去其他先进区域的金融机构学习,积累相关的实践经验,提升自身整体的金融素质。同时在岗的部分金融工作者,可能长期脱离校园,对金融知识的掌握还停留在老旧的观念里,因此可以使金融机构与金融研究所进行合作,让金融在岗者到研究机构里学习先进的金融理念,将其发扬到工作中去。

四、调整中原经济区金融资源分配

(一)推动郑东新区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中原经济区要发展,不能总是一盘散沙,需要一个金融中心建立起来,带动整个经济区的腾飞。区域性金融中心具有充分吸收、有效配置、合理使用资本和其余生产因素的市场效用,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对周边区域的金融生产发展具有很强的覆盖作用。郑东新区区域金融中心正是为了中原经济区的崛起而建立的。

在国际上,金融中心是同经济与金融相协调发展的,逐渐打造成区域金融的重心和经济的引擎力。河南省要打造郑东新区,应继续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使郑东新区成为金融商务会聚地区,成为中原经济区金融中心的标志。政府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向全国其他省市的金融中心学习,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将郑州建立成金融机构、金融资本、金融专业人士汇聚,金融设施、金融信息、金融交易、金融服务、金融功能各方面建立健全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二)积极扩充资本市场

目前中原经济区的金融发展主要是依仗银行业的大力支持,但这种支持是有限的,无法满足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原经济区应抓紧对资本市场的开发,为河南省经济的腾飞筹集足够的资金。

首先,在保证银行业的稳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扩充有效业务,加强商业银行融资服务功能。银行可以向企业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增强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来融资的能力,不仅扩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又为企业筹集了发展资金。同时,各级政府应鼓励中小企业积极筹备上市,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向这些企业提供尽可能的帮助,提高中原经济区的企业上市率。在保险市场上,积极鼓励本地保险机构的发展,减少河南省的保费流入其他地区。本地保险业应该加强保险创新服务,拓展符合中原经济区发展的保险业务,以一个强大的保险市场支持中原经济区的建设。

其次,中原经济区内的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国内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流,向一流机构学习,引入先进的资金流服务,加强本地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迅速发展壮大。政府应积极实施“引进来”的策略,吸引国内外的金融机构到中原经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经济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或管理中心。激励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长,增强中原经济区资本市场的布局的多元化发展。重点加强金融担保体系的发展,形成多层次的相协调的担保体系,扩大对若是全体的金融担保力度。

(三)培养河南本地龙头企业

河南的经济发展需要地方金融企业的支持,目前河南应支持本地金融龙头的建设,为中原经济区的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河南省大型金融控股集团需要在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及时成立,将各个孤立的资金流融合在一起,共同分享资金,有助于减少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和不良资产的亏损。河南省政府可以以银行业为依托,对省内的证券、信托等产业金融机构进行控股、参股,亲自参与地方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把河南的新兴主导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列为投融资重心,对有优势的企业进行保护投资,增强本地企业的上市机会,将其发展成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为河南省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力量。同时还可以建立河南金融发展基金,以此来激励本地的金融机构勇于创新,从而推动河南省金融业的蓬勃发展,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参考文献:

[1]罗培山,杜小娇.河南省金融业的投入产出分析研究[J].时代金融,2013,7.

[2]何海霞.河南区域金融结构特征的统计描述[J].科技和产业,2012,12.

[3]扬济时.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金融支持研究[D].吉林大学,2015,6.

金融业研究范文6

【关键词】金融业务 信用风险 控制优化 审批机制

一、企业金融信用审批机制的优化

(一)审批机制现存问题。

想要有效控制和优化企业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首先即要优化企业金融信用的审批机制。目前,关于金融信用的审批机制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

1.各部门认识存在差异,目标不一致

由于业务部门通常比较重视企业的业务需求与业务数量,而风险部门对于每一个项目都会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业务部强调业务的多,而风险部门不强调业务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因此,两个部门之间常常意见不统一、认识不一致,这就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往复信息沟通问题。因此,两部门在工作上需要进行协调。

2.审查流程过长

由于“职能导向型”业务的后续环节经常相互成为因果条件,这就造成在审批的过程中常常搞不清业务的审查程序,事物处理的先后顺序十分混乱,为业务的办理带来许多障碍,导致审查的流程重复、冗杂。

3.对客户的分化不到位

由于在金融业务当中,客户的类型十分繁多,因此,相关部门在对其进行统计和划分的时候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对于客户层次的划分界限。由于无法对客户进行细致的划分,因此很难具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服务。加上激励制度在日常的工作中无法实质性的发挥,因此常常导致信贷集体评审机制失灵。

(二)优化审批制度的措施。

由于信贷审批机制是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决策机制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于企业信贷的审批机制完美需要进行规范的定位以及规则的完善,充分的解决以上出现的问题。

1.规范审批机制的定位

想要对审批机制进行规范的定位,首先就要提高专业能力,聘任资深的权威的信贷人员,其中包括财务专家、财务分析等等。其次,将信贷审批委员会分为审议机构和决策机构两个部分。最后,要充分提高对于风险收益的平衡的把握。

2.完善议事规则

想要促使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首先就要提高交互机制的效果,让参与决策的群体进行信息交流来正视自己的偏好,从而让群体的意见达成一致。其次,决策人员通过投票制来进行决策,有效强化票决机制。最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信贷的评审作用。

3.充分发挥激励体制

激励机制是决策机制运转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改进激励约束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将评审人员的绩效管理和个人的绩效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价的过程相结合;将评审人员的薪酬激励与职业发展相挂钩;将激励制度与约束制度相结合。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和利用激励约束体制。

二、优化企业的金融信用的监控机制

(一)将信贷风险进行分类。

1.该类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极强。该种企业在财务上资金十分充足,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与还款能力。

2.该类企业市场竞争水平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其经营状况良好,对于企业的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目标,能够积极适应市场的变化,发展趋势相对比较乐观,其财务状况管理十分规范,状况健康。

3.该类企业市场竞争力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经营情况良好,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其财务管理规范,处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没有不良的履约记录。

4.该类企业市场竞争力较差,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对其影响较大,但借款人在积极采取措施后能够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财务状况一般,有理由怀疑该企业无法偿还债务。

(二)优化贷款风险的拔备机制。

实行贷款的拔备机制实际上是为了真实的反映经营情况,有效防范贷款风险。随着银行的资产质量的改善,组合拔备在全部贷款汇总的比例不断上升,对银行的利润影响也是越来越大。

如今,组合拔备由银行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统一维护,与此同时也是统一发起和实施的。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组合拔备对于利润的驱动有着十分大的影响,因此,组合拔备应当被列入经营机构的当期损益,以便强化激励约束的机制。

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行业和地区因素的增提准备金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对于这一问题通常经营机构很难把握,若是将其列入经营机构的当期损益,那么就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会严重干扰到经营结果的判断和预期分析。

(三)加强风险预警机制的创新。

如果说观察和测量信贷风险的工具是风险分类和风险拔备,那么风险预警机制就是信贷风险的防护网。风险预警能够有效的识别那些还款困难的客户,并且对其进行严密的监控和管理,不仅如此,它还具有客户正面信息收集和跟踪的功能,能够更加有效的控制信用风险。

通常,风险预警机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不仅能够将客户信息、银行往来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准确的分类,还可以对相关信息做出比对。风险预警的实施主要分为这样三个部分:1.对风险影响较大的敏感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2.根据相关标准和流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程度进行判断,3.根据客户的不同风险程度采取不一样的风险应对措施。

通过以上方式,风险预警能够有效的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

三、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压力越来越大,为了提高市场的竞争力,企业常常需要信贷与融资。加强金融业务信用的风险控制优化一来能够保证银行的经济效益不受损失,二来能够切实的帮助到一些企业发展扩大,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优化企业的金融业务信用的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胡海青,张琅,张道宏.基于支持向量机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信研究[J].软科学,2011,(5) .

[2]张潇元.基于BP算法的金融信用风险仿真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