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类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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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类型

金融监管的类型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了金融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形式灵活高效,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信息技术化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研究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学者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发挥作用,交易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易,它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以及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广义概念将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业务包括在内。颜伟荣等认为网络金融是以网络为媒介,将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侧重,但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一种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融合发展的产物,它同时面临金融活动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风险。杨群华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刘海二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认为放松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超额利润和金融超额利润的叠加,进而引起社会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强鼓励有序竞争,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魏鹏提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发挥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其风险种类、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及类型

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特点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各大银行都纷纷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网络借贷纷纷出现,人民银行自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P2P个人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基金直销和第三方销售网络出现。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阶段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商城模式、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和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四大类(见表1)。

1. 自营商城模式。这类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来完成一些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助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将会出现社区化、楼宇化、平民化的现象。

2. 互联网平台公司。这种类型是指由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发展金融业务,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如阿里小贷就是从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向阿里平台上的卖家发放贷款。

3. 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此类模式是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众筹以及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融资方式。如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取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融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方式。社会公众通过投资获益,网络平台通过收取佣金获益。

4. 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模式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搜索比价与信息服务。如融360、好贷网、搜钱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用户不但可以找到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还面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风险两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其业务处理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如互联网传输协议安全性较低、数据加密技术不完善、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稳定的运行是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的保障。IT技术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旦网络运行出现故障、数据收集处理模式出现偏差或者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金融交易双方就会面临损失,并且网络环境下风险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例如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说明技术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在互联网应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户带来欺诈、伪造、纠纷等风险,内部人员发生越权、勾结、差错、盗窃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技术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产生损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的区别,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却又使其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政策法规约束。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

四、基于监管效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却又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两难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业经营模式,分业边界模糊。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监管机构面临着监管尺度选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协调问题。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监督和管理机构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政策,并对金融机构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金融市场因电子金融所产生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正确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络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正常运行,不存在人为或非法干扰;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及交易过程是安全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网络环境及网络技术条件的监管。其次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侧重与参与主体还是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即对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行为监管是指对持续经营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在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行为监管重在监督行为披露。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行为监管是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并不是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而是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网络金融规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障。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比如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业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现场行为监管的难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规范业务运营等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选择朝着监管当局预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4]刘海二,张晋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南方金融,2014(12).

[5]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6]邓宾劲.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D].电子科教大学,2005.

[7]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金融监管的类型范文2

关键词:金融集团;统一监管;德国

中图分类号:F835.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74-04

一、德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挑战分业监管体制

(一)20世纪80年代后德国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发展显著

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金融管制放松,以及剧烈的竞争和金融全球化,银行和保险业的融合日益深入,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集团,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出现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保险金融集团和以保险为主体的保险银行集团,以至于出现了全能金融(All-finanz)的普遍称谓。

从1999年到2001年,欧洲发生了大规模的跨部门并购,德国也不例外,并购后在德国形成的8大金融集团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到2003年,这8大金融集团占有德国保险业总保险额的43%。

(二)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面临的挑战

德国混业经营和跨部门并购所引起的金融集团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德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对德国的分业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并购后的金融集团抗风险能力增强,风险的传染也更为容易,一个部门的风险通过金融集团而传染到另一个集团,从而可能引发新的史无前例的风险。如果这类金融集团遇到财务困境,就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引起个人储蓄者、投保人或者投资者的损失。

德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显然无法顾及到集团层面的风险,也无法防范由此引起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越来越暴露出与德国金融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一是分业监管对交叉业务产品和金融集团的监管出现空白或者监管重复,监管机构的重叠和重复检查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负担。二是德国一直以来的分业监管和金融业务高度整合的不对称局面,极大制约了金融业的综合竞争力。原来的三家监管部门与德国联邦银行都从自我角度考虑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定位,而不能综合考虑发展的需要,不利于全能银行、金融保险集团的发展。三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和金融竞争力建立统一监管架构,挑战德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因此,德国于2002年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局,制定金融业整体发展规划,维护德国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德国金融统一监管框架和特点

(一)德国统一监管框架

2002年5月1日,依照德国4月22日通过的《联邦金融监管局法》,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成立,由财政部直属,实施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设置了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三个专业部门和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问题的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2700家银行、800家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家的保险企业。

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直接对财政部负责,成为全方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的同时并不过多干涉金融机构内部的经营业务,它不能指定某个金融机构向特定的个人或企业贷款,或禁止其发放某笔贷款,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能做。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纪审计公司进行,或根据经纪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促进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维护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统一监管的特点

1、德国统一监管以法律为基础,在金融集团监管方面遵照《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条例》。金融监管局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独立办理。为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局在组织结构安排上考虑了部门差异,其中,第一个交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并观察和分析金融监管技术是否随着金融创新而改变。负责处理跨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和参加国际监管论坛,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参与到欧盟统一监管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增强国际间监管合作。第二个交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处理涉及到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负责反洗钱和打击违法金融交易。第三个部门是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编制金融监管局预算。此外,还成立了咨询委员会,包括了金融机构代表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作用是提供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建议等。

2、德国金融实行并表监管,由德国联邦银行负责。德国金融监管一方面以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为主,另一方面由联邦银行进行并表监管,以使德国央行充分掌握金融业的信息,有利于货币政策的传导。金融机构的内控以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是实行“并表管理”。德国联邦银行负责并表监管。德国拥有为数较多的大银行,在国内外设有众多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巨大。若这些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风险,不但对德国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全球的经济金融活动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而对它们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2005年以后,德国金融集团按照《欧洲金融集团条例》,也实行并表监管。

三、德国金融集团监管的主要内容

按照《欧洲金融集团条例》,德国把金融集团的监管锁定在8大集团。尽管德国金融集团数量少,但是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其重要性在保险部门之大远远超过银行部门。

(一)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活动于多部门的集团是否为银行法案或者保险监管法案意义上的金融集团

金融监管局以2003年财年年报为基础做出决定。金融集团被定义为由母公司、子公司和要么与母公司,要么与子公司相关的企业集团。这个定义同样包括横向组合形成的企业集团。集团至少包括一个保险承销机构和一个银行或者投行。如果集团总部没有受到监管,集团只有在主要经营都在金融部门的情况

下,才能被称为金融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在金融业经营的公司至少占有整个集团资产总量的40%。而且,若一集团被界定为金融集团,该企业就必须在保险和银行或者投资服务部门的两个部门以上有大量的总的、统一的操作。集团内最小金融部门的资产总量,一般而言,也要占总资产的10%以上,和所有附属的金融服务业加总的偿付能力要求的10%以上。即使企业内各部门的总资产达到至少60亿欧元,也应有大量的跨部门活动。

(二)联邦金融监管局对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和集团内部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监管

1、关于金融集团的资本要求。金融集团必须在集团层面上有足够的资本。金融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国内范畴的集团中的子公司必须包含进资本的计算中。依照银行法案10款和保险监管法案53c,自有资金可以作为集团层面的资本构成被包括进来。

2、关于集团风险集中的监管。按照《银行法案》,风险集中是指遭受违约风险并且大到足以危及到偿付能力或者受监管的金融集团企业的一般财务头寸的所有风险暴露。在此,违约威胁无论是基于对手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还是任何其他类型的风险以及以上风险的结合亦或这些风险类型的相互影响,无甚差异。

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为成员国提供了确定本国风险集中的数量限制标准或者允许其本国监管者这样做直到进一步协调。《银行法案》考虑到风险集中的临界值和已经被注意到的重大风险集中的上限,定义风险集中类型。若超过上限要立即向金融监管局和德国央行报告。重大风险如对手风险、对应于借款单位的信用或者投资风险暴露,无论是个人还是总的风险达到或者超过集团层面资本要求的10%都要报告。此外,因累积风险未明原因等要素引起的保险风险集中和由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认定为重大风险的也要报告。

3、关于关联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s)风险。金融集团母公司必须向德国监管局和德央行报告集团内大额交易。银行法案把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定义为受到监管的金融集团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地从本集团的其他企业取得支持以完成交易。无论是有合同时发生还是没合同时发生,无论是违背偿付要求还是免费都是非真实性的。这些交易包括所有集团内的贷款、保证、担保、其他表外交易以及银行法案或者保险监管法案意义上的含有自有资金部分的交易或者共担成本协议。

《欧盟金融集团指令》考虑到了关联交易问题,为成员国制定其风险集中的数量限制标准或允许其国内监管者这样做直到进一步协调留有空间。这些是通过授权的方式规制。交易的类型需要报告,把他们划分为重大风险集中的底线、必须遵守的上限和对这种交易类型进行的限制都要在法规中加以定义。由规定的企业进行的集团内的重大交易只有在所有经理人一致决策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如果超过了上限,德国金融监管局就会命令违规的当事人用自有资金来补偿超过部分。到法规被采纳为止,如果他们在集团层面达到或者超过资本要求的5%,就有必要报告单个交易。在营业年度,一个或者更多的集团企业的几笔交易已经被每个对手方联系起来,即使单个交易没有达到上述的底线,也要报告。

4、关于内部风险管理。德国金融监管局按照《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的要求,强化金融集团的内部风险管理责任。金融集团把跨部门风险管理统一起来进行内部的整体风险管理。

《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条例》要求在集团的层面上,要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充足适当的内控方法,包括适当的商业组织和适当的会计程序。其中,适当的风险管理包括以下要素:

①稳健的治理和管理。

②确定集团层面的适当治理主体,对所有可能招致风险的战略和政策进行审核批准和常规评论。

③充分的资本充足率政策,以预期其经营战略在风险层面和资本要求上所产生的效应。

④充分的程序来保证风险监督体系能够适当融入组织中。

⑤保证对隶属于附属监管的那些企业的执行体系的计量是一致的,以便所有的风险都能在金融集团层面被计量、监管和控制。

适当的内控机制包括如下要素:

①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充足机制(确认和计量所有的实质性风险)和把自有资金与风险适当地关联起来。

②稳健的报告和会计程序(识别、计量、监控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和风险的集中)。

四、德国金融集团统一监管的启示

(一)总体评价

德国金融统一监管体制进一步促进了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德国金融监管局把三大监管机构合而为一,把不同的监管文化和监管任务统一到一个监管框架内,工作量巨大。德国成功组建金融监管局,在于当时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市场运转高效,经济金融环境向好。

德国金融集团的统一监管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德国金管局依据《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条例》监管金融集团。法律与监管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监管效力。金管局在监管方法上,遵循风险导向的监管,分别按照Basel Ⅱ和偿付Ⅱ来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发展。

但是,德国金融监管局的内部融合,尤其是监管文化的融合还远没完成。原有分业监管的外在矛盾内部化,原有的银行监管权限在央行和财政部下属的金管局间的争夺也没有停止。德国金管局隶属于财政部,由此使其监管独立性大打折扣,监管的道德风险显著增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一监管的效力。

(二)启示

德国金融集团实行统一监管昭示我们,对金融集团要有明确的界定,要从金融业跨业经营的程度,跨业资产的总量来界定,这样既可避免监管范围的扩大而影响金融机构的发展,又可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

金融监管的类型范文3

一、什么是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所谓机构监管,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当局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金融监管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并由专门的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比如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的国家。设立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比如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家监管分局对银行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对机构监管的界定其实包含着两层面涵义:其一。在总体的市场层面上,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立法者应当将市场上所有的金融机构按行业类别加以分类。进而使不同的法律规范及监管规则适用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其二。在个体的机构层面上,机构监管则代表着必须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的对象。而无论其经营何种金融业务。

而所谓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具体讲,就是将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地监管制度。据说这个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地罗伯特・默顿教授最先提出来的。新加坡是第一个实现功能监管的国家,而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终确定了功能监管的框架。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优缺点比较分析

相较于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的优点是专业性强,不同的金融业务具有不同的风险特质,由不同的机构来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并根据其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所以市场上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种类越专一,机构监管模式就越能有效率地划分各业别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可见。分业经营正是机构监管的核心基础。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减小了各类金融机构间风险的传递。因而,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机构监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监管方式。另一方面,不论金融机构从事何种业务,要判断该机构的财务状况。就必须把包含所有业务的整体作为考察对象。机构监管便于对金融机构整体进行监管,减小系统风险。在这种结构法的监管模式中,金融体系被划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保险公司三个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上分别设立监管主体,通过市场进入、授权和登记等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者,他们执行所有的监管活动,防止了多头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成本。

机构监管的缺点也是很明显的。随着金融产业组织形态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这种监管方式就越来越失去作用。如果简单地按照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其主要从事的业务进行分类实施监管,往往会形成“监管真空”。而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问题,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对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和资产组合总体风险的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而且。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监管理念、监管目的、监管方式、下发指令的不同。需要金融机构上报多个不同的财务报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行政支出成本。如果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联系,将会出现对金融风险判断上的不一致,使得金融机构在执行法令时出现左右为难的局面。容易造成金融混乱。

而相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功能监管亦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以此为依据制定的监管原则。能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有效避免了“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造成的成本浪费。其次。功能监管强调跨产品、跨机构、跨行业的监管,使得监管机构不只局限于各自监管行业内部风险。还能够关注到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集团从事不同业务的整体风险。再次,功能监管能降低金融企业的被监管成本,被监管公司只根据产品业务类型需要选择与一家监管机构打交道就可以。提交一份审批程序、服从一套规则、接受一轮监察,大大降低了行政开支。最后,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所以功能监管也将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能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

但是功能监管也有其缺点,也不能完全解决混业经营下的监管难题。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很多银行、证券和保险的活动相互融合,彼此间功能上的区别变得模糊。又或者这些金融活动的经济功能可完全相互取代。这种情况下,以功能来划分监管者的权限就值得怀疑。而且,在功能监管模式下,管制机构功能的过度拆分,兼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同时遵守数个监管者的监管措施。也会给被监管者更多的成本。并且在监管目标不一致时,可能会带来个别金融机构的不稳定。

从目前来看,中国、法国都是典型的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由于严格的分业经营监管,有效地隔离风险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传播,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我国能平安度过,这种严格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可谓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区分严格,也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减少了利润增长的来源。

在实行功能监管的国家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美国式的伞式监管、澳大利亚式的双峰监管和英国式的统一监管。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式监管模式,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联储是伞式监管人,是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负责对金融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经营业务的类型而非机构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两类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为了避免重复监管,美联储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且应尽量使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但是这种监管体制复杂,容易造成职责不明。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峰监管则是分为两大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系统风险,另一类负责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市场行为。双峰监管保证了监管的一致性,避免了交叉监管。降低了监管成本,又保留了一定

的监管竞争,但是可能会留下一定的监管真空。而以英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由一个唯一的机构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建议和借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中的监管职能,有人曾形象地形容英国服务监管局FSA是一个监管的“大超市”。这种监管消除了多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费用。适应了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从长远来看,对金融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种监管模式在德国这样自律性很强的国家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缺乏监管竞争,容易导致官僚腐败。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首先。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该确保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分工明确、能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功能领域,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要有良好的协调机制,能应对各种风险,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还要能避免自身的道德风险。其次,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尽管从理论上说。各种监管体制都对有效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也只是提供了一个制度环境,真正的有效监管还依赖于实际操作。最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民族性格特征、金融机构性质以及国内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根据本国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和程度。适时调整和改变。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

我国现行的是机构监管制度,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货币政策实施有关的金融行为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各个机构之间定期进行联席会议磋商制度。在金融发展的初期。这种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效隔离了各金融行业间风险的传递,为我国成功逃离亚洲金融危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金融监管的类型范文4

关键词: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签署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制度。

(二)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①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这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的产物,这种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管制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渐显得不能适应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各国通过金融立法改革,从单纯强调金融安全转而强调安全与效益并重的目标。

(二)强调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化

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是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三)强调从分离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转变

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业、保险和证券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判断混业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统一监管具有如下优势:①可以消除监管死角;②如果监管内容类似,可以提高监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⑤可以避免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带来的监督程度和监管力度的差别;⑥有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自律监控的结合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监控两个方面。1998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原则》,提出了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14条原则。这些原则及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监管以及健全内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强调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长期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努力在两个领域内展开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监管最低标准,供各国监管当局遵循,以求达到监管标准最低限度的统一。二是划分东道国与母国的责任。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文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金融监管立法还比较薄弱,面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的变化,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金融监管在重效率的同时还要兼顾安全

金融监管要处理好安全和效率关系,要两者并重。金融创新能够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但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如监管不力,则会有害金融市场。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

(二)监管体制须不断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货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机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已不应国际金融的全球化的现实。在金融场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 ,传统金融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 ,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因此 ,我国必须加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 ,确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及由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目标性监管过渡。

おげ慰嘉南祝

[1]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唐双宁. 21 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 ,2001. 1.

金融监管的类型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中央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7-0119-02

经济法发展史上经济法颁行最多或产生重大变动的历史时机总是与社会经济危机爆发相关,这次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醒,如何构建一个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后危机时代的中国金融监管,面临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在推进金融业自身发展方式与经营模式转变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战略需求 [1] 。

一、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三大金融主体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与职能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历史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是在经历了一系列经济危机和金融动荡之后,确定了央行对银行体系监管者和最后借款人的角色,从而保证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稳定。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与职能

我国的银监会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有效的监管来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其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在监督管理中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金融危机中相关金融主体所起的作用

2007年4月爆发的次贷危机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美国第二大次房贷公司)破产事件为标志,由房地产市场蔓延到信贷市场,此次危机波及全球,进而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2]。

(一)各国央行应对金融危机突显中央银行的作用

从各国央行应对金融危机时的表现,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是执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基准利率等一些货币政策,以此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增长,增加市场信心,可见中央银行不仅仅有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还起到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

(二)国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危机

造成危机的原因最不能忽视的是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拆除。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投资银行的经营范围过宽,且投资对象集中于高风险的衍生品,而这些金融衍生产品远远脱离实体经济,在有限的实体经济之上虚无地构建起无限多的风险状况和内在价值都未可知的衍生品来。

(三)银监会与金融危机

监管当局过度迷信创新的推动力和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放松了审慎性监管;金融机构的杠杆率过高,过度使用负债;以及监管者忽略了对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监管等都是引发金融危机不能忽视的原因。尤其是危机处理的部分方法存在缺陷,引发了新的信用危机。

三、金融危机给予我国构建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此次源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危机已然成为了一场影响范围极其广、程度极深的全球性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全球化使众多外国投资者深度介入美国金融市场,给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快速传导提供了顺畅的渠道。危机爆发后,各个主要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的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实体经济遭殃相继或同时发生,迅速蔓延至整个金融系统。危机从虚拟经济深入至实体经济的各个层面。这说明过去一直沿用的旧式一元监管体制已经在渐渐失去作用。基于对此次新型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分析,结合我国金融业遇到的一些现实问题,可以得到对国内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有益启示。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1.外部资金过热与由此产生的投资过度

我国近些年来经济持续多年高增长,经济的持续高增长以及相应的政策因素吸引了外部资金的大量流入。然而外部资金在为我国经济发展融资的同时,也使我国更容易受到反向资本流动的影响,进而推动银行信贷快速增长。这就为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了日常业务量和暗藏的风险,繁多的业务必会引起一些银行的审核不严,但是现今全球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就会无限放大它的影响与后果,这也就为未来的金融危机埋下了伏笔。

2.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地出现

金融创新既带来了交易工具的多样化又使市场参与主体在数量和类型上均有突破,与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相对应的是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猛增和类型多元化。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此过程中一些制度政策势必会赶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加上社会浮躁之气更是使得金融市场乱象丛生,提高了风险发生的几率,为日后金融危机的产生创造了温床[3]。

随着外国商业银行和我国商业银行相互间的合作与竞争不断增加,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深入到国际金融事务中去,与境外金融领域有不少的接触。首先要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过程中要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其次商业银行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类风险同时纳入资本监管的统一框架是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最后要审慎开展海外并购活动,在推进海外并购时要对被并购方的资产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另一方面要谨慎评估客户进行海外并购带来的风险,防止海外并购活动增大企业的信用风险,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现实挑战与启示

1.加强风险评估规范

此次美国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正是由于金融监管的缺失,一些评级机构的不负责更是助推了金融危机的形成,所以评级机构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规章监管和自我监管并重,政府支持和指导金融自我监管进程,市场和从业者也应加强自我监管。

2.金融创新为混业监管提供了契机

此次金融危机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分立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乃至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随着国际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业务的兼容和融合,各种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无节制地泛滥,其中相互之间交织盘错,单一监管机制已经稍显力不从心,对金融市场的综合监管已刻不容缓。

四、如今我国如何构建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央行既扮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又能成为金融危机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中央银行因为具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信息、人才优势,同时拥有金融调控手段,是金融监管的当然主体。强化央行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由其负责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在坚持独立性的基础上建立与国务院及综合经济部门新型沟通机制,在分业经营架构内,在央行内部设立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保持协调的机构,仅仅限于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的双重职能有助于央行应对金融稳定所面临的潜在威胁。

在我国为数不多的经济危机中,中央银行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银行向金融系统注入流动性,帮助其缓解市场压力。核心职责是防范和管理金融危机,维护金融。

(二)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1. 确立有效银行监管的模式

这种有效银行监管的理念应包括以下要素:监管的主要目标应在于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信心,从而降低存款人与其他债权人损失的风险;监管者应强化市场透明度与市场监督,尽可能确保银行自身能进行适当风险管理;必须使各个银行的风险水平得以评估,并对监管资源作相应的分配;与其他监管者密切合作,特别是要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在有效银行监管安排中,也有必要重申依于充分、及时与可靠的信息审慎性的持续监管。

2.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以银行监会为主体,其他监管机构配合,实施最广泛的全方位的监管,建立一个全面、系统、多方位的监管体系,对银行、保险、基金等业务及金融衍生品进行综合监管。解决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问题,建立综合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杜绝监管盲点,防范金融风险的交叉传递与扩散,完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4]。

3.健全执法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披露

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执法的效益观,要求司法机关的队伍必须有较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意识,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专业化。各银行建立与银监会的日常沟通报告机制,及时、持续、真实地相互之间以及向央行披露状况。增加金融信息透明度,消除或减弱某些利益冲突。

(三)明确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权责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对象是金融机构而不是直接管理和监督金融业的业务决策和业务经营,仅限于依法核查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行为的规范性,金融机构资产的安全性和金融机构服务的质量标准。金融监管是政府行为,是政府依法赋予监管机构的一种法定职责,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行使职权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进其依法稳健运行的系列活动。

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市场运行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基于金融系统是健康的前提,所有改革的目标都应当针对超负荷或过快发展问题。央行所解决的问题是之前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察觉的问题,在历经金融监管步步审查后,其中的漏洞逐步叠加形成危机直至影响到国民经济时,央行才能出手相救,中央银行不仅要充当好最后借款人的角色还要做好最后一面防火墙。

参考文献:

[1]闫海,石桂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2).

[2]刘孝敏.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法律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2).

金融监管的类型范文6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