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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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文1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文2

为切实做好城市扬尘治理工作,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今年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切实将我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工作要求做好扬尘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大扬尘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工作群、以及下工地现场召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时机宣传《XX县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要求,以建设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纽带,切实将扬尘污染防治思想宣贯到工地每个从业人员;加强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宣传教育,以公众号、电视、新闻网站、安全生产咨询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参与监督的权利。从而让工地高度重视抓好扬尘治理工作,推进县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倒逼企业履职尽责。

以春节复工、第一、第二季度质量安全大检查、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每月一治”专项检查为契机,结合夜间巡查、工地日常监督管理,对照扬尘治理的工作要求,对中心城区、工业园区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全覆盖,将扬尘治理工作内容作为重点检查督查内容,对未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工地限期整改,确保扬尘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对未进行整改或未落实整改的项目,我局采取停工“约谈”或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联合惩戒等方式,倒逼项目企业履行扬尘防治职责;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实施扬尘视频在线监测。

不断推进扬尘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加强工地扬尘污染监管,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在建工地实施扬尘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的通知》,要求企业项目购买扬尘监控设备,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实时采集PM10、PM2.5、噪声等数据加强施工过程扬尘监管,同时通过实施远程监管,抓好工地安全管理、扬尘治理工作。

(四)现场观摩示范引领,推进扬尘治理工作。

以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借鉴观摩赣州建筑工地标化现场治理扬尘的有益经验,结合实际,取长补短,已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名义在财富港二期举办2020年XX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质量标化工地暨扬尘治理现场观摩会,全县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计310余人参加活动,通过扬尘标准化示范引领,为我县建筑安全生产态势、扬尘污染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下一步工作

(一)对标对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扬尘治理的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围挡率100%、主要便道硬化率100%、驶出车辆冲洗率100%、防尘抑尘洒水率100%、物料裸土覆盖率100%、暂不用地绿化(固化)率100%),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扬尘管控水平,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督促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扬尘管理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施工管理负总责,要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足额投入;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标准化施工负直接责任,开工前应编写标准化施工专项方案,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挂设安全警示标志和扬尘治理宣传标语;监理单位对建筑工地标准化施工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各项标准化施工措施的落实。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文3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住建部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并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 2020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策划方案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地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住建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地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台账,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住建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文5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境影响;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8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393-01

引言

公路的施工建设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便利人们生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

公路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施工过程对声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社会环境及生态环境。因此, 建设单位要加强公路施工工程管理,就必须分析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并采取必要的综合防治措施,来最大限度减低公路施工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本文在分析当前公路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公路施工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以期对广大公路建设单位和从业者提供部分参考。

1 公路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1 大气污染

公路施工是一个长期、持续、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造成对大气的污染。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开挖路基、填筑、平整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二是易散落的建筑材料,如水泥、白石灰、粉煤灰等。三是混凝土拌和过程中所产生扬尘和粉尘。四是施工器械排放的含有NOX、Pb、CO等有害气体的尾气等。

1.2 噪声污染

公路施工一般会历经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在此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产生出强烈的噪声,对施工道路两侧的居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干扰。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施工机械种类的繁多,决定了施工噪声具有随意性和无规律性。不同设备的噪声源特性不同,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上百分贝。

1.3 水环境污染

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是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公路施工中砂石加工与冲洗、混凝土浇筑与养护、表层装修与冲洗等都需要消耗大量的水,而产生一定量的废水,这些水汇入地表径流后会短期内对地表水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1.4 固体废弃物污染

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构成了施工期间的固定废弃物污染。一般为施工进场前清场废物,如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土壤表层熟土、路基开挖弃土、施工中包装材料、施工材料废料等废物构成了施工垃圾,需要专门倒置建筑材料废弃场地处理,否则就会造成污染。另外,施工人员的日常生活垃圾也对施工现场附近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2 公路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2.1 防治大气污染措施

为了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采取加盖蓬布、在堆垛表面掺和外加剂或喷

洒剂等措施使其稳定,尽量减少起尘量;在装卸、使用、运输、转移水泥、砂和石灰等易洒散物料时,要加强现场管理,采取防风遮盖措施,以减少扬尘;混料时,选用配有沥青烟气消除装置的沥青拌合设备,对物料采取集中拌合;,按照设计规定,合理设置拌合站位置;对建材堆放场,以合理选址,尽量远离环境空气敏感点和地表水体。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在粉状物料堆场四周,设置挡风墙(网),合理安排堆垛位置,若利用粉煤灰建筑公路,应当采用袋装、罐装或湿装湿运,避免粉煤灰扬尘对沿线环境空气造成的严重污染影响;施工便道、进出堆场的道路、路基路堑的开挖面,需适时洒水,抑制扬尘;在高产良田和果园路段,合理安排施工场地位置,尽量将扬尘污染的施工场地远离布设;施工期间燃油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运行点在敏感点上风向50m范围以内,需装烟尘除尘设备,以减少器械废弃排放污染。

2.2 降低施工噪声污染

为了防治公路施工期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噪声,施工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施工机具和运输车辆,尽量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同时,也要合理安排设备位置。针对筑路机械施工的噪声具有突发、无规则、不连续、高强度等特点,可采取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灵活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加以缓解,在施工时间方面,如噪声源强大的作业可放在昼间(6:00-22:00)进行;对距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噪声大的施工机具在夜间(22:00-06:00)应停止施工。

2.3 控制施工用水污染

对于冲洗砂石料的废水,它的悬浮物含量大,需建专门的沉降池,对悬浮物进行沉淀后再进行排放。澄清后的部分废水还可用来对公路施工工地进行洒水防尘,以实现重复使用,既减少了污染,又节约了资源;对于混凝土养护的废水,可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喷刷在混凝土表面,待溶液挥发后,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以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对于机械和车辆冲洗产生的废水,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减少在施工现场冲洗器具和设施造成的废水量;对于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选择有污水排放系统的民房作为固定宿营地,使生活污水进入城市排污系统后被有效处理。

2.4 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

对施工清场的树木、农作物、杂草等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对于有回收使用价值的,集中回收使用;路基开挖废土除了部分用做回填外,还应统一规划处置;对弃土应设立弃土场,进行集中处置;对施工生产废料处理首先应考虑废料的回收利用;对钢筋、钢板、木材等下角料可分类回收,并将有价值的的物料集中处理或交由废物收购站处置;对于施工人员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人员较多时可增设垃圾筒并设置专职卫生清理人员岗位来专门管理。

3 建设单位在公路施工中环保管理措施

3.1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措施审查

在施工招标时,应将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情况作为综合评价的条件之一,要求施工单位重视环境保护并拟订针对详细、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施工环保方案。

3.2 通过合同管理提高环保意识

为了提高施工单位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对环保的充分重视度,应在施工承包合同订立阶段,就及时增加有关施工环保方面的相应款项,明确承包人对保护环境、土地复耕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合同条款对公路施工沿线的居民安全、道路使用、文物保护等也应有相应规定。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动用工程支付手段的调节作用,将项目施工中环保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3.3 加强与环保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

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专项环境保护指导小组,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工作,规范公路施工中影响环保的相关做法,并对施工操作程序提出必要的环保改进建议。

4 结束语

公路项目施工不应改变和破坏原有的美好环境,让大家“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我们“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因此,公路施工应防治污染,保护好周边环境。公路项目的建设,虽然能有效拉动了区域GDP的增长,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环境一旦被破坏,往往是难以恢复的。因此,在发展公路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公路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完善环保管理工作措施,促进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范文6

1.1生态环境问题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最常见的环境保护问题当属生态环境问题。在工程实施之前的设计阶段,设计人员应该进行详细的现场踏勘,了解建设区域的环境、地形和地质等现状,认真进行线路选位工作,避免占用过多的耕地,破坏当地的植被环境。如果选线不当,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增加取、弃土、路基填筑等土石方作业,直接对铁路沿线植被和土地产生一定的破坏。路基的建造应当特别注意,尽量移挖作填,减少弃土量,慎重选择弃土场位置,防止出现在汛期暴雨时弃土堆坍塌对铁路沿线居民房屋和农田造成损坏的问题。在铁路项目主体建设基本完成后,应逐步落实各项减缓补偿措施,最大限度的还原当地的生态环境。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绿化及线路防护要求,工程可以通过线路沿线绿化种植乔木或灌木以及对封场的临时场地、取土场区、弃土场区、弃渣场区绿化等,积极改善沿线生态环境。为保证绿化措施的高效率,新植树木、草皮都应选用适宜本地土壤、气候的材种,并选择适当的季节栽种。并且边坡植物防护绿化及路基外植树绿化在主体工程完工以后的适宜季节尽快实施。铁路建成后,随着防护、绿化措施的逐步到位,沿线的生态环境将逐步得到恢复和改善。

1.2噪声问题铁路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噪音污染,不仅会影响施工人员的正常工作,也会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些噪音主要包括运输土石方、材料及设备的载重汽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施工现场的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隧道施工需要使用炸药,炸药爆炸时发出的巨大声响。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噪音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在线路选位时,应尽量选择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地点;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高噪声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再者,施工单位可以对施工设备进行降噪处理,尽量将半成品移到集中地点进行加工制造。另外,根据环境噪声预测结果,结合敏感点规模以及周围地形条件等现场情况,可以预设置吸声屏障、隔声通风窗,结合振动超标情况,将受到严重影响的居民进行搬迁。

1.3废弃物的处理问题铁路建设这类的大型施工,一定会产生数量庞大的固体废弃物,例如砖瓦、沙土、混凝土块及其他废弃的施工材料等。这些建筑垃圾如果不能正确、及时处理,直接、随意的堆放,将对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土地状况产生持久和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施工建设时,要尽量提高建筑材料的使用效率,将部分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经收集后重新利用。对于那些不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审批通过的初步设计中划定的弃土场堆放,严禁施工单位自行扩大或者增加弃土场。对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垃圾定点投放、及时回收、集中处置等措施,将固体废物纳入市政垃圾处理系统或者综合利用后。另外,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炸药、涂料、油漆等易燃、易爆的化学制品,如果直接丢弃,可能会对水体、土壤等造成污染。同时,在现场应对危险品进行集中管理,易燃易爆品单独设立库房,对其使用后剩余的物料必须进行一系列的专业处理,严禁直接丢弃或回填。

1.4扬尘问题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最明显的表现是扬尘污染。这些扬尘主要是由土堆、砂堆、石灰、水泥搬运、混凝土搅拌、现场清扫、车辆进出等引起。内蒙地区风沙较大,且刮风的时间持续较长,粉尘未经处理随空气流动扩散,对当地村民种植的作物、村民和施工人员的个人健康都会产生巨大的损害,所以必须引起重视。针对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以减少扬尘污染。再者,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体,防止土石砂料的撒漏,以免对道路两侧的农作物产生影响。另外,严禁在施工场地焚烧废物以及其它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臭气的物质。

2提高铁路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水平的措施

2.1加大施工期的环境监控力度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监控力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施工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首先,在施工准备阶段,应该详细审核施工方案中的各个细节,对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进一步的考察,确定其是否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得到顺利实施。在工程开工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相应的工程监理单位,明确其进行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在施工进行阶段,建设单位通过与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合作,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控力度。另外,在工程竣工后,还应该撰写相应的环保工作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对环保工作进行验收,对不合格者,责令相应的施工单位整改。

2.2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要制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首先要明确国家出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熟悉环保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和收费制度,这样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才能够做到依法建设,有法可依。其次,要重点研究当前的铁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力找到解决办法,并完善环境监理体系。

2.3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制约施工中经常出现的环境问题,从而达到较好的环保效果。首先,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后的环评方案制定的《项目施工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其中严格规定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污水、扬尘、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的防治措施,同时要求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环保意识,制定详细有效的环保措施,并遵守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其次,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督制,采取相应的奖励与处罚措施,激励施工单位更好的完成环保工作,切实保证环保工作的持续有效进行。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