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的形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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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的形式

风险评估的形式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科学顾问 合法性危机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2-0090-10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具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在美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是食品建议委员会① 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② 在欧盟,是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则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④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⑤虽然称谓不同,但它们都应当承担相似的制度功能,即增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的科学性,进而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合法性。然而,与欧盟及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相比,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制度起步比较晚,理论研究相当欠缺,积累的经验也相对不足,因而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致使社会公众对该项制度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也削弱了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由此,亟需从食品安全法制的视角探究治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具体之道。围绕该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突出表现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合法性危机,既体现在他们对特定食品实施风险评估的情形之中,也表现在社会公众需要他们积极对某一食品实施风险评估时,他们却不作为或迟延作为的情形之中。对于前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对于后一种情形,可以称为“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一)“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从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实例并不多,然而,从这些为数不多的风险评估实例中不难发现,他们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为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科学顾问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而对制度的信任是人们服从该制度的心理基础,也是制度具有生命力的动力机制。⑥因而,缺乏公众信任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自然不会得到公众的支持,科学顾问中的专家也被戏称为“砖家”。有时,甚至连行政机关自身也不得不不采纳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比如,针对一些人大代表和学者对我国全民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科学性的质疑,⑦2010年4月7日,卫生部致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对膳食中碘对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2010年5月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发表《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的基本结论是,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⑧2010年7月,卫生部依据该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由于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而继续实施食盐强制加碘策略的决策。应当指出,《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首次就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潜在风险作出的评估。然而,该风险评估报告一出炉,就遭到不少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与反对,有学者甚至认为该风险评估报告是“一场魔术”,而卫生部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是“魔术师”。⑨然而,值得玩味的是,2011年8月31日,卫生部《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食盐碘含量将不再“一刀切”,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在规定范围内浮动添加。⑩显然,《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修改从反面证明了此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之不足。又如,作为2010年我国食品安全重大议题之一的面粉增白剂存废之争(化学物质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俗称),终因卫生部于2010年12月14日就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公开征求意见,而暂告停歇。卫生部于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拟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相关情况》,以权威的官方信息宣布了国内外关于在面粉中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安全限量标准,以及在此限量下使用的安全性,这是具有科学意义的风险评估结论。B11它是卫生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的意见作出的结论。然而它同样受到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批评与质疑;B12同时,卫生部的决策也未完全依据该评估结论。既然是具有科学性的风险评估结论,那么就应当作为卫生部决策的依据,B13既然在面粉中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不会对人体带来健康风险,那么卫生部就应当作出坚持在面粉中可以使用安全限量之内的过氧化苯甲酰的决定,然而,卫生部却作出了一年过渡期后彻底废除面粉添加剂的决定。B14再如,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报道,第三方检测显示酒鬼酒中的塑化剂含量超标高达260%,由此引起社会公众强烈恐慌。两天之后,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公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国际通用风险评估方法和欧洲食品安全局推荐的人体可以耐受摄入量,以媒体报道的酒鬼酒中塑化剂含量为1.08mg/kg计算,按照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每天饮用1斤,其中的塑化剂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B15显然,这一意见属于科学意义上的对酒鬼酒中安全限量的塑化剂的风险评估结论,理应受到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尊重,然而,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对此并不接受。这既表现为酒鬼酒的股票在复牌当日就遭股民大量抛售而跌停,同时也殃及整个白酒行业板块,也表现为该结论正日益受到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诘难。B16这是因为,2011年6月卫生部签发的551号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官员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规定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为0.3㎎/㎏,卫生部的这份文件中所规定的限量值是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B17可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负责人却认为超过该文件规定最大残留量近3倍的酒鬼酒,每天饮用1斤也不会对人健康带来损害,这显然与卫生部之前所规定的限量值相矛盾。而据新浪网的一份题为《白酒塑化剂事件是否对你有影响》的调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意见的3天之内,就有近3万人参与其中,对于四个选项:担心影响健康,将逐渐戒酒并劝告身边亲友;无所谓,身体已经被苏丹红、地沟油等练得百毒不侵;不受影响,而且中国是酒文化,饮酒量无法自己控制;相信权威部门,每天饮用白酒不超过1斤就没问题。参与调查者投赞成票的比例分别是:54.7%、33.1%、 6.3%和5.9% ,B18也就是说,参与调查的社会公众极为不信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

(二)“不作为行为”中的合法性危机

在实践中,其合法性危机还表现为不作为或迟延作为,对于一些其危害性在科学上存在争议的食品没有给出权威性的评估意见,对于一些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则迟迟未实施风险评估,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毋庸置疑。比如,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尚未作出科学的评估结论。然而,在科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以及许多不确定性,诸如,它们对生命结构改变后的连锁反应不确定;导致食物链潜在风险不确定;污染、增殖、扩散及其清除途径不确定等。B19可是,一些转基因食品生产企业基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考虑,一方面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健康风险的评估报告,另一方面则大量种植和销售非法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对此,2011年4月28日的《每日经济新闻》、B204月29日的《华夏时报》、B21《经济观察网》、B22《中国新闻网》B23以及《中国经营网》B24等媒体作了详细披露。这些媒体报道所揭问题着实让社会公众担心,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究:一是为农业部抽检不合格,从而遭到“封杀”的超级玉米品种,都是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合格”产品,比如,“登海605”、“登海662”等;二是在安全性未加以明确之前,违法的转基因食物已进入多地多个品种的儿童食物,比如,惠氏“S-26爱儿素婴儿配方豆粉”、 伊利“胡萝卜营养米粉”、含有转基因水稻Bt63成分的米饭等等。而这两个问题都指向对转基因作物或食品的风险评估。换言之,如果对这些转基因作物或食品,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在事先能作出客观、中立的科学评估,就不会产生一系列可能侵害社会公众及公共利益的后果。可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之一直沉默不语。又如,在2008年9月三鹿问题奶粉全面披露之前的3个月,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网站上,就有消费者投诉婴儿食用三鹿奶粉后患肾结石的情况。然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并没有启动对三鹿问题奶粉的风险评估,因而无法确切掌握三鹿问题奶粉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采取及时和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卫生部组织调查组对三鹿集团奶粉进行深入调查时,已经是在9月中旬了,错过了治理三鹿奶粉危机事件的关键3个月,这不仅在客观上加速了三鹿奶粉集团的灭亡,也加重了对消费者的损害。B25再如,前述酒鬼酒,甚至是整个白酒行业中的塑化剂事件。由于在2011年5、6月间,我国台湾地区发生因塑化剂而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危机,波及数百家厂商、千余项产品,岛内民众更是一度谈 “塑”色变,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6月中国酒业协会因获知白酒产品中含有塑化剂有关信息,要求相关企业查清白酒中的塑化剂产生来源,当年12月又通知要求白酒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2012年4月,协会再次强调严控白酒产品塑化剂含量。B26从理论上讲,既然我国台湾地区发生了塑化剂事件,而我国大陆的酒业协会也已经反复强调查清和严控相关白酒企业中的塑化剂,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应当有所作为,积极主动地对白酒的塑化剂安全限量进行风险评估,然而,他们一直无所作为,直到2012年11月19日21世纪网进行相关报道之后,才匆匆发表意见。可是,社会公众已经对他们的意见持不信任态度。其他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健康风险的食品,比如,食品中的反式脂肪酸、镉的膳食暴露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至今也未给出明确的科学评估建议。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原因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已经陷入了合法性危机,那么他们陷入合法性危机的原因何在?纵观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

专家权威是一种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上异于传统强制性的知识话语权。B27正是由于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才使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权威的根基受到动摇,社会公众难以信任他们能够作出科学的风险评估结论或者他们自身能够对社会需求作出积极的回应。那么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为何会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一些学者将其中的原因更多地归咎于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在客观上的复杂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自身的局限性。B28“任何参与为风险决策提供信息的科学家都不会对事实的不确定性感到意外。认识数据的局限性是基本的科学训练”。B29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因是包括欧盟及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都普遍存在的,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可能化解这种因复杂性和局限性所带来的难题,于是才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卓越性提出严格、甚至是苛刻的要求。由此,从法制建设角度而言,我们需要从我国现行的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导致他们缺乏科学上的卓越性的具体原因。

1.缺乏一整套严格和公正的程序制度来招聘和遴选最高水准的科学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的招聘和遴选程序及其所应具备的专业水平,《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都没有规定。对于作为科学顾问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的条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作了规定。其中,涉及专业水平的条件有三项: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副高级职称者需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具体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者从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工作;业务水平突出,在国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或者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专家的条件,现有法律规范及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而对于这些专家的招聘和遴选程序,也缺乏法律规范依据,这表明行政机关在遴选和聘请科学顾问的专家方面,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关于我国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在卫生部官方网页上只能看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决定、拟入选以及最终确定入选名单的公示通知,对于专家的选择标准、程序、方式等问题仅有一句话:即“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在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推荐的专家中,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的,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B30

2.缺乏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风险评估结论具有可靠性。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学顾问专家知识的局限性,为确保科学顾问所作出的评估结论经得起同行专家和社会公众的诘难和质疑,就需要一整套严格的质量保障程序来确保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是权威和可靠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的地区,则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例如,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四阶段质量保障程序:一是自我评估: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委员会使用自我审查的形式来确保持续性地遵循相同的步骤以实施每一次科学评估,比如,确保所有的科学数据被清楚地描述和参考、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达成共识等;二是内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个内部审查小组对经自我评估程序的科学结论作第二次复查,该小组会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外部审查,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建立外部独立的专家小组来对其内部的质量审查程序加以审查,外部专家小组会提出建议;四是质量管理年度报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将内部和外部的审查建议汇编成质量管理年度报告,该报告的作用是增强其工作程序的质量,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

3.缺乏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来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不能在真空中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需要大量精确的信息和专业化的科学知识与数据,所以在法律上需要安排一种确保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工作的支撑体系,也就是完整和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交换网络体系。然而,对于这样一种支撑体系,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较为科学的规定。唯一的依据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和第4条的规定。根据第8条第1款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无权收集需要评估的食品的风险信息和数据,而是由卫生部来提供,即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需要组织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可是,卫生部如何收集信息和资料呢?于是,根据第4条的规定,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那么,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又如何提供信息和数据呢?根据第8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通过分析这些条款可以发现,目前支撑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开展高质量的风险评估的信息网络体系是十分脆弱的。理由在于:一是将大量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排除在该体系之外。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数据存在于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类行业协会、以及农村和乡镇。按照现行的网络体系,这些最重要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源却被排除在外。二是虽然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卫生部收集信息,但这些部门到底有哪些?通过什么途径协助、不协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协助的期限是多少等问题,则没有规定。三是虽然规定了由卫生部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和技术信息的收集,但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都存在不足,比如,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只有总共200多个编制,目前全国只有一家等。至于它如何与中央和地方其他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关沟通和联络,如何获得这些机关的协助等重要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规定。

(二)科学顾问缺乏科学上的独立性

专家的本质特点是价值中立,以确保专家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在不受外部影响的情况下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制度,是实现其科学上的卓越性的最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赢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同行信任的重要因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独立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承担的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9条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由此可见,我国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了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根本无法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独立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和可以操作的保障。在现实中,缺乏独立性保障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成员,既可能被政府潜在的权力运行规则所牵制,成为“傀儡”专家,也有可能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成为被管制者借以捕获管制者的工具。B31具体而言,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存在依附性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对行政机关的依附。虽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独立实施风险评估,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该管理规定的其他诸多条款却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严重依附于行政机关。比如,第7条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的来源由卫生部下达;第10条规定,对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的确定,由卫生部决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根据卫生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需要报卫生部备案;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在实施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和数据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需要向卫生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而第15条和第18条甚至进一步规定,对于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则由卫生部依法向社会公布。显然,这些条款严重削弱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而从实践中来看,以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为例,进行评估的42名委员绝大多数都来自国家部委的下属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选聘,分别来自于各有关医药院校、科研单位、药检部门及医院各不同专业。B32至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另一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则直接属于事业单位,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因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理事会,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决策监督机构,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事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并监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运行。而卫生部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事长单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理事单位。虽然从理论上而言,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行政机关的初衷正是为了科学决策,但是行政机关的决策思维和使命与科学顾问的工作思维和使命并不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科学顾问往往丧失独立性,他们被称作“御用专家”,科学也就变成了政治的工具。

2.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公共利益和客观地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尽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7、10、12条等条款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依附于行政机关,但这并不必然导致科学顾问一定不能忠实于科学事实,可是,如果缺乏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的具体制度,那么则根本无法实现客观、公正和独立。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中立性本身只是一个假设,他们具有经济人动机,“经济人”或“理性人”的基本行为动机是获利,追求的是个人效用、利润的最大化,这种在评估过程中的自利取向往往会埋下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的祸根。B33依据公共理论选择逻辑,由于专家行为的灵活性以及自利动机的强烈刺激,当决策结果与专家个体利益或价值偏好具有联系时,他们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一切资源去获取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不是其声称的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B34然而,对于此类保障科学顾问忠实于科学事实和公共利益的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虽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在第15条B35和第17条第(四)项B36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如何认定“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的“利益”,由谁来认定,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认定等,都没有规定。

(三)科学顾问的活动缺乏公开透明性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评估结论若要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信任与支持,还需要遵循公开和透明的法律规则。这是因为,如果他们的活动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不为公众所知,公众难以监督他们的行为,对其信任自然会大打折扣。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通过公开的决策程序,将使原本黑盒子式的政策形成过程处于大众舆论监督的阳光下,降低了行政官僚图利自我或他人的可能,强化了责任监督机制,增进了民众对于政府的信赖”。B37尽管这一观点主要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然而同样适用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可是,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规范对此仅作了极为有限的规定,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 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此外,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开的仅有的3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食品中丙烯酰胺的危险性评估》、《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苏丹红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分析和梳理可以发现,对于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名单(除《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注明了专家组和工作组名单外),评估的议程和时间,关于科学建议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这些科学建议被拒绝或修改的理由等信息均未涉及,也没有公开;对于某一食品安全风险作出评估建议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的方法,作出科学建议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信息,适用或排除某些数据的标准的信息等公开较少且不全面和完整;对于作出科学建议时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的信息以及对其进行解释说明的信息等并未一同公开。显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行为依然主要是黑盒子式活动,离全过程的透明和公开还有非常遥远的距离。

三、克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食品安全法制度

以上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突出表现及其原因的分析,其实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规范科学顾问的相关法律规范,既没有考虑对科学顾问的中立性、权威性、透明性的诉求,也没有关注科学顾问的专家知识可能被滥用的机制,其结果将可能是:专家角色的“空洞化”和“符号化”与专家知识滥用同时存在,B38科学顾问作出的科学建议及科学绩效也会陷入民众的不信任之中。然而,来自欧盟和美国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法制比较发达地区的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担负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建议职责的科学顾问若要获得其他政府机构以及公众的信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法律制度的设计者至少会遇到这样一些难题:如何确保他们所提供的评估建议具有科学上的卓越性?如何确保他们是在一种忠实于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状态下作出评估意见,或者如何克服他们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或明或暗的偏见并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如何让他们在透明和公开的条件下提供科学意见?B39这些问题恰恰是目前困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的难题,也是我国科学顾问出现合法性危机的原因。由此,笔者在适当借鉴和合理改造发达国家地区的法制经验基础之上,B40提出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之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制度。

1.设计公正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成员的遴选制度。公正和科学的遴选制度是确保科学顾问能够作出高质量的风险评估报告,并获得公众和同行专家信任的基础性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得相当不足,一些关键的环节缺失。笔者认为,一项完整的公正和科学遴选的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四个环节:一是适格的候选人的评价标准。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3条规定了3项,笔者认为,这3项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两项:即具有跨学科的,最好是国际化背景的专业经验,以及具有娴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沟通技巧。二是遴选程序。对此,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五个阶段:(1)卫生部运用多种媒体和新闻手段,向全国范围内遴选科学顾问成员的公告。(2)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3)卫生部组织专家对适格的候选人进行实质上的评价。(4)卫生部确定最佳候选人的入围名单。(5)卫生部从入围名单中任命候选人。三是科学顾问成员的更新程序。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7条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第18条简单规定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笔者认为,这里至少需要规定:更新成员的情形,比如辞退、辞职或任期届满;需要履行的更新程序,比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向卫生部提出建议,卫生部根据遴选程序选择新成员等步骤。四是与遴选相关的候选人的身份信息的保障。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确保有足够优秀的候选人来参加遴选程序非常重要,因而需要作出规定,比如,有权获得这些候选人身份信息的主体,主体需要遵守的法定义务等。对于这四个环节,笔者建议卫生部或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就像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通过两个内部指引——《关于协助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科学工作的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和外部专家的成员的选择决定》B41与《关于科学委员会、科学小组以及它们的工作团体的建立和运作决定》B42——来法制化那样。

2.设计广泛而有效地支撑科学顾问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网络体系,或者各类合作性制度。此类制度类似于科学顾问安放在全国各地的手足或耳目,帮助其快速和高质量地实施风险评估。笔者认为,未来的法律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合作性制度:一是建立利害关系人B43协商平台来开展合作。卫生部自身或者委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施该项合作制度。这项制度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进行合作的主要制度安排。卫生部应当通过一项指南,详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各类利益团体之间合作的具体制度。比如,该平台的职责与任务、平台的构成、平台的主席、平台的会议制度与工作方法和资金等内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来实施合作。咨询平台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合作的关键性制度,以实现两者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数据的共享。笔者认为,卫生部可以在卫生行政系统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平台,并通过指南的方式规定咨询平台的各项制度,比如,咨询平台的成员构成、出席会议规则、独立性、保密性、透明性、秘书、会议的召集、议程、法定人数与投票、结束争议、书面程序、解释与会议所使用的语言、工作小组、会议记录和文件的发送以及补助等。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各类网络联络点来实施合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视为咨询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咨询平台的成员是借助于网络联络点来开展具体的任务。它的主要使命是就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科学事项来支持咨询平台的工作,从而支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工作。网络联络点可以设在全国的各类研究机构、大学、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院、乡镇和村的卫生所等,使触角能够延伸到非常广泛的领域。卫生部也应当通过内部指南的方式来规定网络联络点与咨询平台开展合作的制度,比如成员构成、主要使命、经费来源、会议制度等。

3.设计精密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确保科学顾问成员严格依据公共利益来实施风险评估,不受其他组织的利益和意志的影响。笔者认为,如要较为有效地实现独立性原则,应当建立科学和完整的利益声明规则,即应当通过法律规则的方式规定,科学顾问的成员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时承诺与该活动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我国科学顾问的制度设计者而言,利益声明规则可能显得陌生,对于它的功能或许持怀疑态度,然而,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经验来看,利益声明规定对于确保科学顾问成员的独立性以及获得社会公众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非常有效。对此,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首先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利益声明,即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该法规定,欧洲食品安全局的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的成员和执行主任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应当制作一份承诺宣言和一份利益宣言,以表明不存在违反他们独立性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些申报应当每年以书面形式作出。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主任、咨询平台成员、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的成员以及参与工作小组的外部专家,在每次会议时都应当声明不存在任何与议程项目有关而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存在。而《关于利益声明的独立和科学决策规则》B44等指南则进一步具体化了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第37条的内容。这些指南不仅增加一种利益的声明类型,即利益的口头声明——是对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别声明的补充,在每一次会议开始之前,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应当口头声明可能损害其独立性且与相关会议议题有关,但尚未在利益的年度声明和利益的特定声明中加以声明的利益事项。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对利益声明的诸多相关事项还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对所涉及的关键术语,像利益、利益冲突、经济利益、研究经费、相关利益,作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规定了利益声明和评估的原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利益声明中所需要声明的利益类型;规定了如何对三种类型的利益进行审查;规定了对成员个人资料的保护等等。笔者认为,我国可能并不需要完全照搬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这些利益声明规则,但不能忽视这些规定的功能,即旨在通过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声明规则来保证欧洲食品安全局的成员能够忠实于公共利益,避免受其他组织的不良影响,从而独立实施风险评估。由此,适当借鉴其中的一些利益声明规则类型,比如年度利益声明和口头利益声明,对于确保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的独立性是十分有益的。

4.设计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如前所述,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公开制度仅仅是结果公开,而且由卫生部来公开,作为具体作出风险评估的科学顾问无权自行公开。笔者认为,这种公开制度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知情权,也难以获得他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需要一项合理和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活动公开和透明的制度。该项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首先要取消由卫生部统一来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的做法,科学顾问有权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公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二是确立卫生部和科学顾问公开信息的原则,即全过程都应当体现透明性,而不仅仅是最终的科学建议或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具有可理解性(特别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可复制性,从而能让其他专家来验证。三是规定需要重点公开的事项,比如,每一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目标和适用范围的信息,具体而言,该评估结果的背景以及需要回答的问题;评估结果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包括被评估的活动、事项或危害, 被暴露的人群,对评估范围加以限制的理由等。又如,对某一事项作出评估结果时,所使用的任何既定的指南、数据质量标准、默认假设、决定标准以及对于任何偏离既定规定的做法的理由等信息。再如,用以识别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文献调查的范围和标准的方法,科学顾问的议程和时间,关于评估结果的会议纪要、少数派成员的意见等等。四是要对公开性与保密性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化。这首先需要明确公开和透明是基本原则,而保密是例外。科学顾问所从事的风险评估活动的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或让公众获得,而只有在具有正当的法定理由情况下,最小数量的信息才能被保密。其次,即使对于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健康的需要,该类信息也应当公开,保密的要求将被解除,社会公众有权及时获得该类信息。再次,规定某一信息是否应当保密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公开是否会给个体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正当的赢利;公开是否会严重干扰科学顾问的活动;公开是否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等。最后,要规定保密的方式,比如,科学顾问的成员应当签署一份书面声明以表明遵守保密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其职责的终止。

应当指出,以上四项制度是克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合法性危机的主要制度,其他制度,比如,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风险评估质量评估制度、科学顾问的经费保障制度、科学顾问的集体决策且成员之间享有平等发言权制度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说,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顾问将走出合法性危机,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和同行专家的高度信任,也能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保障。

The Legitimate Crisis of Science Advisers of Risk Assessment

for Food Safety and Its Overcome in China

QI Jian-gang YI Jun

风险评估的形式范文2

一、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县支行属于政策传导末端,政策敏感性不强,风险意识和制度观念相对淡薄;县支行人员少,财务组织机构简单,财务内控难以做到相互制约;县支行财会人员素质不高,老龄化严重,知识储备更新缓慢,跟不上现行财务工作的迅速发展,会计财务核算操作存在随意性可能。同时,因接受的外部监管相对较少,容易造成在制度执行上打折扣,为财务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给予在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开展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工作。

二、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及评估方式

(一)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

基于县支行自身业务的特点和客观环境因素,其存在的财务风险主要是后五类风险(不可量化风险),财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如下:

人民银行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二)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的操作方式

1.自评估阶段。由辖内各县支行根据财务工作实际,对照环境控制、财务状况及风险管理三方面评估内容,每年在上半年定期开展本单位财务风险评估工作。各县支行完成自评报告后上报市中心支行,自评报告包含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风险识别、分析、处置等内容。

2.审核与评估阶段。市中心支行在各县支行上报的自评估报告的基础上,由会计财务部门、内审部门以及外聘专家(必要时)组成评审小组,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对辖内县(市)支行财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得分情况,确定风险评估等级。

三、县支行财务风险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一)现行财务管理机制与当前严格的财经纪律存在差距,导致道德、操作风险潜在发生

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县支行财务管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风险防范意识相对淡薄。由于绝大多数县支行多年未发生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对风险案件防范的重要性有所忽视,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二是人员数量和素质达不到内控制度要求。长期以来,因种种原因导致县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得不到提高,呈现人员紧张、年龄老化、综合素质不高等现象。部分人员缺少主动掌握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积极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二)制度建设滞后和业务迅速发展不同步,导致操作风险潜在发生

目前,人民银行财务会计的主要法规是财政部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经过十五年的快速发展,人民银行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不论从范围、方式或深度等方面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经历了预算会计科目的的多次变化和预算体制的改革,制度中包括预算管理、预算科目的核算等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财务综合管理系统的需求和人民银行的业务实际,制度建设已严重滞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度的约束力在逐渐下降。现行集中采购的主要法规是人总行2007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集中采购操作规程》,随着2014年人总行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相应的规章制度跟不上,缺乏《集中采购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或者类似的制度,缺少相应的约束力。

(三)“财权和事权”未分离的财务操作模式,导致监管风险潜在发生

当前大部分县支行,仍一直沿用县支行成立以来的财务操作模式,即费用支出的使用权和审批权均在办公室,这种模式未能做到“财权和事权”相分离,不利于财务风险控制,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由于办公室一般不配备会计专业人员,没有很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和有关财经制度,费用凭证到了营业室会计人员记账时发现问题,木已成舟,无法改变。会计部门只是被动的记账,起不到事前监督的作用,给财务收支工作的合规性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控水平

县支行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要把财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常听取财务形势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注重会计财务人员配备,支持会计财务部门大胆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此外还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真正落实财务人员的岗前培训,以及新业务、新制度、新办法、新程序执行和推广应用前的培训工作,使财务人员真正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业务操作水平,把操作风险降到最低。

(二)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操作规程和部门规章制度,加强资金核算、资产管理、岗位设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刚性和系统性,建议人总行及时修订《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特别是对于一些制度未规定或未明确规定其列支渠道的费用,需尽快界定,使之更严密、更完善。

(三)改变财务操作模式,建立财务风险防控机制

按照财权、事权分离的原则,改变县支行现行的财务操作模式,将县支行出纳岗位从办公室调整到会计部门,直接由会计部门管理,实现财务报销事前监督,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控机制,切实防范财务风险。2015年温州市中支辖内永嘉支行已对旧财务操作模式进行改革试点,撰写《基层央行财权、事权分离的改革实践探索》文章,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上级行的认可。

五、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我市中心支行通过对县(市)支行财务风险评估活动,使各县支行领导提高对财务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财务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支持会计财务人员配备,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总体把关。通过财务风险评估活动,提高财务人员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人人自觉遵章守制的良好氛围,强化了财务内控制约机制。

(二)识别风险内容,有针对性消除财务风险隐患

通过财务风险评估活动,使各县支行识别各类财务风险,找准财务风险点或薄弱环节,做到客观分析现状,并采取措施积极消除风险隐患,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强化内部财务管理。

风险评估的形式范文3

关键词:分布式电源;经营风险;宏观评估

引言

分布式电源接入将带来多方面经营风险,主要括电网改造成本增加、购电成本增加、售电市场份额减少、沉没成本增加、线路网损增加等。一是改造成本。我国配电网多为辐射型结构,分布式电源上网后,潮流不再单向流动,这使得配电网的各种保护定值和机理发生根本变化,为适应分布式电源接入需要,电网需要额外投资改造升级配电网保护装置,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用户供电可靠性,由此产生电网改造成本,源于线路和变压器的升级、保护装置的更换等。二是购电成本。根据现有风电、光伏上网电价政策,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采用脱硫燃煤标杆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标杆电价高于脱硫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对公司购电成本影响不大。但是,对于水电较多的省份可能会增加购电成本。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目前仍不明确,国家仅原则提出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与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由各地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自行解决。三是售电市场份额。分布式电源多为自发自用类型,直接向用户供电,将减少电网企业的售电量,降低电网企业销售收入。四是沉没成本。分布式电源接入供电容量充裕的区域或节点则可能导致原有供电容量长期处于备用或闲置状态,降低了供电设施利用率,产生沉没成本,使原规划方案的投资无法按期回收。五是网络线损。分布式电源渗透率不高时将减少线路中输送潮流,有利于减少降低输配电损耗,但是随着渗透率的提高,将频繁出现反向潮流,如果反向潮流大于无分布式电源接入时的正向潮流,将使得输配电损耗增加。总的来看,呈现倒U型分布。

目前国内外已经开展了一些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研究,但多数是针对某一个变电台区开展研究,属于微观层面的研究。对于省市县乃至全国层面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研究,属于宏观层面问题,无法对所有的变电台区进行详细微观计算并加总。因此,目前微观层面关于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研究方法并不适合宏观层面省市县乃至全国层面的经营风险研究,难以有效支撑宏观决策。

文章提出了一种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方法,利用全社会用电量、平均单位容量成本等宏观数据,分别对电网改造成本增加、购电成本增加、售电市场份额减少、沉没成本增加、线路网损增加等方面风险进行计算。

1 分布式电源接入的经营风险指标

文章建立了分布式电源接入带来的经营风险指标,并给出各个定量指标的计算方法。

1.1 电网改造成本风险

电网改造成本影响因素主要有项目装机容量和电源类型组成。项目装机容量越大,通常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越大。从电源技术类型来看,由于电压越限和电流过载的问题主要和上网功率大小有关,因此,旋转电机类型和电力电子装置类型分布式电源都能引起电压越限和电流过载的问题。但是,由于电力电子装置类型分布式电源采用逆变器类型并网,短路电流通常不会超过额定输出电流的1.2倍,难以引起短路电流过大问题。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在电网发生故障时短路电流可达到额定电流的5-8倍,对电力系统的短路电流水平影响较大,增加断路器这方面的改造成本。一般来说,分布式天然气供电系统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要大于分布式光伏供电系统。

从宏观上来看,对于电网改造成本的测算首先需要得到单位容量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投入。本文基于大量分布式电源项目的改造成本统计,对单位容量分布式电源项目引起的改造成本进行研究。

对于分布式天然气等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根据不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下的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分布式天然气发电电网侧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约为3-20万元。除光伏发电之外的分布式电源均为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接网配置和分布式天然气发电类似。根据目前旋转电机类型分布式电源接入方式的比例进行测算,电网侧接网成本约为35-50元/kW。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逆变器类型分布式电源:根据不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下的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侧单个并网点接网成本约为2-18万元。根据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方式的比例进行测算,电网侧接网成本约为26-38元/kW。

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电网改造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式中,Cr表示电网改造成本,i表示分布式电源类型,分别表示逆变器类型电源和电机类分布式电源,Cap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装机容量,Cp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单位装机容量的改造成本。

进行归一化处理,将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除以整个电网的投资成本,得到电网改造成本占比。

(2)

式中,indexcr表示电网改造成本占比,Cr-all表示电网总投资成本。

1.2 购电成本风险

分布式电源接入将引起单位电量购电成本的改变,可按照各类型分布式电源上网电量和价值之积,然后再除以所有上网电量得到,计算式如下:

式中,Cb表示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i表示分布式电源类型,分别表示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天然气发电、分散式风电等,n表示分布式电源类型种类,E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上网电量,Cbi表示第i种类型分布式电源上网电量的购电价格。

进行归一化处理,将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除以目前平均购电成本,得到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变比,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4)

式中,indexcb表示单位电量平均购电成本变比,Cb-now表示整个电网目前平均购电成本。

1.3 售电市场份额风险

售电市场主要是指分布式电源自用电量占用整个售电市场的比例表示,具体计算式如下:

(5)

式中,indexEsell表示自用电量占用整个售电市场的比例,Edg表示分布式电源自用电量;Esell-all表示整个售电市场的电量。

1.4 沉没成本风险

沉没成本和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资产利用率有关。资产利用率按照分布式电源接入减少的网供负荷和电网容量占比来表示,具体计算式如下:

(6)

式中,indexc-cap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减少的网供负荷和电网容量占比,Capdg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减少的网供负荷,这个数值并不是简单的分布式电源装机容量,也不是分布式电源发电出力的峰值,而需要考虑对电网峰值负荷的时间重合度。Capgrid表示电网容量。

将资产利用率乘以电网所有投资成本,得到沉没成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con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沉没成本。

1.5 线损风险

假定分布式电源接入之后其他用电量的线损比例不变,则分布式电源接入引起的全网线损变化主要表现在分布式电源的自用电量减少了线损,具体计算式如下:

(8)

式中,indexploss表示分布式电源接入之后引起的线损变化,Ege表示分布式电源之外的所有电源的发电量,Eimport表示该省从外部购入电量,Edg表示各种类型分布式电源的发电电量,Pself表分布式电源发电量的自用比例。

2 某省分布式光伏接入影响案例分析

2.1 2020年某省电网和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

2.1.1 2020年电网发展情况

2020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和最高用电负荷将分别达到6800亿kWh和12150万kW。2016-2020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和最高用电负荷均增长率分别为3.96%和5.04%。

依据负荷预测结果,充分考虑220kV、110(66)kV电网直供负荷、220kV直降35kV供电负荷、35kV及以下电源等因素,在量化分析“十一五”相关历史数据及其变化率的基础上,分析预测2020年110(66)kV公用电网供电负荷81759MW,35kV公用电网供电负荷为7302MW,10kV网供负荷为43165MW。

2.1.2 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展情况

根据资源禀赋情况,“十二五”期间将在落实常规资源输入的同时,加大本省新能源的利用力度,预计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展规模为729万千瓦。

2.2 分布式光伏接入对电网企业的影响

2.2.1 对改造成本的影响

结合2020年光伏发电发展规模预测的结果,全省在2020年前需累计投入接网成本约1.9-2.8亿元。根据“十三五”规划的工程总量,依据各种输变电设备综合造价,进行配电网建设静态投资估算,2015-2020年期间全省公用配电网建设改造总投资约1052.79亿元。因此,分布式光伏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成本占比为接近3‰。

2.2.2 对购电成本的影响

根据现有光伏上网电价政策,采用脱硫燃煤标杆电价与电网企业结算,标杆电价高于脱硫燃煤标杆电价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该省电网企业购电成本基本和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差不多,因此,对公司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2.2.3 对售电市场份额的影响

按照分布式光伏1000小时计算,2020年全年发电量72.9亿千瓦时,按照90%自用比例测算,分布式光伏自用电量65.61千瓦时。综合看,分布式光伏发电影响售电市场份额为1%。

2.2.4 带来的沉没成本

按照分布式光伏对网供负荷的影响为10%测算,则影响2020年网供负荷73万千瓦。根据预测,2020年,全省网供负荷为13222万千瓦。则分布式光伏影响网供负荷占全省网供负荷的0.55%。由此带来的沉没成本为5.8亿元。

2.2.5 对网损的影响

按照分布式光伏1000小时计算,2020年全年发电量72.9亿千瓦时,按照90%自用比例测算,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7.29千瓦时。综合来看,对网损影响变化比为99%。

3 结束语

文章提出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对电网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方法,可有效解决现有相关研究偏微观、难以支撑宏观决策等问题。通过典型省份案例分析显示,分布式光伏接入所带来的影响需要重点关注改造成本和沉没成本。

参考文献

风险评估的形式范文4

Abstract: Based on related personnel survey, evaluation panel discussions, expert advice and other ways, this paper forms a risk source census lists for the large-scale cross-bracket construction. Through evaluating the risk likelihood and severity level of FIE method for bracket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risk level of bracket construction and provides the basis for developing itself structures and crossed structures security control measures that adapting to large-scale cross-bracket construction.

关键词: 大型交叉;支架施工;风险源清单;模糊综合评判法

Key words: large-scale cross;bracket construction;risk source list;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

中图分类号:U445.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115-02

0 引言

随着立体交叉在工程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其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国内外对于交叉安全风险评估研究还不够全面、系统、深入,因此有必要对大型交叉施工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其施工安全。

1 模糊综合评判法

模糊综合评判法(FIE法)是运用模糊数学原理分析和评价具有“模糊性”事物的系统分析方法,其一般步骤如下。

1.1 划分因素集U 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因素划分,确定评价对象的影响因素集U={U1 U2 … Un},即确定评判的指标体系。

1.2 建立评判集V 评判集V={V1 V2 … Vn},确定出被评判事物属于各个评判等级的程度,每个等级可对应一个模糊子集。

1.3 确定权重向量A 评判因素的模糊权向量A={a1 a2 … am}。其中a代表因素重要程度系数,即U中各个因素对被评判对象的隶属程度,m代表因素个数。本文利用层次分析法结合专家打分确定各因素的相对权重向量。

1.4 评判矩阵R 依据先前构造的因素集、评判集对被评价对象逐个进行量化评判,即确定从单因素来看被评判对象对各个等级模糊子集的隶属度,进而得到模糊关系矩阵R。

R=■,(0?燮rij?燮1)

1.5 综合评判计算 选择合成算子,合成A与R,得到模糊综合评判结果向量B。分析处理模糊综合评判结果向量,最终对被评判对象做出判定[1,2,4,5]。

2 工程应用

2.1 工程概况 邢衡高速北曹庄互通立交B匝道桥位于衡水市境内,跨径组合为35+45+35米,跨越主线。采用单箱三室现浇连续箱梁结构。桥位区气候条件一般,地层主要为粉土,存在连续分布的软土、软弱土。采用支架现浇法施工,支架高度13m,支架设计采用经验设计方案。

2.2 风险源清单 通过相关人员调查、评估小组讨论、专家咨询等方式,分析评估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典型事故类型,形成风险源普查清单,如表1所示。

2.3 模糊综合评判

2.3.1 可能性等级评判

①因素集:U={U1,U2,U3}={人员因素,设备因素,环境因素}。

U1={地基处理,支架设计,支架搭设及拆除,不良气候及基础沉降监控,管理培训及人员素质};U2={材料,机械,作业状况};U3={支架规模,岩土地质,气候环境,交通状况}。

②评判集:V={V1,V2,V3,V4}={等级Ⅰ,等级Ⅱ,等级Ⅲ,等级Ⅳ}。

③第一层权重向量:A1=[0.08 0.42 0.31 0.05 0.14];

A2=[0.10 0.26 0.64];A3=[0.47 0.15 0.07 0.31]。

④第一层评价矩阵:R1=■;

R2=■;

R3=■

⑤第一层评判:

使用模糊变换,得到第二层评价矩阵:

R=■=■=■

⑥第二层权重向量:A=[0.55 0.24 0.21]

⑦第二层评判:仍然使用模糊变换,有

B=A×R=[0.25 0.29 0.30 0.16]

按最大隶属度原则,支架施工风险可能性等级为等级Ⅲ(可能)。

2.3.2 严重程度等级评判

①因素集:U={U1,U2,U3,U4}={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环境影响}。

②评判集:V={V1,V2,V3,V4}={等级1,等级2,等级3,等级4}。

③权重向量:A=[0.57 0.26 0.11 0.06]

④评价矩阵:R=■

⑤模糊变换:B=A×R=[0.35 0.37 0.19 0.09]

按最大隶属度原则,支架施工风险严重程度等级为等级2(较大)。

2.3.3 风险等级评定

通过查询文献[3]可得支架施工风险等级为等级Ⅲ(高度风险)。这个结果和实际相吻合。

3 结论

①FIE法可以全面考虑影响系统安全的各种因素,既能够充分体现评价因素及过程的模糊性,又尽量减少主观臆断所带来的弊端,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评价结果更可信、可靠。②通过分析可知,发生事故概率大小顺序如下: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因此应当重点做好概率大的事故预防控制措施。③将风险源清单与风险的评价很好地结合起来,更加符合实际,并为制定出相宜的风险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能够更好地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鸿吉.模糊数学基础及实用算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2]梁爽等.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模糊综合评判法[J].天津大学学报,2001.

[3]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风险评估的形式范文5

为全面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管税为依托,集约服务、统筹评析、分类管事、系统考评”的新模式,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增强任务管理的统筹性、协调性,提升任务管理质效,现将任务管理规范明确如下:

一、成立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数据、征管的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数据科、征管科、税政科、规划财务科、征收税务分局、风险评估分局、稽查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指导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税收风险管理事宜;统筹税源管理任务的发起管理,审定数据及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和重大风险应对任务,审定风险指引、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含举报、上级交办、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案件)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数据科,具体负责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的准备及审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发起和召集相关专题联席会议;协调数据及风险管理工作任务的发起;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具体组织协调数据、风险管理、大企业管理等有关工作;通报相关事项;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

二、任务管理分类

(一)根据是否依纳税人申请、依职权管理发起和依风险发起不同,任务分为管理型任务和风险型任务。

对纳税人依申请、依税务机关职权开展的基础管理的任务为管理型任务,对通过风险识别分析,需深度管理的任务为风险型任务。

(二)根据任务组织频率和处理时效要求不同,任务分为固定主题任务、专项主题任务、临时突击任务。

固定主题任务是在一定时期内按固定频率(按月、按季、按年)进行分析形成的任务。

专项主题任务是各单位结合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制定的分析形成的任务。

临时突击任务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和本局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工作要求和时限,经风险领导小组审定后,临时发起的即时需办结的任务。

(三)根据任务来源不同,任务分为依申请任务、依职权任务、上级推送任务、科室发起任务、基层提请任务、信息交换任务、举办案件任务。

依申请任务主要指大集中系统中依纳税人申请形成需后续调查、核实、认定的任务。

依职权任务是指根据日常管理要求和大集中系统自动产生,需要开展调查、核实、认定的任务。

上级推送任务是指上级机关明确风险应对对象、风险点和风险应对要求,直接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科室发起任务是指各业务科室根据各自业务工作要求,需风险评估分局评析产生的任务。

基层提请任务是指基层结合本单位税源管理实际,通过风险信息收集分析提出的风险应对建议引发的风险应对任务和稽查局根据税源风险防范重点工作任务、专项检查和日常稽查选案等工作引发的风险应对任务。

信息交换任务是指根据外面部门信息交换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举办案件任务是指根据举报受理形成的风险应对任务。

(四)根据任务处理方式不同,任务分为维护型任务、指引型任务、核实型任务、评定型任务、检查型任务、稽查型任务、实体型任务。

维护型任务是指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和各应对主体传递信息对系统内需修改的信息进行维护的任务。

指引型任务是指经过风险评估评析,形成的低风险,需通过风险指引方式应对的任务。

核实型任务是指经过风险评估评析,形成的风险事项相对单一、涉及税款相对较少的中风险,需通过风险指引方式应对的任务,以及依纳税人申请、依税务机关职权开展的基础管理的任务。

评定型任务经过风险评估评析,形成的风险事项相对较多、涉及税款相对较大的中风险,需通过纳税评估方式应对的任务。

检查型任务经过风险评估评析,形成的风险事项相对较多、涉及税款相对较大的中风险,需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应对的任务。

稽查型任务经过风险评估评析,形成的风险事项多、涉及税款大的高风险,需通过稽查方式应对的任务。

实体型任务是指对重要的、复杂的管理事项和风险应对,由机关科室直接应对或组织应对的任务。

三、任务管理环节

任务管理分五个环节:即任务发起、任务识别、任务推送、任务应对和任务绩效评价。

(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或本级业务事项管理要求和目标,向风险评估分局提出分析要求引发任务发起。

各分局、稽查局根据本身实际,需对纳税人加强监控管理的,可向风险评估分局提请发起任务。

(二)风险评估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本局业务科室要求、基层提请、外部信息交换情况及时开展任务分析、任务排序。

(三)风险评估分局根据任务性质、类型、数量、完成时间要求和应对力量,统筹各项任务,明确应对方式和应对部门,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推送相关部门。

(四)各任务应对主体根据应对要求、应对方式和完成时限,及时组织开展应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应对结果。

对认为需跨部门改变应对方式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评估分局提出,风险评估分局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五)按照风险管理“谁发起、谁评估”的原则,各业务科室对任务分析识别绩效评价、任务应对绩效进行评价。

对依申请任务、依职权任务、上级推送任务、基层提请任务、信息交换任务的应对绩效评价根据任务主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发起部门对风险评估分局任务识别推送情况和风险应对机构任务应对情况进行评估。各分局提醒的任务列入风险评估分局推送的任务,根据任务主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对情况进行评估。

四、任务管理流程

(一)每月20日前,各业务科室、一分局、七分局和稽查局根据上级和本局业务工作要求,填写《地方税务局风险识别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风险评估分局提出下月拟新增的任务管理主题。已固化的任务管理主题除外。

(二)每月20日前,各税源管理分局填写《地方税务局任务提请申请表》,向风险评估分局提请发起任务。风险评估分局根据上级分析要求、任务管理要求和业务科室已确定的任务管理主题提请发起任务。

(三)每月25日前,风险评估分局根据确定的任务管理主题进行分析,结合已固化的任务管理主题分析结果,填写《地方税务局任务下发申请表》,形成下月拟推送任务的分析结果。

对需进行典型分析调查的,风险评估分局会合相关业务科室,选择部分典型户进行典型分析调查。

各业务科室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具体应对处理规范、应对方式、应对时效。

风险评估分局会合各业务科室,初步确定任务应对方式、应对时效、应对要求,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四)每月28日前,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下月的任务管理主题,明确任务应对方式、应对时效、应对要求。

(五)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会后,风险评估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和作业指导书推送相关部门。

(六)各任务应对部门在接到应对任务1个工作日内,认为风险评估分局推送任务不能满足应对的需求时,可将已提请发起的任务向风险评估局进行二次提请,风险评估分局1个工作日内将二次提请发起的任务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1个工作日内推送相关部门。

对二次提请发起的任务,可优先应对。对需相应减少已配送的任务数量的,可同时向风险评估分局提出,由风险评估分局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减少其任务数量。

(七)各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各应对部门应对。风险应对部门在任务结束后1日内,将应对结果报风险评估分局,风险评估分局在每月风险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各应对部门任务应对完成情况。

对二次风险分析,仍未消除的风险或仍存在疑点的,由风险评估分局会同业务科室进行复核。对需要到户进行实地复核的,由风险评估分局向风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风险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机关实体化组织应对。

(八)各业务科室及时对风险领导小组审定的分析主题,对风险评估分局识别推送情况和应对部门任务应对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列入考核。并根据应对情况进行总结,反馈给风险评估分局。

五、任务管理机制

各应对主体要严格按任务应对管理流程、应对方式在规定应对时效内开展任务应对。

(一)依纳税人申请发起形成的管理型任务,分为核实型任务和维护型任务。

对核实型任务由大集中系统任务配送中心向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配送。接受任务的应对人员通过核实方式予以应对,同时要做好机内操作。其中涉及税款结算、征收方式调整、注销等纳税人申请事项为风险型任务,以纳税评估方式应对。

对维护型任务根据资料信息在大集中系统中维护。

(二)依职权管理发起形成的管理型任务,向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配送,通过核实方式予以应对。

对大集中系统自动产生的任务,由大集中系统任务配送中心向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配送。基础管理股人员要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大集中系统机内操作。

对非大集中系统自动产生的任务,由风险评估分局根据任务主题,以任务单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配送。

(三)依风险发起形成风险型任务,由风险评估分局根据任务主题,以任务单的形式配送,通过风险指引、核实、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稽查方式、机关实体化予以应对。

通过指引方式应对的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向征收分局咨询宣传股配送。

通过核实方式应对的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配送。

通过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方式应对的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向税源管理分局风险应对股配送。通过纳税评估方式应对的任务同时还需明确底稿运用种类。对纳税人各税种、各种涉税事项进行全面风险防范运用全面评估底稿,对纳税人部分税种、部分涉税事项进行专项风险防范可运用简易评估底稿。对同一风险事项涉及纳税人较多,需进行集体约谈,集体约谈疑点未消除的,再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稽查方式应对的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向稽查局配送。

通过实体化方式应对的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向相关业务科室配送。

(四)对风险管理系统产生的风险型任务由风险评估分局提出应对方式、应对部门,可以先征询管理分局意见后,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各分局应对。对非风险管理系统产生的任务以任务单的形式配送。

(五)对应对过程中发现需进行信息维护的,生成维护型任务转交征收部门进行维护,其中稽查过程中发现需进行信息维护的,需先转交税源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进行修改确认,对经确认需维护的,再生成维护型任务转交征收部门进行维护。

(六)各税源管理分局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适时依职权管理发起形成的管理型任务,即时开展核实应对,在每月25日前,将应对情况上报风险评估分局。

对需开展风险型管理任务,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评估分局进行提请发起,风险评估分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分局提请发起的任务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审定意见,进行识别推送。风险应对人员无风险应对任务时,不得擅自下户开展管理活动。

六、任务管理要求

(一)各业务科室需要结合日常工作以规则的形式定义固定主题,并拟定分析频率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进行分析推送。

各分局、稽查局对发现的征管薄弱点认为有必要形成日常监控的,可以提交风险评估分局,由风险评估分局提交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固定主题。

各业务科室不得在未经风险领导小组审定,未经风险评估分局统一发起的情况下,向基层分局推送任务。

对于南通市局通过绩效通报、效能监察等形式进行的通报,各对应科室需要对通报情况中本局不足问题内容列出专项主题分析要求,交风险评估分局分析形成任务。

(二)推送的所有任务能明确到部门、岗位的,必须明确到具体部门、岗位。不能明确的,推送到分局综合股,由综合管理岗按任务事项、任务复杂程度、任务涉及区域进行推送,在1个工作日内优先进行分派。

(三)风险评估分局要合理有序发起任务,注意任务发起数量、完成时效的均衡性。要统筹好各项任务,对同一方向同一区域不同基础事项尽可能归并处理,解决管理跨度大、管理半径大、纳税人分散客观实际情况,以防多次下户,打扰纳税人。

(四)各应对部门要及时认真组织应对。建立任务应对情况集体审定制度,对风险事项多、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需进行集体审定。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到户实地应对时,发现纳税人其他明显重要风险,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局汇报。认真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落实好信息带回制度,对需修改基本信息的,及时采集相关证据,在应对结束后1日内上报分局综合股,由综合股向征收税务分局传递。

各应对部门要及时跟综本部门任务完成进展情况,适时对任务进行二次统筹调派。对所接受任务量过大的,情况复杂的预计不能按期完成的任务,填写《地方税务局任务延期办结申请表》,报风险评估分局,由风险评估分局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延期。

风险评估的形式范文6

关键词: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

1 前言

体育运动本身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所面对的体育教学风险,是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动作行为上、意识上、思想上的风险。由于其产生的事故责任、赔偿可能性和法律纠纷等问题,其管理目标限定在减少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方面。高校体育教学风险存在时间较久,近几年问题凸显,其根源一方面在于应试教育的重智轻体,导致近几年我国学生体质连续下降,再加上学校体育管理模式的落后,使大学生体育活动安全事故增多。由此,在高校中体育教学活动进行风险评估是十分有必要的。

2 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理论的内涵

2.1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理论的发展

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对于风险评估理论的分析,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而对于评估的操作环节也持有不同的观点。这样使得风险评估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作为支撑,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也就导致了研究推进缓慢的结果。

通过查阅有关风险评估的文献,我们可以看出类似于这样研究的文章很多。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目前的研究只停留在表层的研究中,而高校体育教学中存在的风险,如何去正确评估的研究还很不完善。可以说高校体育教学中风险存在由来已久,认真地分析和定位才能够准确找出风险发生的缘由,进而加以预防,因此,此类研究还须进一步加强。

2.2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风险

现在的高校体育教学工作仅仅局限于以风险危害安全为主要的任务,缺少追求学生全面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我们要转变体育教学的思想观念,要对体育教学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针对高校体育教学风险存在进行深刻认识,把运动伤害事故转化为风险的收益。通过这种认识将使高校体育教学质量得到很好的提高,还能为人类的身体健康、愉快的工作、提高身体素质、改进体育教学方法手段以及为体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保障。

2.3体育教学风险的评估

风险评估,即安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风险产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来估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基于发生的损失数据,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某一(或几个)特定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或频数)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做定量分析。

3 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风险评估的实施策略

3.1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体系

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是由上述主要因素形成的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全国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是为了评估出主要存在因素,根据评估出来的要素来研究如何评估,评估实施过程要合理,要有针对性。

3.1.1评估的目标

风险评估有了目标,才能选择评估什么内容,才能确定风险评估人选,决策评估的合理时间,并运用最好的评估方法和手段。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目标是:提高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水平,加强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效益,使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呈现良好的运行模式。

3.1.2风险评估的对象

风险评估的活动者即为风险评估的客体。要对风险评估的个体活动进行评估,也要看活动过程是否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对课题评估的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一方面要考虑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考虑评估的结果对教师、学生、学校等方面存在风险的程度大小,风险存在的影响是利是弊。

3.1.3评估权重的设置

评估权重设置要根据高校体育教学评估的侧重点不同,评估主体首先设置学校在风险评估中风险指标体系风险量的大小。评估主体预先设定的各单个指标分值占指标体系分值的比重。因为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主体构成的不同,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预先设置的目标大不一样,所以评估指标的方向也会有所变化。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主体不同,评估指标的设置也不能完全固定,由实际操作者对主体的不同进行预先的设置。

3.2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模型

风险评估模型是对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它的建构基础是在一定的评估层次和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前提下,结合相应的分析理论和统计学学科知识,逐步搭建的评估体育教学风险的模型。

3.2.1设定风险评估指标权重

本文选择层次分析法来确定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指标的权重。本模型采用1至9标度法,请有关专家填写判断矩阵。假设建立的判断矩阵为B=(CKL)P×P,其中CKL表示对于上一层元素而言 BC对 BK的相对重要性指数。建立了判断矩阵以后,就要对判断矩阵分别单排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第一,明确单个排列的权重。评估体系里的多个指标权重,可以运用和积法进行换算。

第二,得出结果要对其是否一致进行检验。

第三,计算层次总排序。

3.2.2模糊综合评估过程的实施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模糊综合评估过程,通常运用一些有关的高等数学理论和一些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最后,根据得到的评估结果分析整个评估过程,具体操作如下:确立评估指标和要素,规范评估行为;明确有关于风险评估的定语;预设风险要素体系权重向量;确定风险要素的隶属度矩阵R;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

3.3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运行

3.3.1评估方法的确立

帕累托分析法是根据评估分析内容制定方针应使用帕累托分析法,针对不同形式、不同类别开展排列分组,根据内容标注出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再根据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制定行动路线。

收集数据。按分析对象和分析内容,根据分析对象和分析的内容开展材料整理,最终以要点的要求进行整理。

数据处理。根据要点的要求、性质分别对资料分析处理,分析面广且包含内容多,如:累计数值到什么程度、数值所占比例。

根据数据处理的结果制表分析。

3.3.2评估过程

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过程包括:确定目标、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得出结论。

确定目标:体育教学风险评估先制定最终预想结果,根据预想结果制定策略、方针、整体思路,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选择合理路线。

资料整理:预想效果制定后,根据要求分析数据、取其精华,利用合理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整理。采用方法可用多元化的实地考察。

预期效果:数据进一步研究后,制定预期效果,并获取相关数据,并将相关结果对外告知他人。

3.3高校风险评估的要求

评估要求的立足点根据多元化的形式探讨风险评估,因需求不同采取方式就不同。多元化的因素取决于那个主体对象是制作者还是使用者;想要关注实施过程还是所要效果或是对其的力度面,都要仔细思考。

第一,应具有高风亮节的精神、严谨求实的作风,优良的团队,这几项是风险评估的重点要求;

第二,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多与他人沟通交流,不断提升自己,使自己综合素质得到提升。

第三,选取的课本应适用现代教学目标,可选用多种类型的课本适合体育教学大纲等,使学生更好地获得知识,提升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

最后,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通过实践,首先要素是教育实施过程管理,风险评估效果最终是以管理效果来反映。因此,指标的设立要充分反应风险管理的力度。

4 结束语

通过对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风险评估理论的仔细梳理,把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基本理念、原理和方法进行科学的整合,形成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新的模式。在新的模式下,根据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要素体系,以及形成的评估执行的准则,对体育教学中风险进行评估归类,最后得出相应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估体育教学的风险模型,对体育教学风险进行系统分析,依据得出的结果,说明高校体育教学风险评估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王苗,石岩.小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与风险防范理论研究[J].体育与科学,2006,(06).

[2]张左鸣.高校运动伤害的风险管理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