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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 风险 对策
一、房地产金融风险概述
房地产金融,指为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交易、经营和消费服务的金融活动。从服务对象上划分,它包括为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经营等活动服务的“房地产业金融”和为居民的住宅建造、购买、维修、装饰、消费等活动服务的“住宅金融”两个主要部分;从服务内容上划分,它包括房地产资金融通、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房地产保险、房地产信托等业务,其中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是房地产金融的主要业务。房地产金融风险,指经营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资产、收益或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而言,房地产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房地产金融中的其它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1.房地产融资体系不健全,制度安排缺失。长期以来,我国房地产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是该行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证券、信托机构等涉足很少,其融资量不足房地产市场资金需求量的1%。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基本上不存在二级市场,不能将异质的抵押品转换为流动性较强的金融产品,使得房地产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无法有机结合。
2.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依存度过高。我国房地产开发商普遍规模较小、资质偏低、权益性资本不足。房地产金融与房地产业相互依存,两者的风险具有共生性,我国的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性使这种共生特征愈加突出。限制房地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频出,银行将会因客户的大量违约而陷入资金流动性困境。
3.房地产融资机构风险意识淡薄。由于缺乏有效的房地产融资监管措施和手段,加之商业银行产权形式、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受眼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好”的迷惑,为争夺市场份额,房地产融资机构极易形成市场冲动,盲目扩张房地产信贷规模。
4.房地产融资风险管理技术过于简单。我国房地产风险度量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先进技术差距较大,不利于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微观处置。
5.房地产业和房地产融资的宏观调控政策传导不畅。一些地方政府管理行为不规范,为搞“形象工程”,甚至为解决财政困难而盲目推动房地产业发展,使土地价格虚高,造成房地产成本大幅上升,开发商最终将高额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抑制了有效需求。转轨过程中宏观调控政策的非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波,往往使处于市场最前沿的金融机构遭受重创,出现疼在房地产业却伤在金融机构的现象。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实行融资渠道多元化,积极推动房地产贷款证券化
当前,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仍然比较单一,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仍以银行贷款为主,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多元化房地产融资机制,将目前集中的银行贷款融资转化到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住房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渠道模式,以构建房地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这是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2.建立宏观信用风险预警和控制系统,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系统,以利于金融机构能较为客观地判断借款人的信用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这个系统还可对个人借款者就业和收入变动以及财产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和追踪调查,对个人信用度进行评定打分,便于金融机构分析、预测贷款风险类别与概率,对违约行为将会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借款人按约履行合同。
3.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管理模式
如何有效的发展土地市场,制定适合发展形势的土地制度方面的政策,是预防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目前的土地储备制度,在规范土地市场、增加政府土地收益等方面效果明显,但其负面效应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加大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
对于国家而言,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必须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房地产金融风险,引导房地产金融机构有序竞争,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银行应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提高自身研究判断的准确性,建立房地产风险预警体系,实行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出预报,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调控和引导,加大监管力度。
5.完善房地产金融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房地产金融尤其必要,应建立健全与房地产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加大住房信贷投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一是针对在房地产资金筹集、融通、借贷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讨已贷款项。
6.建立个人及房地产企业信用制度,健全信息传递机制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个人及企业信用的信息零碎、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等现象,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及企业的信用制度,以经济法律的手段对个人及企业的行为形成外部约束,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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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房地产金融政策 风险防范 经验 启示
一、美国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与风险防范体系
1、房地产金融政策
(1)罗斯福和杜鲁门时代。1932年,是经济大萧条之后的罗斯福时代,美国出现了住房建设和金融危机,政府通过设立“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FHLB),并批准《住宅抵押贷款法》,成立了“房地产贷款公司”,形成了长久性的分期付款式抵押贷款市场。1934年,《国家住房法》通过并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组建“互助组织”,负责对个人的抵押贷款保险。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1937年,通过了《公共住宅法案》,设立“联邦平民房屋建设总处(USHA)”,为平民提供低租金住房。1949年,杜鲁门政府修订了《国家住房法》,提出“居者有其屋”的住房目标,通过兴建公共住宅单位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
(2)肯尼迪与约翰逊时代。1961年,肯尼迪政府发表国情咨文《住房和城镇发展计划》,提出三个目标:更新和规划城市、给全国人民体面住房、鼓励发展建筑业。并通过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贷款计划,鼓励私营金融机构向市场提供贷款。1965年,约翰逊政府的“租金增补”计划,将低收入家庭住房支出的比例进行限制。1968年,出台了新住房贷款计划,鼓励私人开发商低利率贷款,联邦政府给予贴息。《住房与城市发展法》颁布后,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正式成立。
(3)尼克松与福特时代。1969年,尼克松政府先后实施了“自置居所计划”和“租赁住宅计划”,但收效甚微。1970年,国会通过“紧急住宅融资法案”,成立“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开辟二级市场。后来,福特政府提出“社区发展补助计划”,将住房建设、都市重建和其他住房资助计划合并,重新分配资金。
(4)里根与布什时代。里根为了减少政府财政压力,提高租客承担租金的能力,降低政府确定的“公平市场租金”标准。于1987年推行税制改革和“低收入阶层住房税金信用计划”,对给低收入人士提供住房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1990年,布什政府出台“国民可承担住宅”法案,通过担保和信用证明方式为租客提供帮助,并加强地方政府和非营利性社区在住宅开发中的作用。
(5)克林顿与小布什、奥巴马时代。1997年正式出台了“多成员家庭资住房改革及承受能力法案”,新增45亿美元资金用于保障住宅单位和个人利益,同时也为1999年以后逐步改革由FHA提供保险的抵押贷款体制创造条件。克林顿时代,改革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UD)的职能,在削减联邦政府对住房有关预算的同时,将执行住房计划的职能逐步转交给各州和地方政府。同时,提高各州所得的税金信用人均标准,从1.25美元提高到1.75美元。2000—2004年,全美提高房地产税收入比例。针对房屋购买和出售的差价,美国一些州政府专门设计征收房地产增值税,规定自住房住满两年以上出售可以享受大幅度增值税减免政策,投资房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2、房地产金融机构与运作体制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机制和房地产证券化机制的应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逐步完善,推动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一级市场就是直接发放贷款的市场,机构主体包括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的主体职能又存在区别。储蓄贷款协会(SLs)是以吸收储蓄存款、发放抵押贷款为主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美国范围最广的金融中介,主要提供短期信用和商业贷款。互助银行是存款人共同所有和经营的互助组织,主要是提供抵押贷款。人寿保险公司的保费较为稳定,逐渐成为抵押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二级市场是出售抵押贷款的市场。由于有一级市场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二级市场运作更加顺畅。目前美国房地产金融二级机构主要有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HLMC)。其主要作用是加强抵押贷款的保证、收购抵押贷款组群、授权机构发行抵押债券或自己发行抵押债券、支付贷款利息等。美国房地产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共同构成完整而统一的市场体制。
除此之外,美国房地产金融管理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通货监理处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其职责是对银行体系和货币政策进行监管。同时,为了鼓励购买自有住宅,还创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联邦住宅管理局,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担保。
3、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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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金融;融资渠道;制度建设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成因
(一)房地产业融资结构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构成与国外相比呈现出以下特点: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融资渠道非常狭窄,仅仅限于股市融资,债券市场对于中国的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关闭的。近几年,由于利润的诱惑吸引了众多企业涉足房地产市场,但真正能达到上市融资标准的企业数量很少。大多数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我国整个房地产金融。全国房地产银行贷款依赖水平在50%左右,而部分大型城市开发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已高于80%。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承受了房地产市场各个环节的风险,一旦房地产市场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风险会向银行传递,带来逾期贷款和呆滞资金。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间接金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还占绝对地位,而资本市场等直接金融发展却相对落后,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改革还不到位,导致了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房地产金融与房地产业相互依存,二者的风险具有共生性,而我国的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性使这种共生特征愈加突出。限制房地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频出,银行将会因客户的大量违约而陷入资金流动性困境。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缓慢
目前,我国政府对房地产金融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界定了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范围,使房地产金融创新发展的空间受到限制。在我国,房地产金融工具品种少,房地产融资渠道狭窄,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日益突出。另外,房地产消费信贷刚刚起步,贷款品种相当匮乏,无论是贷款乘数、利率水平,还是贷款还款方式,都比较单一,难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阻碍了该业务的拓展。尤其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缓慢,这就更提不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了。在我国,由于居民收入过低而无力承担贷款中比例过高的首期付款,缺乏对偿还能力的预期,贷款还贷年限过短,利率档次过高,还贷方式单一,抵押品保险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原因,使得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还未得以改善。
(三)房地产金融法制建设滞后, 监管和调控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法规不够健全,法制建设滞后。例如,虽然已出台了一些涉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如《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但总的来说住房消费贷款运作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有些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作为住房消费的重要形式即住房按揭贷款,更是缺乏法律方面的保证,这不利于房地产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同时,房地产金融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和资金运用规定外,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管理尚无一个明确的专门机构,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也亟待制定。
(四)房地产金融运作欠效率, 资金投向结构不合理
由于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不健全,缺乏科学、合理、规范的经营,使得房地产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低下。加之我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配置,阻碍了社会资金向房地产金融领域的流动,受系统内资金供应者的经济状况和储蓄率的制约,融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房地产庞大的资金需求。而另一方面,房地产资金的投向结构却不够合理,商业用房的投资增幅高于住宅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入不足,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总量相对不足的结构性失衡。既使得真正有居住需要的、占社会人群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居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又造成房地产商盲目开发,出现房地产供给的结构性过剩,空置率居高不下,资金流通链条断裂。
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密集性特征决定了其实质上是一个准金融行业。近二十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显示,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房地产市场的起伏与房地产金融及相关政策变动密不可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是房地产金融的问题和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不健全。因此,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是深刻认识房地产市场症结,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防范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
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关键在于发展市场化的直接融资,即是让投资者直接承担产业风险的市场化融资,将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的风险分散给全社会共同承担。为此,应发展完善适合我国的房地产融资方式。将目前集中的银行贷款融资转展完善适合我国的房地产融资方式。将目前集中的银行贷款融资转化到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住房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渠道模式,以扩充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融资渠道,这是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在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和个人住房贷款的融资不仅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种基本形式,而且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以外,存在发达的证券化二级市场。在这个二级市场上,各种金融创新产生了层出不穷的房地产金融工具,包括投资基金、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通过各种投资者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对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自主购买, 二级市场把集中于房地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效地分散到整个金融市场的各种投资者中。
(二)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 完善房地产金融的法律环境
建立健全房地产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大了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难度,银行为确保信贷质量,不得不提高贷款条件,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必须加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宏观控制,根据国内国际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房地产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法律、法规, 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控制房地产金融风险,为房地产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环境建设
房地产金融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金融领域,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实行风险监管。我国目前住房金融才刚刚起步,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完善,住房金融的潜在风险很大,单一的央行监管模式难以适应现时金融监管的要求。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起包括央行、银监会、审计、房管、行业协会在内,多元化、全方位的房地产金融监管体系。
(四)建立个人及企业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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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评估;金融风险;策略;分析
Assessment of the real estate and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Wang Yanchao 1 Yan Shanhua 2
1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Liaoning Dalian Dalian Branch of the 116001
2 Dalian Vank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Liaoning Dalian 11602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has become a new growth point of national economy in.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also one of the most easy to produce economic bubble, cause financial risk industry. This article embarks from the reality, analysis of the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the problem of existenc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bank financial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real estate assessment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 of real estate for the purpose of.
Key words: real estate appraisal; financial risk; strategy; analysis
房地产引起不可移动性和保值增值性,成为银行最理想的中长期抵押物。银行为保障其贷款安全性,就需要合理地对抵押房地产进行估价,从而形成基于抵押贷款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我国在房地产评估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研究相对滞后,实践中亦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如评估的时点性、选择方法不当同融资本身的长期性相矛盾,抵押物产权瑕疵、业务衔接不合理等。因此,健全作为联系房地产市场和银行金融风险纽带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房地产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估价方法的选择问题
房地产估价常用的三种方法是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估价人员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来对估价方法进行合理的选择。其中市场比较法的本质是将近期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作为向导来实施的评估。当房地产市场过热,其交易价格持续超出实际价格合理范围时,此种方法估算的抵押物价值必定比其真实价值要高,银行贷款发放额度自然扩大。当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其交易价格又会重新回到合理范围内,这时抵押物实际价值逐渐显现,导致了银行信贷安全隐患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将来大量的坏账、呆账。
(二)估价特点同融资长期性相矛盾
房地产估计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时点性,即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前价格状态的评估对象作出判断,大致市场比较法的广为应用,使得在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评估时,多是以当前市场景气度为依据来对抵押贷款价值高低作出判断,而对抵押物未来成交价格变化则相对忽略。房地产抵押贷款偿还周期伴随着数个房地产的经济周期,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发放抵押贷款,确定的贷款发放额度易高于抵押物长期均衡价值估价。当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萧条或衰退时期,抵押物市场价格便会低于评估结果。此时,如果借贷方理性违约或无力按期还款,就很可能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形成冲击,诱发金融风险的形成,甚至爆发金融危机。
(三)估价机构同银行业务衔接问题
各商业银行曾下设房地产评估部,但随后逐渐被分离出去,转而委托专门估价机构来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此种情况下,评估机构同银行业务的衔接好坏十分重要。当前,我国银行中懂得估价程序和方法的技术人员不多,评估机构中人员对银行放贷细则和程序也知之甚少,从而致使银行难以对估价结果有效地利用起来。暂且不谈抵押贷款比例的确定问题,就当前这种肤浅又简单的衔接模式,就导致了估价工作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大程度降低,致使金融风险的增加。
(四)抵押物产权瑕疵问题
房地产不但包括地上及土地定着物和同地上利用相联系的地下改良物,以上组成部分的衍生权利亦包含其中。因此,抵押物产权的明晰性将对对房地产抵押价值的高低与实现产生直接影响。于福利分房的基础上,我国又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产权结构和类型较为复杂,产权不全或产权多元化的房屋数量较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地产评估的难度。如果抵押物产权本身存在瑕疵,抵押人一旦违约,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将大大低于抵押价值,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加。
二、基于房地产评估的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一)创新完善现有评估方法
在我国,因抵押物处置同抵押物评估间存在脱钩关系,一般规定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有效时间为期一年,这一年当中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是巨大的,如这时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评估价值和抵押物限制就会形成相当的差异。因此,应对国外的评估理论和评价方法加以借鉴,不断创新和完善现有评估方法,使其同我国当前国情和房地产自身特点相适应。
(二)强化评估人员抵押贷款业务认知
评估人员对银行抵押贷款安全性则责任性据顶了其在掌握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的同时,还必须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有深刻的理解,一般来讲,评估人员应加强对权利义务、还款计划及相关手续和费用等方面内容的认知。
(三)完善制度,建设统一的行业协会
一些评估机构的工作不认真,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负责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评估制度的缺失。因此,制定完善房地产相关评估制度十分必要,应作为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来抓;因当前各部门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不统一,这就造成了统一标的物在评估结果上有着较大的差异,弱化了房地产评估的权威性。因此,建设统一的行业协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起到协调各部门职能的作用;此外,评估协会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还应进行制度的完善,提倡竞争的公平性,来杜绝行业垄断行为,促进评估机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互动的良性发展。同时,行业管理协会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还应建立统一的地区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从而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四)银行抵押贷款估价管理方面
中国银行对于抵押物评估价值尚未确立有效的审核制度,对于评估结论的价值和内涵的定义却反充分的分析和理解。这就需要强化对抵押物评估报告及报告出具相关评估机构的审核,从而正确对评估报告作出正确的判断;银行在房地产贷款的过程当中,了解和拥有评估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信息资料十分必要,指定信誉好、资质高、服务水平好的评估机构,并与评估行业实现资源共享,从而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创造条件。
三、总论
房地产行业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从实际出发,针对性地从采取措施,并积极地加以实施,来使得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最大程度低降低银行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市场;贷款;风险;防范
[DOI]10.13939/ki.zgsc.2015.12.012
房地产金融市场是房地产资金供求双方运用金融工具进行各类资金交易的场所,交易方式既可以是直接融资方式,也可以是间接融资方式。房地产金融市场是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其运行的基本原理和理论还是实务工作中的经营和管理,均以一般金融市场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并与其他金融市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由于房地产行业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房地产金融市场也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市场。完整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由融资主体、融资中介和金融工具几个基本要素构成。房地产金融的融资主体包括企业、居民个人和政府部门。其中,企业和居民个人是主要的融资主体,而政府部门不仅担负着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督和调控责任,还时常参与具体的金融活动,如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贷款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表现为延期但银行可以足额收回,或者形成银行不良资产,甚至可能使银行血本无归三种情况。因此,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并进行适时管理。
1房地产金融市场运行的条件
房地产金融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分支,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具有资本转换、资源配置、经济结构调节和宏观经济状况揭示等功能。但是,要想使房地产金融市场正常、充分地发挥其功能,必须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第一,有完整、对称的信息。有完整的信息是指金融商品交易的双方都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通过房地产金融市场获得各自所需要的信息,使交易行为有可靠的依据。
第二,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的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金融商品价格对房地产市场供求有弹性,供求状况的改变不断地使原有的均衡价格消失而出现新的均衡价格,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影响和改变价格。
第三,房地产市场上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商等众多的市场参与者和丰富的金融商品种类,不存在少数或个别交易者对市场的垄断行为。
第四,有完善的管理手段和交易方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不可过分使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市场。
2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业发展中的地位
目前,随着金融制度的改革创新,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并逐步演化成信托融资、上市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并存的状态,这期间商业银行无疑扮演了重要角色。
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从2013年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总量为3.8万亿元,个人购房贷款余额总量为8.1万亿元,这部分贷款也大部分以内部融资方式转化为开发投资资金。这也就决定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在房地产金融领域必然会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的支持通常体现在生产和分配两个环节。在生产环节是以开发贷款的形式为开发商提供资金融通,而在分配环节则是通过发放按揭贷款的方式支持最终产品的购买。
当前,银行信贷资金仍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主要融资渠道。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中,每一阶段都离不开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即使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银根紧缩,很多开发企业不得不借助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未来中短期内,国内大部分房地产项目的融资仍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对开发商而言,了解、熟悉商业银行有关房地产贷款的审批程序,在提交贷款申请时按银行的要求准备项目及公司的相关资料以提高贷款申请的效率,仍是头等大事。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正朝市场化、商业化的方向继续深化。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业务发展、经营管理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前景看好,是银行贷款的重点领域。
3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主要风险
3.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开发商违约构成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例如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销售回款速度慢、资金链断裂等)终止对贷款的偿还,并已达到或超过期限;间接违约指交易对手暂时没有违约,但其违约的可能性在增加,这也是信用风险。
3.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价格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目前,对于中国房地产开发商以及商业银行来说,利率变动及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下跌可能会直接影响银行系统的整体风险。因前期对抵押房地产价值评估价值过高,经济不景气或者任何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而导致的抵押房地产价值下跌,使得下跌后的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剩余贷款的本利和,贷款人就可能遭受损失。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流动性风险常常表现为抵押物变现风险。由于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而目前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却还很不成熟,这必然造成金融机构的这部分贷款流动性缓慢,变现能力相对来说较弱。
3.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考虑三大因素,一是人的能力问题,二是流程风险,三是系统风险。人的能力问题既包括能力不足的问题,也包括暴露风险。流程风险即业务流程是否有缺陷,比如以前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没有关于提前还贷风险的防范,这就是流程的失误,系统风险主要是指数据库与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风险。
4房地产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4.1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预防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预防是指贷款银行通过强化信贷管理。可采取的措施有:对“四证不全”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贷款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贷款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4.2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分散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分散分为内部分散和外部分散,其中内部分散为重点。注重开发贷款的使用监督和销售贷款中的产权实地调查,逐步调整房地产投资消费和开发贷款的比例趋于合理,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4.3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回避
有效的回避措施可以在贷款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消除这种风险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只能起到减少损失发生概率、减轻损失的严重程度、在损失发生后予以补偿的作用。当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熟悉且无法获取其完整可靠的资料信息时,就不应对其发放贷款。
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监督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还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监控;二是建立合理的识别防范机制。自改革以来,贷款银行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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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范文6
关键词 房地产估价 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并日趋成熟,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同时房地产也是最容易产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业,因此,作为联系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和房地产市场纽带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体系的健全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工具
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1)》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主要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9.35万亿元,同比增长27.5%,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0.5%。鉴于房价攀升和房地产信贷规模较大的情况,央行强调需要关注房地产市场波动带来的宏观经济波动、房地产价格下跌和房地产信贷下降以及银行信贷损失等三大潜在风险。由于银行贷款长期向大企业和重点行业集中,银行的经营风险正在上升。如果房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将对银行的信贷资产价值与抵押品资产价值产生双重影响,使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
建设部、央行、银监会曾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因为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是确定贷款额度高低的最重要依据,每一笔贷款的审批都要以估价报告为前提。如果房地产抵押价值被低估,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合理的利用。相反,价值高估则会带来房地产信贷风险,持续性的价值高估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房地产估价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过程的中介环节,在防范金融风险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只有科学合理的把握好估价环节才能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房地产估价防范金融风险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比较法带来的问题
房地产估价的三大基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估价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工作。建设部1999年颁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因此,市场比较法在实际操作中应用的最广泛的估价方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甚至过热的阶段,使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容易增加金融风险。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是将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近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的修正和调整,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其一般化的公式为:
评估价格=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或评估价格=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数额
市场比较法的本质是以近期的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为基准进行的估价。当房地产市场过热、交易价格持续高于实际价格的合理范围时,依据此方法估算出的抵押物价格必然也会高出其真实价值,同时毕然的使银行扩大了贷款发放额度。当房地产市场实现了理性回归,房地产交易价格重新回到合理区间时,抵押物的实际价格也逐渐显现出来,此时已经形成了银行信贷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将来的大量呆账、坏账。
(二)估价的时点性与融资的长期性相矛盾
房地产估价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具有时点性,即主要是对估价对象在当前的价格状况做出判断,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发放期限比较长,大部分属于中长期贷款项目,如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房地产市场的扩张和收缩从长期来看总是沿着“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的周期循环往复,呈现出规律性的波动。以日本为例,20世纪60年代后期~70年代前期和80年代后期经历了两次周期性波动。由此推断,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偿还期内会经历数个房地产经济周期。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期发放的抵押贷款,容易以高于抵押物长期均衡价值的估价结果确定贷款的发放额度。一旦房地产市场开始进入衰退或萧条时期,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当初的估价结果。此时如果借贷方无力按期还款,或者理性违约,就可能冲击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成为金融风险的诱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三)估价机构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处境尴尬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银行、评估机构和贷款客户三者缺一不可,但三者的关系却非常微妙,既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又相互利用、相互不信任。三者的关系中,银行在贷款前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为银行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因此银行需要估价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查和监督,以此保证自身资金的安全性。估价机构作为促成银行和客户联姻的纽带,其作用是很重要的,但在实际中,估价机构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客户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因为客户是估价报告的买方;另一方面,要兼顾银行的利益,因为估价报告要经过银行的审查,不合格的估价报告会被银行拒绝,这也可能造成银行对该估价机构的封杀。银行、估价机构和贷款客户三者博弈已经成为估价行业公开的秘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情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但是这种局面却使估价机构丧失了其原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原则,自然地加大了银行的系统风险。
(四)估价师素质参差不齐
在抵押估价事务中,估价师出具的抵押估价报告是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银行在估价结果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例向贷款方提供贷款,因而估价师或估价机构应该对贷款负有相当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估价师或估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旦贷款方违约,银行收回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依法拍卖时,银行可能会因为估价值和拍卖金额相差太远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然而估价师或估价机构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一般也不会把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三、完善房地产估价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措施
(一)在估价时重视收益法的运用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收益法的本质是不仅仅考虑当前的市场形势,更重要的是对未来的市场走势和收益状况的把握。运用收益法评估抵押物,就能够很好的克服市场比较法的缺陷和估价的时点性问题,测算出估价对象的长期合理价值,有效地防范可能在较长的贷款期发生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甚至在泡沫已经产生的情况下,运用收益法得到的估价结果往往会比市场比较法更接近该房地产的内在合理价值。
(二)银行应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的管理
银行应加强对估价报告以及估价机构的审核。我国的银行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尚未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对评估结论的内涵和价值定义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分析。银行的信贷人员无法对不恰当的估价报告作出正确的判断,一般只能简单的以评估值的固定折扣确定贷款额度。因此,银行的信贷人员有必要对房地产估价的理论和实务有所了解,在贷款审核中能够对估价报告合理与否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估价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在估价机构内部为减少面临的风险设置的一系列保证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银行在房地产贷款过程中,有必要了解和拥有估价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资料信息,指定资质高、信誉好、服务水平好的估价机构,并与估价行业实现资源共享,为防范风险创造条件。
(三)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建设
一是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检验标准。随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专业估价机构的抵押估价量也迅速增加。但是许多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低劣,出具不负责任的估价报告,其重要原因就在于估价成果质量检验制度的缺失。由于客观标准的缺失,银行很难追究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因而加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检验标准应成为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二是加强估价行业协会的统一建设。虽然房地产估价师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但就整个房地产估价市场来说,却是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分头实施管理,相应的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土地估价师学会和注册会计师学会各行其政,多头管理,从而使估价标准难以统一,使我国估价理论和估价方法难以与国际接轨。由于各部门的估价标准和估价程序不统一,这样就容易造成对同一标的物的估价结果差异较大,使得房地产估价的权威性弱化。因此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强行业协会的统一建设。
三是杜绝行业垄断行为,提倡公平竞争,切实保证机构的独立性。当前的房地产估价市场中,相当一部分估价机构是由当初的政府机构脱钩改制成立的,这些估价机构在完成股份制改革后仍然与原单位保持暧昧的关系,通过这层关系估价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获得估价业务,甚至垄断市场。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尽快通过完善制度,杜绝行业垄断,提倡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估价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良性互动。此外估价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协会方面还可以通过建立地区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来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