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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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金融监管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1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外部性、非对称信息及巨灾发生的可能性广泛存在,为政府监管金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也使人们认识到对金融业的适度管制和合理监管是一种明智之举。政府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适度管制与有效监管。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业较强的外部性及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体现出来的核心作用,使各国政府都对金融业实施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较为严格的管制。虽然这种监管符合社会稳定的要求,但政府必须以市场活动为基础进行适度管制,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政府实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为金融市场提供公平的行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贯彻落实,是政府监管金融的基本方式。具体有三种。一是行业规则的制定。金融行业规则的制定涉及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严格的公司法、合同法的制定以及打击金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的法律规则的制定等。二是行业规则的实施和秩序维护。政府在金融行业要实施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且保证实施这些规则的执法部门可以各司其职,赋予这些部门足够的执行能力,以提升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是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区域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区域内的信用环境建设。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引导全社会建立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发动相关部门、媒体和有关各方对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行共同监督,减少金融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确定管理内容、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法,并切实贯彻实施。目前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限,管理职能弱化,主要表现为“责”与“权”不协调。一方面,我国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负总责。另一方面,依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各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主导权均掌握在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监管部门手中,地方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配合与辅助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偏重于监管与查处,而对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重视不够。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得到强化,在规范金融秩序,遏制、降低金融风险方面成效显著。然而,监管部门严格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只能做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做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允许试点和尝试,这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性金融活动,影响其发展。

3.县区级金融监管部分缺位。在一些地区,目前“一行三会”中仅有人民银行设有支行级机构,并且职能仅局限于贯彻央行货币政策、对地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尚无分支机构,从而造成这些地区的保险、证券等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4.金融监管手段落后,导致整体金融监管效率较低。一是监管手段单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手段主要以检查、罚款等行政性措施为主,面对金融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是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四是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

提升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策略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一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监督体系,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合法经营,防止出现违法经营及其他危害地方金融安全的行为。二是进一步改进管理方法,运用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例如,政府有股权的地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派出董事和监事的办法,加以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在改革产权制度、完善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和重大事项审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地方金融机构,在改革现有机构的同时,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让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2.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与管理。一是要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实质作用。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业务人员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财会信息的记录准确及时,能有效保护资产、控制债务,管理人员能恰当地评估业务风险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赋予稽核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二是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加强金融业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行业公会或协会是处于金融机构的微观实体与国家行政监管机构的宏观体系之间的中间监管环节,地位非常重要。充分发挥金融业行业公会的监管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促使金融业整体走向良性竞争。这一举措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的组织制度条件。

3.运用科学监管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一是要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对金融监管要制定一套规范科学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对监管内容进行深层次分析,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加强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使各金融机构通过监管交易网络和现场加强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同时,还需要参照国际上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标准和惯例,设计出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系统。二是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给金融业的经营带来风险,但同时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先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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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理念不够成熟,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地方政府承担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任,由于财权和事权的匹配不够到位,从早期的各类信托公司平台,到现在的各类融资平台以及对各种金融机构以控股和人事安排加以控制,地方政府总是希望更大程度介入金融管理。但总体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理念是重数量发展、轻风险控制。这种理念在经济较快发展、地方财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尚不至于出现较大问题,但一旦经济进入调控周期,或地方财政出现问题,重数量发展的理念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直接影响当地的信用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声誉,从过去的发展历程看,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理念有待成熟。

(二)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一方面,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或“切一刀”的做法。另一方面,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三)监管效率低,监管成本高

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阻碍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

(四)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不全面

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一是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偏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五)金融监管方式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一是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靠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的有效性很低;二是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三是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四是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五是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六)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职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导致监管质量低下。

二、构建河南省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要把创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作为工作的重点。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掌控的金融资源已经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地方金融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地方金融绩效的重要指标。很难想象,一个风险频出,信用恶劣的地方能够很顺利地融资。因此,地方政府应该把经济发展和风险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保一方金融平安,地方政府应该把管理的重心放在制定切合实际的金融发展规划,控制地方金融的风险,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上来。

(二)创新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应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创新、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再次,应规范和明确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

(三)规范和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首先,要完善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流程,督促建立规范的准金融机构业务运行平台系统。其次,提高准金融机构监管的立法层级。目前对多种形式的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还没有行政法规以上立法予以规范。为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完善和细化规则。

(四)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应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

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六)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

一是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七)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

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出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八)以金融生态建设为重点,构建地方信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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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现状是地方管理和中央管理相结合的金融管理体制,而在1984年到1993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阶段,我国处于全面的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中,建立了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融银行体系,其中中央银行是领导,国有商业银行是主导,并发展了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如信托、租赁、财务等类型的公司。在1995年和1997年底,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的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展开,要求中央对金融要加强监管,由此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的金融体系。在2003年开始试点改革农村信用社,从此,中央逐渐开始把部分金融管理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在金融业迅速的改革创新过程中,推动了金融机构极其市场的发展,市场中的新型金融业态逐渐发展壮大起来,这逐渐拓展了地方金融管理范围,由此形成了今天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管理体制。站在机构的角度,银行业、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中央来进行监管,而地方性的民间金融市场中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企业、投融资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典当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多数金融市场如外汇、黄金、保险、信贷、货币等市场由中央来监管,而地方政府只对民间融资市场的非法集资部分进行管理。在2002年以后,从上海成立了金融服务办公室以后,全国陆续在各大省的地级市甚至有县级市成立了地方金融办共240多个,由此,各个地方政府开始了对地方金融的领导,并在地方金融办为主和地方商务部、经信部、发改委等部门为辅的构架下共同管理金融。地方政府下达任务到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具体的金融管理职责。

2、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中央所具有的金融事权过大,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金融管理在地方一般是由一省的常务副省长或者是一市的常务副市长来管理,足可见地方政府对金融的重视,意识到金融对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由中央主导的金融管理体系虽然在防御风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却无法有效的调动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对于中央管理政策的传到和执行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中央出台的明确的政策支持微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地方,微小企业融资的成本则不断升高,虽然利率是可上浮的,然而上浮的利益在大多数时候都低于融资或者违约的成本,所以尽管上面有中央的政策,实施的难度却比较大政策很难到位。在推动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比如融资、担保以及激励政策的制定。但是这需要中央将相应的事权下放到地方政府。

目前由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管理体制无法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如小贷工资、融资担保以及资本管理方面的公司,其业务主要涉及到金融,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没有明确对该部门企业的管理,也没有委托地方政府进行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更是日新月异。例如支付宝成立于2005年,然而直到2011年央行才给其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此外还有阿里金融下的另一款金融产品余额宝,其仅仅9个月的时间就募集到了5000亿的资金,因而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迅速。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发展分散而迅速的特点,仅仅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实现联合监管。

地方的金融企业发展与金融企业管理存在冲突,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规范。金融资源是地方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力,因而地方政府也愿意参与到主导地方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来;然而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针对金融管理的目标有所不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缺乏金融风险意识。为了要达到目的,免不了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干预。和之前相比,地方政府已经很少直接对金融行业进行干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间接性的干预。比如政府出台的奖励性的办法,对商业性银行的贷款业务以及金融创新进行考核和奖励,如果地方政府的目标和中央政府对金融管理采取的措施存在较大的分歧的话,金融领域的监管和稳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还体现在对金融高管的任免上。地方政府可以组织关系的任免来对金融管理进行干预。此外政府还往往利用行政权力和政治影响借助手中的资源来对银行进行干预,对于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间接的干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的金融调控政策,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不明确的金融管理边界,会使得金融监管出现空白和交叉重叠的地方。我国的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金融管理边界不明晰的地方,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在执行监管,导致了监管的交叉和权责冲突;而一些金融领域是中央和地方都没有管理到位的,从而出现了漏管的空白区域,导致管理盲区。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以后,国家确定了地方政府负责实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而先前就存在的银监会承担了对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农村信用社属于银行机构,所以银监会也同时对信用进行金融监管。这样就使得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出现交叉、重叠的监管冲突。对于监管盲区领域主要集中在资金融通方面,农村信用合作中的资金互助会的业务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尚未进行审批,而地方政府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由此出现了监管真空的区域,例如沿海地区陆续爆发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就是金融监管真空区。

3、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在管理地方金融时,需要处理好地方管理和中央监管两方面的关系,这是当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已发展完善,由此,需要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重点改革创新,只有处理好了中央和地方两层金融监管职责以及处置风险的责任,理清事权与责任的关系,才能管理好地方金融,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层管理的积极性。

第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对那些吸收众多客户资金的金融机构,其管理职权应该交由中央来进行金融监管;而对于客户数量少和资金量小以及其业务范围有限的金融业务机构,此外还有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其管理职权应由地方性的省级政府来负责,其重点监管内容是对公众资金的吸收。明确监管边界以后,需要制定出统一的金融业务经营的规章制度与监督管理规则,这需要由发展成熟的中央金融管理部来进行制定,以便对省级地方的金融监管提供指导,对其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面对金融市场中众多的金融机构,其对公众有密切的接触关系,这些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对社会稳定有极大的影响,所以,金融交易市场应该由中央相关金融部门进行监管,而地方金融部门可以监管区域性的金融交易市场。另外,还需要国家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责范围。

第二,确定中央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对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防范与监管,需要划分明确的风险处置责任,避免矛盾的产生。中央监管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分别防范各自行业领域的金融风险,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责任稍大一些,需要对系统、整体、交叉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化解,还要协调好金融交叉产品和跨市场的金融创新方面的管理,对整个金融界的稳定起到整体的维护保持作用。地方政府则是对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主要负责监测、评估、预警以及处置地方的金融风险。当前,需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性的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让地方的政府、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都参与进来,通过有效的地方金融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来保障风险救助实施,这也能有效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资源优势来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第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虽然我国的中央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成熟,然而由人民银行带头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对与地方的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所以,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此来明确划定双方的金融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协调机制来起到保障作用。具体可以建立中央和地方进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通过对风险处置、业务开展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进行常规的监管协调,达到有效的日常协作监管,也可以进一步考虑金融办参与到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中来。

第四,加强建设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具体对策是地方的金融机构应明确划分到对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目前,地方性的小额贷款企业、融资担保企业都划分到了不同的管理部门,对此,省金融办可以对地方金融事物进行日常管理,这需要加强金融办和商务、经信、发改委等辅金融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地方金融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发展方面,需要在适度管理理念的基础上,开展以满足地方经济实际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并创新制度及其管理。所有的管理都需要人来执行,由此,需要培养建设金融管理人才队伍,一改重审批、轻管理的理念,必须严格地把事前审批和风险防范与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相结合来进行金融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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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 问题分析 解决办法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采用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金融市场的有利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较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和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加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短期小额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金供求的失衡,许多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为了处置闲置资金,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向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高息借贷。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广、贷款利息高、牵涉人数多,并且处于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危害,还极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互对立的金融活动,其发展和活跃必然会导致正规金融受到影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地不断发展和蔓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普遍较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负债带来的制约,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偿失。

2.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容易造成纠纷,而因为其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风险。

金融监管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理论上,非正式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但是这些领域却往往更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和监管同样不够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也使得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正常发挥效力。

1.民间借贷所表现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近年来的发展十分活跃,由于社会传统的渊源、资金供求的失衡、信贷政策的影响、盈利思想的引动、手续便利的驱动等一系列原因,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其地域分布极其广泛,而由于我国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地方没有独立权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影响又相对比较薄弱,导致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2.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对地方区域的影响会造成较大冲击,但却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视的地步,中央对于民间借贷的危害没有较为直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缺陷和漏洞,应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采取“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适用于我国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的特点。可以采取下列举措,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对民间富余资金进行引导,鼓励直接投资。

4.强化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四、结语

总之,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金融监管的同步发展,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时加以改进,进行全面协调,需要以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镇六平.我国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经济,2012,(5):117-119.

[2]白凯.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浅析[J].改革与理论,2002,(7):20-22.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5

关键词:国际金融;国际金融监管;启示

自从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巨大的冲击了全球的金融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国际金融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以求避免这些冲击从而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随着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中国金融业逐步迈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混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已初现形态。

一、国际金融监管形成与中国经济市场之间的关系

在金融发展延伸中,我们必须将自己的市场打开,对先进的科技与全而的经济交流技术进行相应提升,这就要靠合作手段的全面提升,与相应的规划协调中找到较好的实施办法。从根本上出发,找到自身的缺点或不足之处,将这种缺点或不足之处在国际化的金融合作中,找到相关的融合点或促进点,才能使我们在将来的发展中,取长补短、不断进取,我们应该站在全而的角度来看问题,做好准备,在国际化与自由化的经济市场中,找到更加协调的发展之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不和谐的问题;并且按照全面的发展思路,不断解决国内经济交易中的问题,在团结奋进中,确定发展的重要手段,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自身的全而发展,这就更能够促使我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伟大地位,使我们更好地发展下去,为社会的全而进步、国际间的密切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内容强化与技术标准的完善提升做好准备。

二、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以美、法、英为代表

一国采用多头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即单头监管)由多个因素决定,并没有一套可以借鉴的固定的标准。这两种模式之间也没有明显的高下之分,事实上,经济金融体系发达的国家中既有采用单一监管模式的,如德国、日本、英国等;也有采取两个监管机构模式的,如加拿大、瑞士等;还有采用多头监管模式,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下面以美国的两元多头监管模式,法国的一元多头监管模式和英国的一元单头监管模式为代表进行说明。

(一)美国--两元多头监管模式

两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均对金融机构拥有监管权,即"两元";同时,这两级政府又有若干机构共同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职能,即"多头"。这种形式下的金融监管模式适用于地域范围大、金融机构多且复杂、政治经济机构较分散的国家,其中尤以美国为代表。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来看,美国中央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证监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州政府、州银行监督局、储蓄信贷监管局等。银行业:实行中央和地方多家监管机构共同监管。证券业:实行垂直监管模式。保险业:实行分片管理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功能性监管模式。

(二)法国--一元多头监管模式

一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即全国所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都集中在中央一级,从上到下实施垂直监管,及"一元";同时,在中央有若干机构和部门,针对不同金融行业的金融机构,共同行使监管权利,即"多头"。此种金融监管模式是中央政府垂直监管与中央机构分业监管相结合,全国从上至下统一领导、多部门共同参与,对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地方政府不具备独立的监管权力。采用此模式最典型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金融业监管机构主要由银行委员会、信贷机构和投资企业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9家机构组成。这9家机构共同对法国金融业机构实施监管,并存在交叉监管现象。目前,随着法国金融监管规范化管理的扩大,分支机构的出现强化了中央集权的适应性。中央政府通过逐步在地方政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以此实施相应的监管工作,并及时向中央监管部门反馈金融行业营运分析,达到了简化中央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减轻工作负担的目的,为中央政府更好把握全国金融行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三)英国--一元单头监管模式

一元单头金融监管模式是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由一家监管机构对不同领域行使金融监管权力。采用一元单头金监管模式最典型的国家是英国。1997年10月,英国正式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包括证券、银行、保险、信贷、投资等机构)的准入审批和审慎监管。同时,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履行货币政策执行和金融监管立法的职责,从而维系全国金融监管体系。

三、国际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现阶段的机遇和风险,在21世纪监管发展的新趋势的背景之下,我们应以我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尽快调整监管理念。笔者从以上各国实践得出对我国的以下启示:

(一)逐步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

我国应该从这四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转变。为了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二是完善监管主体制度。我国的监管体制与国际趋势出现了一定的不相适应。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日本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三驾马车"仍保持分业监管主要职能,但是需要接受金管局的领导。三是为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自律机制,除进一步扩充监管的内容和范围外,还应当丰富监管方式。四是使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更加及时透明,同时加强全社会对金融行业的监督。

(二)在监管重点上,既要注重风险性,同时也要注重合规性。

现阶段,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从而导致银行出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规性的监管。但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也导致了其风险对经济有着很大破坏力,在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风险性监管依然不能放松。合规性监管执行规定在前,监管在后,偏重于事后化解。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银行的各个指标,对监管提出要求,这项监管方式更偏重于事前防范。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从而有效地提出监管措施,使银行风险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得到降低。现阶段对银行的监管,我们不但要督促银行加强自身合规性的管理,同时还要积极推进风险监管,思路上坚持事前防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银行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早起预警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之下,我国还要加强与国外监管组织和机构的合作。

我国政府应意识到国际协作的必要性,监管方法上积极创新和改进,实现国际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通过与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其它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交往与协作,在实践中提高我国央行的监管水平,从而使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实现扩大和提高,同时也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和化解能力。此外,国际监管组织还会有多种方式的活动,我国也需要积极参与,并且能够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作用,维护我国整体利益;加强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磋商,也能对银行跨境金融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孙充正、周小英.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1).

[2]纪荣达.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影响性分析[J].商.2012年5月.

[3]彭少辉.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以美欧金融监管改革为例[J].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

[4]常新建、俞玮、张磊.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华北金融.2012(10).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范文6

现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内部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而且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沟通也存在一定问题。具体为:

1、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我国中央银行的监管地位虽已确立,但其独立性未能完全确立。这是因为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在中央一级,还是地方一级各级之间,监管机关都缺乏独立性,还常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此外,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和分支机构间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同一级别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尚存在监管的"真空"对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不够重视等问题也比较严重。

2、金融监管标准不一,无法统一协调。现行体制下,分支行按金融监管对象设置相应的监管职能处室,对不同监管对象,由各监管处室分别制定监管标准,这不仅使金融监管标准难以统一协调和规范,影响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还使中央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林立,各自为政,无法进行有效的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尤其是在组织统一的金融监管行为、对金融监管总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及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时,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3、现行多头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需要。加入WTO后,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介入我国金融领域,与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公司大多是“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其金融产品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对这些全能型外资金融机构如何有效监管,将是摆在现行多头监管体系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4、金融监管有效性受诸多外部因素制约。一是与地方政府协调沟通不够。目前,由谁代表金融部门与地方政府联系,履行我国金融工作协调职能的问题尚待解决。二是商业银行体制改革不到位。由于改革的滞后,国有商业银行普遍还未建立起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三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关社会配套体系尚待建立。比如国际通行的与监管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信用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也有待进一步规范,行业自律的金融同业公会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等,在缺乏这些社会配套体系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无疑受到一定影响。

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创新是促进金融体系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发挥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作用的强大动力。创新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完善市场、提高信息含量而改善社会福利和运行效率,它能够节约筹资成本、提高投资回报、提供日益精确的风险管理以及在税收和管制范围的变迁中更高效率地运作。从广义上说,金融创新不仅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还包括金融组织的创新、发展和演进。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使我们能对金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判断分析,设计和提供解决方案并定价,以及根据用户需要对这些方案加以改进,这些技术包括定价和避险策略方面的突破,为更综合的衍生证券市场和风险管理体系的产生提供了基础。

我国金融创新能力较弱,金融产品定价能力不足,受到的制约也较多,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我国尚不具备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条件。中国下一步应为金融创新建立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一是调整政府和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定位。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市场建设、市场监管和对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内控的监管,而不是监管具体金融产品。大部分金融产品都应该让市场来考验。二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明确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位。机构应该具备研究分析能力、理性定价能力、内控能力和市场承受能力。有些金融产品应明确定位于机构交易。三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开放,这样的市场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深化和金融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对金融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首先是对金融制度创新的需求。当前,除了要求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外,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需要明确。第二是对金融组织创新的需求。我国现有金融组织的层次性不够,市场细分和专业化程度模糊,难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系统的多样化需求,如为民营经济、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就缺乏相应的金融组织。第三是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需求。私人金融理财服务是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内容,目前发展还不够,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仅限于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债券和高风险的股票,其他风险收益特征的多样化投资产品还没有,不仅制约现有市场的发展,也不能满足未来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大规模投资资本市场的要求。近年来,国内金融创新在有些方面有一些突破,但从总体看,主要是金融创新的供给要素受到很大制约,金融创新的内容和速度还不能满足要求。

我国的金融创新既是金融深化改革的需要,更是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外部金融挑战。因此,只有不断加强金融创新,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也才能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深化人民银行内部体制改革,明确权责。主要思路是彻底分离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设立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其地位与证监会、保监会相同。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将从具体的监管事务中脱身出来,集中精力研究金融全局性问题,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不仅可有效改变目前金融风险处置过分依赖再贷款,造成过多无效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机制传导的状况,而且有利于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形成三足鼎立,为将来混业经营下监管机构的合并打下基础。

2、确立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管局的主导监管地位。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设立,有必要确立银管局的主导监管地位,使其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责任人,并负责与其他监管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各不同的业务领域,由银管局按业务的具体功能,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明确职责,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3、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的协调和合作。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和更大力度上推进我国金融建设;另设具有独特、超然地位的机构。在现行的监管机构之外另设一个具有独特的超然地位的机构,如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由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对新业务划分监管归属等。

4、加入WTO后,随着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外国银行或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必须跟踪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并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蹉商制度和交流制度,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积极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金融监管组织活动,并切实发挥作用,维护我同金融领域的整体利益。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除了监管体系本身的建设外,还取决于诸多外部因素。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单靠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当务之急,还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政府行为进一步规范。一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金融宣传,逐步规范政府行为,避免行政干预。当前要加大对地区授权,使其能行使我国金融工作协调职能,并与地方政府保持必要的沟通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