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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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1

1.1.1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性审计工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即使有的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但是其本身的专业能力与审计经验并不能完全胜任工作。

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虽然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是仍然要不断的学习,要不断的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要不断的掌握新的知识。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刚刚开始工作的时候,要跟随有工作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学习,要不断的积累经验,这些经验都是以后工作当中的依靠,也是职业财富。第三,注册会计师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要不断完善知识结构,要不断的熟悉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要熟练的应用各种财务软件,要不断的了解各行业情况,这样才能在工作当中得心应手,更好的工作。

1.1.2 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

第一,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注册会计师要在心中时时刻刻记得自己的职业是伟大高尚的,是由于自己的辛勤工作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如若缺失职业操守,便超过了自己的底线,也违背了自己工作的初衷。第二,注册会计师不能有小团体的思想,在审计工作中要从一而终,价格的下压是无法保证审计工作高质量的完成。第三,在审计工作当中,成本是需要考虑的,但是并不是为一只考虑的,在受到委托之后要去想如何保证审计质量,而不是一味的节约成本。

1.1.3 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第一,注册会计师要有回避制度。对于审计人员的亲属、配偶和子女所开设的企业要进行审计工作的时候,注册会计师要回避。第二注册会计师不应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宴请和娱乐,这样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而破坏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第三,注册会计师应注意避免上层管理人员的授意而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上层管理人员虽然回避了,但不排除授意下属在审计工作过程当中弄虚作假。

1.2 对于审计程序的适用

1.2.1 审计程序的选择要合规、合理

第一,针对某些项目和科目,国家的审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如果国家审计准则没有规定,则按照行业惯例和行业经验来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遇到特殊的则需要灵活处理。第二,针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过于复杂的,要先清楚的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以企业的实际状况为基础选择合适的审计程序。第三,在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的时候,通过各种合适恰当的审计程序,一定要了解清楚企业账务的实际情况和实际记载数目,不能含糊。

1.2.2 审计程序的执行要仔细

第一,对于审计程序的执行要做到精确,决不能含糊,因为一旦发现含糊的情况,则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含糊而形成风险,在以后的环节当中将风险放大,进而影响整个审计过程。第二,对于审计程序的执行要快速,不能拖沓。因为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某一个时间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如果审计程序的执行过于拖沓,则不能对该时间点的财务状况进行清除的了解。第三,?ι蠹瞥绦虻闹葱幸?清晰,不能审了一段时间的某项目,还没有结束就又开始了新的项目的审计,以免出现混乱。

1.2.3 审计程序的结果要清晰

第一,审计结果的不能出现含糊的字眼,尽可能将所有的审计结果进行制定标准和量化,这样对审计结果的评价表述的准确性将大大提高。第二,对某项资产的评价就是哪项资产的评价,在同一个文件夹当中,尽可能的避免张冠李戴的情况出现。最后,审计结果的表述要清楚,不能有歧义和误导的语句出现,在写最后的评价的审计人员要反复阅读之后,字字斟酌。

1.3 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

1.3.1 审计证据的收集范围要合理

第一,针对某个项目的审计项目的范围设置的合适,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否则会直接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第二,审计证据收集范围要明确,不能出现某个小项目可查可不差,那最后查还是不查,这将很为难审计人员。第三,审计证据的收集目标要明确,准备审查哪个项目就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审计范围。

1.3.2 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要合适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2

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通常的理解,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具体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一、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说,注册会计师要么是独立的,要么是不独立的,即在独立性上一般采取的是一种二分的,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如Roger 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早在1968年,Carmichael和Swieringa就指出,“像职业的所有特征一样,独立性是一个程度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 Angele,1981)。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会计师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我们可以定量化地对这个加以说明。假设在执行某单位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A、B受执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施加的,而未能在实质上保持绝对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中隐去了一些应予加以披露的错报信息。我们假定其独立性至多达到75%。而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看到该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从形式上判断,未能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存在,于是他断定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绝对的独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企及的,他于是评估本项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应该达到90%。而按照他的经验,他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达到80%以上,就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报表进行相关决策而不致发生大的偏差或招致不应有的损失。本项决策中,由于90%(评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80%(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75%(实际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因此他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予以信赖。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独立性水平仅仅为75%,低于他决策时的可接受水平80%,所以实际上本不应进行相关决策时,他却进行了决策。这种决策失误就源于独立性风险。

对行业管理的启示

首先,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3

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在美国朝野引起了巨大的震荡。安然事件凸显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陷所带来的弊端(如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安然公司的审计和咨询服务,安然公司的许多高级职员曾为安达信的审计师)。因此,美国的监管机构正重新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如果此举得到落实,将使五大损失最少126亿美元的咨询服务费。无独有偶,银广夏事件也暴露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兼任财务顾问)。透过这些审计失败案的立体反思,业界进一步认识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敏锐地把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以期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 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 fathered 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 Permitted 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 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 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 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 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 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 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 Independence:A Burdensome Constraint or Core 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 or tru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8、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记账、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4

关键词:非货币易;审计;目标;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颁布,为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指南,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同时也对非货币易的审计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非货币易的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对非货币易进行审计,其目的主要在于:

1、确定非货币易事项是否存在。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因此,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首先查明企业交易是否确属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有那些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者是不可确定的资产才是非货币性资产。只有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才是非货币易事项。

2、确定非货币易事项是否合法。非货币易经常被企业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因此,注册会计师须对企业的非货币易是否合法进行审计。

3、确定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确定非货币易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非货币易的审计程序

为了完成上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采用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1、获取并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会议记录等,查明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易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非货币易具有一定的审批权限。因此,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记录,一般是可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非货币易事项的。

判断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主要从两个方面:一是要区别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二是交易存在补价时,看涉及补价金额的多少。当交易涉及的补价小于或等于25%时,则确定为非货币易。

2、取得与非货币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审核交易的合法性。交易双方发生的正常的非货币易是以有关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的。

3、通过查阅与非货币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分析非货币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选择按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确定是否应确认损益,识别非货币易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变化。一般说来,换入资产的用途变了,意味着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变,意味着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尚未完成,则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

4、检查不同的非货币易类型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易在不同的交易类型下,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

⑴对于没有补价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审查同类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企业是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⑵如果涉及补价的,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对于支付补价的:注册会计师应审查企业是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二是对于收到补价的:注册会计师应审查企业是否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⑶检查收到补价时收益的确认是否正确。

⑷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检查是否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5、审核非货币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及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非货币易中发生的增值税应区别存货和固定资产分别处理。非货币易中发生的其他税金,应视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分别进行不同的处理。非货币易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则应根据资产计价原则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6、必要时,对非货币易所涉及的重要资产应发函询证。

7、检查有关非货币易的披露是否恰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发生非货币易,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⑴非货币易的类型。即以什么资产与什么资产交换;是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还是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⑵非货币易涉及的金额。即非货币易中换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金额以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⑶非货币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即是否披露非货币易的计价基础及应计的损益。

三、非货币易的审计方法

注册会计师对非货币易的审计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查询及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向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询问,同时向交换资产的对方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发出询证函,查明换入、换出资产的存在性以及换入、换出资产的种类、用途、价值等。

2、实地观察。实物证据是证明实物资产存在性的最强有力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实地查看企业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以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以获取实物证据,查明非货币易的合法性、真实性。

3、检查。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和复核。在非货币易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运用审阅和复核来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审阅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层的会议记录,查明其非货币易是否经授权批准;审阅有关的合同、文件及其他书面资料,查明非货币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交易的目的;审阅企业会计资料,查明企业非货币易账务处理的合法性、正确性、一贯性。在审阅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重点计算与复核企业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的人账价值和确认的损益金额。

4、判断。由于非货币易具有隐蔽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从企业的经营中判断非货币易的真实性。

四、关于出具审计意见的建议

1、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得企业有关非货币易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当在报告中注明其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并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2、如企业确有非货币易,其交易金额大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不大。有些微小的非货币易,尽管其会计处理在应用准则上有所偏离,也不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非货币易金额被认为重要时,则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最后审计报告的出具。非货币易的重要性,有关法规并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5

[关键词]诚信;价值;重复博弈;利益相关;合作交易近年来,政府审计部门出于审计工作及社会外部审计监督的客观需要,经常外聘和委托来自注会、审计、评估、注税、律师、环评等各个领域的执业中介专家参与各级政府的会计审计工作。参与国家政府部门的会计审计,主要是为了防范审计风险和提高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水平,这是当前政府审计开放透明的一个新理念和新举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审计工作进入了许多未知的新领域,许多审计工作对于各级审计部门而言不是很熟悉和精通,涉及的是完全陌生的领域。例如经济安全、环境评估、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领域,这些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给国家审计提出了诸多的挑战,而目前各级审计机关还远远不能适应和胜任新形势下的审计需要,因此,通过审计机关聘请各类各种中介执业组织和执业专家参与国家及政府的审计工作,有助于迅速弥补各级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和结构性缺陷,有助于审计机关完善审计政府监督的工作。

那么,这些来自各个领域的各类中介事务所以及审计专家,他们在为政府审计部门外部会计审计中的执业诚信表现就值得关注。众所周知,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之规、立业之本和执业之基,然而,诚信危机正严重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20多年来,行政因素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完整的独立性,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特殊的经济环境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无序竞争,导致了社会诚信缺失,加剧了注册会计师的非诚信行为的产生。因此要促使市场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通过治理诚信缺失来提高行业的诚信价值,进而提高社会和中介组织中个体的诚信道德水平与价值观。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是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外部基础之一,而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执业诚信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其现实中普遍缺乏独立性。

在会计审计执业过程中,社会会计审计监督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并根据有关规定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依法公开披露的委托单位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根据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的授权对被审计人(企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鉴证时,如果所担负的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意识不强、诚信道德水平低下、诚信价值观丧失等会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势必造成执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一、会计审计中的诚信价值

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是开展独立会计审计业务,确保会计审计质量,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是立业之本,没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诚信,独立的会计审计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为揽取业务,肆意迎合被审计人或评估方的要求,故意高估或低估、或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文件和会计审计报告,其目的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获得眼前利益而损失国家、社会和自身的长远利益。

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的缺失又往往得到了大多数被审计人的鼓励和认可,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是有利于被审计人的。要知道,任何一个企业和单位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会计信息失真,实质上源于各方利益相关者为了各自利益而进行的重复博弈,在这种博弈中,一部份利益相关者会因为会计信息失真而受益,而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则可能因会计信息失真而利益受损。由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企业或单位的所有利益相关主体利益都最大化,因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相互矛盾的。

从经济学角度讲,诚信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是社会生活中主客体双方不断选择、磨合、认同和检验的结果。一方面,诚信生成的价值基础是交易主体双方拥有共同一致的利益,获取大于投入成本的利益是人们交易的根本动机,并且双方之间的交易总是在利益一致或相似的基础上进行的,利益愈趋于一致,交易愈容易达成? 。因为只有交易主体双方拥有共同的利益才有机会和动力去信任对方,并相信对方能够为自身带来长期的和最大的收益。可见,利益的一致或相似促使了交易的形成和诚信的发生,这样其诚信价值也得到了确认和提升。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所述:“信任水平越高,诚信价值就越大,交易主体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 2 J'’另一方面,诚实守信的人容易获得与其他人更多的经济交往机会,其个人财富会随着个人诚信的提高而增加。在会计审计关系中,诚信既可以增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收入,同样也可以减少其交易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一个注册会计师如果能在委托审计市场中保持良好的诚信,则其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财务利益上增加收益与减少费用的“双赢”局面。从微观经济学中的收益一成本曲线分析可知,高诚信的交易成本总是低于正常或非正常的成本,而其总收益总是高于正常或非正常的总收入。这充分说明了诚信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水平,其诚信价值也随之相应提高。

二、会计审计中的博弈分析

在一个讲究诚信价值的环境里,对诚实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人所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是很低的或者说是有限的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人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不诚实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交易费用。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当诚信价值为正时,行为主体才能承受实施道德行为的物质成本;当诚信价值无穷大时,行为主体所能承受的行为成本也越大,其所实施的诚信行为也越广泛越经常。反之,行为主体实施欺骗或非诚信,将为其自身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效用,即受到他人的批评和指责,自身良心的谴责以及行为成本的巨额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减少。因此,一个社会或组织中每个个体的诚信水平和诚信价值越高,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帕累托效

应就越优,范围也就越广,该社会或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就越高 J。从以上分析可知,诚信价值的形成是交易双方主体在会计审计中不断重复博弈的过程。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市场主体之间随机进行搭配以形成可能的交易合作,搭配会出现两种类型:一是陌生的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第一次博弈;二是交易主体间的重复博弈。前者在博弈次数很少情况下,失信将成为博弈参与人双方的纳什均衡;后者在博弈次数很多的情况下,守信将成为博弈参与人双方的纳什均衡。下面探讨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之问的诚信价值博弈,图1为在会计审计中,审计人(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的诚信博弈情况。已知E为当博弈对手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参与人采取诚信合作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参与人放弃失信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收益;H为当参与对手采取失信策略时,参与人采取合作的成本。当给定A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B若采取诚信合作的策略将获得R;若采取失信策略将获得R+E,两者之差E表示A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B也采取诚信合作的净损失或成本;H也可以做同样的解释。

(二)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博弈的诚信价值分析由于博弈结构的对称性,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在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合作中,由图1分析可知,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在博弈中的诚信价值有三种情况:

1.当审计人A采取守信合作,被审计人B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A获得的效用为(A+E)。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给审计人的会计资料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且不存在“重大的错误和遗漏”。如果被审计人B不诚信,其会计报表信息中存在重大错误与遗漏,这将使诚实的审计人受骗,则将使另一个受害者—— 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也遭受欺骗,审计人A会将此信息告知审计委托人,自己遵守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诚实守信原则,不必承担自身守信而带来的执业风险。可见,对于诚实的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审计人A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B由于不诚信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其交易费用或交易合作成本。

2.当被审计人B采取守信合作,审计人A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B获得的最大效用为H。

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当被审计人B诚信时,审计人A的失信一般是不易被发现的。这是因为被审计人B的诚信需要由审计人A来审计监督。如果要发现审计人A的不诚信,只有社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外部压力,将其外部监督内部化,通过会计师行业或审计师行业内部的同业互查和行业协会监督来解决审计人A的不诚信问题。由此可知,审计人的失信不易被社会公众和被审计人所察觉,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巨大的,损害了会计审计的职业道德,增加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

3.当审计人A与被审计人B均不采取诚信合作,则交易双方获得最大效用为0,这样的纳什均衡是不会产生诚信的,双方利益的获取路径也随之停止。即双方零个诚信收益的纳什均衡,而不是双方诚信价值的帕雷托最优状态,这样的后果是一个社会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负审计责任,被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负管理责任;受损害或欺骗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都可能向审计人(注册会计师)要求赔偿,则审计人将承担巨大的交易费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违约赔偿、应诉费用、客户流失、声誉和损失的价值,甚至解散或注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等退出行业的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结语

在会计审计博弈中,诚实守信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它与许多经济因素紧密相关。在博弈分析中需要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交易双方主体不断进行多重博弈,才能保证整个市场有效进行和互惠互利,交易双方诚信的充足供给足够使人们消除相互的戒心,用诚信接纳诚信,使诚信惠顾到各方,从而使交易在诚信的博弈中,其满意度维系在一个较为恒定的位置上趋向利益均衡 J。如果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行为非诚信,其结果会损失第三方的利益,增加失信的成本、费用,减少守信的收益,其所带来的外部性是诚信交易的负外部性,这是各方交易主体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范文6

一、公允价值的内涵界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在交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即排除强迫或清算的情况),当前资产(或负债)的购置(或发生)或出售(或清偿)金额”(2000,SFAC7)。

FASB在2004年6月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资产或负债在熟悉情况(Knowledgeable)、没有关联的(Unrelated)意愿参与者的当前交易中进行交换的价格。”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是“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通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交易的公平性。定义中的“公平交易”、“自愿”、和“熟悉情况”都体现了这个特征。

2.计量对象的广泛性。计量对象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以及某些具有所有者权益特征的特定项目,如可转换公司债券。

3.交易及交易各方的假定性。确定公允价值时,不能仅仅依靠交易本身来确定公允价值,而是要按照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发生的金额来确定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计量适当性的审计

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是整个公允价值审计问题的核心。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公允价值计量作出的规定是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允价值是否适当计量的依据。如果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与规定一致。

1.了解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将公允价值作为五种计量属性之一。相应地,在许多具体会计准则中,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易、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金融工具等准则中体现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直接运用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都规定,当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当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时就不运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非现金资产用于清偿、交换或支付手段时,用公允价值作为其价值确定的依据。这一情形具体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具体会计准则中。

(3)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资产金额分配的依据,即以公允价值作为相对比例来分派总成本或账面价值。这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工具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有所体现。

(4)作为确定资产减值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其中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行业情况。

注册会计师评价被审计单位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将部分依赖于其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经营业务和性质的了解,在资产和负债的估值方法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尤是。在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审计时,通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了解,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识别那些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来确认减值的资产。

3.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特定行为的意图。

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意图将决定该项资产或负债的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以及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因此,管理层的意图对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非常重要。但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特定行动的意图具有高度的主观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通常要求管理层记录其对特定资产或负债的计划及拟采取的措施。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意图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属于职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实施询问,复核(包括预算、会议纪要等记录)等审计程序来进行判断。

4.评价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审计》第十七条规定,在评价特定情况下采用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估值模型。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①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通过确定资产或企业净资产的重置成本来对资产或企业进行估值。

②收益法。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资产或负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其公允价值的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价值来源于预期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③市场法。市场法是指利用同样或类似项目的市场信息,通过直接比或类似分析来确定企业、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方法。尽管市场法在很多情况下被优先使用,但由于很少存在真正可比的企业或交易,为获得可比性,估值专家需要通过比较所选择企业或交易与被评估企业或交易之间某些重要方面或其他方面之间的重大差异,对初始估值作出调整。

此外,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因此,当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和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时,或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发生变更时,注册会计师还要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这种一贯性的运用是否仍然适当。

三、公允价值披露充分性的审计

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公允价值披露作出的规定是注册会计师判断公允价值是否充分披露的依据。总体来说,凡是涉及公允价值的都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目前,对公允价值的披露主要集中在对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披露上。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要求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当一个项目包含高度的计量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评价相关的披露是否已向财务报表使用者充分说明该不确定性。

四、评估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重大错报风险

前述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适当性审计和披露的充分性审计是识别和评估其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关控制活动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相关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在利用公允价值模式计算时,由于分为获得市价和不可获得市价的情形,在不可获得市价的情形下,需要依靠同类市场价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得出公允价值。而现阶段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折现率的信息都很缺乏,判断常常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主观估计成分很大。所以由于公允价值编制得出的报表比较主观且太易波动,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这也对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当公允价值计量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考虑控制的固有局限性,高度重视特别风险。

公允价值的确定通常涉及管理层的主观判断,这可能影响能够被实施的控制活动的性质。公允价值计量易受错报影响的程度,也可能会因财务报表编报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越来越复杂而增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很可能构成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高度重视。

2.合理客观的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于审计复杂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诸如对特定资产的估价,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等,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无须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专家的同意,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

3.测试管理层的重大假设、估值模型和基础数据。

(1)管理层的假设可能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特定的假设将会因被估值资产或负债的不同特征、使用估值方法的不同而变化。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自己开发的模型(也称为影子估值)进行独立估值。

(3)一些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相应的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