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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01
所谓工业企业,具体是指为满足社会需求而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具有自主经营与盈亏权利的一种经济组织。工业企业在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就业与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当前的工业企业也面临着成本上升、税收重等问题,经营压力日趋增大。在此背景之下如何缓解压力、节约成本,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是其中的一个重点,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权利和义务体现,对企业发展产生着重要作用。本文则具体针对工业企业的纳税管理与筹划展开具体探讨。
一、工业企业纳税管理筹划的重要性
所谓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税务实务》中对税收筹划有着明确的定义: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者委托人通过经营、理财、投资等事项安排与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从定义当中不难看出,税收筹划的主体为纳税人,纳税人主体既享有少缴纳税款权利,同时也需遵循纳税的义务,总体来讲,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依据法律与法规来采用专门的方法研究合理的纳税方案。如今税收相关政策体系日趋复杂,并且税收监管也更为严格,工业企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作为工业企业来说,其自身的经营业务也更为多变,各种因素的综合导致了工业企业的纳税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更具风险性,此外,从整体上来讲,纳税筹划也有助于企业立足于整体的战略视角对各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审视,其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与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帮助。因而,工业企业必须要对纳税管理与筹划保持高度重视,实行完善的管理。
二、工业企业纳税筹划所存在的问题
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逐渐增加了对纳税筹划所产生效益的关注度,然而其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对工业企业的纳税管理与筹划产生制约。就外部因素来说,体现在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等,而内部因素则表现为意识薄弱、管理不完善等,现进行具体探讨。
1.思想观念落后,纳税筹划意识薄弱。在某项针对东北工业企业的调查数据显示,72%的国有工业企业对于纳税筹划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工业企业纳税意识的薄弱与当前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大有着必然的关心,通常,许多工业企业在研究风险去成本后,对税收筹划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的文件认可,而并没有实际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具体落实,一些企业领导将纳税策划简单地理解为不缴税或者少缴税,而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使企业少缴税,没有意识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与依法纳税为企业带来的效益,而忽视整体的税收管理与筹划。
2.管理体系不完善。如今就工业企业的管理现状来看,许多工业企业未能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完善开展经营业务,没有进行完善的财务预算等相关管理,导致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无法合理进行,并且,虽然工业企业一般已有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法,但并没有基于企业全局的角度出发,合理科学选择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是效仿已有的纳税筹划方式,导致实际的纳税筹划效果大打折扣。
三、工业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分析
1.加大宣传,提升企业纳税筹划认识度。首先,国家相关政策需要将纳税筹划同税法提升到相同的位置,促进企业的重视程度的提升,同时需进行完善的培训与宣传,为企业纳税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作为企业,需要对专门的纳税部门与人员进行科学的培训,组织学习《征管法》与《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员工特别是领导骨干的纳税筹划意识,从而进一步设立纳税会计,建立起纳税筹划组织,确保培训效果。
2.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纳税筹划。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具体规定纳税人所采取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若销售额与折扣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则可按折扣后销售额缴税,而反之则不从销售额减除折扣额,此外,也有现销与赊销等方式,企业在产品销售的过程当中,可以自主选择,因此为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为减轻企业自身的纳税负担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3.将纳税筹划纳入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的供、产、销等大多数活动都与税收有着必要的联系,因而,纳税筹划需要渗透入企业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当中,如今我国工业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纳税筹划意识,但整体的纳税筹划核算等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因此,工业企业需要将纳税筹划归入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纳税会计人员需要深入基层,掌握企业从产品工艺到物料产品出入库到发票索取等各个流程,从而结合实际的纳税筹划需要制定最合理的格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最大限度减少纳税的金额。此外,工业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核算,利用选择供货商进行筹划增值税,若供货商为一般纳税人,则开增值专项发票,若供货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通过比较产品的抵扣增值税差与价格差来选定供货商,实现降低增值税目标。
4.实行专家会诊,防范风险。工业企业纳税筹划一般为企业内部的纳税会计人员所制定,具体的纳税管理与筹划方案对企业的各个部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当具体方案制定好之后,既需要综合各个部门主管的意见,同时也要专家参与具体讨论并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综合讨论后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进行完善,从而进一步增强纳税管理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减少纳税筹划风险。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业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是一项严密谨慎的工作,掌握科学合理的纳税管理与筹划的技巧,是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作为工业企业,必须首先提升纳税管理筹划重要性认识,并将其渗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当中,唯有如此才能够发挥纳税管理筹划的作用,促进其工作顺利展开,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詹明霞.工业企业基于发展战略的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12(08).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2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22-02
“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时期进行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实质是在商品、劳务流转环节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打破按行业类别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制格局。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行业归为缴纳增值税。目的在于清除重复征税的现象,进而来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提升企业实力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该政策在施工企业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定的难题,甚至有着适得其反的效果,这一改革对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涉及到其纳税筹划的各个方面,必将经历一个艰难的适应过程。所以施工企业必须要认真的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找到突破口来降低涉税风险。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产生的双重影响
(一)避免企业重复纳税
“营改增”对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减少了施工企业工程分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进而加强了企业竞标能力。通常情况下,联合投标再分包工程的投标方式是施工企业采取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下建设单位不需要与分包单位签署专门的施工合同,所以缴纳税金的责任就落在了施工企业身上,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分包合同的缺失就会导致重复纳税的现象发生。在实施了“营改增”的政策之后,就可以用销项税来抵扣进项税,进一步的将纳税环节规范化,避免重复纳税。另一方面,以往施工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必须要交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只要产生了营业收入就必须要缴纳营业税,另外有时在施工结束后也会涉及到营业税的征收,如此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这种现象有了极大的改观。
(二)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大型施工设备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价值高,占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大。改革前,施工企业采购大型施工设备并无法抵扣进项税,使得企业通过大型设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成本过大,影响施工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的积极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可以享受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这便为施工企业更新设备、扩大再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营改增”也将促进施工企业加大对技术及研发的投入,进一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增加企业税负及税务筹划的难度
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特殊性,一是施工项目分散、地域偏僻等特点,其所需的施工材料来源方式多,可能存在供应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难度大;二是劳务费作为占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成本较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体劳务用工主要来源建筑劳务公司或零散民工,这可能使得劳务收入被计入销项税而非进项税,无法抵扣,导致与原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且零散民工也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势必会进一步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
(四)加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难度
一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科目只要借“营业税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包含了九个专栏,进项税额等的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等的4个贷方科目,可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显得更加复杂,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较大;二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改革前,施工企业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包含了企业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将是剔除增值税后的税后收入,且“营改增”后作为施工企业重要资产之一的固定资产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改革后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会减少,累计折旧也会减少。三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业务更加复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
(五)加大施工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营改增”将增加企业经营性现金支出,加大企业资金紧张局面。原本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存在工程支付与工程进度严重不匹配的问题,“营改增”后这种问题将更加突出,即施工企业将更多的面临未收到工程款却要垫付增值税款项的问题,这势必增加企业现金支出,加大施工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措施分析
(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是在心理上做好持久战的准备,由于大多数施工企业均存在低端材料供应商开具发票困难的问题,“营改增”后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税务筹划困难,税负增加,同时增加企的经营现金流出,提高施工企业运作成本,但这种情况不会一成不变,尽管减轻企业税负的效果没有马上凸显出来,但从大方向来说,未来“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必然是利大于弊,因此施工企业应积极对待,等待机遇;二是从根本上领会“营改增”的精髓,积极灵活利用政策带来的改变,增强增值税抵扣意识,合理转嫁税负,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二)改善经营方式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施工企业应转变粗放型经营方式,积极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一是实施精细化管理,施工企业应转变粗放式的发展方式,使企业在“营改增”进程中实现逐步而有效地过渡,降低企业成本;二是开源节流,包括提高投标报价、选择能按税收规定申报纳税的材料供应商、做好全而预算管理等,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企业成本,抵消税负压力;三是提高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加强税法培训,增强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的了解,及其对企业投标报价、劳务成本计算,以及会计核算等方而的影响,深刻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同时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模式,注重对税收抵扣政策的灵活利用,充分享受税改带来的利益。
(三)规范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合规与否对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影响。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具有发票量大,要求严格的特点,只有合理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应缴纳的税款,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什么时候开票,开多少票等都是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问题。另外,“营改增”后价格低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往往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在未来可能无法作为施工企业材料供应的首选对象,如果要选择则要在税负和交易价格之间进行一定的权衡。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3
论文摘要:近年来查处大部分税收大案要案呈现出由其他违规引发税务违规或知情人举报的现,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企业应树立纳税遵从意识,在纳税遵从观下,重视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有效防范企业涉滩吃风险象作
一、纳税遵从观的含义及特点
纳税遵从,来源于tax compliance的翻译,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它是纳税人基于对国家税法价值的认同或自身利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服从税法的程度。关于纳税遵从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始于美国,我国在《2002年一2006年中国税收征饭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这一重要命题,研究如何才能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同时,纳税人也能“诚信纳税”,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要义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社会主义税收新秩序。
实现较高的纳税遵从必须基于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正确的认识,纳税人的价值追求与税法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三是能够意识到采取违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税款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纳税风险。纳税遵从观下企业税收管理目标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具体由发票管理、涉税会计处理、报表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组成。
二、树立纳税遵从观,防范企业涉税风险
(一)建立稳定获得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动态掌握税收政策及变化。纳税人只有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强化纳税意识,实现纳税遵从。税收政策是基础,及时获得和掌握税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对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数量多,时间跨度长,税收政策之间在内容上有覆盖性,这种“补丁上打补丁’,的浩繁的税收政策需要企业专门安排专业税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梳理。了解税收政策的途径较多,可以上网查找,如上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查找,可以拨打税务服务电话12366查询,也可以通过订阅财税政策公报类期刊获取财税政策.还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定期派员参加税务培训学习,听取立法者、专家和学者的辅导讲座,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等。企业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通过这些渠道,动态了解并掌握同一税种政策的变化趋势和关于同一涉税事项税收政策的变化内容,正确理解具体税收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以便依法处理涉税事项,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二)建立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涉税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经营活动特点,结合业务流程,建立和健全以发票、合同、资金和库存为链条的管理制度,系统地处理好相关业务,若只管一单一环节,割裂其他环节,则税务风险较大。如加强发票管理方面,必须取得合法和有效凭证,具体为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授权的企业自制票据(如银行利息单、机票、下资表)、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土地出让金)以及境外合法机构有效凭证(如外汇付款凭证、对方收汇凭证、相关协议、中介机构鉴询三报告)等。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4
关键词:企业关联方 利息支出 纳税调整 申报填写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5月16日就颁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随着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金额的增加以及融资形式的复杂多样化等变化,这条简单的规定已不能继续发挥其应用的效用。
伴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家为了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陆续出台、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加强了对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管理。但很多企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扣除标准及其纳税调整事项等不是很了解或者存在误解,本文拟依据现行的有关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法律法规,通过举例的方式对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等事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假定甲公司是一家电子设备的生产企业,其海外母公司对甲公司全资控股,对甲公司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是20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甲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新增一条先进的生产线。甲公司的海外母公司联合其在中国的其他四家子公司(下称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为生产制造型企业),共为甲公司专项融资人民币10000万元。
有关的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借出2000万元给甲公司,协议利率5%,甲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实际支付利息100万元给A公司,A公司2008年度的实际税负比率为25%,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B公司,借出1000万元给甲公司,协议利率8%,甲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实际支付利息80万元给B公司,B公司2008年度的实际税负比率为15%;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C公司,借出4000万元给甲公司,协议利率5%,甲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实际支付利息200万元给C公司,C公司2008年度的实际税负比率为12.5%;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D公司,借出3000万元给甲公司,协议利率4% 甲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实际支付利息120万元给C公司,C公司2008年度的实际税负比率为12.5%;比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甲公司准备的相关同期资料可以认为,甲公司向D公司的关联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海外母公司,借出2000万元给甲公司,协议利率0%,甲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利息费用给海外母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方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甲公司2008年度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500万元,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费用化的利息支出是200万元,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30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的实际税负比率为25%。
现按照上述假定的条件来分析甲公司2008年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利息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做的一些纳税调整事项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数据金额。
第一步 ,确定甲公司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并判断该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为2∶1,该企业适用的标准比例为2:1。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那么,很容易计算出甲公司的关联债资比例为5:1(即:专项融资额10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明显超过规定的标准比例2:1。
第二步,计算甲公司因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
在本例中,甲公司适用的标准比例应该是非金融企业的2∶1,经计算可得到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即:500万元*(1-2/5)= 500万元*(1-0.4)= 500万元*0.6]。
第三步,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并依法将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本公司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调整为“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第四步,依法将分配给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调整为“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共10项),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五步,比较关联方借款利率和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逐一分析各关联公司的借款利息扣除的最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甲公司作为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下面逐一比较关联企业借款利率和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关联借款利息扣除的最终调整情况。
1、向A公司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为100万元,关联方借款的利率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致,均为5%,且因为其实际税负利率高于甲公司而可以调整分配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60万元)为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A公司关联方的借款利息100万可全部予以扣除;
2、向B公司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为80万元,其中分配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8万元,余下的32万元利息支出中因关联方借款利率8%,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达3%,所以必须将这32万元按8%的利率还原本金后,根据3%的利率差计算出不准予以扣除的利息部分,经计算金额为12万(即:32万元 / 8%*3%)。同时因实际税负利率低于甲公司,分配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48万元)不能调整为“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向B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80万元中,能依法扣除的是20万元(即:32万元-12万元),不能扣除的利息是60万元。
第六步:将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在已经记账的费用化利息和资本化利息之间分摊,并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5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农村;工业园区
一、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近年来,中国省内很多城市以工业园区建设带动新农村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村工业园区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也日益凸现。一方面,由于新兴的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大都处于成长期阶段,企业要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技术性投资等。另一方面,由于新兴的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销售市场占有率较低,所以,企业的销售资金回笼非常有限。因此,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表现为一种异常现象,“即损益表中有利润,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却很少”,为此,企业不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商业银行贷款有着苛刻的抵押、担保限制,因此,资金短缺是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二)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问题
按照“依靠工业化致富农民,依靠城市化带动农村”的思路,城市合理配置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等城乡生产要素,增强城乡间的互补性和一体化发展后劲。然而,由于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落后,所以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很难引进城市中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知识创新者、企业家和员工是企业价值的创造者,而其中的主导要素却是知识创新者和企业管理者,尽管他们的人数占比不到企业的20%,但他们却创造了企业80%以上的价值。随着企业节奏的加快,企业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建设也变的越来越重要,如果一个企业的某个重要职位空缺几个月,对该企业来说就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三)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由于人才流动趋于城市化,这必然也就造成了农村工业园区企业人才奇缺的现象。因为农村周边平民百姓自身文化的局限,所以他们看待问题的思维也是极其简单化的,认为会计工作也就是一种机械的“报销、记账”程序。在财务管理中,会计人员不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仅仅是被动、消极地适应工作,这也就导致了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管理认识不足的问题。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了强化。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管理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二、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性优惠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减相应的收入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基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管理分析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的税率确定为25%(新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球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因此,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税法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第二十八条)。由于工业园区用地普遍以技术开发为导向,所以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应该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本企业的特点,考虑申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
(三)基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管理分析
第一,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申报科技研发项目,获取国家立项核准通知书。一方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150%)扣除。在日常核算时,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并且单独归集核算,并保存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第二,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考虑国家对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减相应的收入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为代价。一方面,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中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比。因此,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的项目投资,不仅利国利民,而且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第三,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为了吸纳高层次人才来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工作,很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笼罩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失业,因此,对于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家就业政策的动态,做好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管理工作。
三、结束语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辐射”的减弱,我国实体经济正在加快复苏,但是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国农村工业园区内大多都是处于成长期阶段的企业,因此,企业要进行大规模的项目投资。根据会计核算的“收益与成本匹配”原则,巨额的项目投资不能一次性列入当期费用,所以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表现为一种异常现象,“即损益表中有利润,而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却很少”,为此,企业不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资金短缺是困扰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管理将会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本文分别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基进行了纳税筹划分析,从而验证了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农村工业园区地理位置的不利因素,形成了会计人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所以企业对纳税筹划管理的意识还没有上升为工作日程。为了促进中国农村工业园区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应加强会计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得会计人员充分地认识到纳税筹划管理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查方能,窦庆菊,黄桃红.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肖太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与实务技巧[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9.
3、王亚卓.新税法下纳税申报与纳税筹划操作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6
企业的纳税人员在开展相关的财务管控期间,通过合法的方式对于税收支付的行为称为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要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开展,所以纳税筹划工作与偷税漏税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纳税筹划是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开展,同时对于企业的不断向前推进能产生有利的一面,对国家的利益不会构成任何的损害[1]。总体来讲,使用符合实际并且科学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对税款进行节约支付的一种方式,并且在税收利益的效果层面可以得到相应的获取。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中实施的基本意义
在企业中实施纳税筹划工作能够有效将企业的获利空间不断的提升,其主要的目标和功能是对于税负有效的予以减少,同时将纳税人的基本税收成本和相应资金进行降低。所以实施科学的纳税筹划能将企业财务的利益进行不断的提高[2]。目前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能够产生相应影响的方面为企业利润的总体数额和现金流量的增加或者减少,社会中的公司或者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期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状况如果能够相应的进行改善,并且将纳税筹划工作较好的进行,可以将财务的利益不断的进行提升[3]。除此以外,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不断的完善还能够有效防止陷入税法的陷阱中。企业在面对缴纳税款的时候,常常会碰到可缴可不缴的状况,在此期间开展相应的纳税筹划工作能够让企业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对相关的税负进行减少,同时对于企业的获益的增长产生有利的一面。
三、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纳税筹划工作的基本作用
(一)纳税筹划在企业筹资活动中的基本作用
企业在进行相应的筹资活动过程中,使用纳税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将企业的税负进行相应降低,同时将企业的财务利益进行不断的提高[4]。企业在进行筹资的活动期间,常常采用的方式主要为两种,分别为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期间要有效将两种不同的筹资活动进行区分。例如,在进行权益筹资期间,通常要将其利润和股息进行分配,其依照的主要方面为企业在缴税过后的利润总额,此种筹资的方式对企业税负的降低不能进行相应的减少,但是在进行负债筹资期间,则能够使用贷款的资金将税前的金额进行冲抵,能够对企业利润进行减少,此种形式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基本税负。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使用负债筹资的方式来对税负进行相应的降低,在使用权益筹资的时候应该尽量减少其使用的频率。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基本作用
能够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影响的方面为产生的成本,所以相关的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工作的期间,要将筹划的基本方式定位为成本增加。例如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符合实际的选取期间,对于企业的存货成本会产生增加的状况,同时会产生增加的方面为企业销售的存货成本,对于当期企业的利润会产生影响。此外,企业在对一些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时也可以选择相同的方式进行,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快折旧方法的使用,最终使企业的当期费用增加,而企业的当期税负则会相应降低。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收益分配中的基本作用
企业在对收益进行分配的期间,纳税筹划作用相对较为重要。首先要依照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利润的水平进行符合实际的选取,以此来对税负进行相应的降低。例如,依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刚成立的企业在其初期能够享受相应的优惠,其主要的方面为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对于企?I来说,可以依照此优惠的政策对其产品和技术不断增强宣传和投入的强度,以此来将企业获利的时间进行延长,就能够有效的将此政策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让其对于企业的节税利益产生有利的一面。除此以外,我国政府为了让企业实施符合实际的投资,通常会颁布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对于企业收益分配工作有相应的减少和免除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充分的将其使用,并对纳税筹划工作进行有效的开展,可以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