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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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办法

电力监管办法范文1

福建电梯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 (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委托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 《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按规定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消防员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八条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三)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五)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20xx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应当在本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

(三)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四)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五)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检测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日内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在5日内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电梯产权所有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协调明确;仍无法明确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指定责任人,仍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制度,对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予以记录;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和能效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二)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

(三)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

(四)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20xx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

(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四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出台《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xx年10月1 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附则,共8 章50条。

电力监管办法范文2

关键词:发电企业;检修班组;安全管理;电力资源;电力设备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3-016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3.078

电力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在当今社会中电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然而电能是一种不能大规模储存的能源,发电企业必须根据实际用电量调整自己的实时生产任务,这就要求电厂设备必须能够保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需求。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发电企业设备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有效提升了电厂的实际生产功效,也推动发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与之相对应的是事故危险点的增多。“电力生产,安全第一”,发电企业安全工作是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保证电网安全、保证设备安全、保证人身安全是发电企业的义务和应尽的责任,发电企业检修班组肩负着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检修的职责,设备的健康状况与检修班组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完成质量密不可分。

1 电厂检修班组安全管理概述

发电企业由于设备种类多、运行参数高、作业环境复杂,特别是检修人员在机组运行期间要完成维护和检修工作时,不仅要避免自身安全受到环境或者交叉作业的威胁,还要避免工作开展时自己的行为危及设备、他人的安全以及机组的稳定、经济、环保运行。为了实现安全管理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应强化安全管理力度,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打造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监督基层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是否到位。

检修班组作为生产经营工作的最基层单位,除现场生产工作外,还承担人员培训、安全管理、考勤管理、民主生活、政治宣传等工作。就安全管理而言,检修班组作为安全管理体系中的一环,除了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完成上级交办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外,还应履行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鉴于人员配备少、工作任务繁多,很难设置安全专职管理岗位,一般由班里工作经验丰富、作风踏实、业务熟练的工作班成员兼任。班长作为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于兼职安全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班组安全管理工作,除建立本班组安全管理体系并有序开展工作外,还主要负责班前会和班后会、日常安全培训、入职和进厂安全教育、检修工作票办理、标准检修工作票库建立、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措施制定、现场设备缺陷和隐患综合治理、设备技术攻关和QC活动相关内容。

2 检修班组安全管理措施

2.1 提高班组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

发电企业的安全,始于人员安全、归于人员安全。强化安全教育,就要在员工心中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一切行动坚持以安全为导向,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的准则,通过入职和进厂培训同日常安全培训的宣贯,杜绝麻痹大意、自行其是、侥幸心理造成的习惯性违章或者经验性违章,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管理思维的转变。

2.2 建设班组安全文化

班组作为一线基层单位,班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因此打造符合班组特色的安全文化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通过修编、完善检修规程、作业指导书、标准工艺卡等相关技术资料,规范员工现场工作行为,杜绝人员因疏失或者检修工艺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用具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台账,保证安全防护用具配发到人和在实际工作中的正常使用,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超期服役的用具坚决予以取缔,禁止继续使用。落实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在现场生产中推行“人人都是安全员”的工作思路,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上报。实现安全学习多样性,将事故通报和学习材料与员工实际工作、生活相结合,更生动、更立体地贯彻安全培训。将设备缺陷和隐患综合治理同技术攻关和QC活动相结合,积极发挥员工聪明才智、广泛集中群众智慧成果,消除潜在或者已经暴露的安全风险,实现本质安全。

2.3 日常工作四步走

安全管理任务多、头绪繁杂,在实际工作中,以日常工作中的必要程序为抓手,化繁为简,可以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2.3.1 第一步:早巡。早巡是每天工作的开始,也是了解设备运行工况的最有效手段。在巡检的过程中,检修人员按拟定的巡检路线对设备进行保洁清扫,检查现场是否存在跑冒滴漏、运行设备是否有异响或者其他异常、旋转机械振动是否超标等问题,对现场的隐患进行排查。

2.3.2 第二步:班前会。班前会是对全天工作统筹安排和传达各项工作要点的重要形式。早巡结束后,班组组织召开班前会,各组的负责人汇报早巡情况和当天的工作安排,包括遗留工作和计划新开工的工作,并陈述每一项工作内容、存在的风险点和预控措施。班长对每组的工作安排进行点评,对每项工作的风险点及防护措施进行补充,并在会后对于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办理。

2.3.3 第三步:工作负责人要名副其实。工作负责人是工作票执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工作负责人要对工作票执行全过程尽职尽责,做到可控在控。工作票在办理前要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定预控措施,工作票办理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票办理流程,不可投机取巧和蒙混过关。工作票办理后严查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在开工前完成工作班成员唱票,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预控措施;开工后要严格按照检修步骤操作,把“停、想、做、查”真正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要核对所携带工具、设备是否齐全、检修场地是否已经整理完毕,确保现场工作班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办理工作票完结手续。

2.3.4 第四步:班后会。班后会是对当天工作总结和盘点。班长清点完人数后,由各组负责人汇报本组负责工作的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说明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班长对典型的安全问题分析和指正,抓住薄弱环节,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进一步提高班组成员安全意识和工作经验。

3 结语

发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基层班组管理,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班组成员,通过规范班组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工作执行力,可以有效提升发电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参考文献

[1] 覃容,朱显琰.班组安全教育是班组安全管理的敲门 砖[J].中国电力教育,2010,(30).

[2] 张占全.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 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5).

电力监管办法范文3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方便市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蔬菜零售网点,是指以摊位、专间等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贸市场、超市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监督、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前款规定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蔬菜零售网点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蔬菜零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蔬菜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方便市民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新建居民区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建筑规模,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确定。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3。

第七条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可以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建设。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是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被挪作他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所有权人在转让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所有权时,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属于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有权回购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第八条 新建居民区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位置、建筑规模等内容;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及其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住宅时,在住宅买卖合同中约定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交付条件;

(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产权证上注明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位置及建筑规模书面告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发建设单位投入运营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

居民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掌握的有关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已建成居民区蔬菜零售网点不足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

(二)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三)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

(四)购买、租赁有关设施。

因客观条件无法采取本条前款规定措施的,可以采取在特定区域设立周末菜市或者早晚市、设置流动售菜车等方式弥补蔬菜零售网点的不足。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蔬菜零售网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蔬菜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蔬菜零售网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标准,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超市等蔬菜零售经营业态多元化发展,不断扩大蔬菜经营面积;鼓励发展蔬菜直营直供、网络销售等蔬菜零售新模式。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现有蔬菜零售网点改造营业设施,改善服务条件,符合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享有产权的蔬菜零售网点,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补贴、奖励、减免费用等多种措施,降低蔬菜经营成本,稳定蔬菜零售价格。

第十七条 蔬菜经营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蔬菜零售网点的水、电、气价格,按照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管、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通行相关政策。

交通部门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依法给予通行费优惠和优先通行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为进入城区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依法核发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给予的价格等优惠政策的,责令补缴减免的价款:

(一)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的;

(二)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蔬菜面积少于总经营面积1/3的;

(三)擅自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经营2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以成本价为基础回购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产权。

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下,回购谈判期间,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入运营。

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二)、(三)、(四)种情形下,回购谈判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恢复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功能或者经营;无力恢复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恢复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功能或者经营。

回购谈判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更好的对蔬菜零售网点进行管理(一)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

(二)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三)改造废弃的原配套设施;

电力监管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本市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应当执行*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执行*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做好自检记录。

第十一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源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乘客应当通过报警装置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三条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居民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所需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第三十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属实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另行指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该单位电梯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三十二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还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电梯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转交情况告知报告单位。

第三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电梯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并将全市在用电梯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作业安全规范》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执行本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未持证进行作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违反第(三)、(四)、(六)项规定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数额罚款: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2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处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的,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电力监管办法范文5

【关键词】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系统電网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超前防范能力,国家電网公司于2011年12月下发了《国家電网公司電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该办法通过電网工程的固有风险分析,结合项目实际作业特点对電网工程作业的动态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真正实现了安全风险评估的量化,并明确不同动态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确保電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在控、能控状态。

1 電网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等级与类别

電网工程建设安全风险主要来自施工作业安全风险,它包括人身及電网安全风险。根据LEC安全风险评价方法中LEC值的大小及所对应的风险危害程度,将電网工程基建施工安全风险从小到大划分为五个等级进行控制和管理,五个等级分别为:

1.1一级风险(稍有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轻伤及以下事件的施工作业。典型作业有:现场临时建筑物搭设、浇筑混凝土、電气焊接等等;

1.2二级风险(一般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施工作业。典型作业有:钢筋笼安放、屋面施工、敷设電缆、保护接地等等;

1.3三级风险(显著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人身重伤或人身死亡事故的施工作业。典型作业有:深度在3—5米的基坑开挖、模板安装、构架及横梁吊装、土石方爆破等等;

1.4四级风险(高度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容易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施工作业。典型作业有: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的模板工程、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开挖、大件吊装、深基坑支护、不停電跨越作业等;

1.5五级风险(极高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施工作业。典型作业如架空线路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施工等。

2 電网工程施工风险识别方法

電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以人身触電、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火灾以及電网、交通事故等典型风险为防控重点,从人、机、物、环境和管理等因素分析和识别施工作业活动动态风险。

工程开工前,业主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开展项目交底及风险点初勘工作,采用头脑风暴法,梳理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点及风险源。施工项目部应根据风险交底及初勘结果,依据《国家電网公司電网工程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办法》,从《電网工程固有风险汇总清册》中选择符合本工程的作业工序及其对应的风险等级,确定本工程各施工工序固有风险等级,编制本工程的风险预控清册,并建立本工程风险分级控制档案。

3 電网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控制重点

在電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全过程控制中,在依据《電网工程固有风险汇总清册》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还应重点识别、控制以下重大风险因素:

3.1难度大、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220kV以上改扩建项目、在110千伏及以上变電站运行母线下方或设备附近进行吊装及其他临近带電体作业;

3.2跨越高铁、高速、不停電跨越高压带電线路及重要通航河流的特殊线路工程;在带電线路附近组立(拆除)铁塔;在险恶地理环境下组立(拆除)铁塔等;

3.3采用大型特殊施工机械的项目;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大件吊装;大型机械(如塔吊、井架等)拆装项目等;

3.4 220kV以上高压设备的電气试验作业;

3.5新技术、施工单位技术和管理经验不足的特殊项目;

3.6达到和超过5米的深基坑、大跨度高支模工程等;

3.7达到和超过24米的脚手架(跨越架搭拆)工程等。

4 安全风险分级控制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应用

4.1二级及以下施工安全风险等级工序作业由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风险控制,监理项目部实施巡视检查。二级风险动态升级为三级及以上风险的,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至二级以下风险。否则,按照三级及以上等级风险控制办法组织实施。特殊条件(暴雨、雷雨、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时的户外作业)下,对风险等级低于二级的,考虑到作业条件的特殊性,应将风险等级按照三级及以上风险进行控制,极端情况下,应停止施工。

4.2三级及以上固有风险工序作业前,施工项目部应组织进行实地复测,填写,按照动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方法,计算动态风险等级,并报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填写《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项目现场复测报审表》,报送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确认。

4.3优先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三级及以上施工工序风险等级。采取措施后仍然在三级及以上风险的,应严格执行電网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管理规定,制定“電网工程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报施工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在作业前递交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确认。

4.4四级及以下固有风险经过动态修正后出现五级风险的,应通过改善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环境、安全管理等六个因素的条件,把风险等级减低为四级及以下之后,再行施工。无法降低时,施工项目部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由业主项目部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并报上级公司备案。作业时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条件不能满足时必须停止施工。

5 变電站建设工程中危险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5.1作业前进行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对于复杂和风险度高的工作项目要组织现场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在交代设备停電范围、保留的带電部位时,要指明设备双重编号和安全距离的具体数值;工作负责人要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前先点名,并逐一签名。

5.2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专责监护人要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且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失去监护单人作业:包括工作负责人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必须严格执行红马甲制度。

5.3作业区域实行封闭隔离。室内高压设备停電作业应在工作地点两侧和对面运行设备设置遮栏,室外高压设备停電作业必须全封闭隔离,变電站改扩建必须执行全封闭硬质隔离(硬隔离)措施;二次系统作业应设置红布幔区分运行设备。作业中严禁擅自移动和跨越遮栏。

5.4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正确完备。设备区入口应正确设置限高、限速标志,超高、超宽车辆确需进入设备区,应设专人监护和引导;作业现场悬挂的标示牌应正确、醒目、齐全、规范。

5.5所用工器具和材料与带電部位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梯子、钢管等长物要放倒搬运,禁止单人搬运;严禁肩扛铁锹、扫帚等硬质、轻型长物;带電设备区禁止使用金属梯:装拆梯子、脚手架等要做好防倾倒和误碰带電设备的措施。

5.6接触停電设备前要可靠接地。接地线两端均应连接牢固,防止意外脱落;作业点有感应電危害时,应加装临时接地线:在500千伏電压等级的变電站构架上作业应穿静電感应防护服、导電鞋。

5.7接设备引线及收放线缆要防止弹摆或滑落。拆接设备引线时和拆下引线后,必须用牵引绳拴牢;收放线缆、软管等严禁抖动或猛力拖拽;在半高层、架空过道等带電设备上方作业,要做好防止线缆、软管滑落(脱)措施。

5.8施工机械在带電设备区作业要可靠接地,并设专人监护。车、斗臂车、金属升降平台、绞磨等施工机械要可靠接地;作业前要设置限高、限位标志;作业过程中,专责监护人要重点监护施工机械抬升高度和旋转方向,确保斗、臂及起吊物品与邻近带電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9运行设备构架、底座等部位作业要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未停電设备构架、底座进行電焊、喷漆作业要用绝缘隔板有效隔离,防止烟雾、油漆造成短路;设备构架、底座防腐及取油样等作业,人体任何部位及工具均不得超过设备金属法兰高度,且应使用绝缘架梯,并设专人监护;变压器散热器水冲洗宜停電进行。

5.10室内高压配電装置要完善隔离防护措施。室内配電装置非封闭母线交叉部分、跨越人行通道的母线桥应装设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隔离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

电力监管办法范文6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徐州市城建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城建重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城建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对承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实行目标考核。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分,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是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责任单位。考核对象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1、工程进度:是否按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

    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3、资金保障:自筹配套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4、工程资料:项目手续办理是否全面及时,工程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5、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达到安全无事故;

    6、施工环境:施工过程中是否文明施工,是否达到不扰民、无投诉;

    7、社会稳定:征地拆迁、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遗留问题,是否达到无群众集访。

四、评分办法(附评分表)

考核内容中第一、二项为否决项,有一项没完成即可定为考核不合格,每项基本分为100分,合计为200分。

    1、按规定的节点时间完成所承担的目标任务时得100分,若提前完成任务则可根据提前时间的长短得100~120分;

    2、工程质量经质检合格则得100分,被评为优质工程则可得100~120分。

    3、以上两项中有一项未按要求完成则该项不得分。考核内容中三至七项每项基本分为10分,合计为50分。主要根据项目责任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制度、手续办理、工作质量、报表材料等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6-9分、0-6分。各单位得分之和为总得分;责任单位同时承担几个项目的,按总平均得分计算。

五、考核办法考核实行自查、重点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1、月、季考核以自查和报表为主。项目责任单位按市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并将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统计报表、措施做法、进度完成情况、未完成进度的原因分析、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于每月、季后10日前报市政重点办。

2、半年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由市政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各项目责任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将书面总结材料于当年7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市政重点办。

3、市政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季度组织召开协调分析会,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4、市政重点办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六、奖惩办法1、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奖励,对责任单位奖励标准为所承担城建重点工程总投资的1‰。对项目主要责任人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对责任项目无投资或投资较小的奖罚标准另行确定。

2、考核平均得分为230分至250分的,对项目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奖励标准全额给予奖励。

3、考核平均得分为250分至270分的,对项目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奖励标准全额的120%给予奖励,同时给予6000元奖励,并报请市政府给予表彰。平均得分为280分以上的,对项目责任及主要责任人另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