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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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1

关键词:市政管线;综合管廊;可行性;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前言

城市市政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流、能源流、信息流的输送载体,是维持城市正常生活和促进城市发展所必须的条件。管道运输具有安全、经济、保质、无污染等优点。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城市空间的地上、地下需要敷设很多管线(如: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热力、煤气管线等),这些管线的性质不同、用途各异,而且大多随道路进行布置,如果不进行综合安排,就可能产生各种管线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相互冲突和干扰。因此,城市空间的合理化利用必须考虑各种管线的综合布置,对各种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出统一安排。另外,对于规整地面管线、美化城市、节省地面空间的需求,我们也将市政管线进一步地下化、综合化。市政管线综合于地下综合管廊,是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谓综合管廊,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综合管廊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名称。在日本将综合管廊称为“综合管廊”,在我国台湾将综合管廊称为“共同管道”。在我国正在编制的规范中,将此类构筑物统一命名为“综合管廊”。

2 建设综合管廊的必要性

2.1 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要求

规范规定“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市政综合管廊集中敷设:a、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干线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b、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c、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d、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路段。”

2.2 土地利用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紧张,地下空间资源非常有限,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土地必须集约化利用,以增加社会资源和经济效益;土地价格飞涨,要求工程管线集约化建设,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土地空间,或者在有限的地下空间内实现更多的功能;而土地价格的上涨,又为工程管线集约化建设提供了财力保障。

2.3 落实建设部的技术推广政策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五年二月二日了该司年工作要点,提出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加强城市管理,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地下管线综合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率,推广综合管廊和地下管廊建设和管理经验。

2.4 管廊综合敷设的必然要求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2

国际经验表明,导向型政府采购是政府对市场的诸多控制手段中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使用导向型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可以有效的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平衡。当经济下滑时,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以达到控制经济衰退的目的。当经济过热时,可以压缩政府的采购规模,防止经济过度膨胀。导向型政府采购,不仅加强了公共支出的管理功能,还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还在保护民族工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导向型 绩效管理 采购模型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把导向型政府采购作为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与财税、金融手段并列提出,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已经从单纯的财政支出上升到为了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目标达成的公共政策工具,全面的支持了我国各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将进一步的着力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将逐步从国内扩展到国际,成为维护国家的有利武器、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采购在规模和数量上不断扩大,如何提高导向型政府采购的效率,增强导向型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加大导向型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已经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一领域的研究吸引了国内外很多的专家学者,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议题,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能够使政府采购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并密切配合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这些现在已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阳光工程”的重要举措之一。

十年前,中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通过财务部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了10倍,从2002年到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已经由1009亿元人民币增加到了11332亿元人民币,政府采购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已经从4.6%提高到11%,共节省财政资金约6500亿元人民币。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作为管理政府采购的约束和标准,是一种能够有效实现科学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的机制。

随着导向型政府采购的影响和作用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系统已经不能够准确的反应出政府采购在政府的社会管理中起到的更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绩效管理体系来准确衡量和评价政府采购在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中起到的导向作用的。

(一)导向型政府采购的定义

我国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对政府采购做了如下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基于以上定义,可知导向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满足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有效的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以调控宏观经济, 调节总需求,保护民族产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为目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导向型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体系的基本理论

政府采购绩效是指政府采购产出与相应的投入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对政府的采购效率进行的综合性的评价,除了对政府采购行为本身的效率进行评价以外,更加注重对政府采购效果的评价。因此必须将效率和绩效的概念区别开来,两者既有联系,但是又是有区别的。在对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将过程和结果结合在一起评价。人们通常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数,即政府采购所耗用的资金规模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标。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目标的仅仅用单一的指标是不行的,因为这个单一的目标无法全面的反应经济的有效性。经济的有效性作为政府采购最基本和最首要的政策目标,指的是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所要达到的效果除了是要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还需要达到,诸如,准时完成采购任务、获得规模效益等微观目标,还要完成环境保护,保护民族工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宏观政策目标。

(三)构建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1.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

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采购可被看作政府花费财政资金的购买行为,政府花钱时也应像私人购物一样,按照效率标准来衡量其办事效果;同时,由于政府采购还具有保护民族工业、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等重要功能,它还必须讲求资金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因此,追求政府采购的绩效,加强采购绩效管理也就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性质。

2.是新时期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

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对绩效的追求已成为其管理价值中的第一定律。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高度重视把绩效管理思想引入到政府管理中来,许多地方政府也在不断进行绩效管理的建设。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管理和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其自身的重要性,自然也必须尽快把绩效管理引入其中。

3.政府部门克服财政支出困境的需要

我国政府当前面临着财政资金的有限性与公共需求增长的双重压力, 它也直接导致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对货物、工程、服务等需求的增长。这样,也就迫使政府要加强采购绩效管理,以提高现有采购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4.改善政府采购部门效率低下的有效途径

绩效低下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中寻租、腐败、浪费现象层出不穷;缺乏严格验收,劣质、偷工减料等采购项目屡见不鲜;采购资金经济性、效益性差;轻视普通采购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等等。诸如此类的采购绩效低下状况,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迫切需要提高采购绩效,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建设。

5. 满足和谐、高速的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任何管理都一定要追求绩效的最大化,公共管理也不例外,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提高管理的绩效,在这样的趋势下,作为政府管理和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也应该尽快引入绩效管理。

结论

我国应加快构建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的步伐,这不仅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也是利用政府采购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的性质,在利用其宏观经济职能时,应做到扬长避短,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目前的采购支出中,要特别重视其保护民族产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职能的发挥,而不宜提倡一味扩大政府支出,从总量上刺激需求。

作者简介:

戚琪,长春工业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3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

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

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4

论文摘要 民以食为天,自古以来,食品安全都是关乎民众根本利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指出了风险信息公开的的必要性及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行政自我控制的具体措施。的合理利用风险信息公开这把双刃剑来降低风险,保障相关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风险信息公开 救济途径 自我控制

所谓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外食品风险信息,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目的,但可能会给相关的经营者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此类型的公开可归类于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也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运用做了相关的规定。风险信息公开存在错误的,相对人可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除此之外,对风险信息的规制过于简约,不适当的利用极易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对于这把双刃剑,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加强行政的自我控制是本文讨论的中心。

一、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面对市场交易信息供给的失灵和保障食品安全、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必然选择。

(一) 信息不对称

信息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选择起了决定性作用,而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是不对称的。从商品制造者、销售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供给处于失衡状态,造成了消费者对风险的无知,而当食品危害显露、事态严重扩大,这种无知就会演变成社会恐慌。近年来的“三聚氰胺”、“双汇瘦肉精”等事件无不证明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信息的不对称一方面来自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自私,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向消费者提品的风险信息。从短期看,风险信息公开将严重损害企业、公司的信誉,导致产品滞销、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伴随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全有全无”的风险是不存在的,对于风险信息的把握需要依赖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甚高。目前来看,单纯的依赖市场的自发是无法解决此问题的,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政府的介入势在必行。

(二) 保障食品安全和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此条款体现了政府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将行政监管中掌握的风险信息反馈给消费者的义务。风险信息作为知情权的客体,早在美国的“社区知情权”中予以确认,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产生的知悉需求。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繁荣,而《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即是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食品安全监管当中风险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作为行政监管手段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由于其有效性、灵活性,更能体现民主,究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而被广泛的适用。既能解决风险社会市场机制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能成为促进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但相关法制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会侵害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阻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恐慌,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缺失。“海口农夫山泉砷超标”等案件 所引起的社会震荡,使我们不得不审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风险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

(一) 声誉机制下风险信息公开的局限性及危害的扩大化

风险信息公开的效果取决于公众的行为,虽不具有惩罚的目的,但其效果一点也不亚于传统的行政制裁手段。单纯的风险信息公开也会起到一个针对性的威慑作用,由于大规模的公众的抵制,声誉机制能够及时的启动严厉的市场驱逐式的惩罚,有效的恫吓生产经营者为了免遭惩罚痛苦,放弃违法行为,利用公众的威慑力迫使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耻辱刑之类的曝光惩罚是一种政府通过公众来实施的私刑”美国学者Whitman如此形象的形容。 公众往往存在的一个普遍心里即是对于大企业的敏感度远远高于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金、技术、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限制,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更多,更需要加强规制。每年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曝光度是非常高的,与公众的重视度却成反比。公众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会产生信息疲劳,削弱其对风险信息的注意力。且随着对公众信息筛选能力要求的提高,并非所有的受众都能有效地把握公开的风险信息。这无疑给违法行为创造了空间。

信息时代的到来,由于信息公布的方式、渠道等因素,并不是所有风险信息都能有效的到达每一个公众,甚至会发生损害风险的扩大化。一则风险信息一旦公布, 媒体就会大肆渲染进行曝光传播,为了某些利益的驱使夸大加工博取观众眼球。在信息量巨大的当今社会,公众往往只看标题不查阅具体内容,鲜艳的标题内容使公众陷入一种错的认识。对于哪些是政府公布的风险信息,哪些是经过加工的信息,孰真孰假,难以分辨,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出现某些时候的过激反应,一些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辜受损。风险信息经过互联网的传播,所引起的危害更加无法控制,其损害很难有效更改且具有持续性。

(二) 风险信息公开规制的不完善

1. 制约与监督的缺失

风险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兴行政监管手段,由于其执法成本低,威慑力强等优势广受青睐,还存在一个原因是其还未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风险信息的条件、形式及程序的具体规定不尽完善,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容易规避法律造成权力寻租,对其产生的损害无法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的不健全、不成熟也是其产生问题的根源。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风险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规定,但较于简约,某些规定不具现实操作可能性,仍需完善。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但对于准确、及时、客观却没有标准要求。风险信息公开不仅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制约着生产经营者的命运,如何来确保风险信息的质量,何种情况下可将风险信息公开、何种方式进行公开、是否给予生产经营者陈诉申辩的机会、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渗透到法律的治理当中都是我们要不断完善的制度要求。

2. 缺乏适当的救济

风险信息公开从法律性上往往被认定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对于政府的风险信息可能造成的侵害将得不到有效救济,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损失无人负责。德国对于风险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救济是比较完善,值得我么学习和借鉴的。针对风险信息公开的不同阶段及损害大小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提出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对于可能导致不可补救的危险、通过法律暂时也无法消除危险给予保护的,生产、经营者甚至可以提起预防性停止作为之诉或者预防性确认之诉。

三、 行政的自我控制

为了更加有效的实现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公开的规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为行政机关及相关主体设定一定的执行标准。实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理性的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真正实现制度设立的社会效应。

首先,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目标,并把目标内化到法律的制度要求当中,缩小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权力滥用。监管部门如未深刻认识到风险信息公开的目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相关社会利益,一味的追求片面或某一阶段的治理效果,不考虑相关权益受危害的潜在可能性,极易造成监管部门在风险信息公开执行过程当中没有压力,没有约束,没有责任的状况出现。而风险信息公开所能引起的社会效果并不亚于其他行政监管手段,甚至有过之而不及。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理性的公开风险信息。食品安全领域风险信息的公开能有效的弥补消费者的认知缺失,同时也存在许多溢出效果,看似不具有惩罚性,实则是一股隐形的强有力的社会要素来推进执法的优化,声誉机制的威慑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容忍度是极低的,风险信息一经公开到达消费者,受到其大规模的抵制,可能会给合法的生产经营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但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是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科技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往往会致使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甚至专家的认知受限,更何况是非专业性的消费者。对于风险信息的质量、公布的主体和方式应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以达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设置的目标,保证消费者通过信息有效决策。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5

编者按:本文从全面理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个方面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进行了阐述,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有指导意义。

一、全面理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文秘部落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概念和特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借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内实现业务工作办公自动化,对外实现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信息化。具体的讲就是:对内要能够把业务尽可能地移到网上来办公,通过运用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完成工商部门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信息的采集以及相关的分析、处理、决策与共享;对外要建成以市场主体为电子经济户口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及建成网上工商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系统,网上登记、注册、备案管理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系统,企业登记基础数据、信用数据、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违规数据等信息查询、共享系统。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特征就是集“服务、办理、监管”功能于一体,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全面开展网上交互式办公,实现系统内部及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转变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二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十五”规划中曾明确提出,要建设同级政府及连接中央、省、市、县政府的专用信息网络,建成政府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政府信息在政府机构内部的共享以及政府信息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然也包含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之内。因此,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时展的需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当前信息技术已普遍运用到各个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异常迅速,如果工商部门自身不能学好、用好现代电子、网络技术,那么很难想象工商部门能够承担起今后市场监管的重任。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尤其是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监管的有效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提升工商部门的形象。可以激发广大工商干部进一步增强学习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充分调动起工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他们不断适应时展的自信心。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目标、途径和可行性1、对内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和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利用计算机局域网技术和办公自动化处理软件系统,把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的一些业务性工作搬到网上来处理,例如公文处理、督查办理、信息、会议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分析等等都可以通过成熟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系统来实现。部门之间,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英特网实现企业基本登记数据、信用数据、政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例如江苏省工商信息系统的“三网三库一中心”的网络设计和布局,即是一个例证。“三网”指的是内部业务网、对外协作网、信息服务网;“三库”指的是业务管理数据库、共享信息数据库、多功能信息数据库,“三库”可以为内部业务网、对外协作网、信息服务网提供相关的数据汇总,利用丰富的数据资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一中心”是江苏省企业电子身份CA认证中心,为网络经济环境下的企业提供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等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服务。2、对外实现信息化服务和管理。主要有:一是实行网上注册,建立快捷的市场准入机制。依靠信息网络平台,挂市牌、省牌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有关登记信息的高速传递,加快企业名称核准和企业登记设立的速度,为办事者节省时间和开支,提高办事效率。上级局也可以通过网络对下级局的有关登记流程进行网上监控。二是实行电子身份管理,建立动态的市场监管机制。基层工商分局把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数据录入网上“经济户口”,把在日常监管中的关于个体、企业在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网上“经济户口”,不断更新、完善数据信息。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通过“经济户口”信息查询和分析,可以及早发现个体和企业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有无资质、是否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提醒和快速查处。可以通过完善12315网上举报受理系统,做到及时受理和快速调查、处理。3、要继续加强同IT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电子政务真正成为热点还是近两年的事,即使在国外,也不过是数年的时间。与电子商务相比,电子政务应当说更具中国特色和地方特色。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供应商,都还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作为政府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实现工作业务和流程的优化与重组,最终达到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规范、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和服务目标,可谓任重道远。它需要工商部门和IT企业的积极参与与配合,加强交流,共同研究,克服难关,共同推动工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向更快、更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人员素质要使工商行政管理真正走上信息化,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处在市场监管前沿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分局工商所,更需要大力提高人员素质,改变过去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培养用电脑网络手段办公的习惯。当前虽然大多数人员参加了各种计算机操作知识的培训,或多或少地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但是跟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对人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精通或熟悉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术的人才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力度和普及力度,要首先培养那些业务能力强、事业心强的干部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要把他们充实到各个业务科室和基层分局工商所,让他们成为计算机技术的带头人,带动整个单位成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学习和提高,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时,要通过招收公务员的途径,引进优秀的计算机人才,以此带动全系统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二网络建设首先要加强部门计算机硬件建设,及时对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换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局机关的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加强第一线基层分局工商所的电脑化办公建设,充分保证县级工商部门计算机网络建设能够紧跟时展步伐。具体地讲就是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硬件维护方面,要以主机房的硬件保障、更新为主,如PC及外设、网络设备、安全产品设备、主机系统等;软件维护方面,要以系统安全、数据备份、软件更新为主,包括系统及工具软件,应用软件以及针对政务信息化的应用需求所提供的咨询规划、系统集成、培训、运营维护等;网络建设方面,要进行整体远景规划、分布建设实施步骤、完善技术支持及服务。目前,要以县级局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为核心,以覆盖整个基层分局工商所的计算机网络为目的。通过突出重点,分清主次,有目的、有计划地推进县级工商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三责任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过程。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和普及,必然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各项业务工作都必须按照软件所设定的流程走,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自己的业务环节,不能不走,不能走错,有的甚至不能回头修改。因此,它减少了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要求每个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地按照自己的分工来完成工作,规范工作行为,并对自己的工作环节负责任。因此,每位工作人员都要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增强工作责任感。只有这样,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才会有一个光辉灿烂的明天。本文出自: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6

关键词:行政许可;药品;监管

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在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力度、执法原则在稳定中求发展。药品与生活息息相关,在监管方面,药监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紧密结合,使药品行政许可程序更加规范,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有效解决药品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药品行政许可

所谓药品行政许可,是指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特定活动的行为。药品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其特点是,事前审查,权威把关。

(三)实行药品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药品是一种具有两面性的特殊商品:既能救人,亦能害人。当今社会药害事件频频发生,除了药品市场秩序混乱等原因之外,药品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也是一种在所难免的现象。医药领域技术要求高、知识复杂,即使在国家大力宣传普及医药常识的情况下,药品还是得不到有效监管。因此,从源头做起,提高准入门槛,使审批变成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才能规范药品市场,减少药害事件的发生频率。药品行政许可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进行事前监督的必要手段,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药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宏观管理。

二、我国药品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界限不明确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但是,《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该条款的意思为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交由了国务院部门,这就与《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权限有所冲突。因此,部门规章是否能够设定行政许可,我们无法确定答案。

(二)药监部门“重审批,轻监管”

提高药品行政许可的准入门槛能够将不规范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有效提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运作标准,间接提高了药品的安全有效性。药监部门也意识到了审批的重要性,近年来许可执法的严格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在提倡重视审批的同时,药监部门往往忽视了监管的过程。这种“严进宽出”的模式,不利于药品质量的稳定。

(三)药品行政许可效率低下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在实际情况中,其审批权都集中在省、市级药监部门,县级药监部门并未充分发挥其重要职能,因此造成了行政许可效率低下,从而给申请企业带来了困扰。

三、应对措施

(一)完善立法工作,健全药品行政许可法律体系

对于立法部门,应及时对药品行政许可的范围、权限、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形成一套全面的体系,避免实际运用中出现对药品行政许可的解释不清或权限冲突等情况的发生。例如,可在《药品管理法》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药品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上级药监部门,应及时梳理不同法律法规中对于药品行政许可的规定,从而指导下级药监部门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提高下级的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应督促执法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审批行为,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应及时研究。

(二)许可前严格审批,许可后动态监管

药监部门应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态度,提倡审批与监管并重,实行“严进严出”的模式,要求被许可药企准入质量高,实际运营质量也高。药监部门应建立长效监督制度,对被许可药企进行定期监督或跟踪监督,实现动态的监管。

(三)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行政许可应符合《行政法》的高效便民原则。对于受理行政许可密集的省市级药监部门,可开发电子行政许可系统,利用互联网+的新趋势进行无纸化办公;对于基层药监部门,更要强化药品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各种方式提升其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引进专业人才对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本文通过对我国药品行政许可制度的分析,指出药品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旨在建议立法部门健全药品行政许可法律体系,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审批效率,在实际生活中,能够高效、规范地展开药品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柏巍巍.行政许可法律框架下的药品监管研究[J].安徽医药,2008,01:83-85.

[2]吴柯,杨男,胡明.从<行政许可法>谈药品行政许可中几个有待完善的地方[J].中国药业,2008,1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