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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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原则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1

近日,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商务部、国防部等部门共同颁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下称《战略》),集中阐述了美国政府有关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计划。该文件被白宫官员称为“美国在21世纪的历史性政策文件”,标志着美国互联网政策第一次有了顶层设计,对全球互联网发展形势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美国《战略》全文共25页,整体描绘了美国政府关于网络空间发展、治理与安全的战略蓝图。《战略》阐述了美国政府在网络空间着力推进的七大政策重点,分别涉及经济、网络安全、司法、军事、网络管理、国际发展、网络自由等领域,这七大政策重点构成了美国“网络外交”的主要内容。此外,《战略》还强调了美国在网络空间领域始终坚持的三个核心原则:基本自由、隐私、信息的自由流动。根据《战略》,一个开放、安全、通用、可靠的国际网络空间是美国对未来互联网的构想。

夺取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

美国政府此次出台《战略》,意图以美国价值观引领全球互联网发展,夺取网络空间的信息主导权,其背后有着全面而长远的战略考虑。

首先,美国积极应对全球互联网信任危机。美国《战略》,实质上是一份网络空间安全国际战略,因为仅从目录来看就会发现,全文除了一小部分谈的是网络空间的发展问题,其余大部分谈的都是网络保护、网络治理和网络对抗。

其次,美国极力推崇互联网自由。美国近年来的《四年一度防务评审》、《提交第44届总统的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报告》、《网络空间政策评估》等多份政府文件中,均不断强调网络空间是与太空、海洋并列的第三大全球公地。新出台的《战略》同样将网络空间和其他两个公地视为同等重要,并进一步指出美国要确保在网络空间的战略威慑力,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构建,确保美军在全球公地的自由进入和调动。

再次,美国需要互联网政策的顶层设计。克林顿政府、布什政府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方面都曾推出过战略计划,奥巴马上任以来也曾过《网络空间政策评估》等文件,但这些文件仅仅是围绕技术提出了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思路。而新出台的《战略》则是美国政府针对全球互联网推出的首份国际战略与政策报告,重要程度远远超越了上述文件,其内容与目标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范围扩展到全球网络空间。

应对美国《战略》

尽管这份战略中没有点名任何国家,但文中仍然“保留”了美国政府对中国的一贯偏见,多处对中国“暗中”关照。此外,《战略》中使用了“cyberspace”,而非传统的“internet”,表明美国的该项政策不仅限于互联网领域,还可能包括未来的物联网、云计算网络等新兴网络形态,也反应出美国将要在这些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最大程度上谋求自身利益的真实目的。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2

关键词:数据权 数据 网络空间 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1-0053-58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信息化进程开始从“信息时代”步入“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产物——数据——成为了一种新的资源。各国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经济贸易增长、产业创新升级等各方面对数据资源的依赖越来越大,对数据资源的占有和利用已经成为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国的数据资源竞争引发了对国家数据的保护,而以美英为首的西方政府积极推动“数据民主”运动,不仅唤醒了公民的数据权意识,也将西方民主模式植入到了网络空间。

本文将以大数据现象为时代背景,来研究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辨析数据权的概念,探讨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1 大数据现象引起全球关注

大数据(big data)一词来源于国外,2001年就出现在《电脑人工智能》期刊的文章标题中。从字面上看,大数据即为很大的数据之意,即该词揭示了数据具有海量的特征。在2011年上半年,以国际数据公司(IDC)和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GI)为主导的多个美国咨询公司了两个关于大数据的前瞻性研究报告。其中,由美国易安信公司(EMC)赞助的题为《从混乱中挖掘价值》的IDC“数字宇宙”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的信息创造和复制总量超过了1.8ZB,在短短5年内增长了9倍,并且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达到令人恐怖的35ZB的数据量。而MGI的报告《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认为,如今的数据时时刻刻都在源源不断地渗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数据正日益成为与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源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

随后,IBM、微软、甲骨文等全球知名IT企业纷纷跟进,扩展了大数据一词的内涵,使之不仅包括了海量(Volume)的特征,还赋予了快速(Velocity)、多样(Variety)和价值(Value)等特点。美国企业的这一系列行动,使得大数据逐渐从传统的海量数据中脱颖而出,成为了信息产业新的关注热点。在产业界以外,还有如《纽约时报》、《科学》、《经济学人》和《哈佛商业评论》等世界顶级报刊也了多篇关于大数据的评论。在国内,有关大数据的媒体报道出现于2011年,各大门户网站接连探讨了大数据的概念和技术方案,并且相关大数据著作也陆续出版。总之,这些企业和媒体已显示出了对大数据的密切关注。

2 数据的价值正日益显现

数据中存在的价值早已被人们发现。在1958年,IBM公司就提出了基于数据分析挖掘的商业智能概念,将企业中的数据转化为知识,帮助企业做出有效的决策。但这种企业级、小规模数据挖掘产生的效益并不足以让人们认识到数据的巨大潜能。而如今,各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以及由键盘、传感器、摄像头等采集的数据呈现出指数式增长态势,不仅导致了对大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巨大市场需求,也带动了数据密集产业的发展。据MGI测算,美国医疗行业的大数据每年可以创造3000亿美元的价值——比西班牙每年医疗投入的两倍还多;欧洲公共管理部门的大数据每年则有相当于2500亿欧元的价值——比希腊的GDP还高……。另外,甲骨文公司更进一步明确了大数据的价值并非大数据本身所具有。恰恰相反,原始的大数据往往具有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大数据需要经过处理,将数据转换到可用的形式或派生出可用部分,再对其进行分析,才能创造出价值。

大数据创造的价值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在商业界,谷歌、亚马逊等跨国企业掌握了大量的全球个人用户数据,以此推出多种服务,扩大收益。在科学界,微软的科学家们系统介绍了科学研究“第四范式”(paradigm,前三范式分别为理论、实验和计算)——利用大数据分析去发现未知规则,例如采用“机器学习”的方法对包括约30万名患者的数万个数据点进行分析挖掘研究,以准确预测一名充血性心力衰竭病人在出院后的30天内是否会再次入院。在公共管理方面,美国纽约市政府收集了市民求助热线311电话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数据分析来发现问题,并据此采取措施管理城市。

3 美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当大数据成为新兴热点之时,奥巴马政府于2012年3月29日正式宣布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该份文件提出政府将携手六个重要部门,承诺投入2亿美元资金,共同推进整个美国从大量的、复杂的数据集合中获取知识和洞见的能力,并借助这些能力,实现在科学发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研究、教育,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领域的突破。这是全球第一个与大数据相关的国家政策,标志着大数据战略已经从企业上升到了国家层面。

由此可见,大数据是支撑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谁能够占有大数据,谁就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大数据中的价值,牢牢掌握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主动权。我们国家有着十多亿的人口数量和应用市场,复杂性高、充满变化,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使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数据储量最丰富的国家。解决这种由大规模数据引起的问题,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是我国未来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数据时代的形势,从而在竞争中争得话语权和主动权。

二、数据权的起源和发展

1 大数据的挑战

信息技术是管理和利用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信息技术在经历了计算机时代和互联网时代之后,已逐步向大数据时代过渡。过去,信息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信息鸿沟和信息过载。而现在,技术发展所形成的大数据在给人们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尤其是在物联网和云计算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大数据可以随时随地采集,可以跨地区、跨国界存储,可以毫无阻碍地在网路空间中传播。而且,伴随各种类型数据的整合,各行业数据的融合,以及政府、企业、个人数据的共享,无处不在的数据使得数据管理异常艰难。再者,数据一旦被竞争对手掌握,很有可能使自身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各种利益集团就产生了数据权纷争,将数据权问题推进到人们的视野。

2 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数据权

当前,数据权纷争的核心是对数据资源占有和利用权利的保护。在传统贸易领域,国际问实体货物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都要受到国家监管,由国际公约进行协调。而在网络空间中,国家边界依旧存在,对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亦是涉及国家和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产业的蓬勃发展,跨国数据中心纷纷建立,国家间的数据权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出台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扩张了美国执法机关的权限,使得其有权搜索电话、电子邮件、医疗、财务和其他各种记录。美国政府利用该法案先后要求微软和谷歌将欧洲数据中心的数据交给美国情报机构。欧洲议会对此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要求美国当局做出解释。此后,欧洲对微软、谷歌等美国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另外,加拿大卫生部也出台了禁止本国电子病历数据在美国境内处理的法令,该法令就是针对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的一项保护本国利益的措施。

国内有报道指出,美国政府今年3月公布的“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推动大数据高效开发利用展开相关研究和建设,增强其先期开发别国数据资源的能力,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国家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挑战下,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对数据进行保护,这就要求国家积极为数据安全研究相应的对策。除了上述欧洲和加拿大的保护行动外,有的国家还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例如法国就决定将相关云计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交给真正的法国企业去做。但在另一方面,数据需要在国家间自由流动,就像商品和劳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一样,这样的自由流动能够使大数据所产生的效益最大化。因此,单纯的限制数据流动以保护数据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精神。

3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

自2010年4月起,曾在广东省公共部门和信息领域工作、现居美国匹兹堡的学者涂子沛在《南方都市报》上刊发了多篇文章,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动向。内容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多个国家陆续建立了政府数据门户网站,把从前政府专有的公共数据推上了互联网,掀起了“数据民主化”浪潮。随后,英国首相卡梅伦认可了这场“数据民主”运动,并正式提出“数据权”(Right to Data)的概念,指出这是信息社会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承诺要继续在全社会推向深入。更进一步,除了政府公开数据外,英国也鼓励商业数据的公开,提出了名为“我的数据”的计划。在英国商业部的主导下,巴克莱信用卡、汇丰银行、家悦采购零售公司、谷歌等十多家不同行业的巨头已经加入了“我的数据”行动,对客户开放与其相关的数据。第三方可以就这些数据设计出专业的算法,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数据民主”下的数据权是民主社会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数据采集自公民,而提倡“数据民主”则是将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对等起来,把这些取之于民的数据重新用之于民。例如,最近有一则新闻报道了一位13岁以色列少年利用政府公开的导弹防御预警信息,开发了一款免费手机应用,当加沙地带向以色列南部发射导弹的时候将会给手机发送警报。由此可见,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公开,就必然会有人会利用这些数据去创造价值,实现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效益背后我们也要认识到英美等国大力倡导的“数据民主”可能存在的两层含义:在第一层面,推进民众的数据权意识,是符合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本身发展规律要求的,有其合理性;而在第二层面,“数据民主”运动亦是西方发达国家将民主模式植入网络空间的行为,究其意图很有可能要在网络空间推广西方的价值观,达到其加强主导和控制网络空间的目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数据权概念的辨析

1 从网络到数据

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国家观念受到了新的冲击,国家的范围从领土、领海、领空、太空拓展到了人造的网络空间。这一由各种主机、路由器、网路线路、终端、软件系统所构成的“第五空间”,对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由此诞生的网络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国家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在2012年10月4日的网络问题布达佩斯国际会议上,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提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网络”原则,即要根据本国的网络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语言和风俗习惯等,在充分考虑本国广大民众意愿和适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国的网络公共政策和法律,并依法管理互联网。这一网络空间首要原则标志着我国网络意识的提升。现阶段,网络主要体现在国家对网络信息技术的监管上,包括网络物理设施运行安全的保障,以及采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维护。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意识不仅是要保障对信息技术的掌控,还要对网络中的数据取得占有和管辖的权利。早在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提出信息的概念,认为信息是国家在信息活动中的体现,国家对于政权管辖地域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最高权力。该含义与数据大致相同。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的概念已不同于信息,数据是信息的原生态,数据中数据所涵盖的范围要远远超出信息的范畴。因而,当下迫切需要将数据意识提高到与网络意识同等的高度,要重视在数据资源国际竞争中对数据的适当保护,同时也要重视“数据民主”的数据权问题。

2 数据与数据权之间的关系

从实施主体来看,数据权包括数据和数据权利两方面。数据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数据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是相对应公民数据采集义务而形成的对数据利用的权力,这种对数据的利用又是建立在数据之下的。只有在数据法定框架下,公民才可自由行使数据权利。

从实施方式来看,数据权又包括数据所有权和数据管辖权两方面。数据所有权是国家对于本国数据排他性占有的权利。数据管辖权是国家对其本国数据享有的管理和利用的权利。可见,数据权又与国家领土等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3 数据权的特征

虽然数据和数据权的提法已经多次出现在国内外报道中,但是却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而确切的定义。一般情况下,数据是指网络空间中的国家,此类说法已被部分欧美发达国家所认同。数据权则多指一项公民权利,这一概念出自英国首相卡梅伦。而在两者之间,数据权又具有包含数据和数据权利的关系。因此,从数据和数据权利的特点出发,可以总结出数据权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数据权具有独立性,即一个独立国家可以完全自主地对本国数据行驶占有和管辖的权利,并且能够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特征也是国家的独立性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数据权的独立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二是数据权具有开放性,即公民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要求涉及自身利益数据公开并能够被利用的权利。这也是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公民对公开数据的利用,不仅可以创造出大数据应用新的商业模式和就业机会,也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四、数据权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影响

1 新数据安全观

数据安全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问题。一方面,为了维护数据需要采取“严防死守”式的安全策略;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大数据趋势下的数据公开,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与政府掌握的、企业运行中产生的、各种个人应用设备采集的数据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权就对传统信息安全保护的观点形成了挑战。因此,我们在网络空间治理中需要一种新的安全观,这种新安全观能够在对数据利用的同时找到保护和开放的平衡点,限制任何对数据过度的排他占有和无限制开放,以保护国家、个人的安全和利益。

新数据安全观的具体表现就是建立相应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制度。在全球化网络空间中,数据的复制和传输变得十分方便。有时在不需要人工操作的情况下,系统自动就能将大量的数据从一个数据库迅速地移动到另一数据库中,甚至这种移动是跨地域、跨国界的。在数据的流动当中,便存在了这样一种情况:在A国采集的数据存储在B国的数据中心并被C国的用户使用。如果其中出现了纠纷,数据权该如何维护?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呢?而事实是,国际上并没有对跨国数据流动规则制定相应的协定,而各国的数据权保护法律又不尽相同,这就导致类似的纠纷往往无从妥善解决。

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维护以及对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就必须调整和建立一些与数据存储、流动和利用相关的法律。同制定传统法律相比,这些法律需要与国际上进行统一协调。其核心是要用全球化的视野来对待网络空间中的数据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价值。

2 数据隐私权和知情权

数据权意识的萌芽为网络空间的治理又提出一个新命题,就是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物理隐私,指保护个人空间不受干扰,包括财产、身体和行为不被窥探和侵犯。许多国家都有隐私法防止对生活财产的非法搜查和充公。二是信息隐私,指个人信息以数字或其他形式被收集、存储和共享的合理使用。许多国家也有金融、医疗和网络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三是组织隐私,指政府机构、组织和企业希望能够使各项活动和秘密不被泄露。例如,企业可能需要保护商业秘密,政府可能选择不公开安全政策以防止恐怖袭击。然而,大数据使得这些隐私都有可能被暴露在网络空间中。例如,个人的行踪不仅可以被大街上的各种监控设备记录下来,也可能在使用手机时被定位系统收集起来。这些数据若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极有可能对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而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也会使得部分敏感数据在网络空间中流动,使国家数据受到威胁,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极高风险。

同样,数据权意识也催生了公民对政府数据知悉、获取和利用的强烈要求。这种权利亦被称作知情权。大数据推动了数据开放的进程,而国外的“数据民主”实践也证明了政府公开数据带来的好处。但是,数据的开放是公民的知情权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条件相博弈的过程。在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往往会过多地强调保护与限制,忽视公民对数据知情权的要求,给有效治理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困难。

3 网络空间的全民治理

数据权的合理运用,也会改变网络空间治理的方式。过去的网络空间治理一般由政府主导,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企业和个人参与度较少。而在大数据时代,单纯依靠政府管理和保护数据的做法会使政府在面对大规模而复杂的数据时应接不暇、不堪重负。另外,数据权的提出也使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角色发生转变。政府的职能将逐渐收缩到维护国家数据的范围,而将数据知悉和利用的权利返还给企业和个人,让全民都来管理和利用这些数据,使普通民众也能站到网络空间治理的最前线。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3

关键词:网络空间治理;社交媒体;网络政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1-0013-03

互联网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在世界上得到了快速的推广和运用,并在运用中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以适应新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的优势也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变化。随着网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网络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相对于早期网络偏重于单向和传播,社交媒体则更偏重于网络政治的双向沟通和共同创造,它在带来新的思想和观念的同时,社会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行系统的研究。

一、网络媒体时代的主要内涵和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特征也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随着六度分隔、长尾分布等理论的广泛运用,网络社会进入了以社交媒体等应用为主的一种新的互联网发展阶段理念。这个社交媒体时代的网络发展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开放性的社会结构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架构,由于社交媒体的运用,使得网络社会开放性的优势更加明显。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杰夫・贾维斯教授认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世界中的一个新的层次,也许是一个新的社会,或者是通向不同于现在的更加公开化的未来的路径。”“在全世界范围内,我们的生活正不断地趋向于公开化……由于社会向更加公开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1]”

2.共享性的服务方式

在网络时代,网络的数字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发展。在数字化的基础上实现了信息的共享性,使信息用户从被动接受技术信息转换为有意识、有目的地创造信息,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水平,并且开辟了一种新“时空”。“共享不仅是一种接入互联网的潮流,一些很酷的服务程序,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以及闪光的政治辞令,年轻的幻想。共享更是社和经济重组的核心……共享是划时代变化的标志。它具有重要的裂变性。共享对那些把权力用于控制信息和受众的机构构成了威胁”[1]。

3.互动式的网络管理

现在的网络社交媒体更注重用户的交互作用,用户既是网络信息的浏览者,同时也是制造者。互动是新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网络情境下,个体之间的互动就是符号的互动,新媒体比传统媒体所传递的符号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更加多元和立体”[2]。在网络时代,各种社交媒体和新媒体的运用,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多个可以选择的方案;另一方面。也给政府决策带来一定的压力[3]。

4.协作化的共创模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面写道:“许多人在同一劳动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 [3]。在网络时代,协作成为依靠团队共同的力量,跨地区跨时空来共同完成某一件任务。著名协作平台有: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共同兴趣爱好的一群人可以跨时空聚集在一起创作、交流、互动,每一个人在创作的过程中,都有权利编辑、修改内容,从而共同完成某一文章或项目的创作。协作精神也可以用于政府管理,负责美国奥巴马总统的“政府公开计划”的贝丝・诺维克女士认为“协作是双方面的,政府并不是资料的唯一来源。外来者也可以为政府提供数据,以帮助政府更好地运作。[1]”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伊始即签署了《透明与开放的政府备忘录“协作”原则》。协作是其三原则之一:协作将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来。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问题

在进入互联网新的发展阶段后,信息传播多样性、信源的多元化、分散化,使得人们对信息有了更多的选择。人际交往虚拟化,社会组织虚拟化、扁平化等,使得公民参与和政府治理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

1.信息传播的新变化

在社交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又出现了谣言迅速扩散等负面效应,出现盲目参与、无序参与和非理性参与的情况。网民往往对政府的声音不相信。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从而容易引发,对社会的安定有序产生负面重要,社会治理的难度大大增加。社交媒体,如微信传播具有隐蔽性强、传播性快等特点,给现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交媒体传播对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冲击。一些信息强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廉价性和影响的广泛性,跨越国界大范围地传播本国的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制度形态,同时贬低和动摇其他国家人民的信念和社会政治制度,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保持本国的政治独立、人民的政治信仰和文化的独立性方面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媒体不再那么大众化,而变得更加个人化,“个性化政治可以标志着政治家们竞选和管理方式的范式改变”[4]。数字数据可以导致更广泛的政治协调,也给社会动员和社会变革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2.人际交往的新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是一个关系为王的时代。在网络社交媒体时代,从人与内容的关系到人与人的关系成为新的网络时代的核心指向。网络从“内容为王”进入“关系为王”的时代[5]。这不仅仅是一种表达的改变,更是一种价值观的转变,世界上任何技术的进步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网络的发展更符合历史的发展规律。网上的接触补充并增加了人际沟通关系。现实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矛盾现象,家庭或朋友聚会,面对面的交流少了,却用手机和远方的朋友互动不停。一方面是一个孤独的个体,缩在电脑或者手机屏幕前,逃避所有的人际互动,另一方面是一个地球村,一个无边界的世界,来自世界各地的无数的朋友,瞬间可以即时跨越时空来交流。

网络社交媒体时代的人际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变得更轻松。在网络时代,“个人、集体和组织越来越多地直接联系起来,甚至跨越很远的距离联系在一起”[6]。社交媒体强调用户参与,并且以人为中心,人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性的需求。社交媒体正好满足了用户的这一需求,将“六度空间”理论应用于信息传播,并通过“社会性软件”的方式实现。社交媒体的应用成为个体能量放大为社会能量的转换器。网络扁平化、去中心化的特点提供了公众的参与感。社交媒体强调用户参与,并且以人为中心,人就必然会产生社会性的需求。他们渴望表现自身价值,得到社会认同,但是也有相信陌生人的弱点。一些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往往利用这一特点,“几十个抗议者就能发起并推动一场上万人参与的抗议互动”,从而引起“政治动乱”[4]。

3.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交媒体时代自组织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互联网的自组织特性已经得到了若干研究人员的证实,互联网用户已处在一个觉醒的、连接的、实时的、自组织的网络之中,口碑、沟通、对话、分享、交流的效果越来越强,这些特性将互联网社交媒体的特性发挥到极致,用户充分体验了即时沟通、实时共享的传播乐趣”。社交媒体是一个开放的复杂适应系统,用户广泛参与,制造和传播信息,形成了自发的、无中心的平台组织,对网络社会的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社会组织是一个相对平坦和水平的分层社会结构。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组织的基础具有科学性、理性和自反性。他们按照个体、双人、三人、群体、组织和组织间的层次建构他们自己的理论。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组织呈现多种形式,有平台型的,也有网格型的,有直线联系,也有铰链式联系,从而影响并改变着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网络社会的信息和传播的碎片化特点明显,网络社会组织也会是一种碎片式的、临时性的。网络的分层矛盾会更加突出,网络社会可能会呈现更加不平等的趋势。掌握信息权和技术精英将会获得更多的关注,普通大众可能被排除在外,这和早几年对网络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预测有一些变化。

网络组织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类型。由于信息传播的碎片化产生的碎片式、临时性社会组织的出现,在现实社会结构和虚拟社会结构之间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和偏差,从而也容易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社交媒体广泛使用容易带来政治动荡。其中数字化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抗议者传播观点,甚至帮助他们形成组织,像脸谱这样的社交媒体在转型组织群体和非正式网络、建立外部联结、形成现代型和社区性、吸引全球关注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社交媒w曾经被西方国家用来推动发生于在中东北非的“茉莉花革命”,最终导致中东和北非四个国家政府被,也导致十几个国家发生抗议活动,有些国家的政权被,社会动荡延续至今。需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虚拟化容易引起社会失控。在社交媒体时代,人们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形成虚拟组织。一些社会活动者也会有目的地利用网络公开性的特点,在网上招募组织成员。从而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威胁。

三、网络空间治理范式创新

新型的社会治理范式应该包括社会治理制度、体制、机制这三个主要维度,三者形成一个整体,形成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三维一体多元共治”新范式。该治理路径的主体包括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各种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和代表整体利益的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网上和网下)、公民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等四个方面。

1.完善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

网络时代要坚持“依法治网,严格遵守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法》。为了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必须建立各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发掘普通民众有效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创造有效治理新机制、在控制制衡体系最坏影响的同时,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提高单一民族国家合作的能力。要重塑政府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终极理想。我们要加快各个环节的立法建设,对政府治理的方方面面完善法制,在不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和法律禁止之处,完善法制的柔性落实。政府采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政务等手段,以大量的社会、经济、法制信息的高效计算和统计分析来指导政府治理的具体方向,提高政府治理的现代化、智能化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治理与百姓意愿的融合,实现政府治理的亲民化和智慧化。

2.构建政府媒体企业的平衡机制

网络企业也面临着多种竞争和经营压力,但是千万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丢了媒体的良心。对于一些敏感话题应该在亲自核实的原则下予以刊登。社交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得到有效发挥。“移动社交网络极强的组织动员能力,便捷了人们的生活,方便了沟通交流,但缺乏规范也给社会与个人带来了危害”[7]。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建立动态平衡的治理机制。如果我们将这里的社会精英视为政府,就得出了一个社会治理中的互动模式。努力实现政府、网络媒体、网民在各种社会治理问题上的动态平衡。社交媒体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努力形成融会贯通的治理情景,应该鼓励各种利益相关者多能平等参与其中,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民众个人,从而使社会治理行动者的多元理性能够交往、融合,而网络企业无疑从中发挥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

3.优化社会组织的协调与融合

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促进多元理性的交往与融合。在社交媒体时代,跨系统的合作与交往十分普遍,不同系统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使用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协调发展,网络推动产生了许多小型的多元社群,在这种治理模式中,人们设想将具有更多表达自己观点的责任、并能够更容易接触到政治系统中的民意代表。社交媒体时代,社会组织利用新媒体,可以加强政府、公民和网络管理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是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应逐步把一些传统意义的社会治理职能通过多种形式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尤其是在社会服务领域和福利领域,可以由贴近居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来承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解决问题,取得民众满意,而且还可以培养社会共同体意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通过“互联网+”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网民关注的信息、回应网民关切,争取民众的信任,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为社会治理积累正能量,在应对灾害、事故等突发性事件中发挥更大的活力。

4.强化网民的参与意识

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积极构建民众的参与机制。根据国内外实践研究表明,社交媒体既可以在各种重大事件中传递正能量,也可能会传递不和谐的声音。在社交媒体时代,公民参与型社会逐步形成。使得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化,参与的主动性也进一步增强。为了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增强民众的文化自觉和自信。社交媒体时代,民众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不断增长。几乎所有成功的社交媒体应用,都可以吸引大量的陌生人进行执法协作,这不仅可以改善信息世界的治理秩序,也可以进一步优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交媒体的健康发展需要民众的文化自觉和自信,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交媒体在社会治理中的正能量作用。依法依规上网,文明理性发言,不造谣传谣、不攻击谩骂他人,同享权利,共担义务,一起建设文明理性网络社会,传递网络正能量,做一个符合文明社会规范的“中国好网民”。

总之,网络空间治理任重道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网络空间治理新理念新思想新鹇裕对我国的网络政治和社会治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开拓了新视野。国家、企业和民众都应该各自按照自己的角色制定和应用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过程中的原则、标准、规范、决策步骤和共同规划。政府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媒体企业应恪守道德底线,把握职业操守,社会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民众应自律与自觉,懂法、守法,从而实现社会的良治和善治。在“互联网+”的精神引导下,真正形成以“互联网+人”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和服务形态,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新范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美)杰夫・贾维斯.南溪译.公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正能量[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 11-14,11-13,254.

[2] 黄秀娟,唐静,李晓莉,新媒体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探析――基于符号互动理论的视角[J].高教探索,2014(6):176.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62.

[4] (美)肖恩・杜布拉瓦茨.姜昊骞等译.数字命运:新数据时代如何颠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沟通方式[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243,93-94.

[5] 彭兰.社会化媒体与媒介融合:双重旋律下的关键变革[J].新闻战线,2012(2):83-85.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4

关键词:网络谣言;网络诽谤;刑法规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得到了重大变革,我们也进入到了新媒体时代。然而,近几年出现的网络谣言案件,如“抢盐风波”、“地震谣言”、“秦某案”等,引发了我们对于网络空间刑法规制的探讨。本文通过对网络谣言进行阐述,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以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二、网络谣言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界定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我们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络谣言”这个新时代的名称便应运而生了。其实在本质上,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并没有区别,也具备“未经证实”和“非官方”的特性。其主要的特点在于,网络谣言的平台是崭新的新兴媒体———互联网,数字电视,手机媒体等等。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谣言应当界定为:人们利用新媒体在社会中进行传播的非官方或未经证实,并且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在我国,近些年每年的上网人数激增,并且呈现出了低龄化的趋势。因此,法律需要对网络空间进行调整和规制。但是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否会因此受到限制,值得我们讨论。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是我们的“第一权利”。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都需要不同声音的碰撞,才有助于我们寻找到真理。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然而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2013年发生的“秦某案”引发了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界限的思考。秦某作为网络推手,捏造虚假的消息来进行炒作。但是,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自媒体时代,网民可以发表看法,但是,不得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我们不是一个“因言获罪”的国度,但我们绝对禁止诸如此类造谣惑众的事件。因此可以说,网络谣言的规制与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并不冲突。网络可以容纳各种思想的表达和探讨,但网络空间拒绝违反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言论。

(三)网络谣言的特点

1.网络谣言具有技术性第一,网络的开放性使得巨大的信息进入,但人民往往难以判断其中的真假。第二,建立和注册网站的简便性以及网络信息的互动性也给网络谣言提供了便利。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非法网站冠以省市,甚至是国家的名号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从而到达到使一般民众迷惑的目的。2.网络谣言具有社会性第一,网民的防范意识淡薄。几年来轰动中国的“地震谣言”、“抢盐风波”等引发的恐慌,都反映出了公众对网络谣言的防范意识淡薄。第二,权威信息的滞后。政府信息不透明使公众更容易相信第三方的传言。在很多问题出现后,政府总是很难在第一时间站出来为公众答疑解惑,这就给了网络谣言以可乘之机。3.网络谣言具有心态主导性第一,造谣者的猎奇和娱乐心理。有些人网络谣言仅仅是寻找刺激或单纯的娱乐心理。第二,个体的从众心理。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了抢盐风波。

三、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

我国《刑法》中,存在着一些规制网络谣言的法条,但是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因此,2013年9月两高为了适应社会需要,结合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颁布了《解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其实《解释》和《刑法》对于相关的罪名原则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网络谣言犯罪构成该类犯罪,则量刑的法定刑幅度较高,并且必须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及其罕见。第二类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于涉及市场经济问题,该类犯罪也偶有发生。第三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该类案件为常发类案件。

(二)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问题

尽管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已有上述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营造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还不够完善。1.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网络谣言缺乏明确界限之前,寻衅滋事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流氓罪”。由于构成要件抽象而且属于兜底性条款,流氓罪称被列为“口袋罪”。而“口袋罪”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仍难逃“口袋罪”之嫌。而在扩大适用到网络空间之后,寻衅滋事罪的缺陷便展现了出来。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口袋罪”,一直以来饱受着学者们的质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就运用到网络谣言的判定上,极有可能出现不具体分析案件情况而统一处理的情况。2.对诽谤罪“转发量超过500次”中惩罚对象的认定不清晰《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对于信息转发定罪的数量限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转发超过500次的限制。首先,这项规定没有明确是对信息的制造者进行处罚,还是对传播者进行处罚。即没有确定具体的惩罚对象,导致了打击的目标范围扩大化。然而,网络谣言犯罪作为一种“聚众性”的活动,笔者认为应该对其“首要分子”进行更重的处罚;其次,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不仅要考虑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当考虑网民的主观过错。比如网民在转发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却以诽谤罪进行处罚会显失公平。而实际中,网民转发信息大多是出于娱乐心理,并没有主观恶性。最后,执行困难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或者转发次数500次即入罪。那么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若一条信息涉嫌网络谣言,将会有相当人数的网民被牵涉其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也将会成为一个问题。

四、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

通过对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现状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定罪方面

1.寻衅滋事罪应明确“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基本可以解决办公、购物、娱乐、交流等一系列问题,网络空间逐渐的受到人们的重视。鉴于这样的现状,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解释为包含“网络空间”。另外,对于“公共秩序”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应当与现实社会的公共秩序看齐。“双层社会”下,网络空间作为人们在现实空间的延伸,两者相互交织不可分割。因此,法律应当等同视之。2.增加常见的网络犯罪罪名针对网络谣言,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有规定,但是依然无法遏制网络谣言的现象,并且行政处罚的手段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没有等价性。目前我国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尽快制定常见多发的网络化罪名,对符合犯罪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完善立法,保证刑法威慑力的目的。例如,网络谣言诈骗罪,网络谣言侵害名誉罪,网络谣言恐怖信息罪等。

(二)量刑方面

1.区别对待“转发量超过500次”的犯罪分子《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认定为诽谤罪”。这样的规定看似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的问题。正如笔者在上文中所言,一刀切的解决问题不仅不能真正的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且有失公平。鉴于此,笔者认为,信息源的发出者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转发、帮助扩散者实施上述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般转发者实施该行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过失,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轻信谣言,并且还帮助传播,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诽谤罪的一般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这样分层次、分情况的处罚,有利于应对实践中遇到的不同主体,既实现了打击网络谣言传播的目的,也不至于使得刑法的打击面太广,实现刑法的谦抑性。2.加入缓刑制度由于一些网络谣言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制度。若网络谣言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被宣告缓刑,针对个别情形的网络谣言犯罪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行为人一定时期内在网络上信息,这样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更好的达到刑罚的目的。

五、结语

网络谣言是社会的一颗毒瘤,若不加以防治,将会危害社会。然而,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任重而道远。社会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必然会不断的产生网络谣言问题,而法律必须要适应社会生活,法律人必须要勇于解释法律,批判法律,才能使其更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规制网络谣言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严格践行,以及法律人都要绝对的以其为准绳。此外,我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广大网民绿色上网,并且完善相关的监管举报机制。如果遇到网络谣言问题,也并不可怕,我们要及时地对其进行惩戒。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我们一定可以营造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参考文献]

[1]赵锁成.论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边界[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4.4.

[2]屈舒阳.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福建法学,2014.2.

[3]卢会河.我国网络谣言的治理分析———以两高颁布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视角[J].青海高原论坛,2014.1.

[4]张媛,王新.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12.10.

[5]于志刚.“双层社会”中传统刑法的适用空间———以“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的为背景[J].法学,2013.10.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5

关键词:网络安全 网络支付 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D80TV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6)05-0000-00

Abstract:My network security industry after 10 year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national security issues has gone beyond the limits of geographical space, but extended to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oday's network secur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Currently the world's leading nation for a cyberspace strategy focuses on the deployment of the scope and extent of the gradual expansion of network security threats, challenges and situation of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Keywords: Network Security Network Information Security payment

网络安全指的是计算机系统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网络服务时,软硬件设备不受到干扰以及运行数据不被他人窃取和外泄。网络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在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带来了极大地安全隐患。所以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网络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

1 当前网络安全形势与挑战

(1)世界各国加速网络安全战略部署工作,网络空间国家间的竞争与合作愈发明显

近几年来,在美国的示范带头作用下,共有50多个国家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部署。美国《2014财年国防预算优先项和选择》中提出建设100余支网络部队的计划;加拿大《全面数字化国家计划》中提出加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等共39项新举措。(2)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迎来新热潮,ICANN全球化成为改革重点“棱镜门”事件之后,各国都清楚的意识到互联网的治理权关系着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利益,国际社会掀起新一轮互联网治理热潮。在巴西互联网大会中发表了《网络世界多利益攸关方声明》,声明中提出关于未来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原则”和“路线图”。(3)网络安全威胁屡见不鲜,网络基础设施隐患重重。目前,钓鱼网站、木马病毒非传统网络安全威胁愈来愈强,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高级持续威胁(APT攻击)等新型网络攻击愈发严重。截至2015年11月底,360威胁情报中心监测到的针对中国境内科研教育、政府机构等组织单位发动APT攻击的境内外黑客组织累计达到29个,其中有15个APT组织曾经被国外安全厂商披露过,另外的14个为360威胁情报中心首先发现并监测到的APT组织。(4)顶层统筹全面加强,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立足新起点施展新作为。

2014年,我国专门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涉及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国务院重新组建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工信部了《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安全可控关键软硬件应用、强化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等八项重点工作,加大力度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2 网络安全防御措施

2.1 防火墙技术的发展趋势

UTM(Unified Threat Management,统一威胁管理)技术。它是集防火墙、入侵防御、防病毒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全面防御网络2~7层中的各类攻击,抵御各种威胁。由于UTM设备是串联接入的安全设备,因此UTM设备本身必须有良好的性能和高可靠性。

2.2 网络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

(1)网络黑客的入侵 黑客是指研究智取计算机安全系统的人员,他们能够利用公共通讯网路,如互联网及电话系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载入对方系统,破坏、修改或盗取网络中的重要信息。(2)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自它出现时起便引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目前计算机病毒便成为信息系统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据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存在着至少几万种病毒,且每天都有10多种新型的病毒产生,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技术也正朝着智能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3 网络支付的发展情况及安全现状

网络支付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它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各方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我们调查的实际数据来分析,中国网络支付依旧处于发展阶段,虽然系统运行比较稳定,但仍需进一步提升,依旧存在着较为严重安全风险。

(1)国际网络诈骗窃卡率大约为1-2%,据统计知名企业Paypal的网上支付商户拒付比例为0.27%。 Paypal有庞大的风控团队,有着多年发展的控制风险系统和经验,所以它的风险水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整体产业链上的安全防范水平明显不一致,从银行到第三方到客户,这其中的内部风控、安全水平表现出下降的趋势,行业的安全联防合作深度有待提高;市场虽热着重了安全技术手段,但是却忽视用户的安全教育,用户的安全感不足,安全防范思维极差。

参考文献

[1] 李荣涵.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的重要性及发展前景分析[J].中国新通信,2014(19):43.

网络空间治理原则范文6

[关键词]网络 思政 创新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18-01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系统的高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逐渐成为团建新的思想舆论领域。伴随着这种发展,高校育人环境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网络已经成为高校师生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逐渐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占领网络阵地制高点就成为新形势下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也为团建工作创新提出了要求。

一、网络在高校盛行的几点原因

通过网络,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依靠信息的有效传递相互交流,构成了崭新意义的人际环境,社会学家称之为“网络环境”。作为出现在高校中的新事物,网络极具生命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信息廉价。通过网络的载体,每个人都可以近乎免费地享受到他人提供的资源,自己提供的资源也能为他人所接受,所谓网络文化中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网络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实环境中的信息交流的地域性、时限性,从而使信息交换的成本只是低廉的上网费用。

(二)操作简便。网络信息的查询和调取方式极其简便,凡是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对网络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都可以自由穿梭在网络中。

(三)实体隐秘。网络空间里存在的是以各类信息的组合为形式的虚拟身份的人。这种特点极大满足了人自我保护的意识需要,使信息交流更自由。同时,隐秘的实体身份为虚拟身份的塑造提供了空间,这种虚拟身份却是极易被人接受的。

(四)自我满足。最近风靡的个人网络空间――blog是网络为个人提供自我表现、自我满足的极佳典例。借由类似的途径,更多生活中的普通人可以张扬自己的个性思想,实现自我满足。大学生是网络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是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网络文化的重要推进者。

大学生普遍处在价值观形成阶段,其认识最容易受到网上舆论的影响。同时,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思维能力使得当代大学生相对于一般的网民,具有以下特点:

二、大学生较之一般网民所具有的特点

(一)当代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和一定的文化积淀,注重多途径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强调独立的思想形成过程,对于强势的概念灌输有着先天的抵触。

(二)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好奇心强、求知欲旺、接受新鲜事物快,因而对于新的信息需求旺盛,并能够在短时间内加工转而形成新的信息内容。

(三)当代大学生奇特的悖论现象。一方面,大家关心时事,是网上论坛和各种签名活动的主力军之一,另一方面,许多同学又对正统的理论教育和政治活动敬而远之;一方面,对社会生活、现象、现实十分关注,另一方面,对校内生活缺乏兴趣,消极对待。

三、坚持理论指导,创新思想,推进网络思政工作建设

在大学生教育管理的大环境下,创新,首先是一种思想以及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实践,是一种原则以及在这种原则指导下的具体活动,是教育管理的一种基本职能。创新工作作为教育管理的职能,表现在它本身就是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有其内在逻辑性,建构在其逻辑性基础上的工作原则,可以使得创新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对于高校网络思政工作,创新就是要针对大学生网络使用的特点,统一思想,有的放矢地进行理念、原则的发展和形式、方法的创新,不断拓展思想政治工作所覆盖的内容和空间,更有效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构建和健全完整的网络思政工作体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面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坚持理论的指导,将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和现代管理理论的精华相结合,针对当代大学生网络生活的特点,开拓高校网络思政工作的新思路,构筑一个系统化的网络思政体系。

(一)坚持运用理论的指导,不管形势如何变化发展,用理论指导高校网络思想政治工作是必须坚持的。

(二)高校网络思政教育的基础原则

1.平等原则。由于网络提供给学生的可选择交流对象及信息极为多元,加之大学生对平等交流、思考独立的强烈要求,如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能坚持这种原则,则无法使被教育者安然接受。对于生硬的灌输式教育,大学生是有抵触和不欢迎的,甚至于会使教育产生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