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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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概念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1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重要意义

在金融活动的分析和参与中,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一向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金融分类能够有效的帮助金融从业者在处理金融统计问题中的各类问题,促进金融分类的完善化和精确化。分类金融资产的原因在于:一是它关系到金融资产以及负债数额的计算;二是作为资产结构的风险性、流动性评估的依据;三是它也是金融从业公司会计报表制作的依据。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需要根据使用报表的实际需求来考虑分类的方法,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更加详细的报告,而对于一些业务面比较广泛的公司而言,对于一些新生的金融工具的分类以及对于金融工具更加细致的划分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93SNA和2000MFS两大标准之间的对比

2000MFS和93SNA在金融资产分类上并没有根本性区别。MFS在金融资产这个本质概念的含义上没有做出改变,也就是“是指一切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即为一切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交易,具有显示价格和未来股价的金融工具的统称。”两者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也没有区别。两者的实际区别为,MFS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更加具体,同时也做出了更多的补充与完善,对于存款、金融衍生产品、回购协议等新生分类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具体来看,两者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存在着区别,SNA在分类的类型上显得较多,对于金融资产的大类划分上将金融资产和负债简单的分为七种,分别是:货币黄金和特别提款权、流动资金、股票以外的证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贷款、股票或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其他应收应付账款。SNA对于一些大类划分增加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对于保险专门准备金而言,分为投资者对养老保险或保险准备金的所有部分、预付费用和索赔准备,对于贷款和债券则将其依据实践加以分类。

MFS在分类上除了分类细化也有着其他的变化,增加了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金融衍生产品、本币与外币存款、其他非贷款资产等分类。其它改变有如下几点:首先是分出了新的金融衍生品类别,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次是债券的分类被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新的债券分类方法,分类更加精细与科学,对于其类型加以划分为长期债权、短期债券、抵押担保债券和其他衍生债券;再次是对于股票的划分,对于金融性公司的股票以及其他股权负债方的资产在记录上一同记录,再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股权投资、留存收益、各类准备金、价值调整等类型分别划分类型;最后MFS对于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也加以收录,在总体上显得更为精密。

三、SNA2008对金融资产分类方面的改进

93SNA对金融核算体系而言是一件重大更改。93SNA对于全部的金融衍生工具都作为金融资产加以考虑,并根据其具体特性加以分类。

在此基础上,2008年推出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编制指南(2008)》又加以扩展,雇员股票期权也被计入,将此分类变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并根据其功能将其划分为期权和远期。其在金融资产分类上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资产的分类变得更加详细,对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和其他股权、保险技术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和其他应收应付账户这五类资产完善更改其定义,同时也对这几类分类的二次分类进行了概念更改和详细化。

现阶段,SNA2008已正式颁布,它对金融资产分类的更改与补充显得更加细致精密。具体情况包括:对于一级分类的数量增加了,变为八个;对于股票以外的证券这个显得不明确的概念改变为债务证券这个分类(其内容与定义并未改变);股票和其他权益被改为权益和投资基金股票的称呼,而权益的概念包括上市与非上市股票,投资基金股票则作为一类单独的金融资产被划分出去;保险专门准备金的概念被扩大化变为“保险、养恤金和标准担保计划”。

四、我国目前金融分类实施现状

就日前来说,我国在金融资产分类的划分中还是比较落后的。虽然新兴的金融工具已经出现于市场上,在各类金融资产统计的分类中却并不能得到准确的反映,这就是显而易见影响到了金融资产统计工作的开展。而虽说一般对新型工具也有着一定的统计记录,但其归属尚不明确,不能正确的确定其作用与类型。 一方面,在金融分类上并不严谨。根据日前我国的财务准则,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债券既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又可能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甚至还有可能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同的类别计量方法完全不同,会导致不能准确计量财务情况,而准则对这一点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来自二级市场然而持有者打算长期持有的股权资产,也具备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两种不同类别的特性,虽然说这种问题并不常见,但是就造成了可以通过简单的计划改变金融统计情况的问题,显示了目前我国的金融准则还不够严谨,不能完全应对所有情况的不利现状。

另一方面,日前也存在着金融资产统计中的核算范围问题。根据相关法规,金融统计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活动,但这一标准在实际中执行并不如人意,对市场上实际的金融活动来说,审批和监管的日标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也造成金融统计和核算对于不断发生的变化也要跟随变化。

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统计情况而言,要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认识与了解,同时对于各种业务情况精熟于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灵巧的运用金融分类标准,但也不能违背法律与法规。

最后,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断根据国际标准完善金融资产分类体系,把握国际业界金融产品与类型的不断变化,加强对各类分类本质的认识,促进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2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按新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分为四大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探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分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之前,首先要知晓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它的定义告诉我们金融工具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比如,有“全为”和“红星”两家公司,“全为”是销货方,“红星”是购货方,站在“全为”公司方发生的往来账是“应收账款”,表示的是“收取款项的合同性权利”,若站在“红星”公司方发生的往来账则是“应付账款”,表示“支付款项的合同性义务”;若“全为”公司发行股票,将形成“全为”公司的股本,它则是一项权益工具。有了金融工具这一概念,进而明确金融工具的内容,它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属于金融资产中的一种。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划分与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中把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均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是2007年新增加的科目,主要为了适应现在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出现的市场交易,取代了原来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有不同。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如下特点:企业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确认时即确定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一般此处的短期也应该是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市场获取。

由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可以看出,一项金融资产要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该项金融资产必须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在市场上有报价,从而其公允价值能够通过活跃的市场交易取得,能够可靠计量,还能随时变现,如基金公司购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获利,该组合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3、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期货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为它们不能随时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确认。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看:第一,取得投资近期出售,为获取价差收入为目的,即为短期出售而有;第二,在会计实务中为近期出售而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通常通常划分为此类;第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应设置的账户。“新准则”新增设了两个账户:“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是资产类会计科目,是核算企业为交易性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一级科目下应设置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二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的公允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持有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减变动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损益类会计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3

摘要:鉴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工具不断出现,金融资产的转移值得人们关注。而在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计量中,企业不仅要从表面上更要从本质上考虑金融资产是否已经转移。本文将就金融资产的转移确认进行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金融资产转移确认 金融构成法 控制权

一、 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让与或者交付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人(转入方)。比如,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银行贴现,就是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是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是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二、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核心关键――金融构成法(控制权转移法)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金融资产的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同时,判断一项金融资产处于终止确认或者非终止确认状态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创新,使得资产与负债的会计确认变得日益复杂,会计确认也因为与金融资产转移相关的复杂合约安排、独特现金流量设计与交易结构变得难以处理。作为金融资产的转出方,必须正确对该项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在明确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之前,首先判断两个问题,(1)金融资产转出方是否能对转让方实施控制,即转入方是否为转出方的子公司。若转入方为转出方的子公司则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从合并报表的意义来说该金融资产的转移属于内部交易,不涉及确认问题;(2)判断金融资产是整体转移还是部分转移。若是整体转移,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运用于整项金融资产;若是部分转移,则应用于发生转移的部分金融资产。

做完上述判断后,再次回到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如何确认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呢?根据准则规定,企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此外,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也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合约权利的终止可以根据合约条款确认,而如何判断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均已经转移呢?有时可以根据情况简单判断,如(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以当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方有权将该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的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的价外期权(即合约的设计使买方行权的机会极小)。那么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如何判断呢?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采用了三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构成法(控制权转移法)和继续涉入法。其中,金融构成法是建立在风险和报酬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按照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来分析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最终都反映在企业对转出资产的控制权上,因为控制权的大小有无就决定了风险与报酬以及继续涉入的程度。因此,金融构成法是判断金融资产是否终止确认的核心方法。此外它承认金融资产与其所属的风险和报酬是可分割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的缺陷。根据金融构成法, 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取决于转出者是否对其拥有有效的控制权,这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而言,企业应该适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现金流量的大小和时间分布的波动所面临的风险,以判断控制权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从而进一步判断有关该项金融资产的相关报酬和风险是否转移,是否可以使用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控制权属于风险管理的概念范畴,它符合市场参与者处理金融资产的方式,在判断复杂金融资产是否转移时是有力的且占据主流地位的判断工具。国际会计准则IAS39对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如下: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出现转让方有权回购已转让资产等情况,则说明转让方尚未失去对已转让资产的控制,因此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金融构成法的使用仍然具有挑战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经放弃金融资产的控制时,还需要额外考虑一些问题。比如,企业自身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项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这就表明了企业已经放弃对该项金融资产的控制。在整个判断过程中,如果仅仅采用对控制权的判断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该交易的合约条款和经济后果进行细致的分析。这需要涉及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判断。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4

世界上一些重要的准则制定机构已经公布了一些关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会计准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会计准则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的FRS No.5《报告交易的实质》(Reporting the substance of transaction)、FASB的FAS140《金融资产的转移与服务以及债务消亡的会计处理》、IASC的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最近公布的关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征求意见稿有IASB公布的IAS39修改意见稿、JWG公布的《金融工具及其类似项目》。

JWG在JWG报告基本结论篇3.14段提出,上述所有的会计准则及意见稿就终止确认的而言可以分为两类:整体确认法(all-or-nothing approach)和组成部分法(components approach)。所谓整体确认法是指“当潜在的终止事项时,考虑先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应当整体被终止确认或者整体继续确认。”组成部分法认为金融资产是可分的,对每一可分离的部分进行分析,判断应当终止确认或者继续在财务报表上保留。上述两种方法的终止确认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全部风险收益模式;实质风险收益模式;控制权模式;继续涉及模式。

下表列示了终止确认方法、标准与准则之间的关系:

一、整体确认法和组成部分法的比较

就金融资产和金融债务终止确认的方法而言,我认为,组成部分法优于整体确认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组成部分法更好地反映了交易的实质。正如前面提到的,大部分金融工具由许多合约权利和义务组成,并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在交易中不断被分解和重新组合。因此,只有采用组成部分法才能充分、可靠地反映那些交易和事项。

(二)组成部分法与金融市场参与者观察金融资产的方式和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是一致的。

(三)组成部分法更加适合公允价值计量系统。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详见第三节)已经得到各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认同。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嵌入金融工具中的合约现金流量的价值,为了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必须考虑所有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忽略所有已不拥有的合约权利和义务,组成部分法能清楚地做到这一点,而整体确认法却不能。比如,在整体确认法下,企业将继续确认一些它不再拥有的合约权利,因为它仍然控制着这一资产或者仍然拥有该资产所产生的实质的风险和收益,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不再拥有的合约权利,但事实是与该资产相关的这些权利已经转移,在报表上却似乎什么事情都未发生,如此计量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显然是不正确的。组成部分法恰恰能避免这一缺陷,可靠反映合约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

二、终止确认标准的分析

(一)全部风险收益模式

全部风险收益模式是最早的终止确认标准,该标准主要于整体确认法,现在已经被摒弃。该标准最主要的缺点有以下三条:1.它与资产的概念不一致。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符合要素定义,资产通常被认为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会计主体控制的未来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控制金融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与承担相关的风险和收益是一致的,但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风险、收益与对资产的控制并非总是等同,用风险、收益来判断与资产的定义可能会不相符。2.该方法将金融工具与其附属的风险和报酬看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转让人仍然保留转让资产相关的一部分风险和报酬,则该资产不能终止确认,哪怕保留的仅仅是非常次要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该标准不能真实和公正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相关经济状况。3.该标准也缺乏可操作性。风险和报酬是模糊概念,它的边界并不能非常清晰地界定,所以该标准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因为要运用该标准就必须找出相关资产包含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对它们进行评价,这相当困难,有时甚至不可能,所以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二)实质风险收益模式

实质风险收益模式是对全部风险受益模式的改进,主要作为整体确认法的判断标准。该标准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并不要求所有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才终止确认,只要全部实质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受让人,就可以终止确认该项资产。但该标准最大的缺陷是可操作性更低,因为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是更加不确定的概念。为了判断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转让人需要判断转让了多少风险和收益,保留了多少风险和收益,各种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是多大,保留的风险和收益的公允价值相对于金融资产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有多大,多小的比例才算实质全部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这一过程不但复杂而且更多地依赖于管理当局的主观判断,其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三)控制权标准控制权标准相对于前面两个标准而言,是比较成熟和可行的,到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终止确认标准就是控制权模式。该标准最大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进行判断。但不能否认的是控制权是否转移也很模糊。控制权模式评估控制权是否转移,通常从转让人和受让人两方面判断,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够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但是如果双方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互相限制,可能双方都不能无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转让的资产,控制权是否转移极难判断。并且,控制权模式的某些(详见IAS39第38段)规定被转让资产是否易于在市场上获得,也是判断终止确认的条件。但直到今天,IASC都不能证明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的终止确认,要求被转让资产必须易于从市场上获得,而对其它情况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四)继续涉及模式继续涉及模式是IAS39修改意见稿提出的新标准。该标准最大的优点是不再纠缠于模糊的概念,比如控制权、风险—收益的判断等等。它的判断标准相对简单,如果转让方继续涉及某项金融资产或其组成部分,则不能终止确认,反之,就可以终止确认。虽然继续涉及模式有概念清楚、边界清晰、易于理解的优点。但一些组织认为它会使反映的信息失真,比如,A转让给B某一金融资产X,并签署基于该资产的总回报互换。此时,A继续涉及该资产X,不能终止确认。在类似的情况下,A转让给B某一金融资产X,但与C签署了与资产X相类似资产Y(Y可以既不属于A也不属于C)的相同价值的总回报互换,在该例中,A却能终止确认资产X.也就是说,尽管上述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没有多大差异,但在上却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处理。

经过以上,不能否认继续涉及模式仍然存在缺陷,对其也有许多严厉的批评意见,但就实务而言,它比控制权模式和风险收益模式可靠性高,因此我认为继续涉及模式是比较适宜的终止确认标准。

1.IASB.EXPOSUREDRAFT《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May2002.

2.FASB.SFAS No.140《Accounting forT ransfers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areplacement of FASB Statement No.125)》。September2000.

3.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JWG)。EXPOSURE DRAFT《Financial Instrument sand SimilarItems》。DECEMBER2000.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5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的分类,由于无法观测管理层的意图,因此上市公司倾向于把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此用利得交易(gains trading)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在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如何遏制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利得交易 盈余管理 金融资产

一、引言

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引入了金融资产这一概念,规定企业取得的金融资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的利润;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 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则按摊余成本计量,贷款则按照账面价值计量。

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可以根据持有目的的不同,把同一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由于持有目不可观测,管理层是否存在划分的偏好?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本文借助早期西方国家金融资产中的利得交易来分析这一问题。

二、利得交易和盈余管理的理论与经验分析

(一)理论分析

利得交易,也称为“拣樱桃”,通俗的讲就是公司将证券价值上升时进行交易而实现利得,而下跌时将继续持有,从而达到管理层想要的盈余水平,实现利润的平滑。早期的西方的研究中发现,上市公司往往利用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的平滑。他们利用出售公允价值高于摊余成本的金融资产,提高公司的盈余水平,而持有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的金融资产。

公司的经营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尽管公司存在很多盈余管理的手段,但是有一些很容易被投资者发觉,甚至被监管者所禁止,管理层因为种种目的,往往希望保持特定的盈余水平。金融资产的分类为管理层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方便。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区分管理层的意图是十分困难的,因此管理层在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具有较大的主观性,而这些方面却往往难以被投资者所发现,因此就存在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为了调节利润的方便,公司往往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违背实际的持有意图。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未达不到投资者的理想预期时,公司就可以把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那么就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缓解公司利润波动。然而当公司的业绩良好时,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盈余管理,而将金融资产持有,从而可以形成“蓄水池”,为今后的盈余管理做准备。甚至在公司业绩超长好时,公司可以出售部分亏损性金融资产,达到降低公司利润,减轻今后公司业绩上升的压力。由此避免公司的业绩过于波动,同时也避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二)经验结果

叶建芳等人(2009)的实证检验利用以52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结果发现两类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每提高1%,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占两类金融资产的比重可以提高3%。同时研究认为,面临收益下滑的公司,更倾向于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当公司当年利润已经高于前一年利润的公司,管理层通常不会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是将这部分利润继续储存在利润这个蓄水池中,以备以后年度使用。

三、对策及建议

利用利得交易进行的盈余管理严重的影响了企业的盈余信息质量,导致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真。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盈余信息质量评价指标

一般投资者缺乏鉴别盈余管理的能力,对于上市公司的质量很难辨别,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套特别的指标体系,这样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余水平信息质量。张瑜(2009)提出了从企业历史盈余能力、盈余的变现能力及未来盈余能力等三方面评价其盈余信息质量。也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评价,或者由证监会提供统一标准,然后由上市公司提供并经独立的第三方审核。

(二)提供综合收益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润表列报和披露进行了适当调整,全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理念,即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即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

综合收益观要求,净利润不仅包括企业已确认并已实现的收益,而且还包括企业已确认但未实现的收益,如持有资产和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已经将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蓄水池”就不存在了。

参考文献:

[1]威廉R.斯科特.财务会计理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2]李云彬,彭芸.综合收益观引发利润表再“变脸”.中国会计报.2009(16).

金融资产概念范文6

IFRS9与IAS39最大的不同在于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这也是整个金融工具项目进程中最困难的部分。IAS39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式”(如表1所示),直到有减值的客观证据之后才确认减值损失,这种模式本为限制企业建立用于平滑利润的秘密准备,但却会导致信用损失的延迟确认,金融危机期间这被认为是IAS39的一个重大不足。而且IAS39复杂而缺乏逻辑的金融资产分类使得金融资产减值处理同样复杂而混乱。

IFRS9在减值问题上的主要目标是给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有用信息,因此IFRS9采用了前瞻性的“预期损失模式”,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并在报告日更新预期损失金额以反映信用风险的变化。同时,IFRS9对所有需要考虑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性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应收账款、贷款承诺和金融担保合约等)采用相同的减值处理方法,大大降低了IAS39的复杂程度。IFRS9的减值模式(如表2所示)提供了两类重要信息:一是关于预期信用损失,所有相关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即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以后期间信用风险若有重大增加,则需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二是取决于金融资产减值情况的利息收入。

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指自报告日后的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所导致的期望信用损失。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非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现金短缺金额,而是信用损失总额与其未来12个月发生损失的概率相加权的结果。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也不是未来12个月内预期将发生违约的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若报告主体能够识别那些信用风险预期有重大增加的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则需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全期信用损失,是指在金融工具的整个存续期内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损失的期望现值。因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需考虑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IFRS9认为,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即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并不适当,因为金融资产定价已将信用损失的初步预期考虑在内。当预期信用损失超过初步预期时,贷款人所得报酬不足以抵偿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水平,即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此时确认全期预期信用损失才能更好地在报表中反映损失。

一般而言,金融资产在实际出现减值损失或违约事项实际发生之前,信用风险就会有重大增加,IFRS9并未强制使用某一特定违约概率来评估信用风险的增加,报告主体可以使用多种方法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信用风险分析是一种多因素整体分析,换言之,是否需要考虑某一特定因素及其权重如何,取决于金融产品的类型、金融工具的特征和借款人等诸多情况。评估信用风险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往往基于金融资产组合,因为信用风险总体上的重大增加,未必体现为个体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增加的证据,所以基于组合的信用风险评估才能确保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关于信用风险评估,IFRS9还给出了一个可反驳的假设(Rebuttable assumption),即自初始确认起某项金融资产的合同支付过期超过30天,则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有重大增加。既然是可反驳的假设,就意味着这并非并一个判断信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绝对指标,但被视为是需要确认预期全期损失的最迟节点。此外,若报告日某项金融资产被确定为低风险,则报告主体可认为该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有重大增加。具有投资级信用评级的金融资产可被视为低信用风险,不过信用评级并非判断低风险的先决条件。若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很强,或情况的不利变化并不会降低借款人的履约能力,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便可视为低风险。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用来阐释前面所提到的预期损失模式及其相关概念。某银行提供住房抵押贷款,在某国发起一住房贷款组合,图1反映了不同阶段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情况。

IFRS9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式”是在可操作性与真实陈述之间折衷之后的产物。很多报表使用者认为2009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在理论上更优,但可操作性差。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便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式”,其关键处理原则包括:报告主体在刚取得金融资产时就应确定其预期信用损失;在该金融资产的有效期限内,对预期信用损失建立备抵账户,同时按照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分期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的确认反映预期损失的分摊;每一期末重新评估预期信用损失,若信用损失预期有变则立即确认其影响效果。这种方法需要同时获得会计系统信息(计算利息)与风险管理系统信息(监控预期损失),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套系统通常是各自维护的。此外,这种方法在运用于开放投资组合时也遇到了困难。此后2011年的补充文件和2013年的征求意见稿,直到2014年的IFRS9,都采用“分离法”(Decoupled approach)来解决操作性问题,即将利息计算与预期损失确认分而治之。因为强调了现有信息系统下的可操作性,理论上的纯粹性就要有所让步。例如,IASB承认在第一阶段确认“12个月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在概念是不合理的,但可调整利息收入,从而曲线实现2009年征求意见稿中“利息收入的确认反映预期损失分摊”的效果。

四、套期保值会计

IFRS9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并非金融危机催生的果实。IFRS9对套期保值会计做出的改进,也不像前两部分―分类和计量问题、减值问题那样具有颠覆性的变化。实际上,IFRS9并未改变IAS39关于“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和“现金流套期保值”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IFRS9在套期保值会计方面的贡献主要在于通过明晰“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等基础概念的外延范围、取消量化界限标准、改进披露等措施,打通会计处理与风险管理策略的相承之脉。虽然没有巨变,但是套期保值会计从2010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到2013年11月的正式准则,仍然花了三年时间,部分原因在于其间对开放投资组合动态风险管理(所谓“宏观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存在颇多争论,后来IASB宣布将宏观套期保值会计问题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即IFRS9只涉及普通套期保值会计问题,始能尘埃落定。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用简单形象的非正式图解表示,做套期保值若能使被套期项目的价值波动从变为,甚至,则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套期保值之所以能够减少甚至消除风险,在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矛盾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必然反向(但未必等值)。

IAS39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IAS39在概念外延上的某些缺陷,也使报告主体不能充分反映其风险管理活动。比如,航空公司通常签订原油远期合约以减少航油(原油是航油的主要成分,航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密切相关)价格变动风险,但按照IAS39,这并非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因为除了非金融项目的外汇风险以外,IAS39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组分(Risk components of non-financial items)。IAS39的规则促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的拧巴关系,很难让报表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管理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

IFRS9的主要变化涉及被套期项目和套期保值工具的资格、套期有效性的测试,以及披露要求的扩展,以实现将套期保值会计与风险管理策略紧密结合起来的目标。

在被套期项目的资格方面,IFRS9指出非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负债的风险组分只要满足“可单独识别”和“可靠计量”两个条件,也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IAS39只针对金融项目)。这对于针对非金融风险的套期保值非常有利,进一步说,IFRS9的这一变化对意欲对冲非金融风险的报告主体(如前述航空公司等非金融企业)非常有利。在套期工具的资格方面,IFRS9允许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作为套期工具(IAS39只允许在外汇风险套期保值中使用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在套期有效性测试方面,最显著的变化莫过于取消了“80%~125%”这一衡量套期有效性的量化界限标准,代之通过复核风险管理策略来评估套期有效性。IFRS9要求套期保值关系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2)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应超过上述经济关系(即基础变量变动的影响)引起的价值变化,举例来说,报告主体准备对冲商品价格风险,若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影响超过了价格风险这一基础变量的影响,则本条不满足,此时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的影响超过价格风险,而被套期项目主要受价格风险的影响,套期保值关系被异化;(3)套期比率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和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IFRS9并未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具体方法,只要充分考虑套期关系的相关特征,包括套期无效部分的缘由,则既可采用定量评估,也可采用定性评估。IFRS9进一步指出,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实施上述评价的主要信息来源,这意味着用于决策目的的内部管理信息可以作为评估套期关系是否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在披露要求方面,IAS39按套期保值类型提供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投资者很难将这些信息与套期保值所要对冲的风险类型联系起来。IFRS9则要求使用表格集中披露所有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信息,需在套期保值类型下标明对冲的风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