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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1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业主风险;管理
前言:风险常常是伴随着不确定性和损失出现的,水利工程与一般土建工程相比除了具有工程量大、投资多、工期长特点之外,还有工作条件复杂、受自然条件制约、施工难度大、效益大的特点,同时也对环境影响很大,失事后果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巨大。对于大型、复杂的水利建设工程 ,如果不从早期开始就进行风险管理的话,则很难保证其目标规划的合理性和计划的可行性。
一、水利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业主风险
1、对业主方的风险的认识。可以从以下及方面了解:首先,从物质损失的角度看,“不可抗力”风险,即自然及环境灾害风险;其次,技术风险:地质勘探、设计技术、生产工艺、应用设备、原材料等原因产生的风险;再者,人为风险: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和经验、承包商的资质和经验、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信用、供应商的信用和管理、外来破环、盗窃等产生的风险。最后,责任损失的角度看,尽管项目的施划由承包商完成的,一般讲,承包商在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第三者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在许多情况下建设项目业主往往会成为这类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2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应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过程,通常可随项目的进展循环进行,应包括: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并制定、选择和实施风险处理方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要对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情况不断地进行检查,并评价各项风险对策的执行效果;在工程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风险处理方案。除此之外,还需要检查是否有被遗漏的工程风险或者发现新的工程风险,也就是进入新一轮的风险识别,开始新一轮的风险管理过程。
二、水利工程建设业主风险处理方案
(一)风险回避
通常情况下,风险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断风险源,使其不发生或不再发展,从面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采用风险回避这一对策时,有时需要做出一些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经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很多。例如,某投资项目业主因选址不慎 原决定在河谷建造某电站,而保险公司双不愿为其承担保险责任。当业主意识到河谷建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胁,且又无防范措施时,只好决定放弃该计划。虽然业主在建厂准备阶段耗费了不少投资,但与其厂房建成后被洪水冲毁,不如及早改弦易辙。
(二)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的因素。在水利工程实际建设中,即有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选择性的风险自留,也有因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因素造成的非计划性风险自留。
2、风险自留的管理。针对别无选择,期望损失不严重,损失 可准确预测的风险,在业主有短期同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能力的情况下,若投资机会又很好,业主内部服务优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风险自留的方式。在风险自留过程中预防和控制是减少损失的不二法则。这就需要业主方面合理布置风险控制方案,尽量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 为依据,确保措施的针对性。
3、风险自留应注意的事项。在损失控制措施最终确定之前,需要综合考虑损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应的代价,注意间接和隐蔽损失将风险控制在小空间中,通过合理措施将风险停留时间缩短,尽可能将其早日消除。同时制定最有效的预控方案,将风险化解。当风险可能演化成来重风险事件时,还需要事先编制好组目的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为现场人员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以及相应的应急计划。
(三)风险转移
当风险存在多方当事人和可市场化时,我们将考虑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此时常用的风险管理的方法为风险转移。通常情况下可分为合同转移和保险转移。
1、合同转移,能过签定合同折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例如,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业主以场地条件不承担责任;又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这样一是可以转移某些不可保的潜在损失,如物价上涨、法规变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加;二是被转移者往往能较好地进行损失控制,如承包商相对于业主能更好地把握施工技术见险。
2、保险转移,业主通过购买保险将本应自己承担的工程风险(包括第三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对于业主来说,某些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即风险很大),但是以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风险的发生则趋近于客观概率,不确定性降低,即风险降低。建立健全风险保护条款、找到工程担保人让其成为工程合同履行担保者以及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等[3]。
三、风险处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管理人员在选择风险对策时,要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并结合自身的环境和条件,从系统的观点出发,从整体上考虑风险管理的思路和步骤,从而制定一个与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相一致的风险管理原则。这种原则需要指出风险管理各基本对策之间的联系,为风险管理人员进和风险对策提供参考。如:对于出险频率相对较高,但损失较小的,宜采用自留方式;而对出险频率相对较低,但损失较高甚至巨大的,宜采用转移方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比其他风险处理手段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因而得到广泛运用。
结论: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政治、社会、经济、自然、技术等风险都会作用其中,风险管理的任务更为繁重。本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业主方的风险处理办法,希望能为相关人士带来指引,以便于水利工程建设业主在风险管控中使潜在损失最小,减少忧虑及相应的忧虑价值。
参考文献:
[1]赵S,景红霞,化俊莉. 浅谈水利工程业主风险管理[J]. 内蒙古水利,2011,05:122-123.
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规范操作;涉税风险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影响较大,建筑企业应准备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上,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白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3)自来水;(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业工程项目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资质的社会劳务包工队伍(包工头)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的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率,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队伍作为微利群体,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不得不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另外包工头、零星农民工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成本。
动产租赁业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产生的租赁收入将承担17%高额的增值税销项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多而杂,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验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建筑行业内部经营方式上,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设备、材料基本没有正式的发票,对下游业务环节,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较少,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应较多,工程项目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7%-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大大超过工程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会对联营合作承包经营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冲击,甚至退出建筑行业舞台。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希望引起建筑施工行业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3
“营改增”是国家优化税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理论上,由于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营改增”有利于解决营业税重复课税导致的税负过重的问题,降低企业税负。此外,建筑业“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社会专业分工,优化业务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建筑业有如下特征,可能导致其涉税风险升高。
1.涉及的税费复杂,税负相对较低:建筑业往往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自产自销业务于一身。
2.异地经营管理不规范,税源日常监控缺位:建筑企业多是异地承包工程,涉及的地域较为广泛。建筑企业规划立项手续不完整,缺乏税务管理意识,未能为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造成税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水源监控缺位。
3.对各类发票的使用不规范,只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提现“以票管税”: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涉及的款项未能按照税务征纳管理的规定管理,如凭票收款、凭票付款,广泛的存在以各种购买、自制的收据或开白条方式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
4.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款拖欠现象严重:因建筑企业经常存在挂靠营现象,建筑劳务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现象和异地施工情况,造成了企业经营信息与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源监控难度大,建筑税款流失、纳税不及时的现象明显。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税务风险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风险点:纳税人应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也可以6个月内向原注册地申报缴纳税款。就会造成难于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风险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通过甲供材料或者扩大精装房占开发面积的占比,增加自行采购材料比重,然后通过与建材批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虚增购进金额。
(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风险点: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转移到一般计税方法项目进行抵扣,从而形成税收流失风险。
(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风险点:销售额的计算要扣除分包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了扣除更多的分包款,将项目分包给更多的建筑商。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点:营改增前已经在地税就申报缴纳营业税预收款,但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在国家税务局开票,导致国税局管理难度加大,税收征管成本增加,税务执法风险增加。
三、针对风险点的政策建议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将条款中的“应”改为“必须”,避免纳税人延迟申报交税,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核查。此时对于案例中的建筑公司1-6月的收入,都会及时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将“或者部分”去掉,避免概念模糊。部分可以指1%也可以指代99%,而这其中千差万别。从而会导致纳税的金额也不一样。
(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全部工程同时都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时,只能全部工程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部分选择简易计税,部分为一般计税,从而避免纳税人用简易计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一般的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那是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分包款的规定应该细化,加大对分包工程数目的审查。
参考文献:
[1]财税【2016】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4
作者认为,建筑企业之所以在税改中受到的冲击较大,既有当时税收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故作者从三个维度构建了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新思维,即价税分离理念、空间管理观念和时间管理观念。
第一,切实贯彻“价税分离”理念。也就是说,在全业务流程管理中均需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自觉把增值税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普遍意义上讲,价税分离的对象是“损益”,即包括收益和费用的两大方面,其中的费用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会计上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也包括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购进资产。价税分离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投标管理上,务必在投标阶段就高度重视增值税的因素。建筑企业应该认真研判业主的招标文件,结合所在省份的计价规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进行报价,确保税金的足额计取;在招标管理上,招标工作是建筑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建筑企业作为招标方对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核心的问题是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企业的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四类事项,一是如何反映收入侧现实的纳税义务和未来的纳税义务,二是如何反映成本侧现实的抵扣权利和未来的抵扣权利。
第二,把增值税管理的空间由单一企业拓展至整个价值链条。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管理既需要考虑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关注上游纳税人和下游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筑分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共同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上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下游企业;它们与建筑企业一道构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价值链。内部增值税价值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与建筑企业商家的分级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第三,树立时间管理观念,重视增值税的时间管理。科学把控与增值税相关的各个时间节点,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各个时间点,向时间要税收利益。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对销项税额以及预缴税款产生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了,就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涉及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还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触发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因素有四个,即收工程款、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其中,工程收款对建筑企业而言,越早越好,而工程竣工则属于重要履约目标,因此,这两个因素均不存在管理和规划的空间。
一直以来,建筑业普遍存在企业竞争白热化、毛利率较低的问题,而“营改增”的实施又使建筑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和管理问题。为规避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应做到:
第一,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和税务风险点,沿着“防患于未然、提质增效、节约成本”的思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在风险识别上,应重视信息化管理,当企业在内部环境或经营环节出现税务风险点时,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快速接到预警,对风险来源进行识别;在风险分析上,企业要判断出风险点出现在内部环境、经营环节、还是投资过程,在此基础上全面调取涉税风险点相关信息,为风险应对提供有力保障;在风险应对上,企业总部需要根据风险点整体信息制定应对策略,对相关项目部提出原则性建议,也可以将风险点告知到项目部,要求引发风险的对应层级进行针对性应对;在风险监督上,应将风险监督贯穿于整个管理流程,以保障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的长效运作。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税务管理。首先要进行业务模式调整及组织结构优化,自管工程项目,调整好合同、发票、资金的关系,理顺各业务主体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避免现有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针对分公司代管的项目,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在“改变项目部财务数据的归集主体”和“变分公司为内部管理部门”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前者的优势在于调整幅度小,仅需改变会计报表和归集主体的汇总路径,缺点在于分公司产生的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后者的优势是从源头上解决了纳税主体和核算主体不一的问题,不会进行独立核算,缺点是注销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难度大。其次是发票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分级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再次是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上,建筑企业应仔细审核对方资质、纳税资格,对客户信息进行归档,并确定合同模版,签订时应明确税款承担方、适用税率等条款;在合同执行上,要派专人监督,避免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不一致。
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5
2011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营改增”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首先成为试点。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工程周期较长,涉及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较多,项目成本的构成较为复杂且涉及的税种较多,所以房地产行业实行“营改增”的阻力较大,且面临较多的难题,所以直到2016年5月1日房地产企业才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营改增”是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突破性的税制改革,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社会、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切实减轻企业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纳税人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适用11%的增值税率,也可采取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征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和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的变化和挑战,比如,针对简易征收方法计税的老项目,需要要求供应商或者是施工队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位出公差,住宿费和餐费可否抵扣,如何抵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关于营改增的政策等问题,我们接下来深入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加大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变化的关注,以期能够帮助房地产企业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实现房地产企业新一轮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房地产企业建设成本上升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的上游企业,“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会直接波及下游的房地产企业,使得房地产企业成本上升。一是给建筑业提供原材料的供应商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并提供的材料较为繁琐,管理较为杂乱,使得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抵扣难度加大,造成建设成本上升;二是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方式可以采取简易的计税方式,特别是在购买建筑的原材料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这反而使得税负上升,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成本,从而压缩了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三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且人工费用占到总成本很大的比例,然而零散的农民工的工资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得建设的人工成本高于“营改增”之前。
(二)税负变动可能与理论分析的情况有所出入
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取得一些项目开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其实际税负相较以前反而有所上升。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土地拆迁成本因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难以实行进项抵扣,使得花费大量拆迁资金拿到地的房地产企业面临较高的税金,使得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税负反而上升。第二,取得土地成本较低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增值额较大,可能导致实际增值税税负高于原营业税5%的税率。第三,就“新项目”而言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原材料及支付的工程款无法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使得实际税负有所上升。
(三)对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和现金流产生影响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完成以后,都是以预售的形式进行房产的销售,由此获得收入应该进行税金的预缴,然而房地产企业的建筑成本以及财务成本随着开发的不断开展和增加,若“营改增”后要求企业收到放款当期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需要按11%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抵扣较为滞后,严重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甚至会导致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另外,由于土地出让金的增幅在“营改增”后可能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这就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地方政府就会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比如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等,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上升。
(四)企业纳税风险增加
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纳税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处理更加繁琐、困难。“营改增”后对于税负的计算会增加很多的会计科目,而且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均会大幅度的增加,使得会计核算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错误;第二,由于新税制刚推行,财务人员对于政策的变化把握不清,导致会计核算不合格,且没有规范的进行纳税申报,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漏洞和潜在的纳税风险;第三,一些财务人员可能会受上级的指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等,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第四,房地产企业尚未针对“营改增”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给房地产企业向新税制过渡带来阻碍。
三、持续关注并尽可能消除“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一)加强建设成本税务筹划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首先,房地产企业实行“营改增”过后,由于涉及的环节比以前多,增加了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的空间,所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和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合理的利用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以帮助企业平稳的度过改革期;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是通过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部门对于“营改增”的认识,加强与建筑企业的沟通,在完成项目或购买原材料后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应的进项税抵扣依据;二是委派专门的人员进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使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系统,有效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三是房地产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当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合作,避免风险转嫁到自己头上,并且合理的降低成本。
(二)有效控制“营改增”后税负上升问题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率为11%,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找到足够多的且合理的进项抵扣项目以完成税额的抵扣,避免税负反而上升。第一,在项目开始之前事先对企业所经营项目的流程进行系统的梳理、分析,根据企业目前的发展现状以及所处的经济环境,对项目的开展提前进行纳税方面的整体筹划,做到未雨绸缪;第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发展和税制体系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的过渡阶段退出临时性的政策,比如关于进项抵扣方面给与范围的扩大,同时对于过渡阶段的房地产企业税负升高的情况,给与房地产企业一定的政府补助,以帮助房地产企业顺利向新税制过渡;第三,“营改增”后,对于房地产企业中混业经营的情况,应当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单独的计算,比如采取分业核算或分率核算的方式,切实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三)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可以从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根据:营改增“对于会计核算的要去,规范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方式和流程,加强财务人员对于处理复杂账目的培训,使得会计核算更加准确;二是建立核查小组,定期的对企业的会计核算结果和核算方式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其中存在问题的财务指标和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处理方式,并及时的控制,避免给企业带来损失;三是加强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实施控制,保障企业现金流的健康,为利润的获得提供基本的资金保证。
(四)加强对新税制的学习,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模式以及计税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并且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一,加强企业员工关于新税制和新的计税方式的培训,对企业进项税抵扣方面的知识进行定期考核,以便于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加深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同时熟悉进项抵扣的范围和科目,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完成新旧税制的过渡,并有效的协助企业降低税负;第二,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通过会计电算化的方式建立财务数据电子录入系统和自动风险评估系统,以及时自动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财务指标,同时对企业的涉税科目通过Matlab等统计软件进行风险的评估和分析,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纳税风险的财务数据,此外,加强外部审计,以外部监督的方式来防范企业涉税风险的发生,顺利的向新税制过渡。
建筑业涉税风险范文6
关键词:新常态视域;施工企业;管理创新;方法
一、引言
在经历国内建筑市场15年来的蓬勃发展后,建筑业也进入到一个由高速发展向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面对国内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在“降速提质”、“三去一降一补”大背景下,建筑业总体市场需求减少,市场萎缩逐步显现,施工企业承揽项目明显减少,经营压力不断增大,要适应新常态下的市场竞争,并取得较为理想的发展效果,施工企业必须更加鲜明地突出管理特色,加强内部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稳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能实现新发展。
二、新常态视域下建筑行业发展特点分析
(1)增长速度发生转变。进入“十二五”后,建筑业增长率在逐年下降,而且高于经济增长率的幅度已持续收窄,建筑业已告别20%以上高增长,保持中速增长;2016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与上年同期相比,仅增长7.0%,建筑业增加值比上年同期增长7.5%,同时建筑业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仅占5.84%;总体来看,行业发展步入下行通道,建筑业总产值增速放缓,建筑业增加值增加缓慢,这是所有建筑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行业拐点。
(2)投资结构和方向出现变化。建筑业虽然面临巨大挑战,但新常态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改变的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以农林牧渔业和服务业为代表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已明显高于工业和制造业,从2016年上半年看,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连续回落,降至9%,而水利、生态环保等领域投资增速均在30%。“一带一路”等三大战略和“十三五”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绿色环保项目、重大水利工程、海绵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等领域将大规模投资,正在成为行业发展热点。
(3)行业政策环境更加完善。建筑业的发展,与宏观政策的走势密切相关。2014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与建筑行业相关的政策,住建部的《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简政放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模式,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2015年资质新标准的实施,2016年开启的“营改增”改革,以及PPP相关政策的密集出台,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助推建筑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良好政策引领。
三、新常态视域下施工企业管理创新有效办法
结合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新特点,施工企业要想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注重内功的修炼,加强自身管理的创新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1)创新经营方式。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在发挥传统核心业务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基于工程施工领域进行横向、纵向拓展,实现相关专业化或适度多元化,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态势;围绕市场需求和新常态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积极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和业务发展模式,加大对PPP模式的研究力度,实践PPP项目有效落地的方案和路径,从而提升企业获利能力。
(2)创新财务管理。以营改增为契机,积极应对挑战,有效解决在建工程新老税过渡、劳务用工方调整等现实难题,降低企业税负和涉税风险,确保税政红利的实现;以降本增效为主线,加强企业财务管控,增强内生动力,控制成本,节约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推进全面预算的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以预算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有效配置企业资源,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从各个层面加大吸收、培育及储备人力资源的力度,满足企业适应新常态发展的人力需要。通过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人才队伍素质的快速提升;探索劳务管理新模式,选择、塑造优秀的劳务队伍;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倡导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和管理环境,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
(4)创新风险管控。新常态下,施工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依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实际,针对企业面临各方面诸多风险,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推行法律风险管控措施,把风险管理与各项经营业务特别是关键业务环节结合,提升风险管控体系的覆盖面及有效性,强化风险管控的过程管理,构建与业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的风险管理系统,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5)创新技术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信息化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的融合;学习并把握“互联网+”以及BIM技术等热点信息技术,占领行业技术制高点;进一步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从上到下构建企业标准化落实体系,以标准化推动体系和流程再造,提高管理效率,塑造企业内涵。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常态视域下,创新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必须结合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的发展需求进行分析,保障管理创新的价值。
作者:陈江红 单位: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