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建议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市场监管建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市场监管建议

市场监管建议范文1

1.证券的涵义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了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2.证券的起源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都在不断的发展壮大,由此而产生的资金问题也随之加重,资金的短缺制约着企业经营和进一步的发展,这种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股东共同出资经营,将筹集资本的范围扩展至社会,产生了股票这种形式,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按出资额的大小享受一定的权益和承担责任义务的凭证,向全社会各个阶层发行,以此吸收了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实现了融资的目的,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1603年,在共和国大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导下,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他们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组织,它是第一个联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出于对财富的渴望,荷兰政府也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之一,大大的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信誉,政府将一些只有国家才能拥有的权利赋予它,这增加了东印度公司的权限,由此,成千上万的国民愿意把他们的积蓄投入到了这项利润丰厚和巨大风险并存的商业活动之中。不久,他们还创造了一种资本流转的制度,在阿姆斯特丹诞生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使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兑现,这也是一些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将安身立命的积蓄投入在了如此大风险的股票中的原因之一。股票交易所成为了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几乎所有的荷兰人都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甚至于许许多多的外国人也纷纷前来。

现今,股票只是资本证券的一部分,资本证券中海包括债券和新股认购权证书等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仅仅包括资本证券。有价证券还有一种概念,就是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相关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要权受法律保护。商品证券包括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货币证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证券至今已有几百的历史了,证券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证券形态的融资等活动,产生了交易的需求,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使企业、股份公司等实现了筹资等目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其监管体制发展演变经历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成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同时也使监管的制度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在起步阶段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负责监管,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其他政府机构和深圳、上海两地政府参与管理,上海和深圳都颁布了有关股份公司和证券交易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地方性的监管机构。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这是的证券市场监管依然是分散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监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政府深知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调整,1998年后,再次实行了重大的改革,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将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直接领导地方证券部门。199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36个派出机构统一挂牌,我国证券管理职能由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证券监管模式。2001年,证券市场步入持续四年的调整阶段,股票指数大幅下跌,新股发行和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加大,证券公司等都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全行业都收到了影响。此后,中国证券市场又一次推行了改革措施,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制度,使证券市场出现转折。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能。但是,根据国外证券市场监管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很难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包括自律管理在内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手段上,我们仍注重行政手段,将指令性行政计划管理手段照搬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运作规律的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无秩序的诱导因素。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特别是在综合素质上,难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条件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提高监管的综合素质也是提高证券监管的重要环节。

三、证券市场监管的策略及建议

1.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让证券市场成为正常、有序的交易场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环境,能够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争取合理的收益。由于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因此也必须严肃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的建立、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律制度来规定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各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证券市场只能处于盲目无序状态,不可能健康发展。应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规范的证券市场,能够引导资源用于生产效率较高的经济部门,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一个秩序混乱的证券市场,则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进程,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对证券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2.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

法律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依据和保障,国家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随着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对监管法律法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都表明了,为了有效地控制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市场实行有效管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法制不完善,市场参与者不成熟,这更加说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在注重法制和国家监管的同时,证券市场还必须强调自律,证券市场组织者、参与者都要进行自我管理、相互监督,证券市场参与者众多,交易过程复杂,影响制约因素多元化,单凭国家监的管机构的监管远远不够,这就需要证券市场的所有利益主体都进行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自律对各方自身利益也是息息相关。

市场监管建议范文2

【关键词】 国际船舶;行政审批;市场监管

0 背 景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同时,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进行修改,删除《海运条例》原第9条、原第10条,并对应删除原第13条、原第14条、原第15条、原第47条及原第55条第2款其中的“国际船舶经营者”,删除原第44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相关表述,同时,保留原第32条中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9%的相关规定。《海运条例》原第9条规定了经营国际船舶业务需具备的准入条件,要求应具备至少2名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原第9条删除后,在我国经营国际船舶业务,除对企业外资股比有限制外,将不设任何其他准入条件。

国际船舶业是国际海上运输辅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船舶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以下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等。国际船舶业与航运业紧密相关,是国际航运活动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船舶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船代企业数量逐年增加。2002年《海运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国际船舶市场逐年开放,允许自然人投资和允许成立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船代企业,允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在我国自营部分船代业务。截至国务院决定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当日,我国已批准国际船舶企业多家。

1 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发展 现状及问题

据中国船舶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估算,2012年,我国国际船代行业船舶30.3万艘次,货物19.5亿t,集装箱万TEU,实现营业收入38亿元。当前,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已经具有较大规模,能够满足国际船舶业务的需求,形成了以中国外轮有限公司、中国船务有限公司、中海船务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一批龙头企业,上述企业在我国主要口岸均设有分支机构,服务理念先进,服务水平较高。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一大批小微型国际船舶企业,服务能力较弱,通常通过压低服务费参与市场竞争。由于我国国际船舶企业数量较多,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我国的国际船舶市场已是充分竞争的市场。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发展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国际船舶市场无序竞争。目前,国内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良莠不齐,很多企业不在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上下功夫,而是通过降低船舶服务费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造成国际船舶市场价格混乱,费率不断下降,已经出现了让利于外国船舶所有人、转嫁成本给国内货主的现象。整个行业盈利能力呈现下降的趋势,经营难度不断增加。

(2)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升。有些国际船舶企业的业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缺少业务培训,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缺乏了解,对国际船舶业务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没有合理预案,甚至不知如何处理,更有甚者采取逃避方式,给港口、船舶、货物、人员带来不安全因素。

(3)“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带来挑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前期“营改增”政策中允许货代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行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而境外单据、行政事业收据、国内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占国际货代和国际船代企业的成本超过70%。取消差额征税后,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国际船舶企业的生存将更加艰难。

(4)行业监管有待加强。原《海运条例》对国际船舶企业的从业条件作了规定和要求,但在市场后续监管、违规经营行为处罚等方面没有有效的执行手段,导致国际船舶行业管理长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此次国务院先后取消国际船舶业务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后续市场监管将面临新的挑战。

2 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对市场的影响

取消国际船舶业务审批,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的举措之一。未取消审批之前,企业要取得国际船舶经营资质,一般要通过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转报,最后由交通运输部审批并发放《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在登记证办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分别到地方工商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海关、港口(或EDI中心)、公证处等办理相关手续或证明文件。取消行政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同时,也将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但是,取消行政审批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取消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后,预计将有大量企业进入该行业,势必引发新一轮的市场竞争,国际船舶企业的生存环境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第二,国际船舶业务是专业性较强的国际海上运输辅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此次国务院取消市场准入条件,可能会导致大量对国际海上运输专业不熟悉的人员进入国际船舶行业,将影响国际船舶业的服务水平,甚至造成安全隐患。

3 加强国际船舶市场监管的建议

国际船舶业务行政审批及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以促进我国国际船舶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更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应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国际船舶企业信息统计制度。支持中国船舶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开展行业信息统计工作,鼓励和引导从事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向行业协会报备注册资本、注册地、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等企业信息,行业协会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经营国际船舶业务的企业名单。

(2)建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企业备案制度。此次《海运条例》修改保留了原第32条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的条款,避免了外资企业依靠资本优势大量注册从事国际船舶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建议要求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企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报备企业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并定期向社会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建议范文3

关键词:保险;兼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5-0058-05

中国保监会2000年8月4日颁布《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兼业机构逐年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保险兼业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行业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海南省保险业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兼业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兼业机构自身经营不规范;另一方面,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通过收集整理近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的经营情况,结合目前的监管现状,就如何规范发展保险兼业,进一步推动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图12001-2008年海南省兼业机构数增长情况表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一、海南省保险兼业市场发展概况

(一)保险兼业机构的现状

2001年2月海南省保监局成立以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迅速增加,机构数量已从2001年的85家迅速发展为2008年的1503家,机构主体以年均200%的速度增长。[1]

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银行、车行、航空类机构由于在依托主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网点分布广、从业人员数量多、客户资源优质丰富、为投保人提供便利服务,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申请兼业资格的机构数量增长迅猛。

图2截至2008年底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情况图

数据来源: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005年至2008年,车行类机构增长率达68%,银行、航空类机构次之,邮政类机构数量几乎没有变化。

(二)兼业业务发展情况

图32005-2008年海南省各中介渠道机构家数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近几年来,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保费收入增长迅速。2005-2008年,兼业保费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总保费年增长幅度15个百分点。从2006年开始,保险兼业机构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60%。截至2008年底,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00664.80万元,其中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99720.49万元,占到了总保费的33%,成为推动海南省总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保险营销员的第二大保险中介业务渠道。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在各类兼业机构中,银邮类机构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所实现的保费支撑着兼业渠道保费总量的半壁江山。截至2008年底,银邮类兼业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达67788.47万元,占兼业渠道保费的67.98%,占海南省总保费收入的22.55%。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2001-2008年监管数据。

二、海南省保险兼业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兼业机构经营不规范

由于保险业务不是兼业机构的主业,大部分兼业机构存在对保险业务重视不够、保险专业知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我们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些兼业机构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学习或者无视《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现象屡见不鲜。[2]一是没有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银行账户,将代收保费放在用于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的银行账户中进行结算;二是不建立业务台账,或虽建立了业务台账但管理混乱,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较差;三是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结算保费或挪用保费,拖欠或挪用保费时间长达1年多;四是以现金形式收受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不开具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五是保险公司将兼业机构作为违规套取现金费用的渠道。

从其它省市兼业市场情况看,经营行为不规范是当前我国保险兼业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一些地方的个别保险兼业机构打着保险中介的幌子做着保险公司的业务;部分商贸企业、咨询公司或“皮包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保险兼业资格,在无任何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开展保险业务,以“兼业专做”的方式逃避保险监管;少数保险兼业机构与保险公司沆瀣一气,为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编制假赔案以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资金。这些风险性苗头的共同特点是涉及面广、对保险行业潜在冲击大、影响恶劣、危害性大,如不及时遏制,不仅影响了兼业队伍的健康发展,还将影响到专业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混乱,经营环境恶化。

(二)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管理比较松散

一是业务管理不力。在业务管理过程中,不按要求与取得《保险兼业许可证》的单位签发《保险兼业委托书》开展保险业务,不按合约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手续费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业务指导不到位。保险公司对兼业机构业务指导较少,甚至默许一些违规行为,比如委托险种超出保险兼业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坐扣保费、现金支付手续费等,纵容了兼业机构业务的不规范运作。三是对经办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严。除银邮类机构平均每个营业网点有超过1人持有《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外,车行、其他类兼业机构的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均为无证上岗。另外,保险公司对经办人员培训也不到位。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兼业机构的继续教育工作具体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从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海南省的保险公司还没有组织兼业机构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

(三)保险监管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兼业是在开展主业过程中以兼业身份进行保险销售,监管机关无法像对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一样进行机构核准、高管人员审核、现场检查等全过程严格监管,对兼业市场的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相对薄弱的领域。

1.市场化的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兼业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使得对兼业机构的执业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约束。在实务操作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几乎都能申请兼业,因为对保险兼业机构没有资本金的限制,而且机构在保险业务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使得兼业市场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2.监管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兼业机构进行后续管理。海南省目前的兼业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而中介监管干部不到5人,以这么小的监管队伍去管理这么大的市场,没有合理的监管体制机制和现代的监管手段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兼业的监管仅限于许可环节,对取得资格后的兼业机构不进行直接的市场监管,既不了解已许可的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也无法收集不良业务记录,更无力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现场检查。在1503家保险兼业机构中,长期没有业务发生或者业务规模很小的机构大量存在,但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此类机构进行及时清理,使得这类机构虽名存实亡但却无法退出市场。

3.监管部门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难以实施独立监管。兼业机构行业分布广泛,对其主业经营的管理隶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而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只能对兼业机构的兼营业务实施监管,而兼业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依附于主业的财务、业务档案记录,因此对涉及主业的保险业务形成了监管真空。此外,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碰到问题还需要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存在着协调成本较高、协调时间较长、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监管效率亟待提高。比如保险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对银行类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时,需要翻阅银行财务凭证、业务凭证,工作难度比较大:一是银行主业业务量大,要从合并装订的会计凭证中找到保险业务收入凭证工作量很大;二是行业监管壁垒限制查找,由于银行对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与中间业务收入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如果不借阅与主营业务收入凭证装订在一起的所有收入凭证,兼业业务收入存在的问题就很难查出。

三、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空间更为广阔。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兼业市场的监管,完善监管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

目前,保险兼业市场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保监会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管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适时出台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改变对兼业机构“重审批、轻监管”的现状,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机构经营行为,提高保险兼业机构监管效率,应该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要解决的主要问题。[3]

(一)严把准入关,疏通兼业机构退出渠道

1.强化许可证管理。监管的内容之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许可证不仅是进入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执业的资格证,同时也是接受管理的登记证。因此,发放许可证是整个兼业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整个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必须严把“入口”关,选择适宜的机构进入市场,做到“持证经营、接受管理和进出有序”。

目前,全国市场上有近14万家保险兼业机构,海南省也有千余家。这些机构中既有分支庞大的银行、邮政类机构,也有销售票点和汽车修理厂等中小机构,各个兼业机构间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差别很大,新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应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保险兼业机构自身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做到区别对待,分类、分区域监管。

一方面,通过分类监管,做到各有分工。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经营规模较大、保费来源集中的全国性大机构的经营情况,比如银行、邮储类兼业机构;各地保监局负责监管规模较小、管理松散的其他类机构,比如车行、航空售票点等。

另一方面,保监会要允许和鼓励各地保监局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探索保险兼业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在申请机构申报保险兼业资格时,保监局可以到申请机构营业场所实地考察,鼓励发展业务良好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保险兼业业务的“坐商”。二是进一步明确或细化准入资格条件。如对申请条件之一“有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的具体含义进行细化,明确进入门槛的标准。三是统一规范险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险等简易型险种,不鼓励兼业机构开展涉及企财险等其他复杂型险种,而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避免恶性竞争。四是对从事兼业业务的人员明确资格要求,至少有1人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而达到督促具体从业人员加强保险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切实抓好兼业机构的内部管理,申报机构要明确兼业合同、兼业业务台帐、保费代收账户、手续费收取等方面的规定。六是实行监管提示制度,促使其完善保险业务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监管高压线,在从业之初就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2.疏通退出渠道。要净化兼业机构主体,扶优限劣,必须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予以保障。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机构和对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机构,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时监测许可证的情况,坚决让其退出市场;对继续申请资格的机构,要求其提供前三年的兼业业务台帐,并结合市场违规情况决定该机构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资格。

(二)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理作用,强化保险公司责任

除了加强兼业市场准入监管,还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面对这么庞大的保险兼业队伍,如何进一步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找准监管的着力点是理顺兼业监管的关键环节。通过积极发挥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从而提高兼业监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已经在保险监管系统内部基本达成共识。

1.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在对兼业人管理中,保险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什么责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领导各负什么责任,都应明确界定。作为保监局,目前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落实分支机构的责任,将兼业业务的规范性作为考核高管和公司经营的主要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年检年审时,兼业业务的管理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司重视兼业业务。

2.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针对兼业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委托授权制度、财务制度、台帐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制度等,让保险公司能够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规范兼业的实务操作。

3.建立健全严密的内控制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如建立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制衡机制,确保合同关系的正确履行;建立业务员、业务核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业务来源属性确认的制衡机制,确保业务属性的真实性,减少后期通过模糊业务渠道属性套取费用的可能性;逐步实现保险公司与兼业机构业务数据的连接等。

(三)改善监管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1.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市场主体内部、市场主体与监管机关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状。现代信息化的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管理手段,目前监管部门使用的保险兼业管理系统严重滞后于监管政策的调整。保险公司兼业机构信息不能共享,涉及基本事项变更、许可证换发等事项的申请时,出现系统不支持的情况,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当前重要的是加紧研发兼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各个兼业机构保险业务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的全过程动态监控,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4]

2.建立业务台帐集中制度及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要求兼业机构每月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要素完整的台帐,对兼业机构的业务情况,监管部门实行定期的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现场检查。严格实行代收保费及手续费独立账户制度,将兼业机构开具独立的代收保费及手续费银行账户作为行政审批的一项环节,夯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的运行基础,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效率。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提示保险消费者通过兼业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必须首先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兼业资格,开通兼业机构网络或短信查询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4.严厉打击兼业业务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对那些不规范展业的兼业机构是一种震慑。重点关注和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销售误导、假冒保险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伪造或者变造保单、挪用侵占保险费、参与制造假退费或假赔案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海南省保监局.关于2008年度海南省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R].海南省保监局,2009.

[2]王建.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200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市场监管建议范文4

关键词:次品追究;市场监管;进化博弈;演化均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近年来,媒体相继爆出食品不合格的新闻,如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僵尸肉”事件,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微观角度分析,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宏观角度分析,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监控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零售商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道德风险,不顾消费者利益赚取“黑心钱”,这种行为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为了消费者的权益,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预防食品安全危机,对生鲜产品的质量监管控制势在必行。

目前,生鲜食品监管研究主要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角度分析了监管现状,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还有部分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方法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本文将运用演化博弈论的理论和方法,构建存在“次品”追究情况下生鲜产品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的收益矩阵,分析两者的策略选择及稳定均衡状态,为规范生鲜市场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二、演化博弈模型

假定参与人一方为生鲜产品零售部门,简称零售商;另一方为政府质量监管部门,简称政府部门。零售商是否选择合法经营可以看作是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博弈结果。零售部门在销售生鲜农产品的时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当的销售新鲜的产品;另一种是在私利的驱使下,为追求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出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行为(如将不新鲜的或过保质期的产品重新包装当作新鲜的产品重新卖给顾客),以下文章称之为“以次充好”的欺骗行为。政府部门的策略也有两种:一种是认真监管市场上零售商是否正规运营;另一种是监管松弛,不认真监管。

假设零售商正当运营时,产品价值成本为c1,得到的收入为r;但是如果零售商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违规经营时,零售商可以以次充好,这样只需要付出价值成本c2就可以获取同样的收入;但是,如果零售商违规经营一旦被消费者追究,将会付出损失成本f。政府部门监管零售商的经营行为是本职,所以不会带来额外收益,但是会有监管成本cg;如果监管就一定会查出违规行为,并且会对零售商处以罚款e;如果政府部门监管松弛就不会有监管成本,但是一旦零售商所售次品被消费者追究,会面临上级主管部门处罚d。

进一步假设:

(1)政府部门和生鲜零售商均为有限理性,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进行。

(2)如果消费者购入不合格品,不一定都会追究,设销售次品被追究的概率为p。

(3)销售次品被追究时承担的平均损失风险小于政府对该不合格品的处罚值(pf

设所有参数均为正值,这样我们得到零售商和政府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三、模型分析

(一)政府部门和零售商的收益分析

根据博弈矩阵,假设政府零售商正规经营策略的概率为x,政府部门严格监管的概率为y。可得到零售商选择正规运营策略、政府部门采用严格监管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x(1-x)[-c1+c2+pf-y(pf-e)] (1)

=y(1-y)[-cg+(1-x)(e+pd)] (2)

(二)系统演化稳定分析

由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博弈动态系统有5个可能的均衡点,分别为(0,0),(0,1),(1,0),(1,1)和(x*,y*),其中x*=,y*=,因此,系统的雅可比矩阵为

J=[

]

根据雅可比矩阵局部稳定性分析法对6种情况下均衡点成为ESS的条件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从社会意愿考虑,希望得到的ESS为“X=1,Y=1”,但是分析结果显示该点是不稳定点或鞍点,所以是不可能成为ESS的;最不愿意得到的ESS为“X=0,Y=0”,所以我们要讨论如何尽量避免形成该点的稳定。根据社会总福利角度考虑,希望得到的ESS为“X=1,Y=0”,这是可能的稳定点,所以我们以下将着重讨论形成该稳定点的动态演化趋势。

零售商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博弈双方(1,0)策略变化的动态演化趋势如图1、图2所示。

由图1、2可知,当c1

如果确实存在投机欺骗行为,即x=0情景,政府部门必须要进行检查,以试图达到“X=0,Y=1”的状态,此时,应该使得监管部门松弛监管时次品被追究受上级部门处罚的成本大于严格监管时监管成本与对零售商处罚金额的差,激励他们认真检验市场产品,减少被处罚的次数,以此让市场生鲜产品更加安全。

从社会意愿考虑,最不愿出现的是零售商欺骗消费者而政府部门还不检验,即“X=0,Y=0”的状态。此时,需要满足:(1)新鲜生鲜产品和次品成本价值差大于销售次品被追究时所承担的平均损失;(2)监管部门松弛监管时次品被追究受上级部门处罚的成本小于严格监管时监管成本与对零售商处罚金额的差。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零售商欺骗消费者而政府部门不检验的情况,要遏制这两个条件的产生。

四、对策建议

通过上节分析,为了更好的维护生鲜农产品市场,针对生鲜市场交易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角度

1. 提高政府对零售商“欺骗”策略的处罚金额,激励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处罚金额,变相提高监管部门收入,使监管部门更容易被激励,争取通过处罚金额抵押监管成本,创造额外收入。

2. 加大对政府部门工作失误的处罚金额,督促政府部门做好监管工作。通过对工作失误的处罚,让政府部门不敢松懈监管工作,必要时追究到个人,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零售商角度

1. 提高对出事产品的处罚金额,提高零售商销售次品的损失风险,杜绝机会主义行为。当销售次品承担的平均损失风险大于“以次充好”能获得的利润差时,理性的零售商都会选择“正规经营”,放弃欺骗行为。

2. 给予合理的“正规经营”激励机制。根据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各地区可组织生鲜协会,对长期合理合法经营的零售商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如给予部分奖金或者锦旗等),在进行激励政策时要注意公平性和强化性,即评选要公平,不断用先进的事例鼓舞大家选择“正规经营”。

(三)消费者角度

1. 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公众媒体等应当加强维权宣传,鼓励消费者将零售商的“以次充好”行为公之于众,加大次品追究的概率,使零售商怯于欺骗经营。

2. 给予提供违规行为线索的消费者奖励。从目前来看,奖金依旧是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调动消费者对零售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长健,罗洁,梁菊.关于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J].西华大学学报,2009(05).

[2]张满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优化与创新[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4(04).

[3]李艳波,刘松先.食品安全供应链中政府主管部门与食品企业的博弈分析[J].工业工程,2007(01).

[4]杨青,施亚能.基于演化博弈的食品安全监管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11(04).

[5]Friedrnan D. Evolutionary games in economics[J].econometrica,1991(59).

市场监管建议范文5

一、农资价格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种子类

小麦(新春六号):据种子批发商和零售商反映:2011年一季度批发价格为每公斤2.5—2.8元,与2010年同期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价为每公斤2.65—2.8元,2010年同期零售价为每公斤2.6—2.8元,零售价保持基本稳定。多数小麦批发商和零售商均表示:小麦种子价格没有涨,基本是保本销售。小麦种子价格保持稳定的原因是:国家对小麦有良种补贴,很多农民自己选留麦种。

玉米:2011年正播玉米种子(郑单958)零售价为每公斤6.8—9元,比去年的每公斤6.5—8元上涨5—12.5%。

番茄:2011年常规番茄种子批发价为每公斤240元,与2010年批发价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价为每公斤260元,2010年同期零售价为每公斤240元,上涨12%,

甜菜:2011年一季度批发价为每公斤145元,与2010年同期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价为每公斤140元,与2010年同期的每公斤145元相比,下降3%。工业辣椒:2011年一季度工业辣椒种子批发价为每公斤130元,与2010同期持平;2011年一季度零售价为每公斤140元,与2010年一季度的每公斤130元相比,上涨7.7%。

棉花(中熟陆地棉新陆中26):2011年一季度棉花种子批发价为每公斤8—10元,去年同期批发价为5-6元,上涨60%—66%;2011年一季度棉花种子零售价为每公斤10—13元,去年同期零售价为6.5—10元,上涨30%—54%。棉花种子价格大幅上涨的原因是:2010年新棉上市价格涨幅大,籽棉最高价格卖到每公斤17元,均价也达到11元,今年农民种棉花的积极性升高,从而带动了棉花种子价格的上涨。

以上情况表明,近两年除棉花种子价格上涨幅度大以外,小麦、玉米、番茄、甜菜、工业辣椒等种子的批发价、零售价变化不大,大体保持稳定。

(二)肥料类

尿素:2011年一季度塔里木大化肥生产的大颗粒尿素出厂价每吨1800元,去年同期出厂价每吨1500元上涨20%,今年生产成本为每吨1700元,生产企业有5%左右的利润。2011年一季度尿素批发价为每吨1880—2000元,2010年批发价为每吨1800—1900元,批发价上涨4.4%—5.5%;2011年一季度零售价为每吨1950—2100元,去年同期零售价为每吨1650—1750元,零售价上涨了18%—20%。尿素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人工和运输成本上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均反映:尿素生产、销售都是微利,国家生产能力很大,市场供应充足,销售市场竞争很激烈。

二胺:2011年一季度二胺批发价为每吨3600—3700元,去年同期批发价为每吨2980—3200元,批发价上涨了15.6—20.8%;今年一季度二胺零售价为每吨3700—3800元,去年同期零售价为每吨2600—2700元,零售价上涨了40.7—42.3%。据经销商反映,二胺价格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一是国际市场硫磺价格大幅上涨,推动了二胺生产成本的上升;二是国家二胺出口增加,国内市场二胺紧缺,拉动价格上涨。

专用肥(甜菜专用肥):2011年甜菜专用肥零售价为每吨2040元,与去年同期的每吨1900元相比上涨了7.3%。

农家肥:2011年一季度农家肥销售价格为每立方90—120元,去年同期销售价为每立方60—70元,同比上涨了50—57%。上涨的原因是农家肥需求上升。

(三)薄膜:据南疆塑料工业总公司介绍,该公司今年生产的薄膜出厂价每吨1.1万元,平均每公斤赚0.2元利润。与去年同期出场价持平。2011年薄膜批发价为每吨1.25—1.3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今年一季度零售价为每吨1.26—1.32万元,与去年同期持平。近两年农膜批发价、零售价基本保持稳定。

(四)滴灌带:从巴州农友滴灌设备有限公司了解到:公司滴灌带今年一季度出厂价每卷280—290元(一卷2000米,折0.14—0.145元\米),与去年同期持平。今年一季度滴灌带批发价为每卷280—300元,与去年同期持平。批发价、零售价均保持稳定。滴灌代价格保持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生产企业以返还50%新滴灌带的方式进行回收,既实现了废物利用,又降低了滴灌带的生产成本。

(五)农药:农药种类繁多,仅选进口“敌杀死”作对比。2011年一季度零售价23元\瓶,与去年同期持平;今年一季度零售价为24元,与去年同期持平。批发、零售价均保持稳定。农药价格保持稳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农药需求和供给都保持相对稳定;二是农药生产厂家给经销商约有5%—7%的返点,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经销商对农户有一定的降价空间。

二、政府相关部门对农资市场监管的基本情况

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农资领域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工商、技术监督、农业、物价、供销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了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收到较好效果。

工商部门开展了“红盾护农”活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加大执法宣传力度等措施,有力打击了违法经营行为,检查化肥、种子、农药、兽药、农机等农资经营网点1710户(次),市场9个,取缔无照经营9户。受理投诉40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9.4万元。查结案件145起,案值529.02万元,罚没款77.31万元,查扣化肥5245公斤,种子20000公斤,农药107瓶。

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了农资专项检查活动,对生产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依法对生产单位予以处罚;对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农资质量问题,一手抓打假治劣,一手抓扶优保真,严格区分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把职能落到实处,有效遏制了农资假冒伪劣的势头,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物价部门开展了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为农民主要农产品、农资价格以及涉农收费等信息,为农民减负增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查处涉农违纪单位25个,违纪金额25万元。

在农资打假工作中注重形成合力。在州、县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州加大了农资打假工作力度。工商部门加强了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供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努力打造综合执法的新优势,形成了农资打假合力,对制售农资假冒农资不法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多数农资经销商反映,农资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率很低,很多都是微利经营和保本经营。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全州有化肥经营户1712户,注册资金9.61亿元,从业人员7923人;种子经营户746户,注册资金5.32亿元,从业人员10002人;农药经营户604户,注册资金2.36亿元,从业人员9810人;农膜经营户455户,注册资金2.35亿元,从业人员1504人。

(二)部分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缺少流动资金,不能在淡季购进原材料(如薄膜、滴灌带生产企业)和购进化肥(批发、零售企业),既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又增加了农民购买农资的成本。

(三)化肥流通中存在着缺乏主渠道、储备不足、储备资金短缺、经营模式落后等问题。过去,化肥由供销社及其下属的农资公司经营,他们是化肥经销的主渠道和化肥的储备主体,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去年国家放开了化肥经营,化肥流通体制已经转变为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的体制,销售主渠道不复存在;多数农民和小的化肥经营户由于缺少储备资金或无法判断化肥市场行情,不能在淡季储备化肥,只能即买(购)即用(销),被动承担价格上涨风险;目前,化肥经销模式有两种:一是传统的经销模式,即生产企业—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零售商—农户,另一种是采取连锁、加盟、直销、配送等方式。传统模式销售环节较多。

(四)从问卷调查看,部分农民反映,市场上任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的情况;很多农民对农资涨价的原因不了解,怨气较大,认为是政府监管不力。

(五)薄膜、化肥等农资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原油价格上涨,也带动聚乙烯、天然气价格的上涨,进而影响薄膜、化肥的价格。

(六)国家出口二胺政策对国内二胺价格影响较大。

四、应对农资价格上涨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化肥储备制度。首先,确定化肥储备主体(承储企业),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充分发挥好市场主导作用。化肥承储企业由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根据市场准入条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其次,由承储企业在淡季收储一部分生化肥,由政府贴补淡季储备的利息,存到用肥旺季时投放市场,做到“淡储旺供”平抑化肥价格波动;第三,协调农发行或农行提供贷款,落实化肥储备所需资金。

(二)鼓励农民在每年农资销售淡季(9—10月份)购买化肥和薄膜,提前储备来年的农资,以降低采购成本。届时协调金融部门帮助农民、农资经销商落实贷款资金。

(三)建议地方政府出台针对农民的农资补贴政策,在国家给予农民良种补贴的同时,给予农膜、化肥补贴,补贴金额视当地财政收入而定。

市场监管建议范文6

[关键词] 农村医药市场;假药现状;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8)11(a)-092-02

笔者结合四年来本地区假药现状,分析假药产生的根源,谈一谈治理假药的对策与建议。

1 假药的基本现状

1.1 假药销售的主体

一是乡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二是城区播放虚假广告药品的药店和专科特色门诊;三是药品商和不法药贩以开拓市场、展示会名义流动销售假药;四是一些诊所、药店受商业利欲的驱使,从不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五是一些江湖骗子打着“专家义诊”、“红十字会”、“健康行动”等旗号向农村群众虚假宣传,大肆兜售假药。

1.2 假药销售的手段

当前不法分子销售假药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伪药品”售假。虚假宣传保健品、保健食品治病疗效,将保健品、保健食品充当成药品进行销售。②假冒品牌药品。不法分子把购进的假药外包装毁掉,放进真品包装盒内再行销售。③隐匿贮存假药。将假劣药品放在隐蔽的地方,有人需要时再取出销售。④通过邮购渠道销售假药。不法分子通过报刊杂志、商业信函假药信息,以邮寄、托运为手段销售假药。⑤非法加工制假。非法加工配制蜜丸、散剂、胶囊及其他医疗机构制剂等。⑥钻民族空子售假。打着民族药(蒙药、藏药等)旗号,宣扬秘方,神化民族药的功效。⑦假借协会、义诊售假。租用场地、举办讲座进行虚假宣传,称服用此药可治疗某些疾病,先采取免费试用,再进行打折优惠等手段,将假药向消费者兜售。

2 假药存在的根源

2.1 法规制度不健全

一是强制执行乏力。目前由于立法原因,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手段是有限的,遇到违法事件时常常感到束手无策、软弱无力,使得一些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了行政执法效率。比如流动药贩销售假药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假药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但要想对其人身或药品以外的物品作出限制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而导致在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留下虚假身份证明后即不知所踪,案件立案后因无法找到当事人而难以结案的情况。二是执法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由于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药品监管部门在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权上存在着与其他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的问题,造成权力“打架”或权力监管的“真空地带”。如: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及监督,规定是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却又归工商部门,消费者受了欺骗找到药品监管部门时,药监部门虽有监督权却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给治理虚假广告带来很大的难度。

2.2 监管力量薄弱

成立时间短、人员少、监管任务重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以沭阳县为例,城区、乡镇、村级各类医药单位近1 400家,执法人员与监管单位比例为1∶140,稽查监管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加上监管地域辽阔、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据统计,其他地区情况基本相同。

2.3 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造成宣传效果不明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农村群众欠缺用药安全知识。由于文化层次、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用药安全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识别能力低是农村群众普遍具有的问题,价格低廉往往是他们购药的首选。二是宣传手段受限制。在宣传力度上还存在倾斜城市的问题,在宣传手段上还不能有效地刺激农村群众的求知欲望,在宣传覆盖面上,还达不到纵深的标准,在宣传持久性上,还不能使声音连续不断。这些都给不法分子肆无忌惮地销售假药留下了空间,给广大农民兄弟用药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也给药监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3 加强医药市场监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开展立法研究,加紧立法、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支撑体系,来减少监管盲区和漏洞,才能使药监执法时时有章可循、步步有据可依,才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或主动地接受行政处罚,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真正有效地制止制假售假行为。比如说在上述原因分析中所提到的虚假药品广告治理权方面,就应该改革药品广告管理体制,实现对药品广告管理的职、责、权的统一。

3.2 抓好源头,规范进货渠道

将监督管理关卡前移,变事后查处为事前监控,从源头上把好药械的质量关。又要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假劣药械流入农村市场,要加强对药械生产源头的安全监管,建立查源治本机制,根除不法药贩。一方面,要对不法药贩的窝点进行有效打击,强化日常稽查,扩大稽查覆盖面;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合法药品经营公司将合格药品配送到农村药品市场。

3.3 不断提高药监人员自身素质

执法人员一定要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把握药械管理法规的立法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学会在执法监管中当好学生,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拓宽监管的新路子、新领域,确保全方位进行监管。只有练好自身的内功,在监管中才能做到“火眼金睛”,在执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让假劣药品无处遁形。

3.4 加强信息收集,延伸监管触角

要利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积极性;与药店、乡镇防保所等建立联系制度,使药品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每一处角落。在获取流动药贩活动线索后,要及时派出人员对其活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其活动规律和特点,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群策群力、上下互动的长效监管机制。

3.5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事法律法规

要加大农村地区药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抵制假劣药品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可以成立普法宣传组,深入边远农村,举办药事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开展安全用药咨询,传授假劣药械识别方法,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打假拒假的意识。

3.6 注重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将假劣药品清除出农村市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介入,必须加强公安、邮政、工商、交通等部门协助药监打假,形成药品打假合力。

3.7 追溯假药源头,严查假药案件

通过积极发协查函件或奔赴药品正规生产厂家,核实假药具体情况,确保假药案件追根溯源,查实查透,为严查假药案件提供确凿证据。

加强农村医药市场假药监管是药监系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应认真分析农村假药现状以及产生假药的原因,查找打击农村假药工作的不利因素,建立健全农村医药市场打假治劣的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农村药品质量大检查活动,加强农村地区药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用药安全意识和识别假药素质,增强农民对假药群防群治的能力,为保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文杰,韩宏才.当前药品打假治劣动态分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10):44-45.

[2]朱荣欣.服务新农村建设 延伸药品监管触角[J].江苏食品药品监管,2007,(2):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