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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范文1
关键词:国有煤炭企业;资产管理
一、当前国有煤炭企业资产管理现状与完善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化和经济环境的改善,我国煤炭企业转换经营体制的步伐也日趋加快,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也随之进入了关键性的阶段。由于传统的国有煤炭企业都具有大而全的特点,从煤炭生产、生产辅助、多种经营到卫生文教等服务性机构一应俱全,人员多、工作复杂,不利于高效、集约化的管理,在企业内部缺乏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庞大的资产分散在基建、房产、机电、财务等部门,资金流动性差,运营效果不佳,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管理乏力的现象,导致资产闲置甚至大量流失,给企业造成重大的损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完善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开始从严密的科学论证和广泛的经营环境调查人手,强调科学的资产管理和合理的资本运营,从而顺利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
1、创设良好的资产管理机制
企业应从管理层开始制定明确高效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全面负责人到分管负责人,再到部门负责人直至使用者的分级管理体制”将管理权责分配到个人,个人对其权责范围内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等负责,并定期接受考核。在机制的建设和落实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管理经验以及职业道德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岗位培训,整体提高管理素质,防止因业务水平低下和业务处理失误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此外,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从风险管理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努力拓展内部资产审计的业务领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2、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建设
(1)固定资产
作为国有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资料,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极大比重,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问题的逐步解决,固定资产占矿井生产投资建设的比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009年国有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仅固定资产折旧费即占吨煤生产成本的13%~15%。在这一背景下,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就成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实力的关键因素。
要解决固定资产数量大、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等带来的管理难度,必须实现其管理的高效化。首先,应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将固定资产的整体运行流程予以明确,细化资产规划、采买、验收、使用、保存、维护、修理直至报废处理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核算、稽查、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作为控制原则,严格遵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健全制度,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其次,应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加强资产的清查力度,全面、完整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实暴露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企业内部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应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损失予以核实,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进一步的资产规划和风险评估做好准备。再次,应发掘固定资产的潜能,从质量、功能、规模、结构等方面使既有的存量固定资产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可以将存量固定资产按照营运状况分为正常运转、带病运转、停机待修等类别,该维修的维修,该报废的报废,以实现资金的转换。对于正常运转的固定资产,也应从技术水平、经济合理性以及效率等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停用技术落后、经济效率低下的设备,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收回资金并投资购建技术先进、经济合算、效率更高的新资产,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的技术结构与整体运转效率。一些对此认识较为深刻的企业,于本世纪初期就开始了盘活存量资产的探索,并在这一过程中受益。例如鸡西煤炭集团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鸡西煤炭公司租赁站,对闲置资产实行租赁,公司所属矿返回机器设备达146台(套),价值达228万元,盘活了大量闲置资产,而汾西矿业集团下属的水泥厂则在2003年底通过激活存量资产,大胆革新了面临淘汰的设备和技术,水泥生产能力在一年时间内由5万吨增产至6万吨,使该厂由年亏损25万元到当年盈利10万元,可见盘活存量资产的重要作用与经济效益。
(2)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的管理也是防范企业运营风险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在各大煤炭集团呈现膨胀扩张势头的当前,持有现金等流动资产的时间成本核算就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正确评估流动资产的最优持有量可以避免产生项目建设高峰期带来的负债率上升等不利情况,从而使企业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最大增值的可能。
(3)不良资产
企业不良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处于呆滞状态、缺乏流动性、使用效能差,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经济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不良资产随着市场环境与生产技术的不断变化,其实际价值已经降低,如不采取合理的处置方法,将使企业的发展进入恶性循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原计划经济的影响、缺乏法律意识和充分市场调查,以及产权关系不明、制约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投资失败、弄虚作假等,此外,对设备、土地、房产等资产的闲置也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建立上述分层负责的责任制度和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以外,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不良资产处置制度。首先要加大不良资产清欠和追索的工作力度。从历年清产核资统计数据看,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以及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导致的各类投资损失分别约占企业资产损失的40%、30%和15%左右,然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还未形成事实上的损失,如果追索措施得力,清收成果还是可观的。其次,应建立效能同步监察、内部投融资决策管理、风险防范体系制度以及按市场规律处置不良资产等一系列长效机制,通过出售、转让、拍卖等手段将不良资产转化为高效、有活力的可利用资产。
3、充分运用高科技管理手段
随着信息化管理在企业中的广泛运用,国有煤炭企业也相继建立了企业资产管理系统(即EnterpriseAssetManagement,简称EAM)。该系统不仅仅是一个软件,而是通过企业管理数据库的建立,以点检制等先进管理思想,把企业的决策、创新等活动建立在来自基层的数据上,对设备生命周期(设计、交付、安装、调试、维护等)、业务(计划、进度、费用、合同)等进行全面的控制,并把企业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积累起来,使企业从中发现技术创新的方向和办法,提高企业效益及投资回报率。以我国第一家采用企业资产管理系统的煤炭企业――神东煤炭公司为例,该公司投资790万元,在2001年8月启动EAM项目,2002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通过该系统,管理部门对大到上亿元的大型采矿设备,小到几元钱的零件的实时状况都了如指掌,使各种设备和备件能被高效利用,强化了企业生产的设备保障体系,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据估计,神东煤炭公司每年在配件采购及管理费方面就可降低1160万元,减少资金占用4300万元,为企业形成持续的竞争优势提供了高效的技术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国有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极其关键的影响作用,管理者应从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予以重视,针对不同资产的特点建立专业的管理控制机制,并进行集中统一的规划设置,实现庞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军,浅议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煤炭经济研究,2005,(07).
[2]崔玉坤,冯忠斌,徐永锋:对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实施资本运营的思考[J],煤炭企业管理,2005,(12).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范文2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监管 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78-02
一、金融现货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现状
2005年8月,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成立,通过整合沪深交易所现有指数资源,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提供标的指数。2006年9月,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挂牌成立。2010年4月,股指期货的第一个合约正式推出。此后,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现阶段,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保护金融资源而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同时,推出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对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与许多新课题,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由于金融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和诸多相互影响的渠道,两市场的联合监管问题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之一,IOSC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自成立以来,也在许多公开文件(如IOSCOPD154、IOSCOPD124以及IOSCOPD86等)中对联合监管实践提供了指引。在中国推出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国内外跨市场联合监管的经验与教训以及IOSCO的指引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
然而,正如各国监管当局以及IOSCO一致认同的那样:一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与体系的建设必须以该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为基础。由于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例如,作为持股人的国家在上市公司经营中的非市场行为、卖空机制尚不完善以及许多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尚存在误区等。另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成立意味着:在近期,金融衍生品与标的现货将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未来,类似的、甚至同样的金融衍生品可能在不同的交易所挂牌交易。
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中国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的规律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对衍生品交易推出过程中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框架与演进路径进行设计与优化。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通过适当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有效的监管合作,能够及时发现跨市场的操纵与欺诈等行为,避免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进而起到保护投资者与促进资本市场稳步发展的作用。例如,在“三二七”以及“三一九”等一系列国债期货事件中,由于最初监管体系未能及时发现与控制多方的逼仓操纵行为,导致空方违规大量透支,最终造成了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停止交易。
其次,合理设计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和减少监管冲突。例如在美国,SEC与CFTC通过“目标测试”的方法决定双方的管辖权,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跨市场监管的监管冲突,降低了相关监管成本。另外在设计跨市场联合监管制度中,适当引入“监管竞争”(Pistor、Xu,2005),则可以有效降低监管体系中的官僚作风,提高监管效率。
二、国际上金融现货与衍生品跨市场联合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巨大的破坏性和多发性使金融监管成为关注的焦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如金融脆弱说、公共利益说、管制俘获说、管制供求说、管制寻租说等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回答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或者说金融业是否需要监管这个问题。Merton和Bodie(2000),突破了Stigler(1974)的观点,提出了功能观的监管理论。他们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Pistor和Xu(2005)在其此前(2003)的不完备法律(incomplete law)分析框架下,提出了监管竞争理论,在对美国公司法体系与上世纪末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多个监管者间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监管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分析了监管者与市场参与者间的互动关系,为设计与优化跨市场监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从美国1987年股灾之后,研究者逐渐重视对衍生品市场与现货市场互动关系的分析。这方面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衍生品市场的引入对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影响方面。部分研究表明期货市场的引入使现货市场的波动性减小,如,Lee和Ohk(1992)、Bessembinder(1993)以及Antoniou和Holmes(1995)等分别对S&P500、香港恒生以及FT-SE100指数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指期货提高了现货市场信息流的速度与质量,从而降低了现货市场的波动性。而更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引入期货市场交易后,现货市场波动性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如,Edward(1988)、Baldauf和Santoni(1991)、Gerety和Mulherin(1994)以及Pericli和Koutmos(1997)等。此外,还有少部分较早的研究认为期货市场的引入导致了现货市场波动性的增加,如,Harris(1989)与Damodaran(1990)等。(2)股票指数期货到期日效应方面。实证研究表明,股指期货所引致的股市“跳跃性”波动绝大多数集中在股指期货合约的到期日。套利者在期货合同到期时对其现货头寸进行平仓了结,可能使得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加剧,即股指期货对股市波动的影响存在着“到期日效应”。Stoll和Whaley(1990a,1990b)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股指期货合同到期日,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与交易量显著增大。(3)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信息传播方面。很多学者对股票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进行了研究,如,Kyle(1985)、Admati和Pfleiderer(1988)、Grossman和Miller(1988)、Stoll和Whaley(1990b)以及Kawaller、Koch和Koch(1998)等,并提出交易成本的存在、资本需求以及卖空限制等因素导致指数期货与现货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先行滞后关系。
国内一些学者(如谭燕芝、蔡伟贤(2005),陈晗、王玮(2005)以及吕筱萍(2002)等)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也对中国跨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发展方向进行了论述。此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在2006年第十六期联合研究计划中,以“现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跨市监管研究”为题立项进行了研究。
三、基于IOSCO框架体系的联合监管实践设计
IOSCO在对许多国家(包括成熟市场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实践活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文件的形式为各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供指引。其中一些文件涉及了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主要包括:
IOSCOPD154和IOSCOPD155是对资本市场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在这两个文件中,多处提到了良好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的目标与基本要素。IOSCOPD154提出适当的授权、完善的监管程序、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高素质的监管人才是实现跨市场监管体系目标的保障。IOSCOPD155则对上述四个要素的详细特征进行了说明。
IOSCOPD124与IOSCOPD86主要关注跨市场联合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特别地,IOSCOPD86对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恰当的信息共享内容的一些细节特征进行了说明。
上述文件对于中国构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联合监管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参照文件中对于良好跨市场监管体系特征的描述,依据相关金融经济理论,就可以对跨市场监管体系设计方案进行评估与优化。
参考文献:
[1]Admati,A.and P.Pfleiderer (1991),Sunshine trading and financial market equilibrium,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4:443-481.
[2]IOSCO (2003),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5.
[3]IOSCO (2003),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IOSCOPD154.
[4]Pistor,K.and C.Xu (2005),Governing stock markets in transition economies:lessons from China,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7:184-210.
[5]陈晗,王玮.美国外汇衍生品监管权限的演变及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05,(8).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黄金市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43-03
本文主要讨论我国黄金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在我国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探讨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及建议。
一、对我国黄金市场监管的理性认识
黄金兼具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它不但能满足工业、装饰等消费需要,而且也是价值储藏、保值避险和国际储备的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国际支付的工具。黄金市场在国家宏观经济中起到了国家避险工具、货币调控工具、投融资工具的作用,是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黄金的特殊属性,决定了黄金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地位。作为一个完整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黄金市场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子市场相辅相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黄金生产国、第二大黄金消费国,在世界黄金产销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成立运作为标志,我国黄金市场逐步取消“统销统购”、开放发展,目前我国的黄金市场已形成了黄金现货、现货延期、黄金期货、商业银行OTC产品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投资交易市场,市场功能逐步完善,黄金行业的从业人员已逾200万,我国黄金市场的发展框架已初具规模。
相较于黄金市场的快速蓬勃发展,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则相对不足:
首先,黄金市场统一的监管条例缺失。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条例使用的还是1983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当时国内黄金市场尚未开放,该法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却没有相应地赋予人民银行行政许可的权力,这直接造成了目前人民银行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国内黄金市场主要监管者缺失的局面。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的多层次导致监管资源的分散,进而造成黄金市场多头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黄金现货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中远期交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黄金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由中国证监会监管;对黄金交易影响甚大的税收政策由税收部门制定和监管;交易所的会员则分别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监管审批。分散监管与集中监管,在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行权人来说,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一致,很自然地就有可能会出现行权的效果差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里,法律环境并不健全,相关的市场规则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之中,非常容易使权力部门站在各自的权力角度,去考虑自己的风险或利益,而忽略全局利益。同时又容易导致被监管的黄金市场中存在一些监管“真空”,成为破坏黄金市场稳定、制约黄金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比如,目前我国在交易所场外不规范的OTC炒金现象非常多。这些不规范OTC炒金现象,一方面极易引发投资纠纷或卷款事件,带来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由于黄金价值高,而这些市场又缺乏监管,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洗钱渠道,滋生洗钱现象。
第四,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存在多个交易场所、多层次共存的特点,不同交易场所间的相互融合、黄金实物认定标准等方面目前存在不甚畅通的局面(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的交割环节没有打通,交易交割规则制定也存在差异),不仅为国内投资者参与两个市场交易带来不便,而且使得某些同时是两个交易所会员的机构投资者较其他投资者具有即时跨市套利的便利;同时,目前黄金期货交易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不允许交割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黄金市场投资者不平等待遇。违背了市场监管的公平性原则,对黄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极为不利。
第五,我国黄金市场存在的另一个监管矛盾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国内黄金市场的权力,然而黄金期货却被当作一般的商品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上市,归口中国证监会监管。从国外黄金期货的定价机制来看,黄金确实不同于一般商品,其期货价格的形成机制严格遵循着金融商品的定价原理。在对黄金期货的监管中,要重视黄金的特殊属性,并重视与黄金现货市场的监管配合。
二、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保障看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如前所述,完善的监管规则、合理的监管层次、先进的监管制度不仅能够保障黄金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还能够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市场各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被监管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完善国家黄金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我国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资本市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建立的时间相对较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完善,其监管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相对完善,促进了资本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一)监管法律
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主要分四个层次:首先是国家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第二层是行政法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是部门规章,如《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是其他规范文件及法规解释,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办法》等。这些规则给资本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市场监管层次
资本市场目前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层次。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是法定监管者,通过行政许可手段监管整个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根据监管对象不同,在机构内部形成了机构部、期货部、上市公司部等部门,对口监管。还成立了稽查局以及各地方监管局成立稽查处,对市场上违反监管法律、规章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形成一系列处罚规章;沪深两地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构成自律性组织,在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同时,对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在行业自律性规则、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管层次分明,职责明确。
(三)市场层次建设
我国相继推出了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等新的交易品种,恢复了股权权证交易,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已正式起动,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逐
步落实,创业板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正加快推进。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块、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债券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正在形成;股票发行上市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到加强,市场产品结构、上市公司结构和投资者结构也在不断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
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在成熟市场上,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举措之一。资本市场在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下,推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会计准则标准化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同时,通过市场自律性组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以及金融投资知识,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树立积极正确的监管理念,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的监管体系
相较于资本市场,我国黄金市场成立时间才短短的六年多时间,且受长期市场管制、“统购统销”政策影响,市场监管保障体系的规范完善需要走的路还很长。社会保障理论为我国黄金市场提供了科学发展的监管理念,通过借鉴我国相对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应从几方面人手完善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体系: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尽快推动《黄金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规范整个黄金市场的运行。
其次,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监管黄金市场的权力,就要赋予它相应的监管手段。
第三,由于我国黄金市场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应形成与黄金市场现状相匹配的黄金市场监管层次。黄金市场分为资源性开采市场、零售市场和投资市场,相应的监管者包括了发改委、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各部委。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各有关部委参与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杜绝监管“盲区”与监管重叠。
第四,建立完善黄金投资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行业自律、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优势,促进黄金市场健康透明。
第五,梳理黄金市场目前的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并建立完整、严密的黄金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障市场参与者公平的权利,保障黄金投资者利益。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范文4
接轨国际惯例,提高竞争能力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经济交往频繁,化工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特别是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自身在国际化的经济环境中的竞争优势,是当前化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加强企业会计监管是加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提升的迫切要求,接轨国际惯例,才能在确保在竞争中不被市场淘汰。
完善监督职能,提高企业内控化工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其管理形式存在着行政特色,企业内部机构臃肿,管理者独揽大权,财会信息完全由领导者把控,这为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的目的就是更正这一错误,完善监督职能,确保财会信息的独立性和准确性,确保化工企业的资金链安全,进而强加企业内部控制,使企业管理制度得以更好地实施。
化工企业会计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与会计监管体系相配套的法律还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惩处制度没有及时出台,限制了会计监管体系的推进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会计信息造假。纵观目前被披露的企业会计信息造假案件的处理,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惩罚力度不够,对财务会计违法犯罪不能构成足够的威慑,且缺乏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另外,会计监管相关制度的出台存在着盲目性,没有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制定,且政策的实施存在着实施在先考虑在后的问题,无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相容,忽略了政策有效实施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实施成本。
(二)会计监管意识淡薄大多数化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于企业内控的理论知识储备不够,对企业会计监管的理解不够透彻,在认识上无法与会计监管体系接轨。从而只是在国家有关规定下,盲目地建设会计监管体系,对体系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定的相关制度仅仅只是会计部门的工作制度,而与企业的业务脱节,违背了会计监管的原则。及时建立了会计监管制度,其内容上也存在大量问题:不科学、不系统、片面、零散。
(三)监管实施存在漏洞
会计监管的实施是靠企业内部来进行的,主要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为主。在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时候,审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化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审计部门机构设置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人员不足或者审计人员的素质不够,缺乏权威性,审计过程中缺乏工作严谨性,敷衍了事,甚至于有些企业的审查部门发现问题而不敢处理,为保住自己的工作而牺牲企业利益,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审计部门对企业其他部门来说不具备任何独立性,审计部门的岗位多由各部门的领导担任,无法与各部门之间完全脱离干系。
(四)缺乏会计监管人才
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由于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晚,我国现阶段缺乏相应的人才储备,化工企业的会计监管人员都是由会计师来担任,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低下。这就导致会计监管人员素养整体不高。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如果对于相关的法律认识不足,缺乏法制观念,必然会在多方面影响到会计监管的执行。在权大于法的思想影响下,授权于企业管理者的意志,从而缺乏职业道德,在会计监管的过程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没有职业风险意识,缺乏职业判断能力,从而会计监管也就形同虚设。如果会计管理人员是专业人才,其职业素养高,这些问题也就能够迎刃而解。
(五)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化工企业的内部激励承袭国有企业的模式,偏重非经济激励且激励机制不健全。通常对于财会岗位工作人员的激励多以传统的官位激励方式,通过提升业绩优秀的人员成为高级管理人员来进行。而经济利益上面的激励大多与企业利润挂钩,这就促使了经营管理者只是注重企业短期的利润,而不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在激励方式上比较单一,相比较国外的成熟的激励机制,则多采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来进行激励,例如年薪制、奖励、股权等等,我们化工企业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
完善化工企业会计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会计监管制度建设
在国家出台制度滞后,与企业本身发展不能很好契合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加强建设适合本身发展的会计监管制度,以促进会计监管体系的搭建。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参考化工龙头企业的会计监管制度建设,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强而有力的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应与企业内部会计监管机构联合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机构和财务报告程序,并对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做出评价。企业内部应该将会计监管提升到一定的管理高度,并且强制执行会计监管。积极与政府合作,配合和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和出台会计监管相关政策,并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二)强化企业会计监管理念宣传推进会计监管体系的建设,对于其理念宣传是必要的。首先要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会计监管理论教育,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教育,为涉及到会计监管体系的所有人员进行培训,打好建立和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的基础。同时,为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无论是舆论上,人才培养上,还是组织机构的建设上。另外,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为保证会计监管提供足够的从业人员,并保证从业人员的能力足够胜任监管工作。对于会计管理的理念要深化到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会监管体系的完美搭建。
(三)强化内部审查机制和加大审查力度
会计监管工作的主要核心是内部审查,强化内部审查机制和加大审查力度是完善会计监管体系的必经之路,笔者认为,企业必须强制建立内部审查机构或设置专职内部审查人员,审查机构内的人员必须是专业的会计监管人才,且在业内有一定的威信,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审查机构必须由审查委员会来直接领导,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不直属于某一个领导管理,必须由多人进行决策。内部审查机构应该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做实时评估,并针对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修正建议及方案。内部审查的过程必须是严肃而且认真的,不能搞形式主义,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切实做好会计监管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任何个人和部门不能够给内部审查制造阻力,不能隐藏虚假会计信息,以正确的会计工作理念来支撑日常工作。
(四)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
当前,我国会计监管专业人才匮乏,而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会计人员加入到了会计监管的队伍中来,其中素质不一,良莠不齐,这就需要企业着力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在这个过程中要以唯才是用为原则。因为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前进,新的观念,新的思想不断涌现,会计管理的理论也在不断更新,所以企业有必要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同时也要使会计监管人员克服陈旧的思想观念,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遵守法纪,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起点,在会计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五、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只有科学的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才能确保人才的稳定,保证会计监管体系的稳步发展。这就要求企业建立一整套科学的企业人事管理体制,在人才的选拔、培训、任用的过程中群招出路。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要以合理的人才选用为基础,企业的择人、选人、用人政策直接关系着企业内部各个结构的人员配备,最为直接影响是能否有较高专业素养的人员来执行会计监管制度。即使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若没有优秀的会计监管专业人才来进行实际运作,制度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要充分发挥会计监管制度的职能作用就必须重视对会计监管制度执行人员的培训与再教育,定期对其进行工作考评,对工作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对工作懈怠的员工进行处罚。提升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地位,提高会计监管人员在企业的地位和知名度,使其能够安心工作,正确的行使其所拥有的权利,执行其应尽的义务,为保障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顺利进行夯实基础。
结语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范文5
资产管理具有系统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以及理财需求的提升,资产管理成为了金融体系中快速发展的一个领域,并且其作用日益@著,甚至已经成为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领域。资产管理领域成为了国内仅次于银行、具有跨界特征的金融“子行业”,缔造了一个所谓的“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已十分巨大。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的数据,金融子行业相关资产管理规模总计约为88万亿元,由于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部分资管产品之间互相借用、产品互相嵌套、交互持有等重复计算因素,剔除后我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为60万亿元,约为2016年GDP的80.8%。虽然与英美等资本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比较而言,资产管理规模占GDP的比重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从自身规模上看,国内资产管理规模已经非常巨大。我国资产管理的行业分布结构见图1。
资产管理运作存在跨界融合的特征。国内资产管理的运作存在诸多跨界操作的状况,“银行+信托”“银行+证券”“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信托”等互为通道、交互嵌套和跨界融合十分普遍,本质上形成了日益深化的综合化或混业化经营,而国内目前仍然是分业监管体系,这就导致了混业经营模式与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在这个过程中,存在部分金融机构主动跨界创新、刻意规避监管、深化跨界套利等行为,在加上监管体系自身的分业监管、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执行等方面的差异,导致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逐步显性化,并且风险跨界传染的可能性大大加强,存在潜在的空间维度系统性风险。
资产管理是银行部门重要的业务延伸,显著提高了银行部门与整个金融体系的关联性。除了银行体系自身超过26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银行体系之外的部分资产管理实际上是银行业务的延伸,部分业务是以资产管理为名、行信用业务之实,这使得国内的银行表外业务以及银行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合作仍然带有“银行的影子”,或者说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影子银行”。在资产管理发展中,银行部门的内在以及内外关联性明显提高,而关联性则是考量系统性风险及应对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标。
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点
由于我国货币金融和监管环境在过去几年中相对宽松,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子行业发展迅速且呈现出跨界融合发展的趋势,我国的资产管理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在该过程中,资产管理领域确实存在两大风险点。
非标准产品盛行
这实际上是非标产品与标准产品的关系问题。不管是新近的《意见》,还是此前的监管实践,对于资产管理领域中的非标准化资产投资都持审慎态度。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悉数被银监会的8号文纳入到非标准资产之中。
就监管当局较为审慎的态度和政策而言,非标资产之所以盛行,其原因更加值得注意。首先,非标产品的监管整体是弱监管状态。从监管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对于金融行业的微观监管是较为严格的,这使得我国金融体系保持了较好的稳定性,即便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也基本安然渡过。但是,微观监管的趋严可能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收缩其相关业务,或者采取积极创新和主动规避的策略,非标产品就是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创新的重要结果。由于金融监管的相对滞后性,使得非标产品在场外市场受到的监管相对更少,整体呈现相对较弱的监管态势,特别是国内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体系,导致了金融机构具有规避监管的空间,最后形成了非标监管相对滞后以及缺乏统一监管框架的状况。
其次,标准化产品的广度和深度不足。非标产品盛行的另一个原因是标准产品发展的问题,非标准债权的迅猛发展源于标准化的债券品种相对缺乏。在一个缺乏统一监管体系的债券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标准化产品的供给整体是有缺陷的。比如,国债收益率曲线可能还有完善的空间,直到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我国才实现3个月期国债的滚动发行。2016年12月,我国甚至出现了国债期货跌停的情况,使得无风险资产国债变成了典型的风险资产,其中反映出的是我国债券市场的深度不够,包括无风险利率以及信用利差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在监管非标产品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做大做好标准产品。
表外业务信用化
资产管理最为本质的特征就是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实际上赚的是管理费,资产管理机构本质上并不像银行表内业务一样经营风险。对于银行而言,表内业务属于间接金融,而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直接金融,两个业务最为重大的影响在于对资本金以及其他微观监管指标的约束上。业务本质以及监管标准的差异使得表内表外业务出现了两个重大的趋势。
一是表内业务表外化。金融机构竞相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主要目标就是规避监管,这导致了非传统信用业务的蓬勃发展。比如,国外的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对独立,成为“平行银行体系”,而国内的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的影子”。此前十分流行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以至应收账款投资等业务实际上是与非传统信用业务紧密相关的。非传统信用扩张与传统信用的行政性调控是相关的,比如,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的资金需求是十分强劲的,但是,调控之后的传统信用渠道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导致的结果就是“迂回”进行。
二是表外业务信用化。理论上,资产管理是一个专业的中间业务,不应该涉及管理主体机构的信用问题,但是,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中,如果不嵌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那么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就十分困难。为了保障业务的开展以及作为风险暴露的管控方式,资管管理主体经常(此前甚至是一直)以自身的信用来承担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信用风险,承担起了不应该承担的刚性兑付责任,这个趋势的结果就是刚性兑付盛行于金融市场。该格局也使得资产管理领域更加注重收益的潜在保障和兑付的刚性保证,但同时资金使用方的信用利差可能被低估。最后的结果是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从一个资产管理专业中介变为资产负债信用中介。
资产管理监管的新趋势
面对日益强大且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子行业”,金融监管当局看到了其中的风险,相关当局亦对风险进行了相应的管控,票据空转、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等都受到了较为严格的治理。本次《意见》在资产管理的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风险防控等方面都有重大的举措,对于完善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从界定上说,资产管理业务是一个典型的直接金融范式,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中主要赚取管理费。但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部分资产管理业务都涉及到了金融机构的表内业务,比如银行表内理业务,这使得资产管理的边界被混淆。此次《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所谓的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中介与信用中介。从本质上说,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资产管理中介。但是,在现实的运作中,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成为了一个信用中介,承担了承诺保本收益、进行收益保障、刚性兑付、隐性担保等非市场化的责任。《意见》要求,当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为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时,要适用资本约束机制,实际上要变成一个真正的信用中介。如果是一个管理中介,那么要求严格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关联交易,要求产品期限与所投资产存续期相匹配,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以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实施。
投资范围与限制范围。本次《意见》对于资产管理的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投资范围上,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和境外资产都被纳入了资产管理投资的“正面清单”。在限制范围上,《意见》严格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的投资,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与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
风险管控问题。在资本约束与风险准备上,《意见》在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防控上最为重要的政策是,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好资本约束机制,按照产品管理费统一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意见》并没有对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本金要求提出具体的建议,但是,根据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的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也将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之中,未来表外业务的资本金约束机制可能会随之出台。在杠杆倍数与集中度上,《意见》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做出统一限制,抑制高杠杆操作,同时,单只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净资产的10%(私募产品除外),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或者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基金市值的10%。
从资本金监管看,我国金融体系子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逐步呈现出微观监管标准强化特征,特别是强调了资本金的重要性,“资本为王”的逻辑在过去几年的监管中实际上是被强化了。以资本约束来抑制金融发展的过快膨胀对于宏观审慎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但是,从微观主体发展角度来说,这实际上对于金融机构未来的扩张施加了较为显著的压力。
资产管理监管未尽的任务
过去几年中,我国监管当局针对资产管理领域的风险提出了较多的应对举措,特别是2016年以来,保险、银行等监管主体都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此次央行主导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亦是较为及时的政策举措。但是,整体而言,对于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仍然具有较大需要完善的空间。
全面监管。一定程度上,资管管理领域的机构与监管主体进行了一场“猫和老鼠”的游戏。但是,由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使得资产管理领域的部分业务可能未被及时纳入监管体系之中。本次《意见》明确了资产管理的范畴,这对于践行全面监管或监管全覆盖是重要的举措,有利于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但是,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错配对于全面监管仍然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统一监管。资产管理几乎涉及到了国内所有的金融子行业,但是,在分业监管体系下,统一标准一直是监管体系的体制性瑕疵,各个监管主体对于资产管理的管控力度及其微观监管标准的约束都存在差异。即使在本次的《意见》中仍然可能存在微观标准不统一问题,《意见》中指出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和劣后的杠杆倍数设置中固收类、股票类、其他类分别为3倍、1倍和2倍。但是,银监会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化安排可能持保留意见,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
统一监管需要考虑到监管组织机构分工和监管目标实现的平衡,需要特别凸显功能监管。目前,我国是分业监管体系,近期内实现一个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可能性并不大,这就要求以“一行三会”为主的监管主体须形成一个分工合理、标准统一、协调有效的资产管理监管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资产管理的功能监管。在机构监管、行业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关注功能监管,以缓释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领域发展迅猛,跨界特征亦十分明显,但是,针对资产管理监管的基础设施仍然是不完善的。第一,法律制度规范存在不健全甚至是适用混乱的现象,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第二,资产管理分布于不同的金融子行业,整体存在相对分离的状态,这使得资产价值、风险定价、资产负债匹配以及投资者保护等存在重大难题,亟待建立统一化的资产管理市场体系。第三,金融综合统计不完善,使得不同部门的资产管理业务交叉状况无法获得全面洞悉,无法推行具有针对性的跨界风险防控,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息综合统计系统。最后,资产管理既涉及高净值客户,也涉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并未健全,资产管理机构被迫陷入刚性兑付的泥潭之中,亟待建立一个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监管有力、保护得当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完善国资监管体系范文6
(一)受次贷危机影响,英国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北岩银行发生严重挤兑。为了弥补监管漏洞,英国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以及《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案。但是危机并没有得到缓解。2009年以后,英国大力推行彻底、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公布了《2009银行法案》、《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ICB最终报告》等一系列监管改革方案,建立金融监管新架构,以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由于欧洲的许多大型跨国银行是美国次贷类证券化金融产品的买家,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由此,欧盟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致力于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欧盟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合作型金融监管机制,对成员国所有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方式有它的弊端,其理念过于宽松,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也由于监管部门众多,造成了权力的分散等。欧盟改革的进程可以说是最快的,从欧盟委员会立法建议的出台到通过《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只经历了一年的时间。通过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欧洲系统性监管委员会(ESRB),对宏观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管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建议。微观层面,重新成立了欧盟银行管理局、欧盟证券市场管理局、欧盟养老和职业年金管理局,三个机构负责建立一套单一的监管规则,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标准不同带来的冲突。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中国吸取了他国金融改革的经验,强化了金融监管体制,以中国分业经营的实践为基础,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原则。中国目前所采用的是以各类法律及法规为主要监管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组织为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制度。在中国金融市场中,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此外还有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类非政府性金融协会协助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在自身完善监管的同时,中国也在和世界接轨,《巴塞尔协议III》成为中国制定完善金融法规的参考。银监会结合巴塞尔协议的新规定对资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指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对逆周期监管提取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
(二)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尝试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展,以及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现阶段中国分业监管模式面临挑战,中国的监管体制不适应新形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许多金融法规以完善制度建设,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为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和国家宏观监督提供了依据。但是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也缺少像发达国家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面对新兴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产品,法律涵盖范围也不够广泛。2.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我国目前的分业经济、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以及信息有时甚至不能共享的问题。受利益追逐等因素驱使,金融机构会利用这种各监管机构规则之间的漏洞,规避监管,就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为金融市场带来风险。3.现行体制阻碍金融创新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在现有的生产条件下,创造出更大的利益空间。但是在我国,由于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较为落后,现有体制下所形成的对金融业的严格监管导致创新活动的长期受到抑制。在政府主导、机构监管的模式下,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要求过于严格,金融创新很难发挥其应该有的活力。4.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原则是公开性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保证,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不少国家已经开始逐步接受和采纳这一细则。我国虽然也采取措施以加强金融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工作的建设,但在实践中,因为信息纰漏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导致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对其抵触,不规范甚至编制一些虚假信息。这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埋下巨大的隐患。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不足随着金融市场的跨国发展,国际性的监管合作已经成为各国的一个共识。入世以来,中国在金融监管的地区合作和全球合作方面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目前中国在国际金融合作方面的手段仍然比较匮乏,主要使用的是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较弱。另外,中国的金融监管要求与国际标准的金融监管要求也还存在着差距,由此导致国际合作开展存在衔接和手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