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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1
关键词: 报关员资格考试 报关单填制 填制技巧
海关总署从1997年开始举办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至今已经进行了15次。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一大技能,近几年的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填制相关实体的分数大多处于42、43分的水平,占总分的1/5以上,而2006年则达到47分。因此,学好报关单填制内容,掌握好报关单填制的技能对考生顺利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报关单填制是对报关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考核,需要报关员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需要熟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需要掌握各种报关程序,需要具有熟练的商品归类技能,需要清楚海关对进口税费的征收管理,还需要拥有国际贸易知识和英语基础,而且报关单栏目较多,填报要求较严格,因此,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学习的难点。
1.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报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做到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具体如下。
1.1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1.2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
1.2.1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批单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
1.2.2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相符。
1.3报关单填制要准确、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若有更正,则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1.4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货物中不同的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的运输方式或相同的运输方式但不同的航次的货物,均必须分单填报。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货物。
1.5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符,且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正或撤销。
2.报关单几个栏目填制技巧
2.1进出口口岸。
2.1.1进出口口岸的含义
进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的海关名称。填报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需要注意的是填报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两者缺一不可。
2.1.2进出口口岸的填报要求
我国海关实行三级管理,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这里需要填报的必须是具有接受申报办理业务的隶属海关。在国家公布的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海关的名称与代码相对应,其中的代码通常称为关区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是直属海关的代码,后两位是直属海关下的隶属海关的代码。直属海关的关区代码一般为“00”,因此,后两位为“00”的关区代码不能够填报在“进出口口岸”栏①。
转关运输货物由收货人申请,经海关同意,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由横滨启运,途径釜山转船,最终运抵后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那么进口口岸应填报“青岛大港海关4227”。
2.1.3进出口口岸填报信息的查找
此栏目要求填报关区代码,而考试大纲并没有要求记忆,因此一般会在题目描述的文字资料中给出。如果没有给出代码就可能是在报关单找错题中故意没有给出或可能不考此栏。
2.2经营单位。
2.2.1经营单位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②
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是指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为其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每个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都只有唯一一个编码,且始终不变。通过经营单位的编码能够了解一个企业的所在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类型。10位编码的结构如下。
(1)第1至第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广东省为“44”,上海市为“31”。第3、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如广东省广州市为“4401”,广东省中山市为“4420”,广东省其他未列名地区为“4490”。
(2)第5位为市内经济区域。可以根据前5位判断和填报“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栏目。③例如,珠海市为4404,细分为珠海特区为44041,珠海保税区为4404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43,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区为44049。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④,表明企业性质,应熟记此位代码,报关员考试题目可能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判断填报经营单位或判断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特别是数字2、3、4、8表示的企业性质。
例如“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33”表示浙江省,第3、第4位数字“13”表示海宁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所以该公司是浙江省海宁市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再如,“辽宁龙信国际货运公司(210298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21”表示辽宁省,第3、4位数字“13”表示大连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性质就是一家报关企业。
(4)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号。
2.2.2经营单位的填报要求
经营单位此栏目应该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两者缺一不可。经营单位填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出口企业相互进出口业务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填报方。如,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找错题,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经营单位应该填报“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内设备、物品的,此栏目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公司进口”。例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圆形针织机”5台。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其经营单位编码为3101935039,第6位数字为“3”表明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委托进口的是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因此此栏目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生产用原材料,应视为一般委托,此栏目应填报外贸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3)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字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珠海市报关公司(4404180001)。
(4)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此栏目应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此栏目应填报“湖北省民政厅4201990000(临时经营单位编码)”。
(5)对外签约和执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单位,应以执行合同的单位为准。例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此栏目应填报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6)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型汽车进出口公司进口汽车,此栏目应填报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2.2.3经营单位填报信息的查找
由于此栏目要求填写中文名称及编码,这些信息很难在单证中体现,通常会在文字说明资料中给出。如果文字说明资料中没有给出就要留意其他不常用资料,如《征免税证明》、发票中的中文信息等。
2.3运输方式。
2.3.1运输方式的含义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实际运输方式⑤和特殊运输方式⑥。下表为常见的运输方式代码表。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6:341。
2.3.2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此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及说明》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或代码。
(1)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2)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
(4)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几种重要的运输方式代码要求记忆,特别是表1中给出的几种,运输方式的中文名称要求规范填写,例如“海洋运输”、“船舶运输”、“飞机运输”、“江海”、“航空”等都是错误的填写。
2.3.3运输方式信息的查找
江海运输因船舶运载能力大,运价低廉,是国际贸易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因此运输方式最有可能考的是江海运输。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报关单中众多栏目的填写所需要的信息都来源于提单,因此熟悉了解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对于准确填写报关单非常重要。另外一个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是航空运输,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的主要单证是航空运单(Air Way Bill, 简写AWB),分为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 Bill,简写MAWB)和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 Bill,简写为HAWB)⑦。
运输方式具体出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会给出提单(B/L,江海运输)或空运提单(AWB,航空运输),通过所给出的运输单证就可以确定运输方式。
(2)如果没有给出提单或空运提单,在发票或装箱单中也能找到和运输方式相关的信息。如:B/L No.:XXXXXX(提单号)、Vessel(船舶)、Voyage No.或VOY NO.(航次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再如:MAWB No.(总运单号)、HAWB NO.(分运单号)、Flight No.(航班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
2.4集装箱号。
2.4.1集装箱号的概述
集装箱号(Container No.)是指集装箱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例如EASU9809490。
常见的集装箱规格(SIZE)有20英尺(20’,以外部的长计)、40英尺(40’)、45英尺(45’)、48英尺(48’)、53英尺(53’)。
自重(TARE)是指集装箱本身的重量,以千克计量。
2.4.2集装箱号的填报要求
此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⑧,分别填报集装箱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在纸质报关单中,此栏目的填报方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TEXU3605231,自重为2275千克。
多个集装箱的情况,第一个集装箱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格式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2.4.3集装箱号填报信息的查找
在提单中,多使用如下英文表示集装箱号相关信息。如,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Container No.、CONT.NO.、Container#;规格:SIZE、2×20’CONTAINER(2个20英尺的集装箱);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1)装箱号一般在提单中“Marks and Container No.”栏,或者直接在货名栏目(包装数和数量、货物名称栏目)中或其下方显示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
例如:
SIZE/TYPE/CONTAINER#/ TARE WGHT/GROSS WGHT/SEAL NUMBER/QUANTITY/STAT/STATU
20/DRY/TPHU8290658/2300/.00 /0464/ 0/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00 /00977/ 0/FCL/FCL
集装箱号栏目应填报“TPHU8290658/20/2300”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应填报“MISU2369721/20/2300”。
(2)集装箱的信息也多出现在装箱单中,所在的栏目和格式与提单基本相同。
报关单栏目较多,除上文中涉及的进出口口岸、经营单位、运输方式、集装箱号栏目外,还有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征免性质、起运国、装货港、成交方式、件数等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重要栏目。在遵循报关单填制基本要求,即真实、准确、齐全、清楚的同时,掌握每一栏目的填报要求、技巧,在填制报关单这部分内容上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没有隶属海关的直属海关,例如西宁关区(9700),它直接接受申报业务,在海关关区代码表中称为“西宁海关”,代码为“9701”,因此该栏应该填报“西宁海关(9701)”。
②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338.
③“1”表示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表示保税区;“5”表示出口加工区;“6”表示保税港区;“7”表示保税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
④“1”表示国有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其他。
⑤实际运输方式是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其他运输。
⑥特殊运输方式是指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如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的、保税仓库内销的、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等10种情况。
⑦航空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而航空分运单由航空货运签发。
⑧非集装箱货物,应填报为“0”。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
[2]牟爱春,刘淑萍.浅谈报关单填制的常见错误[J].外贸业务探讨,2010,9,(19):59-60.
[3]张照宇.浅议报关单填制技巧[J].经贸知识,2003,3:42-43.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2
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从节约成本和利于内部管理的角度,一开始就向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提出希望能以苏州分公司为经营单位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显然,由于苏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为经营单位申请手册。
那么能否将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来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考虑到苏州分公司确为加工生产型,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组涉及海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园区海关提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以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为经营单位、以苏州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并由园区海关进行监管。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3
一、 出口加工区的主要作用
吸引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条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主要政策比较与业务应用
1.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核准方面。区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加工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扩大对外贸易,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目标,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出口型企业或与之相配套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很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各企业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前提,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的时效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区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而为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出口免税争取了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境内区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变更手续,且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为审核期,审核期满合格后,才能享有自营出口权,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不得办理自营进出口相关业务。
2.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收入外汇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入账外汇账户,不需要进行外汇结汇,外汇收入全额留成;支付外汇时,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从外汇账户支付,不需要办理购汇支付。收入外汇时既可进行外汇留成,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将外汇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支付外汇时既可用外汇账户原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支付,企业可进行双向选择,避免因外汇结汇与购汇产生的汇率差。境内区外企业可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收入凭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入外汇账户并同时进行结汇,外汇收入不留成,企业的外汇账户实际为结汇后人民币;待支付外汇时,凭相应合同、发票等单据,需办理购汇手续进行支付。结汇与购汇会产生汇率差,为企业增加费用支出。
3.对境外收、付款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办理外汇收入入账手续,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凭合同(协议)、发票、到货单等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通关便捷,操作简单。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需凭出口关单、发票、合同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需凭合同、发票、进口关单等凭据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手续相对复杂。
4.国内外贸易结算方面。区内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可用外汇账户直接付汇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后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计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需用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支付;在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结算。
5.出口退税方面。区内企业之间的应税产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有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国外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免征增值税,也不进行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对销往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单据可申请办理退税。对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区内企业支付对应水电气的银行付款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境内区外企业对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征收增值税,对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税率分别为17%、16%、15%等七档税率。境内区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一般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为审核期,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个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审核期满合格后,生产型企业可自营出口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境内区外企业产品销售给区内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据和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在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方面。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所有从国外进口出口加工区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加工及劳务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免征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进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可进行进项抵扣。境内区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入材料及半成品,视同企业进口,需进行海关报关,并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
7.在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方面。区内企业为其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实行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区内企业因产品特殊工艺或需要对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海关对其半成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半成品返回区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境内区外企业为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保税,实行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按合同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若改变产品用途而进行内销,对保税进口材料的内销部分需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因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需将产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运入加工区内的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机关不办理出口退税。
8.在海关通关、报关方面。海关对加工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实行总量扣减,滚动核销,在通关、报关手续上给予方便和支持,大大的简化了通关、报关手续和管理程序。除特殊产品实行配额管理,一般对区内企业不进行配额管理。在出口加工区提供高效管理,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区内事物,提供进出口申请、报关、外汇管理、商品检验等方面业务,实行“一站式”封闭管理,同时一般在区内为生产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包括储运、卫生、员工公寓、银行、税务、电力等机构,实行“一条龙”服务。海关对境内区外企业因其注册地点不同,注册区域分散,对境内区外企业加工贸易实行开放式管理,并有工作时间限制;海关、银行、外管局、税务等各管理部门独自运行并开展工作,配套设施由境内区外企业自行选择解决方式。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4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1978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80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90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5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1978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80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90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
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6
1.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入世承诺的重要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06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14.7%和10.3%减至6.9%和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05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1)。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表1 加入WTO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配额类别
单位
最初配
年增长率
取消时间
额量/额
1 成品油
百万吨
16.58
15%
2004年
2 氯化钠
百万吨
0.018
15%
2002年
3 化肥
百万吨
8.9
15%
2002年
(部分加
入时)
4 天然橡胶
百万吨
0.429
15%
2004年
5 汽车轮胎
百万美元
0.81
15%
2002年
(部分加入时
或2004年)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摩托车2004
年,零部件
2003年
7 汽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6000
15% 小轿车2005
年,其他
车2004年
关键件加入
时或2003年
8 空调器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加入时或20
02年
9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93
15%
2002年
10 录音、录像磁
带复制设备
百万美元
38
15%
加入时或
2002年
11 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百万美元
387
15% 2002年
12 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 百万美元
325
15% 加入时
或2002年
13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百万美元
88
15%
2004年
14 照相机
百万美元
14
15%
2003年
15 手表
百万美元
33
15%
2003年
资料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其他进口管理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WTO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WTO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WTO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
2.出口制度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3)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15年内完全取消。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实是在市场条件下生产的,否则WTO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WTO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WTO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
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鉴于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3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4.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
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20个补贴项目。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4)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
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10年终止。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
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1979-1986年);推行外贸承包制(1987-1990年);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1991-1993年);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理(1994年至今)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WTO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的有力砝码。
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2001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三、加入WTO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传统的贸易政策大致可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这两类贸易政策之争一直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战略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管理贸易政策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接受,这种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者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提高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WTO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尽管WTO以自由贸易为宗旨,但同时它又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允许成员在其规则下,对贸易和国内产业成长进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WTO制定的组织框架和各种协议规则也是“被自由贸易之皮,行管理贸易之实”。
从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政策的实践效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一政策体系;而受制于有限的国内市场容量和弱小的高新技术产业,使得战略贸易理论和管理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较少。但我国作为部门较为健全、制造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不断扩张的发展中大国,部分行业的规模经济已经或正在形成,有条件实行促进产业竞争的进出口管理体制。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分享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但也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伴随着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贸易壁垒的拆除,国内工业将直面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而在出口激励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也必将遇到一定困难。因而,尽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仍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中等技术的加工制造业。但若要从根本上增强中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行纯粹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将很难满足中国工业化和化的中长期目标;而着眼于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WTO规则下,实施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则是我国的现实选择。这一战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产业保护、灵活规范的进口限制和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强调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积极干预,通过综合运用WTO允许的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机制、政府采购、合理补贴、国内竞争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国总体贸易制度的定位趋向中性化,具体政策手段趋向弹性化、柔性化。今后,我国对现行进出口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应循着这一战略思路,在WTO规则框架下展开。
1.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经济协调,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总体环境。加入WTO并不仅仅是被动接受其规则约束,还意味着获得了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日益巩固,我国在WTO的谈判声音必然越来越响亮,因而应充分利用WTO这一国际对话平台,变以往对国内产业以守为攻、高筑壁垒的保护方式为以攻为守,在多边谈判中,主动缓解竞争压力,为本国争取更有利的贸易条件。同时,在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应本着的原则,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提高区域贸易的互补性,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2.全面清理、修订进出口政策,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入世后3-5年内,我国外贸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议定书,对现行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修订,使其尽快符合WTO透明、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将改革后的制度在国内统一实施,并接受WTO相关机构的审议。
3.根据WTO规则,实行主动灵活的进口管理和产业保护
(1)优化关税结构,逐步缩减关税手段的运用范围。为提高对本国工业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程度,我国应在WTO允许下,实行瀑布式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税率随着产品国内加工程度的深化而上升,即对初级产品、中间品的进口免税或征很低的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关税。为此,中国在入世后的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可在轻纺产品、中间品的关税上做较大减让,以换取对汽车、化学、机械等最终产品较小的减让。同时,在逐步缩减的关税运用空间下,取消不规范的关税减免,缩小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的差距。
(2)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能力。入世后,为应对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和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可利用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对国内市场的侵害,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利益。,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改进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补贴性质、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等的认定技术,完善相关的调查、裁定、磋商和执行程序,以充分体现这些措施的效力。
(3)运用国内法保障国内产业。我国入世后迫切需要形成完备、严密且与WTO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范,尽快制定《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统一的产业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在限制国外企业的市场力量的同时,规范国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4.采取柔性化的出口鼓励措施。在WTO下,今后我国鼓励出口应围绕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采取更有弹性的、温和的制度设计。
(1)调整出口补贴的方向。WTO并非完全排斥补贴,其允许的补贴主要有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两大类。除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可保留的补贴外,在可申诉补贴方面,今后可以采用为解决大企业长期发展的一次性补贴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债务免除等方式;对于不可申诉的补贴,在WTO规则下,用于R&D的补贴潜力最大。因此,我国应将出口补贴的重点转向产品价值链的研发环节,调整现行的科研和技改政策,把对出口企业的扶植集中到符合WTO规则的R&D补贴上,推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促使我国产业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2)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部分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削价竞销是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屡遭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外经贸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从而使国外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失去依据,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避免因出口企业低价竞销而引发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市场和效益的流失。
(3)强化中介组织的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对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外经贸中介协调机制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应地,外经贸各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应提高现有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涉外的律师、、审计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外汇、保险、银行、商检等机构的化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规范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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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M].人民出版社,2002.
[3] WTO与中国工业竞争力问题[R].中国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
[4] 王允贵.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