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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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案件分析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寻租;租金

一、“寻租”理论的概念

寻租有多重定义,塔洛克认为:“寻租是人们为获得垄断或取得政府其他庇护而从事的活动”。布坎南认为:“人民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浪费资源的活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阻碍市场自由竞争,从而创造了少数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1]。

二、“寻租”产生的条件

寻租产生的条件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从政府的角度讲,其通过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变相插手市场竞争,获得本部门的私利益。从企业的角度讲,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寻利”的企业发现“寻利”困难的,转而进行“寻租”活动,取得额外的收益。

在我们安全监督过程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所有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都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承接工程,个别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安全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法外开恩”,给予办理该证件。

三、安全监督中“寻租”的特点

(一)“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随着新工艺、新设备的普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缩短,因此,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企业的技术优势逐渐丧失,由此创造的利润点也会逐渐丧失,这时企业又不得不重新投入大量资金搞创新,寻找新的利润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完善,市场自动调节功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此时政府就会依靠掌握的权利干预市场资源配置,结果就会产生额外收益,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寻租现象。

在这充斥着权利干预的市场中,施工企业试图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在第一时间获得政府许可,同时设法阻止其他企业获得政府许可,以期在首次分配中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对于已经拥有许可的企业来说,他们会想方设法保护其获得的权利;对于没有获得许可的企业,他们会想法获得许可。这些活动都需要费用,它们的支出也无法减少或者消除政府人为制造的稀缺,因此它们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是非生产性的[2]。

(二)“寻租”具有连锁效应和扩散性

我们的安全监督体现出下面三个层次:

第一、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寻租。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初期,这时整个建设领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成了稀缺物,证件的实际数量与市场需求的数量之间的差值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层次的寻租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优先办理权。如果整个竞争过程是公开公正的,那么证件办理的先后顺序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竞争过程是需要花费精力和费用的,这部分费用为非生产性支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各施工企业都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那么第一层寻租的空间就不存在了。

第二、对安全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寻租。前面我们提到过,第一层寻租的空间消失,聪明的企业会寻求第二层寻租。也就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施工企业看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建设领域必不可少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就成了肥缺,有眼光的企业家就会在部门内部寻求“共谋人”,对该工作人员许以利益诱惑,他们在监督过程中,就会降低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就会降低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的投入。

四、寻租的治理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寻租”现象,首先,需要明确寻租的本质:提到寻租就需要谈“设租”,寻祖与设租本是一对共生体,两者结合就构成“钱权交易关系”,即寻租——设租关系。

在寻租——设租关系中,有寻租者和设租者这样两种行为主体,双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各取所需,最终实现某种既得利益的取得或重新分配。但双方用来交易的载体是不一致的:寻租者利用的是货币或实物,设租者利用的是既已掌握的权力。寻租——设租关系建立之后,“钱”与“权”发生易位,行为主体双方都有益、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作为一种交易关系,寻租——设租关系与—般的商品交易关系有很大的差别。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体系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寻租——设租关系,这种关系严重制约了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挑战。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需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解决有租可寻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双方如何达成协议的问题;三是要解决风险的分担问题。反寻租模型就能够非常有效解决以上三个方面问题。

(一)反寻租模型分析

现实生活中,由于个别干部政治素质不坚定,责任意识较差,经受不住物质的诱惑,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诱导相对人前来寻租,因此,欲反寻租必先反设租。

设租活动的产生源于权力个体利用权利之便谋取工资收入之外的额外收益。因此,反设租活动的基本思路是:使设租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

如果以W和B分别表示工资性收入和设租产生的额外收益,则设租者的私人收益可表示为W+B。若设租活动受到查处的概率为P

(0

(1-P)(W+B)>W ①

或者说,反设租的条件是:

W>(1-P)(W+B) ②

如果设租活动受到查处,不仅设租收益被剥夺,而且给设租者降职减薪,那么,公式②就要修正。若以W0表示降职前的薪水,以W1表示降职后的薪水,则反设租的条件是:

W0>(1-P)(W0+B)+W1P ③

如果设租活动受到查处,不仅额外收益被剥夺,而且降职减薪,还要对设租者处以罚款和监禁。此外,设租者还将丧失名誉,受到舆论谴责或社会歧视,那么,公式③也要修正。若以M表示惩罚损失,则反设租的条件是:

W0>(1-P)(W0+B)+W1P-MP④

将式④变形后得到:

(W0-W1)+M>B(1/P-1) ⑤

⑤式中的左边是设租的私人成本,它由薪水损失(W0-W1)和惩罚损失M两部分组成。⑤式中的右边就是设租诱因,它是由一定概率计算的设租者的私人收益。设租诱因取决于查处概率P和额外收益B,前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假定查处概率P是个常量,则设租诱因直接取决于额外收益B的大小。

设租活动受查处的私人成本由薪水损失与惩罚损失之和(W0-W1)+M构成。在降职前的薪水W0既定的条件下,降职后的薪水W1与受查处后的私人成本成负相关关系,如果设租者受查处后被解雇且失去重新就业的资格,则薪水损失等于降职前的全部薪水;如果设租者受查处后可重新就业且薪水很高,那么就可能没有薪水损失。惩罚损失M与受查处的私人成本成正相关关系,惩罚损失M越大,设租的私人成本就越高,如果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一致,设租的空间就不存在了。

(二)反寻租模型的结论

如果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那么,每个人若是从事正当合法的活动,就能得到全部市场利益,而若是他从事设租活动,他也必须承担全部市场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一致的,遵纪守法、履行职责能够带来预期的契约收入;相反,设租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成本[4],因此,理性的选择是正当合法地履行公职。

由此可见,治理设租活动,关键是要完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尽量使从事公职行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保持一致,要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通过完善部门内部约束制度,加大对干部违规行为的问责和惩罚力度,确保干部队伍对制度、对岗位存在敬畏之心,使其不敢违法违规。

参考文献:

[1]林立.寻租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2007,S1:1-2.

[2]苗雨.论我国政府责任实现的法制困境与出路[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288.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2

案例:女A(家庭主妇)、男B(银行职员)于2006年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内两人感情不错,并与2008年生育一子。随着日子的推移,男B对妻子逐渐变得冷漠,很多时候都不理不睬,甚至有时候在女A抱怨时,男B会出手打女A并夹杂着言语上的侮辱。而随着男B工作的繁忙,晋升压力的增大,甚至有时候会以工作为由好多天不回家,女A非常痛苦,但她觉得这是家务事,如果大家知道这事她会很没面子,所以没有敢对任何人说。不久,女A从朋友那里得知自己的丈夫有了外遇,这使她陷入深深的痛苦中,心中对丈夫萌生恨意,为报复丈夫她故意出轨,但是这让她自己的内心更加痛苦,丈夫知道后对她的身体和言语的攻击更加频繁,女A经常被打伤。而女A考虑到孩子也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的处境,她很后悔出轨但不想与丈夫离婚,在一次被打很严重时,当地的反家暴社会工作机构介入,将女A救出,安置在受爆妇女避难所,但是,女A在数日后向社工提出自己要维持自己的婚姻,不想让丈夫有不利影响,并想回到丈夫身边。

一、社会工作者在此案例中会遇到的伦理两难

(一)服务对象的利益与服务对象的自决

服务对象自决是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和需要的实际认同,服务对象有自己做出决定的权利和能力,作为社会工作者不能剥夺服务对象的做决定的权利,亦不能将自己视为权威替服务对象做决定。但是基于本案例,女A受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家丑不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在遭受暴力后的表现极为被动,不愿公共力量的介入,即使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依法主动介入或提供保护措施,女A却为施暴者男A寻找合理的理由,这时出现介入与被害人期待冲突。对于女A这样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将会面临着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与服务对象自决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从保护服务对象利益出发,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既要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帮助服务对象,又须考量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同时,当服务对象女A的自由选择并不利于她本人利益时,很有可能将自己再次陷入家暴的危险,生命健康安全会受到威胁。而社会工作者能否以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为由去干预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女A为受爆者,却在被救后任然想 回到丈夫身边,虽然社会工作者知道女A很大程度上会再度遭受暴力,甚至会有生命危险,但女A拒绝接受意见一直想重回男B身边,在此情境下,否应该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最主要的伦理困境。

(二)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介入家暴过程,也是专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建立良性互动的开始,互动的基础建构在双方价值观的沟通和理解之上。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一些学者强调专业人员应秉承价值中立原则,避免个人价值和情感的涉入。而在家暴实务工作中,可能会面临着来自社会工作者本人的价值观冲突引发的伦理两难。这在本案例中可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服务对象女A为家暴受害人,但是她自己也有出轨行为,并且这一行为让她自己陷入了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中。如果社会工作者个人的立场是对婚外恋情持反对态度的,那社会工作者对夫妻或家庭伦理的看法,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介入的态度和行动。其次,女A传统观念较强,竭力地迁就她的丈夫,性别意识缺乏。如果社会工作者是激进的女权主义者,那么也会影响到在介入中对服务的看法和态度,进而影响介入行动。

(三)保密及隐私的价值两难

由于家暴事件大多发生在家庭私生活领域,在介入进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服务对象的家庭隐私问题,如何保护其隐私,是家暴社会工作者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同时,家暴介入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作者有可能要与妇联、司法、医疗等机构的合作,在与同事或其他领域合作时,如何界定共享受害人的隐私资料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在帮助服务对象与保护其隐私间取得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伦理抉择。

本案例中女A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如果大家知道这事她会很没面子,也没有敢对任何人说,所以她认为这是自己生活的隐私。因此,当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就要面临如何在尊重女A隐私权和使得女A得到更好的资源与帮助之间做平衡,这将会让社会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伦理抉择的困境。

二、社会工作在介入本个案时应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

(一)保护生命原则

无论何时,人的生命都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在遇到伦理困境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始终将保护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最紧迫的任务就是保障受暴者生命安全。在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女A遭受了家暴,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要考虑到服务对象女A的人身安全,其他的事情都要让位于对生命的保护,而女A立即回家的要求还是需要社会工作者继续与其商定,以避免她回家后继续遭受家暴。

(二)基于对服务对象负责的自决原则

服务对象的自主权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观,每一个个体都有其独特的需求和想法,强调自决有助于提高服务对象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培养服务对象的独立自主性。自决包括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消极的自决指不在压迫下被动的行动,意味着不强迫服务对象接受特定价值或单方面为服务对象做出决定;积极的自决是与知情同意联系在一起,是指服务对象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选择,具体地说,服务对象的选择是在信息充分并能有效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为避免由于信息缺乏可能引发的选择盲目性,社会工作者要尽其可能详细地提供相关信息。在家庭暴力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注意到服务对象的消极自决权,也要积极维护及争取服务对象的积极权益,协助服务对象获得有利的信息与资源、包括协助服务对象获得法律上的援助或心理上的调适等。

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应当岁服务对象女A的自决负责。社会工作者应当协助服务对象女A认清自己的处境,认识到自己的选择可能产生的一些结果,澄清自己的目标和内心的愿望;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帮助服务对象提升性别意识和做决定的能力,这样才能有助于其更好地做出决定,实现真正的自决。

(三)尊重女性的价值与尊严

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是社会工作恪守的价值理念。家庭暴力问题和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系,对女性的发展有着严重负面影响。社会工作者应该有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能够运用女性主义的相关理论,站在女性的立场,维护女性的权益。因此,对社会工作者而言,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是其重要的使命,尤其是关注女性的权利,尊重女性的尊严和价值。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暴事件时,要能充分关怀和尊重受害女性,理解受暴女性的感受与情感,给予她们人性的关怀。当社会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时,社会工作者要扮演倡导角色以免女性受到额外伤害。

本案例中,家暴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以及在此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相处模式的结果。女A没有自己的工作,将所有的精力都注入到家庭中,而其丈夫也是一定要成为“成功的男人”以更好地养活家庭并主宰家庭。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男B随意对女A施暴,而女A只是将其看作家务事并持续地忍耐。因此,社会工作者一定要有社会性别视角,能够对服务对象给予足够的理解和认同,避免将所有问题个人化,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确保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得到肯定和尊重。

(四)获益性原则

获益性原则是指增加服务对象的福祉。社会工作者做出各种努力都应是不断促进服务对象在其文化和社会环境中获得成长、发展。在此类的家暴案件中,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应当既顾及到服务对象的眼前利益,又要放眼服务对象的长远利益。因此,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让受爆妇女A免于继续遭受暴力,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一道,提升能其各方面的能力,使其获得成长,在社会中更有优势。

(五)保密与隐私原则

社会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家庭暴力涉及到家庭这个高度隐私的领域,国家在司法层面对于家庭的隐私都加以特别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或有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决定的离婚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地,在家庭暴力社会工作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要特别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信息,在未得到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许可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资料,即使法律规定需公开的资料,也应建立在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与同事及其它领域合作需公开的资料,社会工作者都要事先予以仔细考量,以免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造成无谓的干扰和伤害。

三、抉择的相关事宜

社会工作者在遇到伦理困境时在基于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抉择过程。本案例的抉择步骤也是遵循相应原则的结果。

首先,社工应将保护生命原则放在第一位。本案社工在面对服务对象自决与服务对象利益这样的困境时就有了一些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即服务对象的生命安全。若果让服务对象自决,她会选择回去,而回去服务对象可能会继续遭受家暴,带来生命的威胁,更多的利益将无从实现。所以此时社会工作者要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限制服务对象的自决,与此同时还要继续与服务对象协商,同其一道对其所处的现实情况进行理性分析,在服务对象女A能够做出对其自身有利并且较为理性的决定时再由其自己做决定。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3

学术界对会计伦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会计伦理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具体构建和实施机制几个方面。理论界对会计伦理的研究虽然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但主要集中在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伦理分析,及会计伦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体系建设、研究对象等方面,但并未形成一个清晰的结构研究框架,如何基于现有会计伦理中现实问题,基于实践角度对会计伦理进行制度与实践的研究,还相对缺乏。

一、会计伦理问题

近年来,企业市场上会计造假事情频发,越来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同时,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卷入到全球化进程之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已颁布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中专业判断因素增多,更加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会计伦理的研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了会计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会计伦理追求的目标是“会计善”或“会计应该是什么”,会计伦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强调会计伦理建设将给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的职业判断增加新的约束,使会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伦理提升,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提供思想武器。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预先设定为前提条件,然后根据预设的伦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义理的会计准则,而且会计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合乎义理必须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伦理意义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更为凸现。

(1)道德失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关注资金利益,从而使会计人员在领导的示意指示下,做出有悖于会计职责道德行为的事情。这种不坚守职业道德,违背会计真实性原則,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种为追求私利的行为。功利主义会计准则价值观成为会计准则不公正性的价值观根源。从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其显然是偏向于财务资本所有者,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人力资本的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显然这是有违利益相关者理论的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不仅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理论的欠缺。由于历史上国家会计业对会计伦理问题的不够重视,使得理论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国现阶段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或者说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社会状态中。

在我国社会中应世道德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过时道德还相当活跃地发挥着影响,趋前道德作为道德理想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不良的社会道德背景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2)自身道德规范。会计人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在道德决策中坚持贯彻这种价值观的个人性格特征、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强弱无不影响着影响会计人的伦理行为。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约束,重利轻义,否则将导致企业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伦理的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使企业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发了社会动荡。令人忧患的企业伦理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会计人员伦理标准的模糊化和道德行为的败坏。因此,现阶段会计伦理建设有待于企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和发展。

三、会计伦理建设

(1)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自身出发,在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作出引导和规范。

(2)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会计伦理机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实施应采取会计道德教育、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会计道德评价,会计伦理信息披露,伦理道德鉴证服务等多种形式,藉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从而促使多种会计伦理关系达成和谐稳定的局面,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

四、结束语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4

论文摘要:社会工作的开展,除了进行一般的照顾、治疗工作外,更应该具有社会建构的目标属性。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会在具体的工作中遇到许许多多关于案主的法律问题。在这其中,个案记录或具体的见闻在司法过程中将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同时,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将会对案主及其自身权益产生积极影响。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ing The 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 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 Action 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 Action 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解放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与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研究”,指出这种研究与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研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研究者协助参与者确认研究的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法律与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与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探、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与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点,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研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 Grove大火后,从事的关于火灾后悲伤反应的研究以及Reubin 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与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研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恐惧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 v.Hudson River Railroad 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专家证人”中指出: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判断争议事实,而某证人由于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者教育是一个合格的专家,则其可以发表符合以下条件的意见或其他证言:(1)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则和方法的产物;(3)该证人可靠地将这些原则和方法适用在了本案事实上。莫纳什(John Monahan)和沃克(Laurens Walker)则将此条规定定义为专家证人的助益性(helpfulness)要求。此种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正是其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前提性要求。因为在这里,我们已经将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界定为一种“建构性”的活动。他们的主要任务在于:利用自己与案主的接触,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反思,一方面,寻得案件的公正解决之途径;另一方面,则是树立一种司法公正之权威。这种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纯粹运用法条所带来的诸种弊端,因为法律永远也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5

律师月末工作总结范文一

律师实习的一年在不经意间就已匆匆过去,在这一年于我而言,经验和理论同时受到了洗礼,在祝律师的指导下,以及浩博所很多热心律师的帮助下,我学到了很多。不仅有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还有很多待人接物的人生道理。自己的实务经验从零开始慢慢堆积,理论也更好的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深化。时至今日,在我准备正式迈出职业生涯的第一步时,对这个律师职业充满了深厚又复杂的感情,也对所有帮助我成长的人充满了感谢。

律师这个职业是复杂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单纯的。其复杂之处在于,律师不仅要服务于各行各业的当事人,包括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和公安、检查、司法、政府等众多部门打交道。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层面,对于一个刚刚起步的年轻律师而言,这些经验无疑是极其鲜活而又深刻的。其单纯之处在于,正如《律师法》所要求的,律师的首要职责,乃是服务于当事人。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律师没有自己的立场,如果有,那也是符合法律和正义以及律师职业准则和道德标准的立场。除此之外,律师别无其他立场。这种作为追求公正之过程中的"工具性"价值,使我在过去一年来不断思考和重新定位于自己的立场和位置,也不断尝试构建自己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特质。

过去的一年中接触的实务工作也使我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理论的学习固然培养我们的基本思考逻辑。但是,没有实践检验的理论必然是僵死的,了无生气,难以适用,也最终无法起到其保护权利、维护正义的初衷。尤其对于律师而言,一名成功的律师,过硬的理论纵然必不可少,但是娴熟灵活的实践经验更加重要。把理论知识投射到鲜活的案例中,变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有力武器,想方设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任务。这些都是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根本素质。

此外,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还需要有着坚实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去年以来,由李庄案引发的,不仅是对律师职业环境的思考,而且引发了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反思。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的努力。对于我个人而言,培养正当的职业道德,坚守法律人的职业底线,塑造坚定的正义观、价值观,是我在走向律师执业之路时首先需要实现的目标。

律师作为一个职业,还在成长和完善之中。在当下的环境中,律师承载着更多法治建设和权利维护的功能。中国的法治社会必将建成,律师也必将在此过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今天律师界遇到的困难和反复,正是今天中国所有人在追求法治和正义的过程中所遭遇的挫折和反复的缩影。但是,我们应当坚信于未来,因为,未来就在于我们今天所做的点点滴滴。未来就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手中。作为一个即将走上执业之路的我,更是坚信这一点。

再次感谢浩博所的各位师傅和同仁在过去一年中给予我的帮助,在你们中的很多人的身上闪现对于法律事业的执着,使我获益良多,也必将使我更有力的前行,激励我为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而继续奋斗。

律师月末工作总结范文二

先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主任和同事们帮助教导,让我认识、理解律师行业、也正慢慢的融入进律师行业;非常庆幸有这么好的实习环境和学习氛围,使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正逐步的提高。这是自我转变的两个月,态度由消极变积极,学习做事由被动变主动,对世对人对事由悲观变乐观进所前面试中一个劲的追问主任所里对实习人员有怎样的培养计划,也在短短的两个月里变成了自己踏上律师行业前的一步一步正在实现的目标。这是一个集体、一个团队对一名新人的影响,也是一个力求上进的人正主观能动的不断学习、充实自己,使自己尽快成长。与其说是写一下工作总结,不如说是写一下自己的收获和体会,和大家谈一下自己的感想。

”要做事先做人”“从小事做起”当面试中主任又一次讲到这些话时,我被深深的触动了,曾几何时,怀着远大的理想和满腔的热情,却碌碌无为的走到今天;茫茫碌碌的工作却不曾抬头思索一下人生的哲理。所里的同事给我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大家乐观积极的心态、欢乐融洽的氛围、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专业上精益求精的学习钻研精神无处不深深的感染这我,感化着我,使我自己渐渐地、不断地在各方面提高自己。自己更要把握住机会和时间使自己尽快的学习和成长,能分担所里的事务,不能总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要尽快成为一名“创造者”。

当然,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也使我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认识了律师也是竞争激烈的行业,从思想更加深刻得体会到了不断自我学习的重要性。我们是一个积极上进的团队,是一个不断学习提高的团队,每次的周学习会议,个人一个周的收获体会让大家分享吸收,每个人在业务上都得到了提高,尤其是我这样的的一名入门者,更是得到了充实,增长了见识。每次自己低级幼稚的问题得到大家耐心的解答,自己既有收获的快乐,也有耽误大家时间的惭愧。

这段时间的收获除了为人做事方面要真诚踏实外,专业上主要是学习建设工程过程服务,对现场服务要注意的问题、应对的措施自己都记在本子上,时常翻阅,并不断的记录补充新的问题。通过整理会议录音和周六讨论,体会律师们现场的解答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吸收掌握。通过几个人整理施工签证的文章,使自己对签证的相关知识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把握。通过整理案卷,学习相关法律文书的写法,了解诉讼流程学习诉讼技巧。

今后半年的实习学习主要放在一下几个方面:

过程服务方面,全程跟从主任xxx项目,多学多问,到12月份达到或超过主任的要求,能独立进行过程服务,解决过程问题。(请示:可能的话,在重点跟踪一个项目学习的基础上,如果时间允许,可以跟从主办律师走访其他项目。因为面对不同的项目经理有不同的沟通技巧;甲方层次不同,施工中会出现不同的要解决的问题;各律师风格不同,也利于学习中各取其长补己之短。)

诉讼业务方面,实践上跟从学习律师手头的案件(一件一件进行),自己主动参与,进行案件诉讼材料的整理和起草,主动协助办案律师进行工作。理论上还是抓紧时间学习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所里的案卷学习法院判案的法律适用倾向,做到解答咨询时准确。在半年后能够做到能独立执业。结合过程服务的学习和周例会律师交流的经验,将律师们过程服务的经验结合法律整理成文章,既能作为所里的经验积累,以便交流学习,还可以作为开展给施工企业培训的材料。(初步想法:利用实习期间时间充足,大框架是从建设工程招投标开始,直至竣工决算工程款付清为止,通过学习并结合律师们的经验交流,将全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防范的风险、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等逐步地、分段分项地完善出来,最终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

律师月末工作总结范文三

九月十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 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 培养社会关系

1. 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律师的实习工作总结

九月十日入律所实习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感受颇多,著述为文,当作总结。

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律师仅有思想是远远不够的,还要特别注重实务操作。

律师实务操作应是多方面的,但本人想结合自身实习经历,浅谈两个方面。

一、 案源

有人认为实习律师当务之急是学会案件实务基本操作,有没有案源关系不大。实习时要尽快学会实务操作无可厚非,但对待案源的态度,本人不敢苟同。实习是为一年后执业作准备的,如果不从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那么等到执业以后再去开拓,就会像有的律师一样,执业都一两年了,还没什么案子,没什么事可做。那就未免太晚矣!其实自己细想一下也知道,案源是律师执业的第一步,没有案子,还怎么做案子?所以说实习阶段就开拓案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既然如此,那么怎么开拓案源呢?

我想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 宣传自己,让客户了解自己。把自己的个人情况放到律所网站上,制作个人网页,参加网上法制评论等。

(二) 培养社会关系

1. 培养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关系

(1)通过随律师一起办案认识各机关人员,了解他们,向他们虚心请教一些办案问题,与他们进行良好的沟通,给他们留下深刻地印象。

(2)通过自己单独去办律师交办的案子,认识各机关人员。去办案见面时要有礼有节,给人留下良好地第一印象,这样第二次去就会记得起你。如此“一回生二回熟”,彼此就认识了,以后要办类似的案子就方便多了。

(3)通过亲戚朋友认识公检法司各机关人员,并保持良好关系。

2.培养与各企业的关系

(1)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企业管理人员,与他们沟通,保持联络,为一年后打下案源基础。

(2)通过老乡关系认识了解一批企业,为今后执业,进一步开拓案源和市场。

3.培养社会其他各行各业人员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事关系。

二、执业技巧

执业技巧应是多种多样的,但两个多月的实习让我感受最深的,莫过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收费技巧和如何准备立案。

(一) 收费标准和收费技巧

每个律所都有自己的规定,但国家物价部门和律师协会又有些不同规定,这其中有些重合和交叉,这些怎么处理。这是一般情况。还有特殊情况的,比如疑难复杂案件怎么收费?到底可收多少费用要心里明白。实习一个月还没搞明白,而且自己对此还没予以足够重视。用主任的话说“吃饭家伙还没掌握好”。自从主任前几天的一次谈话,才使我醍醐灌顶。的确,自己连入行之门都搞不清楚,谈何入行?一般案件按照收费标准计算,根据省律师协会文件确定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的1-5倍内收费。对一些个人当事人确实经济有困难,也可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减交后,经主任批准略收低些。

(二) 如何准备立案

1. 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深刻理会当事人真正意图,合理分析案情,告知当事人成功的可能性和注意事项,让当事人心中有底又有信心,但不要打保票,把话说死了。

2. 写律师法律文书

(1) 写起诉状

a、民事起诉状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好起诉状。这写起诉状需要先有个初稿,再细化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起诉状也不例外,但一般改两次就差不多了。文字上要言简意赅,格式上符合文书要求。一般起诉状文书不要超过两张纸,因为不是每个法官都有这么耐心和细心的,所以力求意尽的前提下求简。

b、刑事自诉状

多看律所律师往年诉讼的典型文书,然后结合案情自己写。

c、行政起诉状

律所行政案较少,自己可看些法律文书方面的书。

(2) 辩护词

要学写辩护词,就要看律师典型的刑事辩护词,作为参考多学习,多请教,不懂就问。

(3) 词

要多看词,再结合律师交办的案子自己写,写完后经律师看后有哪些不足,自己再改,体会一下自己为什么这些没有注意。

3. 案件表。

依表顺序装订,要记住。通过办案多次装订来掌握,按当事人人数制作副本。

4. 去法院立案。

注意自己先算一算诉讼费 ,好自己先准备费用。

以上是两个多月来的实习心得,作个总结,当今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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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6

摘 要:近些年来,财务舞弊的案件不断出现,人们由此加强了对财务舞弊的重视。财务舞弊性质及其恶劣,不仅为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更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对集团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影响与启示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 :集团公司 财务舞弊 案件影响 启示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承受着空前的压力。财务舞弊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利益目的而采取的造假、掩饰等非法手段对企业内部的账目进行伪造,性质极为恶劣严重违背会计规范,视国家法律于不顾,须予以严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前,财务舞弊的行为已经越发猖獗,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杜绝这种现象。本文针对这种现象,进行一定的分析,总结出类似案件产生的影响、原因,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有着积极意义。

一、财务舞弊的概念与形式

财务舞弊,指的是责任人违反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采用非法手段、以多种形式在会计的账目上做手脚,弄虚作假、变更伪造账目信息等项目,从中为个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的行为。财务舞弊是严重的经济违法行为,不仅使宏观的市场经济运行受到影响,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财务舞弊涉及到的形式范围包括:会计信息方面、报表方面和企业的盈余管理等。首先,会计信息造假则会导致信息丧失可靠性,不能真实的反映出经济业务方面的实际情况,使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很难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准确把握,不利于经济市场的调控。其次,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会使得财务报表反映出未来的情况,责任人为了掩盖一些会计方面见不得人的信息而对报表进行造假,是为了骗取投资者的信任。最后,企业本身拥有选择会计政策的自由,企业的盈余管理目的需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完成,因此,缺乏管理的盈余管理行为也算是一种财务舞弊行为。

二、某集团财务舞弊案件概述

某纺织集团曾因企业债务问题而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06年年末,欠款余额高达2776万元。据相关统计显示,其在2007年有着2298万元企业所得税,与06年整年所得税金额相当,而且06年的集团收入照05年相比并不明显,却支付了178%的税费。有相关调查显示,某纺织集团在上市之前的IPO报表和2007年的年报表存在财务舞弊的问题。在2007年左右,毛纺织行业的亏损面比较大,作为毛纺织企业在当年盈利较为困难,但是据其的年度报表来看,企业的收益却相当不错。在上市的前两年竟然有着平均13%的利润额。其对于这些问题有着明确的解释,如增产高附加值产品、调整产品结构等等,但仍然存在粉饰报表的情况。在上市之后,预付账款的科目依然不正常,2006年中期的预付账款为0.86亿元,然而至2008年初竟然达到2.32亿元,显然有悖常理[1]。然而据2007年年报显示,预付账款的增加基本用于工程建设和预付设备款,但其在建工程的发生额居然为零,从种种原因来看,似乎只有解释为其粉饰报表挪用公款才最为合理。

财务舞弊具有着多样性和复杂性,若要彻底治理则需要找出其出现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多管齐下,全面杜绝财务舞弊的违法现象发生。

三、我国财务舞弊的原因分析

类似于上述纺织集团的财务舞弊现象众多,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可以大致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的驱使

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促使各大型企业争相上市。然而证监会有着相关的规定,只有超过三年并且连续盈利的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上市,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无论哪个领域的企业都很难达到这样的标准[2]。受着利益的驱使,使得企业为了达成目标甚至不惜代价不择手段,因此,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财务舞弊就成了一个“可行”的途径,企业通过对报表进行粉饰,来发行股票,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情况。并且,证监会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也有着相关的“条件”,若要维持上市的资格,也必须保证企业的盈利,一旦企业出现亏损,则上市资格将被取消,股票也将停止发行,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因此,财务舞弊成了“迫不得已”。

(二)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从古至今,但凡涉及到企业的问题都离不开企业内部控制的不完善,而这个问题也已经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纵观各个财务舞弊问题的企业,其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基本不完善,甚至有些根本就是形同虚设,“无规矩难以成方圆”,没有了严格完善的内控制度,企业的管理自然就成为一张白纸。如今多数企业的内部制度不仅财务方面不完善,而且缺乏一定的处罚标准,使得企业对财务的控制放任自流。

(三)审计严重缺乏独立性

以正常的角度来说,提高会计的职业操守,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使会计有着较高的职业素养,便能够保证其“在其位而谋其政”,可这样的理念似乎只应当在特定的条件下才成立,那就是,会计所做的工作涉及不到自身的利益。而往往表面形式上的“利益让步”大多都是出于外界的压力,而一旦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时候,道德和理智究竟谁胜谁负则可能难以衡量。并且,大多数的领导者都希望自己的企业有着好的效益,对于企业效益“好”到何种程度,领导者往往以财务报表为准,鉴于管理层的某些“暗示”,身为“下属”的会计难免由于身不由己而“借花献佛”,使得企业内部的审计严重缺乏独立性。

(四)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财务舞弊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尽管我国当前已经针对财务舞弊出台了诸多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律再多,依然存在执法不力、力度不严等情况。目前,财务舞弊的行为已经上升到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并辅以行政处罚,对于出现财务舞弊的企业,也以罚款和警告等处罚为主。“无法不徒以自行”,但是“有法”若力度不够也可能达不到“自行”的高度。种种情况表明,我国当前针对财务舞弊的法律约束力不够,这就使得企业在“低成本”的法律风险背景下,面临着“高回报”的经济机遇,使得财务舞弊屡禁不止。

四、我国财务舞弊的防治措施

(一)加强企业及人员的道德建设

财务舞弊正是利用相关制度的硬性规定才产生,本身就是一种有悖于伦理道德的表现。其出发点是过于追求企业的效益,而任何的制度都不可能一劳永逸的,时代在发展,制度也应时而变,永远达不到完美无瑕,因此,在基于制度的基础上,只有加强道德建设,才是有效治理财务舞弊行为发生的根本[3]。然而制度的建设也不应当局限于模式化的规定,而是应涵盖到更多主体的道德范围,比如建立健全会计行业的征信系统等。鉴于有些情况是由于领导层的“模棱两可”所导致,因此不仅要重视会计部门的

道德建设,更应使企业自上而下的整体观念获得整体的革新。另外也可以借助新媒体的力量,通过舆论来对相关企业及人员的道德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当前诸多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要想更好地杜绝财务舞弊行为,只有做好内部控制工作。首先,建立企业股权的多元化,能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内部控制,比如可以由管理层持股,吸引投资者和当地的实体来作为股东,以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落实。并且还要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形成硬性规定来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最后可以制定并完善激励机制,将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作为人员业绩评价的标准,真实的财务报表也是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依据,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来规范相关人员的道德准则,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对于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也有着重要意义。

(三)强化审计职能并加强监管

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具备较强的审计职能,而提高审计职能又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宏观来看将直接作用于推动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强化审计的职能首先要加强审计的监督工作,明确落实各个级层的监管权限和监管范围,保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不仅能增加审计的覆盖范围,也提高了相应的工作效率,并使各部门直接加强信息的互动,共同做好加强审计职能的工作。企业内部也要如此,只有建立并完善相关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才能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避免某一个层级的管理者出现不良的带头作用。

(四)加大相关处罚力度

这就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约束力。当前的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虽然对于财务舞弊行为有法可依,但显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力。相关文献显示,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财务舞弊有着较。

为严厉的处罚力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要轻得多。从上述集团财务舞弊案件就可以看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并未受到多么严肃的处理,甚至不了了之,这样的情况无疑助长了其他企业的效仿气势,使得财务舞弊案件层出不穷[4]。因此,只有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相关的条例,扩大打击范围,加强处罚力度,真正落实法律的权威,起到有力的作用,真正杜绝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为社会经济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舞弊的行为,不仅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对投资者的利益也是一种侵害,针对我国财务舞弊案件屡禁不止的现状,应更加深入地分析其原因,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策略,从根本上彻底杜绝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本文从企业人员道德、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审计职能和加强法律力度几个方面对防止财务舞弊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为相关部门对此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林建宗.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J].财经研究,2012(02):49-50.

[2] 阎长乐.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分析[J].管理世界,2011(04):19-21.

[3] 章铁生,林钟高,秦娜.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能否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2011(10):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