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市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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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市场

衍生金融市场范文1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研究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晶晶.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卢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D].安徽大学,2014.

衍生金融市场范文2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场外市场;发展追溯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8-0044-03

一、金融衍生品OTC市场的理论探析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衍生交易所依赖的基础包括利率、汇率、商品、股票及其他指数。”Claude Brown,How to Recognize a Derivative,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May 1995。转引自徐明棋《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近期的发展与监管趋势》,《世界经济政治》,1997年第1期,第51页。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ISDA)将金融衍生工具描述为:“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缺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金融衍生品市场既包括标准化的交易所交易,也包括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柜台交易),即OTC交易。金融衍生品OTC市场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之一,是一种有效率、并且效率不断提高的制度。

(一)从国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顺序看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从发达国家的基础资产标的看,美国最先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外汇类合约,随后是国债类、利率类、股票类、互换类,最后是信用衍生产品。而其他发达国家,除法国最先推出的是国债类衍生合约外,英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国首先推出的也是外汇类衍生产品合约。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前,国际外汇市场在固定汇率制度下累积了巨大的风险。国际固定汇率制度解体后,国际金融市场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因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以及金融市场在新的体系中对外汇市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手段的需求,外汇类衍生产品率先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衍生产品紧随其后产生。

根据凯恩斯的利率平价理论及艾因齐格的利率、汇率“互动效应”,汇率的剧烈波动,在资本市场开放条件下,必然导致大量的投机性资金在不同货币间寻找套利机会,引起主要货币资金市场供求大幅变动,进而引发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加大利率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利率衍生产品应运而生,同时,也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全球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兴工业化国家纷纷加入建立衍生产品市场的大潮中。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区别的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纷纷以股指期货作为首选的衍生产品上市。这是由于外汇衍生市场、利率衍生市场等市场一体化程度非常高,新兴工业化国家再建立此类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价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有一定分离,其股价的运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新兴市场国家衍生产品的发展从股指类衍生合约开始。

(二)从制度角度分析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OTC)产生、发展的动因从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创新、变迁的理论与模型中可以得到科学的解释。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业纷纷放松管制,走向金融创新和自由化进程的时期。正如哈佛大学的罗伯特・默顿教授所言,以衍生工具为核心的金融创新正改变着未来的全球金融系统。

通常,金融创新分为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两大类。市场创新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组织创新、经营手段的创新。制度创新是金融制度的变革,既包括解除管制的措施,也包括加强管制的制度安排。制度学派认为金融市场的创新是与社会制度紧密相连的,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金融体系的任何制度变革引起的变动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chans)1976年提出了金融创新的交易成本理论,它的基本命题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不断降低交易成本就会刺激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可以说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的过程就是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过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创新动力则主要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规避风险。

(三)从“金融深化”角度看OTC衍生市场的形成

“金融深化”是美国经济学家E・S・肖和麦金农提出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政府应放弃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过分干预,放开对利率和汇率的控制,使它们能充分反映外汇和资金的使用情况,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金融深化是金融创新最根本的原因,每一种创新都与市场规模、结构和机制的深化有密切关系。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扩大产生了巨大的融资和金融服务需求,导致了原有金融手段和金融服务的相对落后,使得能够适应大规模融资需求的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问世;市场结构的延伸导致市场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发生变化,使得灵活多样的创新工具和新型市场出现;市场机制的深化要求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分散风险和管理风险手段多元化、现代化,使得各种金融服务和风险管理工具的创新层出不穷。

因此,金融深化既产生了金融创新的需求,也使金融创新的供给能够实现。OTC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在国际金融深化的进程中必将产生强烈的需求,并使供给的条件日益完善。

(四)从融资手段多样化需要分析OTC衍生市场形成

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理论的职责就在于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明这些因素怎样通过相互作用而促成金融发展雷蒙德・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第44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从存量方面观察,金融结构的主要统计特征之一便是金融资产(金融工具)总额在各个组成部分中的分布,尤其是在短期、长期债券和股票之间的分布。20世纪80年代以来,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国际贷款规模。这种变化是市场机制深化的结果。

市场机制有两大功能:资源配置和风险的分散与转移。市场经济中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经济的按比例发展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创造出一种机制,使风险转嫁出去,让市场体系中最有能力、最愿意承担风险的实体来承担。这种机制主要是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的,因此,金融市场不但具有配置金融资源的功能,而且还承担着转移和分散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风险的功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深化,社会对金融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功能的要求就越高,融资方式多样化的本身就是这种需求的结果,并成为新的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市场机制产生的动力,即OTC市场形成、发展的动力。

二、OTC衍生产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金融市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中期,发生了一些最重要的金融创新(Allen和Gale,1994),其中大多数成功的金融创新是这一时期引入的各种各样的衍生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期货期权以及场外交易工具如互换。在1972年国际货币市场(IMM)引入外汇期货和期权、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引入第一个标准化的期权、1976年IMM引入91天国库券(Treasure-Bill)以及1977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引入国债(Treasure Bond)合约并取得成功后,产生了金融期货的标准化市场。与此同时,场外衍生工具也大量增加,特别是互换。第一个货币互换是作为英国公司绕过外汇控制的一种手段,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它涉及一种货币的支付流和另一种货币的支付流之间的互换。这种技术也被运用到其他方面,最重要的是用固定利率贷款来互换浮动利率贷款。以场内交易为主、场外交易作为补充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形态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确立起来。

从上世纪90年代起,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发展开始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场外衍生市场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交易所,这反映在产品品种、未平仓合约量以及交易量等方面。特别是在1998年第三季度之后(当时,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动性的恐慌,导致场内衍生市场达到创历史新高的交易量),交易所至今已经无力与场外衍生市场竞争。

尽管与交易所交易的标准衍生工具相比,场外衍生交易没有很高的流动性,但场外衍生交易产品所具有的高度灵活性使其更有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风险管理业务中,特殊定制的风险管理产品往往有更大的需求,因此两个市场之间分化的趋势日益加剧。此外,一些原生金融产品交易的变化也导致了一些衍生品交易从交易所转移到场外市场,比如一些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和英国)政府债券发行量的减少或者是其回购活动都将减少场内品种的交易量,然而这样的变化对场外交易的需求基本没有影响。

根据BIS的统计数据,以银行为主的交易商和其他金融机构是OTC衍生工具的主要使用者,两者共占据所有名义交易额的85%,而非金融交易者只有15%。这些说明金融中介主要从事OTC衍生工具的交易,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正在日益专注于风险转移和管理的业务,利用OTC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已经成为金融部门主要或是最重要的业务。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在清朝中后期就出现了市场的萌芽及其初级形态,民国时期还出现过由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如:1919年6月北洋政府农商部批准设立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不过那时的衍生品市场仅仅是一种市场的萌芽。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大体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理论研究阶段(1987―1990年)、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阶段(1990―1993年)、清理整顿、制度调整阶段(1994―1999年)、恢复性发展阶段(2000―至今),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制度建设。经过这几年的恢复性发展,期货市场制度不断完善,交易量不断增加,已经逐渐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三、总结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是一种为市场经济高效运转提供的制度安排,它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利用金融工程的各类原生金融产品、衍生产品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风险管理方面的需要。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是金融创新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必然,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

参考文献:

[1]默顿・米勒.金融衍生工具[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3

[2]理查德・J・特维莱斯,弗兰克・J・琼斯(美)著.周刚,王化斌译.Futures Game(名期货交易实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8

[3](美)查尔斯・W・史密森(Charles・W・Smithson).管理金融风险:衍生产品、金融工程和价值最大化管理(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衍生金融市场范文3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现在 问题 对策

金融衍生品是指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一国资本市场体系,推进金融深化,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较快,但由于起步晚,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人民币外汇衍生品

我国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虽然起步于1997年,但发展一直很缓慢。2003年我国人民币远期的成交额不足90亿元,仅为贸易总额的1.06%,2004、2005 年不足贸易总额1.15万亿和1.42万亿美元的1.3%,而国际上的相应比例则高达150%。而场外交易方面,2005年以后外汇交易中心推出的人民币远期交易的起色也不大,2006年前两季度成交金额分别相当于4.3、9亿美元,皆低于境外离岸市场的日均成交额。我国现有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人民币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与外币的掉期交易等交易品种。这些都是非常初级的简单的产品,我国人民币外汇衍生品才刚刚起步。

(二)利率类衍生品

我国的利率衍生品主要包括债券远期和人民币利率互换协议。我国债券远期交易只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无法参与,但由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份额巨大,债券远期交易发展前景仍十分广阔,自2005年推出以来,发展非常迅速。随着我国市场利率化的不断提高,人民币利率互换逐渐兴起,这一衍生品自2006年2月正式推出,至2007年3月,总成交名义本金达到约733.33 亿元人民币,互换市场备案机构达到55家。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已成为我国主要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股票类衍生品

我国股票类衍生品起步更晚,2010年4月,中金所才在国务院的批准下正式推出股指期货,适应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但目前,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较少,投机气氛较严重,其股票指数的价格发现和引导投资者规避风险的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处于混乱状态

由于我国证监会、银监会、央行、发改委、财政部、地方政府等都对沪深证券交易所享有一定的管理权,往往有些时候会导致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管理混乱。此外,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制度和交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某些问题。

(二)金融衍生品缺乏创新,同质性高,产品设计不合理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主要是模仿和借鉴欧美国家的基础上推出的,缺乏创新性,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同时,各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衍生品也具有高度的同质性。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产品设计能力差,同时各商业银行却只关注盈利,而忽视衍生品的转移风险等基本功能。

(三)金融市场信息披露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对金融产品的价格干预和管制较严,导致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金融产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被国家财政政策或重大信息的披露所影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披露的不健全,我国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有时候难以做到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

金融衍生品具有多样性、创新性、远期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监管难度更大。而我国虽然形成了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五)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大的投机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面临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国内一些金融机构推出过度创新的金融衍生品,以高利润吸引客户。同时,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整个市场上缺乏理性的投资者。过度投机成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过度投机会使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巨大,失去连续性,不能反映正确的资金供求关系,甚至造成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操纵、垄断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建议

(一)采取谨慎态度,立足我国实际,防范风险

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西方国家因金融衍生品引发的金融风险屡见不鲜,对于正处于金融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应引以为戒,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不能一味求速度和规模,而应该采取谨慎态度,更加重视其潜在的风险。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具备较好的宏观经济基础和基础证券市场基础,如果脱离了这一实际,就会产生很大的潜在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制

有效的监管能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应建立和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制,主要应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实行集中监管,提高监管效率;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界定市场参与主体;③完善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度,防止过度投机;④完善法规与监管体系,增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

(三)大力培养投资主体

在我国,各类中小投资者和中小机构投资者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最大需求者。因此需要重点培育多种投资主体,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地方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资金信托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措施,允许其参与投资金融创新产品,扩大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1]杨镇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3).

衍生金融市场范文4

【摘要】本文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为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避免出现重大风险和过失,交易主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奖惩制度,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交易程序严格控制,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相脱离,对交易员的权限进行明确的限定,建立高效独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首先,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与投机性,参与交易者应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全面准确度量与评估风险,限定风险承担水平,并适时监控,对风险管理流程定期检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比如对于市场风险可用风险价值方法来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风险,借助完善的内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减少操作风险;通过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风险。此外,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建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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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市场范文5

[关键词]衍生产品 市场 启示

一、衍生产品的经济作用

衍生产品市场至少可以为经济发展带来两大益处:一是有助于风险转移(risk shifting),也可称为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或套期保值(hedging),二是引导价格发现,即根据供求因素决定商品、资产等价格水平。

通过将传统的资本工具如银行贷款、股权、债券、外国直接投资等有关的各类风险加以分类定价,然后重新进行更有效地配置,风险转移有助于资本流动。外币贷款使国外投资方承担信贷风险,使国内借贷方承担汇率风险;固定利率贷款使国外借贷方承担利率风险,可变利率贷款使国内借贷方承担利率风险;长期信贷使国外借贷方承担较大信贷风险,短期信贷使国内借贷方承担再融资风险(又称为流动性风险)。股权使国外投资人承担信贷风险,以及由于汇率变动、市场股票价格变动和不确定的股息所带来的市场风险。票据和债券使国外投资方承担信贷风险和利率风险;硬通货债券使国内借贷方承担汇率风险。通过向资本市场引进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可以对传统的风险重新梳理安排,从而可以更好满足这些资本工具的发行方和持有方的风险偏好。

衍生产品的另一个经济益处是价格发现,但其重要性却经常在公共政策中得不到体现。换句话说,价格发现对经济的有效运行非常重要,对于保护价格的真实性是不可或缺的。美国的法律严禁市场欺诈和人为操纵,对于任何欺诈和操纵行为应该及早发现并予以制止。

此外,衍生产品还可以帮助那些发育不健全的商品市场和证券市场趋于健全,还可以在市场之间发挥仲裁的作用,使得价格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的状况。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误用

1. 衍生产品的误用威胁着市场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1)欺诈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人通过使用衍生产品更好地管理风险,从而使得市场产生应有的效益,必须保护衍生产品市场不被欺诈行为所害。比较而言,付现持有市场(cash-and-carry market)可以更好地进行自我管理。由于存在时间跨度,欺诈商往往在其行为被发现之前就逃之夭夭了。另外,时间本身对于金融产品也是有价值的,因此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2)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并不仅仅是指通过买卖来哄抬物价,其目的是要达到盈利。下面总结了几种基本的市场操纵类型。

第一种:“基于信息的市场操纵”( information-based manipulation),指内部人交易或编造虚假市场报告。内部人交易案例如:安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破产前将雇员的股票期权兑现,并卖掉安然证券。

第二种:“基于行为的市场操纵”(action-based manipulation,),指故意采取一些措施改变商品或资产的实际价值或公认价值。例如,一个公司的经理先卖空公司股票,接着宣布某项重要契约亏损,或公司即将关闭,当他们以低价购进公司股票弥补空头亏损后,他们就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合约或开设新的公司来赚取更多不义之财。

第三种:“基于交易的市场操纵”(trade-based manipulation),指通过出人意料地在市场集聚的大宗头寸来经营获利,或是在一个相关市场上扭曲价格后在另一个市场上获利。衍生产品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对于后一种情况,操纵者需要先在衍生产品市场通过签订以远期价格进行交割或支付的远期或互换合约来购进大宗多头。

(3)搅乱市场

某些投资人有时会滥用衍生产品,目的是通过操纵会计规则和财务报表要求,逃避审慎市场监管如:市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有关的外汇风险的监管,或是企图偷逃税款。

审慎监管可以制止、限定或阻止部分上述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被禁止在其资产负债表上持有股票;借给某一公司的银行贷款不能超过其资产或资本的一定比例;为了限制银行过度参与,某些投资项目可能被制定更高的资本要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OECD)都已认识到衍生产品在规避审慎监管中的应用。此外,如果一个国家的税制不能及时升级更新,则可能会受到衍生产品市场的威胁。

4.歪曲信息

有关利用衍生产品歪曲信息的行为,主要牵扯到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有关公司收入和资产负债表方面的财务报告,国际收支或“官方统计”,以及货币贬值的误导信息。

可以利用衍生产品歪曲公司收入和资产负债表,可以通过伪造收入歪曲公司的盈利,还可以通过远期和互换预付来掩盖债务。通过衍生产品,资产负债表外风险使得资产负债表显示的风险状况变得面目皆非。

会计规则被用于计算盈利和亏损,标明资产和负债,确定税负和资本需求。根据美国的一份商业调查,有42%的公司利用衍生产品改动公司的收入日期。又如,由美国政府资助的联邦全国房贷协会(Fannie Mae)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reddie Mac) 据称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套期保值公司,他们承认,在公司的财务报告中,隐瞒了几十亿美元的衍生产品头寸。安然公司的轰然倒塌显示,该公司大肆利用衍生产品编造收支报告,隐瞒债务,以及操纵市场价格。

风险敞口与资产负债表的脱节也表现在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账目和财政账目上。一个国家市场风险的实际敞口应该反映在其国际收支平衡资本项目报告中的外国资产和债务的偿还日和货币面值上。现在,不管这些数字准确与否用处都不大,因为与衍生产品有关的货币风险可以根据资本或外国投资头寸随意增减得出。

资产和债务的货币面值比如外国贷款可以通过外汇衍生产品加以变换。利率互换可以改变资产和债务的利率风险。通过出售期权可以将长期贷款改为短期贷款。即使是资本方式或投资工具也可以通过衍生产品加以转换。通过总收益互换可以将短期美元贷款(负债)变为证券投资。与衍生产品有关的保证金补交通知或抵押品通知也可引发大量的外汇流动,而这种情况在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账目中的外债和外国证券总额项目内根本不会显示,结果就使国际收支账目不能再发挥作为衡量国家金融风险工具的功能。

2.衍生产品的误用会导致混乱和危机

(1)杠杆作用

衍生产品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既可以为套期保值商也可以为投机商提供杠杆作用。杠杆作用在这里指的是价格风险的规模系数,其大小等于原生资产或商品的名义价值或数量除以签约时所必需的初期费用。

无论套期保值商和投机商做的是外汇远期、互换还是期权,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已降低了他们购进头寸的资本成本(即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增加了保证金的潜在收益。衍生产品除了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外,有时还可以大大降低价格风险的承担成本,其原因在于交易成本的下降和流动性的提高。上述特点有助于交易商的既定资本金额承受更大的风险,而衍生产品在风险承担上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系统中既定资本金额所能承担的总体价格风险敞口水平大大提高。

(2)缺乏流动性

缺乏流动性和缺乏市场交易活力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这意味着参与者不能调整其头寸,还意味着其它相关金融交易缺乏基准价格或参考价格。对衍生产品市场而言,流动性是至关重要的。在证券市场上,虽然流动性影响了投资人对头寸的调整和对市场价格的了解,会造成一些麻烦,但它不会让投资人承受新的风险。在衍生产品市场,交易是风险管理政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套期保值商和投机商在市场上进行定期交易,以便对其投资战略进行动态管理。如果交易中止,将可能妨碍他们在证券市场和其它资产市场上去结转头寸或是冲消其它头寸。这可能使得投资商承担一些他们不愿意承担的风险。

(3)危机加速器

当货币贬值或证券价格急剧下跌时,衍生产品诸如外汇期货和远期以及总收益互换就会加速危机的进程并加剧危机的影响。

新兴市场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通常会牵扯到严格的抵押品或保证金要求。交易所衍生产品交易需要交纳预付金和原始保证金之后才能签约,而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有时不需原始抵押(只有当损失的头寸超过临界点数才需提供抵押品)。

(4)传染蔓延渠道

一个经济体如果存在大量的衍生产品交易,那么在经济不景气时,就很可能会加剧订约方信用风险的扩散。在发生经济危机时,这些信用风险就会成为订约方的实际逾期债务。世界著名投资人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将此称为“骨牌效应风险”(“daisy chain risk”),将衍生产品称为“大规模毁灭性金融武器”。

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使衍生产品被用于减少市场风险敞口,它们也可能会导致信用风险的增加。例如,一家发放可变利率贷款的银行,作为收到可变利率的一方,它可能会决定通过签订利率互换合约来减少短期利率变动的风险,从而减少收入变动的风险。如果短期利率上扬,银行互换头寸的公平市场价值就会增加,同时就会提高银行所承担的总信用风险,使其超过已经进行套期保值的贷款的信用风险。

三、政策启示和结论

下面的政策建议是一套审慎金融市场监管规则,旨在解决在第三部分所列举的那些问题和潜在陷阱。设计这些规则是为了提高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混乱和扭曲。这些政策鼓励使用衍生产品来管理风险,而不鼓励利用衍生产品来进行非生产性的利润追求。

这些审慎监管建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关注册和呈报要求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价格效率。呈报要求可以使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如交易所能更好地发现并制止欺诈和操纵行为。注册要求在预防欺诈上特别有效。

第二类审慎监管措施包括资本和抵押品要求。资本要求有两项功能,一个是对市场变化提供缓冲作用,一个是对市场追逐高回报投资战略所导致的高风险起调节作用。抵押品要求的作用基本类似,虽然抵押品规定主要适用于交易而不是机构。为此,对于无需遵守资本规定的非金融公司和公共实体来说,他们需要遵守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抵押品要求。

这一点十分关键,因为目前管理抵押品的市场经验不足。许多公司在做衍生产品交易时没有抵押品,这种做法称为基于资本的交易,或者是提供抵押品之前的高风险交易。另外一个危险的做法是使用非流动性资产作为抵押品。如果订约方的信用评级急剧下降(特别是降至投资级以下),这时就会出现另一类问题,即要求订约方具有“超额保证金”(super-margined)。这种交易要求衍生产品订约方在公司面临资本不足的问题时提供大量的追加抵押品,也就是说需要大量的补充资本(fresh capital)。这种市场行为会成为危机加速器。

衍生金融市场范文6

1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对于衍生金融产品国际上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本文借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9年3月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三点: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价值有连动效应,即其价值随利率、证券价格、汇率、利率的指数、信用等级和信用指数等类似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②对初始净投资的要求低,特别是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其净投资非常少。③在未来进行结算。

按交易方式的不同将金融衍生工具分为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金融远期是指交易双方在将来特定日期到来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某一资产的金融合约。金融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所内,在遵守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以公开竞价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日期交易标准数量的某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合约。金融期权也称为金融选择权,是指合约的买方首先支付一定金额以取得在特定日期或者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某一金融产品的权利的一种合约。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支付款项的金融合约。

2 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中国银监会正是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提供了一般的监管原则与基本规范,但总体来说监管层次比较低,因此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缺乏有效的资本充足性监管

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近年来场外交易的规模不断的加大,已经超过了场内交易,但是场外交易对金融衍生业务的信用要求很高,因此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是我国目前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不够,主要表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只有《暂行办法》中第13条的规定涉及到该方面的监管,即“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能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这个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问题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很难形成对企业的约束,因而很难保证交易的安全。

2.2 缺少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过去我国银监会主要采用限制准入、规定业务交易规模等简单的管理办法来监管金融机构,在《暂行办法》中改变了原有的模式,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提高监管强度的体现,但是《暂行办法》没有对如何建立内部控制以及内部控制如何监管作进一步的要求,因此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同时《暂时办法》也规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衍生业务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说明我国的监管制度还不能很好的监管我国的金融机构。

2.3 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是存在很大的漏洞,这个可以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知晓。我国《暂行办法》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作了以下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信息、报表项目以及业务规模等”。但是我国使用的是传统的财务会计框架,金融衍生产品是从国外引进的,属于表外项目,这样使披露的信息难以反映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和收益,不利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

2.4 缺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高级人才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个不断变化、不断创新的行业,监管者必须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我国现行的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缺少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的专门人才,同时也缺少评估衍生金融产品的模型、策略和相关内部控制系统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完成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

3.1 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多种金融形式的金融机构,因此采用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很难满足监管的要求,必须要采用统一的监管模式,才能完善我国的监管机制。所谓统一的监管模式是指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在政府监督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建立金融产品从现货、期货到衍生品的统一市场监管机构,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可以担当此重任。由证监会通过立法对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管,从而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来加强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的监督。

3.2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

内部控制是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外部监管发挥作用的基础,外部监管无论多么的强大,还是需要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才能真正做好监管工作。现在我国金融机构基本都建立了一定的内部控制机制,但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市场参与者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不强,公司部门之间、岗位之间职责界限不清,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发挥作用。因此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改进,提高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