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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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案例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1

论文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暴力 公民人格权 救赎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是一种以提问回答方式搜集相关信息的网站。这一点和百度、谷歌等单纯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信息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人肉搜索”其实就是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的信息搜索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是信息时代的“网络人民战争”。

“人肉搜索”属于多个主体实施的复合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跟帖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实施了独立行为。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主动整理、收集、“人肉搜索”相关信息,对“人肉搜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致使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肆意公开和传播。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公民人格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此处,因“人肉搜索”侵犯的公民人格权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果“人肉搜索”的对象锁定为某一道德谴责事件的主角,那么网友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一事件的主角了如指掌,其姓名、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甚至配偶或父母的电话或工作单位无一例外地被公布于众,其信息的详细程度往往令人诧异。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被大众赋予的一种社会评价。而公众在评价他人之前会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评价对象,通过掌握大量详实的信息后给予相关客观的评价。然而,“人肉搜索”情境下公众对某个人的认知往往是来自单一的网络媒体,其信息来源的单一性,评价群体的局限性,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因素都会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这样的公众评价往往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理智的,这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施暴和践踏。一些极端事件中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通缉令”,已经失去理智的网民们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和追捕,甚至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至于当事人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些被人肉搜索的主角,他们在原先的正常生活处于平静的状态,就是因为其某一行为使得自身在网络上成为名誉受“侵害”的对象。针对“网络通缉令”首先我们就会质疑起合法性。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见的司法通缉令都是公安机关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实施的,其手段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相形之下,“网络通缉令”则十分禁不住推敲。由于它是由网民发起的,其合法性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证。无论恶意或者过失的“人肉搜索”行为都可能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经常会不可避免的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事实上,在“人肉搜索”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以后,公民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展开了一场殊死搏斗。法律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当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冲破了法律所容忍的界限,二者必然会引发对他人人格权,更确切地说是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当人们徜徉于网络世界时,其言论自由权和知悉真情权往往是缺少自控和他控的。正是由于网络提供给人们这样一个极度自由的虚拟空间,使人们可以获得在现实世界无法得到的“随心所欲”和“畅所欲言”,以至于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被人们的好奇心和好胜心滥用,最终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在当下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合理地限制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是事与愿违的,这集中体现在我国法律在保护的公民人格权方面缺少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依据,缺少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

(一)完善《侵权责任法》条款,制定和颁布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典型条款。尽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有所涉及,但条文仅就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虽然这些规定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距离公众预期的隐私权保护还有相当之遥。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做了扩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本人认为,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在现实网络社会起到公众预期的作用,有待商榷。本人认为,我国应单独制定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暴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二)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主动的侵犯他人隐私权,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种人往往充当组织者身份,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权。因此在法院审判时,此类网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一起案件由于参与的网民数量庞大、无法全部查明时,只要能够找到这类网民的发起者,责令其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就能起到实质作用。第二类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掌握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隐私。这些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和许可,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法律应当责令此类网民承担与其行为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第三类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已经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们从事整理工作。他们去各大网站,将点滴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删选,从而将得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内容集中在“人肉搜索”网页。虽然这类网民只是利用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但由于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性质,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不可以一刀切的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所有“人肉搜索”参与者。法律最终要约束甚至是制裁的只能是那些非理性的参与者。正是这些人将“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通过网络的巨大作用恣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最终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网络暴力之殇。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人肉搜索当中,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人在网上披露后会出现很多跟帖的人,这里包括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些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变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虽然当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是,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或言论。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互联网基础管理制度。具体表现:第一,规范域名、IP地址和登记备案、接入服务管理。第二,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退出机制。第三,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当前,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制度正在探索推进中。网络实名制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通过网络实名制要求人们减少不负责任、偏激狭隘、甚至是造谣生事的言论,进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避免网络暴力的出现。当然,现在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网络实名制发挥功用的前提是网络社会相关配套设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的网民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2

1什么是媒介融合

“媒体融合”(mediaconvergence),最先是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教授浦尔所提出的,原本的意义指的是各种类型的媒介表现出集多功能于一身的发展动向。它的概念包含着狭义与广义两层意义,狭义上指的是将各种类型的媒介形态“融合”起来,以实现“质变”,进而构建出一种全新的媒介形态,包括了:数字杂志、博客新闻等;而就广义而言,“媒介融合”其范围更为广泛,当中包含了所有的媒介及其相关要素的结合以及融合,其不但包含了媒介形态的融合,同时更包含了媒介作用、传播方式、所有权以及组织结构等不同要素之间的融合。

2媒介融合下的现状与问题

2.1虚假新闻泛滥新媒体的涌现,媒体形态的丰富,传播渠道的多样化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飞跃。但是,在其拥有积极意义之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有部分媒体总喜欢从“网友曝”当中“找新闻”,这也是导致假新闻产生的一个原因,一样是不容忽视的。比如2014年出现的朱自清《背影》因“违反交规”被逐出教材、香蕉得艾滋病濒临灭绝等假新闻,便是某些网络媒体相互转发而发酵起来的。像上述的假新闻,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便已经被进行,容易导致严重的影响,更严重者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繁荣。

2.2新闻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媒介的融合,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人与人之间更多的交流机会与空间,然而同样会存在着不足,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包括其侵害了一般人的私隐,直到最后不得不走司法途径的情况也经常出现。例如:“人肉搜索”便是典型的案例。如此不但需要受众拥有较高的判断能力,而且也要求政府有关机构必须要加强管治力度,例如实施上网实名制等工作。

2.3信息的同质化在媒介融合形势下,信息的同质化是不可避免的,媒介融合使得信息量急剧提升、传播速度逐渐加快的同时,也让新闻原创性逐渐下降,致使新闻同质化问题不断提温。常常会发生相同的一条信息,于不同媒体上被报道其报道方式与形式均是相类似的,甚至有些报道更是从标题、内容乃至结构均是完全相同的,然而却来源于不一样的媒体以及记者,如此的同质化现状不但大大浪费了媒介资源,而且更使得媒体的公信力下降,钝化媒体工作者的创新能力以及深度加工能力。

3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

3.1政府规范法制,防范虚假新闻、网络暴力的发生目前,虚假新闻泛滥,网络暴力事件经常有之,导致其出现的原因除了在媒介融合环境下,社会各界具备了更多新闻传播的渠道、而且受众自身素质普遍较低等因素外,还因为现今我国政府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以及漏洞所致的。只要政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实施大力的宣传与普及,才可以让大众明判是非,明白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在当今,准则缺乏的形势下,常常让大众感到力不从心,无所适从;只不过是无心的一个动作便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安,所以,政府需要尽快地有针对性的明确法律法规的限制,避免虚假新闻、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

3.2对社会及受众实行媒介素养教育在当今信息泛滥的媒介环境下,社会受众必须要具备正确的是非观以及判断能力,能够科学地判断信息是否有用,这便需要对社会及受众实施媒介素养教育。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各社区的宣传栏,政府官方网站,各大媒体等定期对于信息泛滥时代,公民应该培养的素质以及信息筛选方法,网络防毒等相关知识,以让大众能够对存在的不正当的信息实施科学的判断,并规范好个人行为,从本质上实现尽可能的降低虚假、垃圾信息泛滥、信息同质化等带来的负面作用。

3.3重视内容创新在媒介融合环境下避免新闻内容的同质化,应该要重视内容的创新。懂得依照目标受众的价值定位以及社会立场以决定媒体在信息采集、处理以及话语表达上面的差异性,在新闻策划、采访、产品制作以及广告营销等环节当中做好统筹规划工作,让采集到的信息资源于不同媒体上实现合理分配,以适应不同媒体特质的新闻产品。

4结束语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3

近年来,校园借贷悄然出现在各大高校,在方便学生信用消费的同时,也引发了“校园裸贷”“暴力追债”“高利贷”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威胁着在校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绝大多数在校大学生没有独立经济能力,一旦消费欲望膨胀,就可能陷入连环债务之中,引发的各种问题让人担忧。

各种借贷平台之所以选择大学生群体作为重点对象,主要是看中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不少大学生倾向于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很多时候,校园借贷几乎没有什么门槛,无需多少担保和多高资质,只需动动手指、填填表格,就能贷到几千甚至几万元。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经济能力,贷款风险难控。为了追还贷款,某些无良信贷公司往往采取暴力逼债、提高利息等非法手段,导致校园借贷出现种种乱象。

从金融信贷的角度来说,具备资质的借贷平台向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发放信用贷款,从中赚取利润并不违法,但“君子求财取之有道”,企业应当有起码的责任担当。信贷公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还能力,设置基本的门槛,比如要求提供家长同意书、抵押物品等,加强资质审核,控制贷款额度,确保风险可防可控,减少坏账率。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借贷的监管,尽快将校园借贷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借贷机构在校园内的业务拓展情况,对校园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的一些宣传、促销活动进行必要的跟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查处。

学校应该加强金融、网络安全知识的教育普及,利用校园网站、微信、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向学生推送校园不良借贷典型案例,增强学生金融、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制止某些不良信贷公司进入校园随意张贴广告的行为。此外,学校还应主动关爱学生,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通过诚实合法劳动创造财富。

大学生自身应该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超前消费,不预支消费,不借贷消费,不从众消费。在生活消费、人际消费、娱乐消费等方面,做到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培养节俭自立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正常的学习、活动、实践等方面。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4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言论自由;人身权

一、“人肉搜索”中网络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人身权的认定

由于网络暴力表现形式为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的行为。所以可见网络暴力侵犯的是受害人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

1.“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1)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2)“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分析。可见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为宣传他人隐私与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两种。“人肉搜索”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就在于对他人隐私权的披露,所披露的隐私的内容不同,造成的结果是不相同的。若是对他人一般隐私的揭示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的情况下并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对特定的如婚外情,犯罪前科等的披露则可能构成侵犯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第一,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过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特别规定:“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我国学界也己普遍认可隐私权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他人依法不得对其个人隐私非法刺探、搜索、公布以及宣扬的权利。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是隐瞒权。隐私权是一项私权利,故权利主体有权以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二是利用权。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合法利用的权利。公民可以对自己的隐私,以合法的手段加以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的需要。三是维护权。维护权指的是公民在自己的隐私受到非法侵害的时候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第二,网络隐私权。隐私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宣扬的一种人格权;同时包括公民有禁止他人在网上泄露某些与其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等行为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由于是处于网络环境中,可视为是一种集人格权与财产权与一体的复合型权利,因为在网络环境中,如果个人隐私权遭受侵害,不仅可能使当事人遭受精神痛苦,还会导致其财产上的损失。因此在传统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中的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个人的隐私。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是存在差别的。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的方面不同。因为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侵犯隐私权的后果是不仅给受害人的精神上带来痛苦,其财产利益也会受到了一定的损害。二是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其中包括了传统经济活动下不属于隐私的内容。但结合本文来讲我们下面涉及的网络隐私权主要还是偏重于以人身权性质的部分。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分析。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资源具有更大的开放性,获得想要的数据和信息变得更加容易。人们在网上漫游、冲浪,就可能使他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网络世界的个人隐私权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网络暴力导致的侵犯隐私权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人肉搜索”的无度造成的。不少“人肉搜索”帖子都会公布目标人详细的信息,在现在的局势下,可以说某人只要被“人肉”了,其隐私就会暴露于众。和人肉搜索侵权有关的案例大多是侵犯隐私权的典型,人们将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并且不合理的加以利用,有时甚至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的后果。

二、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界限

作为网络表达的方式,“人肉搜索”蕴含着言论自由的法律属性,而被搜索的对象也都无一例外地平等地享有包括隐私权与名誉权等在内的人格权。当搜索者在网络上以不同形式将被搜索者的有关信息公之于众,并对被搜索者的有关言行作出评价时,搜索者的言论自由权与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就存在着潜在冲突。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应该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虽为新兴事物,也在促进社会民主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

三、“人肉搜索”中侵权主体及其侵权责任认定

确定了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还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主体来确定各自的侵权责任。(1)直接责任人。这里的直接责任人指的是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有对被搜索人有诽谤、侮辱行为,或者是故意泄露了被搜索人的个人隐私,给被搜索人带来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人。由于其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要件,因此适用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来追究责任是没有问题的。(2)发起人。对于人肉搜索的发起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应该据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分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发起人故意制造虚假事件来针对被搜索人发起人肉搜索,或者明知或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被搜索人的人格权,仍然继续进行人肉搜索并最终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无法预见或者并未预见其搜索行为会对被搜索人造成侵权后果的发起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是在搜索过程中出现的,发起人没有责任。(3)网络公司。尽管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中,第63条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只是草案,但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处理这类案件的态度与原则。

参考文献

[1]刘锐:“人肉搜索”与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之辨阴.引自《新闻记者》.2008(9)89

[2]王全弟,赵丽梅.论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引自《复旦学报》.2002(1)109

[3]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5

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使得人们以及国家对于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重视度也不断提高, 我国的教学质量与水平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上升。但是, 我国教育中的道德教育漏洞问题变得越发明显, 学生思想道德偏低的情况比较严重, 这引起了人们对于道德教育与心理教育的深度思考。网络上也曾报道过一些与思想道德想违背的真实案例, 这些案例也不得不引起社会对于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1]。这也充分说明, 加强高校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十分重要, 也势在必行。文章的研究便是以此为背景, 对我国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措施进行相关的探讨, 希望能对我国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 在我国的高等院校教育中, 学校并没有针对性的开设相关的思想道德教育的课程, 因此使得一些学生缺乏接受正规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机会。当前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缺失和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高等院校将所有的精力均用在了人才的专业培养以及就业能力的培养上, 忽视对学生思想道德的深入教育, 使得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与专业知识、就业能力完全脱节, 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缺乏;其二, 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学的形式比较简单、途径也很单一, 大多数是依靠各个班级辅导员的说教形式, 部分学校也采取大一阶段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公共课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其教育的成效较低。教育的不足使得大学生的真实的心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从而出现道德素质与社会需求相脱离的情况。

由于当前的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不足的问题, 使得人们对于高等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 有不少学校均逐渐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也收获了较好的效果。一些学校利用计算机教育开展信息思想道德教育, 提高学生对于计算机犯罪性质的认识, 加强学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从而正确认识信息的归属权问题;也有部分学校通过对学生的专业教学中引入道德伦理教学, 提高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的同时,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2]。学校自发性地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为促进我国高校思想道德教育的发展开辟了新出路。

三、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思想道德教育措施

(一) 开展生命思想道德教育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是三十年前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门新兴学科, 且经过我国一些研究人士的不断研究与突破, 使得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得到了新的发展。生命伦理属于人类伦理精神中的本体性内容, 重在强调人们对于生命的正确认识和对待, 而生命伦理教育是通过引导学生从道德、伦理、理性等多方面来认识生命的内在意义和价值, 从而能够积极地提高自身生命的质量与价值。

民商法案例教学中开展生命伦理教育, 增强大学生对生命伦理的正确理解与认识, 提高学生的尊重、爱惜、敬畏生命的意识, 逐渐将这种意识由内深化, 再由外释放, 从而使得这种人文精神得到较好的巩固。教学中, 不仅应引导学生正确地品味生活、热爱生活, 更需要帮助学生以正确的心理态度来面对生活中的痛苦和挫折, 建立良好的人生价值观、世界观以及仁慈的人文情怀[3]。采取实例应用和课堂讨论的方式, 及时了解学生的价值观取向, 并对学生的错误认识进行修正, 增强学生对生命价值、质量的正确认识, 并正确理解人生中的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在开展民商法案例教学中, 可采取课堂观看或推荐学生观看《道德观察》、《经济与法》、《今日说法》等电视栏目, 加强学生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认识。也许学生可以通过观看这些节目, 了解其中的受害者或家属的悲伤心理, 从而引发学生对于生活中的一些困难与挫折的思考, 提高学生对生命的重视, 告诫学生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式。此外, 还可以多利用其他渠道来引导学生理解生命的意义, 例如在法院旁听的方式, 参加一些实际的法律援助活动或宣传活动等。

(二) 开展家庭思想道德教育

在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 家庭伦理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在目前的高效思想道德教育中, 家庭思想道德教育存在明显的被忽视的现象。其实, 一个家庭思想道德较好的人, 其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也会明显较好。例如, 比较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 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 不少婚外恋情、家庭暴力、亲情淡漠以及重婚等情况不断发生在我们的生活中, 使得人们的道德底线受到了严重挑战。

民商法课程的开展中, 积极应用一些家庭和谐与不和谐的对比案例, 正确引导学生的责任意识、家庭观念以及思想道德。通常情况下, 在校大学生均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从法律角度考虑, 其父母不会再对其具有承担抚养的义务, 对于孙辈来说更是不应该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那么, 在校大学生应对父母的无偿付出的关怀持以感恩的心态。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关系的双方的财产分配与人身地位关系做了平等对待的规定, 并规定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忠诚、禁止暴力行为等。而对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应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尽抚养与教育的义务, 而子女也应该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 不能相互遗弃和虐待。民商法案例教学中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时, 应加强对大学生独立、尊重、平等、宽容精神的培养, 帮助学生不断渗透自主原则、平等原则、社会责任原则、人道原则等, 将反对家庭暴力、长幼有序、尊老爱幼等思想道德根植于学生的意识中[4]。

(三) 开展经济思想道德教育

近年来, 我国的市场经济对于人才的素质要求有所提高。在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课程时, 应积极应用对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破坏性与促进性的案例进行教学, 培养学生正确的经济理想与道德情感, 将课堂变成培养学生正确义利观的重要场所。此外, 在关于合同法的教学活动开展中, 应重视学生重合同守信用, 有约必守的合同观念, 并重视对学生诚实守信观念的培养, 让学生由内而外均具有诚信的意识[5]。还可以采取列举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案件, 提高学生的公平竞争意识、质量意识以及法制意识等, 使得学生能够形成良好的经济思想道德观, 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

(四) 开展信息思想道德教育

随着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 信息的传递与使用的安全性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信息思想道德也是人们的日常交际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 可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肉搜索的利弊, 从而让学生具有较强的自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不侵犯他人信息安全的意识[6]。通过对一些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引发的犯罪与人生伤害类案例的列举教育, 培养学生对网络的正确认识, 养成较好的上网习惯。

在民商法教学课程中不断渗透信息思想道德的教育, 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信息筛选能力、是非与善恶的判断能力, 使得学生的信息思想道德自律水平得到提高, 引导学生在资源的获取上应采用合理的方式, 并尊重和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不侵犯和伤害他人信息安全, 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语

如今, 教育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 教育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已不再仅仅是对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培养, 更是要加强对人格健康的锻造与陶冶。在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时, 需要不断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使得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水平。民商法课程教学中, 也应该积极采用多种渠道和手段,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培养力度, 使得我国高等教育的思想道德教育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程远凤.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思想道德教育[J].教育评论, 2013, (01) :102-104.

[2]程远凤.以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J].大学教育, 2013, (06) :70-71+73.

[3]齐倩.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思想道德教育[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6, (04) :56-58.

[4]赵文婧.案例教学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J].法制博览, 2017, (17) :298.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范文6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模式

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逐渐兴起和发展,这种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教育模式相比,能够丰富心理教育的内容,创新心理教育的方法,符合现代人的精神追求,也将成为未来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方向。随着互联网在教育领域的不断普及,各种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网站也不断出现,这些网站为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很多专业性的帮助,对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过度的依赖和沉迷网络,网络安全问题等都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想要构建完善的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学校就要科学的利用网络这个平台,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性的网络环境。

1转变观念,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心理教育是教育教学的重点内容,其主要是帮助青少年摆脱心理障碍,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发展。当前我国很多的学校设立了心理健康咨询室,为青少年提供心理服务,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青少年自身和工作人员对心理咨询的认知不准确,将心理健康认为是一种疾病,这就导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这也使得青少年的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另外,学校在教育教学中,虽然为青少年提供了心理健康教育,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意识到学校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因此学校要为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的学习和成长环境,积极开展各项校园活动,丰富青少年的校园生活,尽量降低网络不良因素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还要加强与家长的配合,和家长一起开展对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的教育,让青少年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下树立正确的网络观念,降低网络心理问题形成的概率,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提高素质,帮助青少年树立健康的网络心理

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构建需要青少年和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只有工作者做好了科学的指导,青少年树立了健康的网络心理,那么,网络心理健康模式的构建才是成功的。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第一,教育工作者首先要做好角色扮演,以朋友的身份与存在网络心理问题的青少年进行交流,不能给这类青少年过多的压力,还要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网络知识和心理辅导的知识,引导青少年对自己产生信任,然后在为青少年提供网络心理健康服务;第二,对存在网络心理问题的青少年进行充分的了解,根据这类青少年存在的普遍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比如:这类青少年普遍自闭,不愿意与其他人接触,工作者就可以建议青少年通过匿名咨询、网络平台咨询等,为青少年提供最贴心的网络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3利用健康的网络资源,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

随着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网络心理健康网站层出不穷,这些网站都是具有一定网络心理健康研究经验的,对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具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因此,学校可以利用这些健康的网络资源,为青少年普及网络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实际的案例引导青少年认识网络心理问题的弊端,树立青少年对网络的正确认识。学校同时还可以通过丰富网络信息来分散青少年的注意力,通过健康的网络资源降低网络心理问题出现的几率。另外,学校要充分利用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不能只是形式化的提供服务,严格规范服务机构的人员水平,提高服务机构人员的素质,服务机构的人员要对青少年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结合相关的成功案例开展研究,并根据本学校青少年的网络心理健康普查,研究出最适合青少年网络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4做好校园网络的规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