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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贸易合同范文1
钢材购销合同范本标准版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钢材购销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品名、品种、规格、材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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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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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单价及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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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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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检验及验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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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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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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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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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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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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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性贸易 贸易融资 风险防范 应对策略
一、案例背景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重创。2009年,希腊等欧盟国家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再次对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钢铁行业持续产能过剩、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钢贸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盈利空间被不断压缩,再加之其固有的体制、机制,企业经营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企业资金被牢牢地固化在上下游的漫长产业链上。此外,中小民营钢贸商强烈的扩张欲望,利用自有资金和通过质押、联保贷款等获得的资金,已经无法满足其发展扩张的需求。但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贷优势,通过企业信用以贸易形式给中小民营钢贸商融通短期流动资金以赚取类似“佣金”的固定收益,通过不断加速周转,以此来解决其利润来源。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中小民营钢贸商的共同利益需求,催生了钢贸业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发展。随着整个钢贸业融资性贸易业务规模越做越大,风险敞口累积的风险也不断加剧,资金链随时存在断裂的风险。在运作中,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缺乏完整、严密的风控体系,监管上也是力不从心,仅能依托有限的保证金及部分抵押物抵御一定风险,一旦贸易链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就会引发整个钢贸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资金链断裂也就成为了钢贸业危机爆发的“导火索”。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为形式、融资为实质的“贸易”业务,是业内通常所说的“托盘”业务模式之一,是中小民营钢贸商将一定数量的钢材以销售合同的方式转移货权给一些有实力的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从而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融资。中小民营钢贸商通过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的良好银行信用从中获得流动资金融资,国有或上市钢贸企业则扮演“二银行”或者“影子银行”的角色,获得类似“佣金或资金占用费”的固定收益。融资性贸易业务,不同于银行开展的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贸易融资是银行短期融资产品,是以企业真实商品贸易为背景,基于商品贸易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资产的短期融资业务,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护;而融资性贸易业务不涉及银行方,有着一定隐蔽性,具有贸易合同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或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贸易合同签约时间接近、标的物为同批货物且不发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间贸易商不承担转售交易风险等显著特征,是以签订货物购销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质业务,购销合同属非法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二、典型案例
钢贸业危机爆发而引发的司法案例不胜枚举,但审理结案却有一定时间性,笔者根据已审理判结的河北中储物流中心(以下简称河北中储)与河北金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鲲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识别分析与探讨。
2008年1月31日,河北中储与金鲲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协议约定,金鲲公司每月向河北中储销售价值不低于1 250万元的铁精粉,并按双方另行签订的订货单中确认的品质、数量按时供货。同日,河北中储又与与河北奇石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石麟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约定,以河北中储与金鲲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的品质、数量等为基础,再加价2.4%由河北中储销售给奇石麟公司,奇石麟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付款,奇石麟公司付款前的货物所有权属河北中储。按照三方协议约定,1月至5月期间,河北中储、金鲲公司及奇石麟公司三方共签订6笔除数量和价款不同,其他合同内容基本相同的买卖合同。前5笔合同以相同的模式履行完毕,且各方均无异议。第6笔合同,河北中储于6月26日向奇石麟公司开具了第6笔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奇石麟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6月底前的期限内向河北中储付款。经与河北中储协商同意,奇石麟公司于7月10日将货款2 000万元支付给河北中储,履行了第6笔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同日,河北中储向金鲲公司开出2 00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7月11日,当金鲲公司到付款行提示承兑该转账支票时,因河北中储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系空头支票遭拒付。7月14日,金鲲公司收到银行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金鲲公司所持支票因已被挂失故而被退回。金鲲公司认为河北中储的行为涉嫌经济诈骗,遂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报案并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河北中储支付金鲲公司票据款2 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河北中储遂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中储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将案由定性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认定河北中储与金鲲公司、奇石麟公司之间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终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金鲲公司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上述案例中,尽管金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不断供货给河北中储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实物货物流转,但其并不能否认河北中储与金鲲公司、奇石麟公司之间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形式,进行企业间借贷融资的事实。从河北中储采购合同上游金鲲公司和销售合同下游奇石麟公司为关联公司、采购与销售合同同天签订、河北中储不承担货物验收义务与转售风险、河北中储1个月内收回货款并获取固定收益回报等方面来判断,该业务具有融资性贸易业务的明显特征,属于典型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上述案例中,融资性贸易业务不仅使得国有企业形象与信誉受到了损害,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惨痛的教训与损失,融资性贸易业务使得企业面临法律风险、信用风险与财务风险,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是我国钢贸业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必须面对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应对策略
河北中储与金鲲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典型案例,给众多钢贸业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敲响了警钟,钢贸企业应认清并重视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与影响,强化风险管理,积极采取应对策略,防控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
1.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钢贸企业要不断关注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行业产能、产业经济特点及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变化,准确研判,认清形势,将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机制当中。企业通过宣传、培训、考核、监督、检查、排查等形式,逐步牢固树立企业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彻底从思想上转变观念。钢贸企业定期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培训会,组织公司决策、业务、财务、业管、运营、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学习交流融资性贸易业务发生的背景、成因、特点、影响及对策,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甄别能力,从思想意识上防范风险,强化风险管理。
2.健全优化全面风险管理机制。钢贸企业要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规定,逐步健全优化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从风险管理目标与原则、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风险管理阶段与流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持续强化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风险预警及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不断优化完善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机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建立企业各业务板块风险防范手册与风险管理操作指引,作为企业日常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指南,从业务端对业务的操作进行日常评估,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
3.强化重大合同评审。钢贸企业应进一步强化业务前期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市场调研,强化重大合同评审制度,严格审查贸易商、仓储商及运输商资质,加强对上下游客户、仓储商、运输商、担保商的主体资格信用调研与审查,建立事前的风险预控机制。定期召开企业重大合同评审管理工作会议,重大合同由企业财务、业务、业管、运营、法律、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参与评审并发表意见,形成重大合同评审议事机制,有效防控贸易前期风险。
4.提升业务质量与效益。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务,钢贸企业应严禁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企业应从业务源头抓起,着眼于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努力提升企业业务发展质量与效益,优化业务模式与结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并寻求新的业务利润增长点,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回归钢材贸易传统主业,紧贴市场变化,积极“走出去”,拓展市场,延伸加工、配送、仓储、运输、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深挖产业供应链条价值。
5.强化检查监督。钢贸企业应强化内部财务与审计的服务与监督职能。财务部门应渗透业务、参与业务并把控业务,把业务风险防控端口前移,对执行中的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风险点,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业务合同执行与跟踪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定期联合风险防控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与全面排查,对于检查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责任人,防控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与作用。
四、总结与启示
我国钢贸业发展历经风霜雨雪,融资性贸易业务规模的不断壮大发展而累积的风险给我国钢贸业带来了深远影响。钢贸业企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需放远眼界,制定长远战略规划,未雨绸缪,严控并禁止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有效防范并采取应对策略防范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深入做大做强传统钢材贸易业务,从而实现我国钢贸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为财务总监、会计师)
钢材贸易合同范文3
案例
2000年2月,卢森堡阿贝德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阿贝德公司”)与镇江市路达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洽谈镀铝锌板买卖事宜。3月15日,双方签订了购货确认书,约定由阿贝德公司供给路达公司比利时产三种规格的镀铝锌板,总价款为40300美元,付款条件为凭一级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期为21天。双方还就镀铝锌板的尺寸、产品质量、包装、保险等作了具体约定。
路达公司是1998年6月26日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金属材料、组织进出口商品货源”等。1999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1999)外经贸管进函字第176号文件颁布《关于钢材等5种商品进出口核定公司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家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进口经营权直接赋予经营企业,截至订立合同之时,江苏省仅有五家公司具有上述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路达公司为二级公司,并不具有上述钢材等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
因此,3月20日路达公司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公司”)订立了“进口委托合同”,将上述购货确认书约定的标的物委托海企公司进口,并约定由海企公司负责对外开出信用证。3月27日,阿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达公司,称其接到更改买方通知较迟,工厂已将首批货物装运至码头,工厂质保书及唛头均来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尽快开证,并请求将首批货物最晚装船期延长至2000年4月10日。同日,阿贝德公司还将与3月15日合同标的完全相同、但买方为海企公司的订购合同传真给了海企公司。订购合同载明南京日期为2000年2月21日。
2000年3月30日,海企公司开立了受益人为阿贝德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最迟装船日期为同年6月30日。4月4日,阿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达公司,称合同信用证收悉,请求将最晚装船期修改为2000年7月底,并加注卖方不接受晚交货索赔内容。路达公司收到该传真后,当即向阿贝德公司声明,路达公司不接受任何修改,要求阿贝德公司严格按照已订合同执行,如阿贝德公司确认未能按合同要求的时间装船,请尽快告知。4月5日,阿贝德公司经办人致函路达公司,在声称不接受晚交货索赔的同时表明其将敦促工厂按照原定计划于6月底前全部装船,并请路达公司予以谅解。同月11日阿贝德公司再次发传真给路达公司,称其已要求海企公司将最晚装船期修改为同年7月底,卖方不接受晚交货索赔,工厂方能继续履行合同。同日,路达公司传真给阿贝德公司,指出阿贝德公司的意见表明其己无力执行原订合同,阿贝德公司随意更改合同的要求将给路达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路达公司以未能交付货物为由诉请阿贝德公司赔偿损失,阿贝德公司以原告不具有进口货物资格、开立信用证资格和货物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抗辩。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履行了签约手续后,该合同即已成立。
根据该合同载明的“Doc.Date”和“CustomerDate”反映出阿贝德公司早在2000年2月21日即与路达公司就该项镀铝锌板业务达成共同意向并已形成文本,同时阿贝德公司欲与海企公司订立的订购合同反映的“南京日期”亦为2000年2月21日,且该两份合同标的物完全一致,证实阿贝德公司对路达公司将委托海企公司开证的事实是明知的,阿贝德公司在与路达公司的合同成立前即已就该批货物的开证等具体问题进行努力,阿贝德公司称因接路达公司更改买方通知较迟,导致工厂不能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路达公司没有钢材等进出口经营权,双方所订合同的标的物镀铝锌板又系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故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
路达公司应当知道其对国家限制的部分商品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以直接与外方订立合同后又委托他人开证的方式进口,导致了合同的无效和本案损失的发生,路达公司是有责任的。而阿贝德公司上海代表处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年从事钢铁进出口贸易联络的专门部门,其更应熟知我国在该行业中的相关限制性规定。阿贝德公司应当知道我国将钢材等商品进出口经营权赋与部分省级公司,而路达公司为二级公司,没有钢材等进出口经营权的事实,其仍与路达公司直接订立了买卖合同,导致其所称的履行中的交货困难,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因该合同未能履行对路达公司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
判决作出后,阿贝德公司提出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其明知路达公司将委托海企公司开立信用证”无事实依据,阿贝德公司直至收到海企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后,才知道路达公司无法开立信用证,才要求变更买方主体;原审判决认定“其应当知道路达公司不具有钢材等进出口经营权问题”无事实依据,中国政府有关钢材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不对外国公司公开,阿贝德公司无从获得此信息。
二审法院审理后,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效力,认定路达公司不具有该批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的资格,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并判定合同未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应由阿贝德公司承担。
分析
本案适用法律
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买方是中国法人,合同亦是在路达公司与阿贝德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之间签订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路达公司的进口人海企公司开出信用证的行为构成履约行为,而该行为也发生在中国。因此,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应是中国法律。
超过法人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即有效成立。阿贝德公司与路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签订后,路达公司即委托有此类货物进出口经营权的海企公司进口该批货物,海企公司亦根据路达公司的委托向阿贝德公司开具了信用证,这些行为均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应被无条件完全履行。因此,路达公司无进口镀铝锌板的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阿贝德公司与路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故本案一审判决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违约责任的认定
根据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的双方为阿贝德公司与路达公司,而开证申请人为海企公司,合同的买方变更。3月27日,阿贝德公司“称其接到更改买方通知较迟,工厂已将首批货物装运至码头,工厂质保书及唛头均来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尽快开证,并请求将首批货物最晚装船期延长至2000年4月10日”,此要求是否合理,需要法院加以认定。
阿贝德公司在4月4日提出将信用证中约定的装船日期由6月30日推迟至7月30日无充分理由。根据3月27日阿贝德公司给海企公司的订购合同,和同日给海企公司要求其尽快开证的传真,可以认定阿贝德公司并非在收到海企公司3月30日开出的信用证后,才知道路达公司将委托海企公司开证。且4月5日阿贝德公司曾致函路达公司,其将敦促工厂于6月底前全部装船。不存在阿贝德公司传真中“来不及修改唛头”从而导致货物不能及时装船的结果,合同未能得到履行的责任完全在阿贝德公司。
钢材贸易合同范文4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钢材贸易,累计销售各类钢材 万吨,实现销售收入万元,下游单位为我公司代付贴息 元,利润 万元。
二、主要工作回顾
1、全员一致抗击疫情
2020年初面临疫情来袭的严峻局面,物贸部全体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布署,统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微信工作群转发权威信息,对部门人员过节期间出行动向摸底调查;复工复产后根据部门岗位特点对工作安排进行调整,实行轮流上岗、居家办公的措施,部门负责人每日在岗总值班,根据业务需要对人员实时调配,每日班前测温,专人负责办公区域的消毒工作,办公场所定时通风,保持工位安全间距。上班期间必须佩载口罩等防护用品,对上岗人员身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每日健康状况,假日出市、出省需及时报备。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同时保证了业务的正常开展实施,全体人员无一例发热、发烧等疑似情况出现,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2、克服疫情寻找市场
受疫情影响上半年物贸部主要围绕寻找市场开展工作,自三月中旬,省内外随疫情有所缓解,逐渐下调疫情管理等及和手段。原有供货业务陆续开始正常供货。我们一方面加强对老客户的走访和联系,依托以往建立的亲密关系,了解其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工程物资的具体需求,促成新的供货合同,为下半年业务开展打下了基础。
三、取得业绩成果
1、签约项目合同 个
2、完成和 个工程局框架合作协议
3、协助生态水泥物贸公司拓展业务,完成各类业务销售 吨、万元,事项利润万元,签署内蒙古乌海德晟陕西区域权。
4、和下游贸易商精诚合作,实现为公司代贴息(商承、银承) 万元,使公司利润得到更大化。
四、工作亮点
1、完善健全贸易风险管理机制
大宗物资商品贸易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如何通过精细化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是工作重中之重。2020年我们对内明确了个人分工,完善了工作流程,针对每个人的工作内容分别制定了内勤、业务、财务岗位职责,每月严格按照职责内容完成情况考核打分。对外我们对上下游客户资信进行严格筛选,审核合作对象业务背景,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用度高、贸易渠道广泛、市场口碑良好的合作对象;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等级管理,根据供应商基本信息资料,密切跟踪供应商交货情况、关注上游供应商资信变化,在合作中实施过程监管,由公司法务部、财务部等多部门一起联合监管,严格规范出入库手续,监管合同的履行情况,有效降资金回款风险,确保项目的盈利性与货款回笼的及时性。
钢材贸易合同范文5
[关键词]钢结构贸易发展战略
一、钢结构
钢结构是指用钢板和热扎、冷弯或焊接型材焊接在一起的具有承载能力的结构形式。钢结构本身具有自重轻、规模化生产、生产安装方便快捷、施工周期短、抗震性能好、投资回收快、环境污染少等综合优势,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钢结构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得到合理、广泛的应用。钢结构通常分为轻型钢结构、高层钢结构、住宅钢结构、空间钢结构和桥梁钢结构5大子类应用于工业厂房,建筑,桥梁,机场,体育场等行业。
二、市场现状
中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的30年中,基础设施和生产加工能力得到全面发展,钢结构的需求主要分布于机场,体育场,民用高楼,桥梁,厂方建设等且钢结构工厂已经在生产角度上已经成熟,而且在新的绿色环保经济的概念中,钢结构能够回收利用,保护环境,所以在世界建筑行业中成为一种友好性材料。但是随着发达国家生产能力的转移,中国成为世界制造的中心,中国应该也能够把握国际分工产业链的接力棒,并在新兴国家市场发展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和构建世界产业链条的一环。
根据钢结构网信息,我国钢结构企业产值和产量排名如下,笔者在工作中接触过其中几家工厂。其硬件能力和设施完全满足制作高品质的钢结构需求。其中一些公司已经专营于海外项目,而且业绩斐然,产值和产出都是屡创新高。产业集中度以及分包都形成规模。
2000年前美国和日本的钢结构建筑用钢总量约占全部钢产量50%,西方发达国家比例大约在30%以上,而中国大概在10-20%。所以国外钢结构拥有成熟的市场和广泛的认可度。
三、国内20强钢结构企业分析
1.外资企业
博思格巴特勒隶属于世界钢铁巨头、澳大利亚最大的钢铁制造商博思格钢铁有限公司。凭借其钢铁行业背景以及技术优势拿到了国内的外资投资的高科技工厂许多项目。同样由美国建筑公司(AmericanBuildingsCompany)与美国工业投资集团CRI于1994年共同投资创建上海美建(ABC)在中国的业务也是如火如荼。中远川崎重工在船舶项目也打造出自己业务的特色。
2.民营企业/股份企业
在钢结构产业地理位置布局上领先进入角色,沪宁钢机以地方造船厂起家,通过当初分包江南造船厂部分业务进入陆地钢结构建设,创造了钢结构在体育场,火车站,机场,民用高层建筑等各个制高点。中央电视台52000吨,北京南站50000吨,T3航站楼,鸟巢20000吨,国家大剧院,上海环球金融中心10000吨。作为私营企业钢结构的排头兵,沪宁钢机和长江精工,浙江杭萧钢构,潮峰钢构等股份上市公司取其所长,运用市场资本,在中国钢结构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3.国营企业
一方面,钢铁厂业务的拓展,直接进入钢结构业务,另一方面我国钢厂为避免钢材贸易摩擦,采取深加工进入钢结构行业,提供最终产品,拓展海外市场。以莱钢,首钢钢铁公司及中建/中冶工程公司凭借其自身优势打造自己的产业链条,增加自己的综合实力。在中国钢结构排名中进入20强。[4]可见国内一些钢厂已经对自己的发展战略做出调整,然而对于海外工程项目,笔者在三年内的海外项目工作中些许总结:
四、海外需求市场和价格优势(成本优势)
根据要素禀赋论原理,中国凭借其劳动力成本优势,出口到欧洲,俄罗斯,中东及其南美市场。就目前笔者了解德国钢材原材料大约比中国贵10-20%,而加工制造成本却是中国的5倍左右。所以目前来说,国内钢结构的DDU价格在以上市场中也有很大的优势。考虑到项目的最终目的地和港口之间运输风险及其目的地的陌生环境,国内钢结构公司还是更多的选择FOB贸易条款。
工程设计国外设计和中国设计本地化。除了加工制造人力和机器使用磨损折旧等成本外,中国目前在设计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设计人员的成本国内也是低于欧美国家。据德国明镜杂志报道德国五年工作经验以上设计人员的最低年薪5万欧元。笔者也曾经参观过欧洲卢森堡德国等国相关的工程设计公司,10年以上高级项目设计人员每小时80-100欧元,普通设计人员每小时工资也40欧元左右,[6]尤其是欧洲所谓的小型私人设计公司非常盛行,业务和组织能力也都很优秀。而我国冶金行业钢结构公司正式职工每小时20-30人民币。设计外包工时也就40元。所以普通工程师设计费用上也有10-15倍的差距。但是因为外语基础的薄弱,同时图纸的精确表达程度还是逊色于国外设计的公司严谨。所以我们目前的业务只能做到祥图车间加工转化方面,相对于加工利润,设计转化费用收益还是不错的,当然这也是我们能够改进提高的方面。
以上都是我们劳动力成本的优势,虽然在技术含量上没有什么附加值,但是针对我国目前的钢铁产业生产能力和我国产业的现状,对外钢结构贸易能够帮助我们赢得国内的钢铁产业战略调整升级。同样也可以通过目前的优势能够在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建设中赢得认可。
五、国际标准和要求
1.原材料
中国目前以5亿吨的粗钢产量位居世界第一,而我国的钢材基本上都是自产自消,2008年出口钢材大约3000万吨,2009年1-6月份934吨。仅占产能的1%,一方面说明国内市场对钢材需求的旺盛,但同时又反映出我国钢材质量的某些问题,同时说明中国钢铁行战略升级的迫切性和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在国内外市场有很大潜力。
标准是贸易保护措施中非关税壁垒一种,它也是的一把双刃剑,只有符合标准,才能站在同一个舞台上拼搏。所以技术标准的理解和遵守是我们走出去的基础。拿出一个简单的例子:焊接无损探伤德标和国标就有很大不同,根据EN10160关于厚度达于6mm板材超声波检测中检测分为两部分板面检测(S0,S1,S2,S3)和边缘检测(E0,E2,E3,E4,E5),而我国国标中只有板面检测且欧标等级评定与中国国标不同,尽管国内一些钢厂如宝钢,武钢,济钢等可以出具欧标材质证明书,但是很多钢结构公司因语言或者标准理解等原因忽视这些不同。这将造成潜在的风险。
所以在做国际项目的时候,对国际标准一定要理解充分,减少因标准要求而造成的损失。
2.第三方认证和国际认证
世界著名的第三方认证服务公司如法国BV,德国船级社GL等,在项目第三方监督上的得到世界发达国家的认可,这些第三方公司可以帮助钢结构工厂加强产品品质控制和增进质量的提高。同时也是学习国外客户验收的一种衡量的标准和要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已经不是强有力的表现,笔者在国内一些企业如中冶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发现其开始通过各类专业认证登上世界舞台,适应欧美发达国家的技术要求,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如焊工证件,如WTI认证,就是SLV-Duisburg在中国合作的一个典范,按照欧洲标准等相关标准,培养各个级别的技术人才,满足欧洲市场的需要;工厂车间生产认证,如美国AISC和ICBO认证,满足美洲市场的要求,当然其收费也是非常昂贵的,所以对内部人员工厂管理等认证成为性价比最好的选择。既能提高工人的素质,又能增加整体制造能力。
六、钢结构的发展战略和贸易风险控制
1.质量第一不是产量第一
目前国内钢结构公司中还有一大部分公司的宗旨都停留在产量第一的目标,其利润低,质量一般,同时海外市场的开拓上我国企业扎堆,布局单一,内部竞争激烈,导致产品价格降低,利润减少,从而产品质量也因为内部成本控制而降低要求。中国在2009年出口超过德国,成为第一出口大国。从产品类别来看,我们的机电产品都还是普通产品,德国一直靠自己的质量和技术战略取胜。所以我们钢结构也应该反思其发展的战略。不应该以产量速度规模求利润,而应该提高自己的综合实力以赢得将来的立足,其中第一步质量必须达到国际标准,其次就是增加我们的技术含量赢得市场的份额。
2.质量保函及其质量问题
对外贸易合同中银行的质量保函适用于和国外客户的直接合同,可以作为保证最后尾款收款的一个方式,质量问题的发生必须需要提前和客户进行定义,已确定将来的责任承担。国内中国银行的保函认可度最高,当然四大行都是可以接受的,这需要在签合同前双方确认保函的格式和内容。对于海外工程项目来说,工厂内验收合格才能保证产品最终客户验收。所以有任何问题都要在工厂内解决,以免造成海外修补人员出差等巨额费用。
3.银行套期保值
国外企业和中国企业的国际风险意识。目前据笔者接触到的范围发现外贸企业已经了解并根据需要使用这一银行业务规避外汇汇率的波动,但是也预见过某冶金行业的国企作为出口方竟然和国内某一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并规定了汇率风险共同承担的条例。所以国内工厂签订外贸合同金额以后一定要考虑银行的套期保值,不要总是想着外汇升值而沾沾自喜,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能因外汇贬值而受到损失。
所以基础的外汇风险知识和银行业务需要了解,并应用在日常贸易业务中。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国内很多企业,尤其是北方重工业基地企业在外贸业务中缺少对国际法律,国外市场的了解,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面临和大的风险,笔者接触过这家公司的员工讲解,并了解到此信用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出企业且帮助承担国外客户因坏帐,不付款等造成的损失。在国家信用的平台上,我们企业会站得更高,走得更远。
参考文献:
[1]杨震.试析我国钢结构建筑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2]钢结构网.
[3]谢付亮.建筑钢结构行业全面进入洗牌阶段
[4]吴聪颖.浅谈国际贸易摩擦的应对策略.
[6]德国明镜杂杂志.
钢材贸易合同范文6
关键词:物权;提单;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凭提单有权提货并请求提货的人。对此,我国《海商法》第71条进一步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研究提单的属性就能够更好的明确国际海上贸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含义
(一)提单的概念
国际上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于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所作的解释与《汉堡规则》完全一致。
(二)转让占有权
物权凭证一定能够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否则他也就不是物权凭证了。这表示法律默示:1、对货物有占有权,相比交出占有权的承运人,必须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持有人;2、只有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才有权向承运人提出交出货物的要求;3、承运人交出货物的占有权之后,即使交给了对货物没有“所有权”的一方,承运人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的内容,表示承运人如果是拒绝交付货物给有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或者是把货物交出来给非持有物权凭证的人,都会侵犯后者的权利,承运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权并不代表对占有的货物/财产拥有所有权。在海上运输时,船长或者承运人也拥有占有权,但他并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作为主要的海上运输的物权凭证――装船提单,它可以用于转让货物的占有权,卖方或者发货方把提单背书并交出给买方或者收货人,或者是把提单背书并交给银行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之用。此种情况下可以转让货物的占有权,但并不会一定发生货物/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为转让货物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得全面地看待买卖双方意思表示,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签订合同的背景等,而把提单背书或者交出只是一个“表面证据”。
1、提单只转让占有权而不转让货物或者财产的例子。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例如把装船提单去背书与交出给银行质押,会是只转让占有权而非是去转让货物。
在卖方与买方之间,也偶尔会发生。例如The“Aliakmon”(1986)2 Lloyd’s Rep.1先例。该实例中,涉及韩国卖方卖一批钢材给英国买方。英国买方原是准备马上转售,但安排不成,导致买方无法或不愿意马上支付卖方已交换提单,双方原是以托收方式结算。双方事后同意卖方交出提单而让买方在卸港的Immingham向船长提取钢材,但这批钢材的保留在卖方手中。换言之,英国买方去占有这批钢材,并设法在Immingham岸上转售,以便有钱去支付韩国卖方。这段期间买方只有占有权,钢材(货物)本身是“听卖方指示处理”(held to the order of the sellers)与“让卖方处置”(held at the disposal of the sellers)。
The“Aliakmon”可说是一个典型例子把货物/财产(或是它的物权凭证)的占有权去转让同时,并不把所有权转让。现实中,同类情况发生很多。
我国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就是此种所有权保留的情形。
2、转让占有权与货物/财产而不转让所有权的可能。一个只有货物/财产占有权而没有货物/财产所有权的人,即使在程序上表面上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也不一定会真正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二、提单能够成为物权凭证的条件
提单能够成为物权凭证有其自身的历史原因,最早它只是欧洲商人为了方便快速交易而创造出来的交易方式,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人们广泛认可并最终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了,因此,提单最终能成为物权权凭证要经过以下的过程:
(一)只有在无法或很难转让货物实际占有时,才需要提单。
(二)提单必须可以流通、转让。
(三)提单必须是最后单证,而不是初步单证。
(四)提单被习惯法或制定法所认可。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也通过其《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受让人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受让人从船长或船代接受货物运输时起,便对已托运货物享有权利。”确立了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在国际惯例中,提单一直被认为是“象征货物”或者“物权凭证”。本文中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国际贸易领域中常用的国际习惯做法,对其界定,各国学者的主张不尽一致,在我国学者中看法也不同。但是,他们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下述基本方面,观点是相同的:它是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做法,是国际商业社会长期实践的结果;得到国际商业社会承认并予以遵守的习惯性做法(规则);其内容具有明确的商业性质;在国际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它是一种任意性规则,只有双方人明示或默认采用时,才会对他们有法律约束力。而提单,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在国际惯例中,一直被认为是“象征性货物”或“物权凭证”。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可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我国的《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就是在吸收《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关于提单制度的优秀成果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而制定的,如《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三、提单不是所有权凭证
现实中,有很多人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提单代表货物本身,而不是所有权的凭证。假设说提单是所有权凭证的话,我们就会很自然的提出:提单转移,所有权也转移。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这样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按照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样在其他法律中也找不到“货物所有权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的规定,在国际惯例中也找不到类似的规定。
在实践中,如把提单的交付理解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提单的流转过程中也会遇到问题,因为在特定条件下,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也并不必然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卖方在议付行交单议付,此时提单物权如理解为所有权应该视为转移了。但议付行凭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付款并向买方要求汇款赎单期间,银行虽控制提单,但提单所证明的物权在银行手里不是所有权,这时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主张提单是所有权凭证也不正确。
实际上物权凭证本身的含义并不是所有权凭证。这个源于英国的法律概念主要关注的是货物的占有权非所有权。它指的是与货物相关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的转让有转让货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四、提单是担保物权凭证
前文中提到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代表货物本身,谁合法拥有提单,谁就有凭提单提货的权利。正如《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以及承运人担保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设定质押。”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三)仓单、提单……”当然,提单之所以可以作为质押是因为其本身是物权凭证,代表货物本身,不同于同样可以设定质押的支票、本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而且在实践中,提单常以担保物权的形式出现。如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后,买方仅凭银行开具的保函将货提走。在这里,假设买方愿意按约定付款就无话可说;若买方不付款,那么卖方就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以保证卖方货款的实现。另外,如果在结算过程中,提单流到银行手中,往往是为买卖合同的货款进行担保,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银行虽不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凭提单对提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留置,行使留置权。基于英国也有类似的说法,从理论上,实践上,可以知道提单是担保物权的凭证。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海上运输能力的加强,我国的海商法应该更多地吸收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同时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概念。毕竟,欧美国家是老牌海运大国,同时,在海商法领域,英美法律亦占据主导地位。我们应当理智的选择其中的优秀部分,来丰富我们的海商法,使得我们能够在国际交往中不再处于劣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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