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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范文1
所谓因特网(INTERNET),其英文的直接含义为“网络之网(networkofnetworks)”,即由若干个已经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1].而由网络之网形成、建立的网络虚拟世界将改变知识产权,重整其法律秩序。有人说,计算机出现后有三次革命。第一次革命源于开发出大型计算机;第是个人计算机大潮的涌来;而因特网所带来的巨变可以称之为第三次计算机革命。它摒弃物理载体转而依赖对电子媒体的使用,它不顾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商标的类型以及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以一种精确至极的数字、英文代码标志一统天下,又分割天下。此种网络标志即因特网域名(或直接称网络)的商务利用,就是第三次计算机革命的代表。因特网向社会的强大挑战之一:它要求并引起法律制度进行震荡性的深刻改革;它蓬勃的发展更对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发起了猛烈冲击。它必将产生(而且已经产生)在网上的商标以及商业标识、商誉、商品化形象,乃至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2].现存的商标法体系将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允许在每个类别中各有一家民事主体享有商标权利。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两个民事主体在一个国家领域内可能使用相同的商标,但该商标在一定的市场中标识着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以便让消费者识别。又由于商标制度的地域性,在全球大市场中也可以有不止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国家拥有相同的注册商标。在网络革命到来之前,除商标假冒和商标与版权发生了一些不大的冲突外[3],这种机制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和服务,也给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商标权与社会的其他领域相安无事。然而,电子商务改变了这一切。
从本质上看,网络空间也属一种资源。在因特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账号,或者叫身份号,即因特网域名。其基本功能就是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地址。事实上,域名是用于标识某个计算机的一长串字母的缩写。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网上从事商业活动,第一个挑战就是如何确定自己的位置。在现实世界里,任何一个商家都会有一个确定的地点,可以挂上自己公司的招牌。而商家在网上的定位就靠域名。即使在现实社会已取得和使用某一名称,甚至将这一名称注册为商标,都不能自动生成一个域名。域名是用户因特网上的地址,通过这个地址才能找到公司充满商机的主页和网站。因此它被广泛地用来做一种商业标识符号,成为发展电子商业的基本手段。商家尽量以商标商号作为域名,在其广告中又广泛地使用域名,因特网域名已成为商家在网络虚拟世界占有地位的标志。
每个用户都想有一个好听、简明易记和给人深刻印象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人总希望选择登记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接近。因为这样的域名有转变为潜在商标的功能。如果所使用的域名与所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就可以十分容易地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该权利人就比竞争对手处于有利地位。因特网域名就像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
本来,因特网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权法关于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已决定了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常见的纠纷即是由于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更难处理的纠纷是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然而更能刺激商家战略神经的是从资源的角度看问题,好听、简明、易记的域名是有限的。网络用户与日俱增,域名的需求也就与日俱增,但域名不能重复。当有限的供给与无限的需求发生矛盾时,聪明的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域名。有的动机不纯的人专营抢注域名,然后出卖给商标权人。有人称此种行为是域名的“劫持”[4]或“囤积”[5],将这些抢注人称为“商标蟑螂”(cyber-aquatters)。
涉及网络域名的网络商标权纠纷的主体和类别涉及网络域名的商标权纠纷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纠纷;另一类是网络上其他商标侵权等纠纷;第三类是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商与域名使用者等涉及商标、商号、不服冻结或撤销域名决定等纠纷。涉及上述纠纷的主体包括:
1 商标权人。商标权人一般是域名与商标权冲突及网上商标侵权等纠纷的主体,在解决争议的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
2 域名所有人,即网络域名的登记、使用者。域名所有人一般作为域名与商标冲突纠纷、域名使用与网络域名注册机构等纠纷的主体,在域名与商标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纠纷中一般作为被告。域名所有人在与域名注册机构的纠纷中又可能作为原告。1998年4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判决宣告美国域名登记机关NSI收取使用者登记费行为合法一案,原告即是一批网络域名的所有人。[6]
3 网络域名注册机构。因特网的域名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这些机构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于是就产生了一类新的涉及网络使用者权利的主体。从各国的情况看,在网络域名注册机构与网络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以合同规范的。
在美国,1998年9月30日以前的5年中,以及自1998年10月7日至2000年9月30日的过渡期内,不含有国家代码的顶级域名注册是由NSI基于其与美国政府间的合同全面负责的[7].1992年以来,包括域名注册在内的部分域名管理职能转交给NSI.美国政府的意图实际上在于永久化并强化NSI在域名系统中的垄断地位[8].然而NSI独家承办网络域名登记业务的时代将成为历史,美国民间非营利公司开始逐步接管网络域名登记,表明了美国对网络域名登记程序奉行开放竞争的政策走向[9].中国、日本两国均由准官方的机构“网络信息中心”管理[10].1994年5月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顶级域名下的网络域名注册职能;。edu.cn下的三级域名注册由“中国教育和科研网”(CERNET)的网络中心负责,其余39个二级域名下的三级域名注册均由信息中心通过处于全国各地的近60家网络公司以方式接受注册申请。[11]
4 其他侵权人。所谓其他侵权人,是指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通过网络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主体,包括一切通过网络侵害商标权的法人和自然人等。他们实施的行为不涉及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涉及网络域名的网上商标权争议和网上商标侵权纠纷有如下几类
(1)。因网络域名中包含他人文字注册商标的单词、字母等 [12] 而引起的纠纷。网络域名是商家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因特网上相互识别、往来、联络、交易的地址。许多商家选择与他们商号、商标或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域名,这些域名有时会受到商标法原则的保护。但如果在所使用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其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等,就会引起商标权与网络域名的权利冲突。
在最近一起Dataconceptsvs.DigitalCon sulting案件中,美国的法官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商家的域名能得到保护。该案的双方当事人为在他们的因特网域名中都使用字母“DCI”而发生争议。原告数据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管理软件的公司,自1982年开始使用由小写字母“d”、“c”、“i”组成的形式化标识。1993年数据公司经域名注册机构NSI注册“DCI.com”域名,从事商业活动。被告数字公司从事咨询、相关管理数据训练、开发软件、计算机网络、万威网业务等。1987年数字公司获得了“DCI.”的联邦商标注册。该公司也用“DCIEXPO.com”作为网址开展因特网上业务。数字公司控告数据公司使用DCI.com的域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认为根据域名注册规则,数据公司应当:如不能提交与其域名相同的注册商标,就不能保持其网络域名;将DCI.com域名让给数字公司,另外采用新域名;在纠纷解决之前,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使用该域名。数据公司提起诉讼以防止自己的域名被变更,并要求法院判决该域名系其未注册商标,使用该域名不侵犯数字公司的注册商标。数据公司的理由是其于1982年在先使用“DCI”标识,于1993年用于因特网,因而其享有对“DCI”的先用权。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两个商标标识对比构成法律上的等同时,在先标识的使用能被溯及到在后标识的使用实属罕见。法院认定数据公司于1993年将该标识用于其域名前未开始使用该商标。数字公司被认定为该商标的先用者和商标权人。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域名何时才能构成商标权。应当说,网络域名仅为因特网上的一个地址,是一种通讯的方式,就像电话号码、街上的住址一样,而不具备商标所需要的功能。只有当该标识指明和区分了一种特殊的商标或服务的来源时,一个域名才能变为商标。数据公司被公认为仅用该域名收发电子邮件,而未用该域名作广告和销售自己的服务。网址能够成为商标,但不是在一切案件中。适当的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使用,是其中的关键。[13]
(2) 域名恶意抢注而引起的纠纷。指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涵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其抢注行为足以构成对商标的淡化侵害。
(3) 行为人选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图形、图像并入自己的网页,或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而引起纠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就是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受法律保护,不得实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由此产生的纠纷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似,纠纷处理的规则与传统商标侵权纠纷也没有原则区别。此类纠纷又与网页制作的著作权纠纷有所交叉。如制作多媒体网页使用他人作品时,会涉及他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演绎权、传播权以及相关的权利等等。但是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范围更为广泛,商标权保护的图形只有构成注册商标的图形或图形部分,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对图形保护的范围窄但界限明确、保护力度强,是商标法的特点之一。
(4) 域名与商标权、商号的冲突纠纷。在排除恶意抢注的情况外 [14] ,域名使用者与商标权人仍会发生种种纠纷。此类纠纷中包括某一网络使用者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如美国ZeroMi croSoftwate公司将域名注册为micros0ft.com,将微软公司的Microsoft中的第二个“o”换成了“0”。微软公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终止了该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15] 一些使用二级域名或三级域名的域名所有者与注册商标权人发生争议,所使用的二级或三级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如一些跨国大公司采用了自造的词作为自己的名称,又大多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如Kodak、Xerox和Exxon.当域名使用者以类似文字注册自己的域名,这些公司即以商标淡化为由提起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域名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相互独立, [16] 分别注册、登记,各成体系,在客观上形成了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商号会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相对不唯一性,即多个商标文字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的特性,又加大了这种冲突的范围和强度。
(5) 网络使用人所享有的三级域名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而引发的纠纷。在美国,域名纠纷多发生于二级域名上,一般的大公司都认为选用特定名称(或商标或商号名称等)后加点和COM可以让客户在无限的网络世界找到自己。但另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情况,所使用的三级域名与他人著名域名相同(可能是他人的二级域名)而引发纠纷。当域名已成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会给使用者带来无限商机时,域名与域名的争议也会出现。
(6) 新类型的网上商标侵权纠纷。在因特网上,到处闪烁着变化无穷的商标,当然也隐藏着形形的商标侵权行为。有的学者提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两类新形态。[17] 一类是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 [18]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于“锚”是否被链接设置者当作商标使用,以及该使用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19]
第二类被称为隐形商标侵权纠纷,是将他人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当消费者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在美国一起案件中,被告在自己的网页上未使用可见的原告商标,但却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埋置在其网页的关键词 [20] 中,只要用户以原告注册商标为主题通过搜寻引擎查询原告的信息,都被搜索引擎指引到被告的网页。该案最后由法院下永久性禁令禁止被告的此种埋设行为。[21]
(7) 域名登记机构与域名所有人的费用、商标侵权等纠纷。在美国,当域名所有人与域名登记机构为域名的归属、使用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对此类纠纷的解决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的状况正像有的学者指出的,“当用户域名与他人商标冲突时停止使用该域名”,而没有其他救济措施,这样“对用户是不负责任的,作为法规也是欠妥当的。”[22]
注释:
[1]参见《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1页,唐广良著。
[2]参见《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第11页,郑成思著。
[3]关于商标权与版权的冲突,请见《最新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精选》第79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中国标准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4]参见《因特网浪潮与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WillianA.Tanenbaum著。
[5]域名囤积,是指不为自己使用而大量注册因特网域名,尤其抢先以与他人商标、商号甚至地名、人名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注册为域名,从而将相当数量的域名囤积起来,然后向权利人出售牟利。此种情况于1995年至1997年间引起全球关注,随着各国域名注册规则的相继颁布,目前已得到控制。见《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唐广良著。
[6]参见《资讯法务透析》1998.6第3页。
[7]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6页,唐广良著。
[8]OfficialCommmentsontheGreenPaperfromthdIntemetCouncilofRegistrars,March23,1998,P.2.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6页,唐广良著。
[9]icann.org/ http://news.com/News/0,25,33715,00.html=http://icann.org/application.html http://zdnet.com/filters/0,6061,2240608-2,00.html。
[10]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8页,唐广良著。
[11]参见《INTERNET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日中两国的现行政策》第17—18页,唐广良著。
[12]我国顶级域名CN之下的三级域名必须用字母(A-Z、a-z)、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因而域名与商标发生权利争议的一般为文字商标中的英文单词或字母、字符和数字等组合,在我国则与文字商标的汉语拼音字母等发生冲突。单纯由普通字体的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为商标。
[13 ]ProtectingYourInternetAddressUnderTrademarkLaw》,ByMr.JamesR.Uhlir,《IntellectualPropertyLawOUTLOOK》。
[14]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很难认定为抢注。有些是由于证据不充分,有些则属于其他各种原因而引发的权益之争,当事人双方均属善意:当然也包括其他侵权纠纷,但一概认定为域名抢注并不贴切。但不论是否认定为抢注,都不影响纠纷的处理。
[15]参见《Internet世纪之赌》第266,《电子工业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王德全著。
[16]我国则有例外,根据《中国互连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域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否则要被停止使用。这可能属于世界上域名注册与商标权联系最为密切的法规之一。 参见《美丽的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薛红著,《知识产权杂志》1999年第1期第10页。
[17]在网上济鉴时,在网页上某个彩色字符或图形用鼠标点击,另一网页或者网页的别一部分内容就出现在计算机屏幕上。那些彩色字符或图形被称作“锚”。
[18]参见《美丽的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薛红著,《知识产权杂志》1999年第1期第10页。
[19] 同上第11页。
[20]关键词检索功能,是指用户键入某个想要寻找资料的主题词后,网上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罗列查询结果,以避免阅读全部网页。参见同上注。
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范文2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纸质期刊;应对策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以惊人的力量改变着各国人民的生活方式、人际交往甚至经济模式.作为继l9世纪的报纸和20世纪的广播、电视之后出现的因特网和正在兴建的信息高速公路。网络以其兼具各传统媒体之长的优势,对传统的印刷媒体,尤其是纸质期刊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网络信息传播,纸质期刊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应对策略.在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呢?通过纸质出版和网络出版双重出版是拓宽纸质期刊发展空间的方法。
首先.我们从纸质期刊因特网的内容和特性来分析期刊的传统纸质出版。
通过以往和现在的表现,可以知道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纸质期刊具有以下特点(优点):网络信息传播的空间覆盖全球,这种覆盖能力是任何一种纸质期刊都无法比拟的;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网络信息传播可以同时集声音、图像、文字等于一身。这种技术可让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在网络上信息能随时和更新也使网络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远胜纸质期刊;由于互动性增强,读者参与、制作、评论的可能增加,读者具有更大的主动性;各类个性化网站,可使读者摈弃在有限期刊设定的有限范围内进行的有限选择:面对大量信息借助搜索引擎的帮助,可以简便、快捷地找到所需信息。,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读者通过网络信息传播求得更多的阅读内容.越来越多的广告商通过网络信息传播谋求更多的商机。纸质期刊又称杂志,是指那些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有固定的名称和版式,有连续的序号,发表多位作者的多篇文章,由专门的编辑机构出版的一种连续出版物,按其内容性质或使用对象,可分为学术性期刊、政治性期刊、工艺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资料性期刊、通俗性期刊、文学艺术性期刊等。这些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不同性质的期刊与网络连续的信息传播带给读者的是不同的信息内容,而期刊的信息内容是争取读者的关键。对比以《中国报刊订阅指南信息库》为基础的期刊内容的分布与比重(表1),和以CNNIC的7次网络调查(2000年至2003年4月)分析得到用户在网上经常查询的信息类型状况(表2),以及我国目前的网站总体内容分类及各类数量(表3),和个人主页的分类及其各类数量(表4),就很能说明期刊提供给读者的信息与读者信息需求之间的不对称。因此.纸质期刊要发展必须要在内容上“抓住”读者,内容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不久前,美国时代集团旗下著名的《生活》月刊因网络的冲击而不得不转型,停止传统纸质出版而进行网上出版。网络信息的传播使纸质期刊的生存空间变得狭小。这是不是说纸质期刊就没有出路了呢?事实上,纸质期刊仍有很多读者.但是如果网络与纸质两种媒体的内容没有多少区别,读者为什么要选择在网上观看、阅读信息?任何一种媒体都有相对固定的读者群。也有其传播盲点,这与媒体的物理特性有关,进而造成读者对媒体不同的接受心理。读者花钱上网,就是为了看一看传统印刷型期刊中看不到的内容.在图书馆的阅览室,读者可以免费借阅、安静的阅读,有足够时间去思考.许多读者仍然会选择传统印刷的纸质期刊,更何况纸质期刊不需要电源。携带容易可随时随地阅读,相对电脑显示屏容易碰坏而言纸质期刊不易损坏.绝大部分纸质期刊清晰度和色彩传真度都比较高,另外纸质期刊让读者有一种特殊的手感,符合大多数读者的阅读习惯。1997年底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当一个人独处时,男性中有42%.女性中有34%的人喜欢阅读纸质出版物,1998年的另一项调查发现.受网上活动冲击最大的竟然不是纸质出版物,而是电视。正是如此1998年美国前100个大出版社,图书销售仍在上升;英国1998年图书消费也上升了8%。这些数据对评价传统的纸质出版物来说是可喜的.但并不意味纸质期刊的生存发展就高枕无忧了。据统计.目前网上每天刊载的免费阅读的新信息是全世界英文图书出版量的l0多倍。网络信息传播正以迅猛之势抢占原属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生存空间,如果坚持认为纸质期刊永远是信息传播的主导方向,固守老观念,不把目光超越传统出版角度,纸质期刊的命运就极有可能在网络的大潮中沉没。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纸质期刊生存发展的另一个关键,就是挖掘纸质期刊明显区别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形成独特的竞争力,稳住原有市场争取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其次。我们从纸质期刊的出版形式来分析期刊的网络出版。
期刊的纸质出版形式到今天已经相当成熟了.可面对网络带来的巨大空问,期刊出版者没有理由放弃网络这个大市场。期刊的网络出版是指期刊出版机构(获得批准的合法的出版主体).以电子技术为手段,以计算机网络及磁性、光学、电子介质为知识信息的承载和传递工具,实现纸质期刊的数字化创作、生产、宣传和销售,并且最终实现数字化出版物从生产者到需求者转移这样一个过程,换言之.就是传统的纸质出版单位,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准备的作品通过因特网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读者的出版形式。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版者与读者的互动增加,2)利用超文本、多媒体丰富信息内容表现,3)可根据需要提供个性化出版物,4)跨时空扩大信息共享范围。5)网络出版的出版物复制与发行同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6)节省资源.减少造纸污染,7)出版容量不受版面、页数的限制。期刊的网络出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互联网上阅读纸质期刊的网络(电子)版,另一种是出版者利用期刊资源专门编辑出版的纯粹网络期刊.它是电子版的提升。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期刊社在因特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期刊服务。如著名的美国时代华纳集团就已经将其主办的两种著名期刊《财富》、《时代》在因特网上推出网络版。我国也早于1995年1月12日推出《神州学人》网络期刊,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欢迎。截止二世纪末,互联网上的中文期刊就已达到550种,还推出有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jounrac.net.cn)及数字化期刊fhttp://www.chinainfo.gov.cn/periodica1)等期刊的“门户”网站.除此,我国还将建立期刊上网工程(如CNKI.即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作为期刊网络出版的重要举措。期刊的网络出版是适应时展的。但是期刊的网络出版必须根据网络出版的特征来工作.不能把期刊的网络出版做成纸质出版的单一照搬,否则.网络的优势不但不能充分体现,而且还有可能影响纸质期刊的发行量。
有了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大环境的支持,期刊的网络出版如何设计呢?传统的纸质期刊出版者一般拥有信息资源的优势,在纸质发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期刊的网络出版是十分有帮助,网络期刊的内容制作过程中,主题分析、可行性分析、脚本设计、脚本细化、素材收集、制作与编辑、系统集成、产品测试、出版物的包装、广告、后期服务,都可以借鉴纸质的出版形式。期刊的网络出版的设计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除了基础的文字处理、图像和影像处理,声音资料的制作、动画资料的制作,还有很重要的一项:网站的设计。网站是网上信息的基本组织单元,进行网络出版活动的期刊出版者,必须借助网站来实现其网络出版。而且,网站的设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读者对网站访问的满意度,从而直接关系到读者对该网站的访问量,而对于网络出版,其网站的访问量的多少,意味着网络出版效果的好坏,这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来操作和维护。同时,期刊的网络出版毕竟是个新事物,会有许多问题,如,怎样杜绝虚假信息、拒绝不良信息、制定个性化服务时收费标准等等,都还需要期刊出版者继续探索。
网络出版是纸质出版之外期刊开拓的又一条出版渠道,它丰富了期刊的出版形式。出版者在出版纸质期刊的同时.进行期刊的网络出版,可使两种出版形式在两种空间互动发展.形成大出版的格局,使纸质期刊冲破自己不如信息传播表现出来的优点的束缚,拓宽了发展空间。
不久前,美国时代集团旗下著名的《生活》月刊因网络的冲击而不得不转型,停止传统纸质出版而进行网上出版。网络信息的传播使纸质期刊的生存空间变得狭小。这是不是说纸质期刊就没有出路了呢?事实上,纸质期刊仍有很多读者.但是如果网络与纸质两种媒体的内容没有多少区别,读者为什么要选择在网上观看、阅读信息?任何一种媒体都有相对固定的读者群。也有其传播盲点,这与媒体的物理特性有关,进而造成读者对媒体不同的接受心理。读者花钱上网,就是为了看一看传统印刷型期刊中看不到的内容.在图书馆的阅览室,读者可以免费借阅、安静的阅读,有足够时间去思考.许多读者仍然会选择传统印刷的纸质期刊,更何况纸质期刊不需要电源。携带容易可随时随地阅读,相对电脑显示屏容易碰坏而言纸质期刊不易损坏.绝大部分纸质期刊清晰度和色彩传真度都比较高,另外纸质期刊让读者有一种特殊的手感,符合大多数读者的阅读习惯。1997年底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当一个人独处时,男性中有42%.女性中有34%的人喜欢阅读纸质出版物,1998年的另一项调查发现.受网上活动冲击最大的竟然不是纸质出版物,而是电视。正是如此1998年美国前100个大出版社,图书销售仍在上升;英国1998年图书消费也上升了8%。这些数据对评价传统的纸质出版物来说是可喜的.但并不意味纸质期刊的生存发展就高枕无忧了。据统计.目前网上每天刊载的免费阅读的新信息是全世界英文图书出版量的l0多倍。网络信息传播正以迅猛之势抢占原属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生存空间,如果坚持认为纸质期刊永远是信息传播的主导方向,固守老观念,不把目光超越传统出版角度,纸质期刊的命运就极有可能在网络的大潮中沉没。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纸质期刊生存发展的另一个关键,就是挖掘纸质期刊明显区别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形成独特的竞争力,稳住原有市场争取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其次。我们从纸质期刊的出版形式来分析期刊的网络出版。
期刊的纸质出版形式到今天已经相当成熟了.可面对网络带来的巨大空问,期刊出版者没有理由放弃网络这个大市场。期刊的网络出版是指期刊出版机构(获得批准的合法的出版主体).以电子技术为手段,以计算机网络及磁性、光学、电子介质为知识信息的承载和传递工具,实现纸质期刊的数字化创作、生产、宣传和销售,并且最终实现数字化出版物从生产者到需求者转移这样一个过程,换言之.就是传统的纸质出版单位,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准备的作品通过因特网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读者的出版形式。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版者与读者的互动增加,2)利用超文本、多媒体丰富信息内容表现,3)可根据需要提供个性化出版物,4)跨时空扩大信息共享范围。5)网络出版的出版物复制与发行同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6)节省资源.减少造纸污染,7)出版容量不受版面、页数的限制。期刊的网络出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互联网上阅读纸质期刊的网络(电子)版,另一种是出版者利用期刊资源专门编辑出版的纯粹网络期刊.它是电子版的提升。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期刊社在因特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期刊服务。如著名的美国时代华纳集团就已经将其主办的两种著名期刊《财富》、《时代》在因特网上推出网络版。我国也早于1995年1月12日推出《神州学人》网络期刊,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欢迎。截止二世纪末,互联网上的中文期刊就已达到550种,还推出有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jounrac.net.cn)及数字化期刊fhttp://www.chinainfo.gov.cn/periodica1)等期刊的“门户”网站.除此,我国还将建立期刊上网工程(如CNKI.即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作为期刊网络出版的重要举措。期刊的网络出版是适应时展的。但是期刊的网络出版必须根据网络出版的特征来工作.不能把期刊的网络出版做成纸质出版的单一照搬,否则.网络的优势不但不能充分体现,而且还有可能影响纸质期刊的发行量。
有了自身发展的需求和大环境的支持,期刊的网络出版如何设计呢?传统的纸质期刊出版者一般拥有信息资源的优势,在纸质发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期刊的网络出版是十分有帮助,网络期刊的内容制作过程中,主题分析、可行性分析、脚本设计、脚本细化、素材收集、制作与编辑、系统集成、产品测试、出版物的包装、广告、后期服务,都可以借鉴纸质的出版形式。期刊的网络出版的设计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除了基础的文字处理、图像和影像处理,声音资料的制作、动画资料的制作,还有很重要的一项:网站的设计。网站是网上信息的基本组织单元,进行网络出版活动的期刊出版者,必须借助网站来实现其网络出版。而且,网站的设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读者对网站访问的满意度,从而直接关系到读者对该网站的访问量,而对于网络出版,其网站的访问量的多少,意味着网络出版效果的好坏,这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来操作和维护。同时,期刊的网络出版毕竟是个新事物,会有许多问题,如,怎样杜绝虚假信息、拒绝不良信息、制定个性化服务时收费标准等等,都还需要期刊出版者继续探索。
网络出版是纸质出版之外期刊开拓的又一条出版渠道,它丰富了期刊的出版形式。出版者在出版纸质期刊的同时.进行期刊的网络出版,可使两种出版形式在两种空间互动发展.形成大出版的格局,使纸质期刊冲破自己不如信息传播表现出来的优点的束缚,拓宽了发展空间。
不久前,美国时代集团旗下著名的《生活》月刊因网络的冲击而不得不转型,停止传统纸质出版而进行网上出版。网络信息的传播使纸质期刊的生存空间变得狭小。这是不是说纸质期刊就没有出路了呢?事实上,纸质期刊仍有很多读者.但是如果网络与纸质两种媒体的内容没有多少区别,读者为什么要选择在网上观看、阅读信息?任何一种媒体都有相对固定的读者群。也有其传播盲点,这与媒体的物理特性有关,进而造成读者对媒体不同的接受心理。读者花钱上网,就是为了看一看传统印刷型期刊中看不到的内容.在图书馆的阅览室,读者可以免费借阅、安静的阅读,有足够时间去思考.许多读者仍然会选择传统印刷的纸质期刊,更何况纸质期刊不需要电源。携带容易可随时随地阅读,相对电脑显示屏容易碰坏而言纸质期刊不易损坏.绝大部分纸质期刊清晰度和色彩传真度都比较高,另外纸质期刊让读者有一种特殊的手感,符合大多数读者的阅读习惯。1997年底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当一个人独处时,男性中有42%.女性中有34%的人喜欢阅读纸质出版物,1998年的另一项调查发现.受网上活动冲击最大的竟然不是纸质出版物,而是电视。正是如此1998年美国前100个大出版社,图书销售仍在上升;英国1998年图书消费也上升了8%。这些数据对评价传统的纸质出版物来说是可喜的.但并不意味纸质期刊的生存发展就高枕无忧了。据统计.目前网上每天刊载的免费阅读的新信息是全世界英文图书出版量的l0多倍。网络信息传播正以迅猛之势抢占原属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生存空间,如果坚持认为纸质期刊永远是信息传播的主导方向,固守老观念,不把目光超越传统出版角度,纸质期刊的命运就极有可能在网络的大潮中沉没。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纸质期刊生存发展的另一个关键,就是挖掘纸质期刊明显区别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形成独特的竞争力,稳住原有市场争取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其次。我们从纸质期刊的出版形式来分析期刊的网络出版。
期刊的纸质出版形式到今天已经相当成熟了.可面对网络带来的巨大空问,期刊出版者没有理由放弃网络这个大市场。期刊的网络出版是指期刊出版机构(获得批准的合法的出版主体).以电子技术为手段,以计算机网络及磁性、光学、电子介质为知识信息的承载和传递工具,实现纸质期刊的数字化创作、生产、宣传和销售,并且最终实现数字化出版物从生产者到需求者转移这样一个过程,换言之.就是传统的纸质出版单位,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准备的作品通过因特网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读者的出版形式。它具有以下特征:1)出版者与读者的互动增加,2)利用超文本、多媒体丰富信息内容表现,3)可根据需要提供个性化出版物,4)跨时空扩大信息共享范围。5)网络出版的出版物复制与发行同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6)节省资源.减少造纸污染,7)出版容量不受版面、页数的限制。期刊的网络出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互联网上阅读纸质期刊的网络(电子)版,另一种是出版者利用期刊资源专门编辑出版的纯粹网络期刊.它是电子版的提升。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期刊社在因特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向用户提供期刊服务。如著名的美国时代华纳集团就已经将其主办的两种著名期刊《财富》、《时代》在因特网上推出网络版。我国也早于1995年1月12日推出《神州学人》网络期刊,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欢迎。截止二世纪末,互联网上的中文期刊就已达到550种,还推出有中国期刊网(http://www.Chinajounrac.net.cn)及数字化期刊fhttp://www.chinainfo.gov.cn/periodica1)等期刊的“门户”网站.除此,我国还将建立期刊上网工程(如CNKI.即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作为期刊网络出版的重要举措。期刊的网络出版是适应时展的。但是期刊的网络出版必须根据网络出版的特征来工作.不能把期刊的网络出版做成纸质出版的单一照搬,否则.网络的优势不但不能充分体现,而且还有可能影响纸质期刊的发行量。
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范文3
分组转发的机制是这样的,图3为RON的路由表结构。RON结点分三步完成一个完整的查找过程,第一步查找该分组的路由策略的类型,第二步针对分组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路径因子,第三步才是查找分组的下一跳。可以看出,查找路由表是比较复杂的工作,因此只有在第一个分组到达或链路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时才查找路由表。
3.2内容传送网络(CDN)
3.2.1介绍
内容传送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而且占用Internet带宽的很大一部分。对于因特网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来说,如果采用传统的中央网站式的内容传送,会有主干网带宽浪费及使用者下载内容时间过长等问题。CDN是这样一种覆盖网络,它将内容和服务动态地缓存在分布在因特网各处的结点上,用户不需集中访问原始的服务器,而只需访问物理上或逻辑上“较近”的服务器的镜像,这样可以大大缩短延迟,同时减少主干网的带宽消耗。
3.2.2CDN的构架
从技术角度讲,CDN由许多分布在因特网上的缓存服务器组成,这些缓存服务器向用户提供内容和服务,其上缓存ICP的服务和内容。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覆盖网络中进行用户请求的重定向以实现负载平衡。当接收到一个用户请求时,如何为其选择一个合适的缓存服务器取决于多个因素,主要包括:网络上的距离(主要是由路由选择决定)、物理上的距离、响应时间、服务器负载等。
用户访问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用户在自己的浏览器中输入要访问的网站的域名;
2)浏览器向本地DNS请求对该域名的解析;
3)本地DNS将请求发到网站的主DNS,主DNS再将域名解析请求转发到重定向DNS;
4)重定向DNS根据一系列的策略确定当时最适当的CDN节点,并将解析的结果IP地址发给用户;
5)用户向给定的CDN节点请求相应网站的内容;
6)CDN节点中的服务器负责响应用户的请求提供所需的内容。
目前较为常见的商业性CDN网络有Akamai、DigitalIsland等。最大的商业CDNAkamai自己宣称,其占用Web流量的15%。CDN正日益受到内容提供者和用户的青睐,市场前景较为广阔。
3.3应用层组播
3.3.1组播介绍
Deering很早就提出了IP组播体系结构,设想组播功能在网络层实现,但是实际中却遇到了很多问题。技术上的原因是IP组播需要每个路由器维护每个组播组的状态,路由器的路由表也需要为每个组播组维护一个地址项,这在现在的因特网上是很难实现的;而且IP组播中拥塞控制也太复杂。这些因素使IP组播无法得到广泛应用。而近年对组播的越来越多的需求使人们重新考虑这一问题,新的解决方案也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应用层组播。应用层组播是使用覆盖网络进行组播的一种组播形式,下一节将以Overcast这种较有代表性的体系结构来介绍使用覆盖网络的应用层组播。
3.3.2Overcast:使用覆盖网络的可靠组播
Overcast被设计用于单源组播,一个Overcast覆盖网络由一个源服务器(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故障一般会有备份)、任意数目分布在因特网上的Overcast中间结点和标准的HTTP客户端构成。Overcast使用一个简单的建树协议(tree-buildingprotocol)将中间结点组织成一棵转发树,使用一种叫做“上/下行协议”(Up/Downprotocol)的协议来有效地维护Overcast网络的全局状态。
结点之间的虚拟链接是建立在下层的因特网上的,因此转发树的构造对于覆盖网络的性能有很大的影响。在Overcast中建立转发树的原则是尽量增大从根结点(源服务器)到所有中间结点的带宽。当一个新的结点加入覆盖网络时,建树协议便开始工作了。新结点要连接根结点,根结点现在就被看作“当前结点”(currentnode),接着这个新结点便开始一次次地试探,在不牺牲到根结点的带宽的前提下尽量将自己定位到远离根结点的结点上,成为其孩子结点。每次试探中新结点都检测其到“当前结点”的带宽和到“当前结点”的每一个孩子结点的带宽,如果到一些孩子结点的带宽和到“当前结点”的带宽一样高,则其中距离该新结点网络距离最短(跳数最少)的一个孩子结点成为“当前结点”,新的一次试探开始。这就是Overcast建树协议的基本思想。
为了让客户快速方便地加入,Overcast网络必须实时掌握Overcast结点的状态,这就需要用到“上/下行协议”。网络中的每个结点,包括根结点,都维护一张信息表,记录所有在树的层次结构中低于自己的结点,并保存网络变更的日志。协议的基础是每一个结点周期性地向其直接父结点报告自己的存在,如果一个孩子结点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没有报告,则父结点认为该孩子结点“死了”。有可能是结点自身的故障、链路故障或该孩子改变了父结点。
当一个客户想要加入组播组时,它使用一个组的URL来发送HTTPGET请求,根结点根据结点的位置和组播树的状态来决定该用户应连接到哪一个结点上去。组播树的状态信息能够实时传到根结点,所以根结点可以很快做出决定,这就实现了快速加入。
4结束语
覆盖网络是一个由应用推动的研究领域。人们对因特网的诸多新的需求促使很多研究人员开始关注这一领域,并业已取得显著效果,许多覆盖网络已由实验室走向因特网,为人们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服务。本文只介绍了三种最受关注的覆盖网络,实际上还有很多功能各异的覆盖网络,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再作介绍。
覆盖网络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有着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值得广大研究人员继续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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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因特网发展的日趋完善,出现了很多所谓的“覆盖网络”(OverlayNetworks),它们的形式多种多样,功能也不尽相同。本文综述了覆盖网络的现状,并对因特网上目前最流行的三种覆盖网络分别进行介绍。
关键词覆盖网络;内容传送;弹性
1引言
近年来人们不断对因特网提出新的需求,例如多播、点对点文件共享以及保护隐私等。这些促使了因特网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这些要求,覆盖网络应运而生。本文主要介绍了三种应用较为普遍的覆盖网络:路由覆盖网络、内容传送网络和应用层组播。文章安排如下:第2节介绍覆盖网络的定义和覆盖网络出现的原因,第3节简述三种常见的覆盖网络,并举例说明。
2覆盖网络的含义
因特网的体系结构是一种分层的结构,其最上一层是应用层,它利用传输层提供的服务完成相应的应用功能,如Web浏览、电子邮件服务、FTP服务等。但这种传统的结构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越来越复杂的应用需求。例如,多媒体应用的发展迫切要求网络能够支持组播功能,而目前的因特网尚不能完全支持组播。因此,有人提出在应用层实现组播,具体做法是参加组播的计算机自己构成一个覆盖网络,然后在应用层维护组播树的结构并由应用结点参与进行组播转发。
覆盖网络的基本含义就是在现有的因特网上构建一个完全位于应用层的网络系统。覆盖网络服务不是由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提供的,而是由一种新型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它存在于因特网基础设施和应用程序之间,利用ISP提供的服务来向其用户提供更加优化的服务。可以认为,覆盖网络是分布在因特网上的一组提供服务的主机的集合,它们为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提供下层的基础设施,在某种程度上转发和处理应用程序的数据,所采用的方式与目前因特网上的不同;由第三方运营和管理,不是当前因特网体系结构的一部分。
3常见的覆盖网络
3.1路由覆盖网络
路由覆盖网络的作用是为了控制或改善网络上数据传送的路径,在一个路由覆盖网络中,通信双方的端结点并不改变,改变的是其分组可能经过的路由。我们知道,因特网由很多个自治系统(AutonomousSystem)组成,每个自治系统由一个ISP维护,分组在一个自治系统内部的路径由管理该自治系统的ISP决定,受多个因素影响,其中包括自治系统的内部结构和传送分组所需的开销。每个ISP与其相连结的ISP一般都会有商业上的协定,这些协定决定了分组从哪一条路径传送到下一个自治系统的开销最小。自治系统之间运行边界网关协议(BorderGatewayProtocol),BGP允许每个ISP设定关于接收、转发分组的控制策略,然后通过分布式计算来确定一条从源结点到目的结点的“最佳”的路径。
但是由于每一个ISP侧重的目标不一致,比如有的ISP考虑传送分组的开销,有的关注可用带宽和传输延迟,还有的希望尽量合理地使用下层物理链路以减小拥塞出现的几率。因此,这种所谓的“最佳”路径对于用户来说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最佳的。因特网本身的路由机制,完全由ISP决定,端用户和应用程序无法参与,这种路由机制对于端用户和应用程序来说是不精确的,它仅反映了ISP对开销和运行效率的考虑,而不顾用户和应用程序的真正需求。下一节我们将要介绍的是针对这种现状而提出的,旨在改善路由选择,并与应用程序紧密联系的一种覆盖网络——弹性覆盖网络(RON)。
3.1.1弹性覆盖网络介绍
弹性覆盖网络是一种分布式覆盖网络体系结构,分布于因特网上的RON结点可以仅用数秒的时间检测到链路的失效和周期性的性能恶化,并快速恢复,而目前的因特网BGP协议则需数分钟。RON结点自动监测连接它们的下层因特网链路的质量,使用收集到的信息并结合该应用程序对哪一路径因子(如延迟、分组丢失率、链路吞吐量等)更敏感来决定某一应用程序的分组是直接由因特网链路转发还是经由另一RON结点,这样可以更加优化应用程序的路由选择。
3.1.2RON的功能实现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所谓“RON结点”,并不是特殊的路由器硬件,第2.2节已经阐述覆盖网络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对下层的因特网基础设施进行改变,RON结点是分布在因特网上的一些有组织的主机,这些主机上运行专门的RON软件,实现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与路由器相同,但应区别这两者。
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范文4
路由器,是连接因特网中各局域网、广域网的设备,它会根据信道的情况自动选择和设定路由,以最佳路径,按前后顺序发送信号。 路由器是互联网络的枢纽,"交通警察"。
目前路由器已经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各种不同档次的产品已成为实现各种骨干网内部连接、骨干网间互联和骨干网与互联网互联互通业务的主力军。路由和交换机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交换机发生在OSI参考模型第二层,而路由发生在第三层,即网络层。这一区别决定了路由和交换机在移动信息的过程中需使用不同的控制信息,所以说两者实现各自功能的方式是不同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教学;多媒体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8-4500-02
1 教材分析
1.1 本节的作用和地位
本节选用广东省初级中学信息技术B版第一单元第1节《认识计算机网络》。学生在第一册(上)第一章已经学习了利用因特网进行信息浏览、信息下载及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信息传递,学生对计算机网络的认识仅停留在因特网的各种日常应用中,只是认识计算机网骆庆用的入门体验。此时学生对计算机网络还有许多基本的认知没有建立起来,未能理解计算机网络的真正内涵和应用。其作用是让学生对一般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组成和作用有比较规范的了解,使学生初步建立起对因特网的基本技术思想和基本概念的认识,消除对计算机网络的神秘感,为学生学习下一章“创建自己的网站”打下基出,更有利于学生今后的进一步学习。
1.2 本节主要内容
本节主要结合应用实例介绍了一般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组成和主要功能,指出了计算机网络除了计算机外还有网络通信设备和传输介质等硬件部分以及服务器软件等到软件部分,导出了局域网、广域网、服务器、工作站、服务器软件的作用,并介绍了家庭计算机网络的组建成过程及其中一些学生可以尝试的实验操作。
1.3 重点、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了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知道什么是计算机网络。
教学难点:了解组建计算机网络的过程。
2 学情分析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广泛应用在我们生活中。学生或多或少地对网络及其简单应用有了一些了解。但是,对于什么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网络是如何组成的却知道得很少。现在拥有计算机的家庭越来越多,拥有两台以上计算机的家庭数量也不少,利用自已拥有的计算机资源来“连网”,“共享Internet”接入十分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学生的学习热情很高。
3 设计思想
初二学生,在知识结构上, 他们对因特网已经有了一定的接触;在心理特点上,他们有强烈的探究事物究竟的求知欲;在学习方式上,他们已经经历了较多的训练,在生活经验上,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在教学上应选择贴近学生生活实际中的案例和学习内容,使学生能把学到的知识用于解决在网络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情境引入,为学生创设了与日常学习、生活中相类似的应用情境,使学生觉得故事就象发生在自已身边一样,让他们从故事中获取更多的应用体验。以任务驱动为主的教学方法更能激发他们积极思考探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 教学目标
4.1 知识与技能
1)了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组成、作用与应用。
2)了解家庭计算机网络的组建过程,知道网络组建过程中硬件配置与软件配置的关系。
4.2 过程与方法
1)通过倾听介绍和独立观察能说出计算机网络结构图中的硬件连接设备。
2)通过实例剖析和体验能说出家庭计算机网络的组建过程。
4.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学习学会欣赏网上丰富的资源,体验上网的乐趣,探索计算机网络世界的各种功能,消除对计算机网络的神秘感。
2)学会养成将学到的信息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的意识。
5 教学策略
5.1 教学方法与设计
1)在教学中,教师可以采用案例分析,课堂计授、交流讨论、合作探究等方式组组教学。
2)通过对电脑室网络结构的分析,让学生了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及其中的网络设备;通过组织学生比较电脑室网络结构图和教育网网络结构图,计论、探究两者的区别。
5.2 教学流程和教学话动设计
如图1所示。
5.3 教学媒体与资源
多媒体网络教室,电子教室系统,硬件设备,电脑室网络拓扑结构图。
6 教学环境
地点:多媒体网络教室
网络与因特网的区别范文6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新兴技术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影响着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及其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启示颇多,有利于对立法的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国际趋势,都要求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1]。虽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商标法》并没有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制,可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国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特殊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也没有明显的突破,而且现有的研究成果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观念上的冲突,不尽人意之处还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另一方面网络现今确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快、最大的新兴技术。而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各种网站的大量涌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人口的迅猛扩张的同时,网络技术亦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2]。本文笔者就自己长期从事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以及司法实践,针对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涵义入手,阐述了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地位,并从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分析了我国的状况,展望了国际趋势,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同仁们一起商榷,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所裨益。
一、驰名商标,不应遗忘的认定和保护
1925年,《巴黎公约》第6条后增补专门保护“well-knownMark”的第6条之2,这是世界上首次规定保护“well-knownMark”[3]。在第二次修正我国《商标法》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确规定的,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的规定。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是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之后,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又一举措。
198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这一年商标局首次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1990年,由新闻媒介评选出的“中国十大驰名的商标”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同年,美国兰德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首次排出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三十大驰名商标,它的根据是产品的销售量和跨国规模等指标,其中包括美国的可口可乐、万宝路、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国商标榜上无名[4]。为了商标成为“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经济代价,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务成为公众喜欢的品牌,经过多年的探讨摸索,至今为止,我国已有诸多的驰名商标,诸如北京“同仁堂”药品,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白酒、上海“中华”卷烟、上海“永久”自行车、“长虹”“康佳”TV、“森达”皮鞋、“雅戈尔”服装、“红塔山”卷烟等等。2009年年底,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已经超过1500件。
对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享有较高声誉”主要是指该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并具有稳定性,该商品销售量和覆盖面大,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有影响,达到知名的程度。驰名商标一旦形成,即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资产,不仅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正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可比拟的信誉、经济价值,许多国家对此都加以特别保护[4]。
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驰名商标存在,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等方面的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就其与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来讲,有关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是特别完善,特别是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几乎还是空白,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一项商标被缔约国中的某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则其他缔约国均应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特殊的保护,即《公约》提供自动的、普遍的和强制的保护。以巴黎公约为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该考虑有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域内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实际早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如我国政府早在80年代末对“万宝路”、“同仁堂”等公众熟知的商标给予的有效保护就是有力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二、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在网络时代,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能否当然地延伸到因特网上呢?笔者认为,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商标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地有新的创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虽然不能当然地延伸到网络中,但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对其保护从创新的角度讲应该延伸到网络空间,因为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因特网上给予驰名商标扩大的特殊保护亦是世界性的潮流。事实上,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盗用知名品牌或公司名称注册域名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注册者的目的大多是利用这些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获得非法赢利。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公众形象和其知名度以及卓越的商业经济价值,使域名抢注者为了达到对自己产品进行网络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宣传的产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某种关联,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不惜“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域名。针对此,亦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能仅限于这两个方面,即(1)禁止他人抢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 (2)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他人(不论是否注册)的驰名商标[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应当包括在因特网上的保护,禁止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在因特网上注册和使用”。
在因特网上保护驰名商标应以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为出发点,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纵观《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英文本中的“驰名商标”英语均为“well-knownmarks”,但是美国的《商标淡化法》却使用了“famousmarks”即“著名商标”。在我国法律用语中,“著名商标”低于“驰名商标”,尽管英文“well-known”与“famous”是同义词,但驰名商标无可非议的“famous”,而著名商标却不一定“well-known”。可以理解,在非常挑剔法律用词的美国,《商标淡化法》择用“famous”,不无扩大保护范围的立法意图,该法不仅是美国实施TRIPs协议的具体步聚,而且很快被美国法院适用于与域名有关的防止著名商标被淡化的案件[6]。因特网上注册的域名是否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相冲突,可以从以下两个条件上加以判断:第一,因特网上的域名使用了驰名商标作为其显著的识别部分;第二,域名中包含有驰名商标而有被淡化的危险,或者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或使公众认为域名的使用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管域名持有人是否“申请注册在先”亦或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均应当按照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原则处理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域名持有者停止使用其注册域名,并赔偿有关的经济损失。但当同一商标为两个以上的不同民事主体拥有, (商标法允许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且商标均为驰名商标时,笔者认为,此时应保护域名注册使用在先的商标权人。
三、国际趋势: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以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搭便车”,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的国际潮流[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成员国被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TRIPs协议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1999年4月30日WI-PO通过的报告中又推出“域名排他程序”。该程序是一套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跨越国界和具体商品和服务界限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它通过WIPO指定的专家组确定是否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顶级域名下的排他权,而排他权的效力则是禁止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域名排他程序”实际上将《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建立起来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延伸到网络空间[8]。
域名排他程序被系统规定于WIPO报告的附件6《关于域名排他的政策》和附件7《关于域名排他专家组程序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两类申请程序即排他权申请和撤销申请; 2.由WIPO直接指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WIPO直接进行集中控制,且十分强调整套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3.确立排他权的标准,在考察是否应当给予某一商标以排他权时应依据在确定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专家组应考虑一切可以推断该商标为著名商标的情况以及应考虑向其提交的有关商标著名或不著名的所有材料,诸如在相关领域中对该商标的认知及识别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及地域覆盖面、商标的注册特别是被某些法庭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等等,以便从中得出该商标驰名与否的结论;4.执行与公开,专家组应在90日内作出是否应当给予排他权,或者全部或部分取消既存排他权的决定,此决定的法律性质是,相关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系统的管理需要,这些决定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内的工业产权部门或法庭并不具备约束效力; 5.举证责任的转移,WIPO报告赋予排他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承担上的优势[8]。这样规定,既使驰名商标所有人获得了域名排他权,但专家组的决定只是满足域名的管理需要,对工业产权部门或法庭不具约束力,因此当域名与驰名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商标权人仍不排除进行司法救济或其他途径的解决。不管怎样。“域名排他程序”使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至Internet中,无疑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一大发展。
四、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局限:“缺陷——空白——抵触”
驰名商标与我们息息相关,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尽管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着许多缺陷,网络上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且现行的一些制度又与《巴黎公约》存在着一些抵触;另外,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就必须履行TRIPs协议),如果由于这种抵触引起了我国与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争端,WTO成员若指控我国,就得用该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那将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这才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因特网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特别是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势在必行。为此,笔者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在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应在“总则”中增加“国家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具体规定(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样,既保持现行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又符合巴黎公约关于在商标范畴内对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然延伸至网络空间。
2.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国务院应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颁布《驰名商标保护条例》,改变有关行政规章效力较低的不利状况;以条例作为具体对驰名商标实施特别保护的又一准则。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特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3.明确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与管理外,还应当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这一职权。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受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包括域名纠纷),可根据某商标在争议发生时的实际状况以及市场变化,个案认定驰名与否,以便有效、及时地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这也是我们应尽的TRIPs协议规定的司法审查义务之一。
4.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对行政认定与今后司法认定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规定司法权高于行政权。我国在处理因特网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发生冲突这一问题时,不论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亦或受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应按一定程序先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系驰名商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裁定撤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移给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人民法院在裁判撤销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注册域名时还可在必要时追究域名注册和使用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胜诉案给我们的启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原告: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市天地电子集团
宝洁公司始建于1905年,是“Tide”注册商标的所有人。1976年“TIDE”文字商标在我国注册,1992年8月宝洁公司受让获得该商标,1995年7月30日宝洁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tide. com域名,1997年宝洁公司又注册了“Tide和汰渍”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原告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4月9日,被告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 com. cn域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http: // tede. com. cn可以进入天地集团的网页。当原告想在中国互联网上以“tide”注册域名时,发现被告已抢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使其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Tide”商标的广告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Tide”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权,而且是一种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恶意抢注行为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已注册使用权的tide. com. cn域名;被告则辩称:被告产品涉及的是电子信息领域,而原告的产品涉及的是洗涤用品,属毫不相干的行业,且被告于1994年参照译音、译意合理的原则,采用TEDE英文名并广泛使用。此外,“天地”产品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没必要抢注原告的商标为域名,注册域名与宝洁公司的商标相同纯系巧合,且系因互联网域名只能用英文注册造成的结果,故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权,属不正当竞争的起诉不能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洁公司为宣传TIDE/汰渍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生产的洗衣粉产品,自1994年至2000年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1998年的认知度已达到97%,同时,宝洁公司将“TIDE”商标在160余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通过宝洁公司及其子公司多年以来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良好的质量,使得“TIDE”商标在被告将其注册为域名之前就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占有了较大的市场份额。鉴于TIDE/汰渍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法院认定“TIDE”为驰名商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即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tide.com. cn”域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该域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是继“IKEA”(宜家)、“whisper”(护舒宝)、“safeguard”(舒肤佳)、“Dupont”(杜帮)等驰名商标与域名使用发生纠纷案之后的又一实际判例。此案给了我们许多启示,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也有很大的裨益。
(一)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
该案不仅适用了国内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也适用国际条约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此案例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局限于国内法;因此,当我们遇到国内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时候要学会运用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作出驰名商标认定,并依法对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给予保护的案件。此案认定商标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的范畴,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属于该范畴的一部分,而对于因民事财产权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均有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就有权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所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是2001年12月1日以后的事情。2002年10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9]。
(三)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问题
在因特网上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本案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这样就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使驰名商标及其商誉价值不受损害已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作法。这样,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
(四)域名功能性质问题
域名具有识别性,有显著的区别功能,网络中的访问者可以凭借域名的识别性来区分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且日益成为企业在Internet上的重要标志这一功能特征,认定“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立法中,包括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都还没有创设“域名权”或“商业域名权”[10]。此案认定域名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这一认定有其超过自身价值的深远意义。
(五)关于商标淡化原则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适用“反淡化原则”,我国未有“反淡化”的相应规定,但此案根据《巴黎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域名所具有的识别功能,认为被告将“Tide”作为域名使用的行为,使“Tide”的显著性降低,必然导致该商标的淡化,且妨碍了原告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本案明确提出了该域名使用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反淡化”这一原则认定无疑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注释:
[1]邓宏光.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89.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76.
[3]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8. 485.
[4]屠天峰,等.知识产权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9. 127, 128.
[5]常敏,邹海林.关于域名和商标冲突的若干问题[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251.
[6]张乃根.论与电子商务中域名有关的知识产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101.
[7]李瑞.“IKEA”域名抢注案的法律思考[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09-310.
[8]朱榄叶,邓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域名管理新规则[A].陶鑫良,等.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1. 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