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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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科技局的建议

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编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逐级报省辖市科技局;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统一报省科技厅。在宁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五条一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申请相应的支持方式。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五)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已进入可行性论证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及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条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方式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八条省科技厅依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的咨询意见,按照成熟一项论证一项的原则,通知相关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出具地方匹配资金承诺证明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逐一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在专家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以及《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苏科监[2003]0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核拨项目经费建议,审查项目经费决算;

(二)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三)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对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向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报告重大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十七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受省科技厅、财政厅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重大项目进展及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每半年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调整的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省科技厅、财政厅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省辖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会财政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并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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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文3

实施“支撑计划”的宗旨是以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努力科学合理布局有研发源头的创新链、资源整合的载体链、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资金链、高效、社会化的服务链,整合科技资源,构建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发挥科技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支撑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科技支持。

二、支持方向

1、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针对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以领军企业为依托,以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为目的,整合科技资源,布局以行业为背景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行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占领行业技术至高点,重点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2、企业重点研发机构。支持规模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培育研发团队,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组织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引领产业技术升级。

3、科技创业园。围绕营造良好的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环境,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科技成果、吸纳科技投资的步伐,建设科技载体,整合科技资源,推进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建设。

4、产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围绕全市特色支柱产业提升发展及农业现代化,支持能够开展和提学研合作、信息、培训、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5、科技中介。主要引导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科技信息资源公共服务等专业化、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推进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

6、社会事业公共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围绕人口与健康、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努力发挥科技在社会事业领域建设的作用,为实现人口、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支撑支持。

7、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持。发挥科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涉及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人口与健康、新能源与节能、公共安全、城市化与人居环境、信息化与农村现代化的科技示范工程、示范点和示范园区建设。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在境内注册登记。

2、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一定的科技管理水平。已与1所以上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研发团队,有固定场所和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研发投入计划。

3、项目符合当年科技局的《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方向和条件。

4、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后能基本形成良好的自我运行机制,形成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6、在外地设立的研发机构必须由我市企业控股。

四、项目组织管理形式

1、除已出台的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外,我市将加大对支撑计划项目培育的同时,“市科技创新基金”每年按25%的比例作为“支撑计划”引导资金。

2、“支撑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实施。

3、“支撑计划”项目的立项形式分评审和招标两种。

4、项目单位所在或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出具推荐意见。

5、科技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是否进入可行性报告编写阶段。

6、项目单位根据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

7、组织科技管理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由专家级提出是否立项建议。

8、“双百工程”领导小组讨论确定项目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

9、市科技局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并按合同计划拨款资助及考核。

五、其它

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文4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科技创新、提高科研水平、加强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科研氛围,树立正确的科研导向,依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鉴定或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鉴定或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鉴定或验收证书的形式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文5

具体做法:

充分利用*区科技局的网站,效仿*市科技信息网的“协同办公一点通”,汇总区内119家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区内各大科研院所联系人及其手机号码,许多简单的工作便可直接通过短信平台通知到各个企业和科研院校而无需重复拨打电话。

必要性:

1、有效的节约时间,节约人力(拿年底统计举例)

20*年区内参加年底统计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共119家,国家火炬计划12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56项。所有企业及科研院所都需要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前来领取表格。我们做一个简单的计算,假设所有项目共有170个单位,且每个单位都只需拨打一次电话便可联系到相关人员,按一个单位四分钟计算,则需要680分钟即10小时零8分钟,理论上需要两个工作日。当然,实际数远超过理论数。

事实上,今年的年底统计报表我是通过十个乡镇的科技助理通知到每个企业的,然而据我所知,通过区政府交换站,科技助理拿到报表的时间是2-3个工作日之后。

如果我们通过*科技工作短信平台,则年底统计报表领取的通知工作只需要1个人,五分钟内就可全部完成。(省时省力是该平台建立的必要性之一)

2、此短信平台受益于局内多项工作

(1)、每年八次以上对全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加值的统计工作。

(2)、两年一次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工作。

(3)、一些参与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申报材料往往需要多次修改,通过邮件发送,总免不了需要电话通知其联系人查收邮件,如果通过短信平台,在发送邮件的同时则已直接短信通知到对方。

建议二、科技&统计联网联盟

具体做法:

与区统计局、区经贸局协商联网,建立内部网站,在*区科技局网站上通过特有的用户名,密码可直接链接到区统计局,区经贸局的网络,根据需要获取各项数据。

必要性:

1、每年的科技统计工作成为市科技局考核我们的重头,由于多重指标涉及不同部门,使得一些考核数据难以把握。通过网络的直接查询,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数据统计情况,而无须一遍又一遍的通过电话询问,节约时间节约话费;

2、有些数据,企业已在经贸局或统计局上报过,我们则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获取汇总数据,事半功倍的同时还能有效的避免企业人员对于不同部门的重复统计工作产生厌烦心理,影响政府部门形象。

建议三、成立*科技项目管理小组

具体做法:

项目管理小组的主要工作是:对区内已经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将每一个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都归纳在同一个档案袋中,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每年所需填写半年度报表、年度报表以及项目验收申请,验收证书等等。汇总所有项目的实施情况,了解每一项目为我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明确区内科技扶持方向提供依据。

对市科技局的建议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使用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区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区科技计划,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四条区科技局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评估和专家查询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技计划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采用初审、考察组实地考察、专家组论证、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六条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对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为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由区科技局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通过一定程序公开。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区科技局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同时有义务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我区科技计划体系由企业技术创新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三个计划组成。各计划分别包括若干类项目。

第九条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

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重点支持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面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支持对调整我区产业结构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技术成果和创新项目的产业化;支持具有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支持社会发展科技应用、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软科学研究。

第十条对于社会发展计划中与科技发展相关的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及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课题,实行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计划和计划项目类别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计划和计划项目类别的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新的计划或计划项目的设立由区科技局起草建议草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项目受理、专家评审(评估)、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研究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二)项目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市和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区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附件(企业法人资格登记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企业上年度税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一般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具体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初审、实地调研考察、专家组论证、局务会审定。形式审查将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进行排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区科技局通过实地调研考察和专家初审结论提出初选意见;专家组论证是指对项目组织专家以会议形式分类进行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评价;区科技局对所有计划汇总后,经综合平衡,作出立项决策。

第十九条所有项目评审、考察、验收由区科技局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经审定立项的项目统一编号,由区科技局编制科技计划文件,经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会签后印发下达。

第二十一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与区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的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项目年度实施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

(一)严格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的一切必要活动,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和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总结。

第二十九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以后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