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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负债率范文1
1999年4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1999年8月国务院又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建立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1)处置银行边际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3)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国家对能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规定了5个基本的条件:①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②工艺设备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③企业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④领导班子强;⑤改革方案措施有力,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由于满足5个条件的企业很多,又规定了更具体的3个条件:①“七五”至“九五”期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因素,负债率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②国家确定的512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导致资产负债率过重,造成亏损;③1995年以前年度借用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企业。
债转股对企业的收益最大,反应也最强烈。不少企业简单地认为债转股实质上就是减免债务,把它当作国有企业最后的晚餐。有关债转股的文件下发以后,企业纷纷跑向有关部门游说,不惜一切手段争取把自己列为债转股企业。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各种融资成本中,股本融资成本是最高的,债务成本是最低的。其原因有:第一,债务成本税前支付,企业实际支出债务成本为:贷款利率 (1-所得税率)。第二,对投资者来说,债务资金投资的风险小于股本资金,债权人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低于股东要求的投资报酬率。第三,债务奖金的筹集费用小于股本资金。
有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仅有20%,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小于6%,已失去配股资格。按市场规律办事,企业需要优化资本结构,再筹资必须加大负债资金的比重。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企业也争取到了债转股的指标,减免了大部分债务,股本资金比重进一步加大,资产负债率几乎为零。很多企业长期以来资产收益率始终低于债务资金成本,是造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而并非完全由于资产负债率过高造成。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1980年只有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5年已过77.5%。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统计数据表明:平均来讲,日本公司资产负债率85%,德国公司是63%。按国际惯例,资产负债率的警戒线是60%~70%,超过次警戒线,企业将面临市场的多变性而承担极大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当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时,应保持高的资产负债率;当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时,就保持低的资产负债率。由于市场风险及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在宏观经济萧条时期,或企业成长周期的低谷期,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这是较低的资产负债对企业有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会有以下3种情况:第一,企业息税前利润大于债务利息,企业利润大于零,股东权益资金虽然有收益,但股东权益资金收益的一部分补偿了债务利息,资产负债率越高,补偿越大。第二,当企业息税前利润等于债务利息时,意味着全部资金收益都补偿了债务利息,股东权益资金收益为零。第三,企业息税前利润小于债务利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出现亏损。从亏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是企业资金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因素造成。在宏观经济繁荣时期,或企业成长周期的高峰期,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资产负债率越高,股东权益资金收益增长越快。
二、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缺乏资金使用效率的约束机制
企业不愿运用财务杠杆,增大资本金的投资收益率,与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有关。与股本资金相比,债务资金成本支付的约束是刚性的,股本资金成本的支付缺乏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可以通过统计数据说明。1994年,40%上市公司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7%的上市公司不分配;1995年~1996年,30%发放现金股利,30%的上市公司不分配;1997年~1998年,23%的上市公司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56%的上市公司不分配。不分配的公司越来越多,超过了半数。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不分配的动机是资金积累用于再投资。被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处理为免费使用的资金,股本资金成本为零。则没有企业愿意冒着财务风险使用债务资金。
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在企业经济运行中违背资本结构的经济规律,片面追求高股本资金结构,正面看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负面看却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反映出我国企业缺乏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其主要原因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最具现代企业性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由于中国国情,很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大股东是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上市剥离出去的原国有企业,这些大股东的股票是不能上市的,同时这些股权也不属于个人,属于国家所有。绝大多数能流通的国有法人股及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感受不到股东的压力。依然由政府任命的公司经理们努力经营的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经营者追求高收入、高在职消费,同时又以未摆脱政府干预为理由推托责任。大股东只关心股票上市及配股时的股票价格表现。一旦将流通股股民的资金圈到手,大股东不再关心如何实施科学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将股东的财富增值最大化。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滑坡严重,股份制改造并未带来国有企业经营素质的整体改善,国有企业原有弊病仍然存在。1994年以前的上市公司1994年底净资产收益率为14.6%,到1997年仅为4.85%;1995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9.22%,到1997年下降到12.49%;1996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1.99%,到1997年下降到11.99%。
另外,上市公司经理实际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经济资源。理论上,公司股权转让、重大投资、股利分配、资金筹集要有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实际操作中,经理可以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操纵股东的表决。更有伪造股东大会决议者。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表面上已采用了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实质上是对国有企业改造基础上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已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但仍具有旧经济体制的痕迹。
三、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1.银行经营没有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在一个产权明晰、法制健全和金融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束是很硬的。借债人要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和违规拖欠或赖帐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由计委、经委、主管部门、国资局和财政多个系统及多个部门代表。这些系统及部门只是所有者的代表,并不承担所有者的责任和风险。借债者是经营者,经营者替所有者借债,替所有者花钱。银行面对的是地位比自己高的政府各系统及各部门。经营者若不按时还本付息,银行无法向上述部门和系统讨回贷款。另外国有企业目前依法破产很难,即使依法破产,按我国法律,其剩余资产要安置职工,最后银行的清偿率一般不到10%。银行大量不良债务的形成无不与这种局面有关。
金融资产负债率范文2
国有企业的大量负债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造成了银行资产的大量沉淀,潜伏引发金融风险的危险因素。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债权转股权,对此我们加以探讨。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以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不是将企业的债务变为国家资本金,不是“贷改拨”,更不是将企业的债务一笔勾销,而是把银行与企业之间原来的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一、高负债的危害,债转股的意义
国有企业背着沉重的债务包袱进入市场,面对市场的风风雨雨显得格外的步履维艰。经统计,在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超过65%以上的公司有102家,其中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的有81家,资产负债率在80%至100%的有17家,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有PT渝汰白、ST白云山、PT农商社等4家。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中,ST公司和PT公司占绝大多数。
过高的负债至少具有以下危害:一是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侵蚀企业净利润,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一部分老企业甚至每年的生产利润还不足以抵付当年的债务利息。渝汰白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1998年底,该公司负债高达12亿元,尽管目前企业产销两旺,但每季度二个多亿的产值所获取的利润连利息都难以还清,更不用说还本了【注】;二是导致了银行坏帐率的提高,容易形成金融风险。这些不良资产对国有专业银行向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转变构成了双重障碍,三高的负债率也往往成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最大的障碍,有意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将望而却步。
通过债转股可以较好消除以上的不良影响,债转股对国家、企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方面都有深远意义:
对于国企来说,实施债转股,一是有利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可以重分利用这一大好机遇。
二是有利于企业降低利息支出,降低成本,从而提升利润水平,实现产业升级,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来说,有利于尽早达产达效。例如,上市公司实施债转股后,许多企业的每股收益将发生较大变化。
三是可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后,有助于企业适度分权,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的顺利实施,可以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快不良债权的回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必将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资产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与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解决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对那些债务负担较重、但仍有市场前景和潜力仅是资本金不足的国企实行债转股,无疑是盘活不良资产,促使资产尽快流动,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是比较贴近我国实际情况的得力措施。
债转股为企业二次腾飞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强调“阶段性持股”,且由于国有企业的融贷上对银行债务的高度依赖和由此形成的高负债率,从债权入手,实际上是解决国企机制问题,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步。如果指导思想不是解决企业深层次的问题,就很可能会事与愿违了。对于债转股企业一定要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债权转股权不是万灵的。如果企业不从根本上改变旧有的经营机制,不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债转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虽然帐面上暂时会变得好看一些,但长远来看,仍难从根本上摆脱产品竞争力低下,效益滑坡,亏损加剧的泥潭,步入吃完财政(拨)吃银行(贷),吃完银行,吃股民的怪圈。债转股仅是风险从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并不能化解业已存在的风险,将风险转为效益的工作主要还是要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完成。管理公司必须将规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植入企业,敦促其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或有的放矢地提供投资银行服务,从而提高其持股企业的赢利能力和企业偿债能力,促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二、债权转股权的途径
如何改变国企的困境,产权置换、股权转让等风靡一时的形式在国企三年攻坚战的第二年,对大部分国企来讲已显得药不对症,目前提出的债转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来的。理论上有具合理性,它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法。但具体操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且方式较多,各有利弊。
企业如何进行债权转股权,可以设计出很多具体操作方案,但我认为,每一种方法只有符合企业实际和我国国情才算好方法,国家组建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几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以此作为投资主体,通过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实施债转股。下面我们就此做一些讨论。
完全资不抵债的公司债权全部转为股权,并对流通股股东溢价增发新股,从而对债权人作补偿。债权人将其所有债权转化为股权,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完全由债权人出资形成。理论上公司应成为债权人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原非流通股可以全部更换为债权人所有,但流通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债转股相当于债权人将高于自己的全部权益摊薄到流通股股东手中。这与债转股维持债权人不受损失的原则相悖。因此相应要求流通股股东做出补偿,其补偿方式可以以高于面值的方式溢价增发新股,以溢价部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琼民源与中关村的重组模式设计。
债转股与上市公司和控股母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相结合。由于上市公司债转股动作会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权的变更以及股本规模的变化,运作程序比较复杂。具体的运作模式可以这样设计:上市公司将其债务剥离到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可用自身相对较好的资产抵债,或是上市公司的债务和资产一起剥离给母公司,留下空壳后将控股权转让,剥离至母公司的债务按债转股的方式操作。上述操作不会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操作便利,同时还会和壳资源的保护相结合。如成量股份的案例即是按此种模式操作的。
债转股与增发新股及股份回购相结合。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不可能长期成为债转股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部分原负债率相对较低的公司,在经过债转股和增发新股之后资金相对宽裕,债转股上市公司有可能对这部分由债权转化而来的股权实施回购。资产管理公司藉此套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阶段性持股意味公司最终目的是要将股权脱手,退出投资领域,收回投资。股权退回的渠道,可以有转让、回购、上市等。其中,向第三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转让可能会成为其持股退出的主渠道,因为符合上市条件或具备回购能力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债转股的影响已远远超越了为国企和银行解困的范围,而涉及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领域。退出也将给广大上市公司提供极大机遇。
参考文献:
[1]陆正飞.企业适度负债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1996(2).
[2]贾根良等.公司理财[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
金融资产负债率范文3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及其缺陷与改进
(一)流动比率。现行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一般认为流动比率为2 1比较合理。但上述计算公式应该做适当调整:
1.从流动资产中扣除:超过12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因它可能收不回来而成为坏账损失;用于购买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预付账款,因它从动态看是长期资产;超储积压12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存货,因它具有“长期资产性质”。
2.在流动负债中:减除预收账款,因它是库存商品的等价交换,一般以商品偿还;加上或有负债(如债务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产品质量保证、其他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义务等)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若企业未核算预计负债,还应加上或有负债很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否则,不予考虑)。
改进后,流动比率=(流动资产-超过12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购买长期资产的预付账款-积压12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存货 )/(流动负债-预收款项+或有负债很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一年内到期的预计负债)。
(二)速动比率。现行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一般认为速动比率为1 1比较合理。但上述计算公式应该做如下处理:
1.在速动资产中:减去超过12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减去用于购买长期资产的预付账款;加上有价证券变现净值超过账面净值部分,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方余额是“速动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
2.在流动负债中:减除预收账款;加上或有负债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
改进后,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超过12个月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购买长期资产的预付账款+有价证券可变现净值超过账面价值部分)/(流动负债-预收账款+或有负债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一年内到期的预计负债)。
(三)现金比率。现金比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一般认为现金比率≥20%比较合理。但对上述计算公式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现金=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交易性金融资产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并且将历史成本计量的“现金等价物”调整为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减去不可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或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加上“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2.在流动负债中:减除预收账款;加上或有负债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
改进后,现金比率=(货币资金-不可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或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现金等价物可变现净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流动负债-预收账款+或有负债可能增加流动负债的部分+一年内到期的预计负债)。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及其缺陷与完善
(一)资产负债率。现行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一般认为资产负债率在40%-60%比较合适。但对上述计算公式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在资产总额中:减除固定资产清理(借方余额)、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因为它们实质是企业的费用,不属于资产性质。
2.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总体债务越重,长期债权能力越差。若投资收益率大于利息率,说明企业有较强的扩张能力和获得超额利润的机会;反之,企业净利润率下降,利息费用将由股东权益来弥补,导致无法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因此,要重点审核借款人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是否远大于借款利息率。
改进后,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清理-商誉-长期待摊费用)。
(二)产权比率。现行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1-资产负债率,一般认为产权比率在60%-40%比较合适。对上述计算公式应该注意:
1.在资产总额中:减除固定资产清理(借项)、商誉、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
2.产权比率表明所有者权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它与资产负债率相匹配。产权比率越高,表明自有资本占总资产的比重越大,长期偿债能力越强,银行长期信贷资产越安全。当预期投资收益率远大于借款利息率时,产权比率适度小于50%信贷风险仍属可控。
改进后,产权比率=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清理-商誉-长期待摊费用)。
(三)利息保障倍数。现行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一般认为利息保障倍数≥5倍比较合适。对上述公式应在利润总额中:
1.减除“应收账款”期末增加数,因为应收账款对应的营业收入并没有形成现实的偿债能力;加上“资产减值损失”,因为它不属于企业现实的费用或支出(如:计提的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而是一种会计职业判断或估计的损失。
2.加上“资产减值损失”,因为它不属于现实的费用,如: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改进后,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应收账款期末增加数+资产减值损失)/ 利息费用。
(四)新设“长期资产负债率”指标。长期资产负债率=非流动负债/能够偿债的长期资产,其中:长期资产=非流动负债+股东权益。 1.长期资产负债率是非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占能够偿债的长期资产的比重。其中,能够偿债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
2.一般认为,长期资产的2/3以股东权益购置、1/3以负债购置为宜,最高不超过50%。若负债购置超过50%,意味着长期资产占用长期负债过多,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较差,存在较大的偿债风险。信贷风险审核时,还要特别注意企业以新债还旧债的“拆东墙补西墙”行为。
(五)新设“长期权益比率”指标。长期权益比率=所有者权益中投资在长期资产上的部分/能够偿债的长期资产。
1.长期权益比率,是所有者权益中投资在长期资产上的部分占可偿债长期资产的比重。
2.一般认为,所有者权益约1/3用在流动资产上,约2/3占用在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上。长期权益比率最好不要低于50%或高于70%。若低于50%,表明长期资产中用长期负债购置的超过一半,信贷风险较大;若高于70%,说明企业筹资能力较差或盈利水平较低。
三、提高企业
偿债能力分析准确性的基本途径
(一)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要求借款人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是目前多数银行惯用的做法,很少预测未来企业偿债能力。应该研究债务资金形成、使用、偿还过程,实施负债资金动态分析。负债资金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资金流循环的质量,从而影响偿债能力。因此,结合现金流量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符合谨慎原则。企业有稳定可靠的经营现金净额作保障,其偿债能力才是真实可信的。
(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目前的偿债能力分析属于定量分析,但仅依靠定量分析很难对企业偿债能力做出全面评价,尤其是在报表信息不充分、不完全或不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强偿债能力的定性分析,以全面客观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所谓定性分析,是指企业的贷款投向或用途、有无抵押质押担保(包括资产核查或担保企业资信调研)、贷款金额与期限、还本付息方式、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是否享受某种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金融资产负债率范文4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80)
【摘要】2014 年3 月21 日,证监会正式颁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与之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其较大的变化是限制上市公司(商业银行除外)发行优先股时设置可转股条款。文章认为优先股的可转股条款对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优先股转股制度对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经营业绩改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建议保留优先股可转股制度。
【关键词】优先股 上证50 非商业银行成分股 可转股制度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①。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范围小等特征,其与普通股、债券等其他证券在资本属性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从发行人的角度综合来看,与债券相比,优先股具有不需偿还本金的优势,但融资成本较高;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可防止公司控制权分散的优势,但定期支付股息将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
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国发〔2013〕46号《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证监会于2013年12月13日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3月21日颁布正式稿(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与此同时,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统一规范,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铺平了财会方面的道路。
一、限制优先股转股的负面效应分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对转换条款的限制,从而使优先股相比债务融资工具不再具有优势。笔者认为,限制优先股转股,具有以下负面效应。
(一)无法优化资本结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优先股转股条款的限制将使公司仅负有“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②,在此情况下,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在会计报表列报中将作为金融负债。与债务融资相比,同样无法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
(二)融资成本上升
由于转换条款的设置,赋予优先股股东可将所持有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使其能够获取普通股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因此,是否含转股条款将对优先股的股息率产生重要影响。《试点管理办法》限制上市公司发行带有转换条款的优先股,将导致股息率的明显上升,而股息率的上升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是否选择采用优先股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对于一些财务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因其信用级别相对较高、市场融资渠道多样,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得对公司更为有利且成本更低的资金。
二、上证50 非商业银行成分股缺乏发行优先股的内在驱动力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其普通股为上证50 指数成分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由于后面两种情况为非经常情形,笔者重点对上证50 成分股③ 进行了研究。这50 家上市公司中有10 家上市公司为商业银行,剔除这些上市银行外还有40 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遍布有色、机械、能源、交通、地产等传统行业。经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上证50 非商业银行成分股的资产负债率中位数为58.29%,净资产收益率中位数为11.80%。
由于这40 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中位数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如果发行不能转股的优先股,则需全额确认金融负债,和债务融资相比,没有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势。
根据对美国优先股股息率的统计分析①(见图1),不含转股权的优先股股息率基本在6% ~ 8% 的区间波动,故预计国内发行的不含转股权优先股的股息率较高。同时,从这40 家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中位数来看,净资产收益率与优先股的股息率差额较小,所以对于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中位数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收益贡献有限。由于无法优化资本结构,股息率水平较高导致融资成本上升,这40 家上市公司发行不含转股条款优先股的驱动力不足。
三、优先股转股的模拟案例分析假定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A 公司,假设其2013 年主要财务数据如表1 所示。
现假设不考虑2013 年普通股股利分配,且2014 年A 公司原有经营项目情况不变。
A 公司2014 年拟公开发行100 亿元优先股用于某重大项目,在不考虑优先股股息的情况下,假设该项目的年收益率为15%,即2014 年预计收益15 亿元。现分别根据是否含可转股条款设计两套发行方案。
(一)发行方案1——不可转股
公开发行100 亿元无固定期限优先股,股息强制分配,固定股息率7%(同期同等条件下发行的永续债利率为7%),股息可累积,不可转换普通股。
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A 公司没有赎回本金的义务,但在有可供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采用固定股息率且股息可累积,即发行人负有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该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A 公司在发行时需将未来偿付金额的现值确认为负债,后续按摊余成本法计量并按实际利率进行摊销。由于该优先股股息率与同期同等条件下发行的永续债利率相等,因此优先股发行时的现值为100 亿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亿元)。
A.优先股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 100
B.每年股息分配(100×7%=7 亿元):
借:财务费用 7
贷:银行存款 7
(二)发行方案2——可转股
公开发行100 亿元无固定期限优先股,股息强制分配,固定股息率4%,股息可累积,可转换为普通股(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同期同等条件下发行的永续债利率为7%)。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本方案与方案1 相比,由于设置了转换普通股的条款,且满足“固定换固定”(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的),因此该转股权应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本方案下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属于复合金融工具。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相关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亿元)。
A.优先股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应付债券—— 优先股( 利息调整)(100-100×4%÷7%) 42.85
贷:应付债券——优先股(面值) 100.00
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 42.85
B. 每年股息分配[(100-42.85)×7%=4]:
借:财务费用 4
贷:银行存款 4
(三)优先股发行对A 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对比分析
在两种发行方案下,A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表2 所示。
说明
(1)方案1 :资产总额1 008 亿元= 发行前资产900 亿元+ 发行的优先股100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7 亿元)
(2)方案2 :资产总额1 011 亿元= 发行前资产900 亿元+ 发行的优先股100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4 亿元)
(3)方案1 :权益合计408 亿元= 发行前权益400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7 亿元)
(4)方案2 :权益合计453.85 亿元= 发行前权益400 亿元+ 优先股权益价值42.85 亿元+(项目收益15 亿元- 财务费用4 亿元)
(5)方案1 :负债合计600 亿元= 发行前负债500 亿元+ 发行的优先股100 亿元
(6)方案2 :负债合计557.15 亿元= 发行前负债500 亿元+ 优先股负债价值57.15 亿元
通过上表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方案1、方案2 与发行前相比。
(1)从资产负债率来看,发行方案1,即不含转股条款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而方案2,即含有转股条款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略有下降,因此含有转股条款将更好地发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的作用。
(2)从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来看,无论发行方案1 和发行方案2,这三个指标都较发行前有一定上升,因此在项目净收益率大于股息率的情况下发行优先股将提升公司的价值。
2.方案1 和方案2 相比。从净利润和每股收益来看,方案2 较方案1 的上升幅度更大,因此方案2 对公司的价值推升力更大;同时方案2 的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低于方案1,因此转股条款对净资产收益率有摊薄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要提高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的应用范围,需保留优先股的可转股制度,不能简单予以限制。笔者对优先股未来试点结束后正式推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放开对转股条款限制。《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多地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及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在试点期过后,如何在正式管理办法中兼顾发行人的利益,将关系到优先股是否能真正推广出去,特别是放开对转换普通股条款的限制。对于可转股制度对净资产收益率的摊薄影响,应通过其他的制度安排来进行抵销。
2.优先股属于股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对于部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企业,不具备发债的条件,继续发行普通股融资可能稀释持股比例,优先股可以在保持大股东控股地位的同时提供股权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由于优先股设计比较灵活,可以满足投融资双方的特殊需求,从而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金融资产负债率范文5
Abstract: 14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bank's capital structure by multiple linear regression.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how that: the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is positive correlation with the bank size and profitability, and is negatively influenced by the guarantee ability and growth of assets.
关键词: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capital structure;influencing factors;empirical study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7—0175—02
0 引言
公司资本结构理论指出健全合理的资本结构是一个公司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基础,是维系一个公司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主要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但是商业银行同样受《公司法》的约束,即也以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对银行能否实现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吸引了更多的外来银行进入到中国市场,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在这一形势下,研究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对实现商业银行的价值最大化以至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1.1 银行规模 银行的经营规模对银行资本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银行规模越大,客户存款越多,负债水平也就越高,同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越强,反过来会进一步促进银行规模的扩大。相反,规模过小的银行很容易受到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的影响,经营的稳定性难以得到确保,吸收客户存款的能力也会相对较弱。因此,较大规模的银行通常具有更高的资产负债率。
1.2 盈利能力 根据公司理财的相关理论,获利能力较强的公司,有充足的内部盈余可用于经营,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强,在面临风险时可以更好地进行规避,但是此类银行的资产负债率通常会相对较低,也就是说,银行的盈利能力与资本结构呈负相关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实际确定的。
1.3 资产担保能力 银行的资产担保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最终要取决于银行有形资产的数量,数量愈多,客户存款的担保价值就会愈大,即使将来银行发生破产,客户也不会遭受太大的损失,在这种状况下,银行容易获得更多的负债资金。因此银行的资产担保能力越强,吸收存款的能力就会越强,资产负债率也会越高,即资产担保能力与资本结构呈正相关关系。
1.4 成长性 成长性是影响银行资本结构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银行而言,为了维持较高的成长性,就需要从不同渠道筹集大量的资金。银行的高速成长如果仅仅依靠内部积累根本无法实现对资金的需求,必须通过不断从外部筹集资金,以实现满足自身的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具有较高成长性的银行通常会利用负债进行外部融资以满足其自身发展。商业银行的成长性与资产负债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1.5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影响银行资本结构的又一重要因素。我国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因为有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得银行中客户存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银行所持资本金的数量,从而使银行有能力保持较高的负债水平。
1.6 资产质量 银行资产质量的好坏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具决定性作用的是银行的贷款质量,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银行贷款质量较差,呆坏账较多,会加剧银行在实际运营中的风险,严重的可能会导致银行的破产。因此,银行的资产质量的好坏与其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呈正向相关关系。
1.7 资本充足性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的主要指标,应保持在8%以上,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高于8%,就代表着银行的资本金比较充足,银行就会有继续扩大其负债融资规模的能力。因此,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与其资产负债率正向相关。
2 实证分析
2.1 选取变量与研究假设
2.1.1 被解释变量
资本结构Y:在研究中,银行的资本结构一般都利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本文采用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来定义被解释变量Y。
2.1.2 解释变量
银行规模X1:X1=ln(总资产)。
盈利能力X2:X2=净利润/(总资产一总负债)。
资产担保能力X3:X3=固定资产总值/银行总资产。
成长性X4:X4=(银行本期营业收入一上期营业收入)/银行上期营业收入。
金融资产负债率范文6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在总体上以高负债为特征,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不仅导致企业沉重的利息负担和企业再融资的困难,使企业失去能力,同时也导致企业治理结构失效和治理机制弱化。国有企业的现实困境与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密切相关,而资本结构又是导致治理结构缺陷的原因所在。鉴于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国有企业的改革应以资本结构的优化为起点,以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为核心。
[关键词]:资本结构 企业治理
一、 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状已成为国企改革和脱困的障碍,阻挠着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其基本特征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股权结构和所有权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三高”和“三低”,即外源性融资比例高,内源性比例低;间接融资比例高,直接融资比例低;债务性融资比例高,资本性融资比例低。
(一)总体状况
从总体上看,当前国有企业资本结构方面的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体制外的;既有银行信贷约束软化的因素,也有企业监控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根据人民银行1998年的统计,随着企业融资总额的逐年上升,间接融资比重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至1997年在机构贷款总额中仍占77%,在企业资本总来源中占绝对优势,从而形成了企业的长时期高负债状态。直接融资由1995年的12%上升至1997年的23%,虽然比重增加近一倍,但仍然相对较低,其中主要来源于股票融资,债券和商业汇票融资的发展和商业汇票融资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
(二)债务融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多种因素的影响,国有企业的融资在教长时间里高度依赖于国有专业银行而形成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负债,导致企业缺乏活力,亏损严重。
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并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 债务总量快速增长,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上升。
2、 企业银行借款等正常渠道形成的债务比重不断下降,拖欠货款、欠缴税利和应付工资福利费等非正常渠道形成的债务比重不断上升,债务结构不合理。
3、 不合理资金占用越来越多,债务逾期未还金额不断增加,企业偿债压力越来越大。
4、 从企业资金融入效率来讲,负债率偏高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偏高,影响了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同时由于负债率偏高,使企业债务风险越来越大。银行贷款利率超过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的现象并不鲜见,这样的高利率、低收益,其结果是企业利润不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包袱越来越重,使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财务风险。
近年来,为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不少政策和措施。实行贷改投,将中央一级的原拨改贷形成的本息余额转为国家的资本金;逐渐加大核销国有专业银行呆帐的力度;加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将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种种措施,对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不大,效果也并不明显。这是因为,从贷改投的效果来看,拨改贷资金在整个国有企业基本建设规模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即使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下降幅度也很小。因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若干措施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但效果并不明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直接融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直接融资的发展程度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企业融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迅速拓宽,直接融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资本结构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优化,其中以股票融资的发展最为迅猛。但就目前状况看,不仅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要求相比,直接融资的发展也显滞后,规模仍然偏小,还存在许多影响直接融资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1、直接融资的迅速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的迅速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的场所和方式。包括股票、债券、银行承兑汇票等在内的直接融资占企业新增筹资额的比重迅速提高,其中股票融资提高最快。直接融资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融资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除了上市股票和公开发行的债券外,规范的票据融资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企业内部的职工入股和集资也成为许多改制中小企业认同的融资方式。此外,融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新的融资方式也开始出现,直接融资的规模逐年增长。
2、直接融资存在的主要
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企业多渠道直接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企业改革中资金需求的紧张状况也得到了缓和。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证券市场的法制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因此市场的发育本身存在许多不足和非规范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证券市场规模偏小,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能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1997年,我国证券(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交易额只占GDP的35%左右,且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交易,大多数国债和企业债券也不能上市流通。商业汇票的流通市场也尚未形成。扣除这些不能上市交易的部分,我国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实际不足10%,而1996年,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其证券市场的流通市值与同期GDP的比例分别为224%、178%和133%,一些发展家如印度、泰国、巴西,其比重也达到93%、145%和67%。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市场规模太小了。
(2)企业融资来源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从企业新增融资构成来看,银行贷款1995年占88.4%,近几年虽有所下降,但仍占80%左右;企业通过发行证券等直接融资最多也只达到了23%,同国外相比,20世纪80年代以来,直接融资占企业外源融资比重美国在50%左右,日本在30%以上,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也都保持在30%左右。我国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显然偏低。
(3)居民资产品种单一,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持有比例过低,投资渠道狭窄。1997年,我国城镇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额中,银行存款占 80%以上,有价证券只占10%左右,持有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不足10%。,而发达国家居民金融资产 的比例一般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各占三分之一。从这一侧面也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不足,企业融资渠道不充分。
二、 资本结构对企业治理效率的
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资本结构本身又会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和治理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就一般意义而言,资本结构是指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的比例关系,它反映的是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金融关系,即以资本和信用为纽带,通过投资与借贷构成的股东、债券人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由于在产权意义上,企业的资本结构体现了企业治理主体的权利基础,因此合理的资本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企业治理的有效性。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畸形发展,不但导致了企业资本营运效率的低下,而且导致了企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扭曲与失衡,治理机制难以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也妨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一)所有权结构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产权主体缺位是影响整个国企改革成效的最大占障碍之一,也是导致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20年以来的企业改革历程,无论是改革之初的“放权让利”,还是后来的“利改税”、“拨改贷”以及承包经营责任制等,都没有从根本上触动企业的资本生成制度,从制度变迁的效应来看,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侧重于政府控制的放松,而不是产权制度的变迁,是在企业不存在产权主体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产权边界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经营者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银行的债务就不具有约束力,这就为企业过度的负债扩张提供了客观上的环境和主观上的动机。
我国国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政府行政干预的内部人控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放权让利”改革的不断推进,下放给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事实上都落到内部人手中,而未下放的的权利仍然掌握在各级行政部门手中,他们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还远未停止,这就形成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特点。一方面,出现了经营者权力迅速增大而对其监督与约束力度大大减小的趋势,以经营者为首的企业内部人控制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过多干预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造成了这种低效率或无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原因是复杂的,企业融资结构仍是主要原因,特别是没有从企业融资体制入手改革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长期以来,由于对国有在主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存在片面的认识,即只强调国有经济绝对的数量和规模而不注重国有企业的质量和效益;只强调实物形态的资产管理而不注重价值形态的资本运营;不是从国有经济总体上来认识其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和,只是从具体的每个企业是否是纯国有资本企业这样狭隘的角度来看问题。这样就带来两个问题:(1)在国民收入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即国家财政投资能力日益下降的前提下,为了保证企业的国有经济性质就不得不以极少量甚至是零国有资本金创办国有企业,再通过国有银行把非国有的资金集中起来贷款给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银行负债率居高不下,形成所谓的“债务危机”;银行作为外部出资人又没有形成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机制,银行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几乎不起任何作用。(2)在企业内部形成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而国家,实际上政府作为企业惟一的所有者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产权行使的问题,即国家作为企业的外部出资人并没有以所有者的身份进入企业并在企业内行使所有者职能,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产权虚置。
在作为债权资本主体的银行和股权资本主体的政府都没有对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企业外部的市场(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又未形成的条件下,就大力推行经理责任制,实际上是将外部出资人的部分或全部决策权和收益权,在缺乏必要制约的情况下交给了企业经理。尽管在政府手中还保留着最终控制手段即经理任聘和解聘的人事权,但这一手段的实施又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不透明性及干部人事制度的能上不能下的传统等。因此,必然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这种企业治理结构,造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压抑了资本在经济活动中的活力和效率。
(二)债权治理功能弱化
从融资的角度看,单纯依靠股权控制难以有效的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问题,因为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也同样存在着问题,这类问题的有效解决,还必须借助于债务的治理作用。债务的治理功能主要体现为债务人面临着债权人的压力和破产机制的约束,如果企业经营失败,无力履行债务契约,债权人就可以有债权持有者转化为债权所有者,按照契约或有关对债务人进行相继治理,如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等。为了避免控制权的丧失,经营者只有努力经营,力争保持财务状况良好,至少将经营状态维持在能支付债务的水平之上。因此,有效的资本结构能将债务的硬约束和股票的投票权结合起来,发挥两种控制方式的合理作用。
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及其改革过程中,债务的约束功能是微弱的。一些企业虽然已是债台高筑,却还不断从银行发债融资,国有企业的债务并未给经营者带来多少压力。上,企业的支出不得大于其货币存量与企业的收入之和,如果企业的支出超过收入的限度就会破产,那么这种约束就是硬约束,反之就是软约束。我国目前的债务约束显然是软约束。国有银行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其自身也没有明晰的产权边界,其资产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法人;同时国有企业也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体现为同一所有者之间的内部借贷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借贷还是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不是市场行为。
因此,这种银企关系是扭曲的,银行与其说是债权人, 不如说是的资金供给者,企业是资金的使用者,企业债务到期即使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业无法行使对企业资产的最终控制权,难以实施破产和清算等。由于资产国有化,即使破产和清算对企业经营者也不具有约束力,甚至会出现企业自行申请破产以逃避银行债务的奇怪现象。即使经营者不能履行债务人的义务,其利益也几乎不说什么。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借钱不还,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下,企业的经营者就会进一步负债经营,银行也缺乏干预企业决策的真正动因,因此债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鉴于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国有企业的改革应以资本结构的优化为起点,以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为核心。
:周双喜,公司治理—国企改革的关键,师,2003(12)
李维安,公司治理,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