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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1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实际上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储蓄、贷款、汇兑、理财、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的优化、收入的提高以及福利的改善等均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加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困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国内外学者在如何解决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理论界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别,通过这些观点可以剖析和思考一些问题。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分清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归纳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认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改革的初始条件;讨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未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结构,以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总之,在我国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突出和县域金融相对萎缩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农村工业化、新农村建设阶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需求进一步高涨,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结构、体制与政策约束。在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滞后所带来的约束。因此,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要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入手。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2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网络”不断更新和延伸。2006年底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到2008年底已达100家;2007年3月挂牌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到2008年底已达37000个,已成为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络。
我国农村金融呈现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国家正极力促成在农村地区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九龙治水”,就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营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九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为“三农”服务。此外,民间金融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力图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在加快构建之中。
但是,“九龙”在全国各省发展极不平衡,大部分省份“九龙”是不健全的。以地处安徽省西北部的“农业大市”阜阳为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正在压缩对“三农”的业务,呈逐步退出农村市场趋势;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能力弱,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和农户贷款的要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阜阳尚未组建。据有关部门测算:2008年,阜阳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需求量约为180亿元,而金融部门仅提供了近35亿元的贷款,占19,4%,农利资金供求失衡状况严重。2008年末,阜阳市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340,8亿元,其中对农业方面的贷款仅占24%。而且在这“24%”的债款中,用于粮、棉、油的收购贷款又占很大比例,真正用于农村企业和农民创业的贷款很少。
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显示了以下几个农村金融现状: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平均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数仅1,26个;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当地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四是人均贷款水平差距极大。近两年来,虽然农村金融市场建设情况逐步好转,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最新的统计显示,在农村网点布局方面,我国还存在2826个“零金融机构乡镇”。从阜阳市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情况看,平均每个乡镇拥有网点数也仅仅只有1,33个,阜阳市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乡镇布点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广大农村和农户持续发展的金融需求很难满足,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能范围有限。1998年3月,国务院对农发行的职能做了重大调整,将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以及粮棉油企业加工和附营业务贷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农发行成了专著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银行。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国农发行的业务急剧萎缩,2002年全行系统累放粮棉油贷款比上年同期减少152亿元,其中粮食贷款减少62亿元,农发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极为有限。
(三)农业银行追求商业化经营,涉农业务萎缩。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环境欠佳,农业产出效益不高的特点。为了增收节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逐步放弃了一些乡镇网点,分流精简员工,撤并低效网点,即使留下来的网点也更大程度体现出吸储功能,基本没有放贷的功能。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向优质客户、大客户倾斜的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从对阜阳市的调查看,2008年全市的涉农贷款是呈下降趋势的。
(四)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有限,难担服务“三农”重任。随着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业务的退出和农业银行农村业务的收缩,农村信用社承担起支持“三农”的重任。但因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目前已“重病缠身”:①合作化没有实质性恢复。“官办”也没有根本性改变,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②经营状况不佳。全国农村信用社2001年底不良贷款5290亿元,占比已达44%;有58%的信用社资不抵债,资不抵债的金额为161亿元。到2008年底,这些问题均未得到解决。③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陈旧,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④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因此,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五)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村经济补偿机制未健全。资料表明: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全国的农业保险开始大面积萎缩: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仅为3.87亿元,2001年继续减少为3.31亿元,只占总保费的0,6%,农民户均保费只有2元多一点,农险品种也由高峰时期的60多种下降到目前的不到30种。这与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背道而驰。2007年以来,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的精神,各地纷纷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以财政补贴为主要推动手段,利用保险这一“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内容,有效地增强了农民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但目前试点的范围和险种还较窄,规模较小,不能够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流。
(六)金融创新和服务滞后。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在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业务创新。但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服务创新,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多层次的普惠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普惠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强化支农职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覆盖面广的优势,把农村信用社培育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二是扩大邮政储蓄的功能,发挥其在农村乡镇网点
多的优势。从2008年的情况看,邮政储蓄银行的放贷业务还没有真正展开,应加速建立邮政储蓄的支农机制。三是在保留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其政策性支农领域,把农业开发、扶贫贴息等政策性业务转给农业发展银行使其信贷重点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由产品贷款转向产业贷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四是在抓好农业银行改革的同时,克服其偏离农村的倾向,强调其服务对象是涉农企业,要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五是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化,建立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和破产保护制度,强化民间金融市场的退出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制度,保护中小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二)发展壮大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更具有普惠性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更贴近农户、个体生产者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小额融资需求,对支持农业发展、引导民间融资以及创造一种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商业可持续小额信贷是解决农村生产经营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农村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应当是: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依靠资本金面向“三农”发放贷款的企业法人。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缺失的问题。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最大的区别是,村镇银行既能放贷,又能吸收存款,因此资本金数额也比较大。而中国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将是村镇银行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壮大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3
关键字:农村金融 服务体系 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7-056-04
构建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工程。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外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经验
(一)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
1.美国的多元复合式农村金融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从整体上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金融体制。其农村金融体系由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及商业性金融组成,是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
(1)合作金融。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多元化的,由三大系统组成,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三大系统受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都有一套自主的经营体制和明确的职责范围。联邦土地银行系统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负责办理个体农场主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土地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为股权所有制,旗下的合作社是在美国政府倡导与扶助下建立起来的一种全国性的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目前已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为生产信用合作社提供资金,再通过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贷款。该银行最初由政府创建,下属众多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场主提供迅速有效的金融服务。合作银行系统主要为合作社提供设备贷款、营运资金贷款、购销商品贷款。美国全国有13家合作银行,除12个信用区每区设立一家外,1988年又在华盛顿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中央合作银行主要任务是对业务跨区的合作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则没有类似的上级机构。
(2)政策性金融。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调节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向,贯彻实施政府的农业政策。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和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共同构成政策性农贷体系。农民家计局隶属于美国农业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以及贷款周转基金。农民家计局对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机构获得合适贷款的农民给予信贷支持,并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优惠贷款补贴利差。商品信贷公司由美国国库拨付资金,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并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确保农业生产者收入稳定。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对非盈利性的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创办的一个独立的政府贷款机构,向无法从其他借款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以及小农场和农工联合企业提供信贷援助。
(3)商业金融。商业银行在美国相当发达,由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各州的注册州银行构成,遍布美国各地。商业银行九成以上的业务与农业相关,在农村广泛开展业务。商业银行不仅机构多,而且贴近农民,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情况,贷款迅速,手续简便。
2.日本政府扶持下的农村金融体系
日本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府扶持下的合作金融型模式,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部分组成,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1)合作金融。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金融组织依附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协之中一个具有独立融资功能的部门。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协、农业信用联合会(简称信农联)、农林中央金库三个层次组成,三级组织之间自下而上生成,由农户入股参加农协,农协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再作为会员入股参加农林中央金库。基层农协是合作金融体系的基层组织,由农户及其他居民和团体入股登记成立,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信农联是都道府县一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中专门经营信用业务的机构,在基层农协和农林中央金库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接受所属各基层农协及其他农业团体的入股或存款,用存贷款业务调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信农联还发放贷款来满足农、林、渔业有关企业的金融需求。农林中央金库在合作金融体系中位居最高,负责协调全日本信农联的资金融通,同时负责向信农联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其工作。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保证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稳健运行。
(2)政策性金融。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政策性金融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为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林渔业者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难以从一般金融机构筹措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同时还提供特别贷款。
3.德国的单一式农村金融体系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合作金融为主,其合作金融体系缜密,层层入股构成三个层次,每一层次的合作银行都是独立法人。第一个层次是地方合作银行。德国有2500多家地方合作银行,多数在150人左右,向商业和小型工业、农业提供贷款。第二个层次是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等3家区域银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区域银行,由区域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和结算服务,帮助基层合作银行拓展业务,支持基层合作银行向大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最高层次是德意志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和区域银行入股组成,构成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央银行。德意志合作银行维护合作社的共同利益,负责处理政府及其它机构的股东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为基层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无力承担的业务和项目提供支持。德国合作银行体系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管理组织健全,决策较为民主,风险防范系统严密,资金清算系统发达。
4.印度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由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开发银行及存款保险与信贷保险公司组成,是一个以正规金融为主导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是印度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分支机构数占70%。印度政府还出资成立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地区农村发展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央政府对农村金融体系具有较强的调控能力。
第二,合作社体系主要提供小额贷款。农民自愿入股成立初级信用社,信用社为农民提供中短期的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县初级信用社联合起来组成邦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再联合起来成立邦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央行再贷款获得资金,由此为中心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中心合作银行通过吸储和向邦合作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向初级社发放贷款。
第三,专业银行为特定区域服务。地区农村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是印度的两类专业银行。土地开发银行主要为农民开发土地提供信贷资金,不仅贷款利率低,而且使用期限长。在商业银行的倡导下,由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联合出资成立地区农村银行,只在某一特定邦的特定范围内开展信贷活动,主要为贫困农民、无地农民等农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明确的农村金融政策
印度政府规定金融机构要按一定比例将资金投向农村领域。譬如,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要按照40%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包括农业在内的国家重点项目,还要按照18%的比例将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购买债券,商业银行可以自主选定贷款项目和贷款对象。
印度通过立法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为了保证贫困农民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1976年印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区成立商业银行,其经营机构要覆盖农村金融薄弱的地区。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每在城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在农村地区设立2-3个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还组成银行家协会,当某地缺少金融机构时,银行家协会就指定一家银行率先成立机构。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印度偏远地区和高原地区也都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2.有效的财政税收支持
第一,提供财政补贴。英国政府按照44%、40%和20%的比例对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进行补贴。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的25%补贴,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还可得到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金25%的津贴。印度对农村信贷实施利息补贴和信贷免除。印度在1972年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其中,国有银行借贷给农村中弱势群体的资金年利率不得高于4%。1978年印度储备银行进一步规定,无论借贷额度大小,商业银行以及地区农村银行对优先部门的贷款年利率都统一定为9%。优惠利率与市场利率之差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实行税收减免。巴西对落后地区实行低税负政策,1974年,东北地区的税率为5.9%,比全国平均税率低6.3个百分点。美国的南部、西部和山地诸州等经济落后地区的税率均低于东北部和五大湖地区。州政府也积极实施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格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对居住在本国特殊地区的居民给予所得税减让。加拿大对于在其大西洋沿岸和北部地区投资的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凡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不仅可免交地方税、公司和所得税,还可免交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费用。
3.差别化金融政策的运用
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原则上有权制定本地区的贴现率,以便落后地区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通过相应的贴现率调整促进投资和经济发展。同时会员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不但根据银行规模大小,而且根据银行所处的三类地区分别制定。美国于1937年规定,不发达地区如阿肯色、俄克拉荷马、得克萨斯的国民银行为“乡村银行”,准备金率为14%,远远低于其他16个城市较大的国民银行等“储备城市银行”的最高准备金率20%,低于纽约、芝加哥、圣路易斯的国民银行这类“中央储备城市银行”的活期存款准备金率26%,这一措施显然有利于落后地区的开发。自1945年以来,美国法定准备金率屡有变动,但依据不同地区银行设置不同准备金这一原则依然如故。美国规定在设立商业银行时,对资本金的要求不一致,对于银行所在地人口不到6000人的,最低资本金为5万美元,6000人到50000人的地区,最低资本金为20 万元。
政府信贷、存款和信贷保险是印度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印度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直接向遭受灾害的农村地区提供中短期低息贷款,利率约为6%。
4.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巴西政府建立了农业保险机制,降低农业信贷的风险,成为金融可持续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巴西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银行独家经营,参加农业贷款体系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组成农业保险网。农业保险范围以农户生产总成本为限,因总成本中贷款占大部分,故巴西农业保险不是保收成,而是保贷款。保险费根据不同作物、有无灌溉及不同生产条件等,为保险金额的1%到11.7%,农户没有签技术服务合同的加2个百分点。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遇到无法克服的病虫害收成被毁时,经调查确认后,可按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印度为鼓励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到农村金融市场中来,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信贷保险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存款和贷款提供保险,从而降低了农村信贷风险。
二、国外经验对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启示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实际,可以从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 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继续推进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自2007年7月农业发展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以来,各项贷款迅速增加,除粮棉油购储销、基本农田改造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外,还积极拓展了商业性业务,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小企业的多样化资金需要。今后,应明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边界,严格进行分账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亏损进行财政补贴,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扁平化管理,做实二级分行管理职责,提高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水平。
加快建立我国农业政策保险体系。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低收益和高风险,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很难承受突发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带来的灾难性影响,需要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机构,明确其保险范围、资金来源、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通过发展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为农村地区服务。
(二) 关于金融机构服务的有效性
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明显不足。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的《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全国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有8901个乡镇,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努力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同时,加强监管,防止20世纪90年代初扶贫基金会大面积风险的再次发生。村镇银行由银监会监管,建议增加银监会在县域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力量,加强对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同样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应尽快制订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处罚事项,有效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资本金、放贷违规、非法集资等行为。
严格执行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存款运用于当地的政策。现有的农信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将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结合自身实际,探索适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积极推进两个层面的联动,一个层面是县域内各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委托,互惠共赢,形成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合力;另一个层面是各机构与上级行、人民银行的联动,增加资金来源,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为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农村金融服务的财税支持
借鉴国外对农村金融服务给予有效财税支持的经验,我国要认真梳理现行的相关农村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一些政策需要加大力度,一些短期政策要长期化。财政部2010年颁布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反响良好,建议长期实施这项政策,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和涉农贷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仍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支持三农和农村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其作用比提供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等更为有效。
(四)关于农村信用社担保体系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农村信贷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特别是直接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提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中低担保费率的担保服务,同时缓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另外,为鼓励农村地区商业担保机构发展,可按照代偿资金的一定比例由财政分担,由此分散农村地区商业担保业务的风险,解决农村地区担保抵押品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通过政府直接注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和财政对商业担保公司涉农贷款担保代偿资金进行分担,可以有效缓释农村金融机构涉农业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白钦先,徐爱田,王小兴.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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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4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足。前些年,国有商业银行为加快商业化进程,将经营重点转向城市,大量撤并农村地区机构网点。据统计,全省撤销县以下网点数量达到243个,占总数的11%,且多为乡镇网点。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风险处置,也使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大量减少。这几年,国家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整个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发展虽呈回升之势,但与城市相比仍显薄弱。目前,全省城市平均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1.51家,农村地区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只有0.89家,仅为城市水平的59%。城乡之间金融资源配置落差较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便利度远低于城市水平。
二是农村信贷资金投入不够。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强化风险管理和追求利益考虑,贷款审批权限普遍上收,基层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小,县域企业和农业贷款的准入门槛过高。有些银行规定只能对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发放贷款,并且只对信用评级A以上的企业发放新增贷款,使县域内贷款都集中到经营效益好、规模大的少数大企业,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没有抵押、担保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一些涉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业务方向也开始偏离农业和农村。因此,农村地区金融资金的“供血”明显不足,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强。就全省来看,不良资产较高的银行都是“农”字号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农业作为公认的弱质产业,具有高成本、低效益、高风险的特征,金融机构支持农业,本身的风险系数就大;另一方面,县域企业存活期短,逃废债多,信用环境亟待改善。今后农村金融网点数量将不断增多,这就给我们改善信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防控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任务将越来越艰巨。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河北省农村正面临着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机遇,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快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非常必要,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农发行要按照职能定位,在加强粮棉油收购信贷资金供应的同时,加大政策性支农力度,重点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切实担负起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支农的责任感,调整经营定位,使经营重心向下延伸,强化县域金融服务。适当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积极为农村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新民居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解决其信贷资金需求。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品种和覆盖范围,积极开展农户抵押、质押贷款和信用、消费贷款,逐步引导邮储资金大量回流农村。各个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县域支行的功能,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激励其将县域内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二是完善农村紧急风险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政策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引进经营农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条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设置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保障农村信贷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农民基本保险制度,以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增强农业投资者的信心。加强农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商业性或互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支农贷款进行担保,解决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鼓励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保、互助。
三是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步伐。尽管这几年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整体上仍是大而不强。全省资产规模较大,但县级联社作为一级法人,普遍规模偏小,资产质量不高。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提升支农服务功能。加快县级联社股份制改造步伐,鼓励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同时,支持条件较好的市组建市级农商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改善资产质量,推进县级联社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稳步增强资本实力,提高金融支农的能力和水平,近两年内要争取消灭历史亏损挂账。
四是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切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吸引境内外银行到河北农村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制定扶持措施。鼓励各城商行积极向县域增设机构,“十二五”期间城商行设立县域分支机构要覆盖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力争每个县都组建1~2家,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五是着力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实施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程,逐步提高农村企业的信用意识,同时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氛围,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针对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特点,创新考核方式,将责任追究与业绩奖励相结合,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六是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特性,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财税扶持政策,对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定向补贴,建立财政出资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使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推广张北等县的经验做法。同时,完善农业担保体系,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5
一、绿色经济背景下的我国农业
1、绿色农业发展的必要性
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相比于发达国家而言,仍旧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尽管农业经济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性,但是在经济质量上存在着十分眼中的问题,同时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遭遇到极为严重的制约。问题集中体现在土地资源匮乏、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几个方面。从最新统计的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实际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二分之一。即便在现有耕地总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将出现极为严重的耕地缺口。据测算,2020年,我国耕地缺口可能近3亿亩。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超过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我国每年水土流失的总量已经超过50亿吨。水土流失所导致的土地养分流失,已经造成全国4%的耕地处于地产状态。草场退化,土地沙漠化的程度日趋严重,水土流失总面积超过15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水土流失还引发了各种次生灾害,例如洪水和泥石流。长期以来,剧毒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问题,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如果按照传统的生产方式,其发展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少,而且无法满足未来人口需求,更谈不上国际竞争力。因此必须走绿色农业经济发展之路。
2、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前景
绿色经济是以生态经济为基础的,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经济模式。绿色农业经济是绿色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一种农产品安全为目的的标准化农业,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由于绿色农业的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从种植、田间管理、产品收获、加工、储藏、营销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加之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基础向来薄弱,尽管政府每年在农业上的投资超过数千亿,但是面对绿色农业生产基地的前期投入,仅仅依靠政府的补贴是难以为继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补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补贴的形式也过于单一,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补贴体系。同时,绿色农业经济的早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补贴,但是如果没有稳定和持久的经济支撑,必然不可能有长足的发展,更谈不上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因此,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利用资本市场为自身的发展服务。但是,我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金融市场的不但没有发展,反而严重萎缩,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政府的补贴能力有限,严重制约了绿色农业经济项目的实施。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末,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纷纷开始大规模退出农村市场的举动,股份制银行更是无意去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所留下的商业空白,县级以下地区,几乎看不到银行的踪影,被撤销的银行分支机构共有31000多家,这直接导致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失。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民政互助储金会以及供销社等具有辅的金融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也纷纷撤销,进一步恶化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功能上,以及供给上出现了极为严重的短缺。从理论上而言,金融服务体系应该是以银行为主导的,证券经纪与交易也、保险也、信托投资业相互配合的综合体系。据此分析,我国农村地区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因此也不可能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由于正规的金融部门确实,非正规的金融部门根本不可能承担起市场责任,因此必然会出现贷款结构失衡的情况。真正用于农业的贷款是少之又少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起,乡镇企业的贷款始终远远高于农业贷款,因此农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低速状态。
2、农村金融体系功能上的缺失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正规的金融机构,因此必然缺乏正规的金融服务能力。这种功能上的缺失,直接导致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因此农业生产、农业经济很难有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二十多个省的农村地下信贷总额将近8000亿,只有50%的农户选择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从非正规渠道借贷,意味着承担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会进一步抑制农民投资绿色农业项目的积极性。
3、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上的不足
从1995年起,农村地区每年的金融缺口已经超过了5000亿,并且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一缺口正在不断地加大。以2007年为例,政府在农业上的补贴也就在4400亿左右,远远无法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金融供给不足,导致农民贷款难,农村资金严重外流。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农村金融部门缺乏营销意识,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缺乏金融服务意识。同时,贷款办理手续,程序复杂,贷款方式过于单一等,都不利于农民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从现有统计数据显示,农业银行只能够满足5%-8%的资金需求,根本就没有发挥到金融机构应有的金融供给作用,70%以上的农户只能够依靠民间借贷,或是私人借款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的问题,因此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对策
1、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结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善的金融服务是以完善的金融体系结构为前提条件的,完善的金融体系结构主要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金融为导向、商业金融以及民间金融作为补充,农业保险作为支撑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农村合作金融在整个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应该占主导地位,合作金融作为当前世界最为主要的农村金融模式,其主要依托的是民主决策与法人治理机制。合作金融的优势在于,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社员。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我国农村地区大规模实行合作金融并不现实,一方面由于农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同时缺乏制度保障,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结构:首先,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在县级以下地区增设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在机构的设置上,可以设置强制性的标准,明确规定金融分支机构的数量,从而确保其能够在农村地区发挥吸收存款的作用,进而限制农村地区因资金外流所导致的供给紧缺。
2、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并不意味着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多主体的。不同的金融机构,其所承担的市场责任,以及服务功能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以农业银行为例,其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资金储备上具有非常雄厚的实力,其主要的服务对象应该定位于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当这些企业从事有利于绿色农业经济的项目时,农业银行应该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地方政府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促进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企业以及农业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定位于农村地区的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该服务于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作为当地政府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将绿色农业经济项目作为政府重点项目,在项目的建设上可以采用商业化模式,利用市场机制尽快将项目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改善农村致富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应该逐步形成综合性业务体系,各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平台应该尽快完善。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应该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其主要服务的对象是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在信贷方式上应该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是一定要注意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在贷款的方法上注意严格性与及时性的平衡。截止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村合作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贷款余额超过13万亿元,直接受惠的农民超过7258万人次,并且为全国1.33亿农民建立了信用档案。同时,还要积极发展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模式,为农村地区不同需求的人,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金融机构的服务应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例如创设小额贷款,微型贷款等金融产品,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偏远地区的农民,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帮助其缓解燃眉之急。同时,可以将在城市中已经运作成熟的金融产品,引入农村地区,例如投资理财、信用卡、收付费等业务。
3、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范文6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两部分组成。正规性金融机构是受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组织,非正规性金融机构是指游离于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组织。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问题和矛盾也同样突出。
(一)农村信贷体系。农村信贷市场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农业生产借贷的特质性成本和风险高的特征,导致农村信贷服务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从农村信贷融量上看,当前中国农业和农村的金融资源短缺、涉农贷款总量不足,农村贷款需求满足率低,已经很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改革开放前,金融部门的农业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一直维持在13%左右,而1978年后一直在两位数以下,1998年以来维持在5%左右,对乡镇企业的贷款一直保持在6%左右。2007年12月,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26.17万亿元,而用于农业贷款余额仅占6%左右。从1995年起,农村资金缺口每年都在5千亿元以上,并且出现了逐渐扩大的趋势。一方面,农民很难从银行和信用社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大量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入城市,农村资金链条难以正常运行。按可比价格计算,1978—2000年,通过各种渠道外流的农村资金达284000亿元,其中通过金融系统流出的资金占农村外流资金总额的40%左右。
从农村信贷服务机构上看,正规性金融组织难以满足农村信贷服务的需要,非正规性金融组织又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村信贷组织结构退化现象严重。1979年以来,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在内的以正规性金融组织为主导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然而,1997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和重组,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中国农业银行在市场化竞争中业务重心有所转移,从2007年开始确立“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市场定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很长时期内只发放粮棉收购贷款,虽近年开始拓宽涉农贷款范围,但作用有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提供小额农户贷款,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大农业”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国有资本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份额大幅减少。非正规性金融组织虽然在满足农村信贷服务需求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风险性不容忽视。世界银行曾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同时,非正规的金融组织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监管之外,金融风险巨大。
(二)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灾害发生后,我国传统的保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民政部门发放灾害救济;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农业保险对农民提供保障。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先发展后萎缩的过程。1982年到1993年,由于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出现快速增长,保费收入年均递增127%。而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偿付能力的限制,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分摊到全国2.2亿农户,户均保费不到4元,保险金额不到百元。尽管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三年指出要“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仍然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
(三)与农产品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目前,我国与农产品相关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还很不健全,能够为农民回避价格风险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衍生产品在我国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农产品价格已经由原来的国家制定保护价格变为现在由市场定价。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农产品价格又受到国际农产品价格的较大影响,广大农户面对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农产品期货从理论上来说具有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能够帮助套期保值者回避价格波动的风险,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首先,交易品种数量少限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量。目前农产品期货的交易品种只有7个,交易品种主要集中在大豆和小麦。由于市场规模小、品种单一、品种之间缺乏联系,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极小,其吸引力和影响范围十分有限。其次,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主体多为散户投资者,投资目的主要是通过价格变动获得投机收益,而非通过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没有发挥期货市场稳定价格的功能。再次,农民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意识和条件都很薄弱。一方面我国农民对期货交易还很陌生,不会运用期货交易机制帮助自己锁定价格。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户通过期货交易规避风险的意愿不高。
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构建
(一)构建支持农业发展的多层次信贷体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不断细化、要求在不断提高,应加快构建一个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合作性金融为主导、商业性金融为辅助、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农村信贷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信贷服务需求。
1.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承担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具有投资回报率低、风险大的特征,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因此需要政策性金融的大力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发行应进一步扩大“三农”扶持领域,充分发挥其政策扶持功能,对整个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直接推进的作用。从短期来看,农发行应以现有业务为主,在充分发挥其在粮食流通领域的信贷支持作用的同时,向粮食生产、加工领域延伸,最终扩大到整个粮食产业链。从长期来看,农发行应立足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经验,在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产业化发展中发挥作用。一是支持农村贫困农户、普通农户,满足其小规模种养生产贷款需求和规模化生产贷款需求,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普通农户尽快实现致富目标,解决贫困和相对贫困问题;二是资金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满足其生产规模扩张、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三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开发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水平。
2.以合作金融为主要形式,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包括合作金融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领域,进一步说明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快建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借贷难题的决心。要解决农村信贷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能够真正面向全体农户的信贷组织——合作金融组织,真正吸收农户参与管理,利用血缘、地缘、人缘基础上的信息优势降低贷款的交易成本,保证贷款的可获得性。一方面,要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金融的本来性质。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吸收农户加入,建立相互协作、互助互利的资金融通机构,更多的为农户进行融资和信贷投放,实现扶农目的。在经济发达、资金流动量大的地区,可以将原有的农信社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银行,如浙江鄞州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吸收外部资金增强银行实力的基础上保有合作性质,保证农户的信贷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大力培育新型金融机构,将社会资金引入农村,支持当地经济发展。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类机构不受政府主导,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调整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定位。资本的天然属性是要获得利润,要求商业金融承担我国扶农支农的重任是不现实的,但是这样并非意味着商业金融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就无所作为。作为目前唯一保留所有县域金融网络,为全国所有县域提供骨干金融结算网,承担了相当部分公共服务职能的中国农业银行来说,定位于“服务三农、商业运作”是当前的现实选择。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农业银行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发挥其优势,处理好赢利和支农的关系:一是有选择的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场等为核心客户,支持农业产业化进程;二是以发达地区为中心辐射不发达地区,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有效缓解农业发展中的贷款难问题;三是大力发展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需求,成为农村现代金融业务的先锋军。
4.对非正规金融组织进行规范,放宽农村融资的渠道。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补充,缓解了农村借贷难的矛盾。我国农村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资金供需者之间直接或通过民间融资机构中介间接完成融资。虽然与正规性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融资机构没有按照现代金融组织的要求建立起良好的组织制度和内控机制、信用活动不规范,但是它对农村信贷市场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民间融资的最大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节约时间、环节少、效率高、能及时满足借款人的不同需求,这非常符合农村信贷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使其成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于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信贷体系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快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由于农户的生产经营多为个体或小规模形式,长期以来没有积累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农户承担灾害的能力非常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应建立一个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
1.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特征决定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大大降低保费额度,以低廉的保费吸引更多农民投保,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80%之间,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在经济发达省份,可以主要依靠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在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则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商业化运作,农民买不起;农民买的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两难局面。
2.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目标存在矛盾,因此积极探索新型农业保险模式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浙江省“政府推动+农户互保+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合一”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借鉴。其主要内容为:政府提供政策性农险支持,建立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机制,建立各级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市、县建立农村保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或经营,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以险养险,以丰补歉,逐年滚存”,结余留地方农业保险风险专项资金。
3.进一步完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建立农业保险巨灾补偿机制,设立巨灾风险基金,应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农业保险公司的赔付危机问题。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保障。
(三)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其特有的价格发现和回避风险功能,能够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缓解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因此,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对我国发展现代农业、规避农业风险、完善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相比,我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引导农户利用农产品期货的积极性。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农业产业化程度很低,小规模生产单位的农户主观上没有参与期货市场的意愿、客观上没有参与期货市场的能力。因此,目前应大力普及农产品期货交易知识,鼓励国有农产品企业和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大户参与到期货市场当中。其次,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品种的基础上,增加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规模。依照国际经验,期货市场规模一般是现货市场的20—30倍。我国小麦、稻谷生产世界第一、玉米生产世界第二、大豆生产世界第四,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潜力非常大。经过1994年和1998年两次清理整顿后,我国农产品期货交易新品种的开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影响了市场发展。我国应该适时开发并尽快推出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如玉米、棉花等,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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