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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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法律体系范文1

【关键词】地方金融 管理 法律建设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的金融机构发生了金融风波,从而这些地方金融风波事件中不难发现,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漏洞,而地方金融风波的发生会给群众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为此,建立中央、地方分层金融监管体系已成为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二、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多管现象较为严重

尽管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得到了规模性的发展,但是地方金融机构存在着严重的多管、重复管理现象。现行中央垂直金融监管架构下,地方金融机构大多由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然而近年来各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一些机关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管,在这样的环境下,地方金融机构既要受到银监部门的监管,又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

(二)金融管理目标不一

金融管理目标的不统一,就会给地方金融管理造成难度。就目前来看,有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目标是推进国际金融建设,有的则是加强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还有的是将重心放在了金融创新上。虽然说不同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管理目标,但是在“统一金融监管”的大全加下,地方金融机构应当,要确立有效、相、科学的管理目标。

(三)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权责不相符

在地方金融管理中,地方金融管部门权责不相符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就地方金融封信防范工作来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职责已经由地方政府负责,而金融风险信息却由监管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在这种环境下,会影响到金融管理效率和质量。

(四)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失

就目前来看,我国地方金融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虽然国务院,央行、银监会适时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但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乏力制度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首先,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非常少,由于法律法规的确实,使得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其次,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尚未形成系统的监管法律体系,影响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建设的意义

在现代社会里,地方金融机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其管理有着之间的关联,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可以更好地促进地方金融的稳定发展。然而在实行央行垂直向下金融监管的框架下,地方金融一直有利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着很大的漏洞,而法律作为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执行的依据和保障,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脱离了法律的金融监管管理工作就会举步维艰,难以正常的开展下去,从而影响到地方金融的发展[1-2]。故此,加强地方金融法律建设格外重要,只有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建设,才能确保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促进地方金融的有序发展,带动地方经济的更好发展[3]。

四、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策略

(一)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更好地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稳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需要上市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全方面的核查,只有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后才可以给以审批;要明确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

(二)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目标

地方金融管理离不开法律,它需要法律制度给予保障,法律制度对地方金融管理的目标设定至关重要。首先,要将地方金融管理的机制、政策、措施形成常态化的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来督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促进地方金融合法化、正规化发展;其次,要加大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在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高利贷、地下钱庄也迅速崛起。而高利贷、地下钱庄的扩张将会对地方金融秩序造成较大的威胁。而以法律为依据,加强法律建设,依法进行金融监管,可以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秩序,规范地方金融市场,例如,在温州市金融管理中温州市政府为贯彻执行金融改革工作[4],建立了“一办(市金融办)一行(市人行)二局(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的管理结构。这一管理结构旨在实现中央与地方协同管理温州金融发展与改革,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口实权,将游离于中央监管之外的民间融资、新型金融机构和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在这样的金融管理结构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得到了有效的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另外,温州市在推进金融综合改革的过程中,加快了相应立法工作,做到依法改革,有法可依。2013年渐江省颁发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2014年温州市颁布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这一配套的地方法规,改变了温州内民间融资无法可依的现状。

(三)地方金融机构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监管

地方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其经营活动是在市场环境下进行的,地方金融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到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会给地方金融管理带来巨大的难度。在此,相关部门就必须对地方金融机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将地方金融机构市场经营行为纳入到法律范围内,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市场进行法律确认,从而将地方金融市场行为引入正规,从而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为地方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环境,降低地方金融发展风险[5]。另外,在地方金融管理中,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如美国,美国实行的是“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系,在这种管理体系下,不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避免了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过度干预。同时,在这种金融管理体系下,为地方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地方债券得到了快速发展。

五、结语

地方金融管理法律问题的缺失是地方金融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的核心和关键,只有加大地方金融管理法律的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以法律制度来约束地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从而更好地推动地方金融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单飞跃,吴好胜.地方金融管理法律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3,06:48-55.

[2]黄伟.论民族自治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5:53-57.

[3]华国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江淮论坛,2011,04:29-36.

[4]郭德香,陈昱州.试析地方金融改革中的法律问题[J].学习论坛,2015,12:74-76.

金融法律体系范文2

利率政策慢慢松开松动的信号从温州传来。

从今年10月21日,浙江温州农信社客户存贷款时可以讨价还价了,除温州县市所在地和柳市镇所在地外,信用社全部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357家农村信用社有很大的权力决定信贷资金的存贷价格。作为中央银行进行利率改革的实验田,温州农村信用社可以对存款利率上浮30%,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70%,这比商业银行20%的浮动范围有了更大的空间。

更多的信息显示,一场以信贷资金存贷款利率为突破口的利率改革正在酝酿中,而放开存贷款利率正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

其实早在去年,央行已经在全国8家农村信用社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但在近日,央行明显加大了利率改革的节奏。

近日央行行长戴相龙明确表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利率浮动幅度,稳步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保持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随着外汇储备的上升,逐步放宽对资本交易的管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更为重要的信号是,银行利率市场化甚至被写进党的十六大报告中。

“利率市场化将带动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一位金融业人士评价,在加入WTO、金融市场面临全面开放的压力下,利率市场化正在消除利率政策化和照顾大型国有利益的色彩,原来扭曲的资金价格正在被纠正,资金的价格开始更多由市场资金供应量和市场需求量来决定。

但就在国内金融界对放松利率管治而欣喜时,利率市场化的风险也悄然而至,金融改革显然迫切需要应付利率市场化风险的相关机构和。

为何选择温州?

“温州农信社利率改革关乎利率改革全局。”浙江金融业一位人士,根据央行利率改革步骤,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央行在温州进行357家农村信用社大面积的利率改革试点后,下一步将在金融业全面推进利率改革。

温州发达的资金市场为央行进行金融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在温州进行利率改革试点,不仅能吸收民间高利贷资金,而且有足够的资金优势化解放开利率带来的风险和冲击。

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今年3月,温州城乡居民储蓄余额为650.4亿元,企业存款381.76(温州企业96%以上为民营性质),外汇存款余额16.1亿美元。在温州正规的金融渠道里,已经集聚了超出1000亿的民间可流动资金。

而在民间地下流动的资金则无法统计,人行温州支行今年初的一项调查显示,2001年温州中小企业的总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的比例约为6∶2.4∶1.6。按2001年末温州中小企业贷款余额400亿元,中小企业借入的民间信用约为170亿。同时,在企业创业资本中,以业主个人名义借入的民间借款约占总资产的7.5%,即125亿元。此外还有个人之间的消费性、互借贷等,合计民间信用规模约300亿-350亿元。这部分资金长期处于不断的流转拆借当中,加上部分民间借贷,总的资金可能还要大得多。

大量的海外温州人成为温州财富的另一大提供者。截至2001年底,温州和上海比较两者的外汇储蓄额分别为15.6亿美元和120亿美元,然而两者2001年全年的外汇交易量分别是40亿美元和70亿美元。

“如何解决民间资金拆借一直是金融管理部门思考的。”据一位金融业人士分析,能否将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渠道是检验利率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之一。据悉在资金充足的浙江,利率放宽后,资金供大于求,贷款利率上浮70%对农村信用社并没有吸引力,谁也没有调到70%上限,反而是农信社偏高的存款利率吸引了部分商业银行存款。自去年利率改革后,至少有20%的资金从当地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流向农信社。这也是选择温州进行利率试点的另一原因,资金充足可以减少农信社调高存款利率对周围商业银行的冲击,防止金融动荡。尽管是摸着石头过河,温州大部分农信社每月调整一次利率,有的调整时间更短,资金价格变化越来越体现市场的供需。

利率职能错位

“利率市场化更重要的意义是带动利率监管体系的变革。”深圳一位业人士认为,在过去利率管理时,人民银行并没有利率政策最终决定权。

这位人士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金融管理体系的重要进步是,制定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基本上不受地方政府部门的干扰,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利率政策最终决定权不是掌握在人民银行手中而是在国务院。

在这样的利率体制下,确定和调整利率主要是考虑各方利益的重新调整,而利率政策引导和改变资金供求这一职能退居次要位置。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1999年间七次降息累计减少利息支出2600多亿元,2002年这次降息预计进一步减少企业利息支出600亿元,但对刺激投资和促进增长作用并不明显。

带有色彩的利率政策将给未来的利率改革造成什么现在尚难以给予评估。据介绍,利率作为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在资金的供求双方选择的机会和权利是平等的。但中国利率政策往往带有政治任务,如对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和下浮均不超过10%,对指定的512家大型国有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过分管制的后果是,人民币资金价格扭曲,并对国内外资金市场变化反映迟钝。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并指定详细的结息管理办法。价格管制还使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与市场脱节,同资金供求没有关系。随着金融市场主体的变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渐走向市场,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和经营策略不同,资金成本不同,统一利率已制约其各自的。而银行企业化后,更需要根据客户资信和风险度以及自身经营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资本市场和出口越来越大,随着外资并购和QFII等政策施行,国际利率水平的波动对人民币影响逐步加大,利率市场化已如弦上之箭。

金融法律体系范文3

关键词:地方财政管理;金融机构;法律法规

最近几年,各个地方都出现了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暴,造成这些金融风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漏洞,金融机构出现金融风暴,导致当地的金融市场产生动荡,给当地的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级的金融监管体系成为当前政府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财政管理当前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当地的金融机构不断雨后春笋涌现出来,金融机构的规模也在不断的壮大,但当地的金融机构存在着许多的监管漏洞,地方比较大型的国有金融机构有中央的银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但是许多民营的金融机构却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规,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出现相关的问题,将会对当地的人民群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扰乱当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财务管理导致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统一,导致地方的财务管理困难,当前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促进了当地金融不断发展,要想实现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是必须加强金融环境和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建设和完善,不嗍迪纸鹑诘拇葱隆K淙坏鼻安煌的金融机构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标,这就为统一的金融机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机构需要当地政府的不断监管。地方财务管理部门权责不匹配也是当前金融管理出现困难,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地方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缺乏对,当地金融机构的风采,五风险管理,因此在这种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影响到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财务风险监管工作的展开。除了以上几个原因,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当前国务院和相关的中央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律法规,但是地方金融监管由于法律不够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够充分,不能适应当前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需要。除了这些,中国还没有引进相关的地方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地方财政管理体系,使得地方财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响了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使得当地的金融机构长期处于地方法律法规的监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当前中国金融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就会使得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这样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就会冲击当地的金融秩序,给当地的金融社会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在当前这种垂直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财政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展开监管,再加上地方的财政管理存在着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监督和金融管理难度非常大,监管工作难以顺利展开,从而影响当地金融机构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财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强地方财政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断完善当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财政管理,能够有法可依,促进地方财政管理的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经济上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

三、如何开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只有健全这个门槛制度才能更好地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地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普查,只有符合当地发展要求的金融机构才能批准上市,其次要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进行清算,对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保地方金融注册做到有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地方财政合理化和正常发展。最后,必须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对民间借贷要进行及时的监管,这些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机构,将会对当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当地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我们必须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体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胆放权赋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分离,这样可以增强地方财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有助于加强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除此之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将地方金融机构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范围之内,在法律上承认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地位,从而使得当地的金融市场正常化,也可以对当地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除此之外,当地财政管理部门也要为地方的金融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宏观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地方财务管理方面,可以向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学习,实现政府和企业之间财务管理的分离,避免过度的政府干预,这样的财政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债务,实现当地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我们还要不断促进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中国当前金融市场已经出现许多创新的金融模式,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支持和鼓励,例如人人贷模式,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种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信息服务组织,而不是一种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可靠性和真实性方面的检验,对其贷款质量应该加强监管。陆金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线上进行申请,金融机构通过线下对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实施借贷。对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新的模式更加方便灵活,是企业能够实现快速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模式也有相应的局限性,这种模式主要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评价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客观地评价借款人的信用,就成为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结论

当前,虽然中国的金融控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也将处于要完全开放的状态,但是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对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监管的漏洞,这就为小型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产生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当前中国金融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金融机构乱象丛生,民间金融市场比较混乱。因此,面对中国金融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政府部门必须要指示当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现的问题,面对问题应该积极应对挑战,不断进行创新,不断加强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服务机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本文就是着眼于这一角度,希望中国不断加强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仁荣. 跨国公司跨境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陈璐. 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2012.

[3]林建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问题[D].华侨大学,2011.

金融法律体系范文4

关键词:证券市场;发展;金融体系;融资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体系一直是以银行为主体,国内融资也以间接融资为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这一现状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对整个金融体系及其附带的融资效率的影响日益增强。虽然从现实看,我国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但是越来越多的事实都表明,证券市场的不断成长正在从根本上推动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大致为1980-1990年间,最初表现为国家信用的恢复,证券的形式也以国库券和各式金融债券为主。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和整个金融市场一样,主要依托于中央银行和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表现为银行主导型的局面。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正式建立。此后,我国的证券市场开始步入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类创新和制度变迁层出不穷。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对金融体系和融资效率的影响

1.证券市场的发展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从概念上讲,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它是资金流动工具、市场参与者和交易方式等各金融要素构成的综合体。在现实中,金融体系是一个包含金融部门、金融市场、融资模式、监管体制等多个相互关联部分的组成集合。证券市场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发展证券市场对金融体系有以下几点影响:

(1)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措施

在现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金融市场的角度,金融体系中除了包括短期货币市场、中期银行借贷市场,还必须包括长期的资本(证券)市场;从融资模式的角度,金融体系中除了要有以银行借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模式,还应包括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模式。长期以来,证券市场以其独特的方式和活力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多方面影响,在筹集资本、引导投资、配置资源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而且证券市场在本国的金融体系中也已颇具地位,而对于以我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发展证券市场是完善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

(2)证券市场的发展拓宽了金融体系中的融资渠道

在现实中由于不同国家之间金融制度差异较大,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金融体系:一种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另一种是以美英加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此外,也有一些国家的金融体系介乎于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之间。这两种形式的金融体系各有长短,很难比较出它们之间的优劣。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金融体系具有典型的“银行主导型”特征,在1997-2010年间,我国的银行贷款占到全社会融资总额的80%左右1。社会融资渠道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客观上会导致单一的融资结构,削弱金融体系的弹性。但是法德日等国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之所以能够高效运转,得益于它们国内相对发达和完善的银行体系。然而现实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采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国家或者偏向于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国家并不拥有像法德日等国一样发达和完善的银行体系,在它们国内,银行难以完全满足整个金融体系的融资需求,融资缺口仍然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证券市场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通过证券市场来弥补银行体系遗留下的融资缺口。

(3)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国内银行向现代商业银行的过渡

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主要依赖于存贷款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资金运营效率较低,银行同质化经营的现象明显,极大地牵制了国内银行业整体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会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及金融创新的机会,能会推动国内银行业的业务转型,促进高附加值的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自2006年以来,国有银行的上市步伐明显加快,上市银行资本实力大大增强,资产负债情况也显著改善。银行成为公众公司后,证券市场的监督功能使银行的治理结构明显好转,大量呆账、坏账得到消化,内控机制也逐渐建立起来。事实证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4)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传统上,一元化的金融体系使银行体系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储蓄加大了银行利息成本,使得银行被动对外放贷,以降低成本压力,获得更多利润,其结果将使银行集聚大量的坏账风险。同时,也使得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大大降低。另一方面,银行自身的投资渠道相对较少,银行很难以投资的方式分散高储蓄的风险。从上市银行的财务报表里可以看出,存贷利差仍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这样的运营模式使得银行难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明显较低。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则有利于改变银行体系高风险的现状:一方面,大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分流了银行贷款,证券市场为银行承担了部分坏账风险;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增加银行的投资品种,便于银行业突破资产结构单一的局限,实现资产的多元化组合,保障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

2.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融资的过程不仅是筹资者选择融资方式、利用融资工具吸收社会资源流入的过程,也是资金的重新配给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融资效率包括筹资效率和配置效率,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体制以最低成本为投资者提供资本的能力,而后者则是指该种融资体制能否将稀缺的资本投入到使用最高的用途上去”2。筹资效率又可以通过筹资的便利性及筹资成本来衡量。筹资的便利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的发展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从而提高融资效率。

就筹资成本而言,由于登陆证券市场需要耗费大量的上市费用,而上市后公司经营层还要受到股东的硬约束,面临分红派息的压力,并且由于债务融资又具有避税作用,传统观点都认为以银行借贷为代表的债务融资的成本要低于证券市场上的股权融资成本。然而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国内的企业明显具有上市股权融资的偏好,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这除了因为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长期、稳定,甚至无限地占有资金外,国内股权融资的成本也未必会高于债务融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发行上市的证券承销费一般不超过融资额的3%。从2000年到2005年,整个上市成本一般不会超过融资额的5%。而当时,在香港主板上市连承销费在内总费用可达到筹资金额的20%左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这一比例大约为10%至15%;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全部费用也占到总融资额约10%。因此,从公开数据看,我国内地上市成本并不算高,如果考虑到资金的使用期限,上市成本甚至要低于同期的银行借贷利率。所以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的发展从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筹资成本两个角度都提高了筹资效率。

再从配置效率的角度看,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效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要完成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证券市场和银行体系虽然都具备这一功能,但是从转化的效率上看,证券市场要明显高于银行体系。银行借贷属于间接融资渠道,资金在从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需要经过银行这个中介机构,而证券市场属于直接融资渠道,通过证券市场资金可以直接从储蓄转化为投资。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制度不完善等情况,银行体系在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现象大量存在,经常会出现银行将其吸收的大多数存款贷给资金雄厚、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而大量最需要资金的中小型企业却难以获得银行融资。证券市场虽然也受到社会信用制度的约束和影响,但由于其股权性融资的特征,所以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要小得多。并且,证券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还能自发地、积极地引导资金流向一些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产业。所以,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极大地提高了配置效率。

三、结论

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完善金融体系、提高融资效率都产生了许多积极的影响。新兴的证券市场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还应看出,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还逊色许多。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例如失衡的证券市场的构成和规模、低效的证券市场运作、不成熟的投资行为和理念等,这些又反过来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和运行效率以及融资效率;此外,任何事物都有着其两面的属性,证券市场的发展的确有着许多积极的作用,然而如果证券市场盲目、畸形或者过度的发展也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更多新的风险,降低社会的融资效率。因此,我国在改善证券市场缺陷,弥补证券市场不足,积极、有序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还要确保证券市场发展的稳健和适度。(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商学院)

注解:

① 陈雨露.中国金融体制的发展趋势[J].中国金融,2011(22).

② 刘海虹.国有企业融资效率与银行危机相关问题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0(3).

参考文献:

[1] 丁淼. 融资融券[J]. 股市动态分析 , 2006,(33)

[2] 巴曙松. 融资融券:激活市场的创新举措[J]. 金融博览 , 2006,(09)

金融法律体系范文5

一、中国目前没有系统的“金融安全法律”理论体系

受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思想体系影响,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中,主要强调的是调整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民商法和调整不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行政法。以应对经济危机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和保障金融安全为基本研究对象的金融法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甚至许多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也不认为经济法的核心是经济危机应对法和经济安全保障法,研究金融法的学者则更少总结金融法的完整理论体系,将金融安全作为金融法的基本指导原则,并统领全部金融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即使在这方面有部分研究成果也主要是立足于国内,研究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的。事实上我们已经是WTO成员,已经是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主体。但是,在中国的法学理论中,还基本上没有系统的经济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理论。理论是行动的指导,没有能够防止国内金融危机的理论,就难以有完善的国内金融安全法制;没有能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理论,更难以有完善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没有完善的法律对策就难以保证金融安全和秩序。如诺思在《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中阐述的那样:人类发展的各种合作和竞争的形式及实施将人类活动组织起来的规章的那些制度,正是经济史的中心。这些规章不仅阐明了指导和决定经济活动的激励制度和抑制制度,而且决定着一个社会基本的福利和收入分配。

二、中国目前没有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主要是在学习经济和金融先进国家的经验,这也反映在我们的具体金融法律建设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行了大量的金融立法。到目前为止,中国颁布的金融法律已经有9部,修改金融法5次,平均每年都有一次重要的金融立法或修法任务。此外,中国现行的金融条例、规章和司法解释有一百多部,初步形成了中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学习外国经验的结果。现在,外国的法律经验成了教训,我们也不得不对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检讨。总的说来,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在金融安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对国内金融危机的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安全缺少系统的法律保障

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首先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国内金融状况。如果国内金融状况本身就不稳定,一旦国际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就会迅速波及到国内。并且,还可能成为加剧国际金融危机的因素。因此,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必须完善应对国内金融危机的法规体系。就本次由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所引发的全球危机来讲,它首先是由美国国内应对金融危机的法规体系不完善才发生的,并由美国金融市场波及到全世界的。

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应对国内金融危机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个社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经济缺少一个稳定运行的法治环境;二是整个社会的信用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不完整,决策机构难以取得全面的信用信息;三是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难以保证其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四是金融监管法律不完善,监管机关法律上没有独立性,使金融调控和监管受到行政部门的极大干扰,难以保证其将金融安全作为主要调控和监管目标;五是没有引发金融危机的法律责任体系,引发金融危机的主体既不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责任追究机制,难以从法律责任上防止引发金融危机;六是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不完善,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制度缺失,国际金融安全基本无法律保护

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全面开放,不仅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也使中国经济和金融同国际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国际统一市场的条件下,中国已经是国际市场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国际市场上的任何波动都会对中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法律体系,以在国际金融或经济危机的条件下保护国内金融和经济的基本安全,保持国内经济和金融的基本稳定。

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基本上没有系统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体系,中国的国际金融安全基本上没有法律保护。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基本上没有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法律机制,特别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法律机制,一旦发生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持有的外国资产会受到重大损失;二是没有完善的外商投资风险控制法律机制,一旦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外商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很可能成为被执行的对象,使中国自身受到较大的损失;三是基本上没有完善的跨境破产法律机制,使外国企业破产可能直接危及到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四是没有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形成有利于中国的风险传递法律机制,在国际金融危机面前中国只能处于被动地位;五是没有建立起人民币的国际化流通法律机制,使在国际金融危机面前我们不能转嫁危机。

(三)没有系统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和突发金融事件处置法律体系,不能及时发现可能爆发的金融危机,或发生金融危机而没有可以依据的处置法律

目前,中国基本上没有系统的金融风险预警和突发性金融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就国内来看,中国没有专门的金融风险预警法律体系,没有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预警监督检测体系、警告级别体系以及突发金融事件处置法律体系;既没有程序法方面处置程序规范,也没有实体法方面的处置方法和主体责任规范;发生问题只能采取行政手段临时处理。

从国际情况来看,中国没有对世界主要市场的金融风险监督检测法律体系,没有对国际金融风险的警告标准,没有专门负责对国际金融风险提出投资警告的机构,更没有任何主体对中国在国际金融危机到来没有预警而承担法律责任。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时,中国没有财产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应对的法律程序、法定方法和应对主体的规定。

三、完善中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中国金融安全对策的法学理论体系

构建中国金融安全对策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学理论基础,它具体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金融安全的法律地位理论。在效率原则、秩序原则、安全原则和公平原则中,金融安全原则应是其中的主要原则,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没有金融安全就难以有真正的金融效率、秩序和公平。二是金融安全的法律环境理论。金融安全必须依据一个基本的法律环境,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难以实现真正的金融安全。三是金融安全的法律控制理论,包括对金融主体的控制、金融创新的控制、金融运行的控制和风险处置的控制。四是金融安全的国际法律理论,包括中国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外商投资的风险控制、跨境破产的风险控制,以及通过人民币国际流通机制的确立所能够实现的风险转嫁理论。

(二)完善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法律规范体系

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的创造者,每条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体系”。“法规范始终在追寻特定目的, 目的性思考是由目标出发的思考;它同时也是一种由较高位阶的总体出发所作的思考”。

金融危机的具体法律规范体系,应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要完善中国的国内金融危机应对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保证国内不出现金融危机,或出现金融危机能够从容应对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完善中国现有的法制环境,完善中国现行的信用信息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体系,完善金融创新控制体系,完善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体系,完善金融业内部风险隔离制度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和调控法律体系,以及建立金融机构自身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危机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中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应对法律规范体系,它是在国内没有出现金融危机,而是在国际上出现金融危机的条件下,中国应对该危机的法律对策。具体包括,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制度,跨境破产的法律控制机制,国际金融风险传递的隔离法律规范,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风险转嫁控制法律规范。

金融法律体系范文6

关键词:信息化背景 金融安全 金融法体系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发展状况

目前,互联网技术的集中体现就是云计算和大数据,然后进一步加快与金融业的融合步伐,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体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没有一个确定的和唯一的标准,金融界的学者各执一词,不同的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因此,至今人们对其的定义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基于信息化背景下的网络金融业来说,为了适应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步伐,金融活动衍生出了很多其他的功能,如信息挖掘、信息存储、在线支付等。

信息化背景下,互联网思维逐渐与金融行业各领域融合起来,削弱了金融中介的优势地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业不断扩展出新的业务,受信息化环境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快速发展,加上各种金融资金的注入,为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一)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

所谓金融安全主要是指金融活动中的安全,即确保金融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金融安全问题是金融领域发展的主要矛盾。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三者并存,密切相关。金融风险越高意味着回报可能越高,因此会吸引有很多人投身金融业。提高金融业的安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问题是关系社会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涉及国家安定和人民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重大作用。

金融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机率,所以其发生就有一定的隐蔽性。而这种可能性一旦发生,将会导致金融安全受到威胁。可以说对金融风险的保障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金融安全并不是稳定不变的,而是处于变化中的。

(二)信息化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影响因素

金融安全问题每一个国家经济健康运行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国家金融安全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个是内因,即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顺势不断发展。如果对金融风险的管理达不到预期的要求,那么金融市场稳定性低,就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并影响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另一个是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世界各国的经济“捆绑”在了一起。每个国家的经济危机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所以中国的经济也会受到波及。因此,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安定,有必要完善金融体系,使金融体系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有如下两点。

1.内在因素

金融安全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一个国家如果经济实力雄厚,就会对国际舞台产生巨大影响,对金融安全问题就会有深刻的见解。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它将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利用国家的各种资源来控制局势,摆脱金融危机。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扩大金融危机,尽量降低金融危机对国家造成的破坏。金融体系是金融安全的理论保障。只有当金融体系持续稳定地进入金融体系时,我们才能准确理解金融安全问题,避免金融危机等金融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2.外在因素

外部因素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中的金融地位。一个国家经济和国力强盛,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它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来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从而影响市场结构。最重要的是当出现金融危机时,可以动员更多的国际资源进行金融监管,从而降低金融危机的影响。同时,为了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受到其他国家的制约,在政策制定方面也会更加国际化,更注重稳定性。同时,由于其在金融市场中的高地位,其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很强。当其他国家出现财务问题时,它们对自己国家的财政影响将大大减少,从而确保本国的金融安全。

三、信息化背景下我国金融法体系的重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为他们的有限理性或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的扭曲,将他们与投资者区分开来,并向他们提供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这也导致了主要金融法的重构。

金融法体系的进步和发展是由于金融主体的不同。而金融法的主体包括四类:“金融客户、专业投资者、金融服务提供商和金融管理者”。在这四个主体中,金融客户是最需要被关注的,因 策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所以就应该想方设法安定市为他们是最重要的客户。他们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具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和后备资源,能否为客户做好优质的服务,决定这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业的服务者就是为他们服务的。金融主管帮助维护市场秩序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另外,金融法规的变化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金融主体结构的变化。在对金融主体的形成和构造过程中,要给予金融消费者特殊的保护和关照,这也明显地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对等关系,这不仅说明了金融法规制度主体的转变,也表明金融法律关系在金融法规制度基础上的重构是不可避免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定就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这种关系的规定了社会活动中各主体的行为规范,为行为提供了限制和准则,以维护市场的安定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规则的制定往往与特定实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不匹配,它在不断解决新问题的情况下,仍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和矛盾。

金融法的作用就是用来规范金融市场贸易中的主体及其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并通过其他途径促进法律关系的重构。一方面,通过在私法法律关系中整合财政监督和政府监管的工具和方法,实现了金融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在监管和金融立法中将私法中的消费者进行目标定位保护,并通过转变金融监管和调控手段,实现金融市场功能的整合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标。

四、我国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思路

(一)金融法体系完善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八字政策:标准,一致,快速和严格。这里提到的规范,体现在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活动中,指的就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要完善新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业的活动和行为;稳定性反映在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中。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对金融机构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对相关部门严格要求并予以特别关注,依法对待,依法行事。消费者应严格遵守财务规则,努力实现金融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互惠互利,赚取利润。

(二)坚持分业经营,发挥防火墙作用

实施独立运营的概念,在资本市场与银行系统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有效防范和控制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对新出现的危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鉴于此,四大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行业应坚持发挥枢纽作用,并增加防火墙,以实现行业内的可持续的运营和增长。

(三)实现金融创新,完善法律规制

金融创新有利有弊。在创新方面,金融业总体上与其他行业相同,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认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经之路就是开放思想,提高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我们总结了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即必须重视创新,发现创新过程的本质,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与创新相关的风险。

(四)坚持一行三会分工配合的监管体制

加强监督,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预防和控制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实践证明,中央针对金融行业出台的监管政策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所以就应该想方设法安定市场环境,以为国家的发展和人名的幸福谋福利。

(五)对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进行有力监管

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出现了发展缓慢的迹象,全球金融市场出现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国内市场也面临着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持国民经济和金融安全也更加困难。为了加强国家对经济的监管和宏观控制,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战略,以加强对跨界资本流动的控制和管理。此外,我们还必须防止和减少使用贸易、商业信贷和其他手段将套利投资资金转移到跨境外。我们需要加强外币收入和合资企业支付的管理标准,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特别是贸易协定和信贷管理。

五、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一)防范金融风险

在金融的范畴内,防治金融风险是一项艰辛且漫长的工作,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我们还需要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开展市场调查,要及时发现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标准化发展。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和谐,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让每个为金融行业服务的工作者都形成强烈的职业责任感。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

专注于创建先进和兼容的金融文化,简化金融市场中不同的金融活动和行为,并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维持法律,创建法律金融文化。风险管理包括合规性和不合规性,这是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规意味着建立适当的运营机制,使专业和独立的监管机构更加合适,并建立一个集识别,评估和测试于一体的管理系统。

(三)金融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就需要有一个合适且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应该是一个具有良好主体的法律体系,能够实现自由化运作,并能够根据世界发展趋势进行严格调整。在这个体系中,金融主体的法律是根本,同时包括许多其他的法律分支。

(四)加强金融安全的立法

我们将完善现行的法律金融体系,提高合理成分的比例,降低不良的法律成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我们需要改善财务监督。该系统设定各种金融监管实体的职能。制定门槛和市场准入要求,完善市场退出制度,促进立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是建立和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澄清其监督的实质,加大对风险的监管力度,制定与外资银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此外,要建立真实的监管体系,实现信息透明化,严格追究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贾彩兰.浅议我国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2(2):19-20.

[2]张文嘉.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4(1):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