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1
关键词:蔬菜食品 根源 安全 监管 保障
一、随着物质产品的丰富多样,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倡导绿色食品的理念也不断加强,蔬菜食品引起的社会焦点问题开始备受各界关注。一份绿色蔬菜食品从田间走向餐桌,根据有关规定,要历经农业、质检、工商等几大职能部门的监管,但为何还屡次有问题蔬菜事件发生?产生蔬菜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1.蔬菜种植户分散式生产的“精耕细作”,部分生产者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高毒高残农药和不合理用药,没经过统一部门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是蔬菜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强和监管的不及时到位,导致不合格蔬菜食品流入市场,是流通领域难以解决的一大难题。
3.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蔬菜的不法分子惩处力度不够,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很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不管不顾,我行我素。
4.宾馆、酒店、学校、餐馆等团体单位的蔬菜采购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管蔬菜来源如何也不管有不有合格证,从业人员罔顾消费者身体健康,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
5.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低收入群体贪图便宜,从不正规渠道在马路市场购买未经检测的蔬菜,从而经常导致蔬菜中毒事件。
二、为什么要把控制蔬菜食品安全当头等大事?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有着更高的期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解决质量安全问题十分迫切,刻不容缓。
首先,蔬菜食品安全成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从2002年起我们常德市历届政府就狠抓“放心”菜工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菜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成为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其次,蔬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宁可七日无肉,不可一日无蔬。”蔬菜食品几乎每天都要上餐桌,如果食到农残超标蔬菜,重则急性中毒危机生命,轻则残留体内日渐累积而导致慢性疾病。
再次,蔬菜食品安全成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在现代传媒高度发达、公众对健康安全高度关心的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显著的放大效应,食品安全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各级政府最大的政绩。
三、怎样去保障好蔬菜食品安全?个人建议从以下三大环节入手,构筑食菜安全防护墙。
1.生产环节:
现在蔬菜种植一般都是基地生产和小家小户,对基地生鲜果蔬食品安全在民众心中有着特殊的分量。目前常德是全国蔬菜安全监控最严格最早的城市之一,多年来未发生过重大蔬菜食品安全事故。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说,我们的上级领导部门食品安全办为“安全”把关,倾注了全副心血。提高食品安全,更重要的是构建一个健康、完整的流通体系。
对于小家小户小农种植户最好以生产队、合作社形式进行宏观管理,在蔬菜种植生产过程当中,通过派科技人员下到乡间田头进行专门技术指导,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用各种防治手段对其质量进行控制。在控制病虫超出危害的同时,还要保证最终它的残留不超标;
对于蔬菜生产基地,实行公司化种植模式。生产基地全部按照订单式管理,并且采取雇佣工人劳作,统一发放农药、肥料等方式,从源头上控制蔬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上连生产、下接消费”产业链的组织功能。蔬菜上市前,检测中心要通过抽样方式,根据田块大小抽取1-3个样本进行检测,同一块田作为一批,确保检测的准确性,杜绝任何“问题”蔬菜提前流入市场。
2.流通环节:
上海流通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汪亮直言不讳地说,“市场化改革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流通体系崩塌,但是新的流通体系实际上并未建立,我们依然停留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上,千家万户撒不同的农药,怎么控制?”
目前,常德市所有配备检测室的农贸市场基本采取的是“先检测,后销售”的管理模式。每天清晨从各生产基地运来的农产品,都要在销售接受驻场检测室的抽样检验。
对于蔬菜批发市场,如果相关人员人手不够,会导致未经检测蔬菜流入市场,建议在非常时期加大工作人员队伍,对于每一辆货车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先进行IC卡登记,卡片上不仅记录货主信息、原产地,也要显示该货主历次的进场记录,已经进行过登记的认真进行核对,IC卡信息直接传输到检测中心的监管处,监管处派专门人员到车上随机抽样送检,这样就会防止他人合格品顶包、临时冲洗等违规行为,从而提高了安全标准,加强了检测手段。针对检测不合格,复检仍不合格的蔬菜,我们及时通知执法人员就地销毁,绝不会让其流出市场。农产品批发最好实行品牌化经营:比如在日本,无论是中央市场还是地方两级市场,常年入驻的批发交易主体不是个体农民,也不是城市个体商贩,而是拥有批发品牌的中小批发企业。它们在场内拥有固定的仓库、初级加工车间和分装车间,并有常年固定的分销网络,以及分销商协议。批发交易是驻场批发商与定单生产基地的农协之间的交易,下游分销也是通过常年固定的零售渠道分销,而不是个体商贩驻场与上下游不知名的各自分散的对手进行交易。批发商对交易后的农产品进行清洗、切割、剥叶、分类、冷冻、包装等初加工程序后放入批发周转箱,封上带有商品各种信息的条形码,并贴上自身的批发品牌,再委托第三方的城市物流将商品输往不同的分销点,以承担商业信誉;同时,也便于问题商品的追索。这种管理模式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对于零售农贸市场,政府在各个市场都设有蔬菜检测室,每天清晨我们工作人员就要到位,在经营户摆放上市之前抽取蔬菜样品快速进行检验,遇上不合格蔬菜及时通知执法人员和市场管理方对起进行销毁处理。但这样只限于进场的固定经营户,那些市场周边的四处游击的临时经营户就无法控制到位,为食菜安全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于未来流通体系的发展趋势,我认为,一个是对固定农贸市场容量加大加强,另一个是尽可能取消临时菜市场,做到上市蔬菜都必须经过检测合格,保证蔬菜安全。
3.消费环节:
在所有环节中,这应该是消费者最能把握的环节。现在常德市政府对蔬菜批发市场(甘露寺),城区几十家所有一定规模的零售农贸市场都配有蔬菜检测室,并配有检测人员对进场蔬菜进行及时快速准确的检测,我们消费者要去正规农贸市场买经过检测放心的蔬菜,买的时候看清检测合格单的检测日期、摊位、品种,有选择性的购买。对于单位、学校、宾馆等大型集体的蔬菜采购员更应注意采购安全,尽量够买经过检测的蔬菜,如实在没有合格单据,则可送检就近农贸市场检测室申请检测,对每天的进货渠道登记在案,做好备查。
我国的蔬菜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于方方面面,从种植、上市、流通等到监管,都有让老百姓不放心的地方。从农田到餐桌,其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问题。解决蔬菜食品安全问题,要靠制度建设、全面检测、加大监管、广泛宣传、信息公示等各个方面联合起来,要靠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管理体制创新,要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提升蔬菜食品监管水平,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詹初航・为了明天的食品更安全・中国卫生・2004,11
[2]林玲・李章国・熊开科・食品安全及防范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6.
[3]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根源的剖析 饶红冀华 (光山县质监局检测中心河南光山 46540000)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2
关键词:县域 食品 安全 监管 思考
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食品工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由于县域食品企业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业或小作坊,在这些中小企业或小作坊当中,存在着环境条件较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的现象,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如何加强对这些县域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县域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加工食品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二)配套制度相对滞后
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三)检验检测资源共享较差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四)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普遍不熟悉
检查发现,县里某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宜君县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一直保持较好水平。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五项举措"强监管,助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一)抓源头,将食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筑牢筑实。
1、以责任落实确保安全。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每年都向县质监部门签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和质量保证承诺书,公开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安全措施,同时明确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并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2、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一是严格做好发证的服务工作。要坚持不随意降低标准,不搞地方保护,不照顾人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绝不允许准入,确保发证质量,确保市场准入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二是严格强制检验,落实企业责任。凡是获得市场准入的企业,出厂食品必须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加贴QS标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对不执行强制检验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强制召回、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严格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的一个关键环节。
(二)抓环节,专项整治工作贯穿整个流程。
1、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我局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重点,开展整治检查查处工作。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查、回访、监督检查,强制检验,是专项整治检查的基本方式和监管措施。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加大了对获证企业的整治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了生产企业的整治检查,对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包括进货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关键工序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产品检验控制,销售记录、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等提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并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等工作实施了检查。
3. 大力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小作坊监管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难点和重点,根据质检总局有关对小作坊状况再统计、再摸底,全面排查,将食品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的文件精神,我局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小作坊底数,已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和名单作了进一步清理核实,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安全卫生基本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从业者有意愿提高生产条件的小作坊,我局进行了积极服务指导,督促其对基本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达到要求的与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即证照不齐的)或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者,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抓龙头,发挥食品企业质量示范作用
为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走机关、进社区、下企业、搞调研,摸索出了一条"树龙头、建样板、创名优"的必由之路。先后帮助4家豆腐小作坊组成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宜君豆腐、核桃、米醋、等3大类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积极强化龙头作用,高度重视基地建设。
(四)抓宣传,将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近三年来,我局免费举办食品安全培训班6起;定期向企业、群众发放《购买食品认准QS标志》、《生活小常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数千份;定期设立食品安全咨询台和投诉台,为百姓排忧解难;定期在人员密集的政府广场展览、悬挂宣传牌,对群众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县电视台开辟食品安全专栏,宣传政策、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形成了人关心食品安全的氛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抓诚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用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推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我局积极在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即企业基本资质、标准建设、质量状况、主体责任落实、食品添加剂(添加物质、加工助剂)管理、日常监管情况六个部分。质量信用档案的建立,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质量控制水平,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尤其是原辅料的进货检验和按标准规定使用,纳入了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不仅加强了企业食品安全的责任,而且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加强县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县级政府、质监部门都需要从长远着手,高瞻远瞩、砥砺风行,多措并举,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境,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确保食品高质量、高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凤田: 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的安全监管的几点思考《魅力中国》2011年 第4期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3
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我国还出台了诸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一些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然而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依旧层出不穷。如此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再次反思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整。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仅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从生产到食用的全过程,像种植、 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但是某些法律规定的环节又存在交叉。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
2.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此外,让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及食品服务组织等参与食品管理活动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刑罚较轻,法律权威不够。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较轻,未能从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角度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追究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1.修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构建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同时,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时要注重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护。
2.法条整体性和细节性并重。法律具有引导作用,完善的法律能够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经营,也使管理机关有法可依。我国在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时也应该注重整体性和细节性,将一切可能的实际情况都写入法律,有效避免法律真空。
3. 完善《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的规定。鉴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可以适当设定食品加工、 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公司法人和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以加大生产及销售不合格产品者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树立法律权威。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之道德思考
在强调法律作用的同时,人们也在呼吁"食品产业是道德产业,产品如人品"。纵然有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的道德滑坡仍会让食品安全备受冲击。道德缺失成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源。
法律是底线,道德才是上线。再往深了说,人无德而国家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学有所教入手,用道德涵养整个社会,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知道,追求利益的底线是不能超越道德的底线。而这种涵养又需要严格的制度和规则,既约束资本,也约束权力。让市场中的游戏规则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利益之前,制度和规则表现得弹性十足,处处变通,那就可能引发道德滑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内心信念教化说服和舆论导向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影响的。要明确社会价值导向,始终不渝的坚持正面的宣传和教育,树立良好的认同意识。道德的培养需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道德人的成长过程要经过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三、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
归根结底,食品安全事件,不仅是法律不完善的体现,也是道德缺失所致的后果。在强调道德作用时,我们切不可放松了法律,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才可以遏制道德滑坡,促进道德教化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但是仅仅依靠不断完善法律,并不能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德法并重。只有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达成二者的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应对食品安全恶性事件。这也就需要我们很好的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首先,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关联的。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一种外部社会强制约束,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过程中,法律和道德起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
其次,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结合的。法律的创制旨在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用其强制力和威慑力达到这种效果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启发人们的内心,净化人的灵魂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涵养。由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所以可以通过道德的内在约束来弥补法律的缺陷,同时法律等外部制裁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一方面,法律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僵化性 ,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不能朝令夕改,并且它很少预见问题,对瞬息万变食品安全新情况,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此时就要依靠道德约束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对人们的要求和约束是外在的,是一种被动的防范和消极的监督。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内在动机符合道德准则,所以把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会有更好的效果。
再次,法律和道德相互促进。法律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的实施,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外,还需要有良好道德素养的人去执行。人的思想和道德素养及其文化水准直接会影响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就是说,通过道德建设可以促进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不管是在立法还是执法过程中,道德的指引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水准的指引下,才会制定出被社会公认的并被普遍遵从的良法,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反过来,法律也通过自身的强制性促进道德建设,法律运用公正的程序压制人们的随意性,引导人们理性的行为,惩恶扬善,从而促进道德的建设。
最后,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外部社会强制性的约束,道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二者是相互渗透,相互关联的,目的都是达到社会的健康运行。所以,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我们要把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道德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保障作用。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只有德法并重,很好的把握并运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才会有效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宏伟.加强我国食品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卫生监督,2006年第19 期.
[2]司国爱.构建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卫生监督,2006 年第19 期.
[3]张士红.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几个法律问题[J];农家之友(理论版);2008 年04 期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4
(1.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实践要求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国外立法相继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规制,预防潜在的危险,对此,笔者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过《刑法》内容的完善,打击转基因食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问题;思考;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人们开始认识转基因食品,当然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如湖南衡阳的“黄金大米案”、“星联”玉米等等。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热议的话题。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的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较少,《刑法》作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
1.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2005前后,转基因利益集团就公然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2万多亩,这些水稻从湖北流到广州、中山、顺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乐福等大超市。后酿成国际性的转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铲除了转基因水稻,但其当事人张启发等人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张启发不仅没有任何的悔过表现,反倒变本加厉,在2006年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大声叫喊:“转基因食品是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政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目前我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实际上,转基因农作物在中国境内悄无声息地生长着,并计入销售流通领域。
2.转基因种子的非法销售。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过转基因粮食种子在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几天之后,全球性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沃尔玛出售非法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超市出售非法转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更是爆出,转基因主粮的非法商业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转基因水稻种子很容易买到,转基因种子的业务网点已经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选取72名6岁到8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孩子被当成小白鼠,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转基因大米。此事经媒体曝光,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抗议和人们的声讨。无论“黄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国转基因监管方面的软肋。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学地证伪或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研发、非法运输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能任由其发展。
(二)欧盟对中国出口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2013年,欧盟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 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入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三)学者和社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面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非法种植、销售等问题,很多学者、社会人士纷纷发出倡议,要求政府立即调查转基因事件,调查其中的卖国行为、腐败行为、渎职行为,追究非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主粮的责任,立即停止全国各地的转基因主粮推广工作,重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加快人大转基因作物立法,并将其置于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来处理。重新组建最高级别的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营养、环境、卫生、医学、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转基因主粮安全性的讨论上来,给人民群众一个真实、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调查结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访了美国洛杉矶、圣地亚哥、芝加哥等六个地区,对当地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进行了将近30场访问,目的是初步了解转基因食品在美国的情况,以及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伴随着欧盟的退货调查,湖南的“黄金大米案”,崔永元与方舟子的讨论及崔永元自费赴美国了解转基因食品情况等一系列事件在网络、新闻上的报道,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愈来愈激烈,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人们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二、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及刑事立法概况
对于转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作物产量高,对于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世界许多国家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和欧盟集团。迈阿密集团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相对宽松,而欧盟集团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且没有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欧盟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时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经济法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地区认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陆法系国家
芬兰规定基因技术罪,违反《基因技术法案》及相关禁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生产、使用、进口、贩卖或者向市场投放转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报告危险情况、记录转基因物质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处以罚金或监禁。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非法实施人体实验罪,违反规定在当事人身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这样的立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实验而制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控制和滥用控制意义重大。韩国实施转基因食物的强制性标签制度,未标识或者标识错误,处3年有期徒刑或高额罚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相关的法律解释,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预防和惩治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美国目前没有一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刑法规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释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进行惩治[3]。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概况
中国目前仅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进出境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等,远远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转基因食品问题。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利,避免突况发生时紧急临时颁布法律的情况再次发生。
2003年的非典时期,中国政府20余天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的极端负责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对经常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卫生问题,这种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什么以前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应急条例?以此为鉴,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时完善。我们今天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主体交往行为复杂的社会。用狄骥的话说,我们处在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之中,要使这一关系安定有序,就必须在我们交往之先有统一的规则在旁(尽管在终极意义上,法律永远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不是出了问题,才请法律出来亡羊补牢[4]。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今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能任由其随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可以说近似是一个空白区,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规范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环节。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严格执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当然也包括我国的《刑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四、完善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刑法的刑事惩罚,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目前,面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问题,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应,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已经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充耳不闻。国家应当本着法治的原则,在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尽快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件。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在分则增加一章转基因食品犯罪,对此我不认同,单独增加一章不仅会破坏分则的整体结构,而且会与刑法分则章节区分的标准相违背。完善转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转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类罪名条文下面,这样不会破坏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定罪量刑。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涉及面广,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此处的完善,有效应对未知的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转基因食品罪,遏止转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罪、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罪,对于种植和销售的行为,因为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在给予自由刑处罚的同时,给予财产刑,以达到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转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罪,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给予财产刑,通过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黄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基因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我认为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即可。一些专家学者这认为中国大范围的私自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场的行为,是国外势力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企图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纵国家粮食安全,属于背叛国家罪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进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因而,此类犯罪直接适用背叛国家罪即可。
在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普遍关注、严格管理,大型跨国企业和高端技术企业不断扩张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研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则。《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环境的最后保障,必须积极应对,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侵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6):19-21.
〔3〕许鹏元.美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东方企业文化,2007(9):16-18.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5
一、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主要内容
为严格控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经济相对成型的国家和地区均采用了对食品安全监管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监控,并且在此基础上实行了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一)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含义。关于“食品安全溯源”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比较典型的看法主要有:(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将食品安全溯源定义为:鉴别/识别食品如何变化、来自何处、送往何地以及产品之间的关系和信息的能力;(2)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12000)将食品安全溯源定义为:溯源产品的地点、使用以及来源的能力;(3)欧盟食品法将食品安全溯源定义为:在整个食物链全过程中发现和追踪食品生产、加工、配送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的饲料或其他原料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所谓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f包括种养殖、生产、流通以及销售与餐饮服务等),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一消费终端),或者逆向回溯(消费终端一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管理主体有效监控范围的制度系统之中。实施这一体系能够理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关于食品溯源流程,可以通过下图显示:
(二)构筑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现实性和紧迫性。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更为强烈,消费者、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和相关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与日俱增,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感到责任重、压力大。真正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切实做到无缝隙、不间断监管,必须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情况
针对新时期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新问题、新情况,国家提出了构建食品安全战略框架的构想。同时,在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体系中基本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应当遵循“可追溯性原则”。所谓可追溯原则,是指当发现食品安全存在隐患或产生危害时,可以进行追根溯源并及时召回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以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对构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规定。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判断国家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坚决态度,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了所有食品购销书面记录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年。国家工商总局实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八项制度”初步明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规章制度涉及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溯源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为构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打下了基础。
(二)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监管执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确保对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中,依法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生产记录、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和购销存情况。北京、吉林、河北、江苏、甘肃等地工商局在部分地区试行推广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工商部门以信息化技术为载体,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在大中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推广使用食品购销存应用软件:新疆、贵州、安徽、厦门等地实施了对食品品种的电子备案;浙江、湖北、内蒙古等地在食品批发环节实施了“一票通”制度。通过电子化监管软件和“一票通”等管理制度的应用,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食品在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
(三)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在实际操作层面的实施应用――条形码技术在食品溯源中有待进一步推广。所谓“条形码”,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自动输入计算机的特殊编号。严格地讲,它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一定的信息。条形码技术的发展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可能,时下已经成为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普遍应用的关键食品溯源技术之一。对消费者而言,最熟悉的莫过于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喷印的二维条形码,通过扫描条形码,可以迅速知悉该食品的生产者(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确保对问题食品的溯源。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通过推进条形码工程,使得食品溯源体系电子化步伐大大加快。但从总体上看。条形码技术在食品生产环节应用范围更普及一些,在食品流通中只是部分使用,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尚未普及。
三、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技术体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有待完善。
(一)食品溯源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20多部、行政法规40余部、部门行政规章150多部,已初步形成一个由国家、部门、行业和地方制定颁发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体系。只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对食品溯源体系的相关内容作了要求,但法条中对可追溯的要求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规范,还比较欠缺。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有人戏言,中国人是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完成了“化学扫盲”,对于“三聚氰胺”、“苏丹红”、“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字可以说妇孺皆知。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差应该是重要原因。由于受自身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差等因素的制约,有的食品生产者为追求高额利润,把一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省略掉,造成食品质量在出厂前就存在隐患,尤其是一些小作坊式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标识不全,或在标识上造假,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根本无法追踪其来源;流通环节中,有的食品经营者不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的把关,为节约成本,故意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供给消费者:有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食用物
质。事实证明,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严格自律和缺乏诚信,往往会因食品质量安全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监管执法力量薄弱,监管方式、手段落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十分庞大,而行政执法监管队伍由于人员、设备、经费的不足,难以确保监管职责完全履行到位。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37万余户,还不包括2万多个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经济组织和2000多个定点屠宰厂(场)。食品生产加工主体多以作坊式生产为主,食品流通经营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个体工商户数量是企业数量的5倍多),食品餐饮服务主体同样也是以小餐馆为主。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无论是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还是从业人员素质等均与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而且此类主体点多面广,甚至分布在边远农村、山区,而各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不足2万人,并且只有工商部门有“所”一级派出机构。要对数量如此众多、生产经营状况如此复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全方位监管,谈何容易!在部分省区市,由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软件开发应用滞后、监管设备配备不到位等原因,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还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日常监管执法技术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四)处罚力度偏软,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非常严格,一旦发现问题食品流入市场,无论造成多大损失,一律召回。美国法律规定,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企业如不及时召回这些产品,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查封产品、企业倒闭等危险。在英国,一旦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政府将对涉案企业动辄罚款几万英镑,情节严重的会遭到。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将制售有害食品行为定义为“保健犯罪”,故意制造、销售有害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为制造或者销售有害食品获刑者,五年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还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者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不足以对违法者形成威慑。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格管理,加重处罚。一旦被查获,食品安全违法者就可能倾家荡产,不能重操旧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质量安全漏洞。
(五)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实不到位,难以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由于食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同时,社会上缺乏食品溯源信息的公共查询平台,消费者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致使消费者无法为行政部门辅以有效的社会监督,直接影响行政部门监管执法、经营者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社会监督“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建立。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建议
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被公认是管理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笔者理解,建立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就是要以强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为着力点,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为关键点,以强化社会监督为辅助点,以强化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点,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针对前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健全完善。地方立法时完全可以《食品安全法》等上位法作支撑,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具体内容。
(二)建立健全食品入市备案制度,全面掌控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食品入市备案,可全面掌握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品种的情况,有利于加强食品入市源头的监管,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在最大程度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健全食品进销记录制度。全面构建系统的食品溯源链条。食品经营的进销(货)记录,如实记载了食品从生产商、总经销商或批发商到零售商的具体流通路径,是实现问题食品可追溯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推进食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两项制度”,对达不到电子台账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可以考虑推行食品流通环节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来源、流向的可追溯。
(四)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和下架退市制度,全面铲除问题食品继续流通的土壤。食品溯源体系最显著的特点是“事前防范、事前监管重于事后惩罚”。一旦在市场上发现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食品。管理主体就可根据标记将该批次的食品从市场中撤出。目前,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召回制度,在流通环节中实施了下架退市制度。
(五)建立健全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的食品安全先进技术体系,全面构筑溯源体系的技术支撑。只有建立一个完备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监管,才能确保对问题食品无遗漏地、及时地召回,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制度。全面保证社会公众和监管执法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督。食品安全溯源体系作为信息披露的一种政策工具,有助于解决或者缓解食品市场内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建议应本着“方便职能部门监管、便于生产经营者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则,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溯源查询体系,从而实现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参考文献:
(1)管恩平、张艺兵著:《部分国家食品可追溯管理实施研究》,参见《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6年第5期
(2)《我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参见《农业网络信息》2009年7月21日
食品安全的思考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约谈;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89-02
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概念和性质
(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概念
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分为内部责任约谈和外部责任约谈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未及时消除辖区食品安全隐患的,同级政府对所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后者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外部责任约谈是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主要方式。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督方式由事后的处罚打击型向事前的服务监督型的转变,有利于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了约谈对象的主体地位,这是将以人为本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有助于强化约谈对象的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管理,防范危险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性质
准确界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属性是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理论框架和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一种新型的非强制行政行为,有其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为便于理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属性,有必要厘清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同于食品安全行政指导。食品安全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并辅之以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为目的的非强制行政行为。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目的在于警示、告诫、预防,有一定的威慑性,而且不按照约谈中约谈主体提出的意见采取整改措施,会招致后续的调查、检查甚至处罚程序的启动,所以其自愿性不明显。食品安全行政指导可以进行宏观指导,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也可以进行具体指导,针对特定的个体。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约”和“谈”决定了只能针对特定的约谈对象进行,而且必须事先“约”好,然后才能“谈”。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核心内容在于向约谈对象提出警示,而不是重在指导;即使谈话中有指导性的内容,其目的仍是为了警示、告警。
2.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不同于食品安全检查、稽查、调查。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与检查、稽查、调查容易发生混淆。食品安全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情况或做出行政决定;食品安全检查、稽查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了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为了切实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警示、告诫约谈对象问题的发生,防止进一步发生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功能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空间。责任约谈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责任约谈具有警示告诫功能
约谈结束后,约谈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记入信用档案等方式,向社会传递一种被约谈对象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会影响约谈对象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赖度,会引起媒体及大众的关注和监督。
(二)责任约谈具有督促履责功能
约谈主体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适当的方式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责任约谈的对象是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三)责任约谈具有预防和控制功能
对于通过现场监督检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考核评价、违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发现食品安全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方式有助于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旋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责任约谈具有沟通功能
通过沟通交流,约谈主体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困难和风险,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导措施,帮助被约谈对象履行义务。责任约谈方提出的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约谈对象准确理解约谈者关切的目标和重点,能够采取更有针对性、更积极的措施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及时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三、食品安全责任约的实践探索
(一)国家统一指导阶段
在我国,约谈制度最早于2003 年在税务征收领域悄然兴起,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约谈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工商、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领域。2010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约谈制度。地方工商部门、质检部门也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中建立起约谈制度。《通知》规定责任约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谈的目的和原则;二是约谈的范围;三是约谈的主要内容;四是约谈权限;五是约谈处理。《通知》对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体、约谈的程序缺少系统性规定,导致约谈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借鉴总结国内外责任约谈制度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中增设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三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地方贯彻实施阶段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能力,全国各地陆续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建设活动,并制定了实施方案。例如,2016年9月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6〕13号),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从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等方面对约谈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16年10月,苏州市出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规定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部门直接监管责任人要进行责任约谈,要求其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分析原因,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监管能力,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约谈或未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管地区、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列入信用记录,加大检查频次;事后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再次因相同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裁量因素。约谈过程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应当立即移交。
从各省、市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管理办法》来看,政府重视是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建设的前提。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因此,当前应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约谈制度的落实,为约谈制度建设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四、完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若干建议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适应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法定的监管方法之外而采取的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是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重要表现。
(一)健全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法律规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宏观层面对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全面性、规范性规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法律规范不健全是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功能发挥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颁布效力更高的统一立法,使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通过制定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法律规范,明确约谈的目的和原则、约谈的范围、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的方式、约谈的权限、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等内容,从国家体制层面根本解决约谈无法可依的问题,把约谈正式纳入高层次的法治化轨道。
(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程序
行政程序在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效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具备完备的程序,才能使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在正当程序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防止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随意性和制度的扭曲。按照行政程序基本理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约谈评估。食品安全责任约谈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对所掌握的约谈对象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发现是否存在需要约谈的事项。二是约谈告知。当发现有需要约谈的事项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约谈对象下达食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约谈的依据、理由、具体事项、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携带的有关材料。三是约谈实施。组织约谈的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并遵循回避制度。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和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四是跟踪督查。食品安全约谈主体在约谈规定的时间内,对约谈对象的自查自纠、落实整改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记录的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或敷衍的,启动下一步的行政检查程序或行政处罚程序。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监督机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内容,所以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有法可依。当前,如何有效落实是破解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问题的关键。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震撼力在于落实。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是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良性运行的有效举措。因此,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过程应该加强公开,或引入第三方进去,比如让媒体介入或采用听证会的形式,这不仅有利于监督,还有利于提高约谈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从而真正发挥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