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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南沙自贸区
一、分析框架
(一)发展优势(Strength)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
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设施日渐完善,有利于共享产业内的各种资源,有助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公益化和商业化的健康发展。我国已打造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1个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和47个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21个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42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67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5家专利工作交流站,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热线。再者,服务内容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扩大服务领域,为行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2.知识产权、信息、咨询、质押融资等服务快速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各行业分工链上的,各服务在产业链上分工协调,协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功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转化应用、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内容,行业内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融资机构、预警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企业快速发展,大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深入发展。
(二)发展劣势(Weakness)
1.规模小、体系不完善,缺乏国际竞争力
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法人主体;就整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以知识产权信息链为例,政府为地方专利信息网点提供的主要是整块的数据信息,在信息挖掘和利用方面还不系统和深入,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因专利信息资源开发不够、专业服务人员不足、提供深层次服务的能力有限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长效的集成共享机制,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2.服务层次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能力弱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单一的服务内容为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比较少。由于服务内容单一,进入门槛低,中介机构一哄而上,为争夺市场,竞相采取低价策略。低价竞争,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服务机构为了保本盈利,只好降低服务档次,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不集聚
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人才具有高度依赖性,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阻碍知识产权人才涌现的因素除了历史原因,主要表现在人才机制、人才结构和师资力量三个方面,三方面的欠缺、结构完善的不足都亟需加强。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y)
1.充分的政策支持
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方案》的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被进一步落实。另外由于在自贸区内政府相应职能的改变,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都会导致在自贸区内对于一些相关政策能够更好的实施。如广州市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在2012年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相信会在自贸区内得到更好的执行。
2.巨大的市场潜力
南沙自贸区的建立减少了国内关税壁垒以及进出口贸易摩擦,相对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加快建立总部经济以及新型贸易业态,这些都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消费市场。
3.人才的集聚效应
自贸区的建立,必然能为自贸区,为广州以及中国带来更大的红利与机遇。这都会吸引更多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人才进驻自贸区,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四)威胁分析(Threats)
1.国内外竞争加剧
自贸区的建立,放开了门槛,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企业进驻南沙自贸区,国外企业拥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会对国内企业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竞争态势。
2.开放程度的提高导致不可预测风险增加
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全新的尝试,开放程度提高,但我国尚缺乏相关经验,面对风险较难做出准确预测。
3.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商务成本的上升[5]
上海是一个自然资源稀缺的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约束和环境容量的限制日益明显。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的高房价对高素质人才具有挤出效应,土地价格高涨导致写字楼高租金、交通拥堵、生活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商务成本的大幅上升。
二、结论
1.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产业发展最基本的保障机制。当前,立法滞后仍然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经验,根据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不断深化南沙自贸区行政体制改革,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
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动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当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尤以高端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成为该产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为此迫切需要加快行业人才建设。重点培养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加快培养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能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3.大力发展市场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使其品牌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建议在南沙自由贸易区试行期间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融资、财税等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机构、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2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问题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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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3
部分企业在对外开放和参与世界竞争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例如,截至2005年底,上海振华港机(集团)公司已申请专利保护100余项,实现15亿美元产值,成功挺进49个国家和地区的近百个码头,占据世界市场50%以上份额,使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机械出口国。
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的问题
尽管如此,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中,我国仍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是: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经济贸易发展的情况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尚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完善的限制措施,无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对这种恶意手段进行规制和打击。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在进出口环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相关细节仍然有待完善。司法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在证据提取、侵权赔偿标准确定、司法鉴定认定等程序和措施上存在时滞,加之部分涉嫌侵权企业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恶意行使权利,致使被侵权企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有效惩处违规者。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预警机制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植物新品种,海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进出口、药品和产品进出口知识产权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外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外贸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知道该找哪些部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对外贸易实际运作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无法及时沟通信息,及早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企业实力弱,创新能力不足,在开拓国际市场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
虽然我国的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份额仅为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另外,从专利构成来看,中国人申请100件专利中,只有18件是发明专利,其余都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我国一些著名的企业商标在国际市场被抢注。如同仁堂、景德镇等传统老字号在国外遭遇被抢注的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2006年3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强调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求优化创新环境和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做好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制定并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
深入实施国家在财税、金融,进出口保险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予以扶持,把对外贸易发展中的自主创新作为推进贸易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体系、制度和规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情况,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改进现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遏制没有创新内容的“垃圾专利”滥竽充数。继续研究并合理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研究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案件的立法可行性。地方政府应该完善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促进政策。对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涉嫌垄断行为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严格完善的立法促进公平竞争,予以防范和抵制,应尽快研究出台统一的《反垄断法》。依据《外贸法》,制定和出台有关对外贸易行为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地位。
加大海关打击力度,建立多双边海关合作交流机制
在打击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犯罪、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方面,海关合作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和使命,对促进多双边贸易,保持良好、有序,守法的贸易环境,维护正常的贸易体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关应继续加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海关合作,建立定期交流和会晤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与技术合作,联手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威胁,保障多双边国家、地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减轻和改善国内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负担和担保责任。
加强能力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引进稀缺、急需技术的同时,加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注意技术交易和技术许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自身利益的争取,积极主动向有关机构咨询和检索,了解和熟悉对外贸易合同中应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防范在对外贸易业务尤其是加工贸易业务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陷阱,建立完善有效的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还应该转变经营思维,建立企业的品牌战略,树立长远的品牌意识,注重品牌的内涵,不断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把民族品牌做强做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进行战略性思维转变
依法打击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商标和专有技术不被恶意收购、抢注和滥用。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磋商、谈判的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存在一种误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长期以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焦点主要是国外知名品牌和进口技术等,忽略了对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误导了国内消费者和企业,也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地位。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品牌战略”,还要通过法律、外交、行政、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手段,加大政府引导、扶持、交涉力度,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具有知识产权的对外贸易,对国外企业侵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坚决打击,依法捍卫我自主知识产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多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往往覆盖了一个行业、产业的范围。从这个角度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出面维护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更有利于开展工作,接触实际情况。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咨询、协调和服务的作用,以及它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平台作用。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协会处理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4
论文内容: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发展迅速,然而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我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厉经坎坷,遭遇颇多。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知识产权商标侵权防范侵权
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也越来越多,其中商标纠纷尤为严重。我国作为加工贸易大国,在商标权方面可谓遭遇颇多。仅2001年至2005年,国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8万多件,在刚过去的2006年里,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39万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7439件。本文从一实际案件出发,着重分析侵权责任的划分,商标侵权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商标侵权。
一、案例再现
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协)于2004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并委托宁波万亚传动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亚)加工生产标注“GATES”注册商标标识的传动带27350根,非法经营额达260422元,侵犯了“GATES”商标所有权人美国盖茨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浙江经协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390000元罚款。这一判决引发了人们对加工贸易中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思考,侵犯商标权的后果是严重的,那么如何划分委托方和加工方在侵权中的责任呢?
(一)、国内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加工方)的侵权责任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行为强调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法律要件。在上述案例中,美国盖茨公司是“GATES”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拥有者,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经协在未经盖茨公司的许可下,就将“GATES”商标提供给万亚进行加工生产,显然侵犯了盖茨公司的商标权。《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因此杭州市工商局责令经协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至于在对外加工贸易中完全以委托方的委托为依据行为的加工方,国内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来规定其是否应该为这种完全被动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我们可以从《商标法》中分析一二。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市工商局未对万亚做出处罚。
(二)、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的侵权责任划分
那么经协在受到处罚之后,是否可以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向外商索赔呢?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从事进出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证明文件,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璜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璜相同或者近似。在上述案例中,经协在未向对方索取商标权属证明情况下,就擅自接受外商来样定货出口订单,没有履行对商标的审查义务,结果造成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经协即使是被委托人,也成为了侵权人,它不能将侵权责任完全归咎于外商,自己也必须承担责任。至于经协和外商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经协向外商索赔多少,则由二者协商而定。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发现,当我国对外加工贸易中出现侵犯国外商标权的情况时,国内工商管理部门执法的对象往往是国内侵权人,根据《商标法》划分国内责任,并不深究贸易双方(国外委托方和国内被委托方)孰对孰错,如何划分责任;而我国《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及一些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恰恰对其做出补充——规定了贸易双方责任的划分。如《公约》第42条规定:(1)卖方(加工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是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委托加工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约》是不适用于加工贸易中的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的,而上述案例属于来样加工,因此可以援引《公约》作为参考。
二、商标侵权对我国造成的危害
1、商标侵权严重危害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对国内加工企业来说,获得的只是少量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委托方攫取。随着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引起商标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同时商标侵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外对商标管理也相当严格,如美国商标法就对伪造商标的处罚做出如下规定: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l5年以下徒刑;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0万美元的罚金。加工贸易这种风险大,利润小的生产方式从本质上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不利地位。企业一旦被卷入商标纠纷,完全是得不偿失。
2、侵权严重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及国际形象。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中侵权案件频频发生,货物被海关扣押或者没收,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产品的出口。此外,美国海关曾列出五大侵权“黑名单”,中国大陆居于黑名单首位。美国公布2006财政年度海关知识产权类扣押案件比上年增加了83%,海关共扣押仿冒品1.4万余起,案值超过1.55亿美元,原产自中国的涉案产品金额约1.26亿美元,占所有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81%;这些统计无疑会使中国的贸易合作伙伴降低对中国产品的信任,提高与中国合作的警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和国际形象。
三、我国加工企业防范商标侵权的对策
面对侵权风险,加工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防患于未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在接受定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如果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委托方需提供合法的商标使用转让证书。委托方如果提供了证明文件或转让证书,即使验证过程可能很繁琐,企业一定要验明其真伪。如发现可疑之处,企业应当婉转拒绝。
2、当企业知道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可能存在侵权问题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蝇头,拒绝为妙。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我国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对于驰名商标来说,不但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不得在不同类别甚至性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因此当委托方提供的是其他商品的驰名商标时,企业要高度警觉,调查清楚该驰名商标能否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3、为避免卷入侵权纠纷,企业与委托方应该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委托方指定的商标被第三者控告使用侵权时,应由委托方与控告者交涉,与加工方无关,由此给加工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负责赔偿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5
【关键词】文化产业 文化贸易 发展瓶颈 选择路径
【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4-0068-04
近年来,上海依托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大力推动文化“走出去”步伐,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进出口已实现连年顺差,文化产业正日渐成为上海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二五”期间是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顺应国家“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部署,上海突破现有发展瓶颈,切实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对于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及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一、上海文化贸易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上海文化贸易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不足。其主要特点是:
(一)总体规模稳定增长,但仍存在较大国际差距
2011年上海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166.2亿美元,同比增长10.9%,进口65.9亿美元,增长24.4%,出口100.4亿美元,增长3.5%。实现贸易顺差34.5亿美元。
以广告宣传和电影音像为主的核心文化服务进出口额2011年达到20.7亿美元,在文化贸易总额中的比例提升到12.4%,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仅相当于欧美发达国家中型企业水平,与纽约、伦敦、东京、北京等国际文化大都市相比,差距还比较大。
(二)产品结构附加值不高
2011年,上海文化用品和设备等硬件货物贸易进出口为137.6亿美元,软件服务贸易约28.6亿美元,仅为硬件货物贸易的20%。整个文化贸易产品结构呈现出“硬强软弱”的特点,处于“微笑曲线”的底端,产品附加值较低。
(三)贸易主体国际竞争力不强
企业是进行文化贸易的主体。我国文化企业还普遍处于规模小、实力弱、相当分散的“小舢板”状态。上海文化发展产业化程度不高,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还比较缺乏,大多数文化企业在企业规模、行业影响、技术水准和品牌塑造等方面尚不具备显著的优势。整体竞争力还比较薄弱。
(四)贸易对象过于集中
上海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华人聚居区,与港、澳、台地区和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的文化贸易占全市文化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而与欧美等西方主流社会的文化贸易往来较少。如图书版权输往北美、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比例不到10%。对外文化贸易输出地区过于狭小和集中,说明上海的文化出口仍以本土化为主,国际化的道路还很长。
二、上海文化贸易发展面临的瓶颈与障碍
(一)文化贸易企业资本短缺
文化产品经营往往属于高风险行业,前期需要极强的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同时,又必须有必要的资金支持。文化产品从开发、包装,推广、营销再到出口至国际市场,无不需要投入大量资本。资金短缺是大多数上海文化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近年来。在推动文化产品“走出去”过程中,高昂的推广宣传费用、巨大的综合运作成本,再加上资金筹措困难重重,使上海许多文化企业感叹文化“走出去”实在不易。
(二)国际知名文化品牌缺失
当今的国际竞争已演变为激烈的品牌竞争。在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下,上海涌现了一些文化产业品牌,但相比美国好莱坞大片、日本动漫、法国时尚、韩国电视剧等,上海目前还缺乏富有国际影响力和人文厚度的强势文化品牌。在一项国际大都市“软实力”的比较研究中,上海多项指标垫底,落后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北京,显示出城市文化产业的原创力严重不足,缺乏有影响的、有本土特色的、适合海外观众的品牌文化服务产品,无法大规模打入国际市场,获得较高回报。
(三)文化贸易专业人才匮乏
文化产业是属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作为智力支撑。文化贸易涉及到海外的跨国管理和经营,既需要熟悉当地的市场,了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又要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政策制定才干,因此知晓文化艺术、懂得经营管理、精通文化贸易业务、熟悉WTO规则、能熟练应用外语及擅长跨文化沟通,是文化贸易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当前上海文化贸易还处于起步阶段,文化市场发展不成熟,能够进行熟练市场运作的专业人才极度匮乏。文化企事业单位员工多数是文学艺术等文科专业出身,普遍缺乏经营管理知识与经验,又极少接触国际文化贸易洽谈和商品展销,对国际市场需求了解不深,无法找准市场定位,难以明确业务方向并制定相应的海外营销策略,从而失去了许多良好商机。国内也极少有高校专门开设文化贸易专业,导致国际文化贸易人才严重缺失。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人才问题始终是一块短板,制约了上海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四)政府监管协调力度不够
政策法规制度构成的软环境。是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上海还缺乏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走出去”的宏微观政策体系、比如,有关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口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尚未配套;文化输出审批手续和外汇审批制度仍延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办法,不仅手续繁琐、周期过长,而且透明度及可预见性差,不利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推广;经济上也缺乏合理的优惠政策,如缺乏对文化贸易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外汇优惠、版税优惠和收益分配优惠等政策。另外,上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广泛涉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务、科技、教育、体育、旅游、文物、海关、外汇管理、统计等众多部门,文化产品“走出去”程序复杂,手续繁多。目前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力度不够,各相关部门之间经常性紧密协调机制和跨部门交流渠道尚未建立,推动文化可持续走出去的整体合力尚未形成。
三、促进上海文化贸易再发展的路径与对策
(一)拓宽文化出口企业资金来源
可通过以下方式拓宽文化出口企业资金来源,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资金短缺问题。(1)设立文化“走出去”专项资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设立上海文化贸易出口基金等专项基金,用于对重点行业及其产品和项目的扶持、补贴、奖励。比如,对于企业开拓文化市场、参加海外博览会等活动应给予一定补贴,对于引进重大文化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应提供研发资助,对于开发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企业应给予适度奖励。(2)适当增加用于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专项投入。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以低息、贴息贷款的方式培植有创造力的文化企业,并对有广阔国内外市场前景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经营给予财政补贴。(3)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交易活动。除一些特殊领域,凡是国家没有限制的都要向外资和社会资金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和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发展文化贸易。
(二)打造文化产品国际知名品牌
打造民众喜闻乐见、集娱乐性、思想性为一体的文化产品,形成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文化品牌,是本土文化成功“走出去”的关键。要扩大上海对外文化贸易,提高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全力打造文化产业的中国品牌和上海品牌。可考虑在高科技电影、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强势文化服务产品重点领域,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推动文化产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实现企业规模经营。企业本身要通过开发原创产品、品牌产品等方式打造产业链,实现市场运作渠道的国际化与运作方式的多样化。而对于文化品牌的推广,可发挥名人效应,有意识地将一些文体名人策划包装来从事文化产业活动,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加大文化贸易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力度
人才是文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将成为夺取文化产业未来制高点的决胜因素。国内文化企业对国际文化市场从产品定义、设计到产品管理、营销以及文化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等了解甚少,错失了许多重要的文化出口商机。针对文化贸易专业人才紧缺的状况,上海应当运用本地培训、异地交流、国际引进等多种形式,针对不同文化企业的不同需求,实现多渠道的文化经营人才供给。具体来讲,可通过鼓励并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学科和专业结构,开设与文化贸易相关的专业,将文化艺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包括与国外大学开展联合培养等,加快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定向培养和输送。或在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人员中,选择一些有潜质的人才,通过培训、国外实习等途径,把他们培养成具有国际视野的文化贸易人才。另外应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和提供便利环境。吸引国内外一流文化贸易经营管理高端人才投身上海,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上海文化贸易的内涵与质量。
(四)优化和完善政策法规制度等文化贸易发展的软环境
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1)制定、完善有关文化贸易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通过放松行政管制,打破行业垄断,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度。放宽市场准入与涉外经营条件,鼓励并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和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动,促使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文化企业做大做强。(2)优化和完善政策法规制度构成的软环境。实行经济优惠政策,对文化产品采用优惠税率、放宽出口限制、提供出口补贴以提高本地文化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批、外汇管理、支持力度、投融资渠道方面予以优惠和适度倾斜,其中,完善文化行业信用体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促进文化服务行业的创新发展显得尤为重要。(3)加强宣传、科技、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出版和统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各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各文化市场的整合,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完善文化市场体系,形成促进上海文化有计划可持续“走出去”的合力。
(五)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为依托拓宽“走出去”渠道
加大上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必须在“走出去”的战略思想指导下,采取有效的经营策略。拓宽“走出去”渠道,建立遍及全球的营销网络。(1)重点依托“上海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推动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文化保税区”的集聚效应,打造兼顾文化“走出去”渠道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展示交易中心功能、国际贸易基地功能、国际文化交流载体功能的复合文化贸易基地,搭建文化企业与海外市场沟通交流的桥梁。(2)依托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文化产权、版权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渠道策略和推广方式,推动文化服务产品交易市场的发展。(3)发展网络新技术、新业态,借助最新的网络技术和第三方支付等成熟模式,借鉴B2B、C2C等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信用认证体系,打造联通国内、国际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消费的电子商务平台,帮助文化企业快速“走出去”。(4)利用驻外文化交流机构。组织文化企业积极参与中外友好文化年、艺术节等文化交流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文化“走出去”的特别通道。(5)争取市场准入政策的有效突破,积极引进国外经纪公司,以进带出,加快文化“走出去”的步伐。
(六)加强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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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学科;国际贸易;学科建设;拓展和研究方向
一、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学科领域存在的问题
1.国际贸易学科领域研究范围浅显,相关专业性研究不够深入
如今我们的国际贸易学科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才调整提出建立的,它在学科划分上属于应用经济学,它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中,与其他九个二级学科都被划分为应用经济学。在国际贸易学中,相关概念指出:国际贸易学是研究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与地区之间商品与劳务之间的交换的理论与方式的科学性学科,它不仅要有相关的科学理论为依据,而且要有一定的实践活动来检验,因此国际贸易学科是一门理论实践结合的、综合性很强的学科。但是,随着世界的发展,很多商品已经无法用单纯的劳务体现,生产要素、人员调配、知识产权等都无形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之中,在过去,商品与劳务可以直接进行纯粹的交换,然而现在,很多其他范围的业务参与到了商品与劳务的交换中来,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也就变得更加复杂多变,由此看来,过去建立的国际贸易学科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贸易情况,因此我们要深化改革提升国际贸易学科的研究深度,以此来适应当下的国际贸易现状。
2.国际贸易学科不能适应学科和外经贸实际的发展需要
在2006年国家社会基金申报填表的学科目录之中,在二十四个二级学科之中,已经没有了“国际贸易”学科,由此看来,我国对国际贸易学科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正是因为我国的忽视,使得该门学科没有得到与时俱进的发展。在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我国国际贸易学科已经无法适应外经贸的实际发展需要。国家对每个学科的设立都是以研究为目的,为实际的应用与研究提供相应的方向,因此我们发展国际贸易学科是在整体上为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辅助与服务功能。在经济趋向全球化发展的推动下,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所以我们需要跨国界的经济贸易来往,而且将来经济进一步趋向全球多元化会成为必然,跨国企业和人员调动会成为经济全球化的载体,它们会不断推进经济的多元化的建设,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各个国家都开始彰显自己的国家贸易优势,以此来吸引更多别的国家来到自己这里进行投资和贸易,将全球贸易融合,这样更能促进国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综上所述,我们要在国家贸易盛行的当下找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深化我国经济贸易改革,以此来满足外经贸的实际发展需要。因此我国相关教育研究部门就要加大对国际贸易学科的重视程度,建立新的国际贸易学科发展体系,为我国输送更多的高端型国际贸易人才,由此来保障我国逐步过渡到全球化经济贸易的发展之中。
二、国际贸易学科的具体拓展和研究方向
1.拓展研究领域与方向的核心思想
我国教育部门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提出了:学科专业的调整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要全面考虑世界经济的发展现状,在整体上要充分把学科专业调整工作做到全面性,使其更加具有战略意义,在现在的经济贸易工作中,很多国家都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国际贸易已经无形之中成为了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硝烟的战争”,在战争之中起到主旨作用的是作战计划,它是战争的主导核心思想,所以,在国际贸易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核心思想内容,由此看来,我们在拓展国际贸易学科的研究方向时,首先要做到核心思想的建立,我们要对当前经济贸易的状态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评定,对将来经济贸易的发展趋向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测,然后以此为基准,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人才培养计划,所以,在下一步的学科调整计划中,我们需要彰显国际贸易学科的核心思想,并以核心思想来指导我国国际贸易的深化发展
2.国际贸易学科总体要增加内容
由于上一阶段我国对国际贸易的轻视,使得我国国际贸易学科在总体上缺少实质上的内容,相关人才在国际贸易学科上的知识储备也不够全面,因此,在下一阶段的发展上,我们要全面加强学科内容建设,完善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增加学科的全面建设培养,世界经济的发展每天都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过去的单一经济教学模式恐怕无法对现在复杂化的经济社会有实质上的改观,只有在知识学科上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使我们在遭遇实际的难题时,有具体到位的解决方案和可行性的措施,因此我们需要增加国际贸易学科的整体内容,通过增加课程的方式,深化国际贸易学科的涉猎深度,加深学生对国际贸易中重难点的理解程度,全面型的经济贸易人才是我们当下迫切需要的,何为全面?只有做到了知识储备足够充分、经验技能足够丰富、处理方式足够有针对性、具体方案足够有可行性,才能说是国际贸易的全面人才,所以我们要进一步突出国际贸易学科内容的丰富性,增加学科相关的学习内容,确保培养出的国际贸易人才能够符合当下的经济发展需要。
3.突出建设我国特有的国际贸易学科领域
要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建立我国的国际贸易优势,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准确的指导方针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突出建设我国特有的国际贸易学科领域,走具有中国特色主义的贸易道路。美国以丰富的劳动资源、多样的自然投资和发达的科学技术为依托,建立了属于美国的国际贸易特色;日本则以工业为基础,打造了属于他的国际特色贸易体系,由以上两个发达国家看来,要想在当今世界多元化、经济贸易全球化的环境下立足,就需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的优势产业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国际贸易项目,以此来吸引世界其他国家的投资,而要想建立特色化的国际贸易项目,就需要我们突出设定特色化的国际贸易学科,培养出一批专业素质过硬的贸易型人才,为我国分析出适合目前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贸易体系,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4.从与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的知识与理论体系及其相关性
来分类细化研究领域与方向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的知识与理论体系一般来源于实际的国际贸易案例实践之中,只有通过具体的实际案例,才能总结出一套相关的知识理论体系。然而由于近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案例还比较少,领域也比较狭隘,使得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对国际贸易领域都没有太深的建树,这样的现状使我国不仅无法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使我国无法开拓和创新新的对外贸易模式与体系,因此,我们要化繁为简,将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的知识与理论体系按照一定的相关性划分开来,以此来细致研究领域与方向的工作。我们在分类细化时应有如下研究:(1)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要从古典到现代。虽说古典的贸易知识体系已经无法跟上现在时代,但是它却是一切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知识的理论基础,只有以此为依托,才能将现代的对外贸易工作做好,所以我们在研究时,要将古典与现代的贸易知识体系划分开来,以基本的知识体系开创新的创新性贸易模式。(2)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研究:WTO原则。区域性的经济合作贸易组织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多边国家实现互利性的贸易往来,细化该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深入创新贸易的新方向。(3)国际贸易法规政策研究:我们需要对国际贸易法则、国内对外经济贸易法则、各个国家的贸易政策有深入的研究,以此来保障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利益。(4)货物贸易研究:要加深科技电子产品贸易、农物纺织物产品贸易和自然资源产品贸易的探索,深入研究或开拓新的研究方向。
三、国际贸易学科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换名或同名及可否上升为一级学科问题
从以上对国际贸易的分析和展望来看,国际贸易学科涵盖的内容有很多,但是我们的大学和相关教育部门却没有将其正确全面地理解和认识,多年以来国际贸易学科也一直处于二级学科的尴尬地位,不少大学生和老师对国际经济贸易专业的理解也很模糊,这就对深化国际贸易十分不利,所以,我们可否考虑加大对该门学科的投入力度,将国际贸易学科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从二级学科上升到一级学科,只有我们从多个方面重视完善国际贸易学科建设工作,在该门学科和相关专业上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资,才能使我国国际贸易系统有一个良性的发展,如今社会已经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多国都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贸易融合工作,在这种大环境的推动下,对外贸易的地位与意义也就越来越重要,所以,过去为二级学科的国际贸易是否可以在需求大大增加的当下上升为一级学科,值得我们商榷,扩大研究的方向和深化研究的深度,建立完善的学科学习体系,才能在未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发展中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