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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条款范文1
2007年起,联合国、北约、欧盟、欧安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或引入了新的网络安全政策或修改了已有的条款。
在专家的讨论以及解决网络事件的过程中,10条有关此问题的规则逐渐显现。这些规则为解决网络事件和网络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个抽象但相对集中的法律看法,也凸显了法律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异。
领土原则
网络基础设施受国家及其的管辖。各国政府都可以对坐落在其境内的信息设施行使有效的控制,比如保证记录的有效和质量,及对电子交换服务提供商的监控,提高应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威胁以及自身处置各类事件的能力,平衡信息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利益等。
领土原则使国家能够对境内或受管辖的信息基础设施实行掌控。一个国家保证自身网络的责任得到了国际公认的非干预和概念的支持。
责任原则
网络攻击发起自一国境内的信息系统即为该事件归属的证据。如果网络行动来自于政府的网络设施,那么该国政府与此行动有否关系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国家需要考虑自己有可能会被认为同攻击有关或是他方利用了政府的信息设施。它们将会受到公众谴责,并会被要求做出回应或协助调查。识别攻击源或发起者的信息,采用合适的手段和工具,甚至法律执行手段,比如没收、逮捕和,应当在那些被卷入国家中进行调查。
各国同样也需要通过更严格控制境内信息设施的使用来提高其自身的网络安全水平。当然,经济和安全利益之间的平衡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作原则
网络攻击来自于一国境内设施的事实构成了该国需要配合受害国调查的义务。国际信息基础设施的相互关联性使任何国家都无法在那些设施可能被用来发动攻击的国家不愿合作的情况下进行自我防卫。公共和私有机构,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需要更有效的合作。法律、政策、军事和技术专家之间跨领域的合作同样也是必要的。
尽管大多数信息设施是私人拥有和运作的,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有很大一部分都通过合同依靠私有部门的支持。合作可以借助咨询、信息交换、资源重置和服务支持的形式进行。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合作、数据交换、合作关系以及结盟协议方面的国家条款将会支持合作的法律框架。
《网络犯罪公约》也要求各方进行合作,包括在刑事犯罪、统一或互惠协议和国内法律上应用国际合作工具,最大程度来调查或同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相关的违法行为,或是收集犯罪行为的电子类证据。合作原则在《北大西洋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各方将会根据一国的要求,共同解决受到威胁国家的、政治独立或安全问题。
自我防卫原则
人人都有权力自我防卫。自我防卫的概念在刑法和国际法中均有涉及。原则上来说,根据行动的合适性和必要性,每个人都有自我防卫的权力。
在刑法中,如果受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将会遭受非法势力的侵犯,则其在自我防卫中采取的在正常情况属于违法的行动将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并不是说每次网络“还击”都是合法的;这应该是最后的选择。
在国际层面,个人和集体的自我防卫标准是根据惯例、《联合国》以及《国际案例法》来决定的。如果网络攻击符合“武力攻击”的范畴,那么就会引起个人或集体的自我反击。对网络攻击的评估,根据影响、结果和本质来判定是否等同于“武力攻击”,这需要由国家机构,或在合作行动下由国际盟友(比如参照《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款)来决定。
信息保护原则
监控数据的信息基础设施应被视为是个人的,除非另有规定(欧盟的普遍解释)。网络监管和信息交换的需要应该根据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仔细评估。目前在数据及其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技术手段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尽管技术层面看似已经实现了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并成为常规,但法律专家对这个问题仍有着很多担忧。
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任何可辨识的自然人的信息被认为是个人信息。在执行此指令的国家中,较为普遍的观念是网络地址是个人信息,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受到约束。其中包括要求获得信息主体关于处理信息的许可,限制信息传输至第三国,以及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由非法途径获得的数据。同时《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还规定,只在第三国保证对信息予以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才可将个人信息传送至第三国。
这些约束可能会妨碍在国家层面上识别、追踪或预防网络攻击,但这个指令同时也在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方面也有例外。明确数据和信息包检查手段及其需求将能帮助建立保护隐私和实行监控之间的平衡。
注意责任原则
人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信息基础设施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注意责任的概念在法律中的很多方面都沿用已久:个人有义务保护自己处理的信息、来自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的尽责义务、信息社会服务、客户保护等等。
比如,在《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必须采取恰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信息不受偶然或非法的损坏或遗失、替换、未授权的披露,尤其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包含了网络数据传输情况,以及所有其他非法信息处理形式。这些措施应当能保证一定程度的安全,适合于信息本身及其处理过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风险,同时也考虑了技术的先进性和实施的成本。
另一个类似的浮动标准是1981年通过的《欧洲议会个人数据保护协议》。其中第7条款要求对储存在自动数据文档中的个人信息予以恰当的保护,防止信息在意外或未授权情况下被损毁、遗失、获取、替换或传播。
随着带有政治色彩的网络威胁越来越普遍,注意责任概念应当进行扩展,从而为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政府或军事信息服务提供安全标准。
预警原则
有义务通知潜在受害者关于已知的、将会发生的网络攻击。2008年,在立陶宛议会通过一项禁止使用原苏联标志的法案后,立陶宛的300多个网站的页面被入侵,布满了榔头镰刀图案。此次攻击本身包括了一个简单、很容易修复的互联网提供商的脆弱性问题,但对攻击的反应却有着更广泛的后果:在得知即将发生网络攻击后,互联网提供商对客户发出了相关的预警。如果能够广泛应用,这种措施可以大大提高网络安全性。
政府机构提前获得网络攻击预警的这个事实凸显了政府信息设施的服务等级协议(SLA)标准以及对能将网络威胁通知公共和私有互联网提供商的无歧视性责任的需求。
根据《电子商务指令》,成员国可以要求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承担及时向公共权威机构通报非法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信息披露原则
公众有权了解自身在生活、安全和福利方面的威胁。欧洲目前较倾向于提高政府行为和记录的透明度,授权公众了解同其生活和福利息息相关的威胁和决策。信息的持有者有义务向生活、健康和财产受到威胁的个人披露已掌握的信息。
这种做法是假设公共部门信息应该可以公开获取,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尽管信息披露能够让公众了解威胁和攻击,并提高网络安全性,但这样做也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信息传播。
私有部门担忧公布遭受网络袭击以及产生的后果有可能会降低公众对其商业模式或服务的信任。但政府若要对出于政治目的的网络袭击进行反应,就必须公开这些信息。在公共和私有部门的利益之间必须取得一个平衡。关于攻击的手段、目标和后果的公开讨论可能也会增加脆弱性,因为这可能会让攻击者获取他们原本不了解的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在战略交流和公众意识方面将会是网络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犯罪行为原则
各国都有责任将最常见的网络攻击行为纳入刑法中。在刑法中,网络攻击已经被定义为只有在这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才能被调查和。
带有政治意图的网络犯罪通常是一种针对社会而非特定个人或实体的威胁,因此对待这种网络攻击的方式应不同于出于经济目的的网络犯罪。
现有的国际协议,比如《欧洲网络犯罪公约》,是加强和协调各国对网络犯罪的法律措施的良好起点。每个成员国都应建立相应的国内法律以及其他必要措施来对应这样的犯罪行为,而当犯罪行为系有意而为时,则应剥夺其进入整个或部分网络的权利。
授权原则
一个机构的行动(和管理)能力来自于对它的授权。授权原则与全球网络安全领域中定义和协调的国际行动相关。它最特殊和最主要的重要性在于制定新的或修改已有的网络安全议事日程。
在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和政策工具中,存在着国际协调上的重复或缺失现象。比如,国际网络犯罪预防协调至少是6个主要国际组织所关注的问题。对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来说,这就造成了一个对国家网络安全框架恰当投入的问题。
要决定政府对网络能力的投入是否恰当,国际组织应当利用并提高其他机构的能力。比如,尽管北约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关注的是协同自我防御机制,但它仍然需要在“武力攻击网络”这个类别下建立解决网络事件的框架,无论被攻击的目标是机构本身还是某个成员国。网络防御的成本要比发起一次攻击昂贵得多,而随着政府信息设施越来越多地成为目标,提升国家和国际防御能力将会成为一个投入问题。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2
保护企业网络系统的软件、硬件及数据不遭受破坏、更改、泄露,信息系统连续可靠地运行是企业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网络安全分为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逻辑安全是对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保护。物理安全是对计算机系统、通信系统、存储系统和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以确保信息不会丢失、泄漏等。目前企业网络中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网络信息化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导致了部分人为因素引发的企业网络安全事故。因此企业网络安全必须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
2企业网络安全所面临的威胁
企业网络安全所面临的威胁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外,还有一部分是管理不善引起的。企业网络安全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2.1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俗话说“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管理是企业信息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缺乏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都可能引起企业网络安全的风险,给企业网络造成安全事故。由于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相关的网络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严格要求按照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以至于部分企业选用了最先进的网络安全设备,但是其管理员账号一直使用默认的账号,密码使用简单的容易被猜中的密码,甚至就是默认的密码。由于没有按照企业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中密码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给系统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2技术因素导致的主要安全威胁
企业网络应用是架构在现有的网络信息技术基础之上,对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因此不可避免的会有网络信息技术的缺陷引发相关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一组具有特殊的破坏功能的程序代码或指令。它可以潜伏在计算机的程序或存储介质中,当条件满足时就会被激活。企业网络中的计算机一旦感染病毒,会迅速通过网络在企业内部传播,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网络瘫痪或者数据严重丢失。
2.2.2软件系统漏洞
软件的安全漏洞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用户利用,使软件执行一些被精心设计的恶意代码。一旦软件中的安全漏洞被利用,就可能引起机密数据泄露或系统控制权被获取,从而引发安全事故。
3企业网络安全的防护措施
3.1配备良好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企业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企业信息安全防护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进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做好安全风险的评估、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根据信息安全策略制定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内部的用户行为约束必须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同时建立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配备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企业网络的系统安全事务。及时根据企业网络的动向,建立以预防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安全策略。细化安全管理员工作细则,如日常操作系统维护、漏洞检测及修补、应用系统的安全补丁、病毒防治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日志。并对系统记录文件进行存档管理。良好的日志和存档管理,可以为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提供有力的支持。
3.2防病毒技术
就目前企业网络安全的情况来看,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是做好网络防病毒的工作,主流的技术有分布式杀毒技术、数字免疫系统技术、主动内核技术等几种。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用,确保杀毒机制的有效运行。
3.3系统漏洞修补
现代软件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多,其中隐藏的系统漏洞也可能越来越多。不仅仅是应用软件本身的漏洞,还有可能来自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底层的系统软件的漏洞引发的系列问题。因此解决系统漏洞的根本途径是不断地更新的系统的补丁。既可以购买专业的第三方补丁修补系统,也可以使用软件厂商自己提供的系统补丁升级工具。确保操作系统,数据系统等底层的系统软件是最新的,管理员还要及时关注应用系统厂商提供的升级补丁的信息,确保发现漏洞的第一时间更新补丁,将系统漏洞的危害降到最低。
4结束语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3
亮点频频、问题多多
背景: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屡见不鲜,近日发生的3Q之争可谓是一次集中性、大规模的爆发。正是这个事件的发生,让主管部门意识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波及范围很广还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众目期待之下出台的这部《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性强,亮点颇多,但也不乏诸多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亮点频频
《征求意见稿》第六、八、九条分别列举了互联网上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条款都可以在3Q之争、搜狗腾讯拼音互诉不正当竞争纠纷、360金山不正当竞争、三七二一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中找到对应的情形。因此对于这些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强制删除、不当技术妨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模糊的兜底条款加以规制,而行政机关却无能为力。但该办法可直接引用具体条款加以规范,可辩识度高,操作性强。
值得一提的是该《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这个条款对解决类似3Q之争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该条规定,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测评结果。也即360若要发表QQ有窥探隐私的言论,须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
对此,特约研究员罗云律师表示,类似的还有第十条。安装软件的同时捆绑特定的软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竞争方式,该条款明确了捆绑其他软件的条件,即“应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方式,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该条款的目的在于扼制如搜狗拼音、腾讯拼音混战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诸如此类的条款还有很多,从弹出广告到软件卸载再到用户隐私保护,几乎无所不包,针对性极强,紧跟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发展。
二、问题多多
1.《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管理对象却是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具有高度的松散性和流动性,以行政区域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没有地域性的互联网服务,操作性不强且容易造成互相推诿,行政效率低下。
2.从位阶上看,该法由工信部制定,为部门规章,应当遵循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规章不能扩大行政处罚的限度。对网企“擅自不兼容”的行为,意见稿处以了高达100万元的罚款数额,然《电信条例》的最高罚款额度仅为10万元,显然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
3、“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其本质仍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当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特约研究员罗云律师称。
其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而根据《征求意见稿》之规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级工信管理局进行管理。对同一问题,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我认为产生冲突的解决办法还是要以法律位阶为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法律,比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高。所以,关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上位法,所以该《征求意见稿》未列明,是不是制定者的疏忽?其立法依据值得商榷。
其二、工商行政的管理单位为县级工商部门,而网络不正当竞争则是省通讯管理局。省以下无响应职能部门。该规定抛出的问题是,当一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时,到底应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虽然《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指出,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何谓“联动管理”,如何联动管理,操作难度大,规定过粗,极难执行。
总之,网络技术的发展挑战着网络安全及传统的法治环境,也呼唤着新法的出台。维系网络安全势在必行,严密的立法却不容忽视。(文/特约研究员罗云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姚钰)
联系本文分析师:
罗云(律师):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知识产权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省直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特约研究员。国内资深互联网法律专家、在网络经济知识产权领域有着独到研究与见解,系列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颇有影响力案件。
TEL:0571-87830309
E-mail:luoyun@zedalawyer.com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四楼
事务所网站:
姚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于机构:
(China e-Business Research Center),于2006年底在“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创办,是我国最早创办、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研究、传播与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小企业应用为己任的第三方行业研究、服务机构和专业网络媒体平台,并致力于打造“中国首家电子商务产业链综合服务行业机构”。
中心网站:b2b.toocle.com/
分析师:b2b.toocle.com/research/
专家服务:b2b.toocle.com/about/rz.html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4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 网络安全 杀毒软件 防火墙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类的科学技术得到飞跃式的发展,科技生产力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网络连接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全面发展,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介入越来越深,人类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我们日常生活中熟悉的淘宝、京东,日常支付中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企业生产中依赖的进货、出货,各个生产环节的协调衔接,都极大的依赖着网络。
这种新生活形态的现实,决定了网络安全的极大重要性。网络安全从小的方面来说,极大的影响着我们每个个人、公司的生活、生产安全,现在新出现的网络诈骗,其实就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用户私密信息,进而盗取私人财物;从大的方面来说,不仅影响社会金融安全,也影响国家防务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网络安全问题。
1 网络安全中存在的几种问题
1.1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者将指令、程序代码植入到计算机系统中,它们具有自我复制的能力并不断地损害计算机的功能和数据,从而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计算机病毒具备破坏性、传染性和复制性等特点,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病毒技术也在快速发展,并从某种意义上超前于计算机安全技术;
1.2 木马程序和黑客攻击
从很早的计算机入侵开始,黑客们就掌握并运用着后门这门技术来进行入侵,而木马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后门程序,它是一种基于远程控制的黑客工具,具有隐蔽性和非授权性的特点,如果一台电脑被安装了木马程序,黑客们就可以轻松进入这台电脑进而控制这台电脑。
1.3 网络操作系统的漏洞
网络软件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无缺陷和无漏洞的,网络系统本身存在的漏洞,使得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着安全威胁。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最显著优点是开放性。这种开放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有利于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上交流;另一方面,开放性影响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使计算机网络存在易受攻击的弱点。
2 网络安全存在的原因
2.1 口令认证
薄弱的认证环节网络上的认证通常是使用口令来实现的,但口令有公认的薄弱性。网上口令可以通过许多方法破译。
2.2 系统的易被监视性
用户使用Telnet或FTP连接他在远程主机上的账户,在网上传的口令是没有加密的。入侵者可以通过监视携带用户名和口令的IP包获取它们,然后使用这些用户名和口令通过正常渠道登录到系统。
2.3 易欺骗性
许多组织使用Unix主机作为局域网服务器使用,职员用个人计算机和 TCP/IP 网络软件来连接和使用它们。个人算机一般使用NFS来对服务器的目录和文件进行访问。一个攻击者几小时就可以设置好一台与别人使用相同名字和 IP 地址的个人计算机,然后与Unix主机建立连接。
3 网络安全问题的几点防范措施
3.1 技术层面方面
3.1.1 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
安装防火墙以及杀毒软件,是防范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有效措施。对计算机网络而言,安装防火墙以及杀毒软件是防范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关键。 其中,防火墙是一种用来加强网络之间访问控制,保护内部网络操作环境的特殊网络互联设备。 杀毒软件是我们使用的最多的安全技术,这种技术主要针对病毒,可以查杀病毒。防火墙就是一个位于计算机和它所连接的网络之间的软件。该计算机流入流出的所有网络通信均要经过此防火墙。防火墙对流经它的网络通信进行扫描,这样能够过滤掉一些攻击,以免其在目标计算机上被执行。防火墙还可以关闭不使用的端口,而且它还能禁止特定端口的流出通信,封锁特洛伊木马。最后,它可以禁止来自特殊站点的访问,从而防止来自不明入侵者的所有通信,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网络的安全性。
3.1.2 数据加密技术
网络安全中,加密作为一把系统安全的钥匙,是实现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的使用加密技术可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对原来为明文的文件或数据按某种算法进行处理,使其成为不可读的一段代码,通常称为“密文”,使其只能在输入相应的密钥之后才能显示出本来内容,通过这样的途径来达到保护数据不被非法人窃取、阅读的目的。
3.1.3 建立安全的操作系统
此项措施中包括很多手段,如隐藏IP地址,如果黑客知道了你的IP地址,等于他明确了他的攻击目标,所以通过隐藏IP地址可以有效防范黑客攻击,一般通过服务器等方式来隐藏自己的IP地址;封死黑客的后门,具体手段有,删除不必要的协议,关闭“文件和打印共享”,禁止建立空连接,关闭不必要的服务,做好IE的安全设置,及时给系统打补丁,关闭不必要的端口,更换管理员账号等等。
3.1.4 建立良好安全的计算机操作习惯
如不回复陌生人的邮件,不点击不安全的链接,经常对电脑进行安全检查等等,通过建立良好的的计算机操作习惯,可以避免大多数的网络陷阱。
3.2 社会及政府层面
3.2.1 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手段,向全社会,特别是网络安全意识薄弱的人群,大力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培养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减少因网络安全造成的损失。
3.2.2 建立健全的网络犯罪防范法律体系
通过修改刑法,增加网络犯罪条款,并通过专项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大力打击网络犯罪,震慑网络犯罪分子,减少网络犯罪事件,加大网络犯罪成本,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的网络自由和安全。
3.2.3 政府大力扶持网络安全行业,促进网络安全科学技术及商业的发展
通过国家政府的政策,大力扶持网络安全事业的大力发展,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开发出更加先进、更加有效的网络安全技术,增大网络犯罪的难度,降低普通群众加大网络安全的难度,增加其便利度。
总之,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密切联系着我们生活的急切的问题,不仅涉及个人的安全,更加牵涉到国家安全,世界的稳定,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需要我们全体加强重视,加大投入,通过不懈的努力,建立一个安全、自由、和谐的网络生活环境。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5
【关键词】商业银行 账户贵金属 法律风险
1.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1.1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的法律风险
1.1.1提交的身份证明被盗用
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存在提交的身份证明被盗用的风险,造成这种风险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其中一点就是部分用户由于客观因素无法亲自到商业银行的运营网点去办理相关业务,而是通过委托其他人来代替办理。他人在代办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疏忽大意的情况,造成用户个人信息外露。再者就是商业银行系统中,业务操作者自身道德素质不高,在办理时故意盗取用户的身份证明,以此来从事某些违法事情,造成业务办理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甚至造成人身伤害。
1.1.2对于投资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意识不足
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义务存在开户者对于投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明确。造成这种风险的因素有两点,其一就是银行管理系统中对于银行内部人员的业务办理有明确的要求,对于工作人员的业务办理时间有要限制,并且办理时间与业务操作效率及工资评优有着直接的联系。客观环境造成银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往往只重视办理时间,并不会为开户者提供足够的时间来详细了解业务的情况,这也就造成用户无法充分意识到自己即将办理的业务的风险程度。再者就是客户自身的因素造成的,部分客户过于信赖银行业务运行水平,认为不会存在较大问题,容易产生放松的心理。一旦出现纠纷,客户就容易处于被动地位。
1.2风险防范对策
1.2.1针对于存在的身份证明被盗用的风险,需要商业银行及开户者共同努力来降低风险。首先商业银行要出台明确文件来硬性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的必须要求是本人亲自来办理,开通的业务必须是本人的现金账户,从制度上有效控制他人代办的情况。再者就是开户者在办理业务时对于向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需要特别标注:此文件仅能用于银行开通个人贵金属业务,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并签上开户者的姓名。
1.2.2对于存在的对于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相关法律风险不明确的现象,需要开户者在办理业务时要自己主动争取了解业务具体细节及相关风险的权利,要利用足够的时间来了解业务的详情,尽量不受银行业务办理者的影响,要主动了解相关知识,不能过于信赖商业银行,要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
2.贵金属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及对策
2.1贵金属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及对策
贵金属业务的价格风险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贵金属本身的定价所引起的。在贵金属业务交易体系中,贵金属本身的定价是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的。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会明确告诉客户或者是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是账户贵金属的做市商,可以根据国际及国内黄金市场的价格走向及人民币汇率等各方面因素来完成对客户的报价工作,并有调节更新的权利。现阶段部分客户仍然认为账户贵金属的价格是严格按照文件及口头承诺的方式来进行调整的,但是实际上商业银行并不会完全按照贵金属价格调整原则来调整价格。部分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利益或者是逃避责任会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客户要充分意识到贵金属业务的相关风险,并且要自己独立承担其风险,对于贵金属价格可能出现的较大程度的波动,客户要自行承担引起的投资风险。并且对于其他商业银行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风险损失,商业银行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商业银行这条说明就为其摆脱责任提供了良好的证据,所谓的不可控因素的定义和标准完全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虽然表面上是为了客户利益着想,其实本质还是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逃避责任。
2.2相关防范对策
对于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业务存在的贵金属价格波动的风险,开户者首先要明确贵金属业务的风险情况,在了解其风险情况后在决定是否进行业务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选择业务文件条款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类型进行开户。对于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开户申请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中,开户者要仔细阅读跟自己利益相关的具体条款规定,对于模糊不清或者存在较大疑问的地方,要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争取弄清楚文件条款中的各项内容,主观上充分了解业务的风险情况,一旦出现较大的投资风险损失,便于及时梳理责任关系,明确责任承担方。
3.银行网络系统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分析
3.1银行网络系统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是商业银行实现办公自动化的基础,商业银行借助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够提高其运营效率和工作水平。其中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是商业银行网络系统的关键部分,大部分客户的资料和业务数据都储存在数据库中,一旦数据库发生信息泄露,对于商业银行的日常工作和安全性将会带来灾难性打击。银行网络系统安全风险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以及用户网络操作不规范两方面因素。近年来,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给银行及用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黑客是威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主要因素,主要是通过修改程序代码或者是更为高级的手段,从数据库中调取用户数据信息。再者就是网络程序编写人员,在编写程序命令时,往往由于大意疏忽留下安全隐患,给黑客无意间创造了便利条件。银行计算机中存在安装盗版系统的现象,这些盗版系统增加了网络风险指数,严重影响着用户和银行体系的安全。还有就是计算机网络病毒,网络病毒的可复制性和高速传播性致使银行网络系统有病毒入侵,给治理和恢复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3.2相关解决对策
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不断更新完善,对于数据库信息的加密技术和病毒防控技术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些技术的改进为完善银行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银行网络管理人员要根据选择的安全防控技术进行定期强化,比如在使用病毒查杀技术时,要注意病毒软件的更新改进。再者要在银行网络系统现有的基础上设置IP加密系统,提高网络系统的风险防控性能。在签订网络安全协议时,要注意对协议中不同层次的协议内容进行优化改进处理,使网络数据处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4.总结语
总而言之,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的客户相比于商业银行本身是处于劣势地位的,银行客户在选择投资商业银行开发的贵金属业务时就要做好承担法律及理财等各种风险。对于法律风险而言,客户要充分考虑可能造成贵金属投资风险的因素,无论对于何种风险而言,首先要做到了解风险,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金融类型的风险是不能全方位的避免的,而是伴随着投资活动客观存在的。商业投资本身就是一种商业经营,而经营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活动。投资商业银行账户贵金属客户要具备高风险高回报的心态,更加理智的处理投资风险以及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永谊.白银秘史:东西方货币战争史[M].重庆 :重庆出版社,2011.
网络安全条款范文6
关键词:云计算;网络安全;现状;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7)07-0053-02
“云计算”在2007年以后,开始成为IT界的流行用语。在当今这个不能缺少计算机的信息时代,不仅为当前最受瞩目的“人工智能”打下坚实基础,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时,其安全隐患也成了“标杆”问题。所以,本文以网络安全作为出发点,根据云计算网络安全现状,对其解决方案等做出了阐述,提高云计算网络环境的安全性,进一步推动今后信息社会的发展。
1何为云计算
“云计算”是一种基于多方面计算为基础的计算模型,是传统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旨在通过一个网络,将多个小型计算机整合为一个近乎完美的、拥有强大计算能力的系统,并借助众多的商业模式把它的能力分布到终端用户手里,“云计算”提供的动态虚拟化资源、宽带资源等,能为用户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并为用户减少投入成本,通过互联网,可以让用户轻车熟路的运用云平台上的各种应用服务。总体来说,“云计算”包括三大方面特点:1)对用户终端的设备要求低且使用便捷;2)提供强大的储备功能和计算功能;3)网络数据共享可以在不同设备之间实现。它具有三大服务模式:1)软件即服务;2)平台即服务;3)基础设施即服务。
2云计算网络安全现状
专家预测,未来两年内,将会有更多的大企业开始使用“云计算”,2015年之前,中国的“云计算”处于成长期,2015年之后,则一直往成熟期这个方向发展,“云计算”这个服务模式也渐渐被更多用户接受。但同时因为安全因素,“云计算”的使用率还是低于欧美等国家,创建私有云比公有云的次数更多。
1)安全性方面
“云计算”牵扯到的范围太广,所以对于黑客来说,“云计算”成为了他们攻击的对象,包括PC机上的一些病毒软件同样对“云计算”造成很严重的影响,现在的“云计算”保密性不完全,同时它在完整性等各方面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一个公司,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对外泄漏出公司文件,否则,损失不是一个人可以弥补的。所以,云计算被攻击,成为了在网络安全性方面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需要进行解决。
2)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每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于计算机互联网管理中的这部分,却没有一个正规的法律法规来对互联网等“云计算”的保护、管理等采取一系列措施,这也是为何在当今社会下,形形的人在网络的环境中肆意猖獗,却没人能真正出面管制的原因了。这个弊端需要立即进行调整,否则会让“云计算”的网络环境不断遭受破坏。
3)技术方面
技术方面的欠缺,会导致大量安全性问题的暴露,比如,数据删除的不彻底,对“云计算”的安全风险极大,这时可以采用虚拟化的网络来应用于保护数据。但是大量云中的数据因为服务中断,就会无法处理和获取信息,对此,我们只能是束手无策,同时,因为技术性的问题,“云计算”的开放性和可见性,一些虚假的标识和信息是很难辨认出来的,因此需要做技术上的调整,来弥补信息的流失等问题。
4)个人意识方面
2016年,说过“绿色网络,需要大家共同搭建”。网络安全性的问题,遍及到了世界,每个人需要的是一种默契意识,这种意识可以改变互联网对人们的消极影响,通过搭建一个国内外共有的交流平台,来就网络问题展开沟通。但是却依然有各种黑客对网络进行攻击,这足以说明人类的网络安全意识太过淡薄。
所以,对上述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云计算网络安全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整合策略措施:
1)技术、安全方面
第一,保证网络安全的门户和基础是身份认证,也是免受黑客侵入的第一道防护线。同时为了防止“云计算”的信息流出,安全认证必不可少,例如一次性密码、生物识别等方式。
第二,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其数据在网络的传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传输方式。
第三,对一些声誉较好的云服务提供商进行选择,因为他们在云服务提供中的口碑自不必说,贡献也是很多的。他们都是以自己的品牌为保证,背后有着专业的技术人员支撑,平时他们泄露的信息较少,所以也降低了“云计算”的风险性。
第四,注意防火墙和其他保护屏幕的使用,可以平时多注意一些虚拟专业的防火墙等,保证计算机网络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在“云计算”安全问题得到保证之后,“云计算”的网络安全环境才能被营造。
第五,“云计算”中的服务器,可很好的阻挡外来的不明信息和数据的侵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在对内网隐藏的同时,使得公网IP得到节省。可以说,“云计算”中的服务器,是一种提高“云计算”环境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性的有效手段。
2)法律法规方面
国家的立法机关一定要制定统一的法律条文,符合技术标准的规范,不管是让技术人员,云服务的提供商,还是共享者都可以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良好的诚信关系。
3)个人意识方面
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意识,就要做到实处,将计算机网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等给予高度的保护,并严加监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损失。当用户具备了基础的安全常识和一些电脑基本操作的习惯,那么“云计算”中的安全就会得到提高。
在运营管理方面上,运营商因为合同原因,不得不遵守条款,进行自我约束之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认证,通过企业的良好信誉以及合约约束对自己进行约束。
4云计算安全环境的预测趋势
未聿荒言ぜ,如果不及时弥补技术等方面的漏洞,那云安全所面临的恶意程序和病毒会越来越多,这样的情况是非常严峻的,当前,越来越多的网络攻击者都集中在网络的应用领域,入侵的主体是用户终端。在很多公司,员工在储存公司文件的时候,多选择网络云盘时,其实就会使原本严密的企业信息的防线上露出缺口。云计算未来的安全趋势,必然会涉及终端及移动终端的各个方面,包括家电、汽车、手机等都可能会面临攻击者的挑战,而从云端判断安全趋势,可以很容易发现终端存在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