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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1
文/新华法治
近年来,网络诈骗花样不断翻新。有数据显示,有超过三成的网民遭遇过被骗的经历,网络诈骗的危害日益严重。一项调查显示,无论是网络中介还是网络购物,网民遭遇诈骗的概率和风险正在显著增加。要防范网络诈骗,不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是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问题。网络诈骗离每个人都很近,受害的可能是自己,也可能是亲人。面对花样不断翻新的网络诈骗,人们需要擦亮一双慧眼,识别它,拒绝它,远离它。掌握以下六大招数,可应对网络诈骗。
招数1 不随意拨打网上电话
有些诈骗网站会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引诱人们拨打。这时候,人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必须先做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再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万不可自以为是地觉得自己很谨慎、很精明,殊不知那些骗子正是抓住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予以诈骗。
招数2 注意防范“钓鱼网站”
所谓“钓鱼网站”,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URL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HTML代码,以此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有些年轻人常去一些小网站看一些不雅的视频或者玩游戏,这是很不好的行为,不但危害心灵,还,给诈骗分子留下蛛丝马迹。一旦个人电脑被黑客攻击,密码之类的个人信息被盗走,将有可能产生难以预料的损失。
招数3 网购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
在网站购物时,消费者要尽量避免直接汇款给对方,可以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一旦发现对方系诈骗,应立即通知支付平台,冻结货款。即使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也要约定先验货、再付款,防止一些不法商家偷梁换柱。此外,一定要在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购物网站购物,在支付过程中最好选择支付宝、网银等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切记不可现金转账,以免被骗。
招数4 不将私人信息告诉陌生人
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电子邮箱、QQ等相关私人信息,尽量少在网吧或公用电脑上上网。尤其在汇款给别人之前,务必向对方核实情况,以免上当受骗。警方还曾提示过人们,在网上购物接到退款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以及支付宝、银行卡的相关信息时,千万不要轻易将账号和密码告诉陌生人。
招数5 经常更换账号密码
不要年复一年地使用一个密码,如银行账户密码、QQ密码、邮箱密码等。一定要做到不定期地修改密码,不要嫌麻烦。警方建议,最好将银行卡、QQ、邮箱等与自己不离身的手机进行捆绑,以便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的网上信息。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2
网络支付欺诈事件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目前来讲,电信欺诈、钓鱼欺诈和网站信息泄漏是目前三种主要的网络支付诈骗类型,其主要特征为:
电信欺诈
一般是诈骗分子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或发放贷款人员,通过电信渠道编造各种理由诱骗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诱骗客户泄漏其合法的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相关认证信息,盗划客户账户资金,客户接到诈骗分子的相关电话后并未向相关部门求证,而匆忙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操作,泄露自己的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密码、电子银行渠道登陆认证信息等。
钓鱼网站
通过“钓鱼网站”盗取客户身份证件号码、账户信息、账户密码、客户手机号码、电子银行渠道登陆密码等客户私密信息,通过支付方式盗取客户信息,或盗取客户信息后致电客户以退款为由,让客户缴纳退款定金,通过QQ发送“链接”给客户,客户点击链接操作遭到资金被诈骗。
网站信息泄漏
部分招聘类、会员类门户网站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大量收集用户的身份信息,但对所搜集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却并不到位。犯罪嫌疑人盗取客户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所攻破网站登录密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再通过软件筛选有用信息,通过软件多次尝试录入的方式获得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手机服务密码等,获取客户账号相关信息。
网络支付欺诈风险的防范要点
全行要加强客户的安全教育工作,提升了客户对网络的安全应用。
1.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账户介质、身份证件、安全产品等重要物品,不要将上述物品转交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管或使用,不要泄露银行密码、证件号码、银行卡号、电子银行渠道登陆密码、手机密码等重要信息。
2.提醒客户防止无抵押贷款、验资等各种名义的诈骗手段等;牢记银行网站,不浏览不良网站或下载来源不明软件。
3.不要在公共场所(如网吧、图书馆等)使用网上银行,以防止这些计算机可能装有恶意的监测程序,或被他人窥视。不要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邮件和“链接”以防止使用的计算机中木马病毒或受到诈骗。
4.提醒客户谨慎在相关网站注册留存个人实名制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电子邮箱等。
5、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安装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杀毒;每次操作后要清除浏览器里的历史纪录。
6.提醒客户不要设置简单的、有规律的、容易猜测的账户密码、网站会员、邮箱认证登陆、手机服务密码(移动运营商方面设置的)或电子银行渠道服务密码。
7.提醒客户签约电子银行渠道时必须签约或登记本人的手机号码,当本人手机遗失或转让时,应及时注销电子银行服务,当本人手机号码更新后,应及时联系银行更新。
从银行内部操作层面来讲,要更好的做好客户服务工作,避免客户账户资金遭受网络支付欺诈,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把开户、签约关。一是客户办理开户时,严格实名制开户制度,严格联网核查手续,确保开户资料的真实有效;二是客户办理个网上银行签约时,必须坚持客户本人申请、本人签字、本人领取网银盾、本人手机号码;必须坚持身份证件联网核查、身份证件和本人进行核对是否相符。
2.风险提示要到位。客户在办理开户、签约时,柜员或大堂经理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盾等安全工具属个人重要物品,切勿交由他人保管;且勿将银行卡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网上银行登录信息等重要信息告知他人或在有关网站加入会员时登记泄漏,以免产生资金风险;特别是在客户追加账户时,务必要提示客户已签约电子银行这一事实,待客户确认无误后再为其继续办理,否则一定要中止电子银行签约。
3.在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业务时,需留心观察客户异常行为,
当发现上述情况时,务必要耐心询问客户办理电子银行服务签约目的,确认后再办理,否则不予办理,严防诈骗事件。
外部欺诈事件客户投诉的处理
面对突发风险事件和客户投诉、质询时,务必保持冷静,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及时受理客户问题。一是要给客户展现出银行“负责任的形象和积极的态度”,尽可能使客户的激动情绪得到平复,不能给客户造成拖延、搪塞、消极推诿的印象,从而使客户转而寻求通过媒体扩大影响、要挟银行的想法;二是要详细了解事发经过,从开户、签约到客户交易行为做详细的了解(如通过核心系统核查账户明细及交易流水等),对问题做出准确的分析判断,找出客户问题资金损失发生的原因。
遇突发风险事件和客户投诉,耐心做好客户安抚工作,第一时间协助客户与商户联系,让商户进行及时处理,以保全客户资金,尽力争取客户的理解,切勿激怒客户,避免事态升级;同时,建议客户立即报案,并尽快查明原因,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做出对应的处理意见,同时要与客户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向客户通报进展情况,尽可能得到客户认可。
对于客户在核心系统的交易明细为卡单交易的支付投诉,以及电子银行后台系统通过客户号或客户账号核查无账户明细和交易流水的支付交易,多为银联认证支付或第三方认证支付,要及时与银行卡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及时协查;对于电子银行后台系统通过客户号或客户账号核查有账户明细及交易流水的支付,要及时与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协助核查。
加强对明显异常的支付交易在系统上监控和控制,成立网络支付欺诈研发小组,对网络支付欺诈事件特征进行研究,建立网络支付(包括购物支付、转账支付、缴费支付等)反欺诈系统,从网络支付用户行为分析的角度出发,以用户交易习惯作为风险分析的重要依据,着力解决用户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明显异常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预警,甚至交易挂起。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网络诈骗;刑事立法;诈骗罪
一、对增设网络犯罪类罪并将网络诈骗犯罪独立成罪存在争议
适当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立法成功的前提。在网络犯罪立法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法,同时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有的学者则主张采用渐进立法模式,先修订刑法,再扩大为专章,最后再制定单行惩治网络犯罪法律。也有学者主张必须增设相关若干罪名并对《刑法》第285条和286条进行完善。实际上对于网络犯罪立法问题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解决还是超越现有法律框架开拓新的立法。这两种观点谈不上孰优孰劣,所不同的只是立法思路的差异而已。
立法应该具有超前意识,但法律的滞后性又决定了法律永远难以超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只能尽量对社会生活做出最大限度的适应,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原则要对社会生活予以适当让渡。
因此,笔者认为,在网络犯罪的立法问题上,既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网络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它只是在网络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出现的特殊产物,注定带有阶段性与暂时性特点。随着网络生存方式的普及与发展,未来网络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常态,即人类生活中的几乎所有行为都需要借助网络来完成。那时网络犯罪的概念必将失去意义,退出历史舞台,就如同现在其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独立犯罪类型。
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对于网络犯罪单独立法是没有必要的。法律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应是对犯罪行为一般规律的反映,对网络犯罪单独立法的思路是不可取的。而且在现有刑法体系中,大部分的网络犯罪行为在刑法条文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与之对应,可以依照此种罪名解决相应的案例,就网络诈骗犯罪而言,可以在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确定与之相对应的罪名,包括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因此无立新法之必要。我们应该做的是尽量对刑法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使其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达成的。在立法技术上,可以考虑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逐步进行调整,对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为避免刑法体系的冗长可以采用空白罪状与引证罪状,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二、对网络诈骗罪犯罪行为人的处罚规定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普通诈骗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金融诈骗犯罪中刑法修正案把出台之前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但是修法修正案八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有的学者主张增设死刑,理由是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有时超过集资诈骗罪,退一步说,即或两罪的危害程度一样大,那么,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诈骗罪也应该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对相关诈骗犯罪的规定至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这影响了我国刑法内部的协调和实践中对重大网络诈骗罪的有力打击。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增设死刑。
但是,网络诈骗罪属于智能犯罪,不是暴力犯罪,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宜对诈骗罪增设死刑。1997年刑法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其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有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取消了后三种犯罪的死刑,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可能考虑到这是一种涉众犯罪,受害人多,影响大,处理不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八)》还取消了其他10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彰显了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期待,是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开始向取消死刑罪名的方向发展。
事实上,网络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一样,大多出于贪利、投机的心理,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存在一定过错。如果对网络诈骗犯罪以及集资诈骗犯罪适用死刑,势必导致司法上对出集资诈骗罪以外的诈骗犯罪量刑上的不平衡,有悖司法公平和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不应增设死刑的规定。即使是在处理定性为设有死刑规定的集资诈骗犯罪的网络诈骗犯罪之时,司法机关也应当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适用死刑,做到理性司法,并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精神。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2] 许秀中.我国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与研究[J].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4
当看到这些数字,你是否会对网络支付心生疑虑?当你在享受电子商务带来的便利时,可曾想过自己的隐私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超过1亿的用户曾遭遇过网络购物陷阱,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亿元。
当前,网络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木马、恶意网站、漏洞攻击、恶意插件和社会工程学攻击等五个方面。第三方支付公司易宝支付近日《2011中国网购支付安全报告》称,搜索引擎、聊天工具、网络广告、诈骗短信、诈骗邮件、微博及论坛已经成为钓鱼网站传播的主要途径。
近日,在易宝支付举办的网购支付安全沙龙上,易宝支付CEO唐彬建议网购用户要牢记以下六点,以确保不被骗:“低价骗局勿轻信,陌生网址勿点开,网购保镖要开启,付款信息要检查,付款方式要谨慎,常去网店要记牢。”
但是,仅仅提醒用户注意并不能完全避免用户被“钓鱼”。通过技术手段加强支付环节的安全性,第三方支付机构责无旁贷。PayPal通过技术手段,始终将风险控制在千分之二点五以下,并凭借安全性赢得了市场。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纷纷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应对安全威胁,对安全方面的投入达到了千万元以上的规模。此外,很多第三方支付企业成立了支付安全中心,专门加强安全方面的管理。
据易宝支付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邓楠介绍,易宝支付目前在以下四个方面保障网络支付安全:核实下订单的IP地址和支付货款的IP地址是否一致;跟踪订单支付时间,支付时间过长则被判定为异常交易,易宝支付将提醒用户谨慎交易;推出浮动的带有图片的验证码,验证码跟背景的提示信息不可分割,使木马不能对图片进行更改;跟360公司等安全厂商合作,及时举报钓鱼网站。“2011年,易宝支付遇到的网络诈骗约有3000例,占全部交易的万分之二。”唐彬称,“这已经低于业界万分之五的平均水平了。”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高校 诈骗 类别 预防
随着诈骗案件的增多,很多诈骗分子把黑手也伸向了高校大学生们,他们涉世未深,对社会、对世界充满了好奇与期待,容易轻信他人,再加上诈骗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这就增加了大学生上当受骗的可能性。从诈骗案例的类型来看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推销式诈骗
推销式诈骗是以向他人推销售卖物品的方式牟取钱财的一种诈骗方式而这类诈骗方式的受害者往往是大一新生较多,这也是由大一新生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大一新生刚步入校园,面对大学生校园,面对众多的销售模式,在他们眼前五花八门,在他们看来这些都是对大学生有用的销售,这刚好也使诈骗分子进行实施诈骗开创了条件。他们会化妆成学生的模样,装做是大一新生的学长学姐潜入新生的宿舍进行销售式诈骗,起先他们会是装做卖物品的,对这种特品进行宣扬后怂恿新生去购买,跟大一新生套近乎,随后他们又开启了诈骗模式,取得新生的信任后便开始实施诈骗,诈骗分子会把物品低价卖给新生如果新生大批量购买,然后再让新生们高价卖出,从而赚取中间的利润,很多新生经不起诱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赚钱的方法,于是就从诈骗分子那里购进了大批量的物品,而付过钱等诈骗分子走后,新生们才发现原来花重金购买到的物品原来都是假货,这就使得很多大学生在金财方面受到了损失。
二、网络诈骗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诈骗也日趋增多,出现了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形式的诈骗方式,而这类诈骗方式往往是抓住了大学生利用网络购物或是玩网络游戏而滋生的,大学生是网络媒体使用的主要使用人,这也为诈骗分子有机可乘提供了机会。现在很多大学生更倾向上网去购买物品,由于网络购物便宜又方便,这种购物形式很受大学生的青睐,于是诈骗分子便利用大学生网购的心理来实施诈骗。有些诈骗分子会伪装为淘宝卖家与大学生买家进行交谈,以商品缺货或库存不足为由先让买方进行预付,收到预付款几天后便开始发货,很多大学生信以为真于是便付了钱,等了很久也没有见卖家发货,之事再追朔卖家便已经是找不到人了。
三、赠品式诈骗
赠品式诈骗也是网络诈骗的一种形式,顾名思议这是利用赠予他人物品来实施的一种诈骗方式。比如诈骗分子他会主动来打电话或是发邮件的形式来告知对方来领取礼品,而这种礼品往往都是赠送对方小动物之类的礼品,很多大学生也信以为真,觉得能够领养到免费的小动物也是不错的,于是便答应不法分子申领小动物。于是诈骗分子声称该礼品是免费的,但是需要运输礼品的运费,并要求对方将运费打给对方,待到对方将运费打过去后,便又谎称小动物现在缺货要延迟几天才能送到,需要支付一些打理费用,就这样几次费用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很多人付过款后再打电话回去已经无人接听了。
四、汇款式诈骗
汇款式诈骗虽然是不法分子常见的诈骗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汇款式诈骗又呈现出了不一样的方式。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学生身份的特点来冒充大学生的老师或是家长要求给对方汇款,大学生们便信以为真,以为是自己的老师向自己借钱,便不假思索地给对方汇款,后来一查证才发现自己已经上当受骗。
针对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在校生兼职的诈骗
五.兼职诈骗
由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与成熟,越来越多的毕业生选择了在网上投递简历,大部分企业单位也更愿意先从网上进行初期的人才筛选工作,一些网络骗子正是看准了这个机会,对求职心切、社会经验不足的大学毕业生进行诈骗。他们多半冒充某国际或国内著名企业,自称是某助理或某主管,给大学生们打电话时,先进行一番摸底后,要求电话面试,然后以各种理由,让应聘者交纳手续费、押金等等;或是套取求职者信息,向其亲属实施的诈骗。
诈骗分子的花样是层出不穷,这就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多学习多学习这方面的理论知识,多学习这方面的宣传资料,及时掌握诈骗分子最新的诈骗手段从而保护自己防止上当受骗,另外我们大学生也要切忌不可因贪图小便宜或是发大财这样的想法而步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像是推销式诈骗和赠品式诈骗方式都是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这样的心理特点来实施诈骗。
参考文献:
网络诈骗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电信诈骗;信息;路径阻断
一、引言
电信诈骗在当今世界已经滥觞,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令人惊愕。国家打击力度层层加码,电信诈骗却依然雨后春笋遍地可见。防骗宣传铺天盖地,上当受骗的受害人数量仍在攀升,危害严重,不可谓不是中国如火如荼的法治建设的瓶颈,不可谓不是现代法律之殇,在完善执法漏洞之际,找出解决电信诈骗关键环节迫在眉睫。
二、现状分析
中国企业家杂志(新华社:邹伟、郑良、刘良恒、叶前2016年9月15日发)指“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104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392起。”在网络碎片化侵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诈骗手段多样多边,内容和对象精准,范围广泛。政府对电信诈骗“全面宣战”严厉打击,社会“全民武装”积极防骗。从手段上总结经验,从时间上分析规律,从立法和电信金融制度上加强“防火墙”建设,如此官民一致仍对电信诈骗显得捉襟见肘。台湾国际电信诈骗犯被遣送回国、多个诈骗村爆出、徐玉玉等被害人惨剧发生,不断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电信诈骗刻不容缓。如此捉襟见肘又刻不容缓的现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从源头打击电信诈骗,即预防与制裁的制度设计理论研究。
三、概念与特点分析
理论研究的基础是概念研究,首先必须深入分析电信诈骗的概念与特点。电信诈骗属于诈骗的一种,它由“电信”和“诈骗”两个部分组成,因而也综合了这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衍生于诈骗而分解。诈骗伦理基础是“人性恶”论。诈骗行为自古以来便存在,由主体、内容、手段、对象构成。它最初衍生于骗。圣经记载上帝对亚当说智慧树上的果实不可吃,如若吃了,必定死亡,结果夏娃受了蛇的诱惑,吃了智慧果并让亚当也吃了。事实证明,亚当夏娃没有死,而是能明白是非善恶,知道羞耻。这大概是西方最早的“骗”例。圣经又记载雅各趁着他兄弟以扫饥饿而趁机用扁豆汤换取了他的长子名分。这大概是西方早期历史上最惊人的骗局了,以小骗大。谎言是骗的最原始形式,谎言也就是一句话的问题,骗也就具有低成本的特点。诈骗的基本构成是主观和客观构成。主体和对象是人,因而也就具有主观性。骗是由于获取利益的驱动,多为财产性利益,受骗者由于保护利益的驱动,包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诈骗的内容和手段则是客观的,受具体案件和社会物质条件的约束。诈骗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第一层次是一般的欺骗、说谎行为,第二个层次是普通违法侵权行为,第三个层次是犯罪行为。这主要是根据诈骗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分类,由弱到强。三个层次的主线是侵犯的法益相同,即诚信价值和受害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第三个层次的诈骗,又是狭义的诈骗,即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具有社会规范最后一道防线性质。诈骗表现形式的本质在于诈骗手段,诈骗手段是诈骗的关键要素,具有时间和空间双维度性。时间维度是指诈骗从古至今存在纵线的维度,它从简单的口头到书信、合同、信用卡、保险单、网络,随语言载体新形式而不断纵向展开。空间维度是指诈骗从手段上定性诈骗区别于与其他行为如偷窃、抢劫、绑架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招摇撞骗等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
(二)基于电信技术而生成。电信包括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是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成果,是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可以从主体、技术、信息三个方面分析电信技术的概念与特点。主体上,电信技术源于广大群体方便的需求,目的是将缩短现实交流距离实现远程交流,以传递人与人的信息为基本形式。信息是传递的载体,这种信息囊括每个个体不断生成的信息,具有时间空间内容的爆炸性,而这种信息是以个体定点定人三维标准碎片化形式存在的。技术上,电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包括一切信息技术的特点,如更新换代快、技术含量高、发展具有无限延展性。所有这些特点使得广泛远程群体的信息爆炸内容在电信网中以碎片化的形式存在。
四、预防与制裁
从运作模式不难看出诈骗运行模式是主体、对象和路径。电信与诈骗交叉生成电信诈骗,其糅合了电信与诈骗的特征。打击诈骗的有力突破点并非各个击破而是集中力量阻断路径。首先在犯罪主体控制上,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涉及思想与制度层面,也不止于法律层面,还涉及到经济、教育、文化等社会层面。其次在犯罪对象控制上,过度防范是对诚信危机的加剧、对社会关系的恶化、对人性恶理论的全面投降。最后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的本质是手段,手段承载的基本内容是信息,打击电信诈骗的最佳政策是信息制度建设。当路径得到阻断,主体与对象就难以连结,诈骗行为也就难以成就。
阻断途径的制度设计在三大方面。第一,建立个人信息保存制度。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家庭成员、工作、民族以及发生的事件将这个个体定位于世界。所有这些内容都构成个人信息。每个个体都是群体的个体,家庭、单位、团体、国家、组织,每个个体都将自己的信息登入这些集体证明其身份属性或证明其利益属性。由此而衍生出各种机构、团体、企业、单位的信息登记,如政府部门登记收录信息、学校学生登记信息、医疗机构患者信息、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社会团体成员信息、公司员工信息、商店会员登记信息。作为信息保存的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公司、商店必须承担保存与合理使用的责任:首先建立这些单位职工信息保密制度文化,对泄漏信息的职工进行纪律处分。其次完善信息处理程序保障,对信息的获取要求手段合法、对信息的交接登记手续齐全。最后对过期信息要立即毁灭不得倒卖,要密切监督这一程序的处理。第二,提升信息防泄漏技术。一方面在预防上,现代信息社会,许多信息已经不止于纸质,还存在与网上。而网络作为具有无限延展性的技术,黑客与复制把信息置于危险境地。多数单位注重档案的保存却忽视网络技术的安全防范,以为网络密码是保险,对“白客”的忠告视而不见。各单位应当加强网络漏洞修补,必须与专业网络技术人员形成新的合作模式。常见的有:1、聘任制:适用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规模大业务多的公司。2、合同制:根据特定的网络设计或安全漏洞任务建立,属于定期模式。3、随意制:单位定期逛“白客”论坛,发现本单位网络安全漏洞后与具体发现者面议的形式。另一方面在制裁上,对非法获取和倒卖信息的制裁与打击也不可放松。第三,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障碍。受骗者受骗的最大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表现在:1、不知道亲人是否发生事件,如交通事故。2、不知道机构政府手续,如无预付款。3、不知道技术花样,如篡改来电电话号码显示。4、不知道是违法犯罪,如贪便宜分赃或购入非法财物。5、不知道是不科学的,如迷信神医。解决的途径包括:1、规范署名通知形式,对冒名发送通知信息者在电信实名制基础上建立信用记录,不良记录到达一定程度则进行通告或罚款处罚。2、建立公告信息系统,对每个基层单位和组织公布政府和金融机构等办事程序,以备查询。3、鼓励技术、法律、科学宣讲栏目,举办诈骗与防范文艺活动,消减知识信息不对称。
电信诈骗是现代法律之殇,更是现代信息法律制度之殇。当传统诈骗结合现代电信的时候,传统的各个击破打击手段远远不够,只有从关键即路径上阻断,从信息上进行管制的制度建设才是最佳良方。
参考文献:
[1] 尼葛洛庞帝,胡勇译.数字化生存[M].海南出版社,1997
[2] 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