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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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1

关键词:地方金融 管理体制 对策建议

一、地方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地方金融有效缓解了城乡主体融资难的局面。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己任的城市商业银行和支农主力局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着力调整信贷资产结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中小微、“三农”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融资渠道。二是地方金融机构树立普惠制金融理念,努力将金融服务覆盖到社会所有阶层,消除金融服务空白区域。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根植于农村,不断满足“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着力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小贷公司以其简便的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其互助的形式,有效缓解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促进了农村居民共同增收致富。三是地方金融体系提升了社会信用意识,优化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向诚实守信的金融参与主体倾斜金融资源,对缺乏信用意识的金融参与主体制定限制措施,推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持续好转,金融生态的良性循环得以实现。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分块监管,重复交叉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涉及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法院、行业协会等多个管理机构,分工繁杂、职权分散、职能边界模糊,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并存。如:银监局负责农信社监管,但省政府委托省联社负责农信社的高管任命、业务监管等,而部分准金融机构对于中央、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而言都是监管盲区。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不仅有碍于全面掌握地方金融发展概貌、统一调配金融资源,而且容易产生相互推诿、覆盖面不全等弊端,也容易产生违法交易。

(二)权责混淆,职能冲突

一是权责混淆。目前不少地方的金融办充当了地方金融国资委的角色,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高管任免,并以下规模、定增速、搞排名的行政手段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董事会、理事会职能弱化,甚至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纸上谈兵,与中央政府金融改革和监管的总体思路背道而驰。二是监管职能冲突。地方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部门,其落脚点应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越俎代庖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协调融资和信贷投入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色彩,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或监管妥协。

(三)监管内容单一,监管方式弊端较多

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大多对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颇为严格,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与市场退出规定不够明细和具体。尤其对涉嫌违规经营和非法交易的各类,出现严重资不抵债被迫解散,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清偿资金缺口“兜底”责任不够明确。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能够如实掌握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信息和业务经营存在的漏洞,但从中难以发现深层隐蔽性的问题。而当前非现场监管所必要的业务监控机制和监管要素缺失,监管机构对被监管机构核心指标心无底数,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能。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日常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管。而现实中,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基本停留在审批设立和事后风险处置环节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存在缺位现象,监管作用大打折扣。

(四)监管信息不畅,金融风险处置被动

一是监管机制不尽完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全权赋予地方政府,但在金融垂直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风险信息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掌握,一旦发生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会处于被动。二是监管信息倒置。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对非存款性的贷款机构出现的风险往往是从贷款银行或被担保企业、关联企业中获得,处于被动地位。三是金融风险具有“多米诺”效应。目前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区域性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或不尽完善,区域内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渠道不畅,一旦某个地方发生金融风险,势必快速波及相邻地区而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五)监管专业人才匮乏,人才培养机制亟待完善

相对于金融业的高薪,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对人才吸引不足。许多监管人员视监管机构为跳板,向被监管机构频繁跳槽,导致监管人才大量流失。同时,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实践性,而金融监管机构部分人员刚走上工作岗位,缺乏监管所需的履职要求和实践经验,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少深层次了解,难以很好发挥监管的实际效能。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厘清金融管理边界,整合地方金融管理权责

一是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在中央金融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清晰合理的职责边界,明确职责划分。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主动做好协调与服务,反馈金融运行中的相关信息,帮助中央金融监管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而不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中央金融监管行使监管职权,削弱监管的有效性。不属于“一行三会”监管或监管不到的准金融机构,应明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以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管理信息链条短、真实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通过中央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达到消除监管盲区、避免重复监管、实施有效监管的目的。二是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资源。地方政府要做好地方金融管理政策梳理,修订并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政策,确保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务必要打破部门壁垒,并将分散于各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能,以及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准金融机构整合于地方金融管理办,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要求和协调管理,避免地方金融管理政出多门。

(二)明确地方金融职能,规避筹资需求与监管要求冲突

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应该是配合“一行三会”做好金融监管,并认真履行部分“一行三会”无法覆盖的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因此,务必从制度设定上充分考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职能与金融监管责任之间的潜在冲突,将筹资功能与监管职能(如金融办)予以隔离,避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乱像,不得以下任务、定增速、搞排名等方式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准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准金融机构监管制定立法,或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就监管重大问题做出规定。各地可在不违背国家立法的原则下,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实施细则,促使准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退出以及业务经营和监管有法可依。二是加强准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平台建设。可参照正规金融相关监管标准,对准金融机构实行事前监管和日常经营监管,实现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三是建立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并设置科学、严谨且可操作的退出规则,借助行政手段高效处置金融风险,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更有效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强化金融稳定联动机制建设,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一是加强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经济部门、银监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属地优势与中央金融监管专业优势,并通过金融监管联席会、经济金融分析例会等渠道互通信息,提升区域管理协作合力。二是推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和征信系统对接平台建设,实现“一行三会”区域内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规范金融监管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专项审计,保证监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是鉴于目前地方金融发展潜在的诸多不确定性,建立地方金融稳定基金制度,提升地方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能力。

(五)加强地方金融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对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流动、激励机制,培养一批既懂金融监管,又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还要优化选人、用人、晋升机制,改善监管人员薪酬福利,激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人员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互动,促进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互相了解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要求。参考文献:

[1]张雪兰,何德旭.关于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思考[J].财贸经济,2011(7).

[2]钟海英.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金融管理,2013(2).

[3]杜文娟.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2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

一、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澳大利亚成为了少数迅速从危机中复苏的国家之一,其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使其经济迅速恢复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大经济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重视在不断加深,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1.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三大机构组成。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房屋协会、信用社、保险公司、友好协会和养老金基金,其责任是依法建立审慎标准,并实施、监督其执行,保证监管对象符合本国金融体制的要求;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将以打击垄断,促进竞争为目标,承担着维护澳大利亚金融自由竞争、发展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权益的责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发放,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预防并消除潜在风险,在其不可避免时作为最后贷款人保证本国经济平稳运行。

2.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相互独立却相辅相成,合作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三大监管机构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金融信息,建立谅解备忘录,形成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三大机构组织多样化的交流论坛,时刻关注世界金融动态的发展变化,包括金融创新、全球化、金融综合等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危机的抵抗方法,同时注重节约监管成本,促进本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时情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互不干扰、各司其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的有效运行。

1.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逐渐提高,金融创新日益增加,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表现出多样、复杂的发展趋势,并且互相高度相关。一方面,这些金融创新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2.金融综合经营环境的要求。我国近期金融创新活跃,经济转型速度加快,引发了包括工业产能过剩、政府负债过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等金融监管问题。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一行三会”间的合作迅速增多,出现了大量影子银行活动;同时,非金融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壁垒在被不断打破,分业经营的愿望已经难以实现。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情况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任务就愈发紧迫。

3.统一宏微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基本方法。单纯依靠宏观或微观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缺失、监管重复,难以发现金融风险。但是,如果将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完全融合,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决策失误等问题。二者真正的关系应该是:宏观审慎监管将微观审慎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基础,判断潜在经济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决策。因此,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的统一关系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4.应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要求。在本轮经济危机发生前,我国各大经济主体均形成了各自的监管对策,但抵御危机的效果却并不显著,而澳大利亚却因其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迅速从金融危机中恢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表现不尽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我国没有指定危机发生时的领导者,导致各金融部门缺乏科学的指导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放松,其逐渐丧失了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发挥其作为最后贷款人来抵御风险和危机的作用。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1.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吸取澳大利亚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有效抵御潜在系统风险。这就要求我国结合货币的信贷、流动性管理和宏微观审慎管理,加强准备金调整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估、检测、控制系统;科学准确地预测风险、评价风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和决策;同时应层次清晰、有针对性地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健全宏观微观审慎管理机制。

2.完善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制为借鉴,也为了适应金融发展趋势,我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三会”及外汇局参与的金融监管合作会议制度。这一举动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化、体制化、规范化发展。接下来,我国需要充分发挥该会议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体制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跨行业金融合作限制,建立公平有效的信息机制。

3.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律是维护金融活动稳定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金融相关法律来维护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但因各地情况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差异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致力于协调“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制定,力争各地方法律法规趋于一致,整体目标相同。这就需要各法律制定主体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路阳.分享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成功经验.国际金融,2010(7).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3

近几年来,我国地方金融发展非常快,不过,地方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给我国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带来严峻挑战。为了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我国实施了多轮政府机关简政放权改革,使得金融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承担,但是,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发展状况不同,导致目前为此依然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执行的是“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权责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影响了地方金融管理效率。总而言之,根据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缺陷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我国不断推进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历史条件下,地方金融机构也应该大胆创新。地方金融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创新存在盲目性,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国家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比如地方金融机构中包含大量担保公司与典当公司,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将其纳入管理范畴,增加了地方金融系统风险;第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很难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出现许多金融机构脱离了国家金融监管范畴,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另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同地方立足于本区域利益,制约了地方金融发挥其合力,不利于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强化

各省市建立的地方金融管理主体不尽相同,甚至有些省市没有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成立的金融管理部门名称存在权责不清晰、职能不明确、多头管理等问题。比如有的省市对不同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省金融办、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多头管理的存在,会导致金融管理机构职能交叉情况的出现,对于充分发挥地方资源的优势是很不利的,也容易引发不同金融管理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导致金融管理效益低下。

(三)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对地方金融机构准入严格把关,在抑制地方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不同省市对金融资源需求不一样,中央政府对各省市地方金融采用“一刀切”管理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省市金融资源需求的差异性,导致有些省市金融资源严重不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力下放到省市,让各省市能够针对本省市需求情况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建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

地方政府只有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为此,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权责进行规范,中央政府主要对地方金融预算做好管理工作,控制地方金融风险。

(二)对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优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需要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总领作用,引导地方金融管理的良性发展,使得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更加协调。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领导过程中,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原则,即中央金融机构负责监管工作,地方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体系要秉持中央金融机构监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总责,理清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地方金融日常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处置流程制度,确保地方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执行统一的监管主体下的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4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现实需求;改革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114—02

2008年彻底爆发的美国严重次贷危机影响全球,中国在抵抗这场巨大的金融危机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中国金融业虽没触礁却也受到一定冲击,这反映了中国金融监管并不到位,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制与存在问题

1.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1993年底,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又陆续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确定了分业经营体制。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分业监管的体制步伐加快。1998年保监会成立,同时证券机构监管业务由央行划转到证监会,2003年银监会成立,承接了央行对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职能。至此,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形成。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2.中国监管法律体制的弊端。以机构划分的多头分业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竞争和监管真空,有明显的不足: (1)部门与地方行政干预严重。中国属于中央集权国家,为单级监管模式,银监会与央行实行大区行相比,其派出机构的设立仍然按行政区域划分,并且在省级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上与央行大区行相同,久而久之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因此,在GDP政绩时代,部门或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自主经营的现象广泛存在,面对大量不良贷款,金融监管机构或怕“结仇”或怕“露丑”,在庞大的“人情网”和“关系网”束缚下,往往采取“捂盖子”的方式。(2)功能性监管缺失。中国金融监管虽严格按监管对象性质或监管市场进行划分,但并没有树立功能性监管的理念,监管机构内部设置上亦同。以银监会为例,下设银行监管一、二、三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分别负责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产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3)联席会议制度不合理。三足鼎立的监管模式,从参加主体看,“三会”均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各自独立,即使建立了三方联席监管会议制度同样存在很大的缺陷。“三会”是平级部门,一旦监管理念出现差异,就陷入“谁也不听谁”的僵局,会议不具备决策职能,也无法使各方统一意见,往往各自以部门利益为导向,使协作监管落空。

二、中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变的现实需求

1.分业界限早被逾越。虽然中国法律对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做了明确规定,但从实务层面看,分业经营的界限已被悄然逾越。主要表现在:其一,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均可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通过参与资金拆入与拆出,调节短期资金余缺;① 其二,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不断展开。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银证在证券资金法人结算、银行转账、资金拆借、债券业务、资产抵押贷款、资产治理、基金托管等方面全面合作;其三,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近年来进入证券市场的保险资金不断扩大,投资对象也不断放宽,可直接投资债券和股票,并且通过保险QDII进军国外证券市场;其四,银保合作,银行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的窗口推广保险合约。

2.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的冲击。随着金融创新,各种新型金融产品不断出现,如基金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银行推出的投资理财计划都极大地冲击着分业经营体制。此外,股指期货的推出更是对分业经营的一次巨大的冲击。

3.金融集团纷纷建立。加入WTO时承诺,2006年起中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进入的外资金融机构多为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混业经营,典型如荷兰国际集团(ING)。中国本土的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也早已成为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金融帝国。2009年后大型商业银行全面进军证券保险。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成为首批试点的4家银行,并且四大国有银行通过对口的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相应的券商牌照。其时,中国分业经营已名存实亡。

三、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改革路径

金融危机时,强化监管,主张集权的声音充斥,成立金融大部的呼声此起彼伏。2008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为热点之一。然而从大部制最后的方案来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机构数仅从28个变为27个,且能源大部改革缓行,可看出在利益集团影响下,政府机构改革举步维艰。金融领域有“一行三会”四个正部级机构,且四大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数目巨大,组建金融大部比能源大部任务更为艰巨。即使金融大部成为日后金融监管主流的趋势,但此时,在中国谈组建金融大部是不切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只能寄望于现有的“一行三会”和三方联席体制的调整完善,再伺机过渡到金融大部。

(一)法规先行

三方联席会议制度是以《备忘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而《备忘录》并非法律法规,不具备约束能力。中国金融监管领域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难题,对于毫无法律效力的《备忘录》,其同样有可能受到选择性执行甚至虚置。因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备忘录》进行确认是必要的。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5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制

一、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总体趋势

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