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思考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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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思考的意义

独立思考的意义范文1

一、考试制度对独立学院教学体制的重要性

独立学院的学生入学门槛相对一本二本的学生比较低,学生的学习能动性和主动性较差,但要完成同样的本科教学目标,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要求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教学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办学经费及领导班子配备等要合乎要求、学校名称的确定,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来确定。独立学院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尤其要加强基础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同时按照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要求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完善教学计划、教学规范及教学管理制度,力争使各项办学条件都达到民办普通高校所应有的基本要求。考试是检查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一种重要方法, 如同检验产品质量是保证工厂生产水平的必要制度一样。当然也不能迷信考试, 把它当作检查学习效果的唯一方法。要认真研究、试验, 改进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使它完善起来。对考试的总结因人而异,但从古至今,考试确实是考核一定时期内的成绩的最有效途径。部分高校长期以来不重视学业考试的改革和职能发挥, 教学中存在考试内容陈旧、考试形式与方法单一、考试后无反馈等问题。独立学院作为新生力量,很多地方都不完善,往往一味的抄袭母体学校的制度,使得走上思维陈旧的老路。

独立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机构, 因此, 必须对独立学校的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考试是对高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质量进行检验的有效方法。有考试参与的教学能将高等学校的教学活动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是因为, 实施考核本身对于大学生明确课程目标, 巩固所学知识, 检验学习效果, 掌握关键问题, 训练思维, 培养应变能力, 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高校考试就是一种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 它参与到高校的教学过程, 渗透在高校教学体系之内, 并与其他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一起共同促使高等学校的教学取得最优化的效果。

二、独立学院考试制度存在的弊端

( 一) 考试管理机制上的弊端

大多数独立学院都设立了专门的考试部门或是相关的岗位,专门负责学院的各种考务工作。从表面上看, 似乎加强了考试的管理, 使各种考试趋于规范化。其实, 这仅仅是一种管理形式的加强, 并不能在质量上起把关的作用, 而且容易导致一些不良因素的出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考试目的功利化, 导致考试这个教学功能众所周知, 考试具有预测、评定、选拔、诊断、激励、调控等多种功能, 但在现实中却往往被扭曲, 过多地表现出表象性、功利性特征, 考试的主要目的变成了及格、拿到学位证。按照传统的理解和习惯性作法, 考试就是课程学习的终止符, 考试结束则意味着课程教学活动的终结。及格万岁成了一些学生的流行口号,他们仅以考试过关、取得文凭作为学习的最终目标。

2、大部分闭卷考试影响学生的心理

现在极大多数高校在考试方式方法上采用闭卷考试, 只有很少一部分的考查科目采用开卷考试,并且考试时间都集中在期末。这样的考试方法, 尽管从表面上看, 有利于增强考试的规范化、严肃性, 但弊端还是较多的。首先, 容易导致一些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出现。现在高校的闭卷考试大多数是侧重于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或运用的检测。然而, 每门课程这方面的内容都是很多的, 学生很难都能背下来。因此, 越是闭卷考试,对考试过程组织得越是严密, 给学生造成的心理压力、精神负担越重, 也就越容易导致一些投机取巧

的不良行为出现。由于这种考试给学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与负担, 加之考试正在严冬或酷暑之际进行, 容易导致学生心身方面不健康的问题出现, 有些学生甚至出现考试恐惧症、考试焦虑症、神经衰弱症等心理疾病。

3、考试形式单一, 不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目前单一的理论考试形式忽略了追求知识的深度、广度及其互通性与灵活性。考试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闭卷考试多, 开卷考试少; 笔试方式多, 口试、答辩、操作方式少; 理论考试多, 技能考察少; 客观性试题多, 主观性试题少等。侧重于简单判断和静态考核, 识记能力成了考核的主角, 而对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批判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较难。

独立思考的意义范文2

一、“阅读与思考”所涉及的内容分析

纵观初中数学六册中的“阅读与思考”材料,根据教材编写者的意图和笔者的教学实践,课本中的“阅读与思考”专栏根据其内容可划分为三类:

1.教材相关内容的拓展与加深

如“多边形的三角剖分”“用求差法比较大小”“勾股定理的证明”“海伦―秦九韶公式”“黄金分割数”“平行四边形法则”“数据波动的几种度量”“旋转对称性”等。

2.数学历史的介绍,或数学思想的反映

如“中国人最先使用负数”“方程史话”“几何学的起源”“一次方程组的古今表示及解法”“一张古老的三角函数表”“数字1与字母X的对话”“为什么要证明”等。

3.教材相关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如“用正负数表示加工允许误差”“长度的测量”“用经纬度表示地理位置”“生活中的反比例函数”“科学家如何测算地球的年龄”“概率与中奖”“视图的产生与应用”等。

二、“阅读与思考”在教材中的作用分析

通过阅读和分析这些“阅读与思考”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其立足点与编写意图是让学生了解数学在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去认识和理解数学,感受数学的历史与文化的熏陶,培养学生数学阅读理解、方法迁移和独立思考能力;通过构造数学模型,让学生积极发现生活中数学的美妙,体现数学知识的应用价值,从而培养学生应用数学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的意识和观念,这些也是渗透数学的人文价值及提升学生数学素养的一种需要和途径。如果教师能深入分析“阅读与思考”,认识其所蕴含的教育因素,挖掘其内涵与外延,使这些材料鲜活、灵动起来,为我们的教学服务,成为落实课程目标的手段之一,那它将在对学生的德育、知识巩固、能力培养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1.为数学教学工作中的德育功能提供文化素材

数学教材不但承载着数学的基础知识,还有提供传播数学文化的任务。数学作为一种文化,有着它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在学生的学习中渗透这些数学文化已成为数学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阅读与思考”中,如“中国人最先使用负数”“海伦―秦九韶公式”等为我们提供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素材;“为什么要证明”使学生感悟数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可以此为契机逐步养成学生严谨求学的学习品质;“科学家如何测算地球的年龄”“视图的产生与应用”又可以为教育学生树立崇尚科学精神提供话题,等等。

2.为学生数学学习的兴趣培养提供初始材料

由于长期来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习惯于“听”,疲于应试,导致数学在大部分学生眼中是一门充斥着数字和符号的冷冰冰的学科,因此师生之间也难免会有一定的心理距离,上课时往往处于学生被动的接受状态,如果教师能恰时恰点地将部分“阅读与思考”中的素材进行开发利用,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必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情景创设是新课程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激发、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主要手段,部分“阅读与思考”中的数学史话、实际问题就可以做为情景引入的初始材料。

3.为学生课外知识的拓展、应用提供参考资料

有的“阅读与思考”以问题形式出现,如“平行四边形法则”“用求差法比较大小”等,它可以与课本的配套作业相联系。在教师的指导下,让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课后自主阅读、分析、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使学生树立数学建模意识,提高他们的数学应用能力,这对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来说一定是有益的。

三、“阅读与思考”的教育教学功能探究

基于以上对数学新教材中“阅读与思考”的认识,它的设置无疑丰富了课程资源,扩大了教材的可读性与教学内涵,以提高学生作为未来公民所必需的数学素养。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教师往往只关注课本正文中与中考相关的知识,不愿意把时间与精力花在开发和利用“阅读与思考”的资源上,或只让学生课外稍微去浏览一下,抑或干脆束之高阁不予理睬,使其被遗忘在教材的角落里成为一种摆设。下面就新教材中“阅读与思考”使用策略和教学功能谈谈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

1.利用“阅读与思考”素材创设教学情景,激发学生学数学的兴趣

长期以来,教师更多地关注了学生的思维培养,而忽略了数学文化的熏陶与渗透,这样做的结果是:许多学生认为学习数学枯燥乏味,是让人生厌的。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指出:“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舞。”我们知道:数学文化正是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待数学思维活动的,数学史为数学文化的思考提供了具体素材,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动机。假如我们能够挑选“阅读与思考”中的一些数学史话在课堂里加以渗透,将可以起到很好的“唤醒”与“鼓舞”的效果。

案例1:人教版八上13.3《实数》一课在教材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从有理数到无理数,这是数的范围的一次扩充,对学生以后学习数学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在这个概念课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以提高学习效率显得至关重要。

课前,笔者在网上搜索了十来个课件,其设计的思路基本如课程教材研究所、中学数学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编著的《教案》里所说的:“学生以前学过有理数,可以让学生简单地说一说有理数的基本概念、分类”,设计意图是“学生自己回忆有理数的分类,为引入实数的分类作好铺垫”。其实有理数的概念是在七年级上册第一章第二节就学了的知识,时隔一年多,让学生自己回忆谈何容易,更何况上课伊始,学生思维还没有进入最佳状态。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老师帮学生回忆的成份多,而学生只是晕乎乎在一系列的数的分类中跟着老师转。貌似上课条理很分明,而实际收效甚微。

受章节后面“阅读与思考”里的“为什么说不是有理数”启发,笔者尝试着以故事的形式导入新课,结果很大程度地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达到很好的效果。笔者从公元前6世纪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万物皆数”说起,提到“一切量都可以用整数或整数的比(分数)表示”时借机对原先所学的有理数作了回顾复习,然后讲到希帕索斯发现边长为1的正方形的对角线的长度不能用整数或整数比表示,从而引发了数学历上的第一次危机,乃至希帕索斯的被害。听了故事后,出于一种强烈的好奇和愤恨心理,学生对颠覆毕达哥拉斯学说的“无理数”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思维也开始处于亢奋状态,而且有部分学生还就“为什么说不是有理数”讨论开来了。

其实能做为新课引入的“阅读与思考”素材还有如《中国人最先使用负数》《方程史话》《概率与中奖》等,只要我们能巧妙加以利用,一定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

2.利用“阅读与思考”素材设计数学活动,培养学生做数学的能力

人民教育家陶行知认为“教而不做,不能算是教;学而不做,不能算是学,教与学都以做为中心”。在实施新课程的现在,陶行知教育思想仍然指导着我们的数学教学。“阅读与思考”作为选学的内容,是教材正文内容的补充与延伸,课前导引中提出“到选学内容中去看看广阔的数学世界”,以加深对相关内容的认识。如果我们能够适时地利用“阅读与思考”的材料引导学有余力的学生去质疑和反思,开展进行实验、观察、分析、综合、演算、论证、归纳等活动,让学生在经历体验中构建知识,定能在完善认知结构的同时,提高部分学生学数学的能力。

案例2:在八下第二十章“阅读与思考”中有“数据波动的几种度量”,对于这篇材料的利用问题上,笔者选择了班级里其中十位数学成绩较优秀学生参加了自主合作探究活动。事先给他们定下的三维目标是:①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自学材料、上网查询等方式经历数学离散程度的探索过程,了解刻画数据离散程度的四个度量方法――极差、方差、标准差、平均差,并能通过计算器求出相应的数值;②过程和方法目标,经历“阅读理解材料――整理、演算、分析数据――综合运用已有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获得数学活动的经验;③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学生勇于实践、乐于协作的学习品质,使学生体会到数学的奇妙,享受成功的喜悦,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

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给学生设计了活动方案:①阅读“数据波动的几种度量”材料,结合课本正文内容,了解极差、方差、标准差、平均差的概念,分清它们的计算方法;②上网查询与极差、方差、标准差、平均差相关的资料,对它们所能反映出的离散程度问题作进一步的理解;③以本班在第二次月考数学成绩为研究对象,找出中位数、众数,计算出平均数、极差、方差、标准差、平均差等,对数据进行多方面分析,总结本班数学成绩的分布情况;④对照学校提供的本年级段的数学成绩数据,找出问题学生,对本班期末迎考的复习工作提出建议。

在这次探究活动的最后,学生提出了比较适合本班学情的复习迎考建议,如针对数学成绩两极分化严重问题建议在班级里开展“传帮带”活动等都是切实可行的。笔者感觉通过这样一次活动,教师和学生都收获颇多。诸如此类,若能结合“平行四边形法则”、“勾股定理的证明”、“多边形的三角剖分”等材料开展探究活动,一定也会让学生受益匪浅的。

3.利用“阅读与思考”素材建立数学模型,加强学生用数学的意识

数学来源于生活,又服务于生活。挖掘“阅读与思考”素材在生活实践应用中的价值,让学生看到数学是一门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学科,培养他们用数学模型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思想意识,这对于学生更好地认识数学、学好数学,提高综合运用能力是有促进作用的。仔细分析近年来各地出现的中考题,我们可以发现教材正文之外的题材已经备受命题者的青睐。

独立思考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 离婚/自由/保护/救济

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更多的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以及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的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将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一、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

(一)自由的相对性特征

“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1] 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表现

离婚自由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间的利益价值运行规则,人身依附关系、伦理关系强烈,家庭成员间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功能、社会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对离婚自由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和必要的调整。

最后,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尽相同,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离婚自由的相对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为强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条对民族自治地区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许变通的规定。

(三)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应有之意

真正做到离婚自由将能体现出社会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程度,离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应有之意应为:

1、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基本前提,这是由社会主义婚姻的本质(以爱情为基础的两性结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

4、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2]

二、离婚具体法律制度的相关构思

(一)离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

婚姻法关于离婚原因应采用概括的破绽主义,即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合意即可申请离婚,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领取离婚证。如仅就离婚达成合意,就财产的分割没有能达成协议的,由婚姻当事人单独向法院提起分割财产的诉讼。

2、婚姻双方当事人均无证实对方有过错或因犯罪行为造成婚姻破裂的义务。

3、“婚姻破裂”的标准确定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当事人无需向法院说明离婚理由,法院只审查确系婚姻当事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

4、不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剥夺其提起离婚的权利,否则在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这一死亡婚姻将无法解除。

5、应当尊重婚姻法对离婚权的限制,如在女方怀孕、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等。

(二)确定共同财产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是离婚自由利益衡平机制的重要一环,生活中有人极端地认为“离婚官司就是分财产官司”,而现实也表明多数离婚诉讼的财产分配左右着当事人对待离婚的态度。

夫妻财产制度及其离婚时分割方法的演进反映了在世界范围内妇女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社会正义理念的逐步实现。从妻子离婚后一无所有的财产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妆价金的统一财产制、从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别财产制到离婚时有权获得一半财产的共同财产制,直至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离婚时有权分享增值的分享财产制,更多的国家对家务劳动给予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根据离婚时公平财产分割法,一方仍有权分得对方的财产。中国2001年修正《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但这些貌似公平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当事人感觉不公平,违背正义的理念。因为尽管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的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这只是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对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但是,从事家务劳动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提高了人力资本一方的预期利益。

笔者认为,中国婚姻法应当采用公平财产分割法,公平分割财产的机制就是要在离婚时,主要不考虑婚姻期间财产的状况和财产的来源,而重点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条件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财产或分享对方增值的财产,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财产时首先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的标准有(1)当事人约定,婚姻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性质进行约定的,从其约定;(2)取得时间,结婚之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结婚以后取得的为共同财产;(3)财产性质,专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其余均为共同财产。

2、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不再与过错相联系,分配的标准是以当事人当时或未来的财产需要和收入能力为基础。分配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

(三)确立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原则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离婚的家庭,现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没有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婚姻法应当从程序和实体诸方面设计,保护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离婚过程中受到最小的伤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

与诉讼离婚相比较,两愿离婚更不利于社会对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审查离婚合意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同意离婚,发给离婚证,并不问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引起的其他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有没有尽到责任。现实中,有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对方的压力等原因,会主动放弃代未成年子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或足额生活费的权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实质是违反婚姻法精神的,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困境的边缘,极易导致未成年人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强制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法院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减少其因父母离婚陷于贫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暂缓离婚。

可由法律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由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进行审查,在配偶双方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一个令社会能够接受的合意之前,离婚诉讼中止进行。

(四)建立配套的离婚辅助救济制度

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应当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离婚救济制度通过损害赔偿强制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受害者的精神,达到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目的,实现法律正义;通过离婚扶养费、补偿费和经济帮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离婚时的弱势一方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的真正实现。综观各国立法,离婚救济制度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离因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多种形式:

1、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实行过错离婚主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3] 尽管现代盛行无过错离婚主义,一些国家仍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重要离婚的救济方式。因为,过错可以不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法律对确因一方过错所引起的离婚不应无所作为,只有追究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的正义。

但是,近年来,对在无过错离婚的背景下是否还应采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些国家出现了反思与讨论。有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有使纠纷时间延长、扩大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延缓当事人走出阴影之嫌。[4] 这种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订的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取消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了易于操作的离婚扶养制度,对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生活困难者与遭受损失者通过离婚扶养予以保护和救济。

2、离婚扶养

综观现代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原则上是基于需要,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是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方法,以公平和补偿为理念。离婚扶养与夫妻之间的扶养性质不同,离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即已消灭。但对于因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或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方,则通过离婚扶养的方式,补救因离婚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补偿当事人一方因结婚所产生的对婚姻信赖利益的损失。设立离婚扶养制度意在确保离婚自由的同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婚姻关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减轻社会负担。所以有学者认为,离婚扶养请求权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和表现,或者说是离婚导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请求权的丧失之填补或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弥补。[5] 离婚扶养制度变化的趋势是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逐渐摈弃过错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离因补偿

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因补偿重在公平,保障离婚当事人不因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离因补偿的请求权人无须负担他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判。如法国民法典第27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补偿因婚姻中断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条件差异的补偿金。补偿的数额,依受领方的需要以及给付方的收入情况而定,但一般应当考虑离婚时双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此种情况的变化。

4、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资助的制度。离婚经济帮助是中国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一直沿用的离婚救济方式。

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应对困难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基础上,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强化了经济帮助的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它反映了我国有关离婚指导思想的重大变化,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发展为保障离婚自由、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不可否认,这一离婚救济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立法观念仍显落后,一些法律条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虑实际结果的公平与平等,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规定难以落到实处,身处弱势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救济。如修订后的离婚经济帮助仍然存在条件苛刻、帮助时间短、适用范围窄,受助者难以得到真正帮助的问题。其次,各种相关规定仍过于抽象、有些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如关于离婚时对家务劳动的补偿规定就几乎是形同虚设。[6] 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没有得到重视,如损害赔偿的取证难就是由于举证规则没有从受害方的视角为他们着想,其结果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难以真正实现其本应有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引起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如何将公平原则、补偿原则、衡平理念实质性地体现在我国的离婚制度和保护妇女离婚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义,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周密严谨,操作性强的离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与完善

(一)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纠纷属于民事关系纠纷的范畴,但与其他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为婚姻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为辅,财产关系大多带有强制性,且权利义务的对等互动要求低。[7]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规定,如起诉权的特别限制、必须的调解程序等,然而这些特殊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婚姻案件审理的需要,因为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普适性与婚姻诉讼的特殊性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诉讼的对抗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虽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有时甚至是比较激烈的冲突,但由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自然属性、人身和伦理属性,使他们之间的争议不仅需要运用事实和证据加以解决,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处理案件时要考虑合情合理合法,要考虑他们日后生活的和睦相处,以对抗式诉讼处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案件向极端方向发展,造成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彼此敌视。

(2 )普通民事诉讼的公开性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强调公开原则,对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许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国“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文化影响下,婚姻纠纷本来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众面前论争,会使双方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公开审理,双方为了面子都想胜诉,其行为可能会走上极端,结局可能会只剩离婚一种了,婚姻关系改善几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诉讼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不适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正确的,但对于婚姻案件强调效率未必有益。有时,婚姻诉讼的发生是出于当事人的一时激愤,对这类案件除了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外,时间也是很好的方法,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所以对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决。[8]

2、建立婚姻案件专门民事诉讼程序

制定专门的婚姻诉讼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的婚姻特别程序,建立专业化的法官和法庭。

(1)离婚案件的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离婚、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确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有的就其中一个问题争执,有的就多个问题争执。实际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离婚案件不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设最长期限。

就离婚案件个案而言,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给当事人较长时间思考、反思,也给了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矛盾和亲友协助转化矛盾以较充分的时间,要求承办法官高度的自我约束。

(3)强化法院审理期间的调解力度。

调解是离婚诉讼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经程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贯彻调解原则,从受理案件开始到判决前为止,审判人员都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9] 同时,调解不仅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断应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只有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时,法院才可以准予离婚。

(4)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判决,实行一审终审。

离婚诉讼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身份关系的判决应当确定一审终审原则,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否则对社会、对他人均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二)加快发展社会保障制度

1、实施自由离婚制度与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关系

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社会价值还体现在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结婚、组成家庭是婚姻当事人减轻社会对个人不利影响的堡垒,离婚使得婚姻当事人抗击外部对己冲击的能力减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能够及时弥补所丧失的婚姻家庭的这一功能,对于平衡其利益、慰抚其精神,尽可能减少离婚事件给当事人的生活以及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以使当事人不必因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而长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能够让当事人在这些行为发生之初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从而真正实现离婚自由。

2、加快发展与离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离婚后社会保障救济制度。对离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贫困,可以通过离婚辅助救济途径解决,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难者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国家应当承担离婚后的社会保障救济责任,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或在社会上失去竞争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

如英国现行的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强调要把这些问题纳入到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考虑,因为英国离婚的人群当中大部分是收入较低的平民,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较高的抚养费几乎是不现实的。相当一部分英国妇女在结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照顾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会上竞争劳动岗位的能力,或者说她占有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如果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妇女离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救济,她也不必因为担心离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个不幸福的家庭中继续迁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远意义。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设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步发展,因为家庭物质生活的内容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这也要求中国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以对离婚之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更趋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

注释:

[1] [英]埃德蒙·柏克著,蒋庆、王瑞昌译,《自由与传统》,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5-106页。

[2] 梁冰、王道强:“论 ‘离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对性’”,载中国法学网,iolaw.org.cn/shownews.asp?id=12503,2005年7月4日。

[3] 《法国民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4] 罗丽:“论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载《法学评论》2002年卷第2期。

[5] 陈小君著,《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页。

[6] 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7] 曹诗权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独立思考的意义范文4

(一)医院管理会计的核算方法相对落后

在医院的会计核算中,以应用了大量的电算化技术,不过计算机在医院的应用程度与效率比较低,大多处在事后记账水平,并未真正做到事前预测与事中控制方面的管理能力,我国现阶段所应用的电算化仅适用财务会计体系,只局限在会计核算、收费结算与报表制作等方面,有关软硬件开发相对滞后,难以沟槽件良好管理会计的体系,对现代医院的管理会计应用产生了严重制约性。并且医院可熟练应用计算机的综合会计人员并不多,在管理会计方面的应用仅局限在手工核算方面,对会计人员积极性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管理会计实际应用并不理想,管理会计缺乏

在医院管理中,有关管理会计应用操作性并不强,并未引起实务界重视与应用,专业人员与系统理论体系较缺乏,在现代管理会计教学与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多数国家相比,要落后许多,在我国,管理会计师比较缺乏,致使医院的管理会计工作质量不高。在医疗系统当中,还遇有思想观念与机构治理等方面问题,人为偏差造成投入与效益偏差,致使管理会计的功能弱化,这是医疗结构未建设管理会计重要的原因,并且因政府干预与医院专业特质,使得医院管理意识比较弱,重视度不够,医院的会计人员进修学习与业务交流机会较少,会计人员在管理会计方面的知识缺乏,观念陈旧,其应用水平不高。

二、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加强管理会计的措施

(一)强化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完善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的深化改革,医疗管理体制得以改革,对政府在医疗中的职能转变进行了明确,实现医院独立的法人地位,构建规范医院经营的管理机制,让医院的法人治理机制得以完善,有效落实管理者及所有者间的权责分离,推动药补机制的改革,在医疗领域,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弱化,医疗领域趋向市场化发展,这为管理会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前景与一定经济信息,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可得到最大化经营方案,让管理会计有效参与各时期运营战略与方针制定当中。医院要合理利用管理会计,需要处理好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间的矛盾与联系,从医院自身实际管理需求出发,向医院管理提供准确的管理决策,并吸收数理统计与高等数学等有关技术,让管理会计更为规范与系统化,积极学习先进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总结完善管理会计方面的经验与方法。

(二)提高医院领导管理意识

从法律上讲,管理会计并不具有强制性,医院要不要设置管理会计,需要取决医院领导的管理会计认识,在医院经营当中,管理会计能发挥多大作用,需要看医院的领导在管理会计方面的重视程度,医院领导重视管理会计,其优越性就能充分展现出来,医院应定期对管理者实施培训,加强管理者在管理会计方面的意识,改变医院管理层的财务人员传统观念,确保管理会计措施能在医院中得以实施,促进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强化制度管理,推动管理会计应用

为强化医院管理会计工作的合理规范性,需要在单位中构建和财务会计相平行的管理会计机构,避免机构过多,利于协调工作,构建医院财务科和管理会计科的合署办公,由医院领导将工作任务、职责进行明确,以构建相应规章制度,对其会计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并创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并行管理新模式,利用管理会计学方法与原理对传统财务管理内涵进行拓展,像风险管理、业务本量利与专题报告等,并加强固定资产的投资分析,经营管理成本控制欲采购预决策的分析,以确保医院持续和谐发展。

(四)加强管理会计的职能岗位体系完善

为保证管理会计合理规范化工作,在医院内部可构建相应管理会计机构,实施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新模式,管理会计的职能并非仅是简单数据信息的处理,需要构建完善管理的控制系统,有效突破财务信息界限,使其更为多元化,通过战略质量与数量信息以及非财务、财务信息等,加强医院资源能耗、财务业绩与管理成效等方面的全面考量,在医疗机构的经济活动当中,管理信息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会计与审计等科室,在业务处理中,不仅将眼光放在数据分析与管理决策上,还要注意从软件商构建多渠道平台,将医院各渠道信息进行综合,增强管理会计应用效率,实现自动化集成系统。

三、结束语

独立思考的意义范文5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

 

对过度医疗的研究,国外比国内稍早。1963年,美国社会学家Vincent就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过度医疗。他认为,过度医疗是由外部机构和制度所导致的医疗行为,是由于现代社会人们比较依赖医疗保险,就医选择过多的受控于医疗卫生机构,因此认为,过渡的信任和依赖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会影响我们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正常轨迹。人们的健康就医状况不能得到最为合理,最大化的改善。

 

我国学者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过度医疗,并在当初就将其归属于医学伦理学的范畴。从近几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的不断增长来看,过度医疗的内涵有了变化。不再仅仅局限于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是针对医疗服务的对象,即患者,还包括了针对医务人员,因为有些患者会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需要某些医疗卫生服务。这也成为了现如今过度医疗的一个新变化,而且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新变化。综合来看,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超过疾病诊疗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

 

二、过度医疗的特征与成因

 

一般来说,过渡医疗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利益驱使下出于某种不良动机,违背医德,违背伦理准则和临床规范,违背医学就诊目的给患者方提供的诊疗行为徒增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造成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具体表现如:(1)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2)诊疗手段超出疾病的根本诊治需要; (3)医疗费用超出了患者家庭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4)费用超出部分是与疾病基本诊治需要无关的。

 

1.对于疾病的诊治要根据疾病的实际需要,本可以简单廉价的甚至于一次就足够的手段,但却采用了复杂的、昂贵的甚至被分成多次重复的手段。此种医疗行为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实际需要,而且对疾病的治愈、康复没有积极的作用,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以及不合理的。例如,对于癌症晚期并且诊治不能逆转死亡甚至是已经出现了死亡征兆的患者,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可定为无效治疗。

 

2.诊疗未能符合疾病的特点的和诊疗规范对于疾病的诊疗,未能从疾病的特点出发,未能遵循相关的疾病诊疗规范,采用了超常规的治疗。比如,用药未能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未能遵循医疗服务的一般原则,包括:先选用无创伤手段,后考虑有创伤手段;先选用常规手段,后考虑高新手段;先选用单一手段,后考虑复合手段;先选用廉价药物及耗材,后考虑高价药物及耗材等。

 

3.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超出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一般来说,对于某种疾病的诊疗,医学界有相对公认的医药费用区间。如果某一疾病的医药费用超出这个区间,则可以认为该诊疗属于不合理的、过度的医疗(特殊病情除外)。纵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用了适度的医疗,纵使对疾病的诊疗属于医学界公认的常规,但如果其医药费用超出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范围,那么同样被认为是过度医疗。

 

4.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利于患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甚至造成损害。如果在疾病诊疗的过程中,患者接受了本不应该做的检查,吃了对疾病诊疗效果不大或是没有效果的药,或是接受了不必要的一系列治疗,这样只是徒增患者的疾病痛苦。比如某些诊疗手段所带来的痛苦,还有某些检查的疑似结果可能加重患者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会诱发了患者新的疾病,对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些同样属于过度医疗。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的过度医疗跟以往有所不同,更多地是由某些体制和政策所造成的。不单单是医院、医生,还有政府(包括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企业(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和患者(包括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是多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简单地将过度医疗问题的矛头指向医院和医生是有失偏颇的。目前,我国过度医疗的问题具有涉及面广、涉及人多、涉及量大以及需要系统性解决等特点。

 

三、过渡医疗的伦理学弊端

 

1.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协同一致原则过度医疗使得一部分人置科学的医学原则、诊疗规范于不顾,在观念中形成“最贵的药就是最好的药”、 “最高精尖的检查才是最好的检查”等等误区,促使过度医疗现象愈发严重,在使某些人从中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也形成了与科学、伦理道德相背离的恶果。我国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的“大医精诚”篇有云: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西方名医希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认为,无论至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惟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显然,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治病救人,不怀有其他个人目的的宗旨,制约着医学目的的实现。大洋彼岸的美国虽然也存在过度医疗的问题,但是他们减少过度医疗、遏止过度医疗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例如,在乳腺癌手术中,哨兵淋巴结活检术替代腋窝淋巴结清扫术;甲状腺癌的手术以甲状腺全切为主,不放置引流,颈部淋巴结的清除指征趋于保守,注重甲状旁腺的保护;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大部分放在门诊,缩短住院时间;大部分化疗在门诊完成,化疗药物使用成为常规,并且需双重签字核对。这种种举措都是在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持续改进的模式避免了过度治疗,提高了患者生活质量,同时也减轻了医护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2.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知情同意原则由于患者通常不具备完备的医学知识,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医生充分告知患者病情以及治疗方案的选择、各种风险和注意事项等。过度医疗是医生利用技术和知识上的优势,在没有充分告知患者的情况下诱导需求,严重损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造成了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是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3.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最优化、有利无伤原则按照最优化和有利无伤原则,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为患者提供最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治疗手段最方便、疗效最佳、费用最经济。过度医疗则违背了这两个原则,使患者遭受额外的风险,增加了医源性疾病,造成了个人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甚至还贻误了疾病的诊疗,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4.过度医疗违背医学伦理学节约医疗资源、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原则我国人口众多,属于发展中国家,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过度医疗违背了节约医疗资源的医学伦理原则,在造成医疗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还助推我国医药费用不断上涨,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我国医疗资源匮乏的程度。而且,当过度医疗用在了部分患者身上时,势必导致其他人无法享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使更多的人失去公正使用医疗资源的权利。

 

四、对过度医疗后果的医学伦理学分析

 

1.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有利无伤原则,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患者医源性疾病的增加。

 

有利无伤原则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在医疗过程中,作为担负救死扶伤、防病治疗、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神圣职责的广大医务人员,在作出任何一个医疗行为或医疗决策时,在患者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不相矛盾的情况下,都应当把维护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避免并尽量减少对病人不必要的伤害。

 

2.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医疗资源的原则,增加了国家的负担,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上涨。

 

而过度医疗不仅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节约卫生资源的原则要求,而且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医药卫生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卫生财政投入,仅占全世界卫生投入的1%,却服务了占世界总人口22%的人口。因此,节约国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力争以有限的医疗卫生投入,取得最大最好的医疗卫生效益,以便更好地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便成了医学伦理学对医务人员提出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原则与要求。

 

3.过度医疗无视或者践踏了患者的医疗自主权与知情同意权。

 

过度医疗由于是医生基于获取或维护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使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形下接受的医疗服务,因此,这种医疗服务必然会造成对患者医疗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的无视与践踏,不仅进一步引发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增加了医患纠纷,破坏医患关系。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法律与道德上应当享有的权利,医生在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患者这两个权利。

 

4.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诚信原则,不利于医院与医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是医患关系和谐建立与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诚信原则就成了医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医学的发展充分表明,正是人们在产生健康危害和疾病发生时由于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所以才找医务人员为自己防病治病;正是基于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患者在就医的时候,才能够坦诚地向医务人员倾吐自己的秘密与隐私。诚信原则是良好人际关系和良好医患关系建立的道德基础,是医患交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更是人际交往必须遵循的重要道德原则。

 

5.过度医疗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增加患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过度医疗最直接的后果是患者在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况下为之付出额外的费用,违背了医学伦理学的最优化原则,造成患者个人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增加患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

 

最优化原则作为医学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效果,也是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医疗过程中医生要遵照最优化原则,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和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的实际状况,为患者选择并提供疗效最佳、最安全、耗费最少的医疗方案。

 

五、过渡医疗问题的社会伦理学分析

 

过度医疗每个国家都有,只是或多或寡,或轻或重,原因无非就是:一为钱,二无知。为钱大家非常清楚,就是利益最大化。“无知”却是含义“深重”,绝对的无知与医疗技术有关,与患者的无理要求有关;相对的无知就是与专业以外的观念和政策有关,或是把医院当作企业,推行“薄利多销”,或是亵渎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医生成为了丑恶的医疗制度的替罪羊,或是过度的举证责任倒置,或是在市场上寻求自我发展。

 

问题:结合以下两个案例,你认为什么是预防?什么是过度诊断?谈谈你对预防和过度诊断两者关系的看法。如何预防才是符合医学伦理的?

独立思考的意义范文6

近几年,各级政府正在强力推进医疗改革工作,在调节医疗资源供求矛盾、均衡城乡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并采取了有效措施,比如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投入,提高职工医保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改革医保付费制度。

随着医改工作的深入,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开始逐步缓解,但是过度医疗问题仍然非常普遍。为此,我们针对导致群众“看病贵”的过度医疗现象,重点选取了与医疗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希望在深入了解过度医疗现状以及成因的基础上,寻求治理过度医疗的有效对策,从而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全方位调查

为保证调查效果能够真实反映过度医疗现状,调查小组对有校样本进行了详细统计和梳理,发现在所有被调查的人群中,男性28人,女性37人,比例为0.8比1 ,男女比例差距不大;年龄结构中,小于30岁的6人;大于50岁的12人;30至50之间的有47人,为主要人群,占调查对象的72.31%,这部分人大多有过就医或陪同家属就医的经历,对医院有一定程度的接触,且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参与社会事务的主要人群,能够正确理解调查问卷中的问题;在医保类型的统计数据中,享受公费医疗的36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3人,参加新农合的2人,自费及其他4人,基本涵盖所有的医保类型,从而对合理分析调查结果及出具调查结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调查问卷的设计,调查小组分别从认知度、现状、危机、成因、治理方法等方面得到了详细的调查数据。

其中,对过度医疗的认知度方面,调查小组将其界定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通过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减低患者的诊治价值,并且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回收的有效样本在回答“您知道什么是过度医疗吗?”的问题时,61.54%的被调查者选择知道,32.31%的被调查者选择不知道,但是他们大都表示,在看到相关解释后理解并且知道这种现象。这说明调查对象大多对过度医疗有较高的认知度。

对于过度医疗的现状,主要从过度医疗的表现程度加以区分。调查中,在回答“您自己或身边的家人朋友有过过度医疗的经历吗?”这一问题时,72.31%的被调查者反映有不同程度的过度医疗的经历,说明过度医疗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为了更加直观地感受过度医疗是否严重,调查小组按照过度医疗严重程度,对选项从3到0分别赋值,认为“非常严重”赋值3分、“严重”赋值2分、“一般”赋值1分、“很少”赋值0分,各选项以选择人数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加总得出评价值,满分3分,评价值大于1.8可以判断过度医疗比较严重。经过计算,评价值为1.908,大于1.8,这说明过度医疗程度是比较严重的。

从过度医疗的表现形式中,“不必要的检查、重复检查”是过度医疗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次是“抗生素滥用”和“开大药方”,实际上,滥用抗生素和过度输液均可视为开大药方的具体形式。而在“中医过度医疗主要表现”的统计中,61.5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过度检查”,60%的选择了“开大药方”,55.38%的选择了“多次复诊”。

统计数据表明,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的医疗机构,过度医疗的表现均集中在“开大药方”和“过度检查、重复检查”上。

而在回答“过度医疗主要发生在哪类医院?”这一问题时,63.08%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著名的大医院(如三甲医院等)”;55.38%的选择“区级医院”;32.31%的选择“各类专科医院”;16.92%的选择“私营医院”;15.38%的选择“社区医院”。由此可以看出,各类医院均有过度医疗的现象发生,但由于大型医院和区级医院的患者比较集中,过度医疗的现象也相应地最为突出。

对于过度医疗的危害,调查小组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其中87.69%的被调查者认为过度医疗“给患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66.15%的认为其“抵消了医保增加给百姓带来的实惠”;53.85%的认为“影响医药行业健康发展”;50.77%的认为“给患者的身体带来伤害”;49.23%的认为“吞噬了优先的医疗资源”;41.54%的认为“影响医患关系”;还有部分被调查者认为过度医疗将对患者造成精神伤害、影响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等。

从调查对象的选择中可以看出,“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被排在首位,说明这是过度医疗危害性中最主要的一方面,也证实了过度医疗是导致群众“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对过度医疗进行及时、有效地治理,那么,医疗改革所作的如加大财政补贴、提高支付额度等措施应该起到的作用就会被削弱,医药行业也不可能健康地发展。

造成过度医疗的成因有很多,被调查者认为造成过度医疗最主要的原因是“医院不合理的内部分配机制”和“医生逐利”,其次是“监管不力”和“医院公益性淡化”。

医务人员对过度医疗的成因有着不同的看法,经过口头咨询7名医务工作人员,与普通公众感受大致相同的是,医务人员也认为监管不力、医院不合理的内部奖金分配机制、医生逐利、医院公益性淡化是造成过度医疗的重要原因,不同之处是,医务人员认为医院资金紧张、按项目收费制度以及医生自我保护也是形成过度医疗的重要原因。医务工作者普遍反映,医院为了经济效益给科室和医生下指标,而医生的收入和其劳动强度又不成正比,所以医生只能靠多开药拿提成、让患者多做检查给科室创收,同时内、外监管又不到位,于是“以药养医”和“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由此可见,过度医疗产生的根源应该是医院的体制问题。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医疗体制改革之后,医疗机构被推入市场经济运行当中,医院的公益性逐步淡化,并由此产生了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分配机制,也催生了种种过度医疗现象。此外,政府部门对相关问题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导致了过度医疗现象的泛滥。

对于可能采取的治理方法,调查中关于“您认为哪些方法对抑制过度医疗有一定作用?”问题的回答中,66.15%的被调查者选择“加大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处罚力度”;55.38%的选择“惩治腐败和非法牟利”;53.85%的选择“加强对诊疗过程的技术监督”;49.23%的选择“加强医生职业素质和道德教育”;44%的选择“健全法律法规”;40%的选择“回归医院的公益性,加大财政补贴”。此外,个别被调查者还提出了加强医生培训、建立患者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设备等具体措施。

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者倾向于选择加强监督、处罚的方法,治理过度医疗,一是从患者角度考虑,采取处罚和监督的方法更为直接、见效更快,而改变体制、机制是长期的工作,见效慢;二是被调查者对医院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不了解,不知如何入手。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要切实解决过度医疗问题,必须从根源上入手,强化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改变其内部分配机制,再用外部的监督、处罚等具体措施来保障,全方位地治理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

此外,在个人能承受的一年医药开销额度的调查中,58.4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0元及以下,29.6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0元-3000元之间,只有12.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3000元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年1000元及以下的医药支出对大多数百姓来说不会对其生活构成什么影响,若超过3000元,可能会对百姓构成经济负担。

调查者对“您对按病种收费的医改措施了解吗?”回答中,80%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了解”,只有20%的选择“了解”。按病种收费是刚推行的一项制度,是可以控制过度医疗的一项有效措施,应加大宣传,逐步推广,让更多的患者享受到此项措施带来的优惠。

对策建议

通过对上述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调查小组得出初步结论:

一是过度医疗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开大药方”的情形最为突出,著名的大医院和区级医院是过度医疗现象的高发区。

二是过度医疗给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浪费了医疗资源,削弱了医疗改革措施应该起到的作用,不利于医药卫生事业长期的健康发展。

三是过度医疗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运行体制和由此产生的内部管理、分配机制问题,要治理过度医疗现象,应该综合采取措施,从根源着手强化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从内部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分配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和处罚。

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过度医疗的治理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改变体制、机制是长期复杂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二是过度医疗的鉴定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可能无法建立准确的评判标准,所以治理过度医疗必须要逐步探索、实践。

尽管治理过度医疗的工作存在很大难度,但调查小组认为,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缓解过度医疗现状。

首先,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步伐,铲除过度医疗赖以生存的土壤。加强对医院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让所有公立医院在运行中能够回归公益性;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内部分配机制,综合评价科室效益,让医生的收入与其医疗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相配比,提高医生诊疗服务收入水平、降低药品价格,减少产生“以药养医、重复检查”现象的动力、压力因素。

其次,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和舆论监督。在医疗机构内部建立一套对医生诊疗过程的监督机制,规范疾病诊治的临床路径,对于明显违背医疗常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加强监督、惩处。打击药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贿医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再者,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提升其职业道德素养。医学院校要更加注重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以人为本、以患者健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相关部门在医生执业准入时,应加强对医生职业道德规范的考核;行业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要对医生执业过程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严格的考察、监督,抑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培养良好的职业风尚。

第四,加快医疗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按病种收费制度。按病种收费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医疗服务收费制度,目前只在部分医院进行试点,但与普遍实行的按项目收费的方式相比,更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因此,要跟踪试点医院按病种收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第五,规范医疗机构会计核算方法,加强成本约束。医疗机构现行的会计核算均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特点,实行收支核算。该模式不能真实核算和反映资产损耗以及资金时间价值,不能全面地揭示医院各收费项目的实际盈利水平,无法合理归集各项目和各病种成本,所以在目前条件下,不妨借鉴《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完全成本法的思路,对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探索建立相对合理的标准成本制度,归集医院的各项目或病种成本,寻求成本约束的最佳切入点,以适应医疗机构运营管理需要,为加强成本约束提供基础。

最后,采取具体措施减少患者重复检查的频率。通过加强医疗技术人员培训、更新老旧设备设等措施,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检查水平和诊断准确性,降低患者到大医院复诊的频率;建立可以共享的患者信息系统,推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结果的互认,减少患者在重复检查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