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互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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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互的意义

网络交互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 护理 自学考 网络教学

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对人类生产力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推动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护理教学已不能独立于信息革命之外,护理网络教学将是一项新的革命和挑战,具有极其广阔前景。但迄今为止,在医学领域中护理网络教学的步伐显得十分缓慢。护理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而人才的匮乏,谈何发展。因此,推进护理网络教学,是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试点。

1 普通教学存在的问题

1.1学习年龄 参加自学考的护士年龄大多集中在20-45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护士,年轻的忙于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翻班、社交、恋爱;年长的承担家庭、事业双重压力,即使放弃休息娱乐,也只能抽出甚少的时间与精力来参加学习,随着年龄增长记忆力逐渐减退,考试变得越来越艰难,有的甚至在复习后阶段放弃考试的机会。从开学到学期结束,参加学习与完成学业人数差距悬殊。

1.2 师资力量 师资力量的好坏直接影响自学者学习的效果。参加过辅导班的同学都觉得老师的教学水平差异很大。高水准的老师教学思路清晰,对教授的内容能融会贯通,注重教育学的互动,对于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学生能理论联系实际,接受医护领域中的新概念、新知识,学生不仅获得知识的更新,还学会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有的老师缺乏上述的优势,照本宣读,课后同学们感觉还不如在家自己看书。

1.3 办学单位 要考虑师资力量的均衡,要考虑教学经费,要考虑上课安排不影响教师与学生的工作时间,要考虑教学场地、教具、设备,要考虑上课环境的安全便利等等,为此办学单位每个学期都要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进行上述工作。

1.4 辅导地点 自学辅导点少又分散。由于城市建设,许多同学搬迁到很远,其中包括近郊的求学者,她们比一般同学花费更多时间在路上,路途的疲劳降低了听课的效率,一些同学为赶头班或末班车,经常迟到、早退,影响了听课的质量。

1.5 考试时间 目前参加自学大专、本科生占医院护理人员的半数以上。由于考试时间过于集中,每逢4月和10月考试高峰期,是护士长排班最头痛的日子。为了保证病房工作的正常运转,防止医疗差错,大家轮流休息,小的科室无法安排,只能翻中夜班后参加第二天的考试,自学考的道路变得越来越艰难。

2 网络教学的意义

网络教学利用互联网技术,跨越时空限制,最大程度地整合教学资源,将一流师资和一流教学设备,通过网络与大批需要得到新信息、新知识的护理工作者结合起来。具有投资少、效益大、覆盖面广、受益人多以及互动性更强等特点,且教学水平适合各层次需求,实现了非实施交互式学习[1],满足了各层次护理人员渴望学习深造的愿望,同时使办学单位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消耗。

3 网络教学的功能

3.1 开展远程教学 网络为自学者提供一个24小时开放式课堂,克服了时空限制,即上即学;克服了师资力量的不均衡,汇集优秀教师于一体。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的形式。网上,即教师运用文字、图表、录音、影像等多媒体技术进行形象生动的教学,安排试题,进行网上互动式讨论;网下,即举办每月一次辅导班,对疑点、难点进一步解答,在掌握学习进度同时,对学生的自学方法、学习中存在的问题给予面对面指导。

3.2 相关学科教学 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医疗制度的改革、疾病谱的改变以及社会老龄化,护理模式的转变,使护士从纯粹为个人服务发展到人群,由一般治疗护理和恢复健康提高到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2]。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护士不仅具有丰富的临床医疗护理知识与经验,还需掌握多方面社会知识。网上登载社会学、老年学、人文科学、人际关系学、经济学、美学、医疗护理相关法规等知识,有助于护理人员的全面发展,促使临床护理向专科护理、社区护理延伸。

3.3 护理人才交流 自学者面临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如何把握这一时机,将自己推向市场?网上人才交流为优秀者提供了展示个人才能的机遇与平台。其最大的优势:平等、快捷、省时、费用低廉、信息量大、互动性强等[1]。个人可通过网上查阅各医院招聘信息,录入个人资料并在线应聘;医院在网上可以查询个人资料,招聘信息,刊登面试通知。随着网上虚拟人才交流洽谈的规范,为各层次人才的交流开辟更广阔的天地。

3.4引荐参考数目 可由教学老师配合教材推荐,或通过优秀学生推荐高质量的辅导书目或软件,起到抛砖引玉、填补校外自学不足的目的,通过网络广覆盖面,使更多的同学得到这些制胜法宝。

3.5 参阅考试例题 网上浏览历年试卷或有代表性的模拟试题集,能把握复习的范围和难度,所提供的仿真考试环境,使自学者检验知识掌握的程度,为考试作好准备。另外,在网上进行部分考试项目,以缓解考试过于集中的问题。

3.6 交流自学心得 自学道路有成功,也有失败,其因素诸多很难说全。通过稿约不同层次的自学者,谈谈各自的艰辛历程,介绍成功的学习方法与技巧,说说遇到的种种困难及如何克服的,让更多迷茫的学生走出误区,共同寻找学习的新方法,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

3.7 获得自学信息 任何关于自学考试的信息都能在网上查询,包括招生政策、规定、各科考纲、课程安排、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最新通告、网上报名、网上查分。自学者随时接受这些信息,避免了类似错过开学或报名考试的情况,及时调整好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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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人们常说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情况总在不断变化,大多数同学在考试正常发挥的情况下,会得以梦圆。但也有个别同学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出现了意外。如考生考试遇到了不会做的难题或以前没有见过的题型,头脑懵怅,情绪紧张,导致发挥不正常;晚上换了一个新地方,不能很快适应环境,休息不好,第二天精力不充沛,考试发挥不很正常;由于不注意饮食,导致拉肚子或感冒,而考试发挥不佳;或由于前一、两科没有考好,心理压力过大,潜能没有正常发挥;或者考试文具没带全,用笔出了问题,准考证丢失了,或考试粗心,不认真审题,出现漏题现象,或计算结果失误等等情况都会导致考生考试失利影响正常发挥。等中招成绩公布下来,名落孙山,会出现哪些现象呢?家长指责,老师生气,同学们看不起,周围的人热嘲冷风。而考生自己更感觉到内疚、惭愧,对不起周围所有的人。他们实在痛苦呀!吃不下饭、睡不好觉、呆在家里不愿出门,才感到这个世界太小了。真正体会到“落水的凤凰,斗败的鸡”的滋味。

对于考试成绩优异的学生,老师高兴、家长请宴、学生请教、而对于考试失利的学生,老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常常被视为“被遗忘的角落”我想:做为班主任虽然中招结束,但我们的职责还没有完成,还要做到尽善尽终,工作圆满。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考试失利的考生,我们班主任要有一颗关爱之心,挫折是常有的事,分析学生失利的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多找学生谈心,多找家长沟通,教育学生失败是成功之母,“吃一堑,长一智”扬起生活的风帆,看到黎明的曙光。由于中招之后正处暑假,班主任可以多到学生家走访,也可以预约学生到自己家来。

2.班主任或邀请与其该生相处较好的学生,进行如打扑克、下象棋、爬山、钓鱼、等娱乐活动,帮助学生解开心里的“疙瘩”,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爱的意识,培养战胜自我的能力。

3.多给考试失利的考生推荐几本书籍,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林肯传记》、《传》等书籍,让他们开拓视野,增长才能。

4.给他们讲古今中外历史名人的故事,如司马迁写《史记》,李时珍著《本草纲目》钱学森报效祖国的事迹,张海迪战胜病魔,当选全国残联主席的人生经历,让学生受到启迪。

5.通过网络,书信等形式进行交流,谈感受,谈认识,谈理想,谈人生,成就今天,展望未来。

6.可以让家长、朋友陪同,听听音乐、绘画、从事适当的家务劳动,解除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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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交易 消费者权益 保护

网络交易,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网络买卖商品和接受服务,也是通常所谓的狭义的电子商务。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以IT产业为基柱的新经济时代,网络以其跨地域、超时空的优势,逐渐成为商务活动的乐土,网络交易俨然已经成为21世纪主要交易方式之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8年1月17日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2007年一年网民增加了73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3.3%。2007年12月,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是22.1%,购物人数规模达到4640万,参加过网上购物的网民个人半年网上购物累计金额平均是466元。

一、我国网络交易现状

对于网络卖家而言,网络店铺的设立程序简单,无需支付高昂的店面费用,并且可以节省人力资源的耗费,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而言有很大的优势。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打破了空间限制,而且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显著增大,使消费者整体也从中受益。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由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与网络消费配套的支付系统、信用体系以及物流体系等还够完善和普及,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虚拟性和高科技性、经营者的信息和经济优势地位,采取欺诈的伎俩肆意侵犯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已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交易方式下可能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制定的,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而言,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精神方面仍然适用,但在具体实施细则方面却面临着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行为

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二个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发生什么本质的变化,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1)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另外,与传统商场购物相比较,网络交易中的物流配送一般由专门的商业组织来完成,这一方面增加了商品运输的中间环节也带来更多的货物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在发生纠纷之后更带来责任承担的复杂化,导致物流组织经常和商品提供者相互推诿扯皮。

(2)对消费者隐私安全的侵害。隐私保护是近一两年互联网的争论焦点之一,问题的核心就是所谓的Cookies的使用。引入Cookies的初衷是为了网站可以通过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访问偏好等信息,实现一些高级功能,例如电子商务身份验证的实施。可是有的网站和机构滥用Cookies,未经访问者的许可,搜集他人的个人资料,达到构建用户数据库、发送广告等营利目的,和黑客问题相比,隐私保护问题离广大网民的距离更近一些。

2.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一般被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在实际生活中,侵犯消费者知悉权的情况相当普遍,通常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合理提问不予以回答,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故意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瑕疵、危险性、副作用,应当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等等。而在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象则更为普遍。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电影、录像、录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3.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以致交易的公平性难以实现。对于网络交易而言,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实现出现了新的变化。

(1)格式合同。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经常遇到的电子合同是格式合同,主要包括点击合同和拆封授权合同。格式合同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对于网上消费有着特别的意义,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由商家预先拟订,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机会。加上网上交易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便随之而产生,还待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2)售后问题。消费者能否退换货涉及其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问题。一方面,让消费者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商品退换货保证,既是经营者的一种销售手段,也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由于网络购买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在交易前通过亲身感受、触摸商品来鉴定商品的质量,其质量保障便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收货时验证和网上经营者的退换货保证。但是在实际交易中,退换货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屡见不鲜,首先是寻找网上经营者困难很大,网上经营者经常会有意无意地隐瞒自己的真实地址;其次是网上经营者很容易否认自己的责任,因为网络交易中还涉及物流配送环节;再次是退换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除此之外,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售后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因为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够充分,致使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与所宣传的不完全符合等等,都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4.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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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模糊语义 网络热词 原型范畴

一、引言

世界上的事物、现象纷繁复杂,所以模糊现象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自然语言之中。虽显模糊,但模糊现象却以其极大的魅力吸引着人们,因为它可以从另一个视角给人们一种“朦胧美”。以中国画中“虚实结合”的手法为例,虚与实的结合创造出美的意境,给人无限的遐想。这里的“虚”就可以看作是一种模糊的手法,给作品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模糊”一词过去常用于消极方面,后来用来表示中性概念,并逐渐作为术语使用。直到1965年美国控制论专家札德发表《模糊集》之后,才正式诞生了模糊理论。在此之前,很多外国学者也提出模糊的概念,如索绪尔、布龙菲尔德等。模糊语言在中国则发端于1979年伍铁平教授发表的《模糊语言学初探》。

二、模糊语言的定义及产生原因

《现代汉语词典》(2005)对“模糊”的定义为“不分明;不清楚。”札德认为“模糊”实际上是指概念外延边界的不明晰性,而概念又是通过词语来表达的,因此所说的模糊语言,只是就表达模糊的概念词语而言(陈丽,黎千驹 2004)。英国哲学大师罗素(1923)认为,“a representation is vague when the relation of the representing system to the represented system is not one-one, but one-many.”我国学者张乔(1999)认为,“不确定的词语均为模糊词语。”

人类要想充分地对复杂的客观世界进行有效的认识,必须采用必要的方法对客观世界的信息进行存储和记忆。大脑对事物的认识不是杂乱的,而是采取分析、判断、归类的方法将其进行分类和定位。人类在千差万别的世界中找出相似性,并据此对其进行分类,这样的过程就是范畴化(赵艳芳 2000)。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就是对范畴的进一步解释说明。维氏通过对game进行研究,论述了范畴边界的不确定性,中心成员与边缘成员的区别以及隶属度。在他看来,范畴的边缘并不是界限分明的,而是模糊不清的。家族相似性揭示了语义范畴具有“中心”(典型)和“边缘”(非典型成员)的内部结构。范畴的中心是范畴的典型成员(原型),而与原型相似较低的成员属于非典型成(Wittgenstein 1953). 我国学者伍铁平(1999)认为语言模糊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为客观世界是一个连续统,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而没有明显界限,存在着许多亦此亦彼性。二是人类具有通过模糊思维认识事物的能力和交际的能力。

三、模糊语言的特点

模糊语言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外延的不确定性(伍铁平 1999)。该特点是模糊词语的主要特点。例如对身高的认识,中国女性认为1.65米及以上应算高个儿,但欧美女性就不这样认为了。所以身高的“高”具有明显的外延不确定性。

其二,无法对其加以精确的量化(张青 2012)。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副词上,副词没有太多实在意义,主要起到修饰的作用,所以常体现为程度上的差异。例如,那个箱子很重,副词“很”就难以用精确的数据来表示,因为不同的人对箱子的承受力是不同的。类似的词语还有“十分”、“非常”等。

其三,内涵的相对性(张青 2012)。该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些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词性上,如“酸、甜、苦、辣”等。它们之所以是模糊词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属于感觉类词语,变化较大。由于每个人的认知水平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也会不同。例如同样一杯水,可能有人感觉烫,有人觉得温,有的人还可能觉得凉。

四、模糊语义在网络热词中的应用

近几年,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交际手段。网络文化和娱乐流行文化迅速发展,这些文化中的快捷轻松和宣泄的流行语诱惑着面临升学与就业双重压力的年轻人们,使他们能找到一个合理的方式排解心中的苦楚。

(一)网络热词中的模糊语义性成因

1.东西文化价值观的冲突。东西文化的碰撞对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着影响,追求个体幸福、自由、强调自我、反权威成为这一影响的体现。“哈韩”、“哈日”、“爽”等用语纷纷出现。(李萍,2007)

2.学业就业压力。父母对孩子“望子成龙”的期盼,把自己的梦想强加于孩子,独子家庭对孩子的高期望值,过度的物质保障使孩子容易出现自我中心价值取向,压力承受能力欠缺。就业压力是多数青年人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对模糊、轻松的言语方式成为许多青年人释压的一种方式。

3.个人成熟,独立的欲望与对传统反叛的心理。

(二)模糊语义现象在网络热词中的应用

本文选用的2012年网络热词均来自网络统计(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及百度搜索),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现阶段的语言现象。

1.你幸福吗?

2012年央视推出的一调查节目“幸福是什么?”央视记者采访了各行各业的工作者,于是“你幸福吗?”这个问题迅速走红。尽管收到了“我姓曾”“我耳朵不好”等许多雷人的回答,但这个问题却引发了中国人对幸福的深入思考。

“幸福是什么?”古今中外很多哲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思考,但仍没达成共识。《现代汉语词典》把“幸福”定义为一种持续时间较长的对生活的满足和感到生活有巨大乐趣并自然而然地希望持续久远的愉快心情。根据模糊语言的内涵相对性特点来说,每个人的认知水平及背景文化知识会使他们对幸福的理解出现很大的差异。对某些人来说,一日三餐能吃饱就觉得很幸福了;而对某些人来说,即使拥有了豪宅、名车等也不能满足其对幸福的追求。结合当今社会环境,央视做此项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国民的生活质量,但当一位老人说出“我姓曾”的雷人回答后便触动了国人的神经。学业、就业、生存、生活的成本和压力越来越大,实质上越来越多的国人在现实面前是难以感受到幸福的。在众多网友的热议和转载中,“你幸福吗?”便成为一种带有调侃意味的问候语。

2.正能量

“正能量”源于心理学家理德・怀斯曼的专著《正能量》,其将人体比作一个能量场,通过激发内在潜能,可以使人表现出一个新的自我,从而更加自信,更加充满活力。“正能量”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当下,中国人为所有积极的、健康的、充满希望的人和事贴上“正能量”的标签。

上文中对“正能量”的解释词语“积极地”、“健康的”、“充满希望的”等词语同样给人一种难以捉摸的感觉。同一件事,在什么情况下可视之为正能量,在什么情景下就无正能量了呢?根据原型范畴理论,这些解释性的词语具有“中心”,其原型都是给人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感受,但由于客观世界是一个没有明显界限的客观连续统,其外延或边缘就没有那么明晰了,词义的伸缩性变得较强,更具灵活性。正是由于模糊词语意义的伸缩性和灵活性,语言的内涵也就变得更为丰富。

社交网络的发达让人们接触的世界越来越大,能看到很多负面消息,尽管如此,但面对现实生活的压力,人们必须要鼓起勇气,去勇敢面对,虽无力去改变,但希望通过鼓励自己,给自己正能量,让自己有动力和目标去努力拼搏。

3.最美××

“最美教师”张丽莉、“最美妈妈”吴菊萍、“最美司机”吴斌,中国在近一两年内出现了许多“最美××”,但“最美”又是一个模糊的语义概念,何为最美,难道只有那样才最美吗?“最美”这个模糊词语使用了两个模糊语素,“最”和“美”,是双重模糊(伍铁平 1999),加强了模糊的特点,使得词语的外延得到了无限的扩大和延伸,模糊性更强。

近几年很多媒体都报道了国人道德滑坡的现象,给人的负面情绪需要积极的力量去引导大众,所以大量出现的“最美”是为了向人们传递正能量,鼓励更多地人去做好事。此处的最美比的不是人的外表,而是人的内心。人的内心复杂,怎样才能客观地衡量和评估,实属不易。

五、结语

本文基于模糊词语产生的原因及特征,选用2012年3个网络热词为例进行了解析,说明了模糊性是语言的客观属性。但由于模糊语义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本文只涵盖了一个很小的侧面,只从词的角度进行了模糊性分析,并没有对网络语言的句子层面、话语层面、语音等层面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 Russell, B. Vagueness. Austral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1923.

[2] Wittgenstein, L.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53.

[3]陈丽, 黎千驹. 论模糊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成因[J]. 湖南社会科学,2004.

[4]李萍.现代都市流行词汇语义模糊现象的内外因[J]. 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7.

[5]黎千驹. 模糊语义学导论[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7]张乔. 模糊语义学[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8]张青. 公文模糊词语应用研究[D]. 曲阜师范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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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与家庭场域的重构

根据2016年1月的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达90.1%。数字表明手机移动网络已经成为我国网民最主要的媒介使用形式。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络满足日常工作生活各种需求,“从基础的娱乐沟通、信息查询,到商务交易、网络金融,再到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潜移默化的改变着移动网民的日常生活”①。移动互联网络的普及加剧了公共空间对私人空间的挤占,家庭场域空间作为最重要的私人空间随之发生重构,在特定时空领域蜕变为媒介中枢。调查数据显示,城市家庭居民在自己的住所时移动互联网的使用频率最高,其中在卧室的接触率高达26%,在客厅的接触率为22.6%②。作为移动互联网络时代新兴的媒介中枢,家庭场域的媒介使用频率激增,移动互联网络的频繁使用割裂了家庭成员间的亲密关系,卧室和客厅的媒介争夺成就了疏远的陪伴,家庭场域的关系网络组成和作用方式发生了质的改变。随着家庭场域的重构,以家庭场域为载体的家庭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家庭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新的变化趋势。

二、移动互联网络时代家庭教育的变化趋势

(一)家庭教育中教与受的角色不断转换。传统的家庭教育模式中,家长作为权威性的存在,在家庭教育中扮演着知识、规范和技能传授者的角色,而孩子则因为年龄、身份、阅历、经济等方面的弱势,更多扮演着受传者的角色。而在移动互联网络时代,分享取代了单向度的教授。谁更擅长应用电子产品和移动社交网络获取信息,谁就扮演教授者的角色。在这样的家庭教育中,教和受的角色不再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媒介接触行为和信息的占有量决定某个时刻的教受关系,某个新知的分享权。

(二)家庭教育的内容趋于碎片化。传统家庭场域中,教育一般采用家长面对面教授的方式,完成内容的整体传达。而在移动互联网络时代,原本单一的信息源变得复杂,浩繁的移动网络应用工具带来信息的洪流,这些信息一方面丰富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另一方面却加深了信息的碎片化和无序性。批判的接受媒介信息、整合碎片化信息无疑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缜密的思维和精准判断力,而家庭中符合这一标准的受教育者寥寥无几。调查数据显示③,我国网民有75.1%年龄在10-29岁,10岁以下低龄群体占到了2.9%,学历层次集中在中等教育程度,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弱势加深了家庭教育信息内容甄别和整合的难度。

(三)家庭教育的媒介实现多元化。传统家庭场域中教育的媒介主要是面对面人际传播。而在移动互联网络时代,手机、平板、网络电视等多元化网络终端成为家庭教育的惯用媒介。家长可以通过移动网络终端获取信息,同时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信媒介与孩子、教师和专家沟通,而孩子可以通过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网站社区等媒介接触行为自行从他人处获取信息。家庭教育媒介的多元化拓宽了知识的来源,但同时也削弱了信息的拔罐,一些恶意传播的信息会导致孩子行为的失范,对人生观、价值观、行为规范、知识结构的养成都是致命的伤害。

三、移动互联网络时代家庭教育巨变的应对策略

(一)提高家庭教育参与者的媒介素养。提高家庭教育中教受双方的媒介素养不外乎两个渠道,一是培养教受双方使用媒介的能力,二是培养教受双方批判的接受媒介信息的思维。具体而言,就是提高硬件配备,普及移动网络终端,提升手机等移动网络载体的使用效率,推广网络应用工具软件,使家长和孩子保持同样的媒介接触习惯和媒介使用习惯。同时,培养家长和孩子批判思维,提高媒介接触和使用的主动性,有选择性的接触有用信息,提升对信息的判断力和洞察力。

(二)加强对网络内容生产商的监管。自行生产内容的网络平台,要加大对网络内容生产商的把关力度,通过网友上传产生内容的平台,要加强对网友上传内容的把关力度,一些知名度高的兴趣知识共享类社区,如知乎、B站、果壳网等,应提高驻站答手的水平,保障内容输出的质量。

(三)重视在线教育,发展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网民使用在线教育应用的达到11014万人,占网民总数的16%,④在线教育大有可为。一方面,大力发展适合家庭场域登陆的网校和MOOC课堂,推动家庭教育通过在线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连接;另一方面,将微课和翻转课堂带入家庭教育体系,在家长、教师和学生间建立起以移动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关系链条。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中心(2016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报告》(第37次),39-40.

②喻国明、李慧娟.《家庭场域的数字化重构――关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生活空间的功能异化研究》.[J]现代传播,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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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定位

网络交易平台是专门提供网络服务以方便交流的双方进行联系的机构,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在网络交易中只为网络交易的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易的平台,并不是网络交易的当事人。目前国内对网络交易平台性质的认定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居间说。居间说是指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与商家之间是一种电子商务下的居间法律关系,平台提供商通过便利的平台技术条件和其他相关手段促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的达成,从而收取相应的居间报酬。然而这种“事实居间”关系与传统的居间有着明显的差别,传统的居间报酬产生于每笔交易的达成。而平台提供者同商家的费用收取是事先的,并且不依赖于交易的达成。

(二)、柜台说。柜台说是指网络平台和商家之间是一种“网络柜台”即数据空间的租赁关系。类似于现实中的商场与商户之间的柜台租赁关系,其区别仅仅是租赁的客体不同,即数据空间和实体柜台。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同商家一起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种观点的消费者保护初衷是好的,但是有一定的缺陷。首先网络柜台的本质,是一种电子信息,这种信息的,传输,管理都要依赖网络交易平台的技术和服务,与传统的实体柜台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次消保法中规定的展会承办者和柜台出租人的补充责任的承担有两个前提,一是肯定租赁柜台单独承担责任,二是在展会结束后和柜台租赁期满后。而不是消费者撇开实施欺诈的商户,而直接向交易平台要求承担民事责任i。“柜台说”这一观点也给了我们一定的启示: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服务说。服务说主要指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之间是通过一种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合同的订立,为商家提供、传输,管理网络交易信息的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目前的主流观点,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可,也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

二、各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立法模式比较

由于国外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早和相关法规的制定比较完善,有一定借鉴意义。各国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严格责任立法模式,过错责任立法模式,和折衷主义立法模式。

(一)、严格责任立法模式。严格责任立法模式以美国的1995年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白皮书”)认为,ISP应负严格责任,即无论它是否有能力控制,都要为所传输的侵犯版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白皮书”的规定因遭到普遍反对而实际上并没有通过。在严格责任下,从消费者保障角度来讲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作为一个资质较强的商事主体较之于大部分商家有很强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连带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规范电子交易环境。然而其缺陷更是致命的,ISP面临过重的审查义务和事后责任,使得服务提供商可能因为巨大的商业风险而从网络平台服务行业退出,将会影响到整个网络交易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历史也证明了这种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不符合实际。

(二)、过错责任立法模式。以美国《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代表。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借鉴欧美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过错主义归责原则。这种立法模式不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履行审核监控义务,在他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时,仅因为应知或者明知,亦或违反通知移除规则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这种对ISP责任的宽松立法模式,有利于网络平台服务的发展从而促进交易便捷,繁荣电子商务,也是当今世界的主流立法模式。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没有相关法定义务约束,网络交易平台商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监督义务绝大部分推向社会和消费者,而从中获利的ISP则不履行与其获利相应的注意义务。使得网络交易中产生的欺诈、侵权等行为多依赖于在信息和经济实力方面都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自救,实质上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折衷主义立法模式

该模式以日本的1997年版权法修正案为代表,在肯定过错注意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履行合理注意或监督义务,并且在立法上加以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折衷主义的立法模式有两方面的合理性: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他们更了解网络信息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了解信息传输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更加专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正如德国学者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所说的那样:“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因而这种注意监督义务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ii

2、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看,这种模式更加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利于受害的消费者采取事后救济措施,同样ISP在面临替代责任的压力下,被迫采取一定程度的控制监控措施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交易秩序的作用,对建立消费者信任,坚固电子交易的基石,有长久而显著的功效。然而很重要的一点是,这种法定的“注意义务”,“监督义务”一定要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否则笼统的法定义务只会在实践中无法遵循和界定,终因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与责任界定模糊不清,结果往往滑向了严格责任模式,从而违背立法的初衷。

三、规范ICSP在平台交易中相应义务的立法建议

交易平台与工商行政机关的联合对网络商品进行审核。工商行政机关负责对商品进行实质审查,网络平台对商品包括产地,合格证,生产日期等进行形式审查。在工商行政机关设立与网络交易平台(网站) 的网络交易商品核查系统,凡网络交易经营者须在线交易的商品信息可直接运送到此平台,由工商行政机关核查后作出许可,再迅速反馈到网络交易平台传送信息。该核查系统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以达到网络交易的合理监管。

1、价格差比的审查机制。网络购物中的大量欺诈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销售“低价货品”的形式存在着,这些货品往往以较之同类别商品有着超低的价格,看似可靠的质量和比较知名的品牌。网络交易平台依据所掌握的数据和相关的技术手段很容易可以发现此类商品和同类别商品间的价格差比,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应当建立起一套相关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平台商家可能存在的侵权,欺诈等行为,及时采取手段在源头上扼杀这些行为。

2、其他的相关手段。如建立在线交易者身份认证制度,交易双方信用评级制度,确立在线交易的欺诈附随义务,和通过建立交易平台行业自律机构与消费者保护机构合作等形式来确保网络交易平台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承担的责任。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