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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1
【关键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保险利益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40-01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我国《保险法》首先对保险利益下了总括式定义:2009年新修改通过的《保险法》也仅仅是在原法包括投保人的基础上补充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规定。目前国内对保险利益概念的一般认识是: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我国最高法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利益应当是可确定的经济利益;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具体说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简言之,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二、几个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
在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涉及海运主要贸易术语中对货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的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贸易术语下,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时买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后,保险人应向买方进行保险赔付,此时是没有任何疑问;但如果货物损坏发生在装船前,此时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由于风险未发生转移,买方没有保险利益,这就造成了一个尴尬的情况:买方对货物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无法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保险补偿;卖方对货物有保险利益,但未办理保险,同样无法得到补偿,这样就会让买方承担损失,然后向卖方索赔。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买方无法在卖方处得到赔偿,这就使得买方在购买了保险的情况下无法得到保障。
2. 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和运费。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货物风险负担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此时,货物的保险利益也应随风险负担的转移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办理保险由卖方负责。在货物越过船舷前,风险未发生转移,如果此时发生货损,卖方有保险利益卖方能够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但当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因而已转给买方,但此时会发现,买方有保险利益,卖方因风险转移而丧失保险利益,此时就会出现上面同样的尴尬:买方有保险利益,因没有办理保险而无法得到补偿,卖方办理了保险但没有保险利益也无法得到补偿。这种情况同样使得货损无法得到补偿。
3.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是指出卖人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保险费和运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在此条件下,出卖人除安排运输外,还要办理货物保险,并使买受人或任何其他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以及向买受人转让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卖方负责办理保险。出现的问题同CFR。
三、建议
在上述情况下,出现办理保险而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却未办理保险,都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补偿。为了避免以上情况,我们应该充分行使合约自由,最好是在订立买卖合约时,就事先约定如何避免以上情形。
在FOB情况下,买方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将卖方一起列为被保险人,当货损发生在装船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如果货物在交付买方后,才发现是在装船前发生的货损,买方可请求卖方向保险人索赔,然后由卖方将保险人赔付的赔偿款交给买方,实现货物不论在什么运输阶段发生货损都能得到保险人赔付。或者,由卖方购买装船以前的保险,这样在装船前后有两份保险承保,完整的承保了货物从卖方到买方的过程,同样能够使货物在发生货损情况下得到补偿。
在CFR和CIF情形下,在订立买卖合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这样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货损,买方就能够得到补偿。或者,和FOB一样,买方办理装船后的保险,同样能够使货物处于保险承保当中。
但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在FOB情况下,如果货损发生在装船后,收货人对于已损坏货物拒绝提货,受损货物被承运人运回给发货人,此时,如果货损是由于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造成但是海上货物保险承保范围内,原买方应将保单转让给卖方,这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以防出现争议。
参考文献:
[1]周成杰.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3(5).
[2]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海上保险法[M].2009.
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2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式。许多人认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对出口商结汇是最安全的,其实并不然。文章针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其对出口商收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应防范的风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业务方式更趋于单据化。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属银行信用。为保证各自利益,越来越多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业务时,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顺利结汇的原则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其履行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因此,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要想顺利结汇,那就必须使议付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相一致。
二、信用证软条款与风险
1.信用证软条款对卖方收汇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出口方懂得利用信用证保证自己的利益,而进口方也会懂得利用信用证来设下各种陷阱或条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进口方拿不定其所进口货物是否能顺利卖出去,就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谓的软条款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样,受益人(出口商)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是不够的,对信用证上的单证英语不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了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一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下,所以隐蔽性很大。此外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察觉。例如以下案例:
我国一家出口A公司与一家国外B公司进行一项国际贸易业务,A公司收到的信用证后,经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均未发现问题。但当A公司按信用证准备好单据议付时,却遭开证行拒付,其原因就是在信用证多达十几条的附加条款中,就有一条内容:“Thisletterofcreditisonlyasample,itisnotoperativeuntilourfurtherconfirmation.”由于该出口方从来没有收到开证行继这份信用证之后发来的任何电文,那么该信用证还没有正式生效。事后,虽然在我国当地的使馆出面协调得以解决,但此前无疑是给案例中的出口方带来麻烦,影响了出口方业务的顺利完成及时结汇进行资金的有效周转。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有很大影响。
2.信用证软条款表现方式
信用证是契约文件,只要受益人接受它,那么各方面当事人就都必须按照这份信用证的规定去做,哪怕规定得毫无道理。因此,一定要特别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表述的意思。软条款在单证英语中表述变化虽多,但任何事物都有其普遍性与特殊性。其通常不外乎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单据,二是付款。与单据有关的软条款常见有:
(1)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或会签,证明货物合格,或已通关,或已收妥无误,或确认数量等等。最典型的是检验证或货物收据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代表签发,如“InspectioncertificationissuedandsignedbyXXX”。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危险性在于:在行情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贸易中最为常见。
(2)某单据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其印鉴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这类单据的内容与(1)中提及的单据无异,但危险性更大,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常常见到。如“CargoreceiptissuedandsignedbyXXXandthesignaturemustbeinstrictcompliancewiththatofourfile.”这类软条款不但可以使申请人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同样能够进退自如。例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一旦行情下跌,就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在单据做文章的软条款,一般出现在swift开立信用证的“单据要求”一栏中,比较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但在付款上做文章的软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中,或者出现在“附加条件”一栏中,比较隐蔽。常见的形式有:
(1)货物到达港后,由申请人或特定机构(人)验货,并向开证行提供合格证明,开证行才付款。如在美国的来证中,若出口产品系食品时常见到这样的条款:“DocumentswillbereleasedtoapplicantagainstapplicantsreceiptandpaymenteffectuponFDA(美国食品药品检验局)approval.”这类条款往往出现在“致银行指示”一栏中,容易被受益人忽略。初涉对美国食品出口业务的受益人往往不了解FDA是怎么一回事,如果没有银行的提醒,难以发现问题隐患。美国的食品检验标准十分严格,经过长途运输的货物如到港后未能通过检验,受益人必定遭受损失。如银行仅看到提单条款中物权凭证齐全,忽略了这类软条款办理融资,则会出现很大的风险。
(2)20%的货款凭申请人出具的到岸检验证明外结算。
(3)全部或部分货款在申请人提交检验证或货物收妥凭证明后开证行才付款,但出具证明的时间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
(4)只有获得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的相关文件后才付款。
(5)信用证规定以另一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为付款条件。如国际商会出版物ICC5351号案,信用证规定只有在货物再出口得到货款后才付款(Paymentfordraftsdrawnhereunderwillbemadeonlyaftertherealizationofthere-exportproceedsprogram.)
除了在单据和付款中做文章外,有时也会看到利用修改证做文章的软条款。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是由于国外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无人卸货遭受损失。这种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给出口商造成损失。
对于上述问题,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求进口商及时修改信用证,确保证信用证为不可撤销性,为出口商顺利结汇提供有力保障。
三、议付单据的制作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须强调指出的是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方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如以下案例:
案例1.某外商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5000公吨的大米,其中一级米2000公吨,二级米3000公吨。外国客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条款中有: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TheshipmentofthefirstclassriceshouldbenotlaterthanAug.7,2007andforthesecondclassricenotlaterthanAug.15,2007.我进出口公司拿到该信用证后,知道可允许分批装运,以为这样对其再有利不过了。但就在该公司拿三份提单于2007年8月10日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了,理由是单证不符。信用证规定只允许分两批装运,也就应该最多只有两份提单。但该公司认为该分批装运条款用于两批货间的分批,就把其中的一批货分两批装运也就一共得到了三份提单,议付也就提交了三份提单,却因对“Partialshipmentsareallowedintwolots.”理解不正确而遭银行拒付。
案例2.我国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收到的信用证中条款规定:“…Amount:USD1232000.00…..800M/T(quantity5%moreorlessallowed)ofXX,Price:@USD1540.00perM/Tnet,CIFAport,ShipmentstoAportimmediately.Partialshipmentsarenotallowed.”(……总金额1232000.00美元。……某商品8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价格:每公吨净值1540.00美元,CIFA港。立即装运至A港。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以为有溢短装条款,就多装了3%的货物,在议付单据中的发票货值为1268960美元而信用证总额规定为1232000美元。两者不符而遭拒付。虽然事后受益人以多出部分托收又恰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申请人又急于提货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1232000美元的票款,但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最终损失36960美元。原因是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信用证中单证英语的表述引起发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相符而造成了本应不该遭受的损失。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ofcreditandquantityofmerchandise5%moreorlessacceptable.”(信用证的金额及货物的数量均可允许5%增减。)该条款就明确指出金额及货物均可增减5%,有的信用证虽然在条款中也只规定“Thequantityofshipment5%moreorlessacceptable.”(数量允许增减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包括了增加5%数额在内。如按上述第二种方式开立本案例的信用证,则信用证金额不是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USD1293600.00。本案例的信用证如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5%,这样的信用证在实际装运数量上不能增装。如要增装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要真正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并非易事。出口商须完全理解信用证的条款的含义。
四、结束语
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业务的买卖就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付款方式并非是毫无风险的支付方式,受益人(出口商)应要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不忽略任一项条款。对信用证的规定不明确时,要求申请人解释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务必在拿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后再发货;制作议付单据时要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作,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确保顺利结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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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3
从国际贸易风险出发,论述了三个常见的国际贸易风险,并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提出外贸企业有效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一些可行性策略。
【关键词】
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
一、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我国国际贸易的参与率越来越高。虽然说我国国际贸易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但同时,国际贸易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风险,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阴影仍未完全散去的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面临的经济形势非常严峻。
二、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一)合同风险
在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中,其价格条款是用贸易术语来表示的。贸易术语作为贸易的惯例,其不仅规定了贸易双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贸易双方义务。因此,国内企业在贸易交流中必须掌握相关贸易术语。一旦国内企业对贸易术语不熟悉或是操作不当,就容易被外商利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政策风险进行分析
政策风险一般是伴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案件及技术贸易壁垒而出现的。为了加强国际合租,许多国家已经逐步降低本国关税,但是一些发达国际却以技术贸易壁垒对竞争者进行限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对企业的资质提出疑问,进而排挤竞争者。
(三)对货币汇率风险进行分析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实行了浮动汇率制。这种浮动汇率制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而国际贸易合同从订约直至履行合约需要一定时间。在这一期间,计价货币或随着国际市场汇率的波动而上下浮动,这也会使企业实际收入随之波动。一旦汇率波动,其将会影响企业外币支出和收入业务。
三、外贸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策略
(一)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好交易对象是非常重要的,这是规避贸易风险的前提。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企业的真实性,查清对方的资信情况。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查看对方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并对正本、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同时核实其经营活动情况、货物情况、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和现在是否仍在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二是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的真实性和履约能力,了解其开设的基本账户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对其主体资格要分辨清楚。如对方是以自然人身份,或以法人身份,还是以非法人经济组织身份出现,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还是委托人的身份出现。四是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度,有无不良行为历史记录。
(二)采用技术手段转移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付出一定的代价,通过让有关当事方承担风险的办法,将相关风险有效地转移出去。转移风险规避措施种类较多,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有:恰当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善于使用国际保理业务;合理采用银行保函这四种。外贸主体应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转移技术手段。
(三)选择有效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由于汇付是由付款人将款项汇缴收款人,如果汇款人在收到货物或取得货物提单之前将款项汇出,一旦因卖方原因不能到货,则会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进口方的汇付主要用于合同定金等小量款项的支付。与汇付相反,托收则是出口商发货后,委托当地开户行通过其进口商所在地的往来行收取货款。与前者相同,它也属于高风险的商业信用;这种支付方式规避风险的方法是跟单托收,并采用付款交单。即便如此,对出口方而言,它仍然存在如下风险:一旦市场行情变得对进口方不利时,他可能会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赎单,这时,尽管出口商掌握货物所有权,但为得到价款可能要承受巨大损失(如降价销售、变卖)。这样就要尽可能选择体现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风险就相对小得多。一般而言,信用证属于凭单付款的支付方式,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就应付款,从而大大降低了风险。
(四)切实提高出口产品质量
如今,国际市场的竞争已从价格的竞争转变为质量的竞争,企业应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拓新产品,在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面对国际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不断提高的“国际标准”,我国出口企业要用产品质量进行反击,努力提高我国标准档次,打造品牌产品,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常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如欧盟的CE、美国的TCC、日本的T―MAIK等都属于强制性的合格标志,只有商品符合这些标准才允许进口。我国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重视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运用,不断开发新产品,积极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档次,以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带来的政策风险。
(五)严格遵循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通则、准则和规则。它已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银行界人士所熟知,并被普遍接受和应用。企业在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货款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操作程序办事,坚持利用“银行信用”完成货款的结算,正确处理好合同、信用证、单据、货物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信用证、单据之间的关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保证货款及时清偿。
四、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参与国或地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贸易风险。我们要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并控制好各种贸易风险,使用平衡法、本币计价法、易货交易法、签订货币保值条款等来防范外汇风险,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并充分利用现代金融工具规避风险,从而为我国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耀宁,张强.国际贸易风险规避策略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
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4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以及出口商所提供的和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放款,在外资银行的纷纷进入下,我国金融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倘若不能在金融创新上取得新进展,将会处在劣势的发展地位,也只有对融资品种进行创新才能够对贸易以及金融等方面得到迅速发展。
二、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融资创新方式
1.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分析
贸易融资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对银行获取利润以及抢占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对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有着重要的意义,充分利用了作为核心企业的买方额度资源,并且为周边中小企业卖方提供了便捷融资服务,对供应链整体质量及稳同程度也得到了有效提升。另外,还对国际贸易增长起到了重要促作用,这样就比较有利于改善生产资源合理化配置,对国际收支的平衡有着重要促进作用。最后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方面也较大。
2.贸易融资的融资创新方式
从贸易融资的融资创新方式来看主要有吸纳性的创新,以及原创性创新。从吸纳性的创新方式分析来看主要有多种多方的利用,引进发以及交叉组合法都是重要的方法。引进发就是本国首次对别国的原创性创新成果进行引进,将其列为创新性创新从难度上来看只次于原创性创新;而交叉组合法则主要是两个或以上融资工具进行的重新组合改造,并将两者进行交叉联合。而在原创性创新层面主要就是银行结合市场的新需求进行开发的专门满足这一需求的新融资方式。
三、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及控制策略探究
1.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析
从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方面来看还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形势,主要体现在对风险防范管理的体系没有健全,以及在对风险控制的于段方面也较为落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的风险比较多样化,其中的汇率风险以及国家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都是比较常见的风险因素,从日前我国的银行在外汇业务处理程序来看还比较落后,缺乏统一化的管理以及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再有就是相关的业务人员对客户和市场环境的了解相对较差,缺乏对基本客户外币及表内外各信贷品种的全面授信及内部特别授权。而在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层面经营窗口分散现象还比较严重,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以及在有效的风险转嫁机制方面还比较缺乏,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比较缺乏,主要就是缺乏了解同际结算以及同时又具备财务核算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2.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策略探究
第一,对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着手,最为重要的是要能够构建贸易融资授信专项评审体制,进而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对整个业务操作的环境实施监控管理,同时也要能够和银行的有关部门以及分行的协调配合要能妥善处理。对贸易融资专项评审体制的构建主要就是把不同…口贸易融资结合不同风险权重进行分类,针对低风险通过业务部门进行实施操作,贸易融资评审负责审核贸易融资新产品风险控制以及操作流程。
第二,要能够对贸易链贸易融资以及供应链贸易融资的业务模式进行构建,从银行层面来说要能够对整个贸易周期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关注,进一步推行国际贸易供应链融资产品战略,同时也要能够通过整个货物流以及资金流等来为供应链各环节企业提供适时贸易服务及融资服务。
第三,要对从业人员融资创新的能力进行有效提升,灵活多样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对银行操作人员在操作技能上的要求较高,要能够熟练的掌握融资业务技能。同时也要能够对贸易产品特征以及所面临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将系统知识和信息能够充分具备才能够将符合融资服务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对风险才能够得以有效降低。
第四,对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得到有效呈现,还要能够培养贸易融资服务以企业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贸易融资作为是金融方式,主要是对融资的过程比较重视,将产品流程设计防范操作风险,对企业的资质进行适当的放宽。不仅如此,还要能够对结构性贸易融资进行有效创新,创新灵活商品实货贸易的方式,结合市场对商品需求的周期性变化特点进行策略的实施。
第五,最后就是要通过外部的金融市场创新扩散效应的充分利用,实现先进技术由国外向国内的扩散。还要能够重视物流银行这一发展内容,物流银行的相关业务所涉及到的运输保险以及仓储等具体化的环节,有着可采取抵押和垫付等方式,并且在实际的运作中是以多种方式进行组合的。
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5
本文以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报关单填制和改错题型为例,着重介绍如何就给定实情资料完成易错报关单的正确填制,同时注意如何规避常见错误。当然,由于本文具有实践操作性,对于广大实际报关工作者也有着重要的学习参考价值。
实情分析一: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92357841),从日本进口一批电子元器件,委托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3702949773)进口。2014年5月20日货物由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进境,次日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委托青岛汇华报关行(3702983977)办理该进口报关业务。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成交计量单位:个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对上述文字材料的分析,我们知道该笔业务属于货物进出口,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经营单位”栏为“山东机电进出口公司02949773”,“收货单位”栏为“山东宏达电子有限公司6692357841”,“境内目的地”栏为“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口口岸”栏为“大港海关4227”,“进口日期”栏为“20140520”,“申报日期”栏为“20140521”,但由于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本栏目为海关确认申报日期,由海关填制,因此免予填报。“申报单位”栏为“盖青岛汇华报关行”。
对应的具有逻辑关系的监管栏目填制分别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征免性质:一般征税;征免:照章征税;用途:其他。也确定了报关“单数量及单位”栏的填制规范为:本栏分三行填制,第一行填制法定计量单位“千克”,由于没有第二计量单位,本行免予填制,第三行填制成交计量单位“个”。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上述案例,当存在进出口关系的,“经营单位”栏应填报方的中文名称及海关十位注册编码。不可自行选择单独填写中文名称或海关注册编码。
但应该注意进出口与报关的区别。进出口是委托方与方签订进出口委托协议,由方与外方签订并执行进出口合同。 而报关是委托方与方签订报关委托协议,由方报关企业来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因此报关企业不是经营单位,不得填制在“经营单位”栏,而应填制在“申报单位”栏,并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经营单位”栏应填报委托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十位数海关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右下方注明“委托××公司进口”。
2.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的是非投资总额内设备、物品,或者进口的是生产用原材料,则“经营单位”栏目依然填报方,且无需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进行标注。
实情分析二: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东某有限公司(××××24××××)进口货物,运输工具于2014年7月16日入境报关,当日该公司持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保费率为0.26%。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通过分析以上给定文字资料,我们可以得到“经营单位”栏、“收货单位”栏均为“山东某有限公司××××24××××”,“境内目的地”栏为“山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企业海关注册编号×××24××××的第五位确定),“申报单位”栏为“山东某有限公司”。
“进口日期”栏为“20140716”,由于申报日期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不予填报,因此本栏免予填制,“进口口岸”栏为“青岛大港海关4227”。
备案号:B52084400176;贸易方式:来料加工(由B52084400176号登记手册确定);征免性质:来料加工;用途:加工返销;征免:全免。
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442100104064469相应地填制在“随附单据栏”:“A:44210010406 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0.26%的保费费率,但仅凭文字材料无法确定“保费”栏是否填报,还须根据业务单证中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制,如果根据业务单证确定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一份报关单对应贸易方式。如果一批进口货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贸易方式,则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单的备案号不得留空不填。同时,其备案号、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和征免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具体详见附表。
3.要正确区分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的异同点。虽然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料件都由境外进口,成品都需返销境外,但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外商,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B;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和成品所有权都属于我方,其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号首字母为C。所以填制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认真核实后进行正确填写。
实情分析三: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报关单的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从国外购进棉花,加工成供零售用纯棉纱线后返销到境外,该批货物于2014年8月15日由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运费为700美元,保费率为0.26%。前一日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持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等必备单证向新港海关(0202)申报。法定计量单位:千克。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申报出口产品属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经营单位”栏和“发货单位”为均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1401910079”,“生产厂家”栏为“山西毛纺有限公司”。
“出口口岸”栏为“新港海关0202”,需要注意的是“出口日期”栏免予填制,这在报关单改错题中尤为重要,千万不要以为材料中已经给定出口日期(本题为20140815),就必须填制。同样“申报日期”栏也是免予填制的。
“备案号”栏为“B××××× ××××××”(由“购进棉花”确定为进料加工,而非来料加工),由逻辑关系判断,“贸易方式”栏为“进料对口”,“征免性质”为“进料加工”,“用途”栏为“加工返销”,“征免”为“全免”。
对于“运费”栏,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或CFR,则需要填制为“502/700/3”,如果成交方式为FOB,则“运费”栏免予填制。
对于保费栏的填写,与运费栏一样,也需结合给定出口单证的成交方式来确定是否填写。如果成交方式为CIF,则“保费”栏目需填制为“0.26/1”,如果成交方式为FOB或CFR,即使文字材料中给出保费率为0.26%,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保费”栏依然免予填制。。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与来料加工贸易一样,也是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贸易方式。特别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料加工贸易对应的“贸易方式”栏应为“进料对口”,而非“进料加工”,但是“征免性质”栏应为“进料加工”。
2.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外商免费提供的78种列名客供低值辅料且金额在5 000美元及以下的,虽然属于保税料件,但向海关单独备案时可以不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例如天津某服装进出口企业由韩国外商免费提供1000美元的拉链用于服装加工贸易,则辅料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报“低值辅料”,同时“备案号”栏免予填报。
实情分析四:特定减税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
(一)给定的实情材料
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动封装机,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前已经取得征免税证明Z×××××××××××(海关核定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货物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1401910095)进口。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运输工具于2015年3月7日向太原机场海关(关区代码0502)办理进境手续。当日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委托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持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430414050135162)向海关申报。保险费为USD600.00,自动封装机的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为“台”。
(二)报关单的正确填制
由于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因此“经营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同时在“备注”栏右下部分填制“委托山西晋华设备进出口公司进口”。“收货单位”栏为“山西晋华半导体有限公司1401420087”,“境内目的地”栏为“太原保税区”,“进口口岸”栏为“太原机场海关0502”,“进口日期”栏为“20150307”,同时根据分析可知“运输方式”栏为“航空运输”,“申报单位”为“山西空运外运国际货运公司”。
根据给定材料,结合以下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下栏目填制为备案号:Z××××××××× ××;贸易方式: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鼓励项目;用途:企业自用;征免:特案;随附单据:“A:442100104064469”。
材料中虽然给出600美元的保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结合给定的进口单证综合分析后,确定“保费”栏需要填制,这时必须注意分单填制,因为一份报关单只能填制一种“征免性质”,而本题给定材料中明确告诉同批进口的还有一批生产原料,其“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因此本题中的600美元保险费中包含生产原料的保险费,必须分摊出去。也就是本题中的“保费”栏只能填制“自动封装机”所投保的保险费。
(三) 避免报关单填制错误要注意的问题
1.“备案号”栏不能留空,必须填写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且一份征免税证明只能用于一份报关单,当申报进口货物有两份以上征免税证明时,应分别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2.“征免”栏填制时需根据《征免税证明》的海关签注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为““特案”或“全免”,而不能自行选择填报。
3.只有当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投资设备物品时的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贸易方式”才填写为“合资合作设备”(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填报)或“外资设备物品”(供外商独资企业填报)。
对于其他特定用途的减免税货物,虽然有前期备案阶段和后续解除海关监管阶段,贸易方式仍然是“一般贸易”。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科教用品:科研单位及学校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科研及教学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科教用品”。(2)鼓励项目(内资企业适用):当内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经批准的自用投资设备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鼓励项目”。(3)自有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设备及物品时,其对应的“征免性质”是“自有资金”。
以上三种情形下进口的货物,在货物进口前都必须依法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报关单“备案号”栏目要填写Z打头的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贸易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
综上所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的贸易方式下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很多,也容易出错。如何避免报关单填制中出现的各种错误,既要学习理论,又要重视实践。
参考文献:
[1]安冬平. 外资企业设备进口报关单填制及其应用案例 [J]. 对外经贸实务,2010(7):74-76.
常见的贸易方式范文6
关键词:贸易融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6-0058-03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人民币升值预期、本外币利差扩大等因素进一步推动了进出口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提供国际结算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推出各类贸易融资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然而,随着贸易融资总量的增长、融资产品创新的加快,相关外汇管理问题也随之产生,其中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的影响便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概述
所谓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围绕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及信用融通活动,即银行可利用自有资金头寸为进出口商进行直接融资或凭借自身信用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便利。根据融资对象不同,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可以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和出口贸易融资。
进口贸易融资是针对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常见的主要类型有:1. 授信开证。指企业在其授信额度内,在符合开证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免交或缴存相应比例的保证金开立信用证。2. 进口押汇。指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应进口商要求,与其达成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3. 进口T/T代付。指在汇款结算方式下,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委托其他银行代为支付进口货款,到期后由融资申请人偿还融资本息以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出口贸易融资是针对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主要包括:1. 打包贷款。指银行以信用证的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保障,为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受益人的短期贷款。2. 出口押汇。指银行凭借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单据,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3. 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指包买商(银行等)以无追索的方式买入贸易项下未到期的银行汇票、本票或信用证应收账款,从而为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4.国际保理。指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商(银行等)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出口后获得收回货款的保证。
除以上传统类型的贸易融资产品外,各类集结算、融资、理财于一体的新型贸易融资产品正逐渐受到商业银行的青睐,从而为进出口商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选择。
二、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影响
(一)相关规定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业务形式
随着贸易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与贸易融资相关的申报难题层出不穷。然而,申报规则的制定并没有跟上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步伐,某些交易的申报无据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贸易融资业务间接申报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如下规定:对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当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应由经办银行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当发生转让时,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通知原始经办行,由原始经办行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此外,针对某些个别贸易融资申报案例,外汇局也以复函的方式提出了指导意见。可见,关于贸易融资业务的申报,一方面外汇局没有制定原则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体现在个别案例中的申报规定比较散乱,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仅就《操作规程》而言,只有对出口贸易融资涉外收入的申报规定,而没有对进口贸易融资涉外支出的申报规定,且所涵盖的贸易融资业务类型也非常有限。由于申报依据不充分,申报业务经办人员在面临复杂情况时,如果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就会产生主观随意性,造成统计偏差。
(二)日常申报中各项申报信息要素难以确定
贸易融资业务是涉及进出口商、银行等多方交易主体的复杂经济活动,其基础交易是进出口商之间的买卖行为,但是在某些条件下,银行会充当涉外收付款的临时收付款人,掩盖了基础交易的性质,因此在确定申报主体、交易对方及其国别、申报时点、申报金额等要素时面临困难,以下举一例进行具体说明:
境内A银行客户甲公司,通过境外B银行(已被A银行收购)做进口T/T代付,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该笔融资款项到期时,B银行委托其账户行C银行借记A银行在C银行所开账户,并贷记B银行账户,之后A银行又对甲公司账户进行扣款。
在该案例中,各项申报信息要素的确定有如下难点:
1. 申报主体: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以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为申报主体,银行只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服务的中介者,本身不能成为间接申报的申报主体。案例中,交易的本质是国际货物买卖,理论上进口方甲公司应作为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但由于融资行为的存在,A银行用境外账户资金替甲公司偿还融资款项,整个业务流程中没有体现甲公司对外支付货款的环节,如果以甲公司作为申报主体进行间接申报,首先在形式上不符合《操作规程》中做间接申报的条件,其次在业务操作上将会遇到种种障碍,如付款凭证的选择、具体项目的填写等。
2. 交易对方及其国别:即使确定甲公司为申报主体,按照间接申报的有关规定,交易对方应为收款人,其国别为收款人常驻国家。案例中,境外直接收款人是境外代付银行,其国别也可能与出口商所在国不同,以银行还是出口商作为交易对方进行申报值得斟酌。
3. 申报时点:在间接申报中,通常以资金跨境为原则确定申报时点,而案例中这一时点则比较模糊。B银行对外付款时、A银行利用境外转账方式归还B银行款项时,以及甲公司归还A银行款项时,这三个确定的时点中,不能充分说明资金跨境流动的过程,这笔款项的跨境流动已完全融合在A银行自身的跨境资金调度之中,无法再分辩。
4. 申报金额:进出口商向银行进行贸易融资需要支付融资利息,因此申报款项中不仅包含了货款,而且包含了银行手续费和利息费,相应的,在申报时就要将一笔款项拆分成货款、手续费和利息费分别进行申报。案例中所涉款项在各环节均是整体进行支付的,将其进行拆分并按照准确金额进行申报虽然在理论上更符合申报要求,但是实践中由于操作上的复杂性或者受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所限,申报方很可能会按照贸易款项全额进行申报,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
(三)引起申报信息各项要素之间逻辑关系混乱,不便于核查规则的设定
在利用软件对间接申报数据进行辅助核查时,许多“错误数据”的产生与贸易融资的存在密切相关。例如,常见的一种错误类型为“交易对方为银行”,即与银行之间的交易应限于一定的业务范围,如金融服务等,超出该范围则一律判定为错误数据。而在福费廷境外转卖、海外代付等特殊业务中,境外银行为履行融资职能,需要直接支付或收取跨境款项,同时被默认为申报信息中的“交易对方”项,产生了贸易项下交易对方为银行的逻辑错误。因此,贸易融资等新业务的发展对未来核查软件的开发、核查规则的设定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四)无法取得完整的贸易融资数据,增加了跨境资金监测分析难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行为往往导致跨境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不匹配,使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与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数据之间形成差异。掌握完整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数据对于解释数据差异,分析跨境资金流动状况,判断经济形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中均没有对商业银行贸易融资进行全面统计,通过外债统计系统等其他渠道也只能获得部分统计信息,因此增加了跨境资金监测分析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一)明确贸易融资业务间接申报原则
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复杂多样,且处于不断创新之中,通过案例形式制定申报规则的方法显然不再适用,而应该在《操作规程》中明确一项最基本的、普遍使用的申报原则,指导相关业务的申报。该项申报原则须包括五个关键点:1.对于具有贸易融资行为的国际货物买卖活动,基础交易仍然是进出口商之间的买卖行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应真实地反映基础交易的内容;2.申报主体是进出口商,不是经办银行;3.交易对方及其国别按基础交易即货物贸易中交易对方的情况确定;4.申报时点应以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解除时间为准;5.申报主体应通过原始经办行进行申报。
(二)调整货物贸易项下申报信息要素
首先,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三类国际收支凭证中,收/付款人名称、地址、国别等项目需要按照涉外收付款的直接收付款人的真实信息填写。其次,取消国际收支凭证中收/付款人与“申报主体”和“交易对方”的对应关系,增加“申报主体”和“交易对方”项目,并按照进出口贸易中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填写。最后,对贸易融资方式、融资利息、贷/借记客户账时间和金额等信息进行补充申报。
(三)完善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统计
为获取完整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数据,便于对跨境资金的监测分析,可以从完善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统计入手。目前,在金融机构向外汇局进行直接申报的各类数据中,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中含有“进出口贸易融资”项目,建议在整合各类报表系统的基础上,将“进出口贸易融资”项目规定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直接申报的必要项目,并且视统计需要增加该项目下明细科目。
参考文献:
[1]原擒龙,《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王立军,《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及风险控制》,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