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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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1

关键词:销售模型 增值税 避税 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57-02

一、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模型

“买一赠一”是买赠销售方式中的一个典型代表。通俗理解,可以是在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无偿获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这里的“商品”一词并不限于同种。而通过对“赠送”一词的泛化或者对“一”的延伸,由“买一赠一”衍生而来的其他买赠销售方式,还可以是诸如“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低价获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或者“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无偿获取商家提供的其他多种商品”,又或者是二者的组合。考虑代金券等媒介,“买一赠一”还有可能是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使用代金券购买指定商品。很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销售模式的多样化,以“买一赠一”为代表的买赠模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一种销售模式。

二、针对“买一赠一”销售模型现行的增值税征管规定

“买一赠一”模式在销售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也给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方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于赠送的定义倾向于强调对财产的无偿转移,即不必承担购买的义务即享受赠送的福利。而在“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买一”是“赠一”必要条件,即先有“买一”的义务才会拥有“赠一”的福利,赠品的价格挤压所售卖的产品价格,使其已经被包含在售价当中。因此,“买一赠一”中的“赠一”这一概念相对于赠送而更近似于商业折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那么,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将“赠一”认定为商业折扣也是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遥相呼应的。综上所述,将“赠一”认定为赠送行为并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显然不太合理。

而在现实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上并未达成一致。四川省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中说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河北省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中说明,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安徽省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中明确提出,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目前只有内蒙古在《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提到,“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买一赠一”相当于降价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鉴于已经有四川、河北、安徽等地区出台文件将此观点用于日常税收征管,笔者不再继续讨论该观点合理与否,只是希望从避税与反避税的角度对其进行扩展与延伸。

三、避税的原理与可行性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而正常销售中的商业折扣部分却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这种差异很显然就给企业留下了利益寻租空间,也正是企业赖以避税的原理。如何将无偿赠送转换成商业折扣从而避免对一部分商品计税,这无疑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重点考虑的问题。结合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转换问题,“买一赠一”就是一个很理想的工具模型。不妨假设A公司因为业务拓展、客户维护等需要向B公司赠送了一批商品y,而其刚好在不久前还按正常交易程序向B公司卖出了一批商品x。这时候A公司的财务有意逃避增值税所以不与B公司签订赠与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说明y是作为购买商品x的附赠品送给B公司。从而通过“买一赠一”这个桥梁,将本该界定为赠送的视同销售行为完美过渡成赠送部分不用交税的商业折扣。

李鬼虽然貌似李逵,但功夫毕竟天壤之别。“买一赠一”和赠送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税务范畴来看,意义却是相差甚远。笔者以为,如果赠送方选择转成商业折扣来避税,受赠方就有一笔潜在的进项损失。通过受赠方对于进项的索取可以一定程度上牵制赠送方的避税行为。但是这是缺乏可行性的,因为赠送与否的主动权往往在于赠送方,赠送方很有可能因为税负增加而取消赠送行为。相对应的,受赠一方如果对于赠品有依赖性,或者赠品的价值很具有吸引力,那么也不会因为过分追逐进项而去同赠送方议价。而这种情况对于企业避税是非常有利的。

四、避税原理在企业销售过程中的应用实例

合肥某投资集团公司下设一支天使基金,该基金2016年投资了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生物科技公司A公司。该公司致力于安全抗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营一款免水洗的洗手液,主要对接客户为永辉超市、新桥国际机场、同庆楼餐饮集团、环球国旅等公司或组织。A公司作为一家处于成长期的高端日化产品公司,很好地弥补了该集团投资领域在日化行业和零售业的空白。同时,因为该公司研发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在市场拓展方面需要向客户赠送大量某品牌系列产品作为试用品,包括赠送配套的免洗手凝胶分配器等与洗手液形成互补的商品。换言之,从涉税角度出发,该公司本应为视同销售而发生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然而,站在企业的立场并结合安徽省税务机关现有的规定来看,企业可以利用目前税收征管规定进行合理避税。即在与客户谈签赠与合同时,可以寻求之前与该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依托,将赠与合同作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从而利用“买一赠一”避税原理避免视同销售征税的后果,直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A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也有助于该公司减轻资金压力,为天使基金和集团的发展间接做出贡献。

五、关于反避税措施的构想

(一)现有的反避税措施

目前反避税形势日渐严峻,国际税收领域对于跨国集团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自不待言。就国内税收如增值税而言,有些省份的税务机关也试图对于避税空间进行一定的压缩。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根据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读,笔者认为,就“买一赠一”销售模型而言,税务机关可能还会从其他角度完善税收征管,以抵制政策滥用,保障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广大企业也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在日常经I中的销售行为,共同推进税收法制的优化。

(二)针对“买一赠一”的反避税措施构想

为维护国家税收,各地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台规定进行反避税。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应及时做好自身的涉税事项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1.通过商品编码对赠品种类进行量化管理。考虑现实中的卖品和赠品往往是互补商品(如订制眼镜送眼镜盒)或者是互为替代品(买一百斤大米送一斤大米),而关系不大甚至毫无关系的商品若是出现在“买一赠一”的组合中就显得十分反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中对于商品编码的设定,对允许形成“买一赠一”组合的商品的编码之间相似度形成规定。相似度较低的编码对应的商品不允许通过买赠形式销售。该措施将从空间角度防止“买一赠一”的滥用,有助于合理商业秩序的形成。

2.通过买赠合同签订单数进行限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中对于税负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进行了一年仅可使用一次的限制,认为对于“买一赠一”这种具有避税倾向性的商品销售方式也可以类比进行合同单数限制。具体数量可以参考企业往年类似合同的签订量的平均值,这样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对经常接触买赠形式销售的零售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的影响。该措施从时间角度控制“买一赠一”对税款的侵蚀程度,防止在某段时间内“买一赠一”合同数量激增,对增值税额的稳定做出贡献。

3.通过规定付款方式进行限制。贴烧饼式的“买一赠一”往往是因为企业带有“事发突然、后来起意”的性质。那么如果规定企业在“买一赠一”销售行动中对于将总的销售金额由赠品的公允价值的所占比重来分摊确认的销售收入不得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将强有力地阻止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买一赠一”的避税行为。该措施有利于抑制企业将“买一赠一”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有助于凸显“买一赠一”的商业价值而弱化其避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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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运企业 纳税筹划 问题 现状

一、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须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也是其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企业中,税收筹划应服从和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交通运输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并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仅是在理论上具有能使企业达到节省成本开支和少缴税金的目的,但实际中无法达到此效果。追其原因,很多方案并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在筹划和选取税收方案时,一味追求税收低成本,而无视实施纳税筹划方案时由此带来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增加,交运企业的最终受益也因此而减少。因此,“成本—效益”原则是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之前需要着重把握的一项原则。

(二)须注意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在当前社会中,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企业所处的综合环境,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在这种变化的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税收筹划也不例外。而且,税收筹划的收益与风险,同市场风险、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紧密相连。对此,作为纳税人的交运企业应在考虑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和未来经济形势的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税制变化风险、债务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这种影响,衡量和分析具体的税收筹划方案,权衡其收益与风险,选择最合宜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保证交运企业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三)须从交运企业总体上综合把握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帮助交运企业取得最大化的企业整体利益。因此,在分析和选取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目光仅放于某一期间纳税最少的方案。而是在综合把握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同时,选择最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方案,以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为重。

二、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当前现状

(一)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负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一项需要高层次和高智力、技术含量很高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计划,无论事中还是事后,一旦发生将无法再改变和补救。也正因为此,税收筹划对操作人员的要求颇高,且极为严格。实际操作人员不仅应当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而且尤其要精通税法,对税收政策的变化能够随时掌握,此外,还应当是熟悉企业整个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复合型高智力人才。能够综合考虑企业情况进行有效预测,做出最恰当税务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节省成本开支提高收益。然而,当前大多数交运企业并不具备这样的专业性人才。很多交运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外聘的形式,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交给税务人员。但是社会上的税务人员普遍人员性质偏杂、人员年龄偏老,专业技能陈旧、文化素质偏低,无法从根本上为交运企业解决纳税筹划问题。

(二)交运企业管理者不重视税收筹划风险

当前,我国交运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作为纳税人的企业一方在自行进行税务筹划或由第三方税务服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时,都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只要进行,就能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并没有意识到成本收益原则一旦打破,税务筹划中就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将直接危害企业。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需要在事前进行计划的决策方法,本身就存有风险。

(三)交运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带有明显主观性

实际上,具体的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步骤,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这种主观判断主要包括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税收筹划中这种明显的主观性判断,使得税收筹划方案在具体选择中的正确性难以保证。而且,税务筹划方案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导致其实施之后的成效和对企业的影响。倘若税务筹划方案失败,对于作为纳税人的企业来说,将直接意味着风险。

(四)税务机关与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定存在差异

税收筹划实际上并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合法的财务管理手段。只是这种管理手段的合法性需要或经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当前,税务行政机关与企业对税务筹划存在一定的认定差异。税务行政机关在确认税务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执法偏差。这给企业在实际进行税务筹划时带来一定风险。

在我国,税务行政机关对具体的税收事项拥有“自由裁量权”。且其实际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一,对税法理解不同,在客观上促使执法偏差的产生成为可能。因此,即使税收筹划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却可能会因执法偏差而无法在企业中实际应用,或者实际应用之后被税务行政机关认为是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最终使得企业不但无法获得节税收益,还会因此而加重纳税成本。

(五)交运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对反避税措施较为忽视

税务筹划对企业而言实际是一种财务管理手段,依靠该手段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通过减税行为实现节约成本提高收益的目的。行政税务机关对此只能依靠立法采取反避税措施调整税法,比如增加反避税条款。当前,交运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大多只注意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条件或存在的漏洞,对反避税措施利用较少。现举例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与纳税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之中,应按独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之间的费用结算和款项收取。倘若纳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未按照此相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该条款的设立实际就是针对纳税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成本转移或减少收入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很多交运企业对此并未能进行良好的注意和把握。

三、交通运输企业未来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在其设立时都会面对如何选择组织形式。当前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众多。但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企业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可以在税收筹划的措施下,选择税收负担尽可能轻的企业组织形式。另外,倘若随着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交运企业需要设立部分分支机构,那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直接取决于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倘若分支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申报企业所得税;反之,倘若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属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一并缴纳。交运企业可以利用分支机构不同的盈亏情况和所处地区等原因而造成的差别税率,决定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形式,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延期纳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施工企业内,倘若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常年处于超强度使用的状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对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可以采用快速折旧法。交运企业应对其加以利用。该方法其实等于变相帮助交运企业将利润延期纳税,不仅减轻了企业缺少流通资金的压力,而且还相当于获得了国家财政无(贴)息贷款。

(三)选择最优的费用分摊方法

无论何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一定会发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福利费用等相关支出,交运企业也不例外。通常,这些费用支出都是按期分摊,计入各期的产品成本。在分摊时可以选取的方法有多种,如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平均至各期统一进行分摊;不规则分摊等。分摊方法的选取不同,对企业期末利润的影响不同,继而对其所纳税金的影响也不同。对此,笔者认为,交运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结合各类费用分摊方法的特点,利用费用分摊方法认真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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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3

关键词:盈余管理;产生;动机

一、引言

盈余管理这一行为很早就在企业中产生并得到了应用,但是,关于盈余管理理论的产生却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对投资人、债权人、管理者等都会有不同层度的影响,适度的盈余管理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盈余管理过于严重的不仅仅会影响到企业,也将可能会扰乱经济正常运转。因此,盈余管理问题也是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下面我们首先认识下何为盈余管理。

二、盈余管理概述

(一)盈余管理含义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使得企业本期的盈余能够达到所期望的水平,但是,这里的手段和方法是在不背离会计准则和相应的法规前提下所进行的,是有别于会计造假行为的。关于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下文会有详述,这里不过的多分析。通常认为盈余管理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者的区别是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的方法不同。前者主要是利用现有的会计准则中较为灵活的规定进行的,例如,利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等,灵活的准则使得企业有选择的余地。企业通过此种方式进行的盈余管理为应计盈余管理,在该种盈余管理的方式下,企业的真实现金流量不会改变,这也是该种盈余管理的特点。后者主要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手段和方法构造一些真实的交易或者有意识的控制交易的发生时间等进行的盈余管理活动。但是,这些交易是真实的,不是虚构的,这一点也是区别于会计造假的。例如,控制本期的研发费用、出售长期资产、进行促销等活动。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造假

会计造假是企业在违背相应的会计准则或者相应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企业的利润等方面进行“调控”的,它与盈余管理具有本质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①是否是合法的。这是区分会计造假和盈余管理的关键,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可的范围内,采取的灵活选用准则或者法律允许的正常交易等方式进行的。调节手段方式以合法为前提。会计造假则是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凭证、伪造数据等方式进行的,这些活动不论是会计准则上,还是相应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允许的,这种方式下的“调节”将会严重误导投资人,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投资人血本无归。②两种方式下调节的手段不同,盈余管理可以依据准则中灵活的规定,尤其是现有准则多为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对自己有利的会计处理,例如,折旧方法的的选择,企业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另外也可通过一些真实的交易达到控制盈余的目的,使得企业的盈余能够达到预期水平。例如,股票回购等。会计造假则不同,会计造假最常见的手段是虚构交易、捏造数据为代表的无中生有的方式。③最终受益者不同,盈余管理通常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一些方式达到进行合理的避税、拓宽融资渠道等目的,不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最初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其产生的最终的结果是使得企业能够良好的运转,基于此方面,盈余管理的受益人应该为企业的股东,虽然管理层基于薪酬进行盈余管理,也有可能造成企业损失。但是,整体上看盈余管理最终还是能够使股东收益。会计造假恰恰相反,会计造假的进行一些列的虚构,最终结果往往使得企业无法经营,最终使得股东受损,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众多造假的案例悲剧的收场也能说明此点,通常而言会计造假是由于管理层掩盖自身的经营业绩的需要或者是为了获得高额的薪酬等目的而采取的,受益人主要是企业的管理层,大多数的股东是受害者。④两者导致的后果不同,一般而言盈余管理仅仅是将企业的盈余进行时段上的分配,不影响“真实”的盈余的情况下,树立企业更加良好的形象,所以,整体上而言,合理的盈余管理是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会计造假则是对盈余进行虚构,仅仅能得到短期效用,对企业和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

三、盈余管理的产生的理论基础

(一)委托理论

资本主义的产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逐渐变大,企业的业务也逐渐扩大,面对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现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投资者与管理者不再是同一人,两者的分离正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股东仅仅作为投资人角色,不参与企业日常的运营管理,企业的运营以“契约”形式委托给了职业经理。这种制度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经济的大幅度前进。但是,随之产生了委托问题。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最求自身的利益,由于两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有冲突,从使得管理层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选择,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些对企业和股东都是不利的。基于委托关系企业的管理层需要以公司业绩证明自己的工作,为了达到“合格”,管理层会进行盈余管理,这是委托关系诱发的。同时,如果企业的盈余关系到股东和管理层时,双方也会进行暂时的联合。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委托理论是诱发盈余管理的基础理论之一。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要,由于资本市场的日益壮大,企业股东日益分散化,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最为典型,基本上都呈现分散的特征,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已经使得股东脱离了企业,无法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近些年来加上股权的分散化,更加让很多股东难以接触到企业的内部,如果这些股东想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有根据企业的财务报告,这使得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委托理论一样,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为股东只能根据财务报告进行了解,而不知道管理层具体做了什么,如果管理层有意进行利润的调节,即我们所说的盈余管理,股东是无从得知的。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盈余管理能够出现,信息不对称是其必要的条件。

三、盈余管理产生的具体原因

(一)企业的内部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讲,盈余管理产生的原因应该有一下几点:①融资的需要。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进行相应的配股等是期融资扩张的主要途径,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进行相应的配股,都有需要满足一定的利润指标。例如,首次IPO上市的企业必须有连续三年的盈利。而且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差的还将面临着退市的风险。公司能够上市,对于公司而言意味着可以套取较多的资金进行发展,为了保住上市融资的地位,为了能够发型新股融资,企业进行相对应的盈余管理成为需要。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也会面临融资的问题,企业良好的经营业绩也是其融资的关键所在,相信每一个债权人都不愿将钱借于毫无利润可言的公司。②进行避税。一方面,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企业只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努力促成即可,例如,税法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允许研发费用150%税前扣除。加上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不同的利润出现,企业可以选择对于自身有利的规定合理避税。③薪酬因素。在当今的企业中,管理层人员的工资大都跟企业的业绩挂钩,当然这也是较为合理的薪酬体系,因为管理层是否努力的工作很难判定,只能选用参照的标准,判断其是否努力工作,股东利益最大化无疑是更好的选择。管理人员为了能够获得高额的报酬通常将企业的盈余调到理想的位置。④基于政策原因产生企业因素,例如,企业规模的大小。

虽然政策因素是外部原因造成的。但是,是否满足政策的规定则是企业自身的问题,那么我们在这里将其归入企业的内部因素中。较为容易理解的是下面这个例子:美国的反垄法,一个企业如果规模过大、利润过高很容易就达到了垄断法上规定的限额,面临着被拆分的风险,例如,微软公司处理。企业如果不想遭到被拆解的命运,可能会进行盈余管理将企业的利润调低。此外,像保险企业等特殊的行业还需要保证财务的安全程度,这些政策上的规定也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原因。⑤其他的因素。例如,企业内部进行新的管理层选举的时候,新上任的管理层通常都会将以往旧账进行清查、核对,这个过程中往往会在降低以往盈余前提下进行,这样在自身任期内使自己更能有所“作为”。

(三)企业的外部

从企业的外部来看造成企业盈余管理众多因素中,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会计准则的灵活性造成的,会计准则的灵活性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首先,我们知道现有的会计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之上,权责发生制下强调的是收入和费用的配比问题。如何进行配比?在那个时间段进行配比?如何分摊?何种方式进行分摊?在现有会计准则中,在这些问题上,企业是有相应选择余地的。其次,财务会计中一些基本原则的运用。①稳健性原则,何为稳健?事件不确定性是大还是小?这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因素,企业就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项减值的计提,从而操控利润,进行盈余上的管理,可见财务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也是盈余管理得以进行的因素。②与稳健性具有一样效果的还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等,不论是其中的哪个原则都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主观判定,尤其是重要性原则,何为重要?这并没有数量上的界定,因为有些事件尽管在金额上较小,但是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些原则的存在也是盈余管理得以进行的因素。最后,会计准则的可选择性,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如果企业处于避税方面考虑的盈余管理时,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虽然总体缴纳所得税税额是一样的,但是加速折旧法的选择能够推迟纳税的时间,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这是众所周知的,企业可以利用节约的资金在投资。

五、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认识到,盈余管理一词并非是贬义词,盈余管理理论的出现有着较强的理论依据,也有着深厚的环境因素,本文的分析局限于盈余管理是什么?盈余管理诱因是什么?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尚未具体分析。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的增多,企业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在现在取消了注册公司金额上的限制后,相信企业数量更会飞速增长,认清企业盈余管理以及其产生的因素,对于今后盈余管理的应用是非常有帮助的。(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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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4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问题。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4.适应电子商务的税种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1997年之后推出的商业服务软件允许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因为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6.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问题。—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帐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且不说,众多潜在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当然,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远不止于此,但对这六个主要现实问题的认识与解决无疑有益于为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的协调找到根本出路。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相对于传统商业形式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还不会导致我国国库财源的阻截。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应用才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尽早研究。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从以下几点考虑,会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帮助。

1.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3.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4.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5.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且行动非常积极:例如,0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家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把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收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纳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欧盟贸易委员会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德国税务稽查部门设计了通过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税”机制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可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利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同时,税务部门应与银行、信息及网络技术部门密切配合,力争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化的税款征收工具与方式,并加紧培养财税电算化人才,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

最后,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国际互连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连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全球经济—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会进一步普及。虽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尚未形成气候,但其发展必将一日千里。据预测,到200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8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将在243%左右,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可供纳税的收入将大幅度增加,税务部门应抓紧时间,跟踪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新动向,跟踪研究他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主张,同时加强与国内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尽早研究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原则和税收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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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陈静.电子货币发展战略[J].计算机世界.1998,10.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5

(上海铁路局常州站 213000)

【摘要】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节支提效的重要手段之一。文章立足于铁路车务站段企业,就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纳税筹划的应用与推广展开探讨。纳税筹划实施步骤包括综合抉择、选定方案、寻找政策支持和完善经济行为等。而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的纳税筹划方法不外乎从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多元化经营 车务站段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节支提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优点在于投入低而见效快,通常不需要经济投入,只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吃透相关税收法规及地方政策,熟悉并能把握各项经济行为中的涉税要点,通过行为与目标的有机结合,达到节税增效目的。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铁路新线的陆续投产和运行,大量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有待盘活,经营开发资源增长的同时也对财务管理、纳税筹划提出更高要求。

一、纳税筹划实施步骤

(一)综合抉择,选定方案

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取舍,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综合财务制度、税收法规、地方环境、成本效益所作出的权衡决定。纳税筹划最忌急于求成,片面把握政策。以房产税的筹划为例,前几年有一种比较流行的方法称“出租改仓储”。出租改仓储是依靠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为仓储保管合同,借以达到免除缴纳12%房产税的目的。其实综合有关政策后,这种方法实质上是“似是而非”。首先,改变房屋出租用途,固然可以免除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租金×12%),但由于仓储的房屋属于经营范畴,故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房产余值×1.2%)并没有免除。而且,即使在按房产余值交税“划算”的前提之下(即房租收入>房产余值×10%),因为纳税人将房屋的用途由出租变为仓储,那么就得安排相应的保管、仓储费用,或者为省却这些费用就要担物品灭失而赔偿的责任风险。故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之后,出租改仓储的筹划方案就显得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

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但要比较税收成本的高低,而且要对不同方案下的收入、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这里的成本包括经营成本,也包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甚至是企业信誉。尤其是我们铁路企业,在当前多元化经营形势下,不管以何种方式争取效益,绝不能以弄虚作假、降低信誉为代价。

(二)寻找政策支持

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纳税筹划获得成功的基石,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平时勤于寻找发现有利政策。以常州商贸公司为例,2008 年以前的客票代售业务所纳营业税都是按照总收入的5% 缴纳,2009 年开始路局大力拓展客票业务,常州地区代售点发展到20 多家,全年收入增加到500 万元,给予各个代售点的分成比例在60%(即300 万元)左右。当时,因为我不甘心按照开票收入500 万元(发票按照规定全是铁路企业提供)来缴纳营业税,决定实施筹划,目标是按净收入200 万元(总收入扣除分成)纳税,为了寻找可以抵减营业税计税基础实行“差额征收”的依据,找来《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逐条逐字分析、揣摩,根据“条例”第五、第六条,感觉似乎可以套用,但依据不太充分,再参阅“细则”第十九条,终于发现里面有关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的具体说明。在决定筹划之前,我又将自己的想法与地方税务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妥当后才正式实施,当年节约税收16.55 万元(含附加),到2010 年客票业务整合划归铁旅至今,年总收入1 200 万元左右,这一方案仍旧在沿用。在寻找政策方面,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到政策应用不能太勉强,过于勉强的政策基石会因经不起推敲而随时崩塌;但也不可指望有利政策是现成的、明摆着的,如果那样就只是执行,不叫筹划了。

(三)完善经济行为

筹划方案设定后,政策依据找到后,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让经济行为向避税、降率等方面靠拢,包括修订完善合同条款和获取规范有效的合法凭证。合同是经济行为发生过程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当然是筹划中的重点环节。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内容、形式也应与筹划方案保持一致。许多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往往在方案制定方面不存在问题,政策依据也有,但由于经济行为的不完善,从而被税务稽查否定,使得功亏一篑。科学的筹划行为是不冒任何风险的,更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纳税筹划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真研究,以及经济行为与筹划目标的“完美”结合。

从本质上看,纳税筹划借用的是税收政策的“盲点”,而目前路局多元化经营各项业务之间,部分纳税行为存在共性,这就需要我们善于举一反三,将经实践检验较好的筹划方法在多个业务领域内充分使用。上述合作销售客票业务降低营业税税基的做法,在当前亦有其“用武之地”,今年路局施行多元化挂钩政策,车务站段企业可以从非运输业的广告、票务的新增收入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非运输业因此也可以比照实施,规避重复纳税。举一反三的意义在于更深入更广泛地运用筹划,最大限度实现筹划效益。如何准确地举一反三,我认为一要重视学习新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二要注重与税务人员的交流;三要及时了解兄弟单位好的做法。

二、 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针对税种

针对税种的筹划,其主导思想就是寻找合适途径,规避较高税率的税种。车务站段多元化经营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房屋出租业务,按照规定此类业务须征收5.55%的营业税( 含附加)、12% 的房产税, 整体税负高达17.55%。《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 年颁布以来,施行已达25 年之久,尤其在2005 年之后,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明显增强。房产税筹划要点之一就是明确房屋的概念: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87)财税地字第003 号〕,因此,只要出租屋存在一条不符合上述规定,比如说缺少屋面,就可以“毫不客气”地将其纳入场地租赁范畴,不征房产税;筹划要点之二就是在明确属于房屋出租业务下,通过将租金实行分割,划分为房屋租金和管理费,以达到规避部分房产税的目的。此类筹划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要有收取管理费的依据(房屋出租方铁路企业往往都会为承租业主提供水电专供、路风培训等管理服务);二是在出租合同上明确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及金额;三是合理把握管理费的标准。管理费过低则筹划收益低,过高则会加大筹划风险,引起税务关注被责令核定而导致方案失败,建议在制定筹划方案时先了解当地“行情”。以常州地区为例,管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租金+ 管理费)的20%,按此测算则规避收益为总收入的2.4%(20%×12%)。如果出租的房屋不止一层,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出一楼部分区域作为场地租赁,以进一步规避部分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在当前商贸整合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大都既有站、高铁站均涉及房屋出租业务,由于商贸业务由原先的多经业务纳入运输业的其他业务,必然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所以站段企业要利用这次合同变更的有利契机“整改”相关条款,充分实施筹划。

(二)针对计税依据

针对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方法形象地称为“缩水法”,就是把水分去掉,就如前述客票代售业务的筹划,给予代售点的分成部分就是“水”,把它去掉以后,按净收入征收以降低税负。另外,加大扣除标准也是一种缩水,表现最为典型的就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对大部分非运输企业,都可以实施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一部分(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方法(根据规定,不超过收入15% 的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上述两种缩水都属于“账内”缩水,还有一种“账外”缩水,比如近几年因新站、新线投产发生较多的施工配合业务,关于施工配合费收入的筹划,建议在操作允许条件下(既完善相关内控),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提供义务,以促使合同收费金额向“净收入”靠拢。其实,这种账外缩水的筹划思路很值得推广,纳税筹划的本质是以效益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忠心耿耿”地为效益服务,可能“账外缩水”的唯一弊端就是减少了收入,但因为利润指标才是企业实实在在的经营积累,无法虚增,故显得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三)针对税率

就税种方面,在多元化经营中,车务站段涉及面最广的就是营业税,非运输业的客票、装卸、物流、仓储业务等,运输业其他业务,如租赁(房屋、场地、专用线)、寄存、红帽子搬运、茶座等均涉及营业税,针对税率的筹划就是要避重就轻,关键要熟悉政策,准确把握不同档次的税率是如何明确区分。目前铁路企业除装卸公司外大都统一按5% 的营业税税率计税,其实如果我们分开核算,红帽子搬运业务可直接归类于“交通运输业”按3% 税率纳税。另外比如专用线业务,如果铁路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劳务服务,则也可以围绕降率目标(3%)实施筹划。铁路企业做好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也是为即将在全国普及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打下“理论”基础。

(四)针对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瓯ǖ缱用骋鬃柿稀?nbsp;

4、坚持国家税收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