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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1
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机构招标。招标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的特点(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2
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于意见》([*]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玉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三、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各地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要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建设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名册内抽取,抽取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参与抽取的所有人员应当在抽取清单上签字。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四、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各地要进一步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五、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
各地要深化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除了要完善与评标程序、评标标准有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担保的,应当由金融权;构或者具有风险防范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实施担保。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十二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资质和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入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建立工程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于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维护招标市场秩序
招标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合同,严格履行民事责任。招标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招标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重点是合同的签订、项目专职人员的落实、在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应当尽快建立和实施对招标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机构。
各地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应当建立对招标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的服务质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社团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社团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建立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技术规范、行业行为准则以及行业创建活动等,规范和约束工程招标机构的行为,维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
九、继续推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的服务。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为全国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用状况服务,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创造条件。各地可以以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联网管理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方面拓展。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交易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好行政监督职能。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同时,要注意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3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要点
公路质量的高低、建设速度的快慢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是更好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方法,公路工程管理部门应该对此有着清醒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我国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应用招标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方法有20年的历史,随着公路工程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正在走向逐渐成熟。应该以《公路法》、《招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公路工程的实际和特点,在管理层面上做好对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基础上实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前期管理的要点
1.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质的检验
首先,公路工程的设计、计划性文件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开工许可。其次,公路工程的建设资金已经得到有效落实。最后,已经确定公路工程项目的法人,项目法人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对法人资质和标准的要求。
1.2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的资质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应该具有:一是,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是,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是,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此外,招标人也可以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1.3 确定公路工程项目招标的方法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方法主要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法是指招标人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或其他媒体中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向社会各界的不特定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法人进行邀请,使其按规定进行投标的方法。邀请招标法是指招标人向特定的有资质的建筑法人发送投标邀请书,且数量不少于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使其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投标的方法。
1.4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1.5 公路工程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其一,公路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公路工程投标邀请书;公路工程投标人须知;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公路工程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工程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其二,公路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明确如下内容:公路工程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公路工程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公路工程相关资格获取的办法;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释义;公路工程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公路工程投标中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期管理的要点
2.1 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人的资质审查
在公路工程施工投标人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要求和规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2 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
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和不同规模分别进行招标,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2.3 公路工程施工的现场勘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人应该组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开标前施工现场的勘验工作,对于双方共同关心的焦点,招标人存在的疑问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实际的踏勘,及时督促投标人调整标书中不合理和不科学的部分,对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予以明示。
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后期管理的要点
3.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安全保密工作
首先,预防招标人变相参加投标,或对招标工作产生错误的引导。其次,招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于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避免投标人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避免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投标的妨碍。最后,标底的保密工作,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3.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书的调整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及时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备案
在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相关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备案。
4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公路建设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作,要实现公路事业的进一步壮大,就必须从公路事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入手,调动一些可以利用的有利因素,提高公路事业的活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管理是公路事业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保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合理开展和有序进行的基础,是确保公路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时限的重要措施。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应该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对招标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使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真正成为一项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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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周翔. 怎样合理编制公路工程招标控制价[J]. 黑龙江交通科技,2009,(1).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招标公告。经两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价等)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审核控制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区和县级市建委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依权限审批招标机构的资格。
(四)复议不服招标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市建委设立“*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以下称市招标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实施。
市属区、县级市建委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区应设立工程招标管理机构,依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市招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招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实施资格审查。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裁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纠纷和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中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并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章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凡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工程都要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标:
(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或建设监理的招标。
(二)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开发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及工程发包价在3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包括公路、铁路、市政、航道、码头、堤岸等)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四)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申请主持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评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组织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持项目招标工作,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资料齐全的,招标管理机构应在7日内批复并报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建设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批准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以下称承包许可证)。
(三)经市建委核定的承包范围应符合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等级。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施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行设计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本资料。
(二)实行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应具有获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计划(设计)任务书并落实了建设资金和地点。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并已确定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
(四)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开工条件,领取了计划和报建等有关证件,提供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经批准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实行建设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有权按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幢)工程招标或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如特殊需要又具有条件的工程,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分开基础和上盖建筑物两部分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可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的邀请。
(三)议标,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按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的不同类别编制。并连同《招标申请表》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后,发出招标通知。
(二)投标单位可选择符合自己承包能力的招标工程直接向招标单位提交参加投标的申请。
(三)投标单位申请经招标单位认可后,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质验证。
(四)招标单位通知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投标单位领取时,须向招标单位缴交500元至1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双方同时踏勘现场。
(五)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拟订询问提纲,做好参加招标会议的准备。
(六)招标单位应按分工组成评标小组,其中市属局(总公司)的建设工程及区属项目中建筑物的层数超过15层以上的,邀请市招标中心、市建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建设银行支行共同派人组成;区属建设工程的层数在15层(含15层)以下的,邀请区招标管理机构、经办
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县级市属的建设工程邀请县级市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支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组成。
(七)召开招标会议。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招标工程情况,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咨询疑点,作出招标会议纪要,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八)招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应组织人员编制标价。没有能力的,可委托有编制能力的单位代编。编制施工招标的标价,应按投标企业不同等级,依据招标文件内容要求、设计图纸、资料及现行国家定额单价、材料设备供应渠道、责任及建设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
因素、现行定额外各种必需的施工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编制;外商投资和中外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或按量价分离办法编制。
(九)投标单位在招标会议结束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价并填写标书,盖好印鉴,密封后,按时送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接收标书时应再次密封,并加盖印鉴,签发回收条,按机密件妥善保管。
(十)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送交标书时限截止后,于审标会议前7日至10日把招标文件、标价编制资料(包括计算书)送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并按约定时间召开标价审查会议审查标价,必要时通知负责编制人员列席。
(十一)招标单位主持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应当众复验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标书内容,公布标底;对未密封的标书、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和印鉴、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以及未按
规定的时间报送投标书、投标单位不按时或不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书作废。
(十二)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评定时应按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定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定签发《中标通知书》。
设计、总承包、监理、施工各类的评定依据由市招标中心另行规定。
(十三)招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非中标单位收回招标图纸、文件资料,发给500元至1000元的补偿金,并如数退回投标保证金。
(十四)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委办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称施工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
(二)提出申请议标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连同议标方案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批复。
(三)招标单位通知2个至3个议标单位领取图纸、资料,议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标书。
(四)招标单位邀请招标管理机构、经办建设银行和主管单位共同审查标价和对标书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其时限不得超过20日。
(五)由招标单位将议标结果书面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后。发出《中标通知书》;议标的有关保证金和补偿费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招标活动费用的收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招标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对经审批已发出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须在招标会议后5日内报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7日送达参加投标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标底已经审定的,应按时组织开标。如确需延期的,应将标底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去获取标底。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投标中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标书,不得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中标后,经建委批准可按专业或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不得倒手转包工程,如违法转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倒手转包工程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不通过招标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第二十五条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投标资格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由县以上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不宜招标的,均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建委批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或议标后中标的工程,均按现行施工任务审批管理权限,分别到市、区、县级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标牌》。
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招标管理机构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经建委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招标管理机构提请经管建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停工,补办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终止该项目的招标,签订的合同无效,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施工单位,并分别情况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而中标的,开工前被查实的,其中标无效;开工后被查实的,终止合同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三)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权限由招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标单位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致使无法进行招标投标和定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底标价千分之一处以罚款。
(二)招标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任何一方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按定标价百分之五处以罚款。
(三)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的,其转包合同无效。如已开工的,责令其停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标价额千分之一处以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利用招标权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范文6
近年来,广深公司每年需要完成大中修工程和通行养护费预算项目的合同签订多达160多个合同,招标项目在110多项以上,预算审核文件、招标文件、变更费用增加文件等上报董事会文件多达90多份。我部平均两天签订一份合同、三天完成一个项目的招标、四天上报一份董事会文件。经统计,2011年至今(截止2013年8月31日)公司共签订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类合同435份,合同总金额16.57亿元。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2规范招标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我部门自2007年成立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陆续修订下发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结算操作细则》等,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且明确了招标职责,为各项工程招标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2012年底,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2年《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结合广深高速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工程类型多、工期短、边通车边施工等特点,为了更好的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有序、全面、高效、细致、周详的开展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检测类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养护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模块。对各项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再审核,力求做到细致、周详,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表、标书格式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资料力求做到全面、完整,避免遗漏。
3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标、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为有效规避风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
在招标阶段,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经股东双方同意建立合格的“投标单位名单库”,每两年对入库的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许可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件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合同洽谈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人洽谈合同的,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严格审查。
(2)针对“合同文本不明确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及公司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含中央分隔带及边坡绿化)合同协议书》、《广深高速公路机电设施日常维修及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供电运行维护工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收费亭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检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空调机保养维修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等十个合同模版,以上所有合同条款均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审查,对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同时每项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员将书面、电子版同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合约预算部、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等进行会签,会签无异议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会签制度的实施对于合同文本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等能够及时予以预警和纠正。
(3)针对“签署行为不当法律风险”
严格按照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签署各项合同;明确合同会签的流程,杜绝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签署后被篡改。
(4)针对“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
我部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的初步确定、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的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严格注意保全和收集。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严格予以归档保存。
(5)针对“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款制度,同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各种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清理,对于出现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的,严格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予以主张。
(6)针对“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采用对方履行结束后付款的方式,防范对方履行不力或丧失履行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及时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已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明确合同变更的相关负责人,履行合同管理的一切程序;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保管,明确合同借阅的审批程序,防范合同泄密风险。
4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