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营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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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特点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1

关键词: 特许经营;联盟网络;绩效;酒店

中图分类号:F5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116-04

一、前言

特许经营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乃至全球商品和服务营销领域的一个主导力量,因而被誉为“20世纪最成功的营销理念”和“21世纪的主导商业模式”[1]。在大多数的西方发达国家,特许经营都已经成为主要的零售商业形式[2]。在酒店经营中,自从1955年凯蒙斯·威尔逊的假日集团开创了现代酒店特许经营的新局面以后[3],到如今,特许经营在旅游酒店业已经十分普遍,排名全球前十的酒店集团几乎都有特许经营业务。在理论研究领域,西方理论界于20世纪60年代就陆续展开了对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的研究。一般认为,Oxenfeldt和Kelly(1968)在零售期刊(Journal of Retailing)上发表的“成功的系统最后都会变成自营连锁吗”一文被认为是关于特许经营理论的最早的经典性研究成果之一[4]。此后,有关特许经营的研究成果不断增加,其中,约3/4的研究成果都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4]。但是,在现有的研究中,从联盟网络视角对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及其绩效进行探讨的成果还不多见。联盟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组织形式,是企业实践活动的需要和对外部环境剧烈变动的一种反应,现在已经成为旅游酒店集团国际化扩展战略的重要选择。特许企业与受许企业之间建立在特许经营协议基础之上的联盟网络在组织性质上就是一个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网络组织[5]。本文拟以特许经营酒店网络为例[6],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旅游酒店联盟网络绩效进行进一步的实证探讨。

二、研究设计

网络是企业的集成。对企业绩效的考量通常看重财务指标,对网络绩效的评价则不然,网络绩效就是网络组织的整体运行绩效[7],更多地应该着眼于网络全局,企业的财务状况只是影响网络绩效的一个小指标而已。网络合作的价值应是一个整体性判断,而非局部性判断[8]。

鉴于网络组织绩效评价的复杂性、模糊性,下面在已有研究(AHP法)[9,10]的基础上运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层次分析法(AHP法)来评价特许经营酒店联盟网络的绩效。

(一)调查设计

1.评价指标的确定。

现有的研究多从单个企业绩效的角度来展开,而且多为定性的描述性研究,虽然也有学者从定量的角度进行了实证性研究,但还难以对网络组织运作绩效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11]。这里仍然采用把影响特许经营旅游酒店联盟网络绩效高低的因素分为4个方面,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受许酒店的联盟能力、受许酒店的网络关系、联盟网络的竞争优势[6],提出18个评价指标(见图1)。

2.问卷调查。2012年10月1~7日,一批酒店管理专业学生在北京、长沙、深圳三地对“如家快捷”、“七天”、“莫泰168”、“华天之星”等特许经营旅游酒店中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问卷285份,回收率95%。通过直观检查,剔除不合格的问卷,并对有缺失数据的问卷进行填充处理后,最终确定有效问卷275份,有效率为96.5%。

2.专家评分。邀请5位专家,经过3轮评分,最后确定权重值。

(二)信度与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

Alpha信度系数检验见表1,从中可以看到Alpha信度系数为0.859,大于0.8,因此,总体上评价体系的内在信度是比较理想的。

折半信度系数检验见表2,从中可以看到,表格之间的相关性是两部分量表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812,相关程度较高。再看它的SpearmanBrown系数为0.833,也较高,意味着两部分具有较高的可相互解释性。

即把酒店中高层管理人员对每个因素的评分与权重相乘,其乘积之和即为特许经营酒店网络绩效的得分。假设每份问卷的重要性都是一样的,这样,经过计算,得出特许经营酒店网络绩效的最后得分为2.54。按照AHP法的评判标准,把联盟网络绩效评分分为5个等级,其中,0~2代表“差”、2~4代表“一般”、4~6代表“较好”、6~8代表“好”、8~10代表“很好”。2.54的得分说明我国特许经营旅游酒店联盟网络的整体运行绩效是“一般”。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特许经营联盟网络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组织形式。网络组织的联结方式有很多,特许经营就是其中之一。

(2)特许经营旅游酒店联盟网络的绩效受到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受许酒店的联盟能力、受许酒店的网络关系以及联盟网络的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影响。特许经营联盟网络的绩效测量的是联盟网络的整体绩效,其绩效的测量除了要考量网络内部企业的管理能力、战略水平之外,更要侧重于考量受许企业的网络关系和整个网络的竞争优势等因素。

(3)我国特许经营旅游酒店联盟网络的运行绩效“一般”。特许经营模式1987年才首次进入我国,被我国的旅游企业所接受的时间并不长,特许经营体系还很不完善,运作还欠规范,因此,其绩效不理想。

参考文献:

[1]冯俊.如何理解和处理特许总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3,(2):21-24

[2]Reynolds, J.Teleservices in the US: two steps forward, one step back.international[J]. Journal of Retail &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1990,(18):26-32.

[3]李金美,高鸿.试论饭店集团发展过程许经营模式的运用[J],.邵阳学院学报,2006,(5):32-35

[4]Combs, James G and David J. Ketchen Jr., Why do firms use franchising entrepreneurial strategy ?: a metaanalysis[J].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03,29(3):443-465.

[5]李凯,陈宝清,孙万真.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性质:属性与内涵[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6):88-90.

[6]贺小荣.基于特许经营的旅游酒店联盟网络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旅游学刊,2009,(12):54-59.

[7]Foss N. work capabilities and competitive advantagies [J].Scandinavian Journal o f Management,1999,21 (2):112-116.

[8]李维安等著.网络组织——组织发展新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9]朱楚阳.基于AH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的物流网络结构绩效评价[J].科技信息,2009,(14):23-24.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2

1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的可行性

自网络电子商务兴起以来,不乏农产品网上经销的成功范例,农产品的网络营销已成为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截止2010年,通过全江苏省约2000个农业类商务网站,实现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达60亿元。沛县也较早开展农产品网络营销,并涌现了一批成功的典型。沛县杨屯镇大米市场是苏北有名的稻米市场,年交易额100000万元,其中,通过网络谈生意、签合同,实现年交易额100万元,仅该镇大山湾村的支书王恒庄一家,每年通过网络联系实现销售额平均在60万元以上。又如沛县西南部地区的河口、栖山和敬安等镇牛蒡等土特产非常丰富,河口镇的村民刘永彩,及时把握商机,注册了江苏沛县永旺牛蒡五行蔬菜汤有限公司,开发了新鲜牛蒡、牛蒡茶、牛蒡菜、五行蔬菜汤、糙米茶等系列产品,并积极开展产品的网络销售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年销售额10余万元,成为当地的农产品网络销售大户。

2农产品网络营销的特点

2.1网络营销基本不受实体空间的限制

与实体店相比,一般不需占用太多库容,可以小批量多批次经营。也无需办理经营许可证,减少了不少麻烦。

2.2经营时间更灵活

实体店每天经营8~12h,考虑到员工工资等经营成本,极少数店面实行24h营业。网络营销基本不受时间限制,在绑定手机后,可以24h在线经营,经营灵活性大大提高。

2.3经营效率高

中间环节少,可及时实现交易,及时收回货款,资金周转时间短,也可及时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2.4效益好

小本经营,不收税或税率很低,可利用闲暇时间经营以增加收入。

2.5流通成本较高

与衣物、化装品、首饰、电子、休闲食品类产品相比,网络经营的特色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多属于初级产品,具有体积和重量较大的特点,要承担更多的网络运营成本压力,这也是初级农产品网络交易不够活跃的原因之一。最近有统计数字显示,普通物流过程,1kg货物从上海运到纽约需1.5元;而按我国现行的行业规范,同样1kg货物,从上海运到贵州却需6~8元。因此,农产品网络营销确实需要降低运输成本。

3怎样高效率地开展农产品网络经销

3.1政府部门的认同与扶持

网络营销减少了经营活动的中间环节和层层加价,可以最大限度地为消费者减少支出,深受消费者的欢迎,这也是网络销售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的根本原因。对税务部门而言,不能为税收而税收,对刚刚起步的网络营销,特别是农产品销售应采取优惠扶持政策,对小规模的经营活动不收或采取低税率收费。对农业教育与培训部门而言,继续深入开展针对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和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培训力度,培育其开展网络营销必备的电脑操作、商务谈判、订单签订等基本知识,引导其开展产品的网络销售,从而带动越来越多的农民学会网上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

3.2打造特色品牌

商场如战场,网络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有的人网店开得很好,效益高,财源滚滚,有的店却无人问津,长时间没有生意,了解发现,除了和网店人气指数有关外,主要和经营产品特色有关,和是不是人人耳熟能详的名牌有关,要想获得好的网络经营业绩,必须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我特我优我廉。和其他消费品一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关注焦点不再是温饱问题,生活逐渐向健康、高档和特色化方向转变,城市居民表现更为突出,特色、休闲食品、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城镇居民的喜爱,尤其是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的追捧,特色农产品是这类食品中的重要一员,也是日常生活消费品,市场前景广阔,必须抓住商机,深度开发,做好这类农产品的网络营销工作。沛县的牛蒡茶、牛蒡五行汤、沅汁狗肉均具备这些特点,很适合开展网络销售。

3.3经营高附加值的产品

大宗的粮食、蔬菜、水产品等更适宜通过网络产品经营信息和广告宣传,或通过网络洽谈,签订单,然后通过常规物流渠道,完成大批量的农产品交易,是大宗农产品常规交易方式的重要补充形式。真正适合网络化、小规模、零散经营的就是具有地方特色、体积小、重量轻、附加值高的产品,特别是精深加工品,因为只有体积小、重量轻、附加值高的产品,消费者才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运费,从心理上接受并实施网络定购,经营者才能有较多的订单,才能获得较高的经营效益,实现“双赢”。

3.4开展农产品的网络预购服务

市民生活节奏快,时间紧,网络卖家在网上农产品销售信息,与同在一城市中的买家达成协议,可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开展服务,做到网络为媒,服务到位。如南京一家网店开展网店定时配送新鲜蔬菜业务,居民按箱网上定购,每箱配有四季豆、蘑菇、番茄等8种蔬菜,生姜、小葱也按量配好,一箱菜可吃3d,且价格略低于超市及农贸市场价格,居民足不出户就能吃到新鲜蔬菜,省时省力省钱,深受消费者欢迎。

3.5保持有效的联络方式

开展网络销售需掌握基本的网络操作技能,展示产品并提供必要的产品性能、价格等信息,掌握基本的图片上传方法,会按提示编写完整的产品信息,重要的是产品出去后,必须保持有效、经济的联系方式,目前普遍认同的是QQ捆绑手机的方式,以便及时了解客户的网上订货信息,及时收单、发货,以免错过商机。当然,还应把自己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公布在网站上,以便生意谈成后,方便买方付款。如果是公司,可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号和机构代码等信息公布在网站上,效果会更好,更能树立网店的形象,增加网店的美誉度,从而带来好的经营效益。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3

这类经营者多为个体性质,通常规模不大但数目繁多,合计起来在网络经营中也占据了不小的份额。据统计目前淘宝网上销售的商品超过____万件,去年通过××网交易的商品总额为___亿元。单××一地去年网购消费者也有__万人,合计消费金额_亿元人民币。与此规模相应,消费纠纷也相当频繁。××自行统计每日受理的网上买家和卖家间的投诉纠纷高达____起。××省消保委的数据则显示,虽然尚未对网络消费纠纷的定位做出过明确规定,今年二季度正式受理的网络消费者投诉也有__起。

一、网络个体经营户基本特点

(一)经营场所虚拟化

个体经营户的特点之一便是其经营场所大多不具规模而流动性强,而网络个体经营户则在此之上更进一步。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拥有实体店面,同时进行现场营销与网络订购。但大多数网络个体户虽然将自己的住宅或者租用的仓库用作为商品的存放场所,但现场并没有直接外销。他们通过互联网寻找与联络买家,通过银行转账或邮政汇款接收货款,通过快递完成商品交付。经营行为的存在毋庸置疑,但传统意义上经营场所的概念却因虚拟化而显得模糊了。

(二)经营手段网络化

包括个体在内的网络经营户善于利用新型的网络经营手段。他们在广告宣传上基本不依赖传统媒体,而是通过交换链接等手段扩大影响。近来利用著名网站或论坛的浏览量基数,组织消费者或测评人员现身说法的方式也已蔚然成风。在付款手段上则支持新兴的电子银行业务,一些数据流性质的商品(如信息、软件等)甚至直接通过网络交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

(四)经营流程分离化

事实上早期的邮购和电视购物已经具备了货款分离的特点,但网络个体经营的门坎更低,卖家的真实身份更难查证,消费者预付的风险更大。不过电子银行业务的快捷性使得第三方中转成为现实。消费者向可信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网站)预付货款,在收验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向经营者交付。这样对于经营者而言是预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却是到付,只要选择的第三方诚信可靠,双方都减小了风险。

(四)经营内容多元化

相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网络个体经营户售卖的商品更加贴近生活,但也因此而显得多元化。食品、日用品、服装、化妆品、饰品、书刊、音像、家电、数码产品、冲值卡等等,甚至一些因为需求量较小而在日常实体店面中难以买到的小百货,在互联网上都能发现它们的踪迹。这虽然方便了消费者挑选称心商品,但也使得大量质量无法保证的三无产品混杂其间。

二、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难点

(一)主体监管

网络个体经营户和其它经营者一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原则上而言理应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实际操作上执照主体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却仍有待探讨。部分网络个体经营户最初只是转让自己不再使用的二手商品,是从中尝到了甜头后的才萌发了营利目的,因而通常在本职工作外的业余时间从事经营活动。而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网络个体经营场所的虚拟化使得经营户无需顾店,因而使得这样的方式成为了可能。加上网络个体经营户多是小本薄利,这就给区别网络个体经营户(b_c电子商务,商户对顾客模式)和非盈利性网销者(c_c电子商务,顾客对顾客模式)带来了难度。

按现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经营场所。但如前文所述没有实体店面的网络个体经营户用以屯放商品的多为私宅。除了快递发货外的交易过程都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完成,这些住宅用房并不现场对外经销,自然有别于传统观念的店铺、门市部、摊位。如因商户在上述地点上网之故即将其视作经营场所,虽有一定道理,但住宅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对于个体经营者而言相当困难,而随之水涨船高的各项开销无疑是小本薄利的灭顶之灾。监管固然是加强了,但却扼杀了这种新经济形式的活力。况且对于在网吧上网的商户而言,总不适宜参照上述办法而把他人的网吧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监管者也并非独立存在的。就以网络个体经营户而言,因为其通过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所售商品的公开信息,按规定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而一旦成为合法经营者则又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纳税。相关部门之间就网络个体经营户的身份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也给监管行为带来了问题。已存在网络个体经营户虽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却因为税务部门没有相关规定而又选择注销执照的案例。

(二)经营监管

经营手段网络化和流程分离化也给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带来了诸多难点。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并不谋面,全凭数据联系,本无所谓交易现场可言。数据无形无质,传统巡查势不可行。虽然一些通过正规中介平成的交易会在其服务器留下备案,但因数据批量大而存储空间有限也不能永久保存。况且还有大量由买卖双方直接约定的交易无凭无据,一旦发生纠纷也难以维权。

货款分离则为商品质量保证平添了一道关卡。第三方转付的方式虽可部分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但第三方本身的可靠性又引入了不确定因素。再加上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以及商品快递,网络看似轻松的交易环节实际远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繁复。譬如在快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商品损坏或被调换等风险,这也使得监管工作量随之增加了。

网络个体经营户青睐网络媒介来进行宣传和营销,是因其门槛低而效率高。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和最基础的电脑知识就能够借助中介平台或论坛商品信息,却可以被来自全国各地乃至海外的网络用户浏览。而求购者则借助关键字检索也能够轻松寻到万里之外的出售者。但这种情况也使得网络经营买卖双方的现实地域跨度往往很大,需要工商部门跨市乃至跨联合执法,增加了执行复杂度;另一方面不实宣传广告制作与极为简便灵活,也使得查处难度增加了。

(三)案件查处

网络个体经营户可能涉及到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宣传、欺诈消费者等等,但如上文所述网络个体经营无需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者和商品都隐藏在居民住宅楼房中,藏匿或转移也并非难事,这就给缉查工作带来了难处。

由于网络经营所需环境、设备条件少,只需要能够上网即可开展经营。就算责令中介平台将用户账号注销,再次注册也毫不费力。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封经营场所或勒令停业时,执行难以真正落实;即便商户用以上网的计算机,只要并非专门用于经营(譬如兼作个人娱乐用途)按规定都无法查封。种种情况也给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

三、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对策

(一)明确概念,健全法制

法制社会下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必须有法有据,但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监管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今年_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某省市工商局则作为试点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某省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但网络个体经营的许多关键概念仍然有待明析。例如网络个体经营户的定性、b_c与c_c之间的明确界线、经营户产品信息必须是许可经营还是只需备案、没有实体店面的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如何认定、宅转商手续可否简化等等,都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的新形势,观念上也势必要有所创新。

(二)统一认识,加强联合

有了法规依据后,工商部门在实际监管时也需要不断摸索,积累执行经验。××省在此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市和××市在_月份就分别颁发了第一张网络个体经营执照和查处了第一宗无实体店无照经营案件。但网络经营牵涉面广,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省市。为解决异地消费纠纷,两地工商部门势必要统一认识、协同规定、联合执法。这就要求总局立法汇纳多方情况、强化代表性和普适性;分局执法多行直接联系、提升沟通效率。与电信、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间也要确保行政沟通渠道顺畅,通过分工合作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

(三)抓好中介,以大带小

加强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抓好中介平台或论坛是关键。网络个体经营户不论是网上开户、宣传商品、承接订单、信息反馈,均离不开中介平台的技术支持。而其缉查之难易、惩戒之实效,更与中介平台直接相关。中介平台之于网络个体经营户,就好比消费品综合市场之于个体摊位。对于这些平台自身的营业资格、技术能力和行为规范,工商部门务必要严格把关;也只有取得他们的配合,对网络个体经营户的监管才能够到位。譬如说约束中介令其要求商户注册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随营业执照一同颁发的数字证书),就实现了规范市场准入和实名制举措,正本清源。对于他们在业务管理上一些值得肯定的举措,例如买卖双方互评信用等级等等,也可以予以引导规范,并与工商部门的信用信息建设工程结合起来。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4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特征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具有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而违法认定和法律规制更加困难。

20世纪6O年代.经营者就开始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加快相互之间信息的传递;9O年代后,国际互联网(WWW)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迅速地发展起来。电子商务的出现,带来了商业运营模式的变革,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到越来越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电子商务中存在各式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需要给予高度关注。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营业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电子商务中混淆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搭其他经营者的便车;网站的Logo标识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或相似;域名与域名之间相似;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网页。

(二)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下虚假宣传而言,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其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诸如可以采取BBS、电子邮件等新的形式进行虚假宣传;影响更加广泛.可以对其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侵犯商业秘密

《布莱克法学大辞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用于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使拥有人相对于其他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有更多获得利益的机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具两个特点,一是秘密性,即该种信息只有有限的人知道,并且经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二是经济实用性,即技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这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相对于传统商业中而言,电子商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利用自身的优势.非法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黑客”非法入侵其他经营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以BBS、新闻组、FTP传输文件和远程登录等方式,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这些形式的列举远未穷尽互联网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随着互联网应用程度的提高,电子商务中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还将会不断翻新。

(四)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是指通过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贬低和诋毁,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的侵权行为…。从实践中看,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在BBS上进行商业诋毁;网络匿名诽谤。由于使用网络,信息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较传统商业模式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

(五)域名抢注

从法律的角度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从域名本身而言,它并不是商标或者企业的名称,只是对应互联网上IP地址的一种技术手段。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空前繁荣,域名在网络中的全球唯一性相当于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业标识”,使得其具有了潜在的商业价值,由此而产生的域名抢注纠纷也日渐增多。与混淆行为下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不同。域名抢注是将知名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以便将来把这些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的域名高价出让。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域名类似于“傍名牌”。而域名抢注更类似于“网络敲诈”。

(六)网页链接不正当竞争

基于网络的“互联与共享”的本质特点,链接是当今互联网上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普通链接、深度链接及加框链接等等。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使用者的查询;合理地使用还可以使经营者增强网络宣传的效果,扩大自己的影响,实现“三赢”(用户、设链者及被链者)。但是,网络是一种注意力经济,靠的是吸引广大网民创造收益,不正当竞争者通过不合理的链接方式将他人的成果轻而易举纳为己有。则必然会影响原网站经营者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电子商务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存在着形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因素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也受到了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市场经济以竞争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历史证明,竞争在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优越性,达到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同样会产生弊端。电子商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广阔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市场瞬息万变,面临着更加残酷的竞争,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了生存与发展而不择手段,急功近利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

(二)法律和道德因素

电子商务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和道德因素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完善,商业道德缺失的结果。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在20世纪末期才传人我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相对滞后。这种法律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竞争在某些领域缺乏法律的规制。此外,我们社会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商业道德缺失的情况,在电子商务中这种特殊环境下,主体的虚拟性、手段的隐蔽性为一些抱有不法企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抱着“捞一笔算一笔”的心态,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容易滋生和蔓延。

(三)技术因素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投入相对低廉,而获得的收益较高;同时,所冒的风险性也比较小。实施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联网的计算机外,更多依靠的是技术,投入较为低廉。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如通过网络入侵窃,可能获得其他经营者价值极高的资料。而且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高科技手段,隐蔽性极强,使其行为既难以迅速被竞争对手发现,又容易逃避司法追究,风险比较小。

三、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特征

一般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体的“经营性”、主观目的的逐利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后果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主要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具有这些特征。这是由于网络技术只是一种手段,而没有改变不正当行为的本质[引。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揭开其技术的神秘面纱,其本质性的主要特征并无二致。只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管理手段的滞后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许多传统商业模式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有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1.主体行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1993年彼得·斯坦纳发表在《纽约人》杂志上的这则漫画生动地说明了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电子商务主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远距离通信式交易,而且其交易主体虚拟化,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可以异于现实存在的主体出现[加],与传统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虚拟性的特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对有关主体和行为进行认定具有相当的难度。

2.主体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伴随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也日趋深远。经营者完全能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全球的、24小时不问断的商业活动。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重、复杂,且随着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所采用手段的不断更新而愈演愈烈。

3.行为违法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监管的困难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5

关键词:网络交易;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我国网络交易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高度普及,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

(一)网络交易的概念

网络交易是指消费者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购物的方式,询价、咨询、支付等操作均利用数字手段在网络中完成。也有观点认为,网络交易就是利用第三方搭建的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典型代表为拍拍网、易趣网、淘宝网等。

(二)消费者知情权在网络交易中的外延

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包含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内容,还具有新环境下所产生的特点。一方面,因特网时代,交易实践环节的缺失使得消费者不可能事先获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为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变动性极强,信息也极易隐匿,这些特性也为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传播误导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和原因

(一)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归纳出网络经营者经常用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1.利用交易信息优势进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网络这一载体的虚拟特性使网络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别于传统交易方式,除了送货之外,其他交易环节全部通过网络虚拟化来完成。这就使经营者获得了巨大的信息优势。因为面对电商平台上繁多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并不可能十分了解,他们也不可能知道其青睐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这就产生了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

2.利用虚假广告诱导欺骗消费者

通过提供精美的图片,夸大描述商品或服务功用,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是网络交易中较为常见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式之一。原因在于,在网络交易中更多的是由经营者主动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与消费品不能直接接触,也不可以通过主动询问的方式获取满意的信息,这就使得网络交易中虚假广告的欺骗更容易。

3.提供不完整的交易信息

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认识主要来源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主动披露商品信息,告之消费者必要事项的义务。而在网络交易中经常存在经营者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或者对必要事项不予告之的情况。网络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害,都构成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犯,都应当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中来。

(三)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解析

1.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义务机制

由于网络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消费者处于一种极为被动的弱者地位,目前对网络经营者所当为的信息披露也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机制。虽然新消法修改时新增第28条,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现场购物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做了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交流受到一定限制、信息披露监管缺失等原因,使得信息披露问题有时依然存在司法盲区。

2.对网络交易消费者保护的司法监管滞后

随着新消法的修改,我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逐渐形成体系,但在司法监管上却存在滞后现象,使得法律体系的规定难以全面落实到网络交易中,这样虽然法律保护体系相对完整起来,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却打了折扣,影响了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保护。

3.网络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淡薄

造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屡遭侵犯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费者法律意识不高。经过调查,消费者存在以下问题:(1)、消费者缺乏维权知识。(2)、对知情权的防范意识不高。(3)、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十分薄弱。①

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清晰,使其在网络交易中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侵犯其知情权的行为,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滋长了经营者违法侵权的心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交易秩序的稳定发展。

三、保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

1.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制度

新消法第28条规定了包括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风险提示等在内的应披露事项。这一规定框定了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范畴。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消费者的信息劣势。但该条规定的实施还应当结合网络交易的具体特点,以司法解释或法规规章的形式加以补充完善,以增加可操作性。使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制度更易于在实际中应用。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在管辖方面,应以协议管辖取代法定管辖,赋予消费者管辖协议的权利。另,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以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确定侵犯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纠纷的案件管辖。

(2)在证据方面,可以尝试在举证责任和证据形式的要求上做出有利于弱势方的规定。对于侵权的电子证据提取确有难度的,可以对网络消费者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对其提取的“截屏”类证据,也可予以承认。

3.建立与消费者权利有关的公益诉讼制度

网络消费者是一个群体,当其知情权受到侵犯时,提起公益诉讼往往比个体诉讼更有利于实现对权利的救济。因此应建立健全由个人代表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不应当仅仅局限在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的情形。即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实质性损害,也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司法制裁的方式,来实现对网络经营者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网络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让网络消费者甚至一般消费者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法律部门应联合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以及高校等资源信息集中单位,运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切合实际的普法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消费者也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在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姑息和纵容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周听,网络时代的消费者知情权探析田.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36页。

[2]姜琳,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明.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95一96页.

[3]云剑,论我国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问题,魅力中国,2008年,第11期,86一87页。

[4]王雪,试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3期84一88页。

网络经营特点范文6

关键词:网络经济 信息技术 网络会计

网络会计是网络信息技术运用于会计领域而形成的新型会计,是以计算机为操作工具,以国际互联网(Intern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及企业外部网(Extranet)相互融合而成的发达网络信息系统为平台,对经济业务进行一系列会计处理。网络会计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由电算化会计发展而来。但与电算化会计有较大差异。

一、网络会计与电算化会计的差异

(一)运行环境的不同电算化会计局限于单机操作或局域网。电算化会计是在局域网内封闭的财务系统中运行,与企业其它系统相脱节,彼此独立,信息不能共享。而网络会计是在因特网、企业内部网及企业外部网共同形成的开放网络环境下运行。企业内部网(Intranet)是Internet技术在企业机构内部的实现,能够以极少的成本和时间将一个企业内部的大量信息资源高效合理地传递到每个人,应用Intranet,企业可以有效地进行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进销存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等等,未授权的用户不能进行访问,对于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甚至跨越国界的集团化公司来讲,企业内部网的作用是巨大的。企业外部网(Extranet)是一个使用与因特网(Internet)同样技术的计算机网络,专为商业伙伴或特定的客户供应商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显然在Internet、Intranet及Extranet共同形成的开放网络环境下,企业的供应商、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可轻松获取,是一种完全开放、信用极高的网络经济环境,此时企业财务系统本身成为网络的一部分,会计活动延伸到了企业的各个领域,延伸到了业务活动现场,与企业其它系统有着较强的互动性和协调性。

(二)运行程序的不同由于电算化会计是在封闭的财务系统这一局域网内运行,不能与企业其它系统产生互动,使得财务人员获取所需信息的方式单一且被动。其运行程序是:企业各部门将业务单据交给会计,会计人员将单据加以整理,然后输入计算机,通过会计软件生成凭证并按日历年度形成会计报表,其优越性仅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会计人员工作强度减轻,工作重心转移到财务分析及企业资金的筹集及运用上,加强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其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信息处理更为及时规范等。而网络会计下,开放的网络为会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提供了技术平台,会计人员不是坐等业务单据交到手上,而是能够在业务发生的同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将原始会计信息获取,并通过内置于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内部的会计软件随时形成财务报告。

(三)信息披露方式不同电算化会计局限于封闭的财务系统,不能与信息使用者进行网上交流,其信息披露方式仅限于纸面的财务报告,而网络会计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则颇具灵活性与多样性,体现在:(1)信息披露可实现交互化。在Internet、Intranet及Ex-tranet共同形成的开放网络下,信息使用者可根据授权随时访问企业内部网,及时获取所需信息,从理论上来讲,企业经营者与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在时间上和内容上实现了平等,双方取得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等会计信息的唯一渠道就是企业中心数据库。信息使用者被动接受会计信息的局面得到了改善,所需信息可由经营者提供,也可主动采集,实现了会计信息披露的交互性。(2)信息披露可实现动态化。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灵通与富有,市场竞争者强烈渴望得到更为及时甚至是实时的会计信息,而能够担当这一使命者,唯有网络会计,网络会计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高效、快捷性能,改变了传统会计的时空观,使会计信息能够实时得出并,连贯的实时信息也就是动态化的信息。(3)信息表达方式的丰富、多样化。网络会计下,信息存放处为数据库,数据库具有容量大、信息存储方式灵活的特点,会计人员可根据不同的会计信息相应以货币、非货币、表格、图表及定性描述等方式,对会计信息进行详细、形象地披露,这是传统会计也是电算化会计无法比拟的,可以有效解决目前会计界遇到的对人力资源、无形资产及环境等问题的披露问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网络会计的优势分析

(一)有利于会计反映和监督职能的发挥会计是一门应用学科,会计工具先进与否对会计职能的发挥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会计工具经历由纸、笔、算盘到计算机再到网络的转换过程,每一次转换都对会计职能的发挥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网络会计之前,会计没有办法做到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资料,对经济事项的反映相对滞后,而网络会计是在高度发达的网络环境下工作,会计活动延伸到了企业活动的现场,对经济活动的反映和监督由事后转为全程实时跟踪,由被动转为主动,显然,这对会计反映和监督职能的发挥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二)会计信息具有全面性传统会计模式下,会计信息使用者接受会计信息的渠道多局限于纸面的会计报告,由于会计报告格式单一。所容纳的会计要素有限,一些在知识经济下已成为企业重要经济资源的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源,无法在报表中充分体现。而网络会计下,企业各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门的信息,都集中存放于企业中心数据库统一管理,数据库具有存储容量大且灵活的特点,不受计量方式的限制,可以存放以货币指标计量的人力资源信息,也可以存放以非货币指标衡量的人力资源信息,可以存放原始会计信息,也可以存放经过二次或三次加工过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可以很容易的从数据库中提取有关信息并将其在网络上,供信息使用者浏览、使用。这样,无疑大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

(三)会计信息具有及时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更新加快,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企业经营风险加大,决策者迫切需要得到更为及时的会计信息,而传统会计,无论手工或电算化。得出的会计信息都有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反映了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利益分配上的数字依据,却不能满足决策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而网络会计下,所有信息都被实时存储于企业中心数据库中,会计人员可随时访问数据库并提取所需最新信息,利用内置在信息系统中的网络会计软件随时形成各种财务报告,极大地满足了决策者对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

(四)能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传统财务报表是根据行业所有企业的一般要求而制定的,它有利于报表的汇总及各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但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某些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而网络会计凭借功能强大的网络会计软件和网络会汁信息系统作技术支撑,可快速生成不同格式、不同内容和不同时间段的会计报表,另外,被授权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还可进入企业网,有针对性地浏览、下载自己所需的某些会计信息,从而使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得到了满足。

(五)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指企业以网络为平台,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与世界各地的供应商、生产荷、销售商及消费者进行业务洽谈、合同签订、款额收付等一系列交易活动。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青睐,其规模在不断扩大。要使电子商务得到良好发展,更需要网络会计与之配合。网络会计可以对整个电子商务活动过程实施全方位动态监控,从而有利于其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同时,由于网络会计与其它系统部门有较强的互动性,使得彼此都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款项收支情况及产品供、产、销情况,从而能够互相协调配合,赢得商机。因此,网络会计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网络会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网络会计理论问题网络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新领域,其理论上并不完善。(1)网络会计的会计假设问题。会计假设是指对不够明确的经济环境特征给以科学合理的假设,使会计系统在这一特定经济环境下运行,所有对会计的研究也是在这一环境下进行,因为会计是与一定的经济环境相联系的,离开了这一环境,相关的会计理论与方法则会失去其科学性与合理性。网络经济的到来,使传统会计假设受到了挑战,其合理性受到质疑。第一,会计主体假设。传统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地理位置的“现实主体”,但随着“虚拟企业”的出现,网络会计的会计主体不仅要包括传统会计中的“现实主体”,还包括网上“虚拟主体”。“虚拟企业”是若干成员企业为获得某个或某些市场机遇而组成的动态联盟,这些成员企业以Internet、Intranel及Extranet共同形成的开放式网络为平台,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纽带,在全球范围内寻求理想的经营伙伴,组成临时经营联盟,这种经营联盟具有强强联合的特点,优势互补,能够经营某些一般企业不能承担的经营项目,赢得丰厚利润回报,它利用网络的高效与快捷随时成立、随时解散,是新的经济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网络会计下,这种无形的经济组织的加入,必然使得会计主体内涵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得会计主体范围加大。第二,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就是假设企业的经营活动将无限经营下去,其目的在于为会计分期作一个铺垫,是会计分期假设的前提,正因为有了这个前提,才使得会计人员能够从漫长的经营过程中,划分出不同的时间段并对各时间段的经营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形成财务报告。由于“虚拟企业”存续期的短暂性,传统的“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对于这样的企业已没有了实际意义。实际上,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优胜劣汰在所难免,既使是“现实企业”,持续经营也过于理想化,因此,产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在新的环境下,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显著减弱,可以考虑将持续经营假设修正为“一定的存续期假设”。至于会计分期假设,对于网络会计而言,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其含义应随持续经营假设的被修正而作相应改变,网络会计下的会计分期不是死板地按传统的月、季、年进行分期,而更具有灵活性。对于虚拟企业,其短暂的经营周期就是一个合理的会计期间,对于变化快、经营不够稳定的企业,10天甚至5天即可作为一个会计期间,总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只要企业存续期达到月、季或年的长度,则一定要做财务月报、季报或年报,以有利于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纵、横向比较,也便于对企业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验与总结。第三,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汁主要运用货币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反映,由于货币具有综合计量的特点,便于比较分析,因而成为会计重要计量工具。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知识重要载体的人力资源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迫切需要纳入会计核算,而人力资源价值的货币计量,目前还很困难,人们更习惯于用职称、职位、学历、技术称号、荣誉称号、获奖情况、年龄、健康状况等来衡量人力资源价值。网络会计下,数据库的应用,摆脱了分类账户、T型账户的束缚,使得传统人力资源价值衡量模式能够进入会计系统,使多种计量方式并存成为可能,鉴于此,可以考虑将货币计量假设修正为“多种计量方式假设”。(2)网络会计准则问题。网络会计的产生是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性的变化,由于互联网系统的分布式和开放性,使得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呈现出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信息采集范围更加广泛,财务与业务协同处理,信息系统网络化工作模式等特点,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网络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数据采集与披露进行规范。第一,从技术上来讲,实现网上信息有很多种方式,如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扩展标记语言(XML)和3D技术等,网络会计准则应对网上信息披露的技术标准作出规定,以便于信息的采集和运用,当然,这一准则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适时做出调整,以保持其科学性、合理性与先进性。第二,网络会计准则应对网上财务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规范,也就是企业提供的纸面信息及其它媒体信息应与网络信息相一致。第三,网络会计应对交互式的信息披露方式制定相应会计准则。交互式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具有针对性、炙活性,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应制定网络会计准则,对这一披露方式予以肯定,以促进报告单位与信息使用者双向、直接、快速沟通,最大限度减轻信息不对称格局。(3)网络会计目标问题。会计目标是会计的努力方向,研究网络会计首先要搞清其会计目标。网络会计的会计目标同传统会计目标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样是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及时、相关的会计信息,但网络会计借助于发达的网络工具,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能达到实时,同时,对目前还不能纳入传统财务报表的人力资源信息、企业内外部环境信息等进行动态提供。应该说,网络会计目标更具先进性,准则应对网络会计目标加以明确。

(二)网络会计实务操作问题网络会计的运行平台是发达成熟的网络,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是一个崭新的领域,如何进行实务操作才更具科学性、合理性,需要理论上的支持,更需要工作中的摸索探讨,随着网络会计的推广应用,要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尽快探讨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网络会计实务操作规程,建立会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有效方式。首先,网络会计的具体操作运行,需要各业务部门的大力协作与配合,各个部门的业务人员在自己的业务发生时,应及时地将各项原始数据填充到栩应的“产、销、存业务模板”、“人力资源信息模板”及“其它业务模板”中,并通过网络及时地把填好的信息传递到企业中心数据库,同时提示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存放,以便信息的采集与检索。其次,网络会计的实务操作离不开功能强大的网络会计软件,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网络会计软件,是提高网络会计实务操作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