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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类型范文1
随着全球文化贸易规模的增大,文化贸易的集中度也逐步提高,一个国家的文化生产能力,与其资本运作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外贸依存度相关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综合实力越是强盛,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也越雄厚。
1、从对外文化服务的特征看
(1)文化服务的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具有规模效益的可能性较小,要求提供者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与专业素质优势。文化服务具有不可分离性,其生产和消费是同时进行的,不可能像货物贸易那样集中生产实现规模效益,很多文化服务是在很大区域内为消费者分别设置很多进入点,实现规模效益的可能性小。文化服务业要具有规模优势,只能靠无形资产和管理资源的规模使用,如社会化经营和一体化经营。
(2)文化服务的不稳定性要求提供者具有人员素质、管理、创新和差异化等优势。文化服务具有不稳定性,其质量难以标准化,因此,文化服务具有很强的潜在可变性。通过重构文化服务的行为、加强管理和对人员的培训,将服务的生产过程简化和标准化,就要求文化提供者具有人员培训和管理方面的优势。且文化服务的可变性为提供个性化服务提供了机遇,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突出其特色,使之成为一种竞争优势,创新和差异化优势在此显得尤为重要。
2、从文化服务的要素密集度看
按照传统的要素密集度划分,可将文化服务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1)劳动密集型,指主要靠人直接提供的服务,如对外演出、会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成本,而此类型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侧重于劳动力的素质。(2)资本密集型,指主要靠设施提供的服务,如图书馆、博物馆的服务。同类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资本,而此类型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除了指有形的设备外,还包括人力资本因素。(3)技术密集型,指主要靠信息技术提供的服务,如咨询、软件。该类型货物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货物的技术含量,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更侧重于研究开发、培训教育等。
二、将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1、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动态的。传统的比较优势是由要素禀赋和交易条件决定的静态优势,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间的推移,旧的比较优势将逐渐被新的比较优势取代。尤其是文化服务贸易,其比较优势以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源为基础。人是文化的主体,人的变化会引起文化的变化。二者是互动的关系。可以说,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是短期的,欲赢得长期发展,须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2、在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中难以通过成本计算来肯定比较优势。文化是一种无形的产业,且各国文化不同,很难按相同标准通过成本计算而确定。同时,对外文化服务贸易中出现的大量限制,如外国政府对我国文化服务施加的特别管制和市场干预、拒绝开放某些文化服务领域等,使文化服务产品的比较优势更难以计算,影响到比较优势的发挥。如韩国对境外的文化产品采取了严格的自我保护措施,从而影响了我国对韩国的文化服务贸易。
因此,认清我国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现有的比较优势,并将其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力。
三、培育对外文化服务贸易竞争优势
1、创作和研发大批既代表我国民族文化、又为国际文化市场所欢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产品。我国传承了5000年的文化脉络,文化积淀极为深厚,获得了世界的尊重。但许多文化资源与遗产还不能直接变成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我国文化工作者,要根据国际主流文化市场的需求,在深入发掘的基础上再创造。
服务贸易的类型范文2
内容摘要: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协定。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具体体现为:确定自然人的类型,明确相关术语;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深化了部门承诺;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移民手续更便利;新增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关键词:中新自由贸易协定 自然人流动 具体承诺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4月签署,2008年10月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较之WTO及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较大的改进。本文重点对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规则进行评析,以期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规则概述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的界定采用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模式,即将服务贸易划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其中,自然人流动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九章及相应的附件中。协定第九章是对自然人移动进行规定的专门的一章,共计十个条款,逐项规定了定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快速申请程序、临时入境的准予、临时雇佣入境的准予、透明度、联系点、自然人移动委员会、争端解决。该章规定了自然人流动的一般条款和基本纪律。
中国与新西兰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内容包含在附件十、附件十一中。附件十是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包括中方承诺和新方承诺。附件十一是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仅含新方承诺。在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中,新方对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进行了承诺。其中,关于技术工人的入境,所规定的职业选自新方的技术短缺部门。此承诺适用的部门将在双方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因此,《双方关于技术工人有关问题的换文》构成了自然人流动雇佣入境新方承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依照此规定,自然人移动委员会每5年将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
此外,中国和新西兰还对“假期工作机制”的实施安排达成了谅解。
规则评析
中国和新西兰均是WTO的成员方,适用WTO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则和双方的具体承诺。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和具体承诺存在诸多不足,旨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服务贸易谈判也迟迟未能达成协议。较之WTO,《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自然人流动规则及承诺有着较突出的改进,这为中新自然人流动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优惠的制度支持,也为我国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中自然人流动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借鉴。
(一)确定自然人的类型并明确相关术语
在WTO成员方的承诺表中存在着大量模糊的术语和定义,这为自由行政裁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并构成了壁垒(Josephine Frawcisco,2002)。其中,对于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尚没有一致的分类和界定。何为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分为哪些类型?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各成员方在承诺表中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含有模糊术语的承诺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实际是成员方在对自然人流动放开本国市场的同时暗地的构筑壁垒。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明确了自然人流动规则的适用范围,将自然人划分为五种类型: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技术工人、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协定对这些术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这些概念中所含的概念,如经理、专家,进行了界定。
依协定的规定,商务访问者包括商品销售人员、服务销售人员、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一方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另一方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其中,雇员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专业资格,报酬由雇主支付,雇主为公司或合伙时,在服务消费国境内需无商业存在。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在另一方境内有商业存在的一方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限于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技术工人指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旨在按照与该方自然人或法人缔结的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并具备从事该工作的适当资格和/或经验。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是指提供机器和/或设备配套安装或维护服务的自然人,且供货公司的安装和/或服务是机器设备购买的条件。
(二)水平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
具体承诺分为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水平承诺适用于所有列入承诺表的服务行业的服务贸易。水平承诺体现了承诺的整体性,它规定了一成员方对某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的基本规则。《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自然人流动水平承诺较之双方在WTO中的承诺,自由化程度更高。譬如,根据自然人临时入境中方承诺,新西兰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间为6个月。而我国在WTO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承诺服务销售人员入境期限为90天。相比之下,一方面,中新贸易协定阔宽了准入的自然人类型,商务访问者不仅包括服务销售人员,还包括商品销售人员和投资者。另一方面,准入的商务访问者在我国境内停留的期限延长了约一倍的时间。这使得新西兰的商务访问者有了相对更充裕的时间在我国境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商品销售谈判或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投资。
(三)深化了部门承诺
部门承诺是针对特定部门所做出的承诺,具有灵活性,是水平承诺的必要补充。在WTO的现有承诺中,各成员方对自然人流动的承诺以水平承诺为主,在部门承诺中大都规定“除了在水平承诺部分指明的约束外,不受约束”,部门承诺形同虚设。这便无法发挥部门承诺的作用,难以满足特定服务部门的特殊需要。服务部门种类繁多,各个部门有其特殊的情况,光靠水平承诺显然是无法全部囊括的(李琴,2005)。
通过对协定的研读,可以发现在中新贸易协定中,部门承诺成为了水平承诺的有益补充。譬如,在我国对自然人临时入境的承诺中,中方对以下服务部门做出了部门承诺:医疗和牙医服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教育服务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国家义务教育)、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服务、国际货运和客运服务(不包括沿海和内水运输服务)。这些部门承诺针对特定的服务部门,做出了较之水平承诺更具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
(四)增加临时雇佣入境承诺
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是否属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尚属一个不确定的问题。将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纳入GATS很有必要,这对于增进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整体福利都是有益的(李琴,2007)。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规定。临时雇佣入境是指包括技术工人在内的一方自然人进入另一方境内,以期按照根据接收方的法律订立的雇佣合同从事临时性工作,且不以永久居留为目的。
在附件十一中,新西兰就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与自然人临时入境承诺所采取的水平承诺与部门承诺相结合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承诺是针对具体职业做出的。新方对从事六类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做出了承诺,分别是中医执业者(包括护士)、中餐厨师、中文教师助理、中国武术教练、中文导游及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前五种职业比较具体明确,这些职业与中国特有的文化与语言相关,中国人在从事这些职业上具有绝对优势,新西兰人很少有人能从事上述职业。因此,允许从事上述职业的中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并不会挤占新西兰人的工作岗位,扰乱其国内劳动力市场。相反,它能丰富新西兰的劳动力市场,为新西兰人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
从事特定技术职业的技术工人所从事的职业必须是中新通过换文达成的安排中列明的技术短缺部门,自然人移动委员会第5年对所列部门进行审议。首次5年安排所列明的特定技术职业共计20个,分别是计算机应用工程师、高级测试分析师、结构工程师、兽医、装配工及车工、注册护士、焊工、高等教育讲师、幼教教师、电器/产品设计工程师、审计师、电子技师、临床放射诊断医师及临床放射治疗师和核医学技术人员、船体制造工、电影动画师、电工、管道工、汽车电工、柴油机修理工、汽车修理工。
(五)移民手续更便利
自然人流动不可避免地涉及人员的出入境,入境手续的繁复构成了一项很重要的自然人流动壁垒。为了削减移民手续对自然人流动所造成的阻碍,以避免不当影响或延误本协定项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或投资活动的展开,《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对移民手续规定了快速申请程序。协定要求各方应当快速处理另一方自然人的移民手续申请,包括进一步的移民手续要求或相关的延期。各方应当直接通知或通过申请人授权的代表或预期雇主通知申请人临时入境和临时雇佣入境的申请审批结果,包括居留时间和其他条件信息。对于依照其国内法律法规,提交的完整临时入境和临时雇佣入境申请,应当在提交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决定,或告知申请人何时做出决定。应申请人的要求,该方应当提供有关申请审批进展状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双方重申其在《APEC 商务旅行卡实施框架》项下的承诺。此外,协定还规定,受理移民手续的费用不应超过受理服务所需的成本水平。
(六)新增假期工作机制安排
根据《中新假期工作机制安排》,新西兰对我国开放了一种新的工作许可类型:假期工作类。该种工作许可是针对赴新西兰旅游度假并可能短期实习和工作的有技术的年轻人发放的。《安排》规定,新西兰移民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提出的申请,签发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的临时签证。新西兰政府每年发放该类签证1000个。这对于弥补新西兰园艺、葡萄栽培、餐馆住宿(hospitality)等产业的劳动力短缺有帮助。对于我国,则为我国年轻人赴新旅游度假并短期实习和工作提供了一条新的渠道。
结论
综上所述,党的十七大已确定了自贸区战略,更多的自贸区正在建设之中。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制度安排必将为后续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结起到良好的示范性作用。此外,WTO服务贸易谈判历时九年有余,尚在进行当中。其中,自然人流动谈判构成服务贸易谈判的焦点和争议点。中新自由协定较之WTO现有自然人流动规则与承诺的改进之处,对WTO现有的自然人流动谈判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Josephine J. Francisco. Barriers to Temporary Migration of Filipino Workers as Service Providers. Joint WTO-World Bank Symposium, Geneva, 11-12 April 2002
2.李琴.析GATS下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的改进[J].时代法学,2005(3)
3.李琴.论将东道国公司的外籍雇员提供服务纳入GATS[J].国际经贸探索,2007(4)
服务贸易的类型范文3
第一类:是与政府合作型,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的大陆型商会;
第二类:是市场主导型,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会;
第三类:是政府主导型,如日本与韩国。
本部分主要选取三种类型商会的代表,即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商会组织,分别它们组织形式、职能及运作模式,以期对我国外经贸商会的提供借鉴。
一、商会类型
1、大陆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法国
欧洲大陆型商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依据成文的规定,明确商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法国是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商会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可以说是法国管理体制的特色。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和商业发展概况及;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9)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
(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主动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
法国商会同其他国家的商会一样,具有协调、服务、信息、参政等职能。商会的协调职能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协调地方商会与全国性商会的关系;
二是协调商会的成员之间的关系;
三是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专业性与综合性商会的关系,各地区商会的关系等;
四是协调各种商会与政府的关系;
五是协调工商业与社区的关系;
六是协调商会与政党团体之间的关系等。
法国商会还向企业提供广泛的服务,主要有:信息服务和咨询,为会员企业开展培训服务,为法国出口商品出具产地证明书,并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等。法国商会除为会员企业提供上述各项服务之外,还有一项独特服务职能,就是参与兴建、管理公共设施,为广大工商业者和公众提供相应服务。
法国商会的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税金的收入;二是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工商业者通过到商会注册交纳税金,是商会的财政来源。只有纳税企业才能享有商会服务。企业交纳事业税(地方税)的一部分(5-6%)交纳给商会。从近年来的收入结构来看,公共设施的运营收入是法国商会收入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作为大陆型商会典型代表的法国商会有关于商会的成文的法律规定,商会的组建和运作都有明确的规范。商会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为会员和社区提供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接受咨询,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法律监督,政府的有关决策往往需要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合作。因此,商会作为自主的法人团体,是代表工商界利益与政府合作的机构,商会作为非盈利的公共事业机构是与政府一起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商会既是非盈利性的也非政府性质的,是介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商会所承担的也是非行政性公共职能。
2、市场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美国
美国商会是以服务为宗旨自愿设立,活动自主、经费自理的民间团体。商会是依据民法中公司法设立的非盈利法人,其中小规模商会则以非法人化的任意团体居多,工商业者可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商会,政府一般不介入商会的活动。
美国的商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遍布全国各地的专门性团体,主要服务于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会员,如费城商会、半导体制造商协会等;
二是更大地域或行业范围的商会,主要吸收小型专门性商会团体作为联合会成员,如行业协会、全国制造商协会等;
三是全国性的经济团体,主要由大公司、财团的代表组成,如美国商会。下面主要介绍作为全国性的经济团体美国商会的一些具体情况。
美国商会是一个全国性商会联合会组织,设有数十个专门委员会和数百个专题小组,主要侧重于以下活动:
(1)国际业务:
同美国和世界各国商界和政府合作,从事调查和提出有关美国商业的重要,如贸易、投资、税务、出口管制、多边贸易机构的资金筹措、技术转让、保护主义和国际竞争等。
(2)立法活动:
美国商会在立法方面的行动,主要是对公众政策、的制定和结果发生,商会代表经常在国会作证并进行院外游说,经常与国会议员、政府官员商讨有关法律、公众政策。美国商会还组织力量从事重大政策的有关问题,向会员和其他组织提供政策性研究报告。
(3)活动:
美国商会积极参与美国的政治活动,协助民间的国会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并协助当选议员提出涉及商界利益的重要问题。
(4)司法活动:
美国商会通过其下属的全国商会诉讼服务中心,在联邦法院和立法机构中,代表美国商界表达有关公众政策性的立场。这个中心是一个非营利的公众政策法律事务所,由大约1000多个成员“交纳会费、赞助和支持”。
(5)为中小企业服务:
美国商会设立了一个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心。依据有关规范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中心的工作人员通过传播媒介,向国会、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介绍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向公众、政府和新闻媒体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这个中心还同地方商会和美国商会派驻各地区人员合作,就小企业关心的问题,如出口贸易、政治活动等,举行全国性的讨论会和座谈会。
美国商会等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举办各种培训班、展览会或学术讲座的收入以及政府机构和某些企业的赞助等。有的商会收取会费是按会员规模大小、在协会中的地位(如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等)及享受的服务项目等确定的。也有的协会是按会员销售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美国土豆协会的会员每出售100磅土豆就必须拿出2美分作为会费上缴。
可以看出,美国虽然没有明确的对商会性质、职能的法律规定,但从商会的设立和运行来看,商会是由企业自愿设立和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经费独立,活动自主,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并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向政府提出建议,以促进贸易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实现。政府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并在制订有关工商业政策时需要征求商会组织的意见。
3、政府主导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日本
日本商会在发展过程中,既借鉴了大陆型商会的功能作用,也广泛吸收了英美型商会的特点,形成了日本独特的中间型商会体系,实行自由入会原则同英美商会相似,政府监管则接近于大陆商会。
日本的商会总体上可以分为综合性的和专业性两大类。综合性的商会以全国发展为目标,是由全国或地区的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日本贸易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经团联、日经联、同友会、全国商工会联合会、全国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专业性商会即行业协会类经济团体,以促进本行业协作发展和技术进步为目标,并由本行业的商者自愿组成的团体,如全国银行协会联合会、日本证券业协会、日本产业机械工业会、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工业会、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在外经贸领域则有各种以商品命名的进出口组合。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是日本协调进出口业务的行会组织。过去日本贸易会有18家大型综合商社或准综合商社成员,其成员每年经营的贸易额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60—70%,高时达到80%;经营的批发零售业务也占全国总量的大多数。因而在日本流通领域地位举足轻重。现在综合商社经营普遍不好,经过资产重组已不足18家企业,但其在行业领域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动摇。
日本以商品命名的各个进出口组合60、70年代最兴旺,其产生背景与对外贸易摩擦有关。在政府的授意下,日本成立的进出口组合,为建立市场秩序、协调各种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进入90年代,日本经济发展进入停滞期,贸易也不能发挥领头羊作用,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退出进出口组合者不在少数,现多数已经名存实亡。
日本行会组织严密、以擅长协调著称,但也因限制了竞争而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日本行会擅长协调与日本民族文化、价值取向关系密切,其中有许多不需文字规定、法律条文,大家一拍即合,这些外国往往只能学写皮毛。
日本贸易会和进出口组合职能归纳起来与我国商会许多方面相同,但因其协调容易,所以不需许可、配额、签章等管理手段。其行会会长、理事在行业领域均由威望高、大企业领导担任,他们在行业领域往往也有较大威慑力,一言九鼎。当然,日本的这些团体组织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健全的运作机制和强有力的监督职能。
二、国外商会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看出,各国商会尽管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但其职能中的某些特点及其运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却值得我们、借鉴。
1、依法成立
各国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可以正常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商会是一独立的中介组织
在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在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政府主导型国家的商会其独立性虽受到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3、服务至上
对比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发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1)协调功能,协调政府、会员企业、国内外其他组织在外经贸领域的相互关系;
(2)信息和咨询功能;
(3)还有一些国家的商会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商会只有为会员做好服务,才能获得会员拥护,只有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4、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的
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种类型商会都是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任务就是提供各项服务,与政府和其他各种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经济的发展。
服务贸易的类型范文4
关键词:国际分工与贸易 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 基本范畴
当前国际分工与贸易呈现出两个新的特点:一是国际分工方式逐渐从产业内分工和产品内分工转变成为工序分工;二是贸易对象逐渐从最终产品转变成为中间产品。这种转变正逐步影响着当今国际贸易理论体系及实际贸易形式,影响着整个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前景,需要予以重视。鉴于此,需要对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的基本范畴进行准确界定。
国际分工与贸易发展阶段回顾
国际分工与贸易是相伴相生的。最初,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逐步实施的专业化分工,才产生了为专业化服务的交换形式―贸易;各国为了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参与生产的国际化分工,才产生了为国际化分工服务的交换形式――国际贸易。因此,国际分工的细化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分工形式的变化也将导致贸易形式的变化,研究国际分工与贸易的发展阶段,需要先从国际分工的类型和内容入手。国际分工形式包括产业分工、产品分工和工序分工。
产业分工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要素禀赋、经济发展程度及产业结构特征,通过专业化发展自身优势产业参与国际分工的一种国际分工形式。各国通过产业分工,可以通过生产专业化和国际交换提高资源及要素禀赋的利用效率,促进本国乃至世界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分工实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向外扩张更是能够使各国在原有资源不变的条件下享有更多产品。产业分工与贸易是以产业标准为基准、以最终产品的交换为贸易内容、以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换为目标、参与主体是各个产业或部门的分工与贸易形式,也是传统的国际分工与贸易形式,关注的是各经济体专业化从事哪一种或几种产业的生产和贸易活动。
产品分工又称为产品内分工,是指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把不同区段、不同零部件的生产分布到不同国家进行,每个国家只是专业化生产产品整个生产价值链上的特定环节的国际分工形式。因此,产品分工是同一产品在不同阶段的国际分工,是产业分工形式的进一步深化,既可以通过国际市场在不同国家间的非关联企业间实现,也可以在跨国公司内部实现。产品分工是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带来的分工细化而出现的,并且在二战后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逐步盛行起来的国际生产形式,自其产生以来,中间产品的交换开始逐渐盛行并逐渐在产品交换中占据较大比重,使最终产品交换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相应的产业贸易也不再是国家贸易的仅有形式,产品贸易逐步走上历史舞台。于是,原来的产业分工标准不再适用,国际经济学界开始使用“产品内分工”来描述现代国际分工的特点。产品分工和产业分工相互补充,共同描述了当今现实世界经济中不同类型的国际分工形式,并共同构成了国际分工与贸易理论的基础。如果说传统国际分工的边界是产业的话,产品分工的边界则在于价值链。产品分工与贸易既可以表现为发达国家之间的横向扩展方式的中间产品贸易,又可以表现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的纵向延伸方式的中间产品贸易。
“工序”是指一个或一组工人在同一工作地对同一个或同时对几个工件所进行的连续完成的工艺过程。各类工序组合形成最终产品,并生成了一条具有相联关系的链式生产组织形式,这种生产组织关系在空间上延伸便形成了产业链(芮明杰等,2006)。工序分工与贸易是指在国际分工与贸易体系中,某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开始跨越国界,同时实现了空间和时间上的分离,并通过工序贸易形成生产联系的新型国际分工与贸易形式。工序分工与贸易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生产工序;二是产品生产必须跨越国界,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产品价值的形成提供生产服务;三是至少有一个国家在工序生产中运用了国外进口产品作为生产的中间投入品,并且生产出的一部分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必须出口到别国(Hummels et al.,2001)。
国际分工与贸易各发展阶段对比
从产业分工与贸易的角度看,国际贸易包括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其贸易主体是最终产品,从事的是一般形式的产业间和产业内贸易,理论基础是比较优势理论、资源禀赋理论消费者偏好相似理论、产品异质性理论等经济理论;而产品分工与贸易也称为产品内分工与贸易,其贸易主体是作为下阶段投入品的中间产品,从事的贸易形式从最终产品贸易转化为了中间产品贸易,现实中其具体的分工和贸易形式表现为加工贸易、全球外包与合同外包、OEM、ODM、公司内贸易和战略联盟等,比较优势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等基础理论都是其理论基础。可以说,产业分工与贸易和产品分工与贸易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替代,共同构建了当代国际分工与贸易的理论基础。
与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工序分工与贸易相比,产品分工与贸易在二战后盛行,其界定范围既包括跨越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分工,也包括像斯密所描述的同一空间的生产分工;其贸易主体性质主要为中间产品,但是在一定贸易统计标尺下,它可能还涵盖一部分直接以满足消费为目的的具有中间产品性质的最终产品;其贸易主体是实物产品,具体形式不包括跨越工业或者行业的服务等劳务产品;其分工贸易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比较优势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而工序分工与贸易的内涵小于产品分工与贸易,其界定范围与产品分工与贸易相比更具有专指性,它的出现是由于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以及经济、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带来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下降;它所界定的分工范围仅仅限于跨越时间和空间界限的生产环节和工序分工;贸易主体范围完全是投入下一阶段生产所用的中间产品以及生产性的服务产品,不包括任何进入直接消费领域的产品;主体性质是生产环节和工序,主体的具体形式既包括实物产品又包括服务和劳务产品;由于其分工与贸易体系的复杂性和分工方式具有较高深度,比较优势理论、规模经济理论、竞争优势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内部化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等理论综合构成了工序分工与贸易的理论基石。
综上,产业分工与贸易、产品分工与贸易、工序分工与贸易的比较可以用表1清晰地表现出来。
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的界定
由上文论述可知,“工序”是指一个或一组工人在同一工作地对同一个或同时对几个工件所进行的连续完成的工艺过程(芮明杰等,2006)。工序分工与贸易是指在国际分工与贸易体系中,以工序分工为基础,某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开始跨越国界,实现在空间和时间上同时分离,并通过工序贸易形成生产联系的新型国际分工与贸易形式。
对工序分工与贸易中“工序”的进一步划分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的内涵。本文对工序的划分主要分为三类:实物工序和服务工序;劳动密集型工序、资本密集型工序和技术密集型工序;高附加值工序和低附加值工序。其中,高附加值工序和低附加值工序将是研究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利益分配问题中重要的衡量标准。
根据工序投入品的性质和属性,工序可以分为实物工序和服务工序。工序分工与贸易最基本也最显著的特点是上游工序的成品成为下游工序的投入品。随着现代产品的品质和技术提升,生产过程也更加复杂化,不但物质产品成为产品生产的中间投入,服务业生产的产品、特别是生产产品也成为现代产品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区段和工序。
根据生产工序的比较优势,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的工序可以分为劳动密集型工序、资本密集型工序和技术密集型工序三种类型。工序分工与贸易是国际分工的深化,是同一产业或行业内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工序阶段(生产环节)之间的国际分工,即生产布局的区位选择。虽然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通常被视为产业间分工的理论,但是其对于工序分工依然适用。由于在同一产品的工序链条上,具有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各个工序环节是各国根据其要素禀赋、按照其比较优势进行选择的。因此,相应的工序也可以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
按照生产工序附加值的高低,可以将全球工序分工与贸易中的工序分为高附加值工序和低附加值工序。附加值原指附加在产品原有价值上的新价值,如果将生产工序看作中间投入品,也可以用附加值将工序进行分类。高附加值工序是指与一般工序相比“投入产出”比例较低、文化价值和技术含量较高、价值增值幅度较大、生产利润较多的生产工序。而与之相对的低附加值工序是指投入产出比例高、文化价值和技术含量低、生产附加价值增值幅度较小、生产获利较少的工序。需要注意的是,附加值的高低是一个相对概念,高附加值工序也不等同于高科技工序,而只有高科技工序成为高效益工序时,才能称为高附加值工序。
综上可见,工序分工与贸易的概念范畴对于描述当代世界生产过程国际化,比产品内分工与贸易概念更加准确和具有专指性,更能够刻画国际分工与贸易的新格局,不但刻画出产业链分工的特点,而且将贸易主体界定为工序和环节,更加准确而形象具体地描述了当代国际分工与贸易的新特质,真正反映了国际贸易学分工贸易模式的理论内核(曾铮,20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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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类型范文5
一、中国知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中国知识型服务贸易的发展迅速,特别是2000年以来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速度。知识型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120639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970918.6万美元,年均增长29.78%,进口总额由1997年的318855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2195890.4万美元,年均增长27.28%。出口增速高于进口增速。但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净出口总额一直为负,即处于逆差状态,而且逆差在不断扩大,已由1997年的198216万美元扩大到2005年的1224971.8万美元。这说明国内对知识型服务的需求在扩张,但我国知识型服务业发展还比较落后,不能满足经济增长的需要,知识型服务的缺口越来越大(见附表)。
附表: 不同类型知识型服务贸易占知识型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
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2005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出口在2000年以前主要集中在通讯服务、保险服务和咨询服务,三者合计平均占知识型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60%以上。2000年以来,通讯、保险服务出口在知识型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计算机信息和咨询服务出口额比重增加明显,2005年计算机信息和咨询服务在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18.95%、54.82%,合计为73.77%。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进口主要集中在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和咨询服务,三者合计平均占知识型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75%以上,2001年和2005年都超过了85%。
二、加快发展我国知识型服务贸易的政策建议
我国作为《服务贸易协定》谈判的参加国和缔约方,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已承诺开放服务市场。目前我国服务行业已进入了市场全面开放的后过渡期,后过渡期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对一些主要的敏感领域结束保护,市场开放力度和范围将明显超过前3年。从2005年至2008年中国所承诺的行业将全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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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发展历程
(一)初步形成阶段――二战前古典、传统自由贸易园区的横空出世
自由贸易园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当时腓尼基人将泰尔和迦太基两个港口划为特区,对外来的商船尽量保证其安全航行,不受任何干扰,这即为自由港区的雏形。1228年,法国南部马赛港在港区内划出特定区域,规定外国货物可以在不征收任何税赋的情况下出入这一区域。1367年,德意志北部的几个自由市联合起来,建立了历史上称之为“汉萨同盟”的自由贸易联盟;1547年,意大利在其西北部热那亚湾建立雷格亨(Leghoyn)自由港,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命名的自由港。此后,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园区开始逐渐在西欧许多国家风行。
17-19世纪约200年的时间里,欧洲的贸易大国先后在一些主要港口创办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园区。如意大利的那不勒斯(Naples)自由区、的里雅斯特(Trieste)自由区、威尼斯(Venice)自由区;德国汉堡(Hamburg)自由港、不莱梅(Bremen)自由区;法国的敦刻尔克(Dunkerque)自由区;丹麦的哥本哈根(Copenhagen)自由港;葡萄牙的波尔图(Porto)等。这些自由港或自由区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采取免除进出口关税等措施,吸引外国商品到此转口,扩大对外贸易,发挥了商品集散中心的作用。
20世纪20年代后,自由贸易园区开始在美洲大陆出现。1923年创办的乌拉圭科洛尼亚(Colonial)自由区、墨西哥的蒂华纳(Tijuana)自由区和墨西卡利(Mexicali)自由区是美洲大陆较早建立的自由贸易园区。美国则直到1936年才在纽约的布鲁克林(Brooklyn)建立了第一个对外贸易区。
从自由港区问世至二战前夕,世界自由贸易园区经历了近400年的发展。从“量”的角度说,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发展数量和规模有限,主要以自由港和自由区为主,共约有75个,分布在26个国家和地区,绝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从“质”的角度说,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经营活动相对单一,主要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允许外国商船自由进出,但各国对区内经营的业务范围普遍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一时期的自由贸易园区因此被称为“古典和传统的自由贸易园区”。
(二)逐步发展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60年代出口加工区的异军突起
二战后,世界范围内众多殖民地附属国相继独立,要求发展民族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探索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划定隔离区域同外商合作发展出口工业,并以当地丰富廉价的劳动力和各种优惠待遇,吸收客商的资金和技术。由此,“出口加工区”作为一种自由贸易园区新形式和发展的新形态登上历史舞台。世界上最早从事出口加工活动的自由港区一般认为是1958年在爱尔兰设立的香农(Shannon)出口自由区。但世界加工区协会(WEPZA)认为必须设有制造工厂,并具有免税性质的自由区才是出口加工区,香农自由区仅是免税而已。据此,WEPZA认定1947年至1951年间波多黎各岛上的免税工业区才是世界出口加工区的鼻祖。我国台湾省于1966年建立的高雄出口加工区,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以“出口加工区”命名的自由贸易园区。
发展中国家出口加工区的共同点是设立于港口附近、行政手续较区外简化、由区外输入原物料或零组件,再以非技术劳力来产生附加价值,区内企业享有税收及投资政策优惠,以“两头在外”为主要发展模式,发展出口工业产品。从实际情况看,异军突起的出口加工区,成为了不少发展中国家经济起飞的“助推器”,可谓功不可没。
(三)蓬勃兴盛阶段――20世纪60年代后多种类型自由贸易园区的共同发展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贸易、生产、资本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发达国家产业转移日益加速,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迅猛提升,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呈现出多样化和综合化的发展态势。目前,世界上多数自由贸易园区都具有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加工、商品展示、金融等多种功能,大大提高了自由贸易园区的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2008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对世界出口加工区的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已有130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3500家出口加工区。1975年至2006年的30年间,出口加工区的数量增长44倍,1997年至2002年的5年间出口加工区增长最快,数量净增长2155家(见表1)。除了出口加工区蓬勃发展外,自由港、自由区、自由经济区(Free Economic Zones)、保税区(Bonded Area)、免关税区(Customs Free Zones)、企业园区(Enterprise Zones)等各种类型的自由贸易园区也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 br>
二、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典型模式
(一)物流集散模式――欧洲的自由贸易园区
欧洲是自由贸易园区的发源地,保持着所有自由贸易园区中最传统的一种形态,即西欧沿海主要港口城市,利用其优越的航运和地理条件,将港区设为自由港,并将发展目标定位为贸易枢纽。欧洲的自由贸易园区表现为大进大出的物流集散模式:自由港利用先进的港口设施建立起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货物可在24小时内疏散到所在国的任何城市,48小时内辐射欧盟全境。
(二)出口加工向物流集散过渡模式――亚非国家的自由贸易园区
广大亚非等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园区主要以从事加工为主,以转口贸易、国际贸易、仓储运输服务为辅。作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以出口加工区为主要形式的自由贸易园区二战后在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随着亚非各国经济的相继腾飞,出口加工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更全面、更完善的自由贸易园区,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功能的发展,使众多自由贸易园区中逐步发展出多个区域物流中心。
(三)综合型模式――亚太地区的自由贸易园区
综合型自由贸易园区主要分布在亚太地区,以香港、新加坡为代表。园区包括整个港口城市,由若干工业区组成,兼具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及金融、商业、旅游等多种功能。园区内允许居民居住、生活、娱乐, 并可享受免税进口消费品。通常来说,这种模式的自由贸易园区地理位置优越,邻国或地区的经济处于工业化的初期或成形之中,自由贸易园区扮演“中介人”角色,协助周围国家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目标呈现国际性。
(四)商贸结合模式――美国、阿联酋的自由贸易园区
商贸结合模式的自由贸易园区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为主,兼搞一些简单的加工和装配制造。美国是世界上设立自由贸易园区最多、发展最快的国家,其自由贸易园区称为“对外贸易区”(Foreign-Trade Zones)。除法律禁止的商品外,任何国外和国内的商品都可以进区,不受美国海关法的约束,国际贸易的各项活动均可在区内开展,包括存储、展示和销售、重新包装、组装、分类、清洁以及搭配国内货物加工。阿联酋迪拜港自由港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自由港区。区内共有企业5000余家,其中贸易物流业占74%,加工制造业占22%,相关服务业占4%。货物在区内存储、贸易、加工制造均不征收关税及其他税收。
三、全球自由贸易园区的运行机制
(一)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自由贸易园区建立后能否顺利运行并有效吸引投资者与海关监管的原则、方式和手段密切相关。海关对自由贸易园区监管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于进出的船只和货物给予最大限度的自由,提供合理便捷的管理是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的共同监管目标,为此,多项便利化监管措施被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如,海关对自由贸易园区的监管往往是抽查式的,只有在违反海关法规嫌疑的情况下才进行;便捷的管理服务贯穿于从货物装卸、运输、再装运的整个过程中;以信任为前提实行备案制;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利用风险管理方式,实施分级监管和以对账目的监管代替货物实物监管以及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监管,等等。
(二)多样化的管理体制
各国自由贸易园区管理体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自由贸易园区进行宏观决策、立法、监督、协调的国家级管理系统;二是对自由贸易园区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组织、领导的区内组织体系。一般而言,拥有较多自由贸易园区的国家通常设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自由贸易园区进行设区审批、监督、检查和协调管理。而一国一区的国家往往通过授权地方管理机构的方式进行直接管理,不设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
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央政府层面对自由贸易园区的管理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专管型和代管型。从微观层面来说,根据区内管理机构性质、权限划分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政府部门主导型、管理公司主导型和政企混合型三种类型。
(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
为了使自由贸易园区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各国及地区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及地区政府在制定自由贸易园区法律时,制订了许多优惠政策措施。一是税收优惠,包括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关税豁免优惠以及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的减免优惠。二是金融优惠,主要包括放松外汇管制、放宽信贷、提供各种补贴优惠等措施。三是包括土地租用、开放内销市场、加速资本折旧、特殊安全保障在内的其他优惠。
四、各国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新加坡、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日本的自由贸易园区与我国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的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在监管模式、管理体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力求探寻我国保税港区的设置短板和发展方向(见表2)。
各国自由贸易园区尽管功能选择各不相同,但基本以转口贸易、进出口贸易、加工贸易为主体功能,以保税仓储、展示批发、商业为辅助功能。反观我国,虽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设定较宽泛,涵盖了国外自由贸易园区的大部分功能,但在各个功能的实际效用发挥上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比有较大差距。具体而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发展较好,但转口贸易功能由于受地理位置和操作手续的影响,难成规模。目前国际中转运营最好的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其中转量也仅达到货物吞吐量的10%左右,远低于国际其他自由港中转量超过50%的比重。出口加工功能也因企业货物在出口加工区内的诸多限制发展不畅,导致出口加工区招商困难,仅长三角地区昆山、漕河泾等几个出口加工区运转正常。
此外,商业性销售服务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尚未开展,区内还不能进行商品买卖零售等业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功能,均衡提高,错位发展是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新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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