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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全市残疾人就业率,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目前我市共有残疾人约25.48万名,其中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就业能力的约9.59万名,已实现就业的约6.88万名,就业率达71.74%。
由于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残疾人就业仍滞后于我市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残疾人就业渠道不宽,稳定性差、收入较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许多残疾人缺乏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金,残疾人就业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义务,落实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
二、落实措施,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一)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我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交欠交数额外,还应当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会同残联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实行劳动年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又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发放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67号)的规定,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大力发展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同时,应保证每位残疾人职工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积极鼓励民营资本等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7〕92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民政、劳动保障、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应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清理和严肃查处假冒福利企业。
(三)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残疾人就业的有效形式,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不断完善扶持残疾人灵活就业的优惠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从事个体经营及劳务(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残疾人核发营业执照,对行动不便的可实行登门办照,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残疾人灵活就业的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落实残疾人经营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允许摆摊设点的特定路段和时段内,市容管理部门免收占道费等有关费用。
残疾人从事个体饮食业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发证,并免收残疾人本人的体检费用和证照类工本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要切实维护好市场摊区的经营和治安秩序,保证残疾人经营户的正当经营权利。个体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在启动资金上确有困难的,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批准一次性扶持100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扶持。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对盗用残疾人名义弄虚作假的不法经营户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严肃性。
(四)发展盲人按摩业。盲人是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困难最多的群体,大力发展盲人按摩业是解决盲人就业的重要途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盲人按摩实行免费培训,为盲人就业创造条件。应积极协调宾馆、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对具备经营手续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税务部门核批后,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免收卫生费、公益事业费及其他社会管理费用。对盲人按摩人员个体开业资金上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0—5000元的资金(以设备为主)予以扶持。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和有关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如保洁、绿化、停车场管理等)要尽可能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且工作满1年,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后给予用人单位2400元公益岗位开发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积极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残疾人劳务输出是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的需要,在做好残疾人就近就业的同时,还要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跨省、市就业,进一步扩大对发达地区及大中城市的残疾人劳务输出。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外地用人单位的考察工作,对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等情况跟踪了解,维护外出务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大力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的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点,编制培训计划,让处在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各类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实用技能培训。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收残疾人培训费,培训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以残疾人为主体并免收其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意,按照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残疾人数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符合规定的每位残疾人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残疾人单独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中级以下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由本人申请,经财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意,给予适当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技能鉴定机构应对残疾人免费进行技术鉴定。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服务。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情况,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及时主动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服务范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资金和送技能”等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一对一”服务。社区服务组织要在社区服务业中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每年应定期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专场活动,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也要面向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尽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互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应免收其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劳务市场入场费。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畴,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侵犯残疾人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与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就业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保证残疾人职工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保证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保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其做好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障金等工作。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或其他原因与残疾人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优先安排好残疾人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依法办理手续,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联备案。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2
关键词: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保障
一、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现今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 500多万人,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根据中国残联的消息,仔细针对各个年份的增长态势进行具体的分析,无论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数量来说,还是农村残疾人的就业状况,目前没有达到持续增长的趋势。因此,从各方面数据比较进行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残疾人失业率却一直居高不下,是非残疾人失业率的2到3倍等。
二、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现状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因素。现今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新态势的转变,企业对于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残疾人在学历和技能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残疾人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边缘化趋势,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需要。
(二)残疾人自身条件的生理与心理因素。残疾人择业岗位受到身体条件的约束明显。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这一 “硬伤”不得不成为考虑的首要因素。首先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使得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大大减少,所以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就业更难。同时不健康的残疾人心理素质会对就业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立法法规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很多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没有得到真实的保障。此外,在法律法规制定的方面,其相关的配套支撑措施跟进不够及时,不具有现实针对性。最后,对于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惩罚措施,而且也没有形成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侵权问责的工作机制等情况。
三、对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要在当前残疾人劳动者的诉求与社会现实无法满足的大背景下,对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建立健全的残疾人就业权法律保障体系,让残疾人充分享有就业权利,实现人尽其用的良好局面。
(一)制定《反残疾人就业歧视法》立法法规。就业歧视是残疾人就业权保障无法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其与我国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因此有必要针对反对残疾人就业歧视专门制定单行性的立法规范。以反残疾人就业歧视进行制定立法,会使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的这一精神更为突出。
(二)建立与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机制。有关部门加强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落实。同时构建和完善的执法机关协调机制,对有关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有义务有责任严格执法。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以此让残疾人就业权保护得到有效落实。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维权司法救济制度。建议今后司法机关在对残疾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建设中,要具体明确残疾人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各种情形,针对不同层次的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的行为,依据残疾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侵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总之,劳动就业是民生大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意义。特别对于残疾人这一特殊人群来说,做好残疾人群体就业,是一项事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立法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在改革深入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建设,促进这一特殊群体的稳定就业。
参考文献:
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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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4
关键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残疾人就业 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D669.69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概述
从2010年开始,我国全面启动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及服务体系建设,并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让残疾人群体能够在医疗康复、养老等方面得到相应的保障。相关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反映了我国对残疾人群体的重视以及对残疾人生命尊严的尊重。很多地区将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并进一步加强了残疾人特殊学校建设,在残疾人职业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便如此,现阶段残疾人群体整体生活状况、就业状况依然与社会平均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部分困残疾人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这也反映出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整体覆盖范围有待拓宽,并且城乡差距较大,有待进一步完善。
2 残疾人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整体环境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部分地区残疾人口数量相对较高,但人才市场残疾人岗位需求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一直以来,很多地区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都处于较为激烈的状态[1]。作为弱势群体的残疾人,竞争力显然不足,其就业压力较大,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同时,目前我国就业体系尚不健全,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法律、政策在部分内容上还存在缺陷,导致残疾人就业无法得到实质性的保障。再加上社会环境对残疾人就业依然存在一定偏见,残疾人就业不平等待遇现象屡见不鲜。其次,残疾人就业市场整体集中安置功能正在逐步削弱,按比例分散就业方式发展有所停滞。部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持消极态度,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产生了一定阻碍[2]。相对于健全人群体而言,残疾人综合素质水平及技能水平均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个体就业。整体上来看,一些地区残疾人就业规模相对较大,总体就业参与率并不高;青年残疾人就业率相对偏低,女性残疾人就业率较男性残疾人更低;部分残疾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整体就业率。
3 影响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因素分析
残疾人是当今社会典型的弱势群体,其就业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身体因素
残疾人由于身体存在先天缺陷,其就业范围相对较窄,个体岗位胜任力相对较低。部分残疾人对就业及生活还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职业筛选范围被进一步压缩。例如,肢体残疾者就无法胜任体力劳动岗位;听力、视力残疾者很难胜任技术型劳动岗位;还有一些智力水平相对低下且表达能力较差的残疾人,几乎丧失了正常就业能力。
3.2心理因素
部分残疾人存在较为明显的自卑心理,对外界环境敏感,缺乏自信。这种负面心理导致其难以与外部环境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也就无法发挥自身的特长或优势。在这种负面心理作用下,一些残疾人会降低就业期望及就业意愿,使得就业范围被进一步压缩,其获得的就业机会也会变得愈来愈小[3]。同时,部分残疾人对外部环境的排斥心理较为严重,无法适应环境并融入环境。还有一些残疾人的依赖心理较强,影响了其正常自理能力及适应能力,这会对其就业产生影响。
3.3产业结构变化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期。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背景下,大量剩余劳动力会由农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资源会逐渐朝着技术密集型产业集中,劳动密集型就业岗位自然会逐渐减少。换句话说,产业结构调整对劳动者的技能及综合素质要求会变得愈来愈高,在短期内还会带来结构性就业压力[4]。大部分残疾人由于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水平相对低下,几乎无法胜任技术型岗位,这就进一步压缩了残疾人群体的就业空间,限制了其就业机会。
4 新形势下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相关建议
4.1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工作
在残疾人就业引导工作当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占据了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及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等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承担了重要责任。首先,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完善政策措施,并加强残疾人就业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可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并结合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细则,让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及就业等“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5]。同时,地方政府应该与相关部门加大残疾人就业渠道拓宽力度,开发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过程中,可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当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项目时,可优先集中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根据残疾人用人单位生产特点确认部分产品由其专产。政府还应该鼓励残疾人个体经营、创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个体经营户及创业者进行指导,政府方面可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为其提供小额信贷等扶持,打开残疾人自主就业窗口。
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5
现有征缴模式及困扰
目前,大多数省(市)对企事业单位征缴残保金采取委托地税代征的方式,且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代征数据。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审情况再依下列公式核定: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式一)
地税部门在实际代征的过程中,一般采取集中代征的方式,受客观条件制约,代征时间又集中在每年的6月至11月份,因而,用人单位和地税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均有诸多的困扰。
第一,用人单位感到资金压力大,费负过重。由于地税部门往往采取一次性代征,给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给企业造成残保金征收过多的错觉。
第二,地税部门认为征管难度大,不便管理。现在,随税附征的费用较多,比如工会经费、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社会保障费用等等,但这些费用均按销售收入或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地税部门操作简单,可视同税金管理,而残保金则是由残联直接提供的数据,地税部门遇到企业不愿缴纳时,一般解释不清楚。加之,很多企业不主动年审,也不清楚每年应缴纳的残保金数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因此,只要企业提出异议,地税部门就望而却步,他们也不想因“费”而伤了和气。
第三,就业服务机构费力不讨好,征收效果不如人意。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的上半年,基本上在忙于年审,既要摸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又要“求爹爹拜奶奶”,找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同时,还要给用人单位一家一家地下发年审通知,最后,才能把有关数据提供给地税部门。这样一拆腾下来,半年的时间就过去了。根据常德市的情况,近三年来,主动参与年审的用人单位不到三分之一,实际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不到三分之一,结果是事倍功半。究其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缴费意识淡薄,认为残保金可交可不交;二是地税部门压力不大。现在,地税部门对费金的管理,仍是下达目标任务,他们只要完成上级税务部门下达的指标即可。而根据常德市的情况,地税部门的征收计划只占到应缴残保金的四分之一,这样,自然形成了费负不均,企业相互攀比,甲企业不交,乙企业也不想交,谁也不想做老实人。
适应新形势,探讨新模式
首先,国家统计指标有更新。“在职职工总数”这一指标已变为“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指标国家今年也没有再采用,而是采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两个指标。
其次,残保金可改按“额”为按“率”征收。
1.置换有关指标:将“在职职工总数”置换为“在岗职工总数”,将“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更换为“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样,公式一就变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式二)
2.更新计费模式:根据公式二,可推导出按销售收入一定比年计征残保金的公式,即: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率=(1.5%-安置比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
新征缴模式的特点及操作建议
新征缴模式有如下特点:
1.简便易行,方便操作。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只需提供征缴率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销售收入状况,可直接征收。
2.直截了当,心中有数。每年年初只须告知用人单位征收比率,用人单位便知每月应缴多少残保金,使用人单位做到心中有数,方便资金安排,增强计划性,减少突发性,避免征收受阻。
3.费税同步,规范管理。地税部门可以把残保金视同税收实行“三同步”管理,即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稽查,把用人单位应缴、实缴、欠缴、漏缴残保金的情况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
对于新征收模式的操作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从中央到地方,均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时修改完善《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解决法律法规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建议范文6
市残联以分管理事长为组长、业务科室为成员的调研工作专班,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业务,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县(市、区)残联也要结合自己的本地情况和残疾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力量,选好议题,开展不同类型的典型进行调查,形成有一定分量的调研报告。
二、调研内容
(一) 扶助贫困残疾人(教育就业科)
1、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如何开展残疾人工作。
2、在整村推进中如何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3、如何构建农村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4、如何对农村重残、一户多残实施社会救助。
5、康复扶贫贷款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 基层组织建设(组织宣传科)
1、乡镇机构配套改革后,乡镇残联组织建设、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到位情况。
2、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如何发挥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3、残疾人专门协会工作的现状和建议。
(三) 残疾人教育(教育就业科)
1、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和分析。
2、特殊教育资源的调整。
3、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的有效方法。
(四) 残疾人就业(教育就业科)
1、贯彻《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情况(主要经验,好的做法,有什么问题和困难)。
2、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城乡残疾人数、比例、城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人数、总的就业人数、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和个体从业的比例等)及对策。
3、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及退税后给残疾职工的生活、工作条件改善情况。
4、自强创业的典型。
5、残疾大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
(五)残疾人康复(康复科)
1、根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拟定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给农村残疾人带来哪些方面的利益,还存在什么问题,将残疾人康复项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有哪些作法和建议。
3、重点康复与社区康复相结合有哪些好的作法和建议。
(六)残疾人维权(组织宣传科)
1、贯彻《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情况。
2、 对修改省政府145号令有什么建议和要求。
3、对修改《残疾人保障法》有什么建议和要求。
4、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情况。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上有哪些好的作法,对营运有哪些建议。
三、调研的时间、要求
1、为把调研工作与平时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调研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在平时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资料的收集,掌握第一手材料。
2、调研时,要注意上下联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力求观点正确、事实准确、数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