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1

按这两个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尽管不能再控制实际货物,但他手中还掌握着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根据规定,买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拿到该批货物的单据,然后凭借单据向船公司提货。如果买方不付款,他将得不到该批货物的单据,也就不能从船公司提货,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还掌握在卖方手中,不致遭受货款两空的局面。因此,外贸企业进行贸易时结合进出口方向,做到出口时选用CIF或CFR,进口时选用FOB,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收汇风险或接货风险。

熟悉国际惯例,注意不同惯例对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我国某公司曾与美国一客商以FOB术语及信用证支付方式签订了一份钢材进口合同,双方签约后该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向美国客商开出了信用证,证中金额为双方约定的合同金额,但美国客商随后发来函电要求我方另外电汇1000美元作为他代办出口报关手续所需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我方事后得知原来是双方在FOB的解释上分别引用了不同的国际惯例从而产生歧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个,不同的国际惯例对同一术语的解释存在差异,对上述案例中的FOB术语的解释,我国习惯沿用《2000通则》,但美国客商却引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000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美国定义》)对FOB条件下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及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上均存在着不同,《1941年美国定义》规定,采用FOB成交,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由进口方负责,而《2000通则》则规定由出口方负责。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在双方交易时如忽视期间的差别,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改变惯性思维,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FOB、CIF、CFR等三个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术语,这三个术语仅适用于水路运输,随着国际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国际贸易中又产生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CIP、CPT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版本《2010通则》提倡贸易界人士优先选用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但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仍习惯使用前三个术语,实际上如果能改变惯性思维选择更恰当的术语则可以减少风险和损失,尤其针对内陆的外贸公司。我国武汉某公司曾签订一笔出口合同,成交条件是FOB天津。根据规定,该公司负责将货物从武汉运至天津,在天津港再装船出境,不料货物在装船前发生火灾。根据FOB的规定,这种损失发生在交货前,应由卖方承担,如果这家公司能考虑自己身处内陆,选择使用FCA武汉成交,则该公司只需在武汉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后发生的风险概不承担,则这部分损失完全可以由国外买方承担,而且卖方完成交货后,便可凭承运人签发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

合理的支付方式是交易圆满完成的保证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能否安全收汇是出口方最关心的问题。选择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安全收汇的保证。国际贸易中基本的付款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前二者属于商业信用,卖方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在当前信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两种付款方式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使用较少,但这两种付款方式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低的优点,在买方信用可靠、或货款金额较少时,不失为便利快捷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卖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即应履行付款承诺。当前我国大多数的贸易商出口时习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但信用证也有支付程序复杂,费用较高的缺点,而且对出口商的单据有严格的要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致银行的拒付。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有90%的出口贸易不再使用信用证,转而选用了其他收汇方式。我国贸易商可结合进出易中的风险程度和费用成本,确定合适的收汇方式。

谨慎签约,将风险降至最低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合同中的规定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旦签约,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外贸公司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谨慎签约,将风险降至最低。

(一)正确理解贸易术语的交货性质

贸易术语从交货性质上可分为装运术语(如FOB、CIF、CFR)和到达术语(如D组术语)两大类。按装运术语成交,卖方在指定装运地完成装运即可,不承担装运后的风险,不保证货物的在途运输和安全及时到达;按到达术语成交,卖方应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指定目的地。以装运术语签订的合同不应同时规定到达时间,如果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则改变了原术语的性质,增加了卖方的风险,这样的合同应谨慎签订。

(二)贸易术语与结汇方式的结合应用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2

一、电汇结算方式的使用情况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付方式中的一种。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电报、电传或SWIFT (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 等电讯方式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根据性质不同,电汇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erred Paymen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即已收到货款,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后T/T”,即“延迟付款”,是在签署合同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显然,“前T/T”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等于得到了进口商的信贷,其出口收汇的风险得到了控制;而“后T/T”则相反,对进口商比较有利,因为出口商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收回货款,等于给予进口商信贷,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在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信用证作为货款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很繁杂,而且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占用进口商的资金或授信额度,因此,很多进口商不愿意开证,而是倾向于使用电汇结算。我国也不例外,电汇结算方式已经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被广泛使用,是中小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上海外汇管理局的数据表明,目前上海的出口业务中有超过50%是采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而在贸易活跃的广东和浙江,中小企业80%以上的出口业务都采用电汇付款方式,而且大部分是采用“后T/T”方式,因此,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不言而喻。

二、电汇结算方式的风险

虽然电汇结算方式具有手续简单、速度快捷和费用较低等优势,在实际业务中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电汇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如果使用不当或稍有不慎,将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对于出口商而言,使用电汇结算方式主要的风险有: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由于国际市场上竞争日益剧烈,进口商占据了交易的主导地位,出口商为了达成交易,往往只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由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通过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商。这种结算方式,相当于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资金融通,进口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而出口商则面临着以下两种风险:

一是由于市场行情恶化,进口商没有能力付款,导致出口商承担长期占压资金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这种现象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尤为突出;二是进口商恶意实施“电汇诈骗”,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电汇诈骗”是指进口商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蓄意伪造、涂改电汇凭证,谎称已支付或汇出货款,诱使出口企业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的不法行为。

(二)来自业务银行的技术风险

所谓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或者因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得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承担迟收汇款的风险。具体情况有两种:一是汇出行设计汇款路线不合理、不通畅或所选择的解付行效率低而造成迟收;二是汇出行不能使解付行收到或及时收到内容完整准确的付款委托书而导致出口商迟收汇款。

三、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由于电汇是一种以进口商信用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因此,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选择资金实力雄厚信用好的进口商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根本保证。特别是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和与新客户的交易,出口商更应慎重,在签订合同之前通过各种商业渠道或有关驻外机构对客户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如果客户资信不佳时,则坚决不要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二)订立完善的合同条款,约束买方按时付款

1. 签订定金条款,尽可能争取提高电汇预付金额的比例。进出口业务中,电汇货款预付比例一般是30%。当然,预付金额比例越高,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如果预付100% ,即变成预付货款,就相当于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进口商。因此,在实际业务谈判中,出口商应该根据交易对方的信任度、资信状况和谈判桌上的实力对比,在选择合适的预付比例的基础上,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来争取进口商提高预付金额的比例,并在合同中用定金条款规定下来,从而规避一定的风险。同时,对于电汇部分,则应规定进口商须选择其所在地信誉卓著的世界性银行或与出口商的开户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付款行,以防止进口商和当地银行串谋的风险,保证按时安全收汇。

2. 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以保留对货物的收回权。所有权保留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虽已交付买受人,但须支付所有欠款后标的物所有权方才发生转移的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作用是利用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律原理,使出卖人的利益处于更可靠的地位,从而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在签订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在已接受货物的交付,但未取得所有权期间,可将货物运用于生产过程,甚至可以将货物转卖,但此时进口商不是作为所有人,而是作为出口商的受托人对货物进行处分。在此期间,如进口商破产或发生其它变化,出口商可优先于进口商的其他债权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将货物或货物的价值收回。因此,在以电汇结算方式的贸易中,如果能签订所有权保留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出口商的风险。

3. 使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争取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对于电汇结算方式的合同,卖方还应该争取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使用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手续的贸易术语,最好是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就通过可以委托当地知名的运输公司负责承运货物,利用双方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及时了解货物运输的进展,防止进口商与船公司串通骗取货物或通过出具保函从船公司办理无单提货,从而导致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

4. 采取“分批发货、分批收汇”条款来降低收汇风险。对于合同金额较大、预付金额却不大的订单,出口商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规定“分批出运、分批收汇”条款,要求进口商必须根据交货的进展按时分批付款。出口商在前一批次货物的货款收妥后,再决定后一批次的货物是否发运,从而避免一次性大额货款收不回的风险。这种办法适合于大宗商品的多次运输。

(三)慎放正本提单,利用运输单据规避收汇风险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船公司凭以交货的凭证。在电汇的方式下,出口商惟一能够约束买方按时付款的就是整套提单,因此,尽管出口商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通常即可获得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但是为了规避收汇风险,除非进口商已经付清货款或有足够的信用,出口商不应立即将正本提单交付给进口商,以防止进口商在获得物权象征的正本提单后逃避付款责任。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一般是在装船后先将提单副本交至进口商,证明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装运;在获得银行出具的进口商电汇货款的收据并确认无误以后,再将正本提单等全套运输单据交付给进口商。另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出口商必须什么时间将提单的正本寄给进口商,那么,出口商就要充分利用在获得进口方传真的电汇收据与交付正本提单或指示承运人放货之间的时间差,把提单先保留在自己手里,在船航行期间,加强与银行和进口商的联系,以保证银行将款项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向银行撤销汇款的风险,因此,最稳妥的方法是汇款到账后再提交提单正本。

(四)利用第三方金融服务措施来有效回避风险

1. 使用进口保函。进口保函是银行保函的一种,也是一种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是指担保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保函,其中规定在出口人按照有关合同交货和交来规定的单据时,如果进口人未能及时付款,则由担保银行负责付款。因此,在电汇方式下,出口商如果能够要求进口商通过知名银行开立进口保函,那么,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时候,出口商就可以得到担保银行的付款保障。

2.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卖方回避收汇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目前已有超过10%的国际贸易额的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既可以由信用保险公司去调查进口商的信用,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又可以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从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我国已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国家信用保险机构开展对外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建立了一套信用调查体系和风险追偿体系。因此,在使用电汇结算的出口贸易中,出口商业可以通过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把收汇的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3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形式,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样(图)加工等,其特点各有不同。

(一)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业务,承接方不需自备货源,而来样(图)加工的业务,承接方不仅代客加工,而且要提供原材料或元件、辅料、垫付一定的资金。

(二)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业务,承接方对上述的原料或元件,没有所有权;而来样(图)加工业务,承接方对加工的原料或元件(委托方提供那部分除外)享有所有权。

(三)来料加工与来件装配业务,承接方不需负责销售业务,它只收入根据事先约定的工缴费,与委托方的经营盈亏无关。来样(图)加工虽也是利用国外的加工工艺与产品销售渠道,但相比之下风险更大一些。由于承接方在交付最终产品结算之前,垫支了一部分资金,如一旦国外市场变化或外商不履行合同,而产品在国内又不适销,就有可能造成商品积压或停工停产等经济损失。所以在确定来样(图)加工产品时,首先要考查该项产品是否有发展前途,对于没有发展前途的产品不应盲目接受。其次,在产品销售方面,最好兼顾国外、国内两个市场,以免一旦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或外商违约,因销售困难而带来经济损失。

二、慎重签订对外加工装配贸易合同

为了保证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顺利开展,在合同签订前要慎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工装配产品的选择方面,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业基础、技术条件和劳动力状况,选择劳动密集型的产品。有条件的可适当选择一些深加工的产品,一般应以出口货源不足,或生产技术未过关,需要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某些有条件进行加工生产的空白品种为主。另外,要注意应有利于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不能使正常的出口销售渠道、经营方法及出口配额等受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大宗出口商品,市场竞争激烈,行情起落大,不宜进行来料加工的业务,以免冲出市场,因小失大。

(二)在客户的选择上,应认真选择资信好、有技术和经营能力的客户。对方能提供足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包装质量或能填补某一项空白的技术,在经营能力上拥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和有较强的推销能力。要警惕那些资信不可靠,既缺乏技术,又无销售能力的皮包商。

(三)要认真进行经济和成本核算,使工缴费的标准既能适应国际市场水平,具有竞争力,使国外委托人有利可图,又能使加工装配企业和国家都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对外加工装配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合同是开展该项业务的依据,是明确委托方和承接方相互权利的法律文件,对外加工装配贸易在持续的时间上及作价问题上均比一般进出口贸易复什,于是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明确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法定地址、电话以及合同的有效期。

(二)有关来料、来件质量、数量和到货时间的规定。来料、来件是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基础,能否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方能否按时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如数送到指定地点。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每次来料、来件质量的标准和检验方法。对每批来料、来件的到货数量和时间,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按照设备正常生产能力,对每批应交成品所需原料的要求;二是一定数量的合理储备,以免发生特殊情况时,如对方来料中断,影响生产的持续进行。另外,合同中还应规定如来料、来件的质量、数量、到货时间不符合要求造成承接方生产中断的补救办法。

(三)有关成品质量和交货时间的规定。合同中应确定成品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以及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副次品占成品的比例,对超过规定的副次品率部分,委托方有权拒收或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成品的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以及发生不能交货或交付数量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四)对加工装配的单位、使用货币单位、加工费总值,并原材料、辅料的总值等内容的规定。其中加工费是合同的核心问题,直接涉及合同双方的利害关系。在确定加工费时,既要与实际生产成本相当,又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加工费一律按外币计收,加工装配的批量大小以及国际市场上加工费的水平变化诸因素,对加工费的确定有一定的关系。

(五)加工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一般对加工费采用以银行为中介的国际贸易上通用的收付汇方式进行;在期限上,应与生产程序的安排相适应。

(六)有关保险的条款。在通常的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风险随交货的条件不同而不同,但加工装配业务中的原料、元件,在整个加工过程中,其所有权始终是属于委托方的,承接方只赚取加工费。因此,对外装配贸易中的成品,其保险标的物包括两个部分:即原料、元件的价额以及加工费的价额。从法律角度看,承接方仅对后一部分负责投保,但实际做法是从原料、元件进口一直到加工成品的出口,均由承接方负责投保,保险费连同加工费一起向委托方结算。

(七)违约责任与解决纠纷的方法。在有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业务中,承接方往往同时引进设备或技术,因而还有偿还的义务。由此要注意在合同中订明所引进的设备型号、性能、价格和验收方法,偿还时是否计息、息率多少。

四、履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共同遵守,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将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履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做好原料、元件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承接方在收到原料、元件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质量验收,如发现质量不合规定,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方提出质量异议。对加工后的成品,双方都应加强检验工作,要严格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交货和验收。

(二)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和每期交付的数量。因为,如不能按时交货,将会影响外商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给其带来损失,从而提出索赔。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4

2095-3283(2015)12-0041-02

随着我国沿海城市经济的转型升级,一些出口生产型企业转移到内陆。鉴于贸易术语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其重要性不可小觑,因此内陆出口企业对于出口贸易中的贸易术语应重新审视与选择。

《INCOTERMS201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变化将贸易术语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3种减少到11种。内陆出口企业应如何从这11种术语中进行选择,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考量自身,考虑对方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力求以更少的义务和风险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贸易中的义务与风险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如同“零和博弈”,一方履行较少义务和承担低风险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将履行较多义务和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选择买卖双方义务和风险相差悬殊的贸易术语,以便降低磋商的时间成本,快速达成一致。例如,作为卖方,可能乐于选择术语EXW(即工厂交货),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方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但买方很大程度上未必同意。因为在EXW术语下,买方需要有专人在陌生的卖方国家接货,寻找运输公司,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通关手续等,并承担由交货完成开始的所有风险和费用;相反,如果买方只从他的立场出发,提出用DDP(即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将已经办妥进口通关手续仍放置在到达的运送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卖方交货完成,这样的提议卖方也不会答应,因为选择DDP需要卖方在陌生的进口国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了解并承担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在内的税捐等。

当然,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首先考虑EXW和DDP。如果该产品市场属于完全的卖方市场,卖方垄断了这种产品的全球销售,买方迫于无奈可能会接受EXW的交货方式;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将同一批产品同一时间卖给同一国家的多个买者,这时卖方可以考虑DDP,因为这些产品由卖方一同进行进出口报关,运输和投保时可节约不少成本。

二、勿念经典,关注升级

几乎所有的国际贸易实务课本中都会花大量的篇幅去介绍被称为经典的三个贸易术语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尤以FOB和CIF为甚。甚至在一些课本中还得出这样的结论:出口应尽量用CIF,进口应尽量用FOB。这样做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的确让专业的和非专业的贸易人士对这三种经典的贸易术语刻骨铭心,但现实中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不论是FOB还是CIF都有着诸多的“不方便”。其一,FOB和CIF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国际间运输商品时即便选择海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该商品的内陆运输,而FOB或CIF的术语选择却无法适用于多式联运,使得卖方在内陆运输这一段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其二,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的普遍使用,使得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运也往往是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实现“门到门”的交接。这就意味着当内陆出口企业将货物运到集装箱堆场交给海运承运方后到货物装上船这一段时间,货物其实已经脱离了卖方的监管和实际控制,但根据FOB和CIF的风险划分,这段时间内针对货物的所有风险却仍然是由卖方承担的。事实上,《INCOTERMS 2010》中明确表示FOB术语不适合诸如集装箱堆场交付这类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转移风险的情形;其三,在FOB或CIF术语下,内陆企业必须等到货物装船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并缮制好其他相关单据提交银行或寄付买方进行结汇。内陆运输造成的时间耽搁所导致的企业资金积压的成本需由卖方买单。

在实践的不断摸索中,出现了FOB和CIF的升级版FCA和CIP。FCA,即货交承运人,适用于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或其他人即为卖方完成交货;CIP,即运保费付至目的地,其与FCA的不同之处在于CIP术语下的卖方还需要订立运输和保险合同,并承担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

FCA和CIP较好地解决了FOB或CIF术语存在的问题。其一,FCA和CIP不但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还适用于铁路、公路等陆上运输、空运及多式联运,应用范围广泛灵活;其二,FCA和CIP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风险的划分是以货物交付承运人(在FCA术语下也可以是买方指定的其他人)为界的,也就是说,卖方只需要负责将货物完整安全地交给第一承运人,货交承运人之后货物灭失或损毁的一切风险均与卖方无关;其三,在FCA和CIP术语下,货交承运人后,卖方即可得到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即可缮制好所有规定单据交单结汇,而不需要等到货物装船之后。因此,用FCA和CIP可以缩短卖方垫付资金的时间,降低资金占用的成本,提高资金周转速度。

由此可见,内陆出口企业首先应考虑的贸易术语应该是FCA和CIP,而不是我们熟知的FOB和CIF。

三、衡量风险,争取权益

如与风险较高的一些国家的陌生客户交易时,对方坚持要用FCA,买方办运输办保险,这样就可能发生买方与货代相互勾结,无单放货的情况,为了避免钱货两空,在交易金额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用L/C(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但由于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收取的费用也比较高,且办理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因此在交易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未必倾向于用信用证来结算。此时,最好要求买方用T/T(电汇付款方式)预付全款,或争取尽量高比例的预付货款来保障卖方利益。

如买方没有对贸易术语有特殊要求,内陆出口企业可以尽量选择CIP术语。在CIP术语下虽然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还是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但却是由卖方选择货运公司办保险(虽然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其好处是:第一,内陆出口企业自己承办运输,可选择熟悉且信誉好的货运公司,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货代与买方勾结的情况;第二,内陆出口企业在选择运输和保险公司时一般会将本国企业作为首选,这有利于带动我国运输与保险行业的发展,加速我国服务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

四、术语非万全,补其漏洞防纠纷

虽然《INCOTERMS》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但其作为一个普遍性的约定,有些规定是比较灵活的,也由此可能造成贸易纠纷。为了避免纠纷,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对一些细节的内容加以完善。

(一)《INCOTERMS》的适用版本

《INCOTERMS》与国家法律不一样,它不存在“新取代旧”的说法,也就是说,虽然《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INCOTERMS 2000》自动作废。而每一版的《INCOTERMS》中的规定都不完全一致。因此,贸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标明本合同所适用的《INCOTERMS》的版本。

(二)明确具体交货地点

《INCOTERMS 2010》对于FCA和CIP术语下的交货地点的规定都是“卖方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点”,这意味着买卖双方能够共同协商交货地点。《INCOTERMS 2010》还规定:如果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地或营业处所,当卖方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时就算交货完成,即卖方需负担将货物装上承运人运输工具的费用;但如果交货地不是卖方的所在地或营业处所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承运人就算交货完成,这意味着买方需负担将货物从卖方运输工具上卸下并装上承运人运输工具的费用。

因此,卖方为了避免因交货地点不明确而引发纠纷,应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确定的地点并明确货物以何种方式向承运人交货或货物是否应装入集装箱内等。卖方即可将所承担的费用转嫁到货物价格中,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存在与术语相矛盾的约定时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5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07-02

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 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

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货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货义务是在约定的出口国地点完成装运,获得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如CIF、FOB等。在象征货条件下,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单据既是出口商履约的证明,也是进口

商付款、提货的依据。

1 信用证业务是单证买卖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的要求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 (出口商) 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即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可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获得开证银行的支付。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之间是三角契约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受合同的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受开证申请书和履约保函约束,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由信用证约束。

2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分析

在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中,有权签发海运提单的不仅有承运人,还可以是非承运人的货运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反对,银行将接受货运人签发的提单。由此,在象征货条件下,进口商可能遭受诸多提单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种典型情况:空头单证、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空头单证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第十五条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 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 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正是这种有效性免责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基本单据: 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伪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依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凭着这一套单证,骗子可以办理信用证项下结汇,待收到钱后逃之夭夭。

第二种情况是货物实际数量与提单不符。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 00》第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上的一般性和/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丰收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这一规定表明了信用证只注重单证相符,这一规定为卖方欺诈提供了方便。

第三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不良批注。不良批注的不清洁提单,银行会拒绝付款。出口商(发货人)为 保全自己利益常常采用折衷办法,即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损失,要求承运人换发清洁提单。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2)运输延迟的风险。运输延迟的风险主要是倒签提单。根据规定,当出口商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付运便无法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是在由出口商安排运输的合同中,卖方可能与承运人商量,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从而顺利结汇。但是,提单日期与实际发货日期不符,会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发生风险时无法得到赔偿,此外运输延迟可能使进口商的销售计划落空,承担市价波动风险。

(3)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的风险主要是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

3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资信调查、审慎选择交易伙伴。客户良好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是履行合同义务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在交易前,应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进行客户资信调查。仔细审查客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经营作风及其过去的历史。这些对于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性质所形成的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内容来加以克服。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在单信用证中拟定条款严格限制出口商行为,特别是严格规定单据的签署人、单据的填写内容来阻止卖方欺诈。在规定的信用证议付条件时,除了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三种必须的基本单据之外,还须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制造商品质证书和与之内容相符的官方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3)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首先查看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如果提单是发货人的人 (运输行) 签发的,应拒绝付款。在C IF、CFR 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 注意提单没有表明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 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转运将被允许,但同一提单应包括全程,提单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 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 ,2004.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范文6

关键词:福费廷 保付 打包放款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SZ080401

河北大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XSK0701037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4-0051-01

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促进贸易往来的一种金融支持,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借贷行为,开展贸易融资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出口企业应当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有目标的策略性的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融资方式。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安全、高效的运用资金成为企业的首要问题。每一种贸易融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使用条件和背景,同时每一种贸易融资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单一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难以适应企业在产品出口融资过程中的需要。各种融资方式的综合使用可以弥补单独使用一种融资方式带来的不足,降低出现各类风险的机率,减少因融资方式使用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福费廷与出口卖方信贷相结合

出口卖方信贷、福费廷结合融资模式是:用出口卖方信贷来解决出口企业前期生产所需的资金,当出口企业发货以后,将全套债权凭证通过福费廷方式卖断给银行,融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提供的出口卖方信贷。

与单一的出口卖方信贷相比,这种综合融资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提前使用卖方信贷,又能提前偿还卖方信贷,既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又加速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银行在出口商合同签定之后生产过程开始之时,就向出口商陆续发放卖方信贷,在完成交货任务之后,将全套出口福费廷单据卖断给银行,融通资金,归还银行提供的贷款。

与单一的福费廷相比,降低了进出口双方的风险,进口方免去了各类风险,将风险转嫁给机构。出口企业获得持续不断的大量资金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生产中去,加快生产速度,提高生产效率。

这种复合式的出口信贷融资形式,一方面,企业应收帐项负担得到减轻,在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来自境外的应收账款在资产比例中缩小。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在把全套出口福费廷单据卖断给商业银行以后,便不受汇率变动以及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影响。

二、保付与福费廷相结合

保付与福费廷相结合融资模式是付款期较长交易金额出口商的选择。

与单独使用福费廷相比保付对出口商提供客户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服务,从财务管理方面降低经营成本。优势就在贸易合同订立前就开始控制风险,贸易后账务管理与企业脱离提供融资又提供劳务,拓宽了企业的业务范围,适用于以赊销为主的非信用证项下的小批量、小金额、期限短的贸易结算,它所解决的是出口以消费品为主信誉良好但资金环节薄弱的企业融资问题。

与单独使用保付相比福费廷业务必须事先经过进口商同意才能得到进口地银行的担保,转让的票据也必须事先经进口商承兑,遵循的是进口商法律责任确定条件下的票据流通逻辑,进口地的担保行是后于进口商付款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进口商拒付时都必须先承担付款责任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不影响债权转让的独立性。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综合业务比保付业务有更强的保证性。

这种结合融资方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及时把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转嫁出去,节省了出口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带来的相关费用开支。在利用外资为国内出口企业进行融资同时拓宽了融资领域,我国的票据流通运作受票据法的约束和保障,银行业务风险相对较低,它可以使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达到最优状态,优化了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的结构。

三、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相结合

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相结合融资模式是用打包放款来解决中小出口商前期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生产,在货物装船起运离港之后使用出口押汇来取得待收账款。

在此过程中先期出口商只有一个规定了生产规格和交付日期的信用证正本,缺少投入生产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没有其他可以作为银行抵押的依据,当取得信用证面额80%的发货前放款资金来组织生产产品,既节约了生产时间,提高了效率,也免去了因利率浮动来来的无形损失,当货物起锚离港时出口商已经获得了全部的出口单据,再将全部代表物权的单据交给银行获得出口押汇,将银行垫付的资金支付银行打包放款的款项。

同单一的出口打包放款相比,这种综合融资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及时使用打包放款,又能在信用证付款之前偿还打包放款,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加速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银行在出口商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就向出口商发放打包放款,在出口方完成交货任务之后,出口商将全套出口押汇单据交给银行,融通资金,归还银行提供的打包放款。

与单一的出口押汇相比,从业务期限方面来看,二者具有衔接性,放款业务到期时也是押汇业务的开始时间;第二笔放款业务可以和第一笔押汇业务同时进行而且互不干扰。

在解决了生产环节的资金不足的前提下,节省了因筹集生产资金造成的延误生产带来的成本费用,保证产品及时外运出口。

这种复合式的出口贸易融资形式,一方面,减少了企业资金不足而进行普通贷款带来的负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在把全套出口押汇单据交给银行以取得用于偿还打包放款的资金后,便不受收汇不着的制约,只需防备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的风险。由于进口商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风险也随之消失,避免了来自于两种业务的双重风险。

参考文献:

[1]周绍宁.2005年服装行业经济运行分析.纺织信息周刊,2006.03

[2]黄姗姗.出口押汇的风险探讨.西安金融,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