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1
【法律依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2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3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设路段1.5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括将东桥口段、西桥口段和东三里段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对上述三个村征地范围内120余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为县城中村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调查。县政府在被征地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榆山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与有关村民委员会、被拆迁户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二)实施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及标准。被拆迁房屋比照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屋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户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拆迁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地地面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面积和用途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建设手续齐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土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区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用于举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榆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户。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公布更新县城区存量商品房源信息,为被拆迁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2.被拆迁户选择参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办理(备注:不得突破平政发〔2009〕1号文件规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搬迁附着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片区部分地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焦卫星同志任组长,副县长于瑞民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住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物价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榆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住建委、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征地补偿、资金筹集、执法保障、群众工作等若干工作组,实行日调度、周总结,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4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实行“零规费”。
(二)对进入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过程中,地籍测绘服务收费不高于省规定低限标准(0.18元/平方米)50%收取,免收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在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免收房屋登记费。
(三)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用电,享受每度0.1元电费补贴。供电部门免收移表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验表费、供电施工管理费和单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施工的,减半收取设计费。实行双电源(路)供电的免收一路高可靠性费用。
(四)环保部门对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免征项目环保预审费和本县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费。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对进入改制或上市实质性进程中的改制辅导企业,县财政先期垫付200万元的改制辅导费用,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设立新兴产业研发基金
2009年,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以后每年按10%递增)滚动用于扶持新能源、电子、机械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发展。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的企业,由经济开发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可先期注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厂房建设,待企业投产1年后2-3年内再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本息进行分期偿还。
第九条建立健全投融资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各贷款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收取,减半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通过信贷、上市、票据、担保、股权、融资租赁、外汇贷款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拓宽投资渠道。对企业新上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贷款,经验收后,优先给予贷款贴息10个百分点(其中银行下调5个点,县财政补贴5个点)支持。上述政策兑现由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第十条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力度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年纳税额为主要依据,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扶持政策(项目、资金等)。县各有关部门从国家和省争取的项目资金优先向经济开发区优势企业倾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工业企业做好各类发明创造、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工作。此项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项目筛选、初定,县财政局、经贸局、发改局、科技局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争取。
第十一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严格规范入企检查及各类评比、观摩行为,行政执法、经济服务部门要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报表等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与服务,减少入企检查次数(除安全生产以外)。对确需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检查事由、范围、时间,报经县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经济开发区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对需要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观摩的,统一由经济开发区扎口管理、审批。
第十二条明确税收奖励兑现时间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5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17号)及《*市“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现代商贸、文化旅游、信息技术、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确立市区服务业中心地位,增强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现就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
对历史形成的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属根据产业导向要求必须禁止、淘汰或调整升级的,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的,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在3年内都要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或搬迁改造的,经批准,执行下列政策:
(一)凡企业实施搬迁的,土地和地上合法建筑可按《*市区土地储备办法》或市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补偿。生产设备补偿可按下列标准执行:化工企业按设备净值的50%给予补偿;印染企业按30%给予补偿;其他企业按20%给予补偿。企业的误工损失、停产损失可按在册员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个月。对市区二环以内腾空的土地原则上不再发展工业企业。
(二)凡在企业原址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现行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改变用地性质(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
(三)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对从原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测检验、仓储运输等生产业的,3年内,新办企业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就地发展生产业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四)袍江工业区等园区要规划安排一定数量的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工业用地,用于市区企业搬迁。搬迁企业投资额不满500万元的一律进入标准厂房。
(五)搬迁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易地改造的,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环保部门按原指标移至搬迁改造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全额征收,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新上改造项目按市重点工业项目标准享受有关优惠支持。
二、鼓励创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
鼓励引进有特色、有影响,能促进市区消费、就业、税收,提升市区集聚力、辐射力、带动力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引进的项目,经批准,执行下列政策:
(一)项目业主可享受市区招商引资及《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的意见》(绍政发〔*〕58号)等有关政策。
(二)地上建筑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5%以内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并能增强区域功能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办法。
(三)完善项目生成、推进机制。按照“引进一批、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建立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大活动的项目库,实行专项管理,落实项目责任,给予专项扶持。各开发区要优先安排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市区每年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不含住宅类项目)的土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确保项目落地。建立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市领导联系制度和审批“绿色通道”。
(四)鼓励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创新项目,吸引投资。对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创新、引进工作,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评审一批项目创新奖、项目引进奖,给予通报奖励。
三、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
(一)在市区安排一定地块,重点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对在市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首次超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对新入驻的大企业、大集团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奖励办法。
(二)对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出租率达到50%以上,入驻企业在市区注册登记纳税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商务楼宇,经认定,楼宇建设企业执行下列政策:
1.对登记注册并在市区纳税的楼宇建设企业,在市区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楼宇的维修保养。
2.对来市区建造楼宇的企业,3年内,按地方财政分成年贡献额4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比上年基数增长的,其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房地产企业不含在市区开发的房地产税收);对市区内企业建造楼宇的,3年内,按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分成贡献额为起点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市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给予50%奖励(不含房地产企业)。
3.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主体引进市区外企业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凡地方财政分成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新办现代服务业
凡在市区新办现代服务业的,除享受《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优惠政策外,经批准,还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凡在市区新办现代服务业的,其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征收,上缴财政专户,其中属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低限标准收取。水、气、排污收费与工业企业一并执行经营类价格。
(二)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新办服务业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对新办物流服务类的,其从事报关、进出口、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第三年给予30%补贴。
(四)对新办会展业的,凡在市区举办的国家级会展活动(展示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每次奖励会展主办单位10万元。
(五)对新办社区服务业的,凡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六)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咨询认证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等各类中介组织,放开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对新办中介服务业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给予30%补贴,第二年给予15%补贴。?
五、附则
房屋征收奖励办法范文6
为充分发挥我县的区位和空港优势,深入实施“三产富县”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和档次,增创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优势,实现现代服务业发展新突破,尽快使服务业成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努力将我县建设成为全市、全省乃至西部服务业发展高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总体战略,立足“中国西部航都,成都南部新城”的发展定位,深入实施以“35223”为核心的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发展思路,按照“规划大手笔、结构大优化、产业大融合、推进大开放、实施大项目、发展大三产”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三产富县”战略,着力构建“附加值高、辐射力强、就业面广”的服务业体系,努力使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新动力,增强我县经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末(2010年),服务业发展力争实现“一个翻番”、“一个优化”、“三个增长”、“三个突破”:服务业增加值在“*”末的基础上翻一番;着力优化服务业结构,服务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达44.7%,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服务业增加值、实现税收、吸纳就业年均分别递增15%、15.5%、5%以上;服务业在招商引资总量、招大引强质量和整体发展水平三方面实现突破,引进到位资金150亿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引进房地产以外上亿元服务业项目50个以上,基本形成以“两城”(东升、华阳)、“三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成都航空物流园区、总部经济园区)、“三走廊”(锦绣东山生态观光走廊、蜀风牧山文化旅游走廊、麓山大道国际社区走廊)、重点镇及区域中心镇为支撑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力争使我县服务业发展走在全市、全省乃至西部前列。
*年,力争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6%,达112.6亿元。引进到位资金50亿元,引进上亿元服务业项目10个(均不含房地产),在增创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优势上实现突破。
三、发展重点
(一)做大做强现代商贸业
1、倾力打造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完善园区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发展汽车展销、品牌服装直销、知名连锁销售等现代商贸业态,努力将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打造为西部一流的现代商贸基地。*年,培育年营业收入上10亿元的现代商贸流通企业1户以上、引进项目10个(其中上亿元项目4个),到位资金10亿元。“*”期间,现代商贸业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2010年前形成以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为核心的“成都南部临港新商圈”。
2、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整合提升商贸业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服务方式和新型业态。加快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完善城乡流通服务网络。*年,完成全县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大型专业市场3个。“*”期间,重点在东升、华阳城市分区及区域中心镇,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型专业市场10个、综合市场5个、商贸中心5个,规划建设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商业街区、社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全面繁荣。
(二)加速发展现代物流业
加快推进成都航空物流园区建设,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尽快形成航空、铁路、公路“三网合一”的现代物流体系,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发展中转、仓储、配送和物流加工等现代物流业,努力将成都航空物流园区打造成“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物流枢纽。*年,引进航空物流项目5个以上、航空物流加工项目2个以上、航空物流企业区域总部中心2个以上,到位资金8亿元以上。“*”期间,现代物流业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
(三)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加快建设航空港、成都南湖、牧马山新城、县城新区、宗申总部经济园,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重点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新兴服务业等类型总部经济服务业企业的地区总部及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落户。*年,引进总部企业15个,到位资金8亿元。“*”期间,总部经济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
(四)做精做特文化旅游业
1、充分挖掘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资源,重点打造“一镇”(黄龙溪)、“一山”(牧马山)、“一河”(府河)、“两城”(东升、华阳)和“三走廊”(锦绣东山生态观光走廊、蜀风牧山文化旅游走廊、麓山大道国际社区走廊),大力发展以“古镇文化、乡村民俗、田园风光、休闲农庄”为主要内容的休闲旅游业,努力将黄龙溪古镇和牧马山建设为全国知名的风景名胜区,将府河沿线打造为黄金旅游水道,将锦绣东山生态观光走廊、蜀风牧山文化旅游走廊、麓山大道国际社区走廊建设为文化旅游精品走廊,推动节会经济、特色餐饮和都市农业融合发展。*年,引进休闲旅游项目5个以上。“*”期间,旅游业总收入年均递增20%以上。
2、在县城新区、西航港开发区老区、牧马山新城等区域,积极发展文化创意、运动休闲、数字传媒等新兴文化产业,建设牧马山文化创意与运动休闲区、文化产业聚集区及文化博览影视区,加快四川国际网球赛事中心等一批高品位、标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继承和发扬火龙和南狮等民间艺术,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年,引进文化产业项目5个。“*”期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20%以上。
(五)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
在东升、华阳规划建设城南金融分中心,大力引进金融、保险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交易环境,形成金融机构多元、金融产品多样、存贷结构合理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金融业务电子化、支付系统现代化、信息系统网络化。加快发展保险业,大力发展服务“三农”的保险体系,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着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努力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建成全省一流的“金融生态环境先进县”。
(六)发展壮大信息服务业
以专业化、精品化、个性化、规模化为方向,支持邮政、电信等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网络服务业,重点发展软件外包等信息服务,拓展电子商务、远程教育和专业信息网络增值服务。建设电子政务和电子社区,完善网络公共服务。加快发展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建设行业、企业、市场等特色专业网站,逐步建立安全高效的信息、咨询综合服务体系。
(七)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
鼓励和引导外资、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交通、供电供水、环保设施、市政设施及教育、卫生等公用事业。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符合规划需要的学校。加强社会体育健身服务网络及设施建设,推动体育产业市场化步伐。深化医疗卫生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完善市政服务功能,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规范和发展咨询、中介组织等服务业。积极培育社区商业,创办社区服务实体,扩大商业网点建设,积极发展管理、家政、托幼、养老、医疗等社区服务业。
四、政策措施
(一)用地支持政策
1、统筹安排全县用地指标,每年将全县30%—50%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服务业(纯住宅房地产除外),切实保障服务业项目特别是重大服务业项目用地。
2、对列入市、县级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财税扶持政策
1、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县财政*年预算先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按服务业入库税金地方所得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适度追加。主要用于服务业主导产业培育和重点企业纳税、出口创汇企业奖励、企业贷款贴息及企业购买和租用营业用房补贴等。
2、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20万元以上的新办软件企业、文化产业企业、金融机构等服务业企业,以其当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增县级财力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533”财政扶持政策(按第一年50%、后两年30%比例)。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确定更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3、在我县新购买营业用房新办软件企业、文化产业企业、金融机构等服务业项目且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购房价款总额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我县租用营业用房新办上述服务业项目且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按国家政策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服务业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且主营业务收入达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6、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国家政策实行即征即退。
7、*县聚源融资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积极协调相关金融担保机构,为新兴服务业和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提供相应的融资推荐、打捆贷款服务。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奖励激励政策
1、对全县服务业企业按税收贡献,颁发“纳税大户奖”:
(1)企业法人(航空运输及其服务企业除外)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50—100万元(含50万元)按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予以奖励。
(2)企业法人(航空运输及其服务企业除外)当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年纳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对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予以奖励。
享受纳税大户奖的服务业企业,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必须比上年增长。享受“533”财政扶持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不同期享受“纳税大户奖”。金融机构按现行奖励政策执行。
2、凡总部在*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由总部实行“七统一”的连锁企业在城区新开设直营连锁店,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实际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设一个网点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开设直营连锁店,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的以上的,每新一个网点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建符合商贸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实际投资额在1000—1500万元的按1%的标准给予补助;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经营期必须满一年以上并产生良好税收。
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商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4、新建的“放心商店”三年内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5、连锁经营企业在镇(街道)每新建一个20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超市门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鼓励争创文明规范市场,被新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市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7、鼓励农贸市场超市化,凡新建或改造营业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达到超市标准要求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5万元。
8、在境外新上市的商贸、物流等企业(募集资金全额用于*发展),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突出贡献人员100万元。
9、被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或授权组织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宾馆(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0、对创建为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11、被新列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和“成都一日游”旅游线路的企业、“旅游服务推荐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12、对率先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或同业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3、在我县举办规模大、效益好、有市场潜力的国际性品牌会展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14、鼓励拓展地方产品市场,服务业企业凡在市外组织召开*产品推介会的,每次奖励0.5万元。
15、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和较大社会影响力且运作规范正常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和地区商会,一次性奖励3—5万元。
16、出口创汇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办法按《*县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双财经〔*〕100号)执行。
17、对获得国际国内各类名牌商标(商号)的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办法按《*县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双办发〔*〕63号)执行。
(四)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1、各镇(街道)引进服务业项目落户总部经济园区的,按照引进工业项目的政策执行;其余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异地落户服务业项目,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50万元。
2、中介机构(个人)引进服务业项目,按《*县服务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双委发〔*〕60号)执行。
(五)配套政策
1、世界500强、大型跨国集团、国内100强、国内外行业知名品牌企业(包括中介机构)在我县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水电气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议”,由县“三产富县”战略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2、在我县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成都航空物流园区、总部经济园区投资的服务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上2000万元服务业重大项目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域范围选择落户地点,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六)其它
1、享受以上扶持、奖励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以上扶持、奖励政策房地产(含商业房地产)除外。成都航空物流园区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县《关于加快成都航空物流园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双委发[*]35号》执行;总部经济园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双委发[*]71号)执行;文化产业按照*县《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双委发[*]46号)执行。
2、凡需享受服务业项目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业主)向县商务局申请,由县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上报县“三产富县”战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三产富县”战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服务业发展工作。把服务业发展作为镇(街道)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的统计、分析、监测和信息工作。
(二)完善发展规划。高起点编制全县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现代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及专业市场、商业网点布局等专项规划,沿城市主轴规划发展新经济带,推进商业特色街区、大型综合购物中心、核心商圈、中央商务区建设,集聚发展服务业,推进服务业全面优化升级。
(三)培养引进人才。面向全国重点引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急需的物流、商贸、总部经济、文化产业等领域的高层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与发达地区、大专院校的人才交流合作机制,采取挂职锻炼、组织培训、学习考察等方式,培养服务业发展紧缺人才。服务业企业引进高尖人才的激励办法,参照成都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优化市场环境。大力发展行业组织,引导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完善管理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打击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的行为,大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执法、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为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