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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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对策建议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1

伍佳佳,2012年2月考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荆楚网,分配到总编室工作,2015 年调入新成立的频道编辑部,任部门副主任至今,兼任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第三支部组织委员。截至目前,“拆二代办养老院”等新闻作品在全国获得较大影响。先后获得湖北新闻奖一等奖(集体),湖北网络宣传好作品奖,湖北日报传媒年度好新闻二等奖、月度好新闻奖,荆楚网好稿奖二等奖等多项;2014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最佳新锐奖、2015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明星人物奖、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先进个人”称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多平台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累积过程。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关联危机发生,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打击电信诈骗,一直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况下,有必要跳出传统的逻辑分析框架,重新厘清电信诈骗与信息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变单一主体破解难题的狭隘空间,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从而形成“安全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会生态。

[关键词]电信诈骗 社会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参与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电信网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如何根除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成为当前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演进、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在这个庞杂的系统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予以疏导、缝合。在传统的观念里,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主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不断涌现,单靠线性管理模式很难快速给出有效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个人信息,骗取钱财。其借助的是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在实名制还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其手段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普通诈骗的受害方与施害方是可视或者可识别的。电信诈骗既关涉电信企业,又与银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报案,又牵涉到公安机关。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学生,又牵涉了教育部门。因此,电信诈骗是一种关乎全民的社会化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2.多主体合作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最佳选择。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当代公共治理理论中较为核心的机制建构与制度设计。具体就电信诈骗而言,其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行动或者决策失效。电信诈骗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侦查办法、防骗宣传、舆论监督等共同作用。而关联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快速补位,使得失序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本位。

多主体合作需要价值观的引导与重塑,需要构建利益趋同的参与机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电信诈骗作为全社会识别度较高的问题,亟需整合社会资源,多主体互动,以实现社会秩序良好。

二、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体系构建

合作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转化。电信诈骗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特定问题,除国家和政府外,还应吸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群体等力量共同参与。这种新型的社会联动关系,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将其统一。构建这样的内容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参与: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份民意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信息安全的关注度空前,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而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建设。

除了民众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多部门参与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惊人威慑力。

此外,媒体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电信诈骗作为一项长期的报道工程来建设。遇到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再者,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企业,因业务原因,天然掌握用户信息,更应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列中来。

2.成果共享:治理电信诈骗的终极目标。

任何治理体系的构建,落脚点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在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为制造壁垒。否则,会损害到因共同的目标形成的利益联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层级是服务增效。具体就治理电信诈骗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电信企业,银行等,在协助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准,提升技术安全级别。以民生为向度的服务供给,是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径。

譬如银监会与公安部研究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实践推进

电信诈骗是社会“顽疾”,治理起来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社会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去推进。除了理论上行之有效的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从技术、管理、立法和舆论监督等多个具体层面着手。

1.技术引领:大数据、实名认证等实时反馈。

电信诈骗寄生于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那么,回归到技术本身,能否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阻断已经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监管难题都是依托技术进步才找到了解决之道。治理电信诈骗,离不开以信息化治理为基础的技术支撑。

譬如,据广州日报报道,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研发了“诈骗电话预警系统”,当用户接听或拨打疑似涉骗号码时,用户的手机屏幕就会同步显示该号码已被标记为诈骗电话,提醒用户谨慎接听。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从侧面打击电信诈骗,见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电信、银行等,要加快推进实名认证。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证件核验技术手段。同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深化实名认证,让多重验证聚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实名制只是准入,之后还需要企业引入并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此外,还需要不断升级业务系统,防止黑客攻击。

2.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无缝衔接。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有必要针对电信诈骗,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尽早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类别,保护措施等。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来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等。立法、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才能确保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舆论监督:媒体作为与公众参与合力推动。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还需要引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理应时刻以民生为本。电信诈骗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要敢于对于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电信企业、银行等不作为,予以曝光,督促其积极作为,共同给力,解决民生顽疾。

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就电信诈骗中的热点,做好议程设置。此外,可以设计专门的防骗APP,开辟专门的通道,收集线索。还可以开辟举报平台,政风行风热线,鼓励公众参与。在传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传播,定向传播,譬如,可以与高校合作,社区合作,制定针对特定人群的防骗报道、防骗常识等。还可以及时引导舆论,避免因个别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化治理模式,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这个寻求解决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参与,达成共识。

注释:

[1]谢宗晓、林润辉、王兴起:《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学》2013年3期

[2]林元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识和网络舆论监督――兼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新闻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宁:《关于网络通讯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年13期

[5]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2期

[6]谢连觯骸兜缧耪┢的防控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14期

【网友热议】

高霞:徐玉玉事件侧面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该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其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贫困家庭,其生命的陨落,引起广泛的同情。希望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与之相关的部门能够从这一事件中看到切实的社会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给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综合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李欢:电信诈骗、骚扰、推销是信息时代的切肤之痛,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强,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为疏忽,上当受骗。徐玉玉事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痛陈遭遇,要求彻查电信诈骗,肃清通讯环境,这对于信息安全相关措施、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触动。

杨虹磊:电话诈骗案发生后,一些专家总是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诚然,个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从源头上就堵住电信诈骗,问题就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此,单纯的呼吁人们提高警惕来应付日益多变的各类诈骗,这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信任度。所以,面对屡禁不绝,越来越猖獗的电话诈骗案,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更细致的指导和规约。

李克伟: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景纯:徐玉玉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山东省,但是湖北的媒体也应该紧跟热点,结合本地实际,采访本地受骗者案例,再找专家给予指导,或者通过深度报道做调查和对策,或者通过微信、微博、专版等形式介绍防骗知识。纸媒可以宣传一些网络安全典型,做防骗知识小贴士等;网媒可以通过访谈、漫画、动画、H5等形式提醒大众提高安全意识。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开发防骗APP。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2

关键词 破窗理论 财产诈骗犯罪 无序 网络安全

作者简介:李会,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一、破窗理论的产生与应用

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来自于美国犯罪学,举例来说,如果有人打坏了一栋建筑上的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在这种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在优雅洁净的场所,我们都会保持安静,不会大声喧哗;相反的,如果环境脏乱不堪,四处可见的都是打闹、咒骂等等不文明的举止。最早提出此理论的威尔逊和凯林终身致力于破窗理论的探索与实践,他们认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建议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以防患于未然,通过防止社会的失序来减少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能够及时将“破窗”修缮,就不再会有新的“破窗”出现。零容忍政策也确实在犯罪预防和治理上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也证明了破窗理论的现实意义。如纽约市交通警察局长布拉顿受“破窗理论”的启发。为整顿地铁站高犯罪率严峻形势,从最基本的逃票严抓,无心插柳柳成荫,竟导致地铁站犯罪率大幅下降,针对这些看似微小、却有象征意义的违章行为大力整顿,却大大减少了刑事犯罪。在国内,杭州、广州、昆明等城市也有类似经历。由于取得了不俗的整治效果,破窗理论也因此声名大噪,“零容忍”原则也开始逐渐推广到社区治理之外,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和图书馆学等诸多学科,都能找到运用破窗理论的实践案例。小到个人层面上的日常工作,如班主任、图书管理员、医护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大到国家层面上的打击假冒伪劣、酒后驾车整治、反腐倡廉(中国香港的廉政建设),破窗理论在不同的应用层次也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破窗效应”下的犯罪滋生问题,关键在于对无序环境的清理和整顿。要想引导一个好的环境,除了要维护外,还必须及时修好“第一扇被打碎玻璃的窗户”。

二、新型财产诈骗犯罪与网络环境无序的相关性

三、对无序的干预与新型财产诈骗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一)零容忍――控制犯罪源

零容忍政策(zero tolerance policy),顾名思义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客忍,是在破窗理论基础上衍生的对策,对社会上的某个现象不能容忍,必须制止。而针对愈演愈烈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我国有必要在《刑法》中补充相关内容,以避免仅靠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处罚力度。就像零容忍决策在中国酒驾问题中的突出表现一般,相信通过新型财产诈骗犯罪零容忍举措,能够有效震慑网络不法分子,将犯案之心从犯罪萌芽处掐断。

(二)整顿无序――肃清网络环境

虚拟生活和真实生活的日益接轨融合,致使网络环境的无序与国家社会家庭息息相关,网络的不安全就是人们正常工作生活的隐患。针对这些隐患,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立法探索:美国――世界上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从1996年就开始了互联网法律体系的构建,颁布包括《正当通信法案》、《互联网网络儿童保护法》、《有线通信欺诈法》等来规范网络环境;欧共体委员会也与?1996?年通过了《因特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讯》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尊严》绿皮书,要求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对传递的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又颁布了《网络犯罪公约》(国际上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犯罪的法律文件)等,同时积极开发信息过滤和跟踪软件,对网络安全做到实时跟踪过滤,给网民一个相对稳定安全的第二生存空间。

借鉴国外的经验,中国也应关注制定网络安全国家战略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在立法上多层次规范相互配合,突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三)从根本着手――受害人启示

表一:福建省网络诈骗立案较上年增加率

四、结语

破窗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启示执法机关通过肃清诱发性犯罪环境,来有效地防控某些在特定环境中容易发生的犯罪或利用特定的环境进行的犯罪。当然,犯罪是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依托了复杂的载体诱致的新型财产诈骗犯罪更为复杂,无论是从主体还是客体角度都难以治理和规范。所以必须在熟练掌握外部环境和内部技术的同时,也必须深谙对犯罪规律、不同类型的犯罪者的心理、动机等进行综合研究的探索。针对信息化背景下的新型财产诈骗,仅通过采取零容忍的管制对策或者单一的警务活动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就像传染病防治一样,关键在于从犯罪源、犯罪环境和受害人三方着手,通过规则实现网络空间的稳定。

注释:

本文中新型财产诈骗犯罪主要是信息化背景下依托网络和移动设备进行的财产诈骗犯罪,包括网络诈骗和电信诈骗等。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3

关键词: 移动支付; 商业模式; 产业链

移动支付,也称手机支付,就是允许用户使用其移动终端(通常是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服务方式。单位或个人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或者近距离传感直接或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从而实现移动支付功能。移动支付将终端设备、互联网、应用提供商以及金融机构相融合,为用户提供货币支付、缴费等金融业务。

一、发展现状

我国的移动支付开始于1999年,由中国移动与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金融部门合作,在广东等一些省市开始进行移动支付业务试点。短短十几年,我国的移动支付已由最初的手机银行服务发展成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大致可分为4种:

以移动运营商为主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直接从用户花费中扣除交易费用或者在专门的移动支付账户中扣费,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参与交易,例如手机支付和手机钱包等。

以银行为主的商业模式。这些年,各大银行借助移动运营商的网络传输,充分挖掘手机银行客户,将手机与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在手机银行上面附加移动支付功能,比如话费充值、购物、小额取现等等业务。

以银联为主的商业模式。银联是我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的金融运营机构,借助原银行的网络体系实现各银行的相互联通,对整个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不仅如此,银联也开发自己的手机支付产品,诸如“闪付”。

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的商业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产业链中是独立于移动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利用移动运营商的网络和银行的结算资源,在移动支付中进行身份验证和支付确认,为整个交易进行担保,如公众熟知的有支付宝、财付通等。

二、存在问题

移动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目前为止还不完善,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如下:

(一)安全问题

在移动支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主体多,环节多,安全问题自然成了服务提供方和用户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是影响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对于移动支付的提供方而言,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目前关于移动支付的技术标准尚未统一,存在多种移动支付的解决方案,不同的技术标准平台构建的移动支付业务流程之间又存在内生性冲突,加之各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想放弃自有方案,使得支付安全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第二,移动支付中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仍然不成熟。虽然无线安全技术发展迅速,但是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也日益复杂,且移动支付终端设备的无线通信安全技术本身存在诸多漏洞,移动支付业务的安全系统易受黑客的恶意攻击。

对于用户而言,安全问题就显得更加重要了。移动支付是比较新的事物,用户对于移动支付过程中的风险认知还不完全,不少用户都收到过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甚至遇到过诈骗行为,而在支付过程中又涉及到资金和个人隐私,加之用户的防范手段相对有限,进一步加深用户对于移动支付安全性的担忧。

(二)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缺乏合作

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的三个重要主体。其中,通信运营商拥有庞大的手机客户资源和开展支付活动的技术基础,但通信运营商的用户信用管理却较弱;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和支付渠道,有广大用户的信任,但移动支付业务却不是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且金融机构无移动通信技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和通信运营商之间的中间平台,拥有移动终端资源,但市场管理经验、资金运作能力、客户管理能力又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缺陷。各主体各有优势劣势,都想成为产业链的主导者,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各主体之间的竞争大于合作,协作关系松散,利益分配失衡,各类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造成了极大浪费。

(三)政策法规问题

近些年来,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受到我国现有法规政策的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远远比不上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速度,导致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在实际操作中暴露诸多问题;第二,移动支付执法力度不足,由于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移动支付双方权责不够明晰,使得移动支付提供方可通过复杂的格式化合同巧避责任;第三,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目前出台的监管措施更多的是针对电子支付或支付服务整体的,专门针对移动支付的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依然处于缺失状态。

(四)用户接受度低

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对移动支付的普遍接受程度还较低。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重物质轻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短信诈骗事件时有发生,使得用户对于移动支付的信心不足;第二,很多用户对于移动支付本身的认知有所欠缺,对移动支付的操作流程还不太熟悉,仍然习惯使用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因此,若要养成广大用户的移动支付习惯还尚需时日。

三、对策建议

(一)安全方面

要解决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提高交易安全性,一方面要从移动支付的提供方入手,产业链上各主体共同协作,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移动支付业务标准体系,消除目前多元化的标准,从而也可以降低各主体的研发成本和交易成本。除此以外,要加速无线网络通信安全技术的研发,通过不断创新移动客户端的安全认证方式和网络传输过程中进行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识别系统,强化业务安全性,以适应电子商务复杂多变的环境,以此保障用户的资金以及个人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积极防范和打击犯罪,充分研究可能存在的移动支付犯罪形式,做好预防工作,让用户放心使用移动设备进行支付购买。同时可向用户宣传常见的犯罪手段和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例如在移动设备中安装安全软件、使用较为复杂的密码、浏览安全的网页等。

(二)加强合作

针对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各自为政,浪费资源的现象,应加强三方的合作,构建金融机构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助支持的有效模式,建立独立的移动支付平台,三方共同合作开发移动支付产品,明确三方定位,各司其职的同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推进产业链的升级,通过创新增值服务的方式来调整三方利益分配的关系,提高产业链的运营效率,实现产业链上合作共赢的局面。

(三)政策法规方面

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快移动支付法规政策的完善工作,明确通信业务产业和支付服务产业的发展政策,对移动支付涉及的各个主体的职责进行确定,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行业标准,包括准入政策、监管政策、服务政策等等。可借鉴日本、韩国等国的先进经验,通过移动支付消费退税等政策积极引导移动支付的发展。要尽快出台具体的移动支付监管办法,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的、可疑的支付交易的监测。

(四)培养用户使用习惯

为了提高用户对移动支付的接受度,改变用户的消费支付习惯,可从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业务切入推广。首先是重点人群,年轻人追求时尚新鲜,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强速度快,可从年轻人群体开始逐步向全社会推广;其次是重点行业,可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例如水电费缴纳、超市购物等场合推广移动支付产品;最后是重点业务,可立足于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先推广小额支付以建立信任,在此基础上再推广高端消费和大额消费,逐渐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来引导消费者的支付习惯。

参考文献:

[1]刘海二.移动支付:原理、模式、典型案例与金融监管[J].互联网金融,2014(05): 61-64.

[2]涂明辉.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J].法治与社会,2014(07):99-102.

[3]张华强,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移动支付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海南金融,2013(03):86-88.

[4]郝惠泽.移动支付的发展与探究[J].中国信用卡,2013(03):50-53.

[5]师群昌,帅青红.移动支付及其在中国发展探析[J].电子商务,2009(02):58-64.

[6]王瑞.移动支付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管理视野,2010(08):45-46.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4

摘 要 从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信息化高度依赖阐述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并从加强农村信息建设的规划设计、提高服务质量和全程加强监管等方面论述了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举措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经济 信息化建设 对策

近年来,在农村经济的转型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参与主要媒介的农产品,一直存在由于市场饱和、产销脱节、产品科技含量低而引发程度不同的滞销。导致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进程中起伏波动较大,制约了其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的还是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化、信息化程度不高,无序的农产品生产市场与千变万化的消费市场严重失衡所致。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化离不开信息化的助力。在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与推广。

一、推进农村信息化重在搞好规划设计

我国农村的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积累,特别是以“家电下乡”、“村村通”等为标志的惠农工程的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有了明显改善。但是城乡信息化程度的不对等还非常明显,已经影响了产、供、销一体化流通体系和市场形成,以农村的信息化推进农村的市场化势在必行。

(一)推进农村的信息化建设必须要有发展的眼光。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正在加快,国家相关部门也加速编制信息化发展纲要,在事关农村持续发展的信息化建设上,要有前瞻性,开放性。如:农业部启动并展开了“三电合一”试点[1],形成了呼叫中心,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由此可见,农村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要适合国家的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步骤,着眼最新信息技术水平,在综合集成,应用开发上下功夫,防止城镇淘汰的过时设备转移到农村导致农村信息化建设水平满后。

(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农村的信息化建设,农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和评价权。建设的规划设计认真听取各级群众的意见,使规划真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此外,不同地区的农村情况千差万别,规划建设必须照顾到现实的差距,讲统一的更要讲差别,要针对不同情况对症下药而不是“一刀切”。要注重和依靠有线电视网、有线电话网、无线通信网等一些现有设施,把升级挖潜与新建有效结合起来,最大限度节约农村资源。

二、推进农村信息化要切实搞好服务保障

长期以来,广大农村地区吸纳就业能力严重不足,致使农村人口的知识结构和教育水平相对偏低、偏老。推进农村的信息化建设,要与吸收农村的打工人口回乡创业结合起来的同时,也必须在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上下功夫。

(一)要注重培养人才。《农村信息化发展报告》(2008)指出:“农村的信息化,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民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农民素质达到一定程度,建立信息化标准和环境成熟后,加速迈步向信息化的过程”[2]。在以网络、电脑、无线通信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与推广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是农民文化程度与科技水平与信息技术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在推进信息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培养人才。

(二)搞好软硬件的开发。推进农村的信息化助力经济发展,说到底是提高农民在生活经营活动中,利用信息化,使用信息化的水平。农村的信息化建设,绝对不是开通网络、配上电脑、手机那样简单。市场上淘来的信息化不应该是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最高水平。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必须是在充分调研论证,问计、问需于农民基础上,联合中标企业,面向农村市场、面向广大农民进行软硬件的开发,建设一大批广大农民便于参与、信息直白、操作简便、成本低廉、便于维护的信息平台,使农村的信息化终端设备直接服务于“三农”。

(三)要送服务下乡,实现服务的面对面。各级基层组织,处在基层第一线,直接面对农村人民群众,他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对群众的引导作用最为深刻与明显。因此,在推进农村信息化过程中,各级组织要带头用信息化,带头宣传信息化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同时,无论是建、管、用,相关机构都要深入基层,深入乡村,深入到群众中间,面对面服务,面对面保障,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推进农村信息化要注重加强全程监管

农村的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成部分,不但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事关占领舆论阵地,传播党的声音,推进精神建设的大问题。因此,农村信息化的建设与使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一)监管其建设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农村的信息化建设不但是一个长期工程、系统工程,而且,由于大多农村地处偏远,环境条件恶劣,老百姓对相关设备的维护概念淡薄,这就对对信息化建设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本着建设放心工程,良心工程的目标,从计划制订、经费使用、设备厂家认定、施工方监理等方面严格把关,吸收群众参加,允许群众知情,适时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把农村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打牢。

(二)监管其稳定运行。农村的信息化的建设与维护使用需要有相应的组织,专业的人员对信息系统运行与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基层群众反应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保证信息化系统良好运行。同时,对于恶意破坏者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严格打击,教育社会,维护其稳定运行。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5

[关键词] 网络团购 欺诈 维权 立法

引言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将有相同需求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较大数量的购买订单,集体购买,享受集团采购价,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1]在我国,网络团购是网络市场的新兴产物,近几年才开始火爆,团购的“主力”常见于年轻人,主要包括大学生和白领等。团购网站的兴起和火爆,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价格低廉。团购产品的折扣通常低于传统购物网站,它们以超低的价格吸引着消费者,一些商家的折扣可以打倒一至四折,更有很多产品达到了一折以下,甚至出现了零元以及负一元的情况;第二,涉及面广。网络团购的领域小到玩具、手机、软件、图书,大到家具家电、建材、房产等,可谓无所不包,现在更是扩展到了保险、旅游、教育培训、健康体检及美容、健身休闲等服务类领域;第三,便捷的电子支付功能。电子支付功能的发展使网上交易越来越简单、方便、迅速,为网络团购解除了后顾之忧;第四,年轻人潮流前卫的生活方式。当团购成为一种潮流,今天你没有团,就落伍了,因此,追求前卫的时尚群体推动了网络团购的发展。

网络团购可以给消费者群体带来尽可能低价的商品,商家则薄利多销,因此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从经济学上讲,团购将零散分布的消费需求,集合成一种规模需求,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消费和生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网络团购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众多团购者货款的集合数额较大,这对违法或犯罪分子是很大的经济诱惑,容易引发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诈骗等经济性犯罪的发生,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取证,投诉无门,维权困难。因此,如何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规制混乱的网络团购市场,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网络团购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网络团购存在诈骗风险

现实中存在某些不法团购网站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发送假货诈骗团购者的情况,这就导致团购者在参与团购活动时存在着被诈骗的法律风险,而从团购网站的角度来说,也会因为被怀疑诈骗而导致信用度降低,最终影响经济收益。

团购诈骗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一是我国的网络团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入行门槛低,企业启动资金少,经营者利用团购者对团购网站资信状况识别能力差及贪图便宜的心理,哄抬团购数量,造成热抢的假象,在后台随意改变热卖的数据,把一个东西原价虚高,然后再貌似打一个大折扣,其实比原价优惠不了多少,有些团购网站还会把销量标的非常高,以此吸引消费者,这样获得众多团购者的货款,在收到货款后立即关闭网站;二是有的团购网站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并未注销而开办者却不知所踪,收取货款之后也未按照团购约定发货,其后也不退还货款,网站告知的线索并不能使消费者找到网站开办者。三是百度、360等搜索引擎通过竞价排名,把有一些诈骗网站或“钓鱼”网站排在前面,由于团购者一般来说更偏向于选择排在第一位的网站,导致选择这个网站而受骗。

(二)消费者难维权

针对团购网站上的商家服务缩水,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行为,由于消费者在网络团购时支出的金额较小,出现纠纷后大多不愿投入太多精力维权,只好自认倒霉。目前,团购者如果遇到消费纠纷,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正规的团购网站通常有专门的客户维权中心,在遭遇团购陷阱时,可以向客户维权中心反映,由客户维权中心与商家进行联系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可是若遇到网络欺诈或者不正规的团购网站,则无法通过客户维权中心来维权。[2]二是团购者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产品质量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地域的限制性,甚至由于管辖权和证据问题,造成法院也很难受理诉讼请求,因此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是往往投诉无门。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网络团购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团购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大量纠纷无法顺利解决,售后服务更没有保障。一方面,团购产品陷阱、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缺乏行业规范,亟须相关部门出台行业规范。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证制度。特别是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要求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内资公司,这规定说明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而不能是个人。而目前,国内大部分团购网站并没有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所以更容易发生欺诈。[3]再加上网络的虚拟性与宽泛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部门管理的监管和执法难度。因此,亟待出台针对团购网站经营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完善网络团购的法律环境。同时,明确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主体,也应当对网络团购市场进行管理。

二、相关国外立法借鉴

(一)美国

美国是最早兴起团购网的国家,其对团购网站的准出入也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网站在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同时,在网站的经营过程中,政府会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对网站进行严格监管,付款后未收到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国国家职业经理人犯罪投诉中心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共设的美国网络欺诈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该中心接受投诉后,由包括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巨额罚款。[4]由此可见,美国的网络团购,在注册登记、事后监管、投诉处理各方面都充分的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因此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欧盟

欧盟在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内容有: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德详实的信息,多种多样的选择以及低廉的而价格。在诚信建设方面,欧盟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数据等方式来达到增强诚信的目的。《远程销售指令》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三)德国

德国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三、对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的建议

(一)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在网络团购市场的准入制度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5月30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已经做出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依据该办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

在网络团购的网络广告规范方面,传统的广告法对网络广告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现在网上虚假广告泛滥,引诱欺骗着消费者,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5]针对搜索引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更应该提出强制性要求,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因为它相当于收了这些诈骗网站的费用,给它做了虚假广告。因此要尽快规范网上广告宣传的具体法规,如果广告存在假和违法内容, 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网站经营者、搜索网站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二)培养安全团购意识

相比其他方法和措施,消费者自身更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在网络团购行业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政府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应该加大对网上团购的安全风险等知识进行宣传和普及,通过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在团购中应注意的事项,例如消费者在团购时应尽量选择正规、知名、规模较大的购物网站,在参团前要仔细地查看商家的相关信息并认真阅读服务描述、消费规则,在支付过程中要对支付页面、消费时限进行截图,付款完成后要保留好确认短信、确认页面,以防以后发生纠纷。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团购中受到诈骗要及时向工商机关、消协和公安机关反映,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完善立法

要对网络团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团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制定或完善,使团购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有据可依:首先,应制定针对团购网站的管理规范。可以结合国外立法的优秀经验,比如,明确团购网站市场准入的统一的注册的条件、出台网络团购所推商品应当符合的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标准等。其次,应制定关于商家、团购网站、以及消费者三者之间关系的规范,明确团购网站和商家之间的连带责任,可以加强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如要求团购网站承担对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担保义务等,避免再出现纠纷时团购网站和商家互相推诿。第三,应确立团购消费者受损救济体系,明确相关的处理程序,供团购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可供选择。第四,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或者团购网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所在地专属管辖权,以保证消费者诉讼权的实现。

四、总结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升以及依法治国的精神的逐步深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及网络团购方面的立法水平也将随之提高也更趋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得到更完善的保护。网络团购得以向正规,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邵平.浅谈网络团购.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年4 月号上(总第366 期).

[2] 法桥・互动.法制文萃报. 2011-04-30第14版.

[3] 洪璧.我国网络团购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现代经济信息.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范文6

一、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现状

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关于“电子商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服务、资讯、金融汇兑、市场行情、电信、教育、医疗以及娱乐等领域的营销等活动。

电子商务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体现的是网络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就是通常所说的B2B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的经济效益丰厚。二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运营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三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等。网络商品交易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五大好处”:一是投资成本低。任何企业和个人无需花费大笔资金添置相关设备,只需在相关交易网站上产品信息。二是加入门槛低。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交易主体登记制度,除经营性网站外,网络商品提供者无严格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交易信息、开始交易行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费者可在线浏览商品,在达成购买意向后,通过网上支付以及网上银行便可以完成购买过程,并且通过便捷的物流服务可以快速收到心仪商品,整个交易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动进行。消费者不单单只是浏览选择商品。同时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需商品要约邀请,卖家可以根据此信息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五是商品丰富多样。以“淘宝网”为例,有800多万种商品在线出售,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目前,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公平、有序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现市场主体准人登记的法律法规,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商品或网络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人“零门槛”的状态,致使有些交易行为避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对于网下有形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十分明显。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假冒伪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痼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而且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网上交易平台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虽然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但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产生了网络安全瓶颈,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有些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模仿购物网站页面“中奖”信息施行诈骗。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络信用两部分,在网络中建立一个信用评价平台,对交易中的双方进行信用评分。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从现实到网络。网络经营者大多数有自己实体经营店,在网络宣传中用实体店铺信息来表示其经营的长久性,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其经营情况,加入到工商信用监管系统网络信用中,使其网络信用与实体经营店铺信用进行对应,并根据网络交易成果以及投诉情况增减其信用记录,随时刷新其在网络中的信用等级,使消费者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店铺的信用记录;二是从网络到现实。首先。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经营性网站备案库、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市级乃至国家级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应用这个数据库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监控平台,对各种交易网站进行监控,对整个网络的交易以交易成功后的买家评价及投诉增减该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对严重缺信的卖家联合交易平台提供商给予封店处理,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誉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