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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信诈骗总结范文1
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对于祖国未来的花朵来说更是学校艰巨的人物,那么,掌握保护自身安全的知识和方法,是我们每个人对生命的责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1年大学生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_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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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1作为银行一线的工作人员,在此通过一些逻辑小tip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不知名的电话时,应该这样做: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
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220__年5月6日,我们班开展了防诈骗观影活动。该影片介绍了我们有可能遇到的骗局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为主要内容,提高同学们的防骗意识。 诈骗不仅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且它时刻屡次发生我们周围。因此,我们对这次班会的内容非常认真。我们观看的影片介绍了诈骗的定义和特点,并且详细地介绍了许多诈骗手段,如:atm机诈骗,网络诈骗等。面对这些各式各样的骗局,我们都不禁提出了疑问。而我们结合图文和自身收集到的案例向同学们解释其中的”技窍”后,大家头上的疑团才开始散开。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遇到过的,但是人们在第一次知道这些诈骗手段时的反应还是比较惊恐的。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为了帮助大家识破一些网上和电信诈骗,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供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参考,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相信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凭借着你们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够识破这些诈骗伎俩。
利用银行卡消费在现代大学生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对银行卡的诈骗手段以及网上银行安全交易问题却不是很清楚,本次为我们介绍了防银行卡诈骗对策,安全刷卡消费技巧以及 如何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交易,这些知识使我们对银行卡的使用有了更好的认识。我们都对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对策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防骗意识,因此我们在影片中都获益匪浅。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3近来有同学在校园内外手机、钱包被偷,经常接到兼职中介索要身份证号码等电话的情况。同时随着天气变冷,公寓越来越多的同学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给学生公寓带来安全隐患, 为增强同学们的防盗、防骗、防火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进一步推进“和谐平安校园” 为了提高同学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响应校团委和宿管部的号召,我班于12月11日六点三十分在中文楼501教室召开“防火、防盗、防骗”主题班会。
在班主任的带领下,班长以“安全在我心,安全在我行”的号召中召开班会。班会首先由班长结合近期发生的校园安全案例展开讲话,又结合所见所闻对校园中的真实安全事故作出分析。所列问题涉及火灾、盗窃、诈骗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重点强调了宿舍电器使用安全如何逃避火灾等人身安全,手机、现金及银行卡等财物安全。 而后,班委对防火防盗防骗方面作出说明以及必要的提醒,让同学们对平时意想不到之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通过这次班会我们有了一下几点体会:
1、要通过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骗、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遭遇突发安全事故时的逃生自救能力。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2、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安全意识。
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离开宿舍和睡觉时间要及时锁好门窗,短暂离开宿舍时也要及时锁门;不要将钥匙借给他人,不要在宿舍内留宿他人;遇到陌生人进入自己宿舍或相邻宿舍时要仔细询问,如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值班室或拨打校内报警电话
3、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不准私拉电线和私自安装、拆卸日光灯、插座、灯头等;不准在宿舍内酗酒、吸烟、点蜡烛、赌博。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处置,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各宿舍舍长要定期召开宿舍安全教育会议,提高同学们安全防范意识。
同时,要求学生把班主任或身边好友的电话告诉家长,一旦有盗窃和行骗等此类情况发生,家长要通过自己掌握的电话来求证,不可轻易相信他人,以免蒙受损失。
5、近来,受冷空气影响,且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
同学们要做好防护工作,加强保暖,防止感染流感。
然后班主任对本次主题班会活动进行了总结和补充,通过此次班会提高了个人安全意识,所有人都受益匪浅。给我们的这次班会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4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至开学以来我校发生了多起学生被骗事件。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为增强大家防骗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我班于20__年11月6日开展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班会流程如下:
一、介绍此次主题班会的内容
二、观看幻灯片(有关诈骗案例、分析和提醒)
三、本班同学讲述自己受骗或者防骗的亲身经历 乘火车上车时被盗的事例、因同情心而上当受骗的事例、国家教育局困难补助等事例、网上购物非法链接等
四、班主任发言:
①乘车时应注意的防范安全;
②网上购物应如何预防被盗情况;
③同学或朋友之间借钱应注意的事项;
④讲述有关发生在井冈山大学的被诈骗事件;
⑤总结关于本次防诈骗主题班会的重要性和教育意义。
总结:
在许多大学生的精神世界里,学习生活和社会都是美好的,他们认为生活上只有快乐和幸福,没有意识到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许就在他们放松警惕时,就可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他们会认为在社会上都是善良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是复杂多样的,有些人只为利益而活的或为生存而活的,我们应该如何识别诈骗伎俩、如何防范诈骗手段。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得保持清醒头脑面对生活和社会。通过开展本次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活动,让我们懂得了如何防骗、如何辨别真伪、如何对待可疑人员,既有教育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同学们防骗的警惕性。
防诈骗安全教育心得体会5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 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武汉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 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防止电信诈骗总结范文2
关键词:信息产业;犯罪;信息犯罪;传统犯罪信息化
信息产业犯罪在近年来日益猖獗,然而我国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研究多数是从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去进行研究。信息产业是一个包含面十分广泛、涉及的社会行业极多、甚至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快速发展的产业,且信息产业不仅包括了新兴的信息部门,还包括了传统的信息部门。研究信息产业首先要对信息产业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研究,进而研究犯罪与信息产业相结合所产生的新型犯罪行为,以及这些信息产业犯罪的特点,最后总结出我国对于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措施。通过对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的研究旨在促进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1.信息产业犯罪的概述与现状
1.1信息产业犯罪的概述
信息产业是一个利用传统邮电通讯业和新兴信息基础设施以生产信息、加工和处理信息以及传播信息为主要功能的旨在满足社会对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需求的信息部门,信息产业主要包括传统信息产业和新兴信息产业,传统信息产业是以传统的邮电通讯业为主要,包括出版业、新闻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电视业在内的传统信息部门;新兴信息产业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对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以满足社会对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需求的新兴信息部门。
信息产业是近几十年才逐渐兴起的一个新兴的信息部门,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钻信息产业的空子利用信息产业或者对信息产业进行犯罪,我国针对信息产业犯罪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但我国的学者对信息产业犯罪的研究多数在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方面,鲜少对信息产业犯罪的整个法律体系进行制度研究。本文认为,信息产业犯罪不仅包括了信息犯罪和网络犯罪,还包括了对信息行业的犯罪。何谓信息产业犯罪?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从信息产业犯罪的狭义来看,是侵犯信息产业的某种法益的犯罪;根据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信息产业犯罪条例的分析,信息产业犯罪主要是利用信息产业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针对信息产业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本文对信息产业犯罪的界定为以信息产业为手段和目的,本文认为广义的信息产业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以信息产业为手段或目的,侵犯个人法益或者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
1.2信息产业犯罪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信息产业犯罪的形势也日益严峻,近年来不断地出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产业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电商诈骗等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和侵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的信息系统犯罪。由于信息产业的便捷性和互通性,许多信息产业犯罪逐步形成一条完整的、庞大的和复杂的信息犯罪产业链。
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关于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7个涉及计算机犯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仅2017年1月份至9月份,就有334件710人被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检察机关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5671件41169人,其中2017年1月份至9月份提起公诉8257件22268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3]。信息产业犯罪的总量在近年不断上涨,多数集中在新兴信息产业部门的犯罪,包括攻击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修改公民个人密码等犯罪,也包括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盗窃、诈骗以及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等传统犯罪。一些传统信息产业犯罪也逐渐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来实施犯罪,如浙江丽水“9·26”传播物品牟利案、江苏无锡赖某等人利用手机直播平台传播物品牟利案等网络传播物品牟利案件。
随着计算机网络与智能手机的普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兴起,随之而来的针对公民信息犯罪的犯罪率不断上升和犯罪的手段多样化,公民的许多个人信息都被记录在网络上,包括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账户、账户密码、银行卡卡号以及银行卡密码等,犯罪分子通过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恶意捆绑软件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互联网建立数据平台,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倒卖和出售。这些犯罪行为成为引发网络诈骗、电信侵犯财产等犯罪的渊源,与非法侵犯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形成一条巨大的、完整的黑色信息产业犯罪链。[4]
2.信息产业犯罪刑法规范的分类及特征
2.1信息产业犯罪刑法规范的分类
研究罪行各论要以总论的原理为指导,认识具体犯罪的规律、特征及法律后果,从而加深对总论的理解。[1]本文将我国刑法中关于信息產业犯罪的条例进行分类,主要是按照信息产业犯罪的手段、目的进行分类。
以信息产业犯罪中犯罪的角度进行分类,包括了利用信息产业为手段实施的犯罪和针对信息产业为目的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产业为手段实施的犯罪包括(1)虚假广告罪;(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4)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5)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9)传播物品罪,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针对信息产业为目的的犯罪包括(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侵犯通信自由罪;(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4)侵犯公民信息罪;(5)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7)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8)破坏武器装备罪、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2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的特征
2.2.1要求构成实害结果为主
我国对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规定,主要要求构成实害结果,部分犯罪的成立不以构成实害结果为要件。犯罪的成立要求构成实害结果是指信息产业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事实。由于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要求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目的,立法要求对法益造成现实的侵害事实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符合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原则。再者与不以构成实害结果的危险犯相比,实害犯的犯罪构成要求实害结果,即要求构成实害结果的罪行若行为人的行为仅制造了危险并没有构成实害结果的刑法不认定为犯罪,因此在犯罪构成要素上,要求构成以实害结果提高了行为人实施行为构成犯罪的门槛。构成要求实害结果既能保护法益不受侵害也能保障人权,达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部分信息产业犯罪不要求构成实害结果,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不难看出,以上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中,行为人实施对侵害法益的危险,以司法上的具体判断或者以一般的生活经验判断都会对法益造成紧迫的危险,故而不需要以实害结果为要件即可成立犯罪。
2.2.2责任形式以故意为主
构成信息产业犯罪的责任形式主要为故意犯罪,个别刑法规范规定过失也能构成信息产业犯罪。我国刑法总则对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只有故意犯罪,但是对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有规定过失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从法益保护机制和人权保障机制的角度来看,构成信息产业犯罪的责任形式主要为故意犯罪,符合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并使之处于平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法条规定不够严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第一款要求“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为成立要件,因此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即过失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成立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张明楷老师在《刑法学》书中认为此种情形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与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结果的才成立犯罪不符。[2]
2.2.3以保护社会法益为主
我国刑法规定了刑法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受侵犯。每一条刑罚规范都在保护一个法律利益,这种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刑法规范的法益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公民个人法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和威胁的机能,从我国刑法对信息产业犯罪的规范中可知,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以保护社会法益为主,因为我国仅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下规定了四条是保护公民个人法益的犯罪罪名,分别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比保护社会法益的罪名数量,我国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力度较弱。然而随着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法益的信息产业犯罪的数量愈增,对个人法益保护力度较弱的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我国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应当增加对个人法益的保护力度,优化法益组成要素的排序。[5]
3.我国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的不足
3.1信息产业犯罪的刑法规范和刑罚不相适应
我国刑法规范对信息产业犯罪中罪名的规定和刑罚不相适应。信息产业具有开放性和互联性,信息产业的发展使得每个公民都能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快速的接触到世界的信息,每个公民的生活工作与信息产业紧密相连,因此信息产业犯罪的受众将会比传统犯罪更广,其危害性也将更大。我国刑法对罪刑相适应原則的规定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应当承当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刑罚,即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后果严重的应当承担重的刑罚。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破解互联网公司设置的验证码安全体系,快速窃取网站数据库和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出售。其危害的范围极广,对大量的公民个人法益进行侵害,危害程度深,一些利用QQ微信进行诈骗、电信诈骗等互联网经济犯罪和短信、邮件滋扰等滋扰型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传统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其犯罪影响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然而我国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刑罚规定过轻,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对此刑罚规定最高刑为七年,这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产生的危害不相适应,刑罚过轻难以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二是我国对于一些利用信息产业实施的传统犯罪并没有单独立罪,仍然用传统犯罪的刑罚来规范,如网络金融犯罪,我国并没有将此犯罪行为立罪,仍然使用金融犯罪的刑罚规范,这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
3.2信息产业犯罪刑法规制不合理
我国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中的刑罚规制不够合理,面对更容易产生危害后果和危害性更严重的犯罪,刑罚规制不合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国对此罪名的第一款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是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却仅仅规定了后果严重的情形,去年全面爆发的比特币病毒,范围涉及多个国家,危害及其严重,犯罪行为人甚至利用该病毒向众多网民进行敲诈勒索,其后果已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我国刑罚却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制,仅只能适用后果严重的情形。又如上文所提到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我国刑法规制不明确,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即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形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成立此罪,与刑法所规定的过失行为只有造成结果的才成立犯罪不符。
3.3信息产业犯罪证据收集保全技术不成熟
信息网络的发展,使得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也逐渐增多,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操作便捷且具有隐蔽性,犯罪行为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会对犯罪痕迹进行消除、删除犯罪数据以及改变IP地址等防止追踪的行为,这对我国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是一种困难的挑战,由于我国收集电子数据的技术仍不够成熟,对犯罪行为人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证据较难发现,难以收集到相关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易灭失性,有可能因为犯罪分子的删除覆盖行为,或者计算机病毒感染而导致电子证据的灭失,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我国信息产业犯罪的电子证据收集保全技术的水平还不够高,面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电子计算机犯罪存在因起诉证据不足而使犯罪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3.4涉外信息产业犯罪管辖不明确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信息产业全球化的趋势也不断发展。信息产业具有互通性,随之而来的信息产业犯罪的全球化的犯罪趋势也不断上涨,如信息产业犯罪行为人可以通过A国的计算机网络入侵、非法控制我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人通过我国的计算机网络到他国去实施侵犯他国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或者传播物品等犯罪行为,这些涉外信息产业犯罪的行为该由哪个国家来管辖呢?我国的刑法规范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若适用传统的管辖原则也会产生不恰当之处,同一件跨地域性的涉外信息产业犯罪有可能会引发多个国家对于管辖权之争。
3.5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信息产业犯罪的犯罪行为也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快速的更新,一些新出现的新型信息产业犯罪在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刑罚规范,犯罪行为人钻信息产业法律规范的漏洞实施危害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的犯罪行为。如利用手机直播平台进行或者直播行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以身份证和进行借贷等信息产业新型犯罪,这些犯罪严重侵犯了人的性羞耻感,严重侵犯了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但是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刑罚规范以及司法解释,使得司法人员无法可依,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又如利用网络散布谣言,造成网络语言暴力的案件,这些行为被害人的心理、精神造成严重的侵害,更甚于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等现象,严重侵犯个人法益,但我国对于这些行为并没有入刑,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也快速发展起来,犯罪行为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日常优惠活动,通过进行虚假交易来赚取电子商务平台的奖励和优惠,将其套现从中牟取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犯罪并没有明确的刑罚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犯罪人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犯罪行为并没有会构成犯罪的意识,我国刑罚规范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店铺雇佣一些人刷单的行为也没有规定,对于被公诉机关起诉的刷单犯罪定以非法经营罪并不够准确。从以上的例子可得我国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跟不上信息产业犯罪发展的两个表现:一是一些传统犯罪利用信息产业实施犯罪行为,其罪行的危害性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但是我国的传统犯罪概念也并没有包括利用信息产业实施传统犯罪的刑罚规范;二是我国信息产业司法制度的变化跟不上信息产业犯罪发展的变化,一些新型信息产业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4.解决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不足的措施
4.1从严量刑
我国对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应当从严量刑,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应当受到的刑罚。面对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信息产业犯罪的研究也要加快发展的步伐,信息产业犯罪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危害极大,甚至滋生许多新型犯罪。我国应该结合信息产业的开放和互联的特性,研究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于信息产业犯罪形成的特征以及预测信息产业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遵循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一,制定我国刑法对信息产业犯罪的规范,刑罚与其危害性不相符的刑罚规范,可以适当增加罪刑,以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第二,将一些利用信息产业实施的犯罪行为独立成罪,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家针对防治金融犯罪,将其罪名从传统的金融犯罪中独立出来,单独立法,我国可以效仿欧美等过,对一些信息產业犯罪专门立法,将信息产业犯罪的刑罚规范章节化。
4.2修改不合理的刑罚规制
我国应当修改不合理的信息产业犯罪的刑罚规制,一些信息产业犯罪的犯罪后果及其严重的情形,应当将其增加其规制,并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惩罚。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制作计算机恶意软件或者病毒并将其利用计算机网络的互通性进行传播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应当规制其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情形,予以惩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第二款应当增加其刑罚规制“过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成立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使我国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更加合理。
4.3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技术
提高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保全技术对于我国规范信息产业犯罪有极大的作用。首先我国应当加快发展对于计算机网络的侦查技术,设立专门的电子证据的技术侦查部门,对于犯罪分子所做的消除犯罪痕迹的行为,应当提高修复电子证据的技术;其次应当大量培养具有专业素质的技术人才,针对信息产业犯罪的高科技化,熟悉高科技的鉴定人员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起到很大的作用;最后,我国应当完善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的法律规范,对于鉴定人员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收集和保存,防止电子证据被修改或者灭失。
4.4主导建立信息产业犯罪公约
在信息产业犯罪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犯罪行为日渐增多。我国坚持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国家,即我国认为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的设施设备、使用网络的主体已经使用网络行为的行为发生地都是有主权的,因此网络空间也是应当有主权的。虽然现在有一些国家并不认同这一原则,但是存在这一原则的倾向,认同这一原则将会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联合国全球网络犯罪主管NeilWalsn先生提到:“在联合国,我们目睹着一些全球范围的挑战,并试图共同应对它们,帮助世界各国携手打击网络犯罪,增强网络安全。”“为应对网络犯罪,开展在立法、执法和情报层面的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外交活动,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途径。”[6]由此,面对存在的跨境信息产业犯罪,我国应当主导建立信息产业犯罪公约,加强各国间对于跨境信息产业犯罪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4.5完善信息產业犯罪司法制度
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我国对于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使司法人员执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可依,从而规范犯罪行为。刑法条文表达刑法规范,是刑法规范的载体和认识来源,刑法规范是刑法条文的内容和实质。[1]我国应当针对不断出现的利用信息产业实施的新型犯罪行为,完善我国刑法规范,保护社会法益和公民个人法益不受信息产业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我国对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达到预防犯罪的意义,通过严厉的刑罚可以规范犯罪行为,使行为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规范而不敢实施信息产业犯罪。传统犯罪利用信息产业实施犯罪的总量在近年也不断上涨,但我国刑法体系对于这些利用新型方式实施的传统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近期比较热门的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出售国家级考试试题和答案,我国应当将将利用信息产业实施传统犯罪行为也纳入刑法的解释之中,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
结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范围,信息产业犯罪的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信息产业犯罪对于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以及公民个人法益的危害都是及其严重的,但是我国对于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足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新型信息产业犯罪。我国应该加大对信息产业犯罪司法制度的研究,制定更能合理有效遏制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我国信息产业犯罪的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上)》第五版[M] 法律出版社出版,2016年7月
[2]张明楷,《刑法学(下)》第五版[M] 法律出版社出版,2016年7月
[3]于忠谷,《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产业链的打击力度》[EB],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7-11-01/doc-ifynfvar5651539.shtml ,
[4]《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 [EB]
[5]苏永生,青海民族学院法学院《论我国刑法的法律特性及其对刑法品格的塑造——以刑法法益为分析视角》[N],《吉首大学学报》2007年3月
防止电信诈骗总结范文3
关键词:无线局域网;发展趋势;安全;防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1概述
1.1课题背景
网络是信息化的基础,网络设施的完善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对信息网络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个人数据通信的发展,功能强大的便携式数据终端以及多媒体终端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对网络通信的需求也随之不断提高,希望打破不同的地域或客观条件的制约,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能够实现数据通信的目标。
无线局域网(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s;WLAN)是20世纪90年代计算机网络与无线通信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以无线媒体或介质,利用射频的技术,取代旧式的双绞铜线所构成的局域网络,使得无线局域网络能利用简单的存取架构让用户透过它,达到“信息随身化、便利走天下”的理想境界。WLAN已在教育、医院、金融行业、旅游酒店行业等各方面有了广泛应用,具有安装便捷、使用灵活、经济节约、扩展容易等显着特点。
1.2无线局域网的发展趋势
从2001年开始,无线局域网完成了从室外到室内的大飞跃。大企业无线应用的普及与无线网进入家庭,同时热点地区宽带无线接入成为电信运营商看好的市场。2001年至今,用户已经对无线局域网有了一个很好的认知,供货商也在不断增加,技术的普及使得各网络厂商均有生产无线局域网产品的实力。
无线局域网的国家标准是从符合我国国情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了市场现状和产业未来发展的前景。我国出台了自己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势必将对无线局域网技术在我国的应用起到推动作用,一旦成为国际标准更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 无线局域网安全分析与防范对策
2.1安全隐患分析
导致网络设计和建设时埋下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弱密码问题:弱密码,即非常容易猜测到的密码。黑客可以通过猜测、使用弱密码字典进行暴力破解等方式破解出密码。
②非法AP问题:无线局域网易于访问和配置简单的特性,使得任何人不经过授权而连入网络。一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了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搭建无线局域网。二是黑客获取用户的信息,采用各种手段瘫痪、摧毁用户接入的无线局域网,伪造一个类似的无线局域网,以引入诈骗用户接入,间接截获传输的信息。
③容易入侵问题:无线局域网非常容易被发现,为了能够使用户发现无线网络的存在,网络必须发送有特定参数的信标帧,这样就给攻击者提供了必要的网络信息。
④MAC地址访问问题:MAC地址很容易的就会被非法用户探查到,一旦激活了WEP,MAC地址也必须暴露在外;而且大多数的无线网卡可以用软件来改变MAC地址。因此,非法用户可以窃听到有效的MAC地址,然后进行编程将有效地址写到无线网卡中,从而伪装一个有效地址,越过访问控制。
⑤数据传输问题:一是静态WEP密钥的安全缺陷,二是访问控制机制的安全缺陷。
2.2全防护措施
对WLAN存在的安全患,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对 WLAN 技术的使用、研究和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①升级Wi-Fi加密
Aruba Network公司战略营销主管Michael Tennefoss说:“Wi-Fi将会使用基于身份的安全,在Wi-Fi网络中,安全策略与用户关联,而不是与端口关联的,这样的好处是用户可以在家,办公场所,酒店,分支机构和公共场所移动,安全性不会受到影响”。我们应选择更加先进的WPA2加密技术。
②修改SSID
通常每个无线网络都有一个服务区标识符(SSID),无线客户端加入该网络的时候需要有一个相同的SSID,否则将被“拒之门外”。通常路由器/中继器设备制造商都在他们的产品中设了一个默认的相同的SSID。如果一个网络,不为其指定一个SSID 或者只使用默认SSID 的话,任何无线客户端都可以进入该网络,这就方便了黑客入侵网络。通过对多个无线接入点AP设置不同的SSID,并要求无线工作站出示正确的SSID才能访问AP,这样就可以允许不同群组的用户接入,并对资源访问的权限进行区别限制。
③隐藏SSID
SSID技术可以将一个无线局域网分为几个需要不同身份验证的子网络,每一个子网络都需要独立的身份验证,只有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才可以进入相应的子网络,防止未被授权的用户进入本网络。无线路由器一般都会提供“允许SSID广播”功能,如果不想让自己的无线网络被别人通过SSID名称搜索到,出于安全考虑最好“禁止SSID广播”,你的无线网络仍可使用,只是不会出现在其他人所搜索到的可用网络列表中。
④MAC地址过滤
无线MAC地址过滤功能是通过MAC地址允许或拒绝无线网络中的计算机访问广域网,有效控制无线网络内用户的上网权限。基本上每一个网络接点设备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称之为物理地址或MAC地址,无线网络设备也不例外。所有路由器/中继器等路由设备都会跟踪所有经过他们的数据包源MAC地址,因此可以通过手工的方式在AP中设置一组允许访问的MAC地址列表,实现物理地址过滤。
⑤VPN技术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虚拟专用网络)是指在一个公共IP网络平台上通过隧道以及加密技术保证专用数据的网络安全性,是在现有的网络上组建的虚拟的、加密的网络。VPN技术通过三级安全保障:用户认证、加密和数据认证来实现无线网络的安全性保证[9]。用户认证确保只有已被授权的用户才能够进行无线网络连接、发送和接收数据。加密确保即使攻击者拦截窃听到传输信号,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能将这些信息解密。数据认证确保在无线网络上传输的数据的完整性,保证所有业务流都是来自已经得到认证的设备。
⑥防止非法AP接入
无线局域网易于访问和配置简单的特性,增加了无线局域网管理的难度,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AP,不经过授权而连入网络,因此给无线局域网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1)通过入侵检测系统防止非法AP接入,可以分为查找非法AP和消除非法AP。(2)通过检测设备防止非法AP的接入。
⑦布置防火墙
防火墙的布置在局域网和外网的交界处,用来阻止来自外部网络的入侵, 用于保障内部网络安全。仅仅依靠单一层次安全措施并不足以抗拒所有的安全风险,增加安全策略将有效的防止间谍软件和恶意软件的侵袭。两个重要的安全层次就是路由器防火墙和PC防火墙。保证激活内置防火墙,与内置的禁止匿名访问网络机制使用效果很好。这一步将会帮助你在网络上隐身,这样就会保护你的网络。
结语
现如今,无线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无线网络必定会成为将来网络发展的一大趋势,正因如此,无线网络面临着更大的安全威胁。在无线局域网的未来发展中,安全问题仍将是一个最重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并不能限制无线局域网的迅猛发展,未来的无线网络安全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尽管现在用于网络安全的产品有很多,但是仍然有很多黑客的非法入侵。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安全需要,对无线网络的特性和结构进行透彻的分析,在不同的层面采取恰当的措施,将黑客入侵的可能降至最小,从而保护无线网络信息安全。随着技术的成熟和无线网络应用商业化进程的加快,研究者需对无线局域网安全投入更多的关注,并加强管理,为用户提供速率更快、安全性更高的无线局域网技术标准。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相信无线设备将更加安全,加密技术会更加强大,我们会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Alexander,Bruce E.802.11 wireless network site surveying and installation,Bruce E. Alexander.[M] Indianapolis,Ind.Cisco Press,c2005.
[2]Mauler,Thomas.A field guide to wireless LANs:for administrators and powerUs
ers/Thomas Mauler.[M],Upper Saddle Rive
r,NJ:Prentice Hall.2004.
[3][美] JimGeier著,王群等译.无线局域网[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48-186.
防止电信诈骗总结范文4
很高兴参加这次全县公安工作会议。刚才,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李泽军同志实事求是地总结了 2014年全县公安工作,立足当前实际,客观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2015年全县公安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排部署,我完全赞同。刚刚过去的2014年,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县委县政府紧紧团结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立足新常态、致力新发展,抓改革、促转型,全县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社会治安状况持续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全县公安民警、武警和消防官兵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向刚才受到表彰的单位和同志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全县公安民警、协勤、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和你们的家属,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一年来,县公安机关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职能,工作有特色、有亮点,为全县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民生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护航发展不遗余力。紧紧围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中心,在重点项目推进、重大活动安保、维稳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开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及其周边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依法处理了一批阻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违法犯罪分子;认真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圆满完成了一系列集中开工仪式、“八月八”苗族风情节活动、省州领导调研等重大安保警卫任务;深入开展矿群纠纷、劳资纠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社会热难点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为县委、县政府成功处置各类热难点问题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提供了情报支撑和决策依据,有效化解了一批可能引发的群体性苗头事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打防管控亮点纷呈。一是严打犯罪成效明显。全年共破刑事案件1223 起,破案数同比上升19.43%;破命案19起(其中积案7起),现行命案破案率达100%;抓获网上逃犯291人,“雷霆行动”全省排名第20位、全州排名第一;侦破命案积案全省排名第一;网上追逃全州排名第一;“两抢”立案数同比下降26.52%。二是禁毒严打力度空前。全年破案件9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缴获10220.77克,收戒吸毒人员581人,同比分别上升76.92%、43.08%、751.74%、120.08%。三是强力治黄治赌前所未有。查处涉赌涉黄案件200起(其中刑事案件103 起、治安案件 97 起)、捣毁赌博和窝点103个,打击处理涉赌涉黄501人。四是“天网工程”实战效能逐渐凸显。全县1000个监控点、150个报警点、15套治安卡口、18个监控中心的“天网工程”已提前竣工并通过了终验。2013年10月30日试运行以来,提供各类案(事)件线索2000余条,直接为刑事案件提供破案线索56起;为查处治安案件提供线索21起,为查处乱停乱放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依据1000余起;服务群众100余人(次)。五是交通安全管理和服务举措创新。积极探索预防交通事故新方法,实施农村主干道与直线平交路口搭接处设置减速带举措,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据统计,2014年1月至8月,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76%、30.23%、34.72%;推行摩托车办证“送考下乡”,以管理“三借力”、服务“三下乡”为举措,进一步拓宽了便民利民渠道,延伸了服务触角。这些一系列举措得到了省州领导肯定,受到群众一致好评。六是特殊疾病违法犯罪群体得到有效管控。依托县医疗资源特殊疾病康复中心,积极探索和完善特殊疾病违法犯罪人员收治工作,逐步有效解决吸贩毒等违法犯罪群体不宜收戒、关押,长期流散在社会面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制约性瓶颈问题。
三、队伍建设可圈可点。去年公安机关在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深入推进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行动和“正风肃纪”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素质,涌现了一批先进党员民警、先进服务标兵,不断巩固和加深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公安民警的良好印象。如
“三严三实”好党员、全省第三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候选人霍国敏、全省优秀社区民警何绍钊、全省第二次清剿火患战役先进民警田波等。实践证明,我县公安队伍是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充分信赖、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县委、县政府对公安工作是充分肯定和满意的。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公安工作也将面临新常态。2015年,是全面
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关键之年,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十分繁重。一是维稳形势不容乐观。受宏观形势影响,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城镇化建设、劳动保障等领域,容易发生聚众维权,乃至报复社会的极端事件,反恐怖、反任务艰巨。二是平安建设任务艰巨。流动高危人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管理难度较大,“黄赌毒”等治安热点问题和治安重点区域尚需整治,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盗窃、诈骗等侵财型案件高发,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任务也十分繁重,全力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迫在眉睫。三是法治建设有待健全。个别民警规范执法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有利的案子争着办、抢着办,对待矛盾纠纷、群众求助等案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安机关形象。要牢固树立规范执法在公安工作中的“生命线”地位,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全力提升执法公信力。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重要力量,对推进“平安__”、“法治__”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要时刻保持清醒坚定,牢固树立“为发展护航,保一方平安”理念,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责任担当,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借此机会,我提四点要求和希望:
一、坚持围绕中心,在清障护航上要有新力度。公安机关作为党和人民的力量,是社会稳定的牢固防火墙,是保障发展的坚强盾牌。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公安机关要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切实增强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积极主动为各项重点工作清障护航,对破坏阻挠重点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要露头就打;要加强对经济领域犯罪规律特点的研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县经济秩序;创新为民服务举措,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抓牢主业,在平安建设上要有新举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__,是公安机关职责所在、使命所系。要严密防范,坚决防止活动向我县蔓延;要敢于亮剑,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电信诈骗、环境污染、“黄赌毒”等群众关注度高的系列犯罪,着力提高破个案、破串案的能力;要加强基础建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治安管控能力,为推进平安__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要加强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管理,提升社会安全管理水平;要主动适应网络社会治理要求,严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网上滋生蔓延;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公正执法,在法治建设上要有新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法治__建设的重要窗口,公安机关的形象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主动抓住机遇,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谋发展。当前,群众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对执法公正、高效执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瑕疵,都有可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媒体炒作的对象。这就要求公安民警时刻绷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这根弦。要从执法规范化抓起,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及提升执法主体素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坚持正风肃纪,在队伍形象上要有新面貌。公安队伍是一支大队伍,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继续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深入开展队伍作风建设,始终站在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能力,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令行禁止、整齐划一。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规定,从政治上关心、精神上激励、工作上爱护、生活上体贴,竭尽全力为民警办实事、解忧愁,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防止电信诈骗总结范文5
一、便农支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中央及人民银行总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建设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的总体要求,不断丰富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产品和服务,切实提升农村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力支持我县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总体目标。努力建设支付结算网络到点,ATM机布设到乡,POS机到村,电子银行到户,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到人,人人都有条件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现代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实现支付清算系统全覆盖,非现金支付工具广应用,支付服务质量新提高,农村支付习惯大转变。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农业、水利、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发挥财政政策的主导作用,将公共转移支付、涉农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全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银行行内系统办理,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实现直接发放到户。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大对金融机构网点机具布设和刷卡商户的补助政策,实施对农村便农支付服务点建设和支付结算知识培训的奖励。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现金纳税系统建设,实现纳税大厅POS机具全覆盖。要积极研究并实施有利于非现金结算的地方税收政策,对于银行卡结算量与营业状态基本相符的诚实商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不愿受理银行卡、以现金收付为主的商户,要加强税务监管,防止故意逃税。
(三)供销、贸易、旅游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农资商户、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景区及与其相关的上下游行业单位受理银行卡,将是否可受理银行卡作为行业准入、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之一,扩大农村银行卡受理市场行业领域,提高农村支付水平。
(四)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收费大厅、罚没缴纳、工商经营户的POS机具配备和非现金结算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打击银行卡犯罪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打击银行卡诈骗等金融犯罪行动,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辖内支付环境。
(五)水务、供电、燃气、邮政、电信、交通、医疗卫生、电视收视等公用事业部门,要在缴费大厅布设非现金结算机具,大力推动公用事业缴费的可代扣代缴系统建设,鼓励用户通过银行账户代扣代缴各种费用。
(六)广电、报社等宣传单位要增加对支付业务知识的宣传,加大对银行机构、农村支付指导员、支付辅导员所做工作的新闻报道,提高“便农支付工程”宣传工作的群众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引导农村居民的非现金支付习惯营造良好氛围。
(七)各乡镇(街道)要抓好乡村便农支付实施环境建设。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加大便农支付知识宣传,加强支付结算宣传队伍建设,建立考评制度。将是否受理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做为农资店、放心店建设开立条件及商户评优评先条件,对积极推进非现金支付结算的商户、村居给予优惠政策倾斜,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给予一定资金补偿。严格实行乡镇(街道)、部门各类支出使用非现金支付,将各类涉农补贴和财政补助通过银行卡发放。推进乡村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建设,实现便民中心POS机配备100%,切实方便渔农民支付结算。
(八)各金融机构是“便农支付工程”建设的主体单位,要加强现代化支付结算网络建设,增设农村地区金融网点,提高农村网点的服务功能和电子化水平,加大ATM机布放力度。加强便农支付指导员、乡村辅导员、宣传员队伍建设,开展考评、培训工作,组织支付结算知识宣传,形成渔农户自觉使用非现金结算工具的良好习惯。创新支付结算服务,增设适合渔村特点的非现金结算机具,开展农村缴费、补偿资金发放代收代扣业务,开展“刷卡无障碍”街区建设,推广应用银行卡结算,为渔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九)县人民银行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银行机构、银联等单位的沟通,与相关单位在乡镇(街道)支付系统延伸、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推广,以及农村支付结算知识普及宣传等方面达成共识,共同推动“便农支付工程”建设。要做好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时开展工作交流。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6月)。建立便农支付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便农支付工程”工作计划,召开便农支付工程建设工作部署会,进行工作职责分工,建立考核制度。各部门要开展调查摸底,将便农支付工程建设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以落实。各部门要开展宣传发动,营造便农支付工程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6-10月)。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积极加大便农支付结算设施投入,推广公务卡、银行卡使用,深入农村、农户开展结算服务,引导民众形成良好的结算习惯,提高在公用事业费、补助发放、收费项目等业务上的银行卡使用比率,让民众享受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
(三)总结迎检阶段(2011年11-12月)。各单位对一年来的便农支付工作进行总结,对照目标要求及工作责任制分工进行自查自评,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县便农支付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考评,健全工作台账档案,做好自评,争取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市政府的考评。同时,探索建立适合实际的便农支付工程建设长效机制,为下一年度进一步推进便农支付建设夯实基础。年度工作结束后,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升认识。实施“便农支付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让农民得实惠、享便利的重要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着力构建以县政府主导,人行推动,银行为基础,各部门、乡镇(街道)积极参与的全方位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设工作保障机制。
(二)积极协作,狠抓落实。“便农支付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多部门配合才能有效推进,各银行、部门、乡镇(街道)要将“便农支付工程”建设与金融生态、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
防止电信诈骗总结范文6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1.1金融消费者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学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而总结归纳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
1.2金融消费者权益
权利和利益就是“权益”。而“金融消费者权益”指的是规定在法律规范里的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本文赞同部分学者的观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金融消费者同样享有。假如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受到侵害,金融消费纠纷就可能发生,但在既强势又专业的金融机构面前,消费者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上仍然困难重重。
2.我国金融消费者处境和维权机制现状
2.1某些金融机构的侵权表现
2.1.1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主要表现有两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只向公众披露重点推广的产品和服务的功能、费用、风险等信息,但对其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就缺乏相关说明;二是金融机构在对金融产品重点推介时进行虚假不实的宣传,忽略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损失承受能力,以致欺骗、误导金融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金融产品。
2.1.2侵害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使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文本合同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它们通常会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赚取利润。这种行为对于被动接受合同条款的金融消费者来说就是失去了公平交易的权利甚至在预期风险出现时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或承受更大的损失。
2.1.3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主要表现也有两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办理业务过程中设置一些不合理且具有迷惑性的收费项目,以达到收取多种费用的目的;二是强迫消费者办理附加业务,如部分商业银行会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让贷款客户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购买本银行的理财、保险、贵金属等产品或者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等。在金融机构的强势主导之下,消费者为办成主要业务,不得不听从金融机构的安排,致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财产权益均受到损失。
2.1.4侵害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主要集中在侵害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方面。近些年,经常会有消费者莫明其妙的接到一些陌生人电话,有的甚至可以详细说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一种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将消费者在办理特定业务时提交的个人信息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透露给经营其它产品或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以交换利益。金融消费者面对因个人信息泄露招来的各种电信推销广告已不堪其扰,而成为被诈骗的目标进一步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2.2我国金融消费者维权机制的现状
2.2.1金融业务交易双方优、劣势明显
金融机构作为业务经营者,掌握着每款金融产品的详细信息并且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有专业技术支持,与金融消费者所获得的信息相比,无论是在准确度还是及时性上金融机构都明显占有优势。处于劣势地位的金融消费大众很难具备准确的对市场行情变化的判断能力以及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因此一旦金融消费者确定选择某一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主动权便掌握在该金融机构手中。如果此时,金融机构不能以一种公平、诚信的态度完成交易,必然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损失。
2.2.2未能建立金融维权的专门组织
我国欠缺可以专门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权的社会组织。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寻求普通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帮助很难达到满意效果。“消费者保护协会对于普通消费者权益维护发挥了的积极作用,难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持”[2];各个金融机构虽然也设有相应的受理投诉部门,但基于运营体制及机构的内部利益等原因,目前很难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保护功能。因此,一个能够具有专业金融知识且能够完全代表消费者进行合法维权的社会组织有待建立。
2.2.3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这些年,虽然监管机构了大量的行政规章,而且还会依规对金融机构进行长期的非现场检查以及不定期的现场抽查,但这些措施主要还是立足于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管理上的监督以及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而近两年,经济发展带来的金融消费者范围扩大化、金融业务日趋复杂化、科技化以及金融机构迫切追求的利益最大化使得金融消费者维权呼声渐高,监管机构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也越发重视起来。但是因为尚在机制构建完善阶段,监管机构对那些有不良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的预防、管理和惩治力度还不够,仍有部分金融机构通过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等方式实施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如前所述的乱收费及不合理搭售金融产品等情况。因此,监管机构还要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步伐,进一步发挥其对金融机构的管控职能。
2.2.4能够制约金融活动的司法体系尚未健全
首先,没有专门的实体立法用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较宏观,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金融领域纠纷不能起到很明确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像《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立法更偏重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上的规定,立法宗旨中虽涵盖了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但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也使得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无明确法律法规可依。
其次,诉讼程序上因举证责任规则给金融消费者维权设置了障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定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然而,因为金融消费领域的专业性,金融产品的交易规则都由金融机构制定并掌握,普通金融消费者若想举证证明金融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过程十分艰难。最终很难以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维权成功,其为之实际耗费的人力、物力也非败诉的金融机构能够用金钱来补偿的。
3.对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3.1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3.1.1在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内涵进行明确
在我国,金融消费投诉因其专业性强于普通消费纠纷而无法被各级工商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受理,造成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在借鉴世界金融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金融消费者”内涵明确纳入我国立法中已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一项亟待完成的任务。在立法中确认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的消费者地位,在保护原则、受理机构、受理范围、保护措施等问题上作出明确的指引,最终使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1.2加强实体法与程序法对金融消费者的双重保护
如前所述,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普遍存在着交易信息不对称、实力与地位不对等的现象。金融消费者既不能依靠宏观的市场机制去改善其弱势群体的地位,又面临着举证艰难的维权困局。期待国家立法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更多的倾向性,在实体法上明确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赋予金融消费者应有的相关权利,同时在程序法上通过改变举证规则解决金融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最终使本来不对等的两方交易主体拥有一个相对公平、诚信的“环境”去完成金融交易。
3.1.3通过立法明晰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法律关系
由于国家法律具有稳定性,故而在调整相对活跃的金融领域时却略显滞后,这就给金融法律风险的出现制造了机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按揭、票据等多种金融业务中都出现了实际操作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应的情况。当前,金融机构在开拓新业务的过程中不只需要关注业务的经济价值,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该项业务安全运作的支持保障。例如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一般包括具有银行负债业务本质的创新型存款业务以及具有信托业务本质的代客理财业务。由于这两类业务拥有自营业务和中间业务两种不同的性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和规范这二者的法律关系,既可以帮助理财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明确自己的主张、分清诉讼对象,又可以协助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化解纠纷,以达到充分保护理财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2对金融业务加大监管力度
3.2.1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目前,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更多的还是偏重于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维护其正常稳定的经营,但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相对较弱。随着金融行业充分市场化的进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若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可能会动摇公众对整个金融行业的信心。古语有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金融行业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客户的信任支持时,那么其发展的危机也将来临,甚至会危及整体经济。在这里,我们引用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提出的“双峰”理论,他认为金融监管应着眼于两个目标:一是着眼于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系统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审慎监管目标;二是立足于防止和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或其他不公平待遇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目标。审慎经营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机构的两条发展平行线,均应成为国家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关键考核指标。
3.2.2构建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机构应本着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宗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外部宣传、集中讲授等方式加深消费者对各类金融产品、服务的了解以及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同时,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全面、透明、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流程、调查程序、回复的安排以及赔偿机制等内容都应该有细则规定。当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设有全国通用的投诉电话用以处理消费者与本机构之间的纠纷,但在日后的工作中还是应将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向公众更加透明化。
3.2.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管理
近两年,全国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国的各家商业银行进行了格式文本合同的抽查,并对确有“霸王条款”的商业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此次大规模的行动目的就是排除商业银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方式,由国家监管部门出面对格式文本合同进行筛查,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视。但除了检查纠正,监管部门还可以开展以下工作:如,自行制定统一的格式条款范本在金融系统推广,以避免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不合理地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或对格式合同的条款加以限制,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等。
3.2.4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
为尊重和保护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应要求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其对自身各方面信息的合理披露。以商业银行为例,为便于客户及时了解开户、存取款等基础银行业务,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厅堂内的广告屏、海报、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介对相关信息进行合理批漏。又如银行在对新业务进行推介时,不可一味强调其预期经济利益,而应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详细的描述;说明书和宣传材料要通俗易懂地全面反映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尤其要在醒目位置着重提示预期风险。而当发生消费者投诉事件时,金融机构除了要迅速处理外,最重要的就是让消费者及时了解本机构处理投诉的流程设置以及每一步的处理进展。切不可以任何方式给消费者正当获取信息设置障碍。
3.3为金融消费者建立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
3.3.1以消费者自我救济为主
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且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也缺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明确操作指引,故消费者通过自我救济来保护自身权益是首选方式。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首先是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的受理投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派专门工作人员受理该投诉事件,争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金融机构长期没有解决方案,则可求助于监管机构的受理投诉部门。监管机构既可以作为上级管理者责令金融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又可以作为居中调停者并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不能达成合议时直接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这样就使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活动又多了一层监管保障。
3.3.2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作用
由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以及交易双方的不对等地位,当自我救济不足以维权的情况下,以金融消费者一人的力量完成司法救济中的、举证、辩论并最终胜诉,无论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消费者仍旧处于弱势,很多时候可能还未上庭就胜负已分了。如果个人依靠律师来诉讼,还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因此,建议先建立健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由熟悉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该组织的成员,代表权益共同受到侵害的众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进行维权交涉甚至诉讼。这样既能够集中有利的诉讼资源进而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又能使法院以普通共同诉讼的方式对同类案件统一审理进而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使维权诉讼成为了一条金融消费者用以解决纠纷的高效、简便、低成本的途径。国家司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作用也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
3.4对参与金融交易双方的自身素质提出的要求
3.4.1金融机构应完成自身转变
无论是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监管部门设立各种考评机制,所有这些都是外部管理的手段,金融机构要想真正做到让消费者满意,必须先完成自我意识的转变,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当作自身工作的一部分,融入到本单位的企业文中去,否则,即使应监管部门要求做再多工作,也只是留于表面,很难在根源上杜绝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3.4.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
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普通的消费者在自身金融、法律知识掌握不足的情况下,在遇到纠纷时,很难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每个参与在复杂金融市场里的个体都应该学习一些基础的金融、法律常识,并在日常的交易中进行不断的丰富积累,从而用更专业的知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